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資通安全 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開放資料(Open Data)是開放政府資料予政府跨部門間或民間取用。就博物館為例,申論如何運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原稱:《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強化管理這些文化開放資料平台之資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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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事件管理」和「情資循環」保護博物館文化開放資料平台。開放資料的「開放」是讓資料依規定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取用,不代表平台可以不設安全控管;平台仍須維護資料與服務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並確保公開資料未遭竄改、平台服務不中斷、非公開資訊不外洩。
以下以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修正名稱及全文,改稱《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同日修正全文。題目所列舊名稱可視為指涉修正後的辦法。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 2 條將事件分為四級,依資訊或系統的重要性、損害程度及服務中斷情形判定。第 4 條及第 5 條要求機關訂定通報與應變作業規範,涵蓋事件分級、內部通報、受影響機關通知、應變小組、損害控制、復原調查及紀錄保全。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2 條所稱情資,包括惡意偵察或情蒐、系統漏洞、攻擊方法、惡意程式資訊、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偵測、預防、因應或降低損害的措施。其重點是接收情資後研判風險並採取措施,也要適當分享新型威脅情資。
解題方法
採「平台盤點與防護—情資接收與運用—事件通報與應變—演練檢討」的順序作答。先辨識博物館平台的資產與風險,再分別說明兩部辦法如何形成預警、防護、處置及改善的管理循環。
須區分公開資料與平台營運及管理資料:前者可能包含典藏品影像、文物說明與開放資料集;後者則可能包含管理帳號、系統設定、未公開典藏資料、個人資料、委外廠商資訊及安全日誌。公開資料可依法開放取用,但不得因此把管理介面、憑證、弱點資訊或依法應保密的內容一併公開。
申論作答
一、盤點平台與明確分工
博物館應盤點開放資料平台的網站、API、資料庫、雲端環境、備份、管理介面及委外維運服務,標示資料類型、系統重要性、可容忍中斷時間及相依服務。並指定資安事件通報窗口、平台管理人員及應變小組,明定館內資訊、典藏、法務、公關及委外廠商的通報與處置責任。
若平台由委外廠商建置或維運,應在契約及作業程序中明定廠商發現事件時的即時通知、配合調查、保全紀錄、修補弱點及復原責任,並納入事件通報與演練流程。
二、運用情資分享辦法進行預警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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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情資接收管道: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接收情資,並與館內監控、弱點掃描、設備告警及歷史事件紀錄整合。關注與網站、API、資料庫、雲端服務及委外產品相關的漏洞、惡意程式、攻擊手法、惡意掃描與威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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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來源、時效及風險: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6 條,確認情資來源可靠性與時效性,分析受影響系統、弱點是否存在、可能影響的資料及服務,據以採取修補、封鎖惡意流量、調整存取控制、強化監控或備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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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整合並分享新型威脅:依同辦法第 7 條,將外部情資與平台日誌、異常流量、帳號登入及資料異動紀錄關聯分析。若發現新型攻擊或可供其他機關防範的威脅資訊,應依規定管道分享,協助降低跨機關風險。
第 二 題25 分
延伸現有非對稱式加密技術和區塊鏈技術於數位簽章、不可否認以及環狀簽名等機制,以達到電子通訊投票的目的,申論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對於這些技術應用於電子通訊投票之適用性,並且分析現有法令與規範尚難以解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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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電子通訊投票」拆成兩個層次:一是密碼技術能否做到身分驗證、選票保密、計票正確與稽核;二是現行選舉法制是否授權採用遠端電子投票,並能否維持憲法與選舉法要求的投票原則。
電子簽章或區塊鏈只能提供部分安全性與可稽核性,不能單靠技術取代法律授權,也不能自動解決投票自由、秘密及選舉爭訟等制度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投票原則與法源 → 密碼機制的功能 → 法規適用性 → 技術與制度缺口」的順序作答。這個架構能分別處理題目中的技術名詞與法令適用,並凸顯電子投票不是只要把選票上鏈就能合法運作。
法律原則與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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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參政權與秘密投票 憲法第 17 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投票制度須保障選舉人能自由表意,並維持法定投票原則。秘密投票要求選票內容不得與選舉人身分連結,且不得使他人得以查知或脅迫選舉人揭露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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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與公民投票法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投票、開票、選舉人名冊、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等程序。現行制度以投票所投票及無記名方式為基礎,並無一般性規定授權以遠端電子通訊方式完成公職選舉或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及選罷法中電子系統相關規定,涉及提案、連署等程序,不能直接解釋為已授權電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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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區分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數位簽章是以簽署人私密金鑰產製、由公開金鑰驗證,並具有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的電子簽章。第 5 條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這是電子形式及簽章效力的規範,並不等同投票制度的授權,也不表示選票可以附上選民身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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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選務機關建置或委外的投票資訊系統,須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辦理資安責任分級、資安維護、委外管理、事件通報及應變等事項。資安管理義務可降低系統遭入侵、資料外洩或服務中斷的風險,但不會自行補足電子投票的選舉法源,也不會代替秘密投票及自由投票的制度保障。
技術機制及其適用性
非對稱式加密與數位簽章
非對稱式密碼使用公私鑰配對。公開金鑰可供驗證或加密,私密金鑰應由持有人保管。數位簽章通常先對文件計算雜湊值,再以私密金鑰產製簽章;驗證者以公開金鑰驗證簽章,並比對文件雜湊值。
用於投票時,簽章可協助確認投票請求來自具投票資格的選民,並發現投票資料遭竄改。然而,若將可辨識選民身分的數位簽章直接附在選票上,選民身分與投票內容便可能被連結,違反秘密投票要求。較妥適的設計是把「選民資格驗證」與「選票內容」分離,例如由資格驗證服務核發不可連結的匿名憑證,再由投票系統確認憑證有效而不取得選民身分。
不可否認性
數位簽章可提供簽署來源及資料完整性證據,在適當條件下支援事後舉證。但投票制度不宜把「選民無法否認投過哪一票」視為目標:若選民能向第三人證明自己投給誰,可能遭買票、脅迫或事後報復。
因此,應區分兩種可稽核性:
- 可證明選票有納入計票:選民能確認自己的加密選票進入公開紀錄或計票流程。
- 不可證明投給何人:任何人都不能利用投票收據、簽章或系統資料,證明選民選擇了特定候選人或選項。
電子投票須追求計票可驗證,同時避免產生能證明投票內容的證據。數位簽章本身不會自動達到此平衡。
區塊鏈
第 三 題25 分
當今 AI 具多模態功能,可以在短時間內生成取代公務機關宣達的影音,造成民眾誤解,申論政府組態基準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對於深偽(deepfake)之防制力,並且分析現有法令與規範尚難以解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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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政府組態基準(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GCB)與資安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制度,能否防止 AI 深偽影音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並處理其造成的民眾誤解。
深偽(deepfake)是利用人工智慧等技術,合成或操弄影音、影像或聲音,使其看似由特定人物或機關發布,或使人誤以為呈現的內容是真實事件。這類風險不只涉及資安,也可能涉及假訊息、公共溝通、個人資料、人格權、刑事責任及平台治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為《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本題申論應依命題時有效法規及制度作答。
GCB 是協助機關建立資通訊設備安全設定的技術基準,目的在降低因設定不當、弱點或不安全服務而遭入侵、竄改或濫用的風險。它不是深偽辨識或假訊息審查制度,也不能直接判斷一段影音的內容是真是假。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處理三個問題:
- GCB 能在哪些環節降低深偽風險?從帳號、設備、網路服務、更新及日誌等資訊系統防護面說明。
- 何時適用資安事件通報應變制度?區分「僅有外部人士製作、散布深偽影音」與「機關帳號、系統或資訊遭入侵、冒用、竄改」。
- 制度仍處理不了什麼?指出深偽內容的真偽判定、跨平台散布、境外來源、快速澄清及法律責任等治理難題。
此一切入方式能避免把「所有深偽都是資安事件」或「只要有 GCB 就能防止深偽」混為一談。
GCB 對深偽的防制力
可提供的防護
GCB 著重政府端資通訊設備的安全組態,若依機關設備、系統及業務風險落實,可降低攻擊者取得政府發布管道或內部資料的機會,例如:
- 降低端點遭入侵風險:以安全設定、限制不必要功能及服務、落實修補更新等方式,減少攻擊者入侵辦公設備或控制帳號的機會。
- 降低帳號遭冒用風險:配合身分驗證、權限控管及最小權限原則,減少攻擊者利用遭竊帳號發布假公告或影音的可能性。
- 保護正式發布管道:強化網站、社群帳號管理及相關設備的安全,避免攻擊者竄改官網內容,或利用機關內部設備散布假訊息。
- 支援事後調查:若機關另有適當的日誌、帳號異動紀錄及影音來源管理,較能追查發布時間、操作帳號與系統異常,協助判定是否發生入侵或資料竄改。
防護範圍的界限
GCB 的核心作用是改善設備與系統的安全設定。即使機關完整落實 GCB,外部人士仍可利用公開影音素材製作深偽,再透過自有帳號、通訊群組或境外平台散布。這種情形不一定涉及機關系統遭侵入,也不是 GCB 能直接阻止的行為。
此外,組態設定無法保證機關所有設備、雲端服務、委外系統及社群帳號都沒有弱點;也無法單靠設備設定辨識聲音、表情或畫面是否由 AI 合成。因此,GCB 是資安防護基礎之一,仍須搭配帳號治理、發布流程、來源驗證、監測及危機溝通。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的防制力
本辦法的定位是建立資安事件的判定、通報、應變、演練與改善機制,重點在事件發生後及早控制損害,並藉演練提升機關應變能力。
事件判定與通報
依本辦法第 2 條,資通安全事件分為四級,應依事件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受影響業務判斷。若深偽影音伴隨機關網站遭入侵、正式帳號被盜用、公告遭竄改,或機敏資訊遭未授權取得等情形,應依實際影響評估是否構成資通安全事件及其等級。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依第 6 條應於一小時內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平台通報;事件等級變更時須續行通報。無法透過指定方式通報時,仍應在規定時間內以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於障礙解除後補行通報。
第 四 題25 分
某甲公務機關遭受駭客利用釣魚郵件攻擊,員工開啟惡意文件,於此時執行惡意巨集程式,以傳輸勒索病毒,且感染其他電腦主機,再於選定時段加密檔案,導致業務系統中斷,達到勒索目的。申論資通安全行政規則與政府組態基準如何因應此勒索病毒感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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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防線如何配合處理勒索病毒事件:
- 資通安全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平時建立防護、通報應變及復原機制,事件發生後據以通報、控制損害、保存跡證、調查改善。
- 政府組態基準(GCB):透過作業系統、Office、瀏覽器及其他軟硬體的安全設定,降低惡意文件或不安全組態遭利用的風險。
本題攻擊鏈為「釣魚郵件 → 開啟惡意文件 → 巨集執行 → 病毒傳播 → 加密檔案 → 業務中斷」。作答時應沿著攻擊鏈,分別說明事前預防、事件發生時的控制與通報,以及事後復原與改善。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定為準。115 年 1 月 5 日起,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名稱為《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作答可交代新舊名稱,以符合命題時點。
解題方法:依事件生命週期作答
一、事前預防:以行政規則建立管理制度
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將資安防護、通報應變、演練、情資因應及持續改善納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內部程序。針對本題攻擊方式,平時應採取:
- 降低釣魚郵件風險:辦理社交工程演練與資安教育訓練,教導人員辨識可疑寄件者、連結及附件。
- 管理電子郵件與端點:透過郵件過濾、惡意程式防護、端點偵測及網路監控,阻擋或發現惡意附件與異常活動。
- 落實權限及備份管理:採最小權限、限制不必要的網路存取,並定期備份重要資料;備份應與一般使用環境適當隔離,避免一併遭加密。
- 建立事件通報與應變程序:明定資安長、資安專責人員、系統管理者及業務單位的通報與處置分工,並定期演練。
二、事件發生:先控制擴散,再完成通報與復原
發現勒索病毒後,機關應立即啟動資安事件應變程序:
- 隔離感染主機:中斷受感染電腦的網路連線,視影響範圍隔離相關網段、帳號或系統,防止病毒繼續橫向擴散。處置時應保留必要紀錄與跡證。
- 確認事件範圍與影響:盤點受感染主機、受影響帳號、檔案及業務系統,確認是否有資料外洩、系統遭竄改或核心業務中斷。
- 依規定通報:依 115 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 一小時內至主管機關指定的系統平臺通報;事件等級變更時,亦應續行通報。若系統平臺無法使用,應在規定時間內以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於障礙排除後補行通報。
- 分級並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依事件影響程度及事件分級規定判定等級。一般第一級或第二級事件,應於知悉後 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屬重大資安事件者,期限為 三十六小時內。重大事件並應由資安長召開會議研商,視需要請求相關機關協助。
- 調查處理並提出報告: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後,仍須持續調查及處理,並於一個月內依指定方式送交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經受通報機關同意者,得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