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女性勞工於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之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重新辦理哪些事項?並請說明訂定此條文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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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發布,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母性健康保護之原則與分級措施)及第 31 條(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之訂定)。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民國 107 年版)第 8 條(動態保護機制)、第 5 條(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第 6 條(面談指導)、第 7 條(適性評估與工作調整)。
- 核心法理: 母性健康保護非「一次性(靜態)評估」,而具有「連續性動態管理(PDCA 循環)」特性。女性勞工在妊娠、分娩後各階段之生理特徵持續變化,且工作環境條件亦可能變動,因此法規建立「情事變更時之重新評估與處置機制」,結合雇主、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下稱安衛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下稱醫護人員)之專業分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題型,包含兩大問:「應重新辦理之事項」與「訂定緣由」。答題切入點如下:
- 第一問(重新辦理事項):
- 引用第 8 條本文:「雇主、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之」。
- 切忌僅抄寫法條條號,必須展開並歸納第 5 條至第 7 條的具體作為,並將「雇主」、「安衛人員」、「醫護人員」三者之權責分工明確寫出:
- 第 5 條:危害辨識、評估與工程/行政控制(安衛人員會同醫護人員)。
- 第 6 條:面談指導與諮詢(醫護人員)。
- 第 7 條:適性評估(醫師)與工作調整/處置(雇主)。
- 第二問(訂定緣由):
- 從「立法目的」、「生理與環境的動態變動性」以及「保護措施的有效性」三層面論述,闡明條文如何防範「原保護措施因情勢變更而失效」的風險。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評閱與得分要件拆解如下:
- 子題一得分要件(重新辦理事項):需完整呈現「危害辨識與控制」、「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工作調整」四大程序,並正確對應安衛人員、醫護人員與雇主之職責,缺任一環節均會被扣分。
- 子題二得分要件(立法緣由):需論及「動態管理原則」、「外在作業與內在健康變化之因應」、「落實母法實質保護精神」,論理需具備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之學理依據。
解題技巧
- 串聯口訣記憶:母性保護四大實施環節為「評、控、談、適、調」:
- 評:危害辨識與暴露評估(第 5 條)。
- 控:採取控制技術與管理(第 5 條)。
- 談:醫護面談指導(第 6 條)。
- 適:醫師適性評估(第 7 條)。
- 調:雇主落實工作調整(第 7 條)。
- 三方責任表格化或分點化:答題時直接把主體(雇主、安衛人員、醫護人員)嵌入各步驟,突顯對法規權責劃分的精確掌握。
第 二 題20 分
依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總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但事業單位有那些情形者,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並請說明其修正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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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關於事業單位配置臨場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僱用」與「特約」規範及其例外規定。(本題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歷經多次修正,惟本條但書規定之核心架構仍予維持)。
依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規定:
- 原則(法定強制僱用):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在 100 人以上者,應分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僱用或特約醫師,但護理人員原則上必須採**「僱用」**方式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 例外(放寬得以特約):針對特定短期性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考量實務執行可行性,特例准許其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立法意旨闡述的申論題,應採「先法條、後法理」的架構作答:
- 法條列舉(法規要件): 精確引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但書所明定之二種例外情形:
- 「工程期間在二年以下之營造工程」。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法理與實務緣由剖析(修正背景): 從營造工程之「產業作業型態」、「人才招募實務困境」、「勞動契約與勞資爭議」及「健康保護實質效益」四個維度深入說明修法原由:
- 產業具短期與流動特性:營造工程工地具臨時性、各施工階段工期短暫且工種頻繁更迭。
- 招募不易:短期工程若強制以正職僱用專任護理人員,因工作缺乏長期穩定性,護理人員就業意願低落,常致事業單位面臨招募不到人員的違法困境。
- 避免衍生勞資糾紛:工程一旦於二年內竣工,即面臨工地解散、僱用契約終止或資遣問題,易衍生非自願離職與勞資爭議。
- 兼顧實質效益與可行性:改採特約方式,委由特約醫事機構或勞工健康服務機構派遣合格護理人員定期臨場服務,既能兼顧勞工健康照護品質,亦能解決事業單位的招募與管理難題。
- 保留行政彈性:增訂指定公告條款,使主管機關能因應未來新興產業型態或特殊臨時作業彈性因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應將題意所問之兩大子題(「得以特約之法定情形」與「修正之緣由」)分點論列,層次分明:
- 子題一(法定特約情形)分析:
- 應確實寫出「工程期間在二年以下」及「營造工程」兩個關鍵要件;若僅寫營造工程而漏掉「二年以下」,或寫錯年限(如誤記為一年、三年),均屬不符法定要件。
第 三 題15 分
請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多少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之工廠,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消防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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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工廠安全管理中「防火管理制度」之法規熟悉度,核心依據為:
-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確訂定工廠(及工廠附屬辦公室)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總樓地板面積」與「員工人數」雙重要件門檻。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法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之十項核心內容與執行週期、編組基準。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後續已就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作為及未提報防護計畫之處罰機制進行修法強化,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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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一)切入點: 直接對準《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列舉條款。工廠場所的適用標準非單一指標,必須同時符合「空間規模(面積)」與「人員密度(員工人數)」的雙重交集(即法條中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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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二)切入點: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消防防護計畫為法定的具體管理規章,作答時須採條列式完整呈現十項法定事項。針對有具體數值與執行週期的重點項目(如自衛消防編組級距、自行檢查頻率、滅火通報演練時數),必須精準附帶說明,方能獲取申論題之滿分。
選項分析(子題作答重點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子題之評分要點與答題陷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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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一)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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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門檻:法規標準為 以上。常見失誤是與其他商業娛樂場所(如 的餐廳、學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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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門檻:法規標準為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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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必須強調「且」字,若面積達 但員工未達 人,或員工逾 人但面積未達 ,依法皆無須強制依此款遴用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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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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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結構完整性:防護計畫法定事項共 10 款,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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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數值配套:
- 自衛消防編組不可只寫名稱,需補足「員工 人以上設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三班;
第 四 題20 分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雇主於申請獲得甲類物質使用許可後,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哪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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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體系下對高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源頭管制與作業場所設施標準,核心法條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特定化學物質品目及文字,惟本條實質規範架構與安全基準仍完全適用)。依職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甲類物質(如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黃磷火柴等具強烈致癌性物質)原則上嚴禁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僅於「供試驗、研究之用」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例外情況下方得處置。雇主取得許可後,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時,必須落實《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 條所定之 10 項嚴格防護措施,涵蓋工程控制、排氣通風、物料儲裝、個人防護與作業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法規科目的「條列記憶型」經典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切入角度必須兼具「法源邏輯」與「工業衛生控制階層」:
- 破題切入:先簡述母法職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之許可前提,點明甲類物質之極高健康危害性。
- 架構化展開:切忌零散無序背誦,作答時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 條規定的 10 款要件,依工業安全衛生控制策略重組為五大構面陳述:
- 作業環境與地面建築(環境本質安全)
- 操作設備與通風排氣(工程控制)
- 置放與盛裝容器(物料隔離)
- 個人防護與緊急洗滌(人員防護)
- 作業出入與行為管制(行政管理)
- 延伸完整性:除本條 10 款設施規範外,可於文末精簡帶出專人保管與工作經歷紀錄保存 30 年之特定管理規定,展現法規縱深的答題層次。
選項分析(要點規範內涵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針對《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4 條各款法定要件,逐一解析其安全工程原理與法規立法意旨:
- 作業場所之地面及內壁(第 1 款):
- 規定: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易於用水清洗。
- 剖析:防止甲類致癌物滲入混凝土或孔隙建材內形成長期蓄積源,並確保於溢洩事故時能進行徹底之除污(Decontamination)沖洗。
- 操作設備模式(第 2 款):
- 規定:使勞工於氣櫃內操作。但設置手套箱或密閉設備者,不在此限。
- 剖析:甲類物質揮發性氣體或微粒之健康風險極高,強制要求在開口維持負壓之氣櫃操作;若採用更高等級之完全密閉設備或手套箱(Glovebox)隔離,亦符合阻絕人體暴露之目的。
- 氣櫃控制風速(第 3 款):
- 規定:使用前款氣櫃時,其開口部之控制風速應在每秒 以上。
- 剖析:氣櫃開口之面風速若不足,外圍氣流擾動或作業者動作將造成化學品逸出。特化法規訂定之控制風速下限為 (較一般有機溶劑包圍型氣櫃之 更嚴格)。
- 排氣處理設備(第 4 款):
- 規定:排氣系統應置備排氣處理設備。
- 剖析:抽引排出之甲類物質有害氣體不可直接排放至廠外大氣,排氣系統末端應配置洗滌塔、活性碳吸附塔或高效濾網等清淨除毒設施。
- 置放台架構造(第 5 款):
- 規定:放置甲類物質之台架,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具有防止甲類物質流出作業場所之構造。
第 五 題15 分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為預防墜落災害發生,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規定辦理哪些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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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營造作業中重大職災好發類型——「高處墜落災害」之法定預防設施,核心考點為屋頂作業之墜落與滑落預防措施。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為準。該法條針對屋頂作業之不同危害情境(天候斜度滑落、易踏穿屋頂脆裂、陡坡屋頂滑移、屋頂邊緣及開口部高處墜落),由源頭管理(規劃安全通道、設置適當強度踏板、護欄)到被動防護(安全網)與個人防護具(安全帶),建立多層次的防墜體系。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勞動部於民國 108 年及後續修正中,已正式將「指派專人督導」強化為應指派受過法定訓練之「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督導,並對安全通道之連續性、母索裝設及易踏穿屋頂周邊警示有更嚴密之規範。但本題作答仍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法規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 審題關鍵字定位: 題目指定法規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作業型態為「屋頂作業」,災害類型為「預防墜落災害」,法定管理作為為「指派專人督導」。此題屬於標準的法條精準記憶題,考點完全鎖定於第 18 條。
- 答題結構化開展: 國家考試申論題採分點條列作答,依據第 18 條各款之危害特徵區分為四大防護主軸:
- 滑落預防:斜度、面質與天候影響。
- 易踏穿材料防墜:安全通道、踏板規格與安全網。
- 陡坡及滑溜屋頂防墜:臨界角度、護欄規格、支承面尺寸與但書替代措施。
- 邊緣與開口部防墜:防護設備層級與安全帶之配合使用。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評分之核心在於四款法定預防措施的完整性與法定規格數據的精準度:
- 第一款(一般天候與斜度情境):重點在於預防因「天候(風、雨)」、「斜度」或「面質(濕滑、金屬浪板)」引發之滑落與墜落,要求雇主設置防墜及防滑措施。
- 第二款(易踏穿脆弱屋頂):石棉瓦、採光罩、塑膠浪板極易脆裂踏穿。法定必考要件為:
- 事先「規劃安全通道」。
- 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以上」之踏板。
- 下方裝設「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 第三款(陡坡及滑溜屋頂):法規臨界值為「斜度大於 (即高底比大於 )」或滑溜屋頂。法定必考要件為:
- 設置適當之「護欄」。
第 六 題15 分
請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何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
(二)鍋爐作業主管應指揮、監督鍋爐操作人員實施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體系下針對危險性設備之特定管理要求,核心法規為**《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4 條(鍋爐作業主管之指派標準)與第 25 條(鍋爐作業主管指揮監督事項)**。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為準(現行最新法規本二條文要件維持一致)。
- 多座鍋爐安全管理整合原則:鍋爐為高溫高壓之危險性設備,若同一空間設置多座,其群聚潛在危害大幅提高。法規不以單一鍋爐個別指派作業主管,而採「同一鍋爐房或作業場所內之傳熱面積合併計算制」,依累計傳熱面積大小決定作業主管之資格等級。
- 設備納計範圍之完整性:傳熱面積之合併計算,依法包含貫流鍋爐、小型鍋爐及非屬危險性設備之鍋爐,防止事業單位藉由分散配置小型設備規避高階管理責任。
- 作業主管之現場指揮職能:作業主管之本質為「現場直接指揮與監督」,其監督職責涵蓋鍋爐自點火前置準備、啟動升壓、正常運轉參數監控、至安全保護裝置檢點之完整作業生命週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作答策略為「引法條、精準分層、結構化展開」:
- 第(一)小題切入點:
- 引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4 條。
- 區分三級傳熱面積門檻:以 及 為界限,對應指派甲種、乙種以上、丙種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
- 補足關鍵要件:務必列出第二項「合併計算範圍」,點出貫流鍋爐、小型鍋爐及非屬危險性設備鍋爐亦須計入,此為得分與拉開差距的關鍵。
- 第(二)小題切入點:
- 引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5 條。
- 依「作業時序邏輯」有系統地列出法定十項指揮監督職責:點火前 點火時 升壓時 運轉中監控(水位、壓力、燃燒、負荷、吹洩、給水) 安全裝置維護 概括條款。依序作答可避免遺漏並展現專業邏輯。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逐一分析。閱卷評分要點與配分結構如下:
- 第(一)小題評分核心:傳熱面積級距數值(、)及所對應之操作人員資格(甲種、乙種以上、丙種以上)為基礎配分;是否答出「小型鍋爐、貫流鍋爐及非危險性設備鍋爐應合併計入」為滿分之必要條件。
- 第(二)小題評分核心:法定十款事項之完整度與關鍵法條動詞(確認、防止、監視、保持、檢點及維護)之精準度。若僅依一般常識口語作答而缺乏法定用語,每缺漏或偏離一項將依比例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