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資通安全 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資通安全
試題代碼 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中不得分享的情況及分享安全措施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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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四條的「不得分享情形」,以及第五條、第八條的分享與接收安全維護要求。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第四條規範哪些情資內容不能分享;第五條與第八條則規範分享前及接收後如何保護情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15 年修正,故本題仍依 114 年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依「限制分享的內容 → 例外情形 → 部分分享 → 安全維護」的順序整理條文,可完整涵蓋題目所問。法規並未要求含有不得分享內容的情資一律整份不得分享;只要能區隔內容,仍可分享其他部分。

不得分享的情況

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四條,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1. 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且公開或提供會侵害權益或正當利益:包括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與其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如公開或提供將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即不得分享。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此限制:

  • 法規另有規定;
  • 對公益有必要;
  • 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 經當事人同意。
  1. 其他依法應保密或限制、禁止公開的情形:情資如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秘密,或其公開受限制、禁止,即不得分享。

  2. 部分分享原則:情資若只有部分內容屬於不得分享範圍,得只分享其餘部分。實務上應先辨識並適當區隔受保護內容,避免隨情資一併外洩。

分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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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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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後,從事件判定、限時通報、損害控制、調查改善到追蹤結案的法定流程。法源主要為《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7 條及命題當年適用的《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資通安全事件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判定時應考量受影響資訊或系統的性質、損害程度,以及核心業務是否受影響;等級愈高,事件影響通常愈嚴重。通報內容包括發生機關、發生或知悉時間、事件狀況、等級評估、已採取的因應措施及外部支援需求等。

解題方法:依事件處理時序作答

一、發現事件並判定等級

機關發現資通系統、服務或網路發生異常,且符合資安事件通報門檻時,應依機關訂定的內部程序通報通報窗口,評估事件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機關因應能力,並判定事件等級。

等級判斷重點包括資訊或系統是否屬核心業務、是否涉及一般公務機密或國家機密、資料遭洩漏或竄改的程度,以及系統中斷是否超過可容忍中斷時間。

二、於知悉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及對象辦理通報。通報應載明事件狀況、等級評估、已採取措施及是否需要外部支援等資訊。

若事件等級後續變更,應依規定續行通報。若因故無法使用指定通報方式,仍須於同一時限內以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明無法依指定方式通報的原因;障礙排除後,應再依指定方式補行通報。

三、受通報機關審核事件等級

受通報機關接獲通報後,依事件等級在法定時限內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等級。命題當年適用的辦法規定,第一級或第二級事件於接獲後 8 小時內完成審核;第三級或第四級事件於接獲後 2 小時內完成審核。

四、採取應變、控制損害並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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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業務持續運作管理程序應包含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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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業務持續運作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 BCM)的目的,是在重大中斷或災害發生時,維持機關核心業務運作,並使中斷的業務與資訊服務依優先順序復原。管理程序涵蓋事前規劃、事件應變、業務持續與復原,以及事後檢討改善;不能只把它理解成備份資料或災害復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要求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納入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風險評估、防護措施,以及資安事件通報、應變與演練等事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則依機關責任等級規範應辦理的資安防護措施。法規著重計畫與管理要求,具體管理程序可依業務持續管理及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的作法展開。

解題方法:依管理生命週期說明步驟

答題時,可依「先辨識業務與中斷影響、再訂復原策略與計畫、接著演練並持續改善」的順序,說明下列步驟:

  1. 訂定政策、範圍與權責 確認管理範圍、目標及適用單位,取得高階管理階層支持,指定負責人員與應變小組,並明定通報、決策及資源調度權責。

  2. 辨識核心業務及相依資源 盤點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資料、設備、人員、場地、網路、供應商及外部服務,釐清業務運作所依賴的資源與相依關係。

  3. 進行業務衝擊分析與風險評估 分析中斷對民眾服務、法定職責、財務及機關運作的影響,辨識可能的中斷情境,並依影響程度排列復原優先順序。應明定可容忍的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及復原點目標(RPO),作為策略與復原計畫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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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對於資安事件處理過程中,所蒐集到的資料,皆應妥善進行保存,以便未來需重新檢視證據或查驗之使用。請說明資安事件資料保存的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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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資安事件的跡證保全:蒐集到的日誌、系統資料與設備,必須能供後續根因分析、鑑識調查及責任釐清使用。保存的關鍵在於維持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追溯性與可讀取性,並留下足以說明證據從何處取得、由誰處理及如何保存的紀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要求機關建立事件應變及相關紀錄保全機制;公務機關實務可依《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的跡證保存原則辦理。題目未限定機關類型,以下以政府機關常見作法說明。

解題方法:依事件發生前、蒐集時、保存後分段作答

一、事前建立保存機制

  • 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與系統重要性,訂定日誌記錄項目、時間週期、保存期限、備份方式及調閱權限。
  • 保存可能與事件相關的系統、網路及安全設備紀錄,例如作業系統、網站、應用程式、登入、資料庫、防火牆、入侵偵測或防禦設備、資安監控及防毒設備日誌。
  • 定期將日誌備份至與原稽核系統不同的實體或獨立環境,降低攻擊者刪除或竄改原始紀錄後無從查證的風險。
  • 在委外契約中明定事件相關日誌、稽核紀錄及其他跡證的保存、備份與提供方式。

二、事件發生時先控制影響,再保全跡證

  1. 記錄現場狀況:記錄事件發現時間、設備與系統狀態、網路連線、相關人員及已採取的處置;必要時拍照或錄影。
  2. 隔離受害環境:依事件情況採設備關機、網路中斷或隔離、關閉服務、限制連線與權限等措施,降低攻擊擴散。處置方式與時間均應記錄。
  3. 保存易消失資料:若設備仍在運作,且事件情況與專業人力允許,應評估先擷取記憶體、執行程序、網路連線等揮發性資料,再處理設備或儲存媒體,避免關機後資料消失。
  4. 保留原始設備或製作備份:盡可能保留受害系統、儲存媒體或虛擬機映像檔。若必須重建系統,應先備份受害儲存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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