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廣播(選試英文、國語與閩南語播音) 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數位匯流時代,龐大資訊在跨平台間流竄,試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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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之法規與大法官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公布施行《憲法訴訟法》取代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制度,《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於民國 112 年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體系為準)。
- 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的傳播生態: 電信、傳播與網際網路技術整合,使資訊呈現跨平台(Cross-platform)、多媒體、即時性與病毒式散播特徵。廣播電視新聞常大量引用社群媒體、網路論壇或行車紀錄器等民間素材,傳統把關人(Gatekeeper)功能弱化,導致個人隱私外洩風險呈倍數級放大。
- 新聞自由之憲法定位與功能:
- 法源基礎: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
- 核心內涵:保障媒體之採訪自由、編輯權與報導自由,建構多元健全之公共論壇,發揮監督政府與守望社會之功能,滿足公眾「知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第 689 號解釋)。
- 隱私權之憲法定位與內涵:
- 法源基礎: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
- 核心內涵: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私人生活自主權),以及對個人資料的控制權(資訊隱私權,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在公共場域中,個人亦享有非公開活動不受恣意侵擾之合理隱私期待(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
- 兩者之權利競合與利益權衡法則: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同具憲法位階,並非絕對權利,當兩者衝突時,必須依據「公共利益原則」、「公眾人物理論」、「合理隱私期待」及「比例原則」進行權衡,尋求兩者之動態平衡。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傳播法規與實務申論題,解題架構宜採「現象描述 權利內涵 衝突權衡 實務因應 結論」的五段式結構:
- 破題引言:點出數位匯流之特性(傳播速度極快、資訊易遭再製與肉搜、跨平台無遠弗屆),並指出資訊海量流竄造成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之界線日益模糊。
- 分別立論:確立兩大憲法權利之法源、規範目的與核心價值(引述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第 603 號、第 689 號解釋)。
- 深入論述兩者關係與衝突本質:分析數位匯流如何加劇衝突(例如:網路公審、肉搜素人、將私領域八卦化視為新聞、廣播電視未經查證轉載社群影音)。
- 建構權衡標準:提出解決衝突的判準(是否具備實質公共利益、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之差別容忍度、場所與合理隱私期待、報導手段之比例原則)。
- 廣播實務與倫理因應:回歸本科目《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之核心,從法規他律(廣播電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專業自律(查證原則、去識別化、自律規範)提出平衡之道。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在申論寫作的立論選擇上,應針對以下三大核心面向逐一深入辨析,不可偏廢任一方:
- 面向一:公共利益(新聞自由維度)
- 正確立論:新聞自由保障大眾獲知攸關公共事務的資訊,若涉公共政策、官員操守、公眾人物影響公益之行徑,隱私權保障範疇即應退讓。
- 錯誤偏誤:誤將「公眾感興趣的事(Public Curiosity)」等同於「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將私德挖苦、腥灠色八卦合法化為新聞自由。
- 面向二:人格尊嚴與資訊自主(隱私權維度)
- 正確立論:隱私權是人性尊嚴與個人自主之基石。在數位時代,資訊一旦上網即難以抹滅(數位足跡),若非關公益,素人之姓名、肖像、生活習慣與病歷等敏感資料,皆受嚴格保護。
- 錯誤偏誤:認為進入公共場所或社群公開發文即「完全放棄隱私權」。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已明確揭示,即使在公共場域,個人仍享有非公開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
- 面向三:動態調和(法律與倫理維度)
- 正確立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並非零和對立,而是相互界定其邊界。新聞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合理查證」與「比例原則」,在追求真相與尊重人權間取得平衡。
- 錯誤偏誤:主張新聞自由絕對凌駕個人法益,或主張全面封鎖報導以保護隱私,兩者皆違反憲法法益比例原則。
解題技巧
- 切入點精準:申論第一段必須直扣「數位匯流跨平台流竄」的時代特徵,避免寫成乾癟的法條抄寫。點出「傳統廣播電視轉載網路素材」是廣播實務中的最大痛點。
- 大法官解釋黃金三角:解答此類傳播與憲法題目,必背三號解釋:
- 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合理查證義務、保障健全民主公共論壇。
- 釋字第 603 號:隱私權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
- 釋字第 689 號: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範圍、公共場域中的非公開活動合理隱私期待。
- 掌握法學專有名詞:適當運用「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公眾人物理論(Public Figure Doctrine)」、「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比例原則(狹義比例性)」等概念,展現公職考生之專業厚度。
- 常見陷阱:
- 忘記連結廣播實務:僅論述抽象法理,而未提及新聞廣播從業人員在取材、播報時的自律與法令限制(如廣電法、兒少法、個資法)。
- 論點極端化:一面倒支持新聞自由無拘無束,或過度擴大隱私權導致媒體無法監督時政。
【答案】
數位匯流時代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關係析論
在數位匯流時代,網路、電信與廣播電視跨媒介整合,資訊跨平台高速流竄,並具備重製迅速、散佈無遠弗屆及永久保存等特性。新聞媒體在產製新聞時,頻繁自社群平台取材,導致新聞報導與個人私領域的界線愈加模糊。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同為現代民主憲政體系下之基本人權,兩者在數位匯流環境中互動頻繁且衝突加劇,其核心關係在於憲法法益的競合、邊界界定與動態平衡。茲從憲法內涵、衝突態樣、權衡準據及廣播實務因應四個層面深入論述如下:
一、 兩項權利之憲法基礎與核心價值
- 新聞自由(憲法第 11 條):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與第 689 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旨在保障新聞媒體之採訪自由、編輯權與報導自由,目的在於維繫多元意見的公共論壇,監督政府運作,揭露不法情弊,以滿足現代公民「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是維繫民主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制度性保障。
- 隱私權(憲法第 22 條):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自主及人格發展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包含「私領域免受侵擾」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資訊隱私權)」。此外,依釋字第 689 號解釋,個人縱使處於公共場域,就其非公開活動仍享有免於他人恣意干擾之「合理隱私期待」。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傳播權?請說明我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發展背景以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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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傳播權」之傳播理論源流與憲法意涵之理解,以及對我國廣電政策重要里程碑「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TBS,簡稱公廣集團)之體制建構、法源依據與運作現況的掌握。
- 傳播權(Right to Communicate):思想源於 1969 年尚.達西(Jean d'Arcy)之倡議與 1980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發布之《麥克布萊德報告》(MacBride Report, Many Voices, One World)。強調傳播權從消極的「防禦性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昇華為兼具接收資訊、主動發聲、互動參與及接近使用媒體之「積極性公民權利」(Positive Liberty)。
- 憲法與近用媒體權: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肯認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重要內涵,國家應建立制度保障頻率分配及資源之公平使用。
- 公廣集團之法制與政策演進(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涉及「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脈絡、《公共電視法》(民國 86 年制定公布、87 年公視正式開播)、民國 95 年制定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華視公股處理並與公視整併為公廣集團)。 (註:依考試規則,本題法規現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現行《公共電視法》已於民國 112 年完成大幅修正,解除 9 億元預算上限並調降董監事審查門檻,解題時仍以 108 年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傳播法規與政策申論題,採「法理基礎 歷史脈絡 現況與困境」三段論法鋪陳:
- 定義傳播權:切忌只寫言論自由,必須清楚對比「傳統單向消極言論自由」與「現代雙向積極傳播權」的差異,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與「媒體近用權」(Access Right),為公共媒體存在的正當性鋪墊法理基石。
- 梳理發展背景:依時序交代「解嚴後廣電開放」、「黨政軍退出媒體」、「公視法制定開播」及「民國 95 年公股條例催生公廣集團」四大關鍵節點。
- 剖析民國 108 年現況:從「頻道規模(納入 108 年開播之公視台語台)」、「組織定位(公視與華視的公私雙軌)」以及「現存體制困境(預算 9 億上限、董監事難產、數位匯流挑戰)」深入論述,展現廣電實務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 評分核心標準如下:
- 傳播權之論述完整度(約佔 7~8 分):能否準確寫出傳播權的理論源流(Jean d'Arcy、MacBride Report)與憲政意涵(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近用權)。
- 公廣集團發展背景(約佔 8~9 分):是否能正確串聯公視成立與民國 95 年《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對華視公股之整合過程。
- 現況與困境分析(約佔 8~9 分):能否完整指出公廣集團包含的成員架構,並精準點出民國 108 年當時面臨的經費限制(法定 9 億上限)、董監事選任門檻與數位轉型挑戰。
解題技巧
- 概念扣合:不可將「傳播權」與「公廣集團」割裂為兩題作答。務必在背景與現況中強調「公共媒體正是具體實踐多元族群傳播權、免於商業市場壟斷與政治控制的核心制度載體」。
- 抓準時事節奏:民國 108 年適逢《國家語言發展法》實施後「公視台語台」正式開播(108 年 7 月 6 日),在現況中提及此頻道之開播,能強烈展現對族群傳播權與當年廣電實務的掌握度。
- 法規年份界線:民國 108 年公視面臨的核心瓶頸為《公共電視法》第 2 條「每年固定 9 億元捐贈預算上限」以及董監事需立法院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極高門檻同意之政治僵局,切記以當年的制度現實作答。
【答案】
一、傳播權之意涵與法理基礎
(一) 理論源起與概念內涵 「傳播權」(Right to Communicate)最早由法國學者尚.達西(Jean d'Arcy)於 1969 年提出,其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 1980 年發布《麥克布萊德報告》(MacBride Report)將其確立為全球傳播秩序的核心理念。傳播權超越了傳統自由主義「消極性防禦」(Negative Liberty)的言論自由概念,主張:
- 雙向互動與參與:人民不只是被動接收訊息的消費者,而享有主動表達、傳播資訊、參與公共討論的雙向溝通權利。
- 普及與近用(Access):國家應確保社會大眾,特別是多元族群與弱勢團體,皆有公平接近並使用大眾傳播媒體(Access to the Media)以表達意見的權益。
- 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保障公民獲得客觀、公正、多元資訊的權利,以建立健全的民主審議基礎。
(二) 憲政價值與司法院解釋 在我國憲政體制下,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明確宣示「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並肯認人民享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該號解釋指出,廣播電視頻率係屬國家公共資源,政府應保障民眾平等、公平利用之機會,防範媒體資源遭少數財團或政治力量壟斷,確立了傳播權在我國廣電政策上的憲政法理地位。
二、我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之發展背景
我國公共廣播電視體制的成形,為民主化轉型與媒體結構改革的重要歷程:
(一) 黨政軍退出媒體與公共電視之催生 解嚴前,我國無線電視長期由台視、中視、華視「老三台」寡占,呈現黨政軍高度介入之壟斷結構。自 1980 年代起,社會各界積極推動媒體民主化運動,呼籲政治力退出媒體並設立真正屬於全民的公共媒體。
第 三 題25 分
在智慧型手機時代,鄉民、網民崛起,也是公民參與眾聲喧嘩的時代,資訊和訊息的製播打破往日框架,新的典範正在建構。請以拉斯威爾的理論模式,討論要思考的課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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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傳播學經典基礎理論在當代數位與行動傳播環境下的實務應用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 1948)的傳播模式(5W Model):
- Who(傳播者/控制分析)
- Says What(訊息內容/內容分析)
- In Which Channel(媒介通路/媒介分析)
- To Whom(閱聽受眾/受眾分析)
- With What Effect(傳播效果/效果分析)
- 數位行動化與公民參與的傳播生態轉變:包含「產銷合一者」(Prosumer)、傳統守門人(Gatekeeper)角色式微、資訊碎片化與情緒化、演算法機制、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與同溫層效應(Echo Chamber),以及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所謂「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再建構或碎裂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經典理論詮釋當代現象」的實務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架構對應分析法」:
- 破題界定:簡明闡述拉斯威爾 5W 模式的五大維度,並指出智慧型手機與社群媒體如何將「單向線性傳播」翻轉為「多向網絡化傳播」。
- 本論對照:嚴格依循 5W 的五個範疇作為五個主標題,逐一對應題目提示之「鄉民網民崛起」、「打破往日框架」、「眾聲喧嘩」等現象,剖析各維度所需面對的核心課題與實務挑戰。
- 結語統合:從傳統廣播與現代數位音訊(如行動廣播 App、Podcast)的專業角色出發,總結新舊典範交替下媒體工作者應有的反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選項。針對國家考試評分規準,答題內容須逐一就 5W 架構開展論述,各維度論述要點與得分要件剖析如下:
- Who(誰/傳播者):從專業把關到全民製播的「公信力與專業倫理」課題
- 傳統典範:具備專業新聞產製規範與組織機構的媒體人,承擔「守門人」職責。
- 新典範衝擊:人人持有智慧型手機,鄉民、公民記者及自媒體崛起,具備「產銷合一」(Prosumer)特質。
- 應思考課題:傳統守門機制被繞過,假訊息(Fake News)與資訊操弄氾濫;在匿名性與即時性誘惑下,查證機制弱化與新聞專業倫理失範;專業新聞廣播人如何在新環境中確立權威性與不可取代的查核價值。
- Says What(說什麼/訊息內容):從客觀深度到短平快感官的「資訊品質與真實性」課題
- 傳統典範:講求客觀中立、平衡報導、結構完整的公共議題。
- 新典範衝擊:為適應手機滑動閱讀與破碎時間,內容轉向短影音、短音訊、迷因(Memes)及標題黨(Clickbait)。
- 應思考課題:內容深度被碎片化資訊取代,情緒性與煽動性言論凌駕理性論述;議題呈現淺碟化與八卦化,公眾對嚴肅公共議題的理解脈絡斷裂;專業製播者如何兼顧傳播吸引力與內容公共性。
- In Which Channel(透過何種通路/媒介載具):從線性推播到演算法平臺的「通路依附與自主性」課題
- 傳統典範:利用特定頻率(AM/FM)的大氣電波進行單向、定時定點的推播(Push)。
- 新典範衝擊:智慧型手機成為聚合載體,媒介轉向隨選(On-demand)、社群平臺、Podcast 及即時通訊軟體。
- 應思考課題:傳播通路高度受制於跨國社群巨頭與演算法黑箱;廣播機構面臨「去中介化」與平臺依賴風險;如何進行跨媒介匯流(Media Convergence),融合傳統廣播的即時陪伴優勢與行動網路的互動隨選性。
- To Whom(對誰說/閱聽受眾):從大眾同質到社群極化的「同溫層與群體分化」課題
- 傳統典範:面貌模糊、被動接收的廣泛大眾(Mass Audience)。
- 新典範衝擊:受眾轉變為高度主動、具參與感與回饋權力的網民(Active Netizens),但亦分化為特定利基社群。
- 應思考課題:演算法造成「過濾泡泡」與「同溫層效應」,閱聽人只接觸符合自身立場的觀點;社群極化削弱社會共識基礎;媒體在精準鎖定受眾之際,如何跨越群體界線,達成大眾對話的可能。
- With What Effect(產生何種效果/傳播效果):從社會整合到眾聲喧嘩的「公共領域與民主品質」課題
- 傳統典範:透過大眾傳播建立共同議程,促進社會整合與涵化效果。
- 新典範衝擊:眾聲喧嘩促成言論民主化,但也帶來資訊超載、認知作戰與社會撕裂。
- 應思考課題:哈伯瑪斯理想的「公共領域」在高度商業化與極端化的網民言論中面臨破碎化風險;如何提升全民數位媒體素養,引導網民參與從情緒發洩轉化為具建設性的公共審議。
解題技巧
- 骨架端正,層次分明:答題務必列出 5W(Who, Says What, In Which Channel, To Whom, With What Effect)五大主標題。閱卷委員主要依據理論五大維度的完整度給予基本分,缺漏任何一項都會顯著失分。
- 緊扣題幹情境關鍵字:各段落必須融入題幹給定的「智慧型手機」、「鄉民網民」、「眾聲喧嘩」、「新典範」等語詞,證明非死記理論,而是具備實務對應分析能力。
第 四 題25 分
某一有線電視集團在過去曾經多次併購失敗,請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以怎樣的思維管制媒體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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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電子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面對「有線電視與跨媒體併購案」時之管制哲學、法理基礎與審查準則。核心涉及的法源、司法院解釋與理論基礎如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明定 NCC 之法定職掌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多元文化」。
- 《有線廣播電視法》(以民國 108 年版本為準)第 10 條(黨政軍條款)、第 23 條(股權受讓與營運許可變更審查)、第 24 條(系統經營者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垂直整合頻道數限制等結合門檻)。
- (法律現況提醒:後續廣電三法雖持續針對黨政軍條款間接投資認定與跨媒體防制法草案進行討論修正,但解題仍以民國 108 年既有之法規架構為核心準據。)
- 憲法與司法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廣播電視為傳達資訊與思想之重要公共管道,涉及人民言論與知的權利,其制度性保障首重促進資訊多元流通。
- 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保障言論多元、維護多元文化,防止少數言論力量壟斷公共論壇。
- 媒體併購管制核心哲學: 媒體並非單純的經濟商品,而是民主政治中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與公眾溝通的「公共領域」。因此,NCC 對於媒體併購之管制思維,超越一般商業市場的反托拉斯(Antitrust)或單純經濟效益考量,核心在於防制言論集中、維護多元價值、確保公平競爭與新聞專業自主。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政策與實務綜合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憲法法理 實體審查面向 程序與管制工具」的三層架構進行剖析:
- 破題法理定位:先界定 NCC 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媒體併購的本質差異。公平會著眼於「經濟市場之限制競爭與整體利益」,NCC 則立足於「思想市場之言論多元與公共利益」。
- 系統化歸納 NCC 的四大管制思維:
- 思維一:言論多樣性與公共利益維護(反言論集中):防止單一財團控制過多傳播通路或內容,導致訊息單一化與公共論壇萎縮。
- 思維二:市場競爭秩序與防止上下游垂直封鎖(防垂直與水平壟斷):防範系統經營者(MSO/通路)併購頻道商(內容)後,發生濫用通路優勢、排擠獨立頻道、差別待遇上下架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 思維三:資本適格性、國家安全與黨政軍規範(查資金與防滲透):嚴審實質受益人(UBO)、防範陸資或不當外資借道、貫徹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避免媒體淪為特定政商資本或境外勢力的傳聲筒。
- 思維四:落實媒體內部新聞自主與勞動專業(重內部自律):要求資方與新聞專業編採分離,建立防制不當干預的內部制度。
- 收束於管制手段:點出 NCC 運用「結構管制」(禁止結合、限制市占)與「行為管制」(附負擔許可、要求設立外部獨立審查人與簽署編輯室公約)之併用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並無固定選項。評閱時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辨析以下論述維度,避免常見的偏頗論點:
- 單純經濟自由市場思維(偏誤觀點):若主張「企業併購符合資本自由運作、能產生規模經濟與數位匯流優勢,政府應全面放手尊重市場交易」,此論述忽視了媒體作為民主公共財的特殊性,無法體現 NCC 設立之法義宗旨,列為不充分作答。
- 僅論公平交易法之結合思維(不完整觀點):若僅探討產權集中率(如 HHI 指數)、市場占有率上限與消費者定價,未提及「新聞專業自主」、「公共言論多元性」與「編輯室公約」,則混淆了公平會與 NCC 之職能區隔。
- 公共利益與多元民主保障思維(最佳完備觀點):將媒體併購置於「言論自由制度性保障」之高度,平衡考量數位匯流綜效與言論多樣性,並具體提出結構審查與行為承諾之落實機制,此為獲取高分之標準論述。
解題技巧
- 關鍵題眼判讀:
- 題目提及「某一有線電視集團在過去曾經多次併購失敗」,歷史脈絡影射國內大型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MSO,如中嘉案或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等)多次闖關受挫。答題切入點應鎖定「主管機關歷次否准或嚴審之關鍵考量」(如:資金結構透明度、跨媒體集中、系統對頻道的垂直整合封鎖、黨政軍條款等)。
- 雙軌審查架構答題模板: 回答管制思維時,牢記「結構管制(Structure Regulation)」與「行為管制(Conduct Regulation)」兩大概念軸線。
- 結構面:防市占過半、防垂直壟斷、查資金來源。
- 行為面:附帶條件、簽訂編輯室公約、外部獨立編審、頻道平臺公平上下架。
- 避開常見陷阱:
- 切忌通篇漫罵特定財團或情緒性批判。必須使用法學與傳播社會學之專業學術術語(如:思想市場、言論多元主義、實質受益人、頻道公平進用、垂直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