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諮商心理師 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同法第 5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 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以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 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作業」之疑問,說明: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一) 此之「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 「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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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行政法上「行政行為形式理論」之核心概念,主要測驗以下法規與法理:
- 法規命令之要件與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具外部拘束力。
- 行政規則之要件、類型與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其中第 2 項第 2 款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
- 內部公文(行政內部行為)之性質:機關內部單位或無隸屬關係之內部機關間,就具體法律疑義所為之見解交換或函復,不具對外法效性。
本題法規與函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提醒: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3 年修正發布「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名稱與內容有所修正,但本題解題焦點在於法規性質定性,仍以命題當年標準法律關係為準。
解題方法
- 第一小題切入點(行為定性):
- 先檢驗該函文之「發文機關」與「受文機關」:疾管署(中央防疫主管機關)致衛福部照護司(同部所屬單位),屬於內部機關間之公文往返。
- 次檢驗該函文之「實質內容」:係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進行法規意旨之闡釋與適用標準說明。
- 定性結論:實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函釋);形式上亦屬「行政內部行為」,非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
- 第二小題切入點(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體系比較):
- 建立五大比較維度:
- 法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是否須法律具體授權)。
- 規範對象與效力範圍(內部拘束力 vs. 直接外部法效性)。
- 制定程序與公開方式(預告、發布、送立法院查照 vs. 下達或登報)。
- 司法審查之地位(法規命令具法規效力;行政規則僅具參考價值,法官依憲法第 80 條得獨立審判審查其適法性)。
- 救濟可能與規範審查途徑。
解題技巧
- 定性題之標準三步走:
- 引法條定義(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
- 依題件事實涵攝(主體是誰、對象是誰、實質內容是什麼、有無直接對外創設權利義務)。
- 下定論(肯定指明其行為性質名稱)。
- 比較題之答題範式: 切忌只分別描述兩者,必須分點以「對比維度」(授權依據、拘束力、發布程序、司法審查)並列比較,閱卷委員方能一目了然給予高分。
完整參考解答
(一) 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
- 實質性質: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函釋)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 同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規則包括「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本件衛福部疾管署為我國傳染病防治之專業中央主管機關,其就《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採檢主體之法律疑義(區分通報個案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條件個案或接觸者得由其他醫事人員採檢),對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為之函釋,本質上係針對法規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進行統一之闡明,實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第 二 題20 分
焦慮是人們經常面臨的議題,試說明佛洛伊德及存在主義對焦慮的分類及解釋,並比較諮商過程中兩個取向的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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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諮商心理學兩大經典學派——**古典精神分析學派(Psychoanalysis)與存在主義治療(Existential Therapy)**對「焦慮」(Anxiety)病理機轉與臨床介入的理論掌握與比較能力。涉及的核心概念包含:
- 佛洛伊德的人格結構與焦慮理論: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與外在環境的互動;焦慮的三大類別(現實焦慮、神經質焦慮、道德焦慮);自我防衛機轉(Defense Mechanisms)的運作。
- 存在主義焦慮理論:存在的四大終極關懷(Ultimate Concerns of Existence:死亡、自由與責任、存在孤獨、無意義感);正常焦慮(Normal / Existential Anxiety)與神經質焦慮(Neurotic Anxiety)的本質差異。
- 諮商處遇比較向度:治療目標、治療關係(空白螢幕 vs. 我—你關係)、處遇技術(詮釋/修通 vs. 現象學相遇/面質)以及對「焦慮本身」的臨床處遇定位(消除/減輕 vs. 接納/轉化為成長動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破題與作答架構採用「分述定義 橫向對比」的三段式結構:
- 第一部分:佛洛伊德對焦慮的分類與解釋:以人格結構理論切入,指出焦慮是自我面臨威脅時的警訊,依「威脅來源」詳述三種焦慮。
- 第二部分:存在主義對焦慮的分類與解釋:以存在存在論(Ontology)為核心,指出焦慮源於直面存在的終極限制,區分正常焦慮與神經質焦慮。
- 第三部分:諮商處遇方式之比較:建立多維度對照(治療目標、諮商關係、介入技術、對焦慮的態度),並以比較表格配合文字詳述,呈現系統化組織架構。
申論詳解(擬答)
一、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對焦慮的分類及解釋
佛洛伊德將焦慮視為一種痛苦的心理張力狀態,是**自我(Ego)在協調本我(Id)**的本能衝動、**超我(Superego)的道德標準及外在現實(Reality)**的限制時,察覺危險所發出的內在警訊。焦慮的主要功能在於提醒自我採取行動以避開危險。依威脅來源的不同,佛洛伊德將焦慮分為三類:
- 現實焦慮(Reality Anxiety / Objective Anxiety):
- 解釋:個體知覺到外在客觀世界中真實存在的危險時所產生的情緒反應。
- 成因:恐懼程度與外在現實威脅的客觀程度成正比(例如:面臨野獸攻擊、失火、即將到來的重大考試或地震)。此種焦慮具有適應生存的生物學意義,驅使個體採取逃跑、防禦等有效因應措施。
- 神經質焦慮(Neurotic Anxiety):
- 解釋:個體害怕自己的本能衝動(特別是性本能與攻擊本能)脫離自我的控制,進而做出導致自身受到外在懲罰行為時所引發的恐懼。
- 成因:衝突源於本我與自我之間。此焦慮本質上並非恐懼外在事物,而是恐懼個體內部被壓抑的潛意識驅力失控(例如:害怕自己會突然動手打人或犯下禁忌性衝動)。
- 道德焦慮(Moral Anxiety):
- 解釋:個體從事或企圖從事違反自身良心與內化道德標準的行為時,所引發的罪惡感、羞恥感或良心譴責。
- 成因:衝突源於自我與超我之間。當超我過度嚴苛時,個體只要出現不符合道德標準的想法,超我就會施以嚴厲的內在懲罰,形成道德焦慮。
當自我無法藉由合乎邏輯的理性方式解決焦慮時,自我便會啟動潛意識的防衛機轉(如壓抑、投射、合理化、昇華等),扭曲或否認現實以減輕焦慮帶來的痛苦。
二、存在主義(Existential Therapy)對焦慮的分類及解釋
存在主義心理治療(以 Rollo May、Viktor Frankl、Irvin Yalom 等學者為代表)認為焦慮是生而為人的必然產物,是人意識到自身存在、自由、有限性及非存在(死亡)威脅時的本體性體驗(Ontological Experience)。存在主義將焦慮分為兩大類:
- 正常焦慮(Normal Anxiety / 存在焦慮 Existential Anxiety):
- 解釋:面對存在的終極關懷(Ultimate Concerns)所產生的必然、合宜且健康的焦慮反應。
- 成因:個體直面四大存在命題所引發:
- 死亡(Death):意識到生命的有限性與無常。
- 自由與責任(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意識到個人擁有選擇未來的完全自由,同時必須為選擇的後果承擔全責。
- 存在孤獨(Existential Isolation):意識到人進入世界與離開世界皆為獨立個體,人與人之間存在無法完全跨越的鴻溝。
- 無意義(Meaninglessness):意識到宇宙本身並無先驗設定的客觀意義,個體必須自行創造生命的價值與方向。
第 三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例外事件(exceptions)
(二) 負面認知三元素(negative cognitive triad)
(三) 移情關係(transference relationship)
(四) 場地理論(field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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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諮商與心理治療四大經典學派的核心理論概念與臨床機制:
- 例外事件(exceptions):源於焦點解決短期治療(SFBT),立足於建構主義與優勢取向(strengths-based),強調個體自身具備因應資源與潛能。
- 負面認知三元素(negative cognitive triad):源於貝克(Aaron T. Beck)之認知治療(CT),為解析憂鬱症病理形成與維持的核心認知基模(cognitive schema)。
- 移情關係(transference relationship):源於精神分析與心理動力學派(Psychoanalytic / Psychodynamic Therapy),探討潛意識動力、客體關係重現與人際互動歷程。
- 場地理論(field theory):源於勒溫(Kurt Lewin)之拓撲心理學並由**完形治療(Gestalt Therapy)**吸收深化,強調有機體與環境動態整合之整體論(holism)。
解題方法
本題為名詞釋義之申論題型,每小題配分 5 分,作答應採**「標準四層架構」**以兼顧理論深度與臨床實務:
- 學派源流與代表學者:精準標註概念之出處與代表人物,確立論述座標。
- 核心定義:明確界定該名詞在諮商專業中的核心意涵。
- 運作機制與內涵構成:詳述其運作歷程、次級構成要素或內在動力。
- 臨床應用與諮商意義:說明心理師如何在實務評估或介入技術中具體運用該概念。
解題技巧
- 專有名詞關鍵字精確性:
- 「例外事件」務必提及「問題未發生或嚴重度較輕之時機」、「資源賦能(empowerment)」及「複製成功經驗」。
- 「負面認知三元素」必須完整對應「自我(Self)、世界/經驗(World/Experience)、未來(Future)」,切勿混淆為認知扭曲(如全有全無、災難化)。
- 「移情關係」應指明「無意識投射過去重要客體(如父母)」以及在諮商中作為「此時此刻(here-and-now)工作焦點與修通(working-through)」的價值。
- 「場地理論」切忌泛指一般物理場所,應著墨於「人與環境不可分割之動態整體」、「接觸(contact)」與「圖/地(figure/ground)」的流轉。
- 版面編排層次化:每小題均獨立成段,善用標號分項陳述,利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掌握得分關鍵點。
【答案】
(一) 例外事件(exceptions)
- 學派淵源:由**焦點解決短期治療(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 SFBT)**創始人史迪夫・迪・夏哲(Steve de Shazer)與茵素・金・柏格(Insoo Kim Berg)所倡導。
- 核心意涵:指在當事人的生活經驗中,「問題本來應該發生但卻沒有發生」,或是「問題的嚴重程度相對較輕、當事人曾成功因應或緩解問題」的特定時刻與情境。
- 實務功能與技術應用:
- 瓦解問題無所不在的基模:打破個案認定「問題永久、普遍且無法撼動」的無力感與受害者心態。
- 發掘內在優勢與復原力:心理師透過「例外問句(exception questions)」,引導個案看見自己早已具備的因應資源與成功經驗。
- 建構解決導向策略:探討例外情境何以促成,協助個案複製並擴大有效的方法("Do more of what works"),達成滾雪球般的改變效益。
(二) 負面認知三元素(negative cognitive triad)
- 學派淵源:由**認知治療(Cognitive Therapy, CT)**創始人亞倫・貝克(Aaron T. Beck)提出,為闡釋憂
第 四 題30 分
諮商心理師應依「心理師法」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就目前實務工作現況而言,許多諮商心理師依「學生輔導法」由主管機關或學校進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在公私立各級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
請針對以「公職諮商心理師」進用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之諮商心理師與以「專業輔導人員」進用任職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的諮商心理師,就執業場所的性質、法定業務內容及角色定位等向度說明並比較兩者的主要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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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諮商心理專業在**「衛生行政體系」與「學校教育體系」**中之法制建構、制度功能、實務運作差異的整合理解。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學生輔導法》業於民國 113 年修正公布,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涉及之關鍵法規範與核心概念包括:
- 《心理師法》:第 10 條(執業場所限制與登記核准)、第 14 條(諮商心理師之法定業務範圍)。
- 《學生輔導法》(民國 111 年版):第 3 條(專業輔導人員定義)、第 6 條(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輔導)、第 13 條與第 14 條(專任與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進用與權責)。
- 公務人員法制與衛生行政組織:《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衛生局(含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組織規程。
- 雙軌身分與體系分工:釐清「公務員兼醫事專業人員」與「教育體系約聘/契約專業輔導人員」在權責、任務目標與服務對象之本質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比較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法制依據與實務現況對照法,針對題目明訂之三個向度(執業場所性質、法定業務內容、角色定位)逐一開展,採分項平行對比,並於文末以彙整表格總結,建立清晰完整的論述邏輯:
- 破題界定身分基礎:簡要說明兩種進用管道之進用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vs. 學生輔導法及契約進用規範)與人員屬性。
- 向度一:執業場所性質:從機關屬性(公權力行政機關 vs. 各級教育學習機構)、執業登記依據(《心理師法》第 10 條認可機構 vs. 學校/輔諮中心之認可與支援運作)進行空間與體系定位分析。
- 向度二:法定業務內容:對比兩者業務範疇。公職諮商心理師著重「公共衛生行政、政策法規擬定推動、心理衛生資源管理、高風險與精神個案追蹤」;學校專輔心理師則嚴格鑲嵌於「學生三級輔導體系」,以「第三級處遇性輔導之個別與團體諮商、危機干預、親師諮詢」為主。
- 向度三:角色定位:由權力關係與服務受眾切入,公職諮商心理師兼具「政策規劃監督者」、「公權力執行者」與「區域資源網絡整合者」;學校專輔人員則為「校園輔導網絡協同者」、「教育系統諮詢者」與「兒少學生權益倡導者」。
- 架構化統整:利用對照表格總結差異,以利閱卷委員快速掌握得分關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並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分析。針對題目所要求的向度與考點,其作答涵蓋重點剖析如下:
- 執業場所之爭點:不可僅寫「衛生局」與「學校」,必須點出其背後之法制性質——一者為行使公權力與行政指導之「衛生行政機關/社區心衛中心」;另一者為負有教育與育人任務之「學校教育機構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 業務內容之爭點:不可誤將公職諮商心理師之業務僅侷限於臨床個別諮商,實務上其法定職掌大量包含衛生政策規劃、立案稽查、委外案管考等「行政職能」;反之,學校專輔人員之法定業務則受《學生輔導法》嚴格限縮於三級處遇及輔導網絡支援,不具公權力裁處權限。
- 角色定位之爭點:須凸顯公職人員受《公務員服務法》拘束的「國家公權力受託人」色彩,以及學校專輔人員作為「跨專業教育團隊夥伴」之生態系統定位。
解題技巧
- 避免單一法條死背,強調跨法規對比:作答時應同時精確援引《心理師法》第 10 條、第 14 條與《學生輔導法》第 6 條之三級架構,展現跨領域法規的融會貫通。
- 切忌忽視「公職」的行政屬性:許多考生常誤認公職諮商心理師就是「在政府機關裡整天接案諮商的心理師」,此為嚴重失分陷阱。務必強調其「心理衛生行政、法規管理、督導稽查」與「公共心理健康(Public Mental Health)」之宏觀面向。
- 層次分明、善用標題與表格:申論題閱卷時間極短,答題時務必使用「一、(一)1. (1)」標準層次,各向度獨立成段,最後附上比較彙整表,視覺結構一目了然。
【答案】
針對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之「公職諮商心理師」,與依《學生輔導法》進用任職於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兩者在執業場所性質、法定業務內容及角色定位之比較說明如下:
一、執業場所的性質之比較
- 公職諮商心理師(衛生行政機關):
- 機關本質:屬於中央(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之公權力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其場所本質是推動公共政策、公共衛生行政及行使行政法規監督之行政場域。
- 執業登記基礎:依《心理師法》第 10 條規定,心理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職諮商心理師通常執業登記於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公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