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營養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及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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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各項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裁處權時效如何適用。判斷重點是區分:

  1. 行政罰: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制裁。
  2. 命除去違法狀態的行政處分:要求義務人停止違規或恢復原狀,目的在排除違法狀態,不具裁罰性。
  3. 行政執行措施:義務人不履行已確定的公法上義務時,藉由直接強制等方式實現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各措施的目的與功能定性,再看《行政罰法》第 27 條是否適用。若措施是行政罰,須判斷違反義務的行為何時終了;若是非裁罰性命令,則不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限制。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持續中的違規使用,屬持續行為,時效自違規使用行為終了時起算。

(一)三種措施的法律性質

1. 罰鍰:行政罰

罰鍰是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的行為所為之制裁,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因此,其裁處權受三年時效限制。

2. 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非裁罰性行政處分

這項命令要求土地使用人停止違規、變更使用或排除違法狀態,目的在使土地使用回復合法,並非處罰過去的違規行為。它是課予義務的不利行政處分,但不具裁罰性,故不是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第 27 條所定三年裁處權時效的適用。

3.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行政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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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請根據 110 年 1 月 13 日所修正之「學校衛生法」,試敘述學校營養師在辦理學校營養午餐時之職責與相關之應注意規範。(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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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營養師的法定職責」與「學校辦理午餐時必須遵守的供餐、衛生及管理規範」分開說明。作答主軸是《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23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以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學校衛生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的是第13條;本題涉及的餐飲及營養師規範,主要見於第22條至第23條之2。相關規定於115年仍應依下述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採「職責五項—供餐原則—衛生管理—午餐組織」的順序作答。先依第23條之1列出營養師五項職責,再以第23條說明餐食內容與食材原則,接續補充第22條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衛生要求,最後交代午餐供應會及學校自主管理機制。如此能兼顧營養師的工作範圍與辦理午餐的法規責任。

詳解

一、營養師的設置及法定職責

《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亦應置營養師若干人。營養師職責有五項:

  1.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督導餐飲場所、食材處理、供餐流程及相關從業人員符合衛生安全規定。
  2. 膳食管理執行:辦理或協助午餐菜單、供膳、食材及供餐品質等管理工作。
  3. 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透過課程、活動或宣導,協助學生建立健康飲食觀念與習慣。
  4. 全校營養指導:依學生營養需求提供全校性營養指導。
  5. 個案營養照顧:依個別學生的健康或營養需求,提供適當照顧與指導。

作答時宜完整寫出這五項法定職責,再用具體午餐工作說明其落實方式,避免只寫「設計菜單」而漏掉衛生督導、營養教育及個案照顧。

二、供餐及食材應遵守的原則

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學校供應膳食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並參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營養均衡的餐食;並實施健康飲食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還應遵守下列要求:

  • 提供蔬食餐選擇。
  • 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 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因此,營養師辦理午餐時,不能只考量菜色或成本,也須兼顧營養基準、食品安全、學生健康教育及法定食材要求。

三、飲食衛生安全及場域管理

《學校衛生法》第22條要求學校加強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的衛生管理,相關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所定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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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請列出「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所規範之應遵行事項用詞及其定義。另該規範中,營養標示應於包裝容器的何處及以何種方式標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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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重點有二:第二點所列五項用詞定義,以及第三點規定的營養標示位置與呈現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用詞及其定義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二點:

  1. 反式脂肪(酸):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的總和。
  2. 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3. 糖:指單醣與雙醣的總和。
  4. 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5. 營養宣稱:指以任何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標示位置及方式

依同事項第三點,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標示於包裝容器外表的明顯處,並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提供規定內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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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人體研究法對機構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如何進行管理與監督?(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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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法》第 16 條至第 18 條「研究計畫之管理」,重點是研究計畫經審查會核准後,仍須持續監督;審查通過不代表研究者得不受後續查核地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人體研究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 1 月 2 日,至民國 115 年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研究執行中」與「研究完成後」分階段作答,再區分研究機構、審查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責,即可完整呈現管理與監督制度。

一、研究執行中:研究機構負必要監督責任

依《人體研究法》第 16 條,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二、研究執行中:審查會定期查核並處理違失

依同法第 17 條,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必要時,得要求研究主持人提出研究進度報告,或進行實地查核。

審查會查核如發現違失,應令研究主持人限期改善;違失情節重大者,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並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研究完成後:審查會調查特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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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4 條規定將哪些人員納入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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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4 條所列,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的人員範圍。條文採列舉方式規定,共有七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4 條逐款列出人員,不要只回答「醫事人員」或「營養師」。其中「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是第一類;條文另將公共衛生師、長照服務人員、教保與托育相關人員,以及特定食品業者證照人員等列為其他類別。

條文列舉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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