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二級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論述廢(污)水處理綠色轉型面向(能源化、資源化、低碳智慧化及減害化)及策略,舉例說明其可能的應用方式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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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廢(污)水處理由「管末污染去除」轉向「能資源回收與環境影響最小化」的綠色轉型思維。傳統處理常以達到放流水標準為目標,但曝氣耗電、藥劑使用及污泥處置會造成能源與碳排負擔;部分污染物只是從水相轉移到污泥,未必真正消除危害,也可能錯失回收能源與資源的機會。
因此,規劃時要同時顧及水質達標、能源使用、資源循環、碳排及健康風險。四大面向如下:
- 能源化:回收廢水有機物或污泥中的能量,並提升處理系統能源效率,朝節能、創能發展。
- 資源化:回收再利用水及有價物質,降低原生資源耗用與廢棄物產生。
- 低碳智慧化:以低耗能製程、監測、資料分析與自動控制降低操作能耗、藥耗及排放。
- 減害化:強化污染物源頭管理與處理,減少有害物質、污泥及副產物對水體、生態與健康的風險。
法規與政策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依水污染防治法制及相關管理規範,說明放流水管制、水污染防治措施與檢測申報管理、水污染防治費等制度如何搭配法制驅動、技術引導及經濟鼓勵,推動事業與公共污水處理設施轉型。這是政策論述題,重點在說明政策工具如何支援四大面向,無須杜撰特定法條條號。
解題方法
採「轉型目的 → 四大面向 → 具體技術 → 預期成效 → 推動策略」的順序作答。每一面向至少交代一種應用方式及其效益,並補充轉型仍須符合放流水管制及妥善處理副產物,才能呈現完整的規劃與管理觀點。
一、能源化
- 厭氧消化與沼氣回收:將高有機負荷廢水或污泥進行厭氧處理,產生含甲烷沼氣,經淨化後供鍋爐、熱電共生或發電使用。可降低外購能源需求,並減少有機污泥量。
- 改善曝氣與泵浦效率:依溶氧及負荷調整曝氣量,搭配高效率鼓風機、變頻控制及製程優化,降低傳統好氧處理的用電。
- 評估適用條件:厭氧處理較適用於具一定有機負荷的廢水;仍須視水質、溫度、負荷穩定性及後續處理需求配置,避免因前段能源回收而影響整體放流水質。
應用例:食品或畜牧廢水採厭氧消化,沼氣供廠內熱能或發電,消化液再接續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成效包括回收能源、減少有機負荷及降低污泥處置量。
二、資源化
- 水回收再利用:經適當處理後,將回收水供冷卻、清洗、沖廁或製程使用,降低新鮮水取用量;用途須配合水質與用途風險管理。
- 有價物質回收:依產業特性回收金屬、磷等資源。例如含銅廢水採電析或選擇性分離,回收銅並降低水中重金屬濃度;含磷廢水則可評估沉澱或結晶回收。
- 污泥再利用:污泥須先確認成分、污染性及適用規範,再評估材料或其他合法再利用途徑,不能只以「回收」之名忽略污染物去向。
應用例:電子業含銅廢水以電析回收金屬銅,可減少銅排放並取得可利用的回收物;若降低污泥中重金屬含量,也有助於降低後續處置負擔。
三、低碳智慧化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環境規劃與管理之精神在於達成環境的平衡與人類永續發展的目標,請論述在氣候變遷調適上,落實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請論述目前政策推動的調適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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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風險為基礎的氣候變遷調適規劃」:政府依據氣候科學與衝擊資料辨識風險,再規劃調適措施、預警與監測,並持續檢討,以提升社會韌性、維持環境平衡及促進永續發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7 至 20 條為調適專章。其中第 1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綜整氣候情境、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並輔導各級政府依報告進行風險評估,作為研擬調適方案及策略的依據。各級政府於必要時得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第 19、20 條則規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及地方政府訂定調適執行方案。命題當年相關規定適用上述法條;風險評估作業準則於後續訂定,答題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與政策架構論述。
氣候風險評估可用下式表示其基本概念:
「危害度」指熱浪、乾旱、強降雨、海平面上升等氣候事件的發生機率或強度;「暴露度」指人口、資產、生態系或設施位於受衝擊區域的程度;「脆弱度」則反映受衝擊對象的敏感性及其因應、恢復能力。實務上須依資料與評估方法辨識高風險對象及地區,不能將公式當成各地通用的精確計算式。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科學資訊與風險評估 → 預警與監測 → 風險治理及調適行動 → 政策領域」的順序,逐一扣合題目要求。風險評估指出「風險在哪裡、影響誰」;預警機制處理「風險即將發生時如何及早應變」;系統監測則確認「風險與措施成效是否隨時間改變」。
一、落實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 建立評估基礎:採用最新氣候科學報告、歷史觀測與未來推估情境,蒐集地形、土地利用、人口、設施、生態及社經資料。資料須具適當空間尺度、期間與品質,並揭露不確定性。
- 辨識危害與暴露對象:評估各氣候危害的強度、頻率、持續時間及可能變化,套疊人口聚落、交通與能源設施、農漁業、生態敏感區等資料,找出可能受影響的對象。
- 評估脆弱度與風險:檢視對象的敏感性、因應能力及恢復能力,分析直接與連鎖衝擊,例如強降雨引發淹水後造成交通中斷、供電受損或醫療服務受阻。
- 排序風險及確認調適缺口:依風險程度、受影響群體、損失規模、發生時程及不確定性排序,確認現有措施能否降低風險,以及哪些區域、族群或系統仍缺乏保護。
- 把評估接到決策:將高風險區及關鍵風險納入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資源配置與部門計畫;依評估結果設定調適目標、執行機關、期程、經費及追蹤指標。地方政府應將在地風險與脆弱族群納入執行方案。
二、規劃早期預警機制
早期預警應形成完整的「監測偵測—風險研判—預警發布—應變行動—事後檢討」流程,並讓警訊能轉化為具體行動:
- 監測偵測:整合氣象、水文、海象、坡地、環境及健康等資料,辨識極端事件發展。
- 研判與門檻:依不同地區及受影響對象訂定預警門檻、警戒層級、權責與通報程序,降低漏報或警報疲乏。
- 發布與溝通:以民眾可理解且可採取行動的方式,透過多元管道及時發布;
第 三 題25 分
鑑於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已引起之高度社會關心,請論述增列區位及設置規模(裝置容量、面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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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認定門檻,重點是民國 114 年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9 條第一項第七款,如何增列環境敏感區位,以及山坡地的設置規模門檻。判斷時須先確認是否屬該款所稱太陽光電系統,再核對區位、裝置容量、面積及規模合併計算規定。
解題方法與規定
一、先確認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不包括設置於屋頂上的系統;若為其他開發行為的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也不適用本款。
二、增列環境敏感區位
下列地點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
- 國家公園。
-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重要濕地。
-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
- 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且屬國有、公有、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土地;但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上述區位是以地點條件作為環評認定依據;除造林土地的例外規定外,不以達到特定裝置容量或面積為前提。
三、增列山坡地規模門檻
位於山坡地者,符合下列任一門檻即應實施環評:
第 四 題25 分
污染土地稱為褐地(Brownfield),國際定義褐地係以具有潛在或實質污染,且已開發後被廢棄或閒置之地,倘該等污染土地有開發需求,應有正確的介入才可重新運用。請論述推動褐地管理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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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褐地的「污染治理與土地再利用如何並行」。褐地(Brownfield)通常指曾經開發或使用、因可能或實際存在污染而閒置或荒廢,且具再開發需求的土地。褐地不等於已公告的污染場址;我國法規並未以「褐地」作為獨立的法定場址類別,實務上可將列管污染場址及具污染潛勢、閒置待利用的土地納入管理與活化規劃。
解題須掌握兩項原則:第一,污染責任與環境、健康風險仍須依法調查及管理;第二,整治策略應考量土地未來用途與區域發展,讓污染改善能銜接安全再利用。法制依據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盤點評估、釐清責任、分級整治、規劃利用、財務誘因、長期管理」的治理鏈作答。這個架構先確保污染風險受控,再說明如何克服土地閒置的障礙,並以後續監測維持再利用安全,能同時涵蓋環境、土地及執行面策略。
褐地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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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盤點資料與優先順序 建立污染場址及高污染潛勢土地資料,整合污染調查結果、土地權屬、土地使用分區、周邊敏感受體、公共設施需求及開發可行性。依污染程度、人體健康與生態風險、污染擴散可能性、土地再利用價值及公共利益,排定調查與改善優先順序,使資源優先投入高風險或具示範效益的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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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污染並釐清責任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辦理污染調查、查證及場址列管,掌握污染物種類、範圍、濃度與傳輸途徑;並釐清污染行為人、土地關係人及相關責任,依法要求應負責者採取改善措施。污染責任不明、行為人無資力或整治陷入停滯的場址,應強化政府協調及資源投入機制,避免土地長期閒置、污染持續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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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風險導向及分區改善 依場址特性、污染分布、暴露途徑與未來土地用途,選擇適當的整治或控制方式;必要時採分區調查、分區改善與分階段施工,先控制高風險區域,再逐步推動其他區域改善。整治目標應兼顧污染削減、人體健康與環境安全,並與預定土地用途相銜接;對尚未完成改善的部分,應採取土地使用限制、阻隔、監測或其他風險管理措施,避免居民或使用者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