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論國籍取得的方式,並請以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取得的基本分類,以及我國《國籍法》採取的取得原則。國籍通常分為兩大類:
- 出生取得:因出生時的親子關係或出生地等事實,依法取得國籍,通常不以本人申請為要件。出生取得常見原則有:
- 血統主義:依父母的國籍決定子女國籍。
- 出生地主義:依出生地決定國籍。
- 出生後取得:出生後透過法律程序取得,常見方式包括歸化、依法隨同歸化,以及其他特別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制度以血統主義為主,並對在我國領域內出生、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設有補充保障;並非凡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即當然取得我國國籍。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先列出國籍取得的一般分類,再依《國籍法》第 2 條至第 8 條說明我國具體規定。寫歸化制度時,依序交代一般歸化、特殊歸化、殊勳歸化、未成年子女隨同歸化,以及取得國籍的生效時點,並區分「具備申請資格」與「已取得國籍」。
我國國籍取得方式
一、出生取得:以血統主義為主
《國籍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民: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父母任何一方為我國國民,子女即符合此款。
-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該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避免父或母於子女出生前死亡,造成子女無法依血統取得國籍。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此為補充性的出生地主義安排,目的在避免棄嬰或無國籍兒童陷入國籍不明或無國籍狀態。
因此,我國不是一般性的出生地主義國家;單純在我國領域內出生,若父母可考且具有其他國籍,並不因此當然取得我國國籍。
第 2 條另有過渡規定: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血統原則,亦適用於《國籍法》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施行時未滿 20 歲之人。
二、出生後取得:歸化
歸化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法律要件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取得國籍。依民國 112 年《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8 條,主要有以下途徑。
(一)一般歸化: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歸化:
- 每年在我國合法居留合計達 183 日以上,且連續 5 年以上。
- 依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這是一般歸化的基本類型,須同時符合居留、能力、品行、生活保障及基本語言與公民常識等要件。
第 二 題25 分
請申論成為聯合國會員的條件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4 條第 1 項的新會員資格。條文規定,會員資格開放予「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該國須接受《憲章》所載義務,並經聯合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履行這些義務。
依國際法院 1948 年「國家加入聯合國之條件」諮詢意見,加入資格可整理為五項:
- 申請者須為國家:國際組織的會員資格不能取代國家資格;申請者須具有國際法上的國家地位。
- 愛好和平:申請者須符合《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宗旨與原則。
- 接受《憲章》義務:須接受《憲章》所定各項義務,包括依第 2 條善意履行義務、和平解決爭端、避免使用武力,以及協助聯合國等。
- 有能力履行義務:由聯合國判斷申請國是否具備履行《憲章》義務的能力。
- 有意願履行義務:申請國須有履行義務的意願;「接受義務」與「願意履行」彼此相關,但在條文上是不同要求。
其中「愛好和平、接受義務、有能力履行、有意願履行」均見於《憲章》第 4 條第 1 項;「申請者須為國家」則由條文的「國家」一詞及國際法院解釋確立。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實質資格與入會程序兩部分,避免只列五項條件而漏掉如何成為會員。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在全球北極治理中能夠發揮的功能,並舉例說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是依 1996 年《渥太華宣言》成立的高層政府間論壇,主要功能是促進北極國家在共同北極議題上的合作、協調與互動。北極國家包括加拿大、丹麥、芬蘭、冰島、挪威、俄羅斯、瑞典及美國。
北極理事會有別於一般具有廣泛立法與執行權的國際組織:它以協商合作、累積科學資訊及形成政策共識為主,並非超國家的治理機關。其制度特色之一,是原住民族代表以「永久參與者」(Permanent Participants)身分參與討論;理事會亦設有工作小組,推進環境、氣候、海洋、航運及緊急應變等議題。
依《渥太華宣言》,北極理事會的職權不包括軍事安全。因此,說明其全球治理功能時,應著重於非軍事領域的合作與制度建構。
解題方法
本題問「在全球北極治理中能夠發揮的功能」,適合按「資訊與議程形成、政策協調、規範與實務合作、包容參與」四個層次作答,並以實際制度或成果佐證。最後補充職權界線,能呈現對理事會制度定位的完整理解。
北極理事會的治理功能與例子
一、蒐集科學資料、評估區域問題並形成國際議程
北極理事會可透過工作小組與專家評估,整合北極環境、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污染及航運等資訊,提升各國對共同問題的認識,並為國內政策及國際協商提供科學依據。
例如,理事會的北極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小組(PAME)發布《北極海洋航運評估》,提出安全航運及環境保護建議;北極監測與評估計畫(AMAP)則進行污染物及氣候變遷評估。這些成果使北極議題更容易進入各國及相關國際制度的政策議程。
二、促進北極國家政策協調與合作
北極環境與海上活動具有跨境性,單一國家難以獨力處理。理事會提供定期對話及協商平台,使各國交換資料、協調做法,並建立共同處理問題的基礎。
第 四 題25 分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於 2023 年 3 月 17 日發布通緝,以非法驅逐烏克蘭兒童等戰爭罪名,要求所屬 123 個會員國逮捕俄羅斯總統普丁(Vladímir Putin)至荷蘭海牙受審,此事震撼全球。請問國際刑事法院對於那些犯罪具有管轄權?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 5 條所列國際刑事法院(ICC)的事項管轄權,也就是法院得審理哪些犯罪。依第 5 條,ICC 對四類犯罪具有管轄權:
- 滅絕種族罪(genocide)
- 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 戰爭罪(war crimes)
- 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
普丁遭發布逮捕令,涉及的是涉嫌非法驅逐及轉移烏克蘭兒童的戰爭罪。題幹提到「123 個會員國」,描述的是當時《羅馬規約》締約國數量;但會員國數量並非 ICC 事項管轄權的犯罪清單。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列四類犯罪,再說明各罪構成
作答時先依《羅馬規約》第 5 條完整列出四類犯罪,再分述各罪的核心構成。特別要指出,本案逮捕令中的兒童非法驅逐與轉移,應歸入戰爭罪;逮捕令本身是程序措施,不代表法院已經作成有罪判決。
一、滅絕種族罪
依第 6 條,行為人須具有摧毀全部或一部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特定意圖,並實施殺害團體成員、對其造成嚴重身心傷害、故意施加足以導致團體毀滅的生活條件、採取防止生育措施,或強行轉移兒童等行為。
判斷重點是「特定毀滅意圖」;單有大規模殺害或迫害,未必當然構成滅絕種族罪。
二、危害人類罪
依第 7 條,行為須是針對平民人口所發動的廣泛或有系統的攻擊之一部分,且行為人知悉該攻擊。犯罪類型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驅逐或強制移送人口、監禁、酷刑、強姦及其他性暴力、迫害、強迫失蹤、種族隔離及其他具有類似嚴重性的不人道行為。
危害人類罪不以戰爭發生為必要條件;其關鍵是行為與針對平民人口的廣泛或有系統攻擊之間的關聯。
三、戰爭罪
依第 8 條,戰爭罪是發生於武裝衝突中、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法規則的行為。常見類型包括故意攻擊平民、虐待俘虜、掠奪,以及非法移送或驅逐占領區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