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臨床心理師 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
乙市政府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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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行政法觀念:
- 行政規則與依法行政:衛生福利部 A 函如何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的「不正當之行為」,以及地方政府能否依此認定違章。
- 一行為不二罰:B 函所作的廢止登記、停止服務、強制轉介、罰鍰及公布姓名,是否都是對同一違規行為重複制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一)依 A 函認定甲有「不正當之行為」,有無違反依法行政?
無理由。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依據。法律概念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加以解釋,並依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合要件。但行政機關所訂頒的行政規則,原則上只能拘束機關內部,不能自行創設法律未規定的義務或違章事由。
本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已明定,不得對兒童為「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A 函將「不正當之行為」說明為:依行為人與兒童的年齡、身心狀態衡量,行為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所要求的注意義務,並對兒童權利造成相當傷害、痛苦,或使兒童陷於遭受惡害的危險。這是對法律既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未另外創設法律所無的違章事由。
本案丙僅10個月大,甲在客廳午餐時容任丙獨自在房間,未適切關注及照顧;該情形涉及幼兒生命安全,且使丙陷於遭受危險的狀態。乙市政府依法律規定及 A 函所示解釋,調查個案後認定甲的行為屬第49條第1項第15款的「不正當之行為」,並非僅憑行政規則另行處罰。因此,甲以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為由主張認定違法,無理由。
(二)B 函五項處置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無理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就同一行為重複施以性質相同的制裁;但同一違規行為可能同時引發不同法律效果。判斷重點在於各措施的法律目的與性質,而非措施數量。
| B 函處置 | 法律依據及性質 | 是否屬重複制裁 |
|---|---|---|
| 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 | 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的資格處置 | 否 |
| 停止托育服務 | 第26條之1第4項規定的停止服務命令 | 否 |
| 強制轉介收托兒童 | 第26條之1第4項規定的兒童保護與照顧安排 | 否 |
| 罰鍰6萬元 | 第97條規定的行政罰 | 否 |
第 二 題20 分
請以表格方式說明精神衛生法109年版與111年公布版在進行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制度的異同,例如審查單位、審查指標、審查對象範圍、審查成員、申請裁定次數等;以及111年公布版在此部分的新增特點與修正目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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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強制住院決定權如何由行政審查轉為司法裁定,以及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制度如何調整。重點在比較:
- 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由誰審查、審查標準為何。
- 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機關、審查對象與程序。
- 強制住院延長的裁定次數。
- 111年公布版新增的程序保障及修法目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111年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分階段施行;本題比較的是該修正公布版本的制度設計。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強制鑑定及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分流,再從審查機關、審查標準、對象範圍、成員、延長次數及程序保障逐項比較。最重要的制度轉折是:109年版由行政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111年公布版改由法院裁定,審查會則保留社區治療審查及協助聲請等職務。
109年版與111年公布版比較
| 比較項目 | 109年版 | 111年公布版 |
|---|---|---|
| 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的審查單位 | 中央主管機關設「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 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審查會更名為「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不再負責許可強制住院。 |
| 強制住院審查指標 | 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必要;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且經強制鑑定後仍有住院必要,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 | 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必要;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經強制鑑定仍有住院必要後,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裁定。 |
| 強制鑑定人數及時限 | 原則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專科醫師鑑定;離島得由一位醫師實施。強制鑑定應於緊急安置日起二日內完成。 | 原則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專科醫師鑑定;離島或偏遠地區得由一位醫師實施,特定緊急或特殊情形得以視訊設備進行。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三日內完成。 |
| 緊急安置期間 | 不得逾五日。 | 七日。 |
| 強制住院期間及延長 | 初次強制住院不得逾六十日;經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並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每次以六十日為限;未規定延長次數上限。 | 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不得逾六十日。延長須經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必要,並於期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延長聲請裁定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
|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單位 | 由中央主管機關的「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 由中央主管機關的「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法院審理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時,也可認為未達強制住院程度、但有強制社區治療原因,而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治療。 |
|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對象及指標 |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必要,且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 | 基本適用條件相近: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必要,且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另增法院得於強制住院聲請案件中裁定強制社區治療的途徑。 |
| 審查會成員 | 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
第 三 題30 分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推出「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下稱該方案),補助醫事人員及染疫死亡者家屬每人6次、每次最高2,000元之心理諮商服務,協助其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維護身心健康。
可執行心理諮商服務之單位(下稱心理諮商機構)為設有精神科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經向所在地心理諮商補助費用代審代付單位(下稱審付單位)登記參與該方案,並經衛生福利部公布者。
之後,地方縣市審付單位發現某所內心理師相互提供諮商服務並申請補助費用(下稱該行為)。某所長回復審付單位之詢問曰,該方案並未言明不可相互諮商,且疫情期間有許多防疫限制,此可視為彈性應變之舉。
審付單位請衛生福利部函釋該行為之適切性,衛生福利部因此發文全國審付單位釋疑:
(一)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均具該方案補助資格,即可依該方案之規定,檢據申請經費撥付及核銷。
(二)該行為疑違反心理師倫理中多重關係(multiple relationships)一事,倘有此情形發生,將依心理師法第59條規定轉請心理師公會調查妥處,審付單位將衛生福利部函釋轉知轄內所有心理諮商機構。
(每小題10分,共30分)
(一)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該心理治療所所長的角度說明該行為之適切性。
(二)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地方主管機關的角度說明如何處理該行為。
(三)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全國或各地區臨床心理師公會的角度,說明如何在收到或未收到倫理申訴的狀況下處理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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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三種不同責任:心理諮商機構及心理師的倫理責任、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責任,以及心理師公會的專業自律責任。衛福部函釋指出,具執業登記的醫事人員具方案補助資格,並將疑似違反多重關係的情形轉請公會調查;但補助資格成立,不代表相互提供諮商必然符合倫理,也不代表審付單位或主管機關可以取代公會作倫理裁決。
法規與倫理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心理師法》第59條規定,心理師公會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時,公會得依章程及法定決議程序予以處分。命題後公會倫理案件處理指引及倫理規範曾有修訂;本題仍依112年當時的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三個角色分別作答:
- 心理治療所所長:判斷相互諮商是否妥適,說明倫理風險、實務措施及補助核銷責任。
- 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機構管理、補助核銷及可能違法事項,並將倫理判斷交由公會依程序辦理。
- 臨床心理師公會:區分有正式申訴與尚無申訴兩種情形,說明調查處分及倫理教育、諮詢等自律作為。
(一)心理治療所所長的立場
1. 相互諮商有多重關係及利益衝突風險
同一所內心理師互相擔任對方的諮商服務對象,雙方同時是同事與諮商關係中的心理師、案主,屬於角色重疊的多重關係。這可能影響心理師的客觀判斷、保密與信任,也可能使雙方難以在諮商中坦誠討論工作關係或所內衝突。
「方案沒有明文禁止」不能直接推論行為合乎倫理。專業倫理規範的要求不以方案逐項列舉為限;心理師仍應依專業責任評估利益衝突及對案主福祉的影響。
2. 具體事實會影響倫理判斷
相互諮商並非僅因雙方是同事,就當然可以認定違反倫理。應查明雙方是否確實建立正式心理諮商關係、是否有合理的專業需求、是否另有適當服務資源,以及同事關係是否妨礙諮商的保密、自由表達和專業判斷。疫情限制可以納入情境評估,但不能單憑「彈性應變」即排除倫理風險。
3. 所長應採取的處理措施
所長應停止以同事互相諮商作為取得補助的慣常安排,並協助轉介至無直接職務或利益衝突的心理師或機構。若有緊急心理支持需求,應先依案主福祉安排可行服務,並清楚說明關係、角色、保密範圍及服務限制,留下評估與處理紀錄。補助申請及核銷則應確實反映服務對象、服務提供者與實際服務情形,不得以不實或不完整資料申請經費。
(二)地方主管機關的立場
1. 分開處理補助核銷與倫理疑義
審付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先依方案規定核對補助資格、服務紀錄、次數、費用與核銷資料。衛福部函釋所稱具執業登記者具有補助資格,是資格判斷;它並未替個別相互諮商行為作成倫理認定。若核銷資料不實、服務未實際提供或不符補助要件,應依方案及相關經費規定處理;若資料真實且符合明定要件,不能只因存在倫理疑義便逕自認定為補助違規。
2. 行使法定監督職權
第 四 題20 分
請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心理健康的看法,提出至少三項說明(10分),且另外選擇「SDGs」、「CRP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四項中的任一項,說明其對心理健康的主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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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依 WHO 的觀點,說明心理健康的意涵,至少提出三項;第二部分從指定的四項國際文件中擇一,說明其對心理健康的主張。作答重點是把心理健康寫成正向、整體且受環境影響的福祉狀態,而非只談精神疾病或症狀。
解題方法
先用 WHO 對心理健康的定義作為主軸,再拆解為數個可評分的面向:因應生活壓力、發揮能力、學習與工作、參與社群,以及心理健康不等於沒有精神疾病。第二部分選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第 12 條的健康權為核心,說明心理健康是健康權保障的一部分,以及國家應如何逐步實現此權利。
作答示範
一、WHO 對心理健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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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是心理福祉狀態 WHO 將心理健康描述為一種心理福祉狀態,使個人能因應生活中的壓力、發揮自身能力、學習與工作,並對社群有所貢獻。這說明心理健康不只是醫療上沒有診斷或疾病,而包含個人生活與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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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具有正向功能 心理健康使個人得以認識並發展自身能力,面對日常挑戰,維持學習、工作及人際生活。因此,評估心理健康時,不能只看是否出現症狀,也要考量個人是否具備福祉、適應與生活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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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與社會參與相連 WHO 的定義包括個人對社群有所貢獻,呈現心理健康並非孤立的個人狀態,也涉及人際連結、社會參與及對共同生活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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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不等於沒有精神疾病 心理健康是健康與福祉的整體構成部分,概念範圍大於「沒有精神疾病」。個人即使有精神疾病,仍可能在某些生活領域維持能力與參與;反之,沒有正式診斷也不代表其心理福祉必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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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受多層次因素影響 個人、家庭、社區及結構性因素都可能保護或損害心理健康。貧窮、暴力、不平等及歧視等生活處境,也會影響個人的心理福祉;因此,促進心理健康不能只依賴個人治療,也要改善其所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