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 僑務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
試題代碼 僑務行政

第 一 題30 分

2024 年 5 月 20 日,賴清德總統就職時曾表示:「……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請以《國籍法》為中心,說明我國對僑民與國民身分之間關係的變遷,以及目前僑務委員會對僑民之身分認定的政策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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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種不同層次的身分:

  1.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屬於法律上的國籍身分,依《國籍法》認定。題幹所引「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點出國民身分的法定基礎是國籍。
  2. 僑民身分:是僑務政策與相關法規中的服務、認定身分,範圍會隨歷史背景與政策目的調整。僑民不必然都是中華民國國民;海外華裔即使不具我國國籍,仍可能是僑務工作聯繫與服務的對象。

因此,答題關鍵是交代兩者從早期緊密連結、逐步分化,到現行僑務政策以較廣義方式看待僑民的變化。

解題方法

依「國籍法制變遷—僑民身分認定—政策原因」三層作答。先以《國籍法》的血統主義及其修正說明國民身分如何取得;再說明僑民概念如何由國民身分延伸為僑務服務對象;最後引用民國 113 年有效的《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區分法律證明資格與僑務工作上的廣義服務對象。

國籍與僑民身分的變遷

一、早期:國籍與血緣相連,僑民多被視為國民延伸

我國《國籍法》以血統主義為重要原則,國民身分與血緣傳承密切相關。早期國籍法制曾以父系傳承為主,使海外華裔與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的連結,具有家族血緣及國籍法上的意義。當時僑務政策也常以「海外國民」或「華僑」為重要對象,僑民與國民身分因而呈現高度重疊。

隨著國籍法制修正,國籍傳承逐步朝性別平等發展。民國 69 年修法後,國籍傳承不再以父系為唯一途徑;民國 89 年修正《國籍法》第 2 條,明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原則上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此一變化使國民身分的取得規則更符合性別平等,也進一步確立國籍是判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的法律依據。

二、現代:國民身分依法定國籍認定,僑民概念與國籍逐漸分開

《國籍法》第 2 條以出生取得國籍為核心規範;國籍之取得、喪失及回復,則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取得外國國籍或長期居住海外,並不當然等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國籍須依《國籍法》規定申請並經許可。

因此,海外居住者可能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也可能是具有華裔背景、但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外籍人士。僑民與國民不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國民身分由國籍法規決定;僑民則是僑務政策所聯繫、服務或依特定法規認定的對象。

三、民國 113 年《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的具體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3 條規定,條例適用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並排除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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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僑教是僑務政策中的重要組成之一,並表現出兩岸之間的競爭。

(一)請說明目前對「僑生資格」的界定。

(二)以兩岸關係為軸,說明其間不同時期所反映之僑教政策的發展,並說明僑教政策是否存在著相對於兩岸競爭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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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掌握《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對「僑生」的法定界定;第二,以兩岸關係的變化為時間軸,說明僑教政策如何在「文化傳承、培育人才」與「政治認同、兩岸競爭」等目標間調整,並評析僑教政策是否具有相對自主性。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依序交代僑生的身分與居留條件,再補充「海外」及「連續居留」的計算方式,避免只寫「華裔且住在國外」而漏掉法定門檻。

(二)採分期方式梳理政策:先看國民政府遷臺後的冷戰對抗,再看解嚴與民主化後的政策轉型、2000年政黨輪替後的本土化與多元化、2008年後的「僑務休兵」,以及近年全球華語學習興起下的競合。最後從政策目的、制度延續與資源配置三方面,回答僑教是否有相對獨立性。

(一)目前對「僑生資格」的界定

依民國113年《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僑生係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海外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的華裔學生;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學或中醫學系者,連續居留年限須符合該辦法所定較長年限。

資格認定須注意以下要點:

  1. 華裔身分:申請人須為華裔學生。
  2. 海外居留年限:原則上須在海外連續居留六年以上;特定醫學相關科系另有較長年限要求。
  3. 僑居地身分證明:須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依規定,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中華民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得作為認定依據。
  4. 海外與連續居留的範圍:「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原則上是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未逾120日;辦法並列有若干可排除計算的例外情形。
  5. 資格審查:僑生身分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華裔身分或曾在海外居住,並不當然取得僑生資格。

答題時應把「僑生」和「港澳生」或一般外國學生區分。港澳、大陸地區另有相關制度,不能僅因其為華裔便直接套用本辦法的僑生定義。

(二)兩岸關係下的僑教政策發展與相對獨立性

1. 國民政府遷臺至解嚴前:冷戰格局下的對抗與認同建構

政府遷臺後,僑教政策延續鼓勵僑生回國升學、發展海外華文教育等作法。當時兩岸分治,海外華僑與華裔青年成為兩岸爭取支持的重要對象,因此僑教除教育功能外,也承載政治認同與反共動員意義。

僑生來臺就讀、海外僑校與華文教育的推動,既是培育人才、維繫文化的措施,也具有鞏固中華民國在海外影響力、與中國大陸競逐僑界支持的政策作用。

2. 解嚴與民主化後至2000年前後:社會多元化與政策調整

解嚴、民主化及臺灣社會變遷,使海外僑社的組成與政治立場日益多元。僑教政策在延續華文教育及僑生招生工作的同時,也逐步面對不同世代、不同背景僑胞的需求;政策正當性不再只依靠單一的政治認同論述。

兩岸競爭仍在,但政策制定者也必須回應教育需求、僑居地環境與僑社自身變化。

3. 2000年至2008年:政黨輪替後的政策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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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僑務政策對我國之國家發展來說,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請說明:

(一)目前僑務委員會有哪些數位科技的創新作為?

(二)請從僑務委員會之僑商(臺商回臺)的角度,說明「投資臺灣 3 大方案」的內容,以及該方案延長(111~113 年)的重點。

(三)就我國半導體產業鏈的發展,僑務委員會在其中能扮演怎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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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務政策如何運用數位工具提升服務、如何透過投資政策促進臺商回臺,以及僑委會如何串聯海外僑臺商與臺灣半導體產業。作答時應把握僑委會的定位:它不是投資審查或產業主管機關,而是運用海外網絡、僑商資源與僑務服務,協助政府連結人才、資金、技術、市場與產業合作。

以下涉及政策時點,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別從「數位服務」、「投資誘因與回臺協助」、「產業鏈結與僑力媒合」切入。第二小題先說清三個方案的對象,再整理延長期間的共同重點;第三小題則以半導體產業鏈的上下游與國際布局,說明僑委會可如何促成合作。

(一)僑委會數位科技創新作為

  1. 推動虛擬型態 i 僑卡:以 i 僑卡作為數位僑務服務基礎,提供僑胞身分識別及服務連結,並逐步結合相關業務,簡化申辦流程、擴大線上服務。
  2. 運用僑務資料與智能分析:推動僑務資料串流與治理,整合服務所需資訊,提升資料在僑胞服務、業務規劃及決策輔助上的價值。
  3. 優化智能客服:透過智能客服協助僑胞即時查詢及處理常見問題,降低時差與地域造成的服務落差。
  4. 發展數位僑教:運用新興科技與數位工具發展多元華語文教學,連結海外僑校、僑教網絡及國內華語文教學資源。
  5. 拓展線上資訊與活動服務:以網站、影音及線上服務平台傳遞僑務資訊、提供活動與旅遊等服務,使海外僑胞能更方便地接觸臺灣資訊。

作答重點:不要只列舉網站或社群媒體,應交代數位科技如何改善「身分服務、資料運用、即時諮詢、教育與資訊傳遞」。

(二)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及111至113年延長重點

1. 三大方案內容

「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自民國108年推動,包含:

  •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協助符合資格的臺商將海外產能或投資移回臺灣,增進國內投資與就業。
  •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協助不符合臺商回臺方案、但已在臺深耕的企業擴大投資。
  •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協助中小企業擴產及升級轉型,帶動在地供應鏈投資。

三者共同回應企業投資時的用地、人力、融資、水電及稅務等需求,透過專案貸款、銀行手續費補助、投資服務及跨部會協調,協助企業加速投資。

2. 延長至111至113年的重點

原方案實施至110年底,因應全球供應鏈移轉及投資環境變化,延長至113年。延長期間的主要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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