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日語) 旅運經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若為英文縮寫,須將全名寫出並說明之。
(一) Disintermediation
(二) 「SDGs」與「ESG」
(三) Off the beaten track
(四) ESTA
(五) Bio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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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運經營中的通路變化、永續發展、旅遊型態、旅客入境程序與生物安全。作答時,英文縮寫須先寫出全名,再說明其意義及在旅運業的應用;非縮寫詞則要掌握核心概念與旅遊情境。
解題方法
依序從「旅遊產品如何銷售」、「旅遊業如何落實永續」、「旅客前往何種目的地」、「赴美旅客須完成的旅行授權」及「旅運活動如何管理生物風險」切入。作答時特別區分容易混淆的概念:通路去中介不代表中介功能完全消失;SDGs 是全球發展目標,ESG 是企業評估與管理面向;ESTA 是旅行授權,不是簽證,也不等同入境許可。
各名詞說明
(一)Disintermediation:去中介化
指商品或服務供應者透過資訊科技、網路平台等方式,直接接觸消費者,減少或取消傳統中間商參與交易的過程。旅運業的傳統中介包括旅行社、票務代理商及批發商;例如航空公司透過自家網站直接售票,旅客便可不經傳統旅行社購票。
去中介化可減少通路成本、加快資訊傳遞,並讓業者直接掌握旅客需求;另一方面,傳統中介的銷售及服務角色可能縮減。不過,OTA(線上旅行社)等數位平台也可能成為新的中介,因此實務上常見的是中介角色轉變或「再中介化」,而非所有中介功能消失。
(二)SDGs 與 ESG
SDG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s 是聯合國於 2015 年通過《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所訂定的全球目標,共有 17 項,涵蓋經濟發展、社會包容與環境保護等面向,目標是促進永續發展並改善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觀光業可透過創造在地就業、保存文化與自然資源、減少旅遊活動對環境的衝擊等方式,呼應相關目標。
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環境、社會與治理。 ESG 是企業經營與投資評估常用的三個面向:環境面關注能源、碳排及資源使用;社會面關注員工、旅客、供應鏈與社區;治理面關注董事會、誠信經營、風險管理及資訊透明。旅運企業可藉由 ESG 管理辨識永續相關風險與責任,並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其營運表現。
兩者的重點不同:SDGs 提供全球共同發展目標;ESG 提供檢視企業經營與風險管理的面向。
(三)Off the beaten track:離開熱門路線、走訪非主流景點
指旅客離開大眾熟悉、較熱門或常規的旅遊路線,前往較少人造訪、較偏遠或較具地方特色的地區。此類旅遊通常強調探索、在地體驗與較少商業化的行程,例如造訪一般團體旅遊較少安排的鄉村、步道或社區。
旅運業可據此設計小眾路線或深度旅遊產品。規劃時仍須考量交通可及性、旅客安全、當地承載量及對自然與社區的影響,避免熱門景點的過度觀光問題轉移至脆弱地區。
第 二 題25 分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許多旅行業透過網路平台經營。依據法規,旅行業在網路頁面上應揭露哪些基本資訊?
針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旅行業應遵守哪些誠信與法律原則?
面對未來大數據應用趨勢,旅行業如何在業務推廣與個資保護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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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行業透過網站或其他網路平台經營時,應遵守的資訊揭露義務與旅客個人資料保護義務,並要求說明如何在大數據應用與個資保護間取得平衡。法規依據包括《旅行業管理規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層作答:
- 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列出頁面應揭露的業者身分與聯絡資訊。
- 再說明旅行業處理旅客個資時,應遵守的誠信、目的拘束及個資法原則。
- 最後以「目的明確、資料最少、使用透明、安全管理、旅客可控制」為架構,說明大數據應用的實務作法。
網路頁面應揭露的基本資訊
依民國115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4條,旅行業使用自有網路頁面,或透過其他網路平台、行動應用程式及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業務,應於相關頁面及介面揭露:
- 公司名稱、旅行業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 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聯絡人。
此外,若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依同規則第45條,旅行業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在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據實告知商品或服務的限制、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方式及退款事項。這些交易資訊與業者基本資料同樣重要,能使旅客在付款前辨識業者並充分了解交易條件。
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的原則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6條明定,旅行業及其僱用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原約定目的,且資料處理與利用須和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旅行業還應注意下列要求:
- 有特定目的及合法依據:蒐集、處理個資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所定要件,不能因資料有商業價值便任意蒐集。
- 履行告知義務:依第8條,向旅客直接蒐集個資時,應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權利與不提供資料的影響等事項。
- 遵守目的拘束:依第20條,利用個資原則上應限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改作行銷或其他目的,須符合該條所定的法定例外,例如取得當事人同意。
- 適當安全維護:依第27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避免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尊重當事人權利: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旅客得依法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第 三 題25 分
郵輪旅遊產品具備「全部套裝內含概念」(Total Inclusive Package Concept),為典型的複合型觀光產業。試問:
(一) 郵輪旅遊產品「全部套裝內含概念」之核心內涵。(5 分)
(二) 試比較郵輪旅遊與傳統套裝遊程在實務操作之控管差異。(10 分)
(三) 從旅行業者之經營觀點,應採取何種具市場競爭力之郵輪產品包裝策略?試論述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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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輪產品的「全部套裝內含概念」(Total Inclusive Package Concept),以及旅行業者如何整合郵輪、運輸、住宿、餐飲、娛樂與岸上觀光等服務。郵輪旅遊屬複合型觀光產品,旅客購買的不只是交通或住宿,而是一段以郵輪為核心、涵蓋海上與岸上體驗的完整旅遊服務。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在於:先說明套裝內含的核心,再以操作管理面向比較郵輪旅遊與傳統套裝遊程,最後提出兼顧市場區隔、產品組合與收益管理的包裝策略。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層作答:
- 定義概念:說清楚「內含」的服務範圍,以及郵輪產品為何具整合性。
- 比較控管:以行程安排、資源管理、服務交付、風險應變及責任協調等面向,比較兩種產品的操作差異。
- 提出策略:由旅行業者的客群定位、產品組合、差異化、價格與通路等經營面向,說明如何形成競爭力。
(一)「全部套裝內含概念」之核心內涵
「全部套裝內含概念」是指郵輪公司將旅客旅程中多項主要服務整合為一個套裝產品,旅客支付船票或套裝費用後,即可在船上享用多數已包含的服務。其核心內涵如下:
- 多項服務整合:通常包含船上住宿、基本餐飲、船上公共設施與娛樂活動,以及港口間的海上運輸。
- 單一產品、連續體驗:旅客以郵輪作為移動與住宿的主要載體,航程中不必頻繁更換飯店或交通工具,旅遊體驗具有連續性。
- 岸上與海上行程結合:郵輪停靠不同港口,串聯岸上觀光、購物與文化體驗;岸上觀光是否包含在基本船票內,則依產品內容及旅客選購項目而定。
- 集中提供服務:大量服務集中於船舶與郵輪公司管理系統,由船方統籌住宿、餐飲、娛樂、旅客動線與部分岸上服務。
- 「內含」不等於「所有消費全免」:船票通常涵蓋主要船上服務,但酒精飲料、岸上觀光、網路、部分特殊餐廳、服務費及個人消費等,仍可能另行收費。旅行業者應清楚揭露包含項目與自費項目。
(二)郵輪旅遊與傳統套裝遊程在實務操作之控管差異
| 控管面向 | 郵輪旅遊 | 傳統套裝遊程 |
|---|---|---|
| 行程與時程 | 船舶依固定航線、港口停靠時間與離港時間運作;旅客須準時登船,延誤可能造成錯過航次。 | 多由旅行社安排陸上交通與每日行程,較能調整集合、用餐與景點順序,但仍受交通及場館時間限制。 |
| 住宿與移動 | 船艙同時是住宿空間,船舶也是主要交通工具;航程中以船上移動為主,換宿次數較少。 | 住宿、交通通常分別安排,旅客需在不同飯店、車輛及景點間移動,旅行社須逐段銜接。 |
| 服務與資源管理 | 餐飲、客房、娛樂、醫療、公共設施等集中於船上,須預先掌握艙房、設施容量、餐期及旅客需求。 | 服務分散於飯店、餐廳、車隊、導遊及景點等供應商,旅行社須逐一確認訂位、品質與履約狀況。 |
| 旅客管理 | 旅客集中於同一船舶,須控管登船報到、證件、集合、船上活動與港口上下船;船方規定與旅行社領隊管理須配合。 | 旅客分散在各交通工具、住宿及景點間,須反覆點名、集合與清點人數,團體移動管理較頻繁。 |
| 應變與風險 | 天候、海象、港口封閉、航線調整或船舶延誤,可能直接影響多個港口行程;須依船方公告及替代安排處理。 |
第 四 題25 分
策略聯盟為觀光產業分散經營風險之重要手段。試以旅行業「PAK 聯營模式」為例,論述其核心運作流程,並探討該機制在實務環境下之管理困境與合作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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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策略聯盟的實際運作,以及聯盟如何分攤經營風險、同時產生協調與責任管理問題。作答時應先定義 PAK,再依「產品規劃—共同銷售—成團執行—收益與責任處理」說明流程,最後分析合作困境。
PAK 通常指旅行業者以策略聯盟方式共同包裝、銷售及操作旅遊團體,也稱聯營團或共同出團。各旅行社利用彼此的客源、銷售據點與作業能力,提高成團率並分攤機位、房間等預先採購資源的風險。實務上常由一家旅行社擔任主辦或代表旅行社,負責整合產品與作業;合作業者則共同銷售或提供其他支援,領隊亦可依約由聯盟成員輪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規劃旅遊目的地、日程、運輸、住宿、服務內容與費用,並印製招攬文件,始得自行組團或依法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理招攬;同規則第 36 條要求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時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PAK 是業者間的合作營運方式,並非可取代各旅行業者依法應負之旅客契約與消費者保護責任。
解題方法
可用「為何結盟、如何運作、困難在哪」三層架構作答。先說明 PAK 解決的經營問題,再按旅行商品從籌備到履約的順序交代核心流程,最後從聯盟治理、營運協調、收益分配及旅客權益切入分析。如此能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核心運作流程」與「管理困境與合作挑戰」。
一、PAK 聯營的核心運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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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市場與聯盟夥伴 旅行社依目的地、客群與產品專長選擇合作業者,評估其客源、信用、服務能力及操作經驗,並確認合作範圍與決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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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規劃旅遊商品 聯盟成員協調行程、售價、出發日期、最低成團人數、服務標準及退改規則,並向航空公司、旅館、地接社等供應商確認機位、房間和地接安排。此階段須明確約定各項預購資源由誰承擔、如何處理未售出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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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主辦或代表旅行社 由一方或依約輪值擔任主辦窗口,統籌訂位、供應商聯繫、報名確認、收款與團務作業。應清楚界定產品決策權、對外聯繫窗口及緊急事件處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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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招攬與銷售 各合作旅行社透過門市、業務人員、網路或既有客戶推廣同一行程。各銷售端需使用一致的行程、價格、名額與取消資訊,並將報名資料及款項依約交由主辦單位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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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團確認與出團準備 主辦旅行社統整報名人數,達到成團條件後確認機位、住宿及地接服務,完成旅客契約、旅遊文件、保險與行前通知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