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 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
試問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如何運用這三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其見解在人權教育上有何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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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努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能力取徑中「基本能力、內在能力、綜合能力」的區分,以及如何用這三者說明人權與人權教育。能力取徑關心的不是一個人實際做了什麼,而是他是否真正擁有選擇並實踐有價值生活的自由與機會。
答題時須先分清兩組概念:
- 能力(capability):一個人實際能做什麼、能成為什麼,尤其是他擁有的實質選擇機會。
- 功能實現(functioning):一個人實際做出的行動或達成的生活狀態,例如受教育、參與政治或維持健康。
人權在能力取徑中,不只是紙面上的權利宣告,也須關注人是否具備行使權利所需的個人能力與外在條件。
三種能力的意涵
一、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
基本能力是人與生俱來的潛在稟賦或自然能力,是進一步發展能力的基礎。例如嬰幼兒具有發展語言、思考與感受的潛能,但這些潛能尚未成熟,須經適當照顧、教育與環境支持才能發展。
因此,基本能力代表「有發展的可能」,不等於當事人已能成熟地行使某項權利。
二、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
內在能力是個人經由成長、教育、訓練、習慣養成及社會互動,逐步形成的身心狀態與實際本領,例如識字、推理、表達、情緒調節、維持健康或參與討論的能力。
基本能力是發展起點;內在能力則是個人已發展出的能力。即使某人具備內在能力,也不表示他必然能在現實生活中行使它。
三、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
綜合能力是個人的內在能力,加上能使其選擇並實踐相關活動的外在條件,例如法律保障、制度安排、物質資源、社會態度及政治環境。
簡言之,綜合能力呈現的是一個人真正可行使的實質自由。公共政策的重點,是促成每個人都能達到一定門檻的綜合能力,而非強迫每個人採取相同的生活方式。
解題方法:從「潛能—個人本領—實質機會」作答
可依三種能力的發展與保障關係鋪陳:
接著以權利保障說明各階段的作用:個人的基本能力提供發展基礎;教育與培育使內在能力得以形成;制度、資源與自由保障則使內在能力能轉化為實際可選擇的機會。人權保障因此不能只停留在法律上承認某項權利,還要追問當事人是否具有行使該權利的能力與條件。
以三種能力闡述人權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在進行教育工作時會援引皮德斯(R. S. Peters)的教育三大規準,以區分教育與反教育。這三大規準分別為: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請詳細解釋這三者的意義。
並分別針對這三者,各舉教育與反教育的一個例子(一共六個例子),說明為什麼該例子是教育或反教育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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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斯(R. S. Peters)提出教育的三項規準,用來判斷一項活動是否具有「教育」的性質。三項規準須合併理解:教育不只是讓人學會技能或服從指令,還須涉及值得追求的內容、知識理解的增長,以及學習者心智的自願參與。若活動欠缺其中一項重要規準,便可能只是訓練、灌輸、操控或其他反教育活動。
一、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
教育所傳授的內容或形成的能力,應具有內在價值,值得個人與社會追求。其價值不只在於能否立即達成外在目的,也包括能否拓展人的理解、判斷與生活可能性。
合價值性並非表示課程必須讓每個人都感到有趣,也不表示教育內容只能是道德或人文知識;重點在於所教的內容或所培養的能力,經合理反思後確有值得學習之處。若只教人如何傷害他人、欺騙他人或有效執行不正當目的,即使學習者學得很熟練,也不符合此規準。
二、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
教育須使學習者獲得知識、理解或有意義的能力,而不只是機械地記住、模仿或熟練操作。學習者應能理解所學內容的意義、理由、原則及其相互關係,並能運用所學進行判斷或遷移。
此規準不排斥技能學習。技能本身也可以是教育的一部分,但學習若只有反覆操練與固定反應,沒有理解其原理或脈絡,通常較接近訓練,而非完整的教育。
三、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
教育須促進學習者以理解與判斷參與學習,使其逐步形成自主思考與選擇的能力。這不表示教育完全不能要求學生上課、練習或遵守合理規範;重點是不能以強制、操控或威脅取代學習者的理解與心智參與。
因此,學習者在外在要求下開始學習,不必然就是反教育;若教育活動仍引導其理解理由、形成判斷,並逐漸能自主運用所學,仍可符合自願性。相反地,若只以恐懼、洗腦或壓制異議迫使學習者接受特定結論,便欠缺自願性。
解題方法
本題是概念解釋與舉例題,沒有選項或計算。作答時先說明三項規準的判斷重點,再逐項各舉一個教育例子和一個反教育例子。每個例子都要扣回該項規準,說明何以符合或違反,而非只描述活動表面。
判斷時可依序問:
- **合價值性:**所學內容或能力是否值得追求?
- **合認知性:**學習者是否理解所學,而非只記憶或服從?
- **合自願性:**學習者是否有理解、判斷與自主參與的空間?
三項規準的教育與反教育例子
一、合價值性
第 三 題25 分
在面對日益嚴重的少子女化挑戰下,臺灣、日本與韓國各自採取哪些教育與社會政策因應此趨勢?其成效與限制為何?並就未來可改進方向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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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子女化的成因、三國政策比較,以及政策成效的判讀。作答時應掌握:政策不能只看生育補助金額,也要看家庭是否有穩定工作、可負擔的托育與教育服務,以及男女能否公平分擔照顧責任。
「總生育率」是依當年各年齡層婦女生育率推估,每名婦女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數的指標;人口學上常以約 作為人口長期替代水準的參考值。這是比較三國少子女化程度的工具,不能單獨用來判斷某項政策是否有效。
臺灣、日本與韓國的共同背景包括晚婚、不婚增加、住宅與育兒成本偏高、長工時,以及女性承擔較多無酬照顧工作。韓國另有高度競爭的教育與補習支出;日本與韓國的出生又高度集中於婚姻內,婚姻減少會直接影響出生數。
解題方法
可依「人口趨勢—教育與社會政策—成效與限制—改進方向」四層作答,再逐國比較。所謂「教育政策」不只指學校課程,也包括幼兒教育與照顧、課後照顧、教育費用及補習負擔;「社會政策」則涵蓋生育與育兒津貼、育嬰假、工時、住宅及就業制度。
評估政策成效時,須區分短期與長期:托育名額增加、家長負擔下降、育嬰假使用率提高,屬於較直接的服務或制度成效;總生育率受到婚姻、就業、經濟景氣、人口結構等因素共同影響,不能把短期指標變化直接歸因於單一政策。
三國政策、成效與限制
一、臺灣
**政策措施:**臺灣以「0至6歲國家一起養」等政策擴大公共化托育與幼兒教育,增加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並透過準公共化服務降低家庭自付費用;另有生育給付、人工生殖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共托育與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措施。教育面向則包括擴增公共化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與課後照顧,以減少家長在幼兒階段的時間與費用壓力。
**成效:**政府投入托育與育兒支持,服務供給及補助範圍逐步擴大,部分家庭的直接育兒負擔因此降低。政策也逐漸從單次生育獎勵,延伸至托育、幼兒教育與家庭支持。
**限制:**公共托育與平價幼兒園的供給仍不均,家長仍可能面臨候補、接送與服務時間不符工作需求等問題。補助可以降低一部分金錢負擔,卻難以單獨解決低薪與工作不穩、住宅成本、長工時、職場對育兒者不友善,以及女性承擔主要照顧責任等結構問題。私立教育、才藝及課後照顧費用也使家庭的實際育兒支出持續偏高。
二、日本
**政策措施:**日本長期以《兒童・子育支援法》及相關制度擴充幼兒教育、保育與育兒支援,採取幼兒教育與保育費用減免、兒童津貼、保育所擴增及育兒休業制度等措施。近年《兒童未來戰略》進一步提出加強兒童家庭支援、擴大兒童津貼、推動「任何兒童都可使用托育」等服務,並鼓勵男性育兒休業及改善工作與生活平衡。
**成效:**日本建立了較完整的幼兒保育與育兒休業制度,托育供給及家庭補助逐步增加,政策重心也從單純處理托育名額不足,擴及兒童與家庭的整體支持。
**限制:**晚婚、不婚及婚姻數下降,使出生人口持續承壓;日本出生多在婚姻內,政策若只支援已婚育兒家庭,難以處理尚未進入婚姻或對婚育感到卻步者的處境。
第 四 題25 分
英國分權與德國聯邦制教育體系二種制度如何影響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其優點與挑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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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兩種「教育權力下放」安排:英國的分權(devolution)與德國的聯邦制(federalism)。兩者都讓次中央政府在教育政策上扮演重要角色,但權力來源和制度結構不同。
英國是單一制國家,透過法律將部分權力授予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教育已是這些構成國的重要自治政策領域。英格蘭則沒有與其他構成國相同的地方議會,教育政策主要由英國中央政府負責。因此,英國分權具有不對稱性,各地的自治權限與制度安排並不完全相同。
德國是聯邦國家,教育主要由 16 個邦(Länder)負責。依德國《基本法》的權限分配原則,邦在教育文化事務上具有廣泛權責;各邦透過文教部長常設會議(KMK)協調共同事項,以兼顧邦自治與跨邦一致性。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權力配置 → 政策制定與實施 → 優點 → 挑戰」逐一比較兩國,並在最後指出共同點與制度差異。重點不在羅列國名或組織,而在說明權力下放如何影響課程、師資、經費、評量及跨區協調。
須特別區分:英國的分權是中央向構成國授權,且各地權限不對稱;德國則是聯邦架構下邦原本即享有廣泛教育權限。兩者皆可能產生政策多元與地方適應性,也都面臨跨區差異和協調成本。
一、英國分權對教育政策的影響
政策制定與實施
英格蘭由英國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主要教育政策;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則由各自的政府或行政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規劃並執行教育政策。地方政府、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再依各地制度落實政策。
這種權責配置使四地可在課程架構、資格與評量、學校治理、教師政策及高等教育等方面採取不同做法。共同的英國國家背景並不代表存在一套完全統一的教育政策。
優點
- 因應地方需求:各地能回應不同的語言文化、社會條件與政治優先事項,例如威爾斯可重視威爾斯語教育,各地也能依自身需要安排課程與教育服務。
- 政策選擇多元:各構成國可嘗試不同改革方式,形成相互比較與學習的空間。
- 提升地方民主問責:教育議題由較接近民眾的政府與議會處理,政策辯論與責任歸屬較容易連結地方選民。
挑戰
- 政策差異擴大:課程、評量、資格、資源分配及教育改革方向可能逐漸分歧,造成跨地區比較與政策協作不易。
- 權責關係複雜:分權範圍因構成國而異,英格蘭又主要由英國中央政府管理,容易形成制度上的不對稱與權責認知落差。
- 資源與成果不均:各地財政能力、政策選擇及行政執行條件不同,可能造成教育資源與學習機會差距。
- 跨區銜接成本增加:學生、教師或教育機構跨區流動時,課程、資格及評量制度差異可能增加銜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