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第 29 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研訂我國永續發展目標,並於民國 108 年正式頒布「臺灣永續發展目標」。
請試述「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研訂緣由與推動期程,並申論「臺灣永續發展目標」特有的「第 18 項目標:逐步達成環境基本法所訂非核家園目標」,其可搭配之具體目標(例如,18.1:依法推動核能電廠除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形成背景與推動期程;二是我國如何依據國情,在聯合國 17 項目標之外增列「核心目標 18」,以推動《環境基本法》所定的非核家園目標。
永續發展的基本意涵,是在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SDGs 將經濟發展、社會包容與環境保護整合為共同的發展架構,並以 2030 年為目標年。
涉及法條之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以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國際目標為何形成、何時形成及推動、臺灣如何在地化」的順序鋪陳。先說明 SDGs 接續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再按重要節點交代研訂過程,最後連結《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及臺灣第 18 項核心目標的具體目標。
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研訂緣由
MDGs 自 2000 年起推動,原訂於 2015 年達成,重點在減貧、教育、健康等發展議題。其推動經驗促使國際社會在 2015 年後,需要建立新的共同發展架構,以延續未竟工作、回應全球化與環境變遷等新挑戰,並使各國在共同目標下持續追蹤進展。
2012 年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Rio+20)通過成果文件《我們想要的未來》,決定研訂一套新的永續發展目標。新目標承接 MDGs,並與 2015 年後發展議程整合;研訂過程納入會員國、聯合國機構及民間等多方參與,強調普遍適用、整合經濟社會環境三面向,以及「不遺漏任何人」。
二、聯合國目標的研訂與推動期程
- 2012 年: Rio+20 決議啟動 SDGs 研訂程序,並成立開放工作小組研擬目標草案。
- 2013 年: 聯合國大會設立 30 國組成的開放工作小組,正式研擬 SDGs 提案。
- 2014 年: 開放工作小組提出包含 17 項目標、169 項具體目標的建議。
- 2015 年: 聯合國會員國進行政府間協商;同年 9 月 25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改變我們的世界: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以 17 項 SDGs 為核心。
- 2016 至 2030 年: 進入執行期,各國依國情推動目標,並透過指標、定期追蹤及檢視機制評估進展。
因此,SDGs 不只是一組環境目標,而是以 2030 年為期限,整合各國發展政策的全球行動架構。
三、臺灣第 18 項目標及具體目標
聯合國 SDGs 設有 17 項核心目標;我國依據國情研訂「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另增列: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廣綠色消費暨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廠商提供及消費者愛用環境保護產品,特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請試定義環境保護產品,包括考量之產品對象、產品之生命週期、產品之環境保護特性等,並論述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分類方式及其對應標章之取得程序。
另外,請申論何以推動環境保護產品可以促成綠色消費之推廣。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保護產品」的定義、兩類產品的認定差異、標章取得程序,以及環保產品如何帶動綠色消費。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及當時的申請審查規範為準。
環境保護產品不只限於實體商品,也包括服務;判斷時應兼看產品生命週期及其環境特性。兩類產品的關鍵差別在於:第一類已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第二類則是尚無適用的第一類規格標準,但經認定符合環境保護特性的產品。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即可完整作答:
- 先界定範圍:對象為商品或服務,檢視原料取得、生產、銷售、使用及廢棄各階段。
- 再區分類別:依有無已公告的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區分第一類與第二類。
- 最後連結消費政策:說明標章如何提供辨識、促使供給改善,並透過政府採購與民眾選購擴大市場需求。
環境保護產品之定義
依命題當年作業要點,環境保護產品係指商品或服務在其原料取得、生產、銷售、使用及廢棄等生命週期階段,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環境保護特性者:
- 減量;
- 可重複使用;
- 可回收再利用;
- 低污染;
- 省能源;
- 省資源;
- 對環境友善。
因此,產品環境效益應從生命週期觀點衡量,不宜只看使用階段。例如,商品使用時較省能源固然有利環境,但原料與製造階段的污染、包裝及廢棄後處理,也應納入整體考量。對服務而言,則應檢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資源、能源、耗材及所產生的污染或廢棄物。
兩類環境保護產品與標章取得程序
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
**認定方式:**產品符合環保署公告的特定產品類別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經審查通過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第一類產品得依規定分為金級、銀級及銅級。
取得程序:
- 確認產品類別及規格:查明該產品是否已有公告的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並確認產品符合各項要求。
- 提出申請及佐證資料:廠商依規定檢具申請書、廠商及生產場所資料、環保法規符合情形、產品符合規格標準的證明,以及產品基本資料等,向指定驗證機構申請。
- 文件審查與現場查核:驗證機構檢核申請資料,審查產品是否符合規格標準,並查核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
- 審議及核發證書:案件經驗證機構審查通過後,送審議會備查;依規定繳交證書費後,核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廠商始得依核准方式使用標章。
第二類: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
**認定方式:**產品尚無環保署公告適用的第一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但商品或服務經認定符合環境保護特性,並取得第二類產品證明書。其目的在涵蓋尚未訂定第一類規格標準、但具有環境效益的產品。
取得程序:
- 確認未有適用的第一類規格標準:先釐清產品不屬於已有公告規格標準的第一類申請項目。
- 提出申請及證明資料:廠商檢具申請文件,說明產品的環境訴求,並提出可佐證其減量、再利用、回收、低污染、省能、省資源或其他環境效益的資
第 三 題25 分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依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之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請問何謂「環境敏感地區(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Areas)」?環境敏感地區類型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除「第 5 類:其他」外,主要區分為哪 4 類?為何開發行為之基地選擇須迴避環境敏感地區?請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以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環境敏感地區的概念、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分類,以及環評程序中的基地選址與保護原則。主要依據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及當時《全國區域計畫》對環境敏感地區的界定。
環境敏感地區,是指對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且容易受到不當人為開發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其敏感性可能來自天然災害風險、生態價值、文化景觀,或水土等資源的保育與利用需求。
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除第5類「其他」外,主要分為:
- 災害敏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或開發會增加災害風險的地區,例如活動斷層、特定水土保持區、河川區域及洪氾管制區。
- 生態敏感:具有重要生態系、生物多樣性或野生動植物棲地價值的地區,例如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重要濕地。
- 文化景觀敏感:具有文化資產、歷史或重要地景景觀價值的地區,例如古蹟保存區、考古遺址及具保存價值的文化景觀。
- 資源利用敏感:涉及重要資源保育、供應或永續利用的地區,例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及森林。
解題方法
採「定義—分類—選址理由—法規處理」的順序作答。先界定何謂環境敏感地區,再依題目指定的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列出四類,最後說明為何選址應優先迴避,以及基地確實位於敏感地區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要求開發單位先依附件二調查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檢附相關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基地位於敏感地區時,須說明選址原因。該條並要求:
- 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禁止開發利用的地區。
- 位於法令限制開發利用的地區,不得違反相關限制。
- 對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的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以避免或減輕不利影響。
為何基地選擇須迴避環境敏感地區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0 年 8 月 22 日發布一則「環保新聞」,其標題與內容如下:
【題組共用題幹】
減碳與國際同步,環署修法納入因應碳關稅配套作法
為加速減碳,環保署自去(109)年即啟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並密集與各相關部會、民間團體、鋼鐵、光電半導體、水泥、造紙、玻璃業、煉油、人纖、石化、基本化學及電力等產業座談,在綜合各界意見後,即調整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擴大政策涵蓋範疇;另鑑於國際減碳規範已與經貿議題相結合,特別是歐盟即將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環保署均持續掌握,並將配套因應作法,如:徵收碳費、產品碳含量計算及規範作法等納入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環保署表示,此時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至為關鍵,除要接軌國際外,更要讓政策引導加快及加大減碳力道,協助產業投入低碳技術與經濟發展,讓國家朝永續發展邁進。
蔡總統於今年 4 月 22 日地球日明確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行政院蘇院長同日在行政院院會也提示「必須下定更大決心及魄力,加大加快腳步,以 2050 淨零排碳為努力之目標」。為達成淨零轉型目標,行政院已召開多場次「淨零排放路徑評估工作組」會議,並邀請中央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提供專業諮詢,以「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綠運輸及運具電氣化」與「負碳技術」四大工作圈進行跨部會的技術評估,並以 2030、2040 至 2050 年短中長程的能源及產業政策規劃發展路徑。
請申論你對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調整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看法,包括調整氣候變遷因應重點、修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解決經濟貿易議題等,並進一步論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之可行策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法制由「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擴大至「氣候變遷整體因應」的政策思維,並要求說明國家減量目標、碳邊境調整與淨零策略的連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施行的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該法第 4 條以 2050 年為目標年,要求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 2005 年排放量的 50% 以下。題幹所述「氣候變遷因應法」是修法方向;後續於民國 112 年完成修法,納入 2050 年淨零排放目標,故現行法已修正。
「淨零排放」不是指所有部門都完全不排放,而是先盡可能大幅減少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對難以消除的剩餘排放,以移除或吸收量加以平衡,使淨排放量趨近於零:
因此,淨零政策必須以實質減量為主,碳匯與負碳技術用來處理難以避免的剩餘排放,不能取代源頭減量。
解題方法
可依「為何修法—修法重點—經貿因應—淨零路徑」作答。先指出舊法目標與政策涵蓋範圍的限制,再提出氣候治理、減量目標、調適與產業轉型等修法方向;最後說明淨零如何透過能源、產業、運輸及負碳措施落實。
一、調整氣候變遷因應重點
將法律名稱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調整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有助於表明政策涵蓋範圍不只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氣候變遷調適、治理整合、公正轉型及社會參與等工作。氣候政策應同時處理「減緩」與「調適」:
- 減緩:降低能源、工業、運輸、建築及農業等部門的排放,並提升森林、土壤等碳匯。
- 調適:評估高溫、乾旱、強降雨、海平面上升等風險,提升防災、供水、農業及公共衛生韌性。
- 強化治理:建立跨部會及中央地方協調機制,明確分配部門責任,設定階段目標並定期檢討。
- 促進公正轉型:兼顧勞工、弱勢族群及受轉型影響的地區,提供技能培訓、就業轉銜與必要支持,避免減碳成本集中由特定群體承擔。
- 落實資訊與參與:推動排放盤查、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及科學研究,提升政策可監督性與社會接受度。
二、修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舊法所定的「2050 年排放量降至 2005 年的 50% 以下」,已不足以呈現全球升溫控制與我國淨零轉型的政策要求。修法應將 2050 年淨零排放納入長期法定目標,並搭配五年一期或其他明確的階段管制目標,形成由長期目標逐步落實至近期行動的路徑。
目標設計不宜只宣示最終年份,還應:
- 設定國家及部門別減量目標,將責任落實至能源、工業、運輸、住商及農業等部門。
- 建立排放盤查、目標追蹤、成效檢討及未達標改善機制。
- 配合科技成熟度、能源供需與產業轉型能力,定期檢討政策工具與執行進度。
- 以科學評估為基礎,確保短中期行動與 2050 年長期目標一致。
三、因應經濟貿易議題與 CBAM
國際減碳規範逐漸與貿易及供應鏈要求結合。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意在處理進口產品所含碳排放與境內碳成本差異。對出口導向的臺灣產業而言,若缺乏可信的排放資料與減碳制度,將增加產品成本及市場進入的不確定性。
我國可採取下列配套:
- 建立碳含量計算與查證制度:制定產品生命週期或製程排放的計算方法,提升盤查、申報及第三方查證能力,使資料可供國際供應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