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隘勇線」是臺灣早期漢人移民逐漸向原住民族地界拓殖,設於交界處的一種武裝保衛線。請針對「隘勇線」的起源、歷代沿革與對原住民族的影響等面向,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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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隘勇線」如何由清代漢人拓墾邊界的防衛設施,轉變為日治時期殖民政府深入山地、控制原住民族的武裝前線。作答時須掌握兩個重點:一是隘勇線的功能與管理方式隨政權而變;二是它不只是軍事防線,也會移動部落領域邊界,影響原住民族的土地、生活與政治自主。
「隘」是山區交通要口或邊界關口;「隘勇」是駐守隘寮、守衛墾區與隘口的人員;「隘勇線」則是由隘寮、隘勇及相關防禦設施構成,沿墾區與原住民族活動領域交界配置的防衛線。清代的隘勇線以保護拓墾區為主;日治時期則逐漸成為包圍、監視及推進到原住民族領域的殖民治理設施。
解題方法:依「起源—沿革—影響」作答
一、起源:清代拓墾與邊界防衛
清代漢人移民逐漸開墾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周邊土地,為防範衝突、保護墾地與交通,墾戶在山口、溪谷等要地設置隘寮,招募隘勇駐守。隘線因此多隨墾區向山地推進而變動,並非一條固定不移的界線。
清代隘防兼有民間與官方性質。早期常由墾戶自行設隘、招募隘勇,後來逐漸納入官方管理。清廷於光緒年間推動「開山撫番」後,山地治理與拓墾活動加強,隘防也更受官府掌握。光緒十二年(1886)前後,私隘整併、納入官隘管理,是清末隘制轉向官方化的重要變化。
二、歷代沿革:日治時期由邊界防衛轉為殖民控制
(一)日治初期:沿用清代隘防,線位退縮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後,清代勇營撤防,山地周邊的軍事力量出現變動。部分原先由漢人開墾的土地遭原住民族收回,日治初期隘線一度退縮,官隘與民隘並存。此時隘防仍以保護墾區、維持秩序為主要形式,尚未全面形成包圍原住民族部落的連續防線。
(二)南庄事件後:隘勇納入警察體系
1902年南庄事件後,總督府逐漸改變隘勇管理方式,將隘勇納入警察體系,由官方統一派駐與管理。隘勇線因而從墾戶維護地方墾區的防衛設施,轉為總督府推行「理蕃」政策的行政與武力工具。
(三)1904年至1914年:大規模推進與武裝化
1904年起,總督府大規模推進隘勇線,以線形防禦逐步逼近、包圍原住民族部落,迫使部落接受殖民政府控制。1907年前後,防線進一步擴大包圍原住民族聚落;1910年至1914年間,軍警聯合討伐,隘勇線深入原住民族領域。
隘勇線沿線設置警戒與防禦設施,部分地區使用電流鐵絲網等設備,並以武力壓迫部落歸順。這一階段,隘勇線的性質已不只是阻止衝突或保護墾地,而是以軍警力量控制土地、人口與交通。
(四)1915年以後:後隘勇線與理蕃道路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平埔族」?臺灣原住民族與「平埔族」兩者之間的關係為何?你是否認同憲法法庭在 111 年做出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意旨,應加速「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民族別核定與公告,並全面納入原住民族法制體系?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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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埔族」的歷史分類與當代原住民族認定,並要求評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確立的憲法保障範圍,以及政府是否應加速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的民族別核定、公告並納入原住民族法制。
「平埔族」是日治時期依居住區域及與漢人同化程度等因素,對居住於平地的臺灣原住民族群所作的統稱;當時戶口調查簿以「熟」或「平」等註記,並與被稱為「高山族」的「生」或「高砂」註記相區分。這套名稱反映特定殖民行政分類,不代表平埔族是單一民族,也不應將「熟蕃」等舊稱當作今日正式族名。
判斷憲法保障範圍時,應區分兩種概念:
- 原住民身分與參政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當時《原住民身分法》以此類別為其身分制度基礎。
- 原住民族文化及集體身分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及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範圍,依憲法法庭判決,並不限於前述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申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考試時的法規與判決意旨為準。《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屬考試命題後的重要法制發展;該法其後建立平埔原住民族群認定及成員身分登記制度。
解題方法
採「歷史定義—族群關係—判決原則—政策立場」四段式作答:
- 先說明「平埔族」是歷史分類,不是單一民族名稱。
- 再交代平埔族群與臺灣原住民族的關係:平埔族群是臺灣原住民族群的一部分;平地或山地分類不是民族本質的界線。
- 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7號的核心: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如符合判決所示要件,亦屬憲法保障範圍;當時法律將原住民定義限於山地及平地原住民,存在保障不足。
- 明確表達是否認同,並以身分認同權、文化保存、平等保障及制度可操作性提出理由與配套。
此為申論題,無選項可逐一分析;作答重點是清楚界定歷史分類與憲法法律分類,避免把「平埔族」直接等同於單一民族,或把當時法律上的身分登記狀態當作判斷民族是否存在的唯一標準。
參考詳解
一、何謂「平埔族」
「平埔族」是歷史上對臺灣平地原住民族群的概括稱呼。日治時期政府進行戶口調查,曾依居住地區及與漢人接觸、同化程度等因素,將臺灣原住民族群區分為高山(砂)族與平埔族;戶口調查簿中,前者常見「生」或「高砂」等註記,後者常見「熟」或「平」等註記。這是殖民行政分類,具有時代背景,不宜將其視為族群自身的完整分類,亦不能由「平埔族」推論其各族群具有相同歷史、語言或文化。
平埔族群包括西拉雅、噶瑪蘭、凱達格蘭、道卡斯、巴宰、洪雅、巴布拉、貓霧捒等不同群體,各族有其個別歷史、地域、語言與文化發展。「平埔族」是統稱,而非一個內部同質的單一民族。
二、臺灣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的關係
平埔族群是臺灣原住民族群的一部分。臺灣原住民族在漢人大量移入以前,即已世代居住於臺灣,並發展出各自的語言、習俗、傳統與社會生活。平埔族群與一般所稱山地原住民族群,都是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的一部分;「平地」與「山地」主要是歷史行政分類及後來法制分類,不能據此否定平埔族群的原住民族歷史與集體認同。
國民政府時期沿用山地、平地的分類並建立身分制度,原則上以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中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定註記,認定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因此,當時的法定身分制度未將日治時期所稱平埔族群普遍納入。但這是法律認定與身分制度的範圍限制,並不等於平埔族群不是臺灣原住民族。
第 三 題25 分
請針對「七腳川事件」過程及族人後續遷徙歷程,從歷史正義角度,提出你的見解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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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不只是七腳川事件的年代與經過,而是能否把事件放在日本殖民統治、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被迫遷徙的脈絡中,進一步以歷史正義角度評論其影響。作答應避免只把事件寫成「原住民反抗、日本軍警鎮壓」,還要說明殖民政府如何藉衝突取得土地、瓦解部落,以及族人如何在遷徙後延續社群與文化。
所謂歷史正義,至少包含三個面向:一是還原歷史,辨認官方紀錄以外的殖民權力關係與族人經驗;二是承認傷害,正視土地剝奪、生命損失、家園離散及文化延續受阻;三是修復與回應,透過族人參與的紀念、教育、文化復振與土地議題處理,回應歷史造成的持續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所揭示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以及第 21 條關於政府處理原住民族土地與部落事務時的諮商、同意或參與要求。這些規定可作為當代檢視土地正義與程序正義的依據;不宜直接倒推為日治時期已適用的法規,也不能只憑條文就認定個別土地爭議已獲解決。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殖民背景—事件經過—遷徙結果—歷史正義評論」四個層次。先交代事件如何發生,再追蹤族人的遷徙與土地變化,最後提出責任、記憶與修復的評價,便能兼顧史實敘述與題目要求的評論。
事件過程與族人遷徙
七腳川社位於今日花蓮吉安一帶,為南勢阿美族的重要社群。日本統治後,殖民政府在東部推展隘勇線與理蕃政策,徵用南勢阿美族人擔任隘勇,並將族人置於殖民統治及防範太魯閣族的治理體系中。1908 年(明治 41 年),七腳川社隘勇因勤務與薪資等問題離職逃入山區,隨後發生警察遭襲及軍警與族人衝突。殖民政府以治安與抗日之名調集軍警進攻,七腳川社遭到鎮壓,族人死傷、逃散,原有部落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戰事擴大後,族人撤往木瓜溪以南及周邊山區。部分族人在歸順後遭到遷置或分散安置,遷徙地包括池南、月眉、溪口,以及臺東海端等地;另有族人持續避居山區,至 1914 年太魯閣戰役前後才陸續歸順。此後,七腳川人形成分布多地的社群,原有社名、土地連結與部落生活遭到切割,遷徙記憶則透過家族、祭儀及後代社群延續下來。
七腳川社原居地遭殖民政府控制,後續成為日本移民拓殖的重要土地來源之一,並與吉野移民村的開發相連。這顯示事件的影響不止於軍事衝突,也包括土地使用權與地方人口分布的改變。事件何時「結束」可以依軍事鎮壓、族人歸順或後續遷徙等不同標準說明;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文化資產定義分成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其中,無形文化資產當中的「傳統知識與實踐」類別可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類別相互對應。請針對何謂「傳統知識與實踐」的定義及其具體內涵,分別闡述之,並以原住民族知識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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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無形文化資產中「傳統知識與實踐」的定義,以及它如何呈現族群與自然環境長期互動形成的文化系統。作答須分清兩個層次:法條定義說明知識如何形成;具體內涵則說明知識涵蓋哪些面向,以及如何落實於生活實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5 目規定:「傳統知識與實踐」是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的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進一步說明,其內涵包括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並傳承,形成文化系統的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術與實踐,例如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及相關祭祀。
解題方法
先引用母法定義,點出「因應環境、長期累積、知識技術與實踐」;再依施行細則拆解內涵,說明它不是單一技術,而是與自然互動形成、在群體中共享傳承的知識系統。最後以原住民族例子對照各面向,呈現知識如何用於辨識環境、安排生產與規範資源使用。
定義及具體內涵
「傳統知識與實踐」是族群或社群在特定自然環境中,為了生存、適應及管理環境,經過長期觀察、經驗累積與世代傳承而形成的知識、技術及實踐。它並非靜止不變的古老習俗,而是群體在生活中持續運用、傳承與發展的文化資產。
其具體內涵可分為以下幾個面向:
- 宇宙觀及其實踐:對人、自然、祖靈或萬物關係的理解,以及據此形成的行為規範與祭儀。
- 生態知識及其技術:對動植物、地形、水文、季節及生態變化的認識,以及漁獵、農耕、林業、畜牧、航海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