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日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新聞(選試日文)
試題代碼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一) 新聞自由的定義為何?新聞自由是否應有限制?若應該有,是哪些限制?若不應該有限制,為什麼?(13 分)

(二) 你覺得臺灣目前新聞自由實踐所遭遇最主要的問題為何?在臺灣目前要落實新聞自由,有哪些建議做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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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新聞自由是憲法第11條言論及出版自由在新聞傳播領域的具體表現,保障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活動的自由,也保障人民透過新聞取得資訊、形成公共意見與參與民主政治的利益。其範圍包括:

  1. 新聞採訪自由:蒐集、查證公共資訊及接觸消息來源。
  2. 新聞編輯自由:決定新聞內容、呈現方式、刊播時機及版面配置。
  3. 新聞傳播自由:出版、播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遞新聞。
  4. 新聞來源保護:在一定條件下保護消息來源,以維繫資訊流通。

新聞自由不只保障媒體機構的利益,也具有制度性功能:促進資訊流通、監督政府與權力者,並使公共討論得以形成。憲法第23條則是限制基本權的依據;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第一小題應先界定新聞自由,再回答「是否應有限制」。較完整的論述不是主張新聞自由絕對不受限制,而是說明:新聞自由對民主社會極為重要,但仍須與其他憲法權利及公共利益調和。作答時可依「限制目的、法律依據、比例原則」三步驟說明。

新聞自由應否受限制

新聞自由原則上應受高度保障,但並非絕對權利。媒體行使新聞自由時,可能侵害他人權利或危及重要公共利益,因而必須在具體個案中與其他利益衡量。

可受保障的限制目的包括:

  • 保障他人權利:例如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 維護公共利益與秩序:例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
  • 維護司法程序及其他憲法價值:例如保障公平審判、避免妨害偵查或洩漏依法應保密的資訊。

限制新聞自由須符合憲法第23條:以法律為依據,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限制程度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並須兼顧是否存在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政府不得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名,進行事前審查或任意干預媒體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指出,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但採訪行為仍須與被採訪者的隱私及其他權益衡量。新聞採訪者以跟追方式取得資訊,若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合理範圍,法律得予適當限制;此種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技巧

答題時避免兩種極端:一是將新聞自由說成毫無界限,忽略名譽、隱私及公共安全等權利;二是只列舉限制理由,未交代法律依據與比例原則。可用一句話收束:新聞自由應受高度保障,但得基於正當目的,依法律並符合比例原則予以限制。

(二)臺灣新聞自由的主要問題與建議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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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針對近年網路平台的假訊息等網路輿論操控現象,你覺得從法規政策面出發,可以如何因應相關問題?請區分面向分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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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面對網路假訊息及有組織的輿論操控,政府如何從法規與政策兩方面因應,同時維護言論自由、媒體自主與民主討論空間。

作答時先界定問題:假訊息不只是內容錯誤,也可能是出於惡意、刻意製造或散布,並造成具體危害;網路輿論操控則可能透過假帳號、協同行為、境外資金或演算法推薦,放大特定訊息、扭曲公共討論。兩者可能重疊,但不能把所有錯誤資訊、政治批評或不同意見都直接視為違法。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不應以後來新增或修正的規定取代當年法制。

解題方法

採取「分面治理」作答:先說明刑事與行政法規如何處理已造成危害的散布行為,再談平台責任、選舉與政治廣告透明、政府資訊澄清、媒體素養及權利保障。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的「法規政策面」與「區分面向」,也能避免只寫「加重刑罰」而忽略平台機制與民主社會的防制能力。

分面作答

一、檢討既有法規,針對具體危害與惡意行為追究責任

應先盤點現行刑法與特別法,而非逕行創設概括性的「假新聞罪」。依個案情節,散布不實訊息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公眾、妨害名譽或煽惑犯罪等規定;若涉及選舉、公民投票、疫情、災害、食品安全、金融交易或國家安全,也可能適用相關特別法規。

民國 108 年政府提出多波防制假訊息修法及政策,方向包括檢討散布不實訊息的處罰規範,以及針對災害等特定領域增訂或調整責任。答題時應強調,處罰應以明確法定要件為基礎,並考量行為人是否明知不實、是否具有惡意,以及是否造成法定危害。單純轉傳、誤信或對政府提出批評,不應與蓄意造假、造成公共危害的行為不加區別。

二、建立平台責任與程序保障

大型網路平台是訊息傳播的重要中介者,政策可要求其建立清楚的申訴、通知、回覆及救濟程序,處理涉及違法、侵權或重大公共危害的內容;也可要求平台說明內容下架、限制觸及或停權的理由,讓使用者有申訴機會。

對於平台的規範,宜聚焦於程序透明、處置一致性及依法提供必要資料,不宜將政府要求平台刪除內容設計成不受檢驗的行政命令。民國 108 年行政院曾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劃數位平台與權利保護相關規範;作答時要分清楚「提出草案」與「已成為有效法律」,不可把草案內容寫成當年已施行的義務。

三、提高選舉與政治傳播透明度

選舉及公民投票期間,假訊息與協同行為可能影響選民判斷。政策可要求政治廣告揭露刊播者、出資者及相關資訊,讓選民辨識訊息來源;並強化選務機關、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的通報及查辦協調,針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的行為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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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人工智慧(AI)對傳播的介入已逐漸成為真實,你覺得人工智慧可能造成哪些傳播倫理問題?相關的因應之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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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工智慧介入新聞傳播後,新聞倫理原則如何受到影響,以及媒體、平台、政府與科技業者應如何因應。人工智慧涵蓋資料分析、演算法推薦、自動化新聞撰寫、影像與聲音生成等技術;其倫理風險不只在於機器是否「犯錯」,也涉及資料來源、決策權責、資訊分配與公眾信任。

新聞倫理的核心仍是查證、真實、公平、隱私保障、避免傷害及對公眾負責。使用 AI 不會免除新聞工作者與媒體機構的專業責任。

本題未要求特定法條;若援引法律,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風險類型—倫理原則—因應方式」逐項作答。先指出 AI 介入新聞傳播的具體場景,再說明它如何影響倫理原則,最後提出能落實的制度與工作流程。這樣能避免只羅列抽象科技風險,也能讓因應之道對應各項問題。

主要倫理問題與因應之道

一、錯誤資訊與查證責任

AI 可能依據不完整、過時或錯誤的資料產生文字、影像與聲音,也可能生成看似可信的虛構內容。若媒體未經查證便發布,會損害新聞真實性與公眾知情權。

因應上,應將 AI 產出視為待查證素材,新聞工作者須核實來源、數據、引述與影像脈絡;重大新聞應採多方查證,並保留人工審稿及更正機制。不得以「由 AI 生成」作為卸責理由。

二、深偽與影像、聲音造假

生成式技術可製作或修改人物影像、聲音與影片,使受眾難以分辨真偽,甚至被用來偽造受訪內容、煽動仇恨或操弄選舉與公共議題。

媒體應驗證素材來源與拍攝脈絡,必要時使用數位鑑識工具;對合成、重大修改或重建畫面清楚標示,避免將示意影像誤當新聞現場畫面。平台也應建立檢舉、標示及快速處理機制。

三、演算法偏見與新聞公平

AI 的判斷取決於訓練資料、模型設計與使用情境。若資料反映性別、族群、階級或地域偏見,演算法便可能不公平地分類、排序或呈現特定群體,造成刻板印象與資訊排除。

媒體與平台應定期檢視資料與模型結果,測試不同群體受到的影響,並讓編輯能介入修正。報導與推薦系統應維持多元觀點,避免只向使用者推送符合既有偏好的內容。

四、個資與隱私侵害

AI 的資料分析與個人化推薦仰賴大量使用者資料。未經適當告知或同意而蒐集、串接、推論個人特徵,可能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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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電視台執照期限屆滿前之換照,負有相關審查之責。以電視新聞台而言,你認為對於電視新聞台之換照,NCC 對新聞相關業務的審查重點應該著重哪些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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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NCC審查電視新聞台換照時,如何在保障新聞自由與媒體自主的前提下,確認業者是否履行新聞專業責任、遵守法規並具備有效的內控與自律機制。審查重點應放在新聞業務的制度與實際執行情形,而非以主管機關的政治立場或對單一報導的好惡作為判準。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規定,換照時應審酌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法紀錄、節目與廣告侵害他人權利紀錄、訂戶紛爭處理、財務狀況及其他足以影響營運的事項。第27條第2項並要求製播新聞者訂定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納入營運計畫。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可從「新聞內容品質、編採制度、法規責任、改善成效、公共服務」五個面向作答。題目問的是「新聞相關業務」的審查重點,因此須同時檢視新聞台播出的內容,以及支撐內容產製的組織制度;只列違規件數,或只談新聞自由,都不足以完整回答。

審查重點與理由

一、新聞報導的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

審查新聞來源是否可靠、重要事實是否經查證、消息來源是否適當,以及報導是否呈現相關各方的說法、避免片面或誤導。突發新聞、重大公共議題及指控性報導,尤其應檢視查證流程與證據基礎。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明定新聞應遵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新聞台具有廣泛影響力,未查證或失衡報導可能誤導公眾,因此換照審查須評估業者是否將原則落實在日常採編,而非僅寫入營運計畫。

二、新聞專業自主與編輯室制度

檢視新聞部門是否具備清楚的編採權責、編輯室公約或其他自主規範,能否防止所有權人、管理階層、廣告主或其他外部力量不當介入新聞判斷;也應了解主管任用、採訪編輯流程及新聞人員專業訓練等制度是否健全。

新聞自由不只是不受政府干預,也包括新聞工作者能依專業判斷處理新聞。若編採制度無法抵禦不當干預,事實查證、公平原則等要求便難以實踐。

三、內控、自律機制及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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