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土地開發 國營事業聯招-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對於小組之:
- 人員性質
- 出席方式與法定出席人數
- 委員利益迴避及投標限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規規定即可。判斷重點有三:
- 委員及列席人員是否支領報酬。
- 委員能否委託代理人出席。
- 開會最低出席人數及委員參與採購案投標之限制。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出席人數達法定門檻」與「委員是否必須親自出席」是兩個不同問題。即使法規規定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也不代表委員可以由代理人代為出席。
選項分析
(A) 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正確。依該辦法規定,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不得因參與小組相關工作而支領委員職務報酬。
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小組委員得找代理人出席會議
錯誤。小組委員出席會議應由本人親自出席,不得由代理人代為出席。
小組審查採購案件涉及專業判斷、程序審查及責任歸屬,委員必須親自參與討論及表示意見,不能以委託代理方式取代本人出席。
因此,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C) 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正確。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符合開會之出席人數要求。
例如小組委員總額為 人,至少須有:
第 2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小額採購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對「小額採購」的程序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15萬元。因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常稱為小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但「得不經公告程序」不等於「一律免辦議價」,兩者程序概念不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分辨下列三種不同事項:
- 是否需要公開招標或公告。
- 是否需要進行議價。
- 是否需要辦理驗收及簽訂書面契約。
小額採購主要是放寬公告、招標及契約形式等程序,但並非所有採購案件都當然排除議價程序。因此,具有「皆」「一律」等絕對用語的選項,應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皆無需辦理議價程序
錯誤。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但法規並未規定所有小額採購均一律無須辦理議價。機關仍應依個案採購方式、價格合理性及實際需要,辦理報價、比價或議價等程序。
因此,「小額採購」的法律效果是得簡化公告及招標程序,而不是當然免除所有議價程序。本選項使用「皆」作為絕對表述,過度擴張小額採購的程序簡化範圍,故錯誤。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材料之檢驗人,以避免採購、驗收權責集中,維持驗收程序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小額採購雖可簡化部分程序,但不因此當然排除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的職務分工要求。本選項所述原則正確。
(C)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可採書面驗收
正確。
第 3 題2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採購金額會影響採購級距、適用程序及招標方式,因此法律對特殊採購型態設有明確計算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採購兼有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金額減去收入所得金額認定。
-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應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
-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 48 倍認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要件,尤其是後續擴充的計算,並非只要寫出「後續擴充項目」即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法定文字:
- 若選項完整符合條文,即為正確。
- 若選項省略法律所要求的必要條件,造成適用範圍擴張或縮減,即為錯誤。
本題應特別注意,條文對後續擴充的要求是載明「期間、金額或數量」,而非僅載明後續擴充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正確
廠商報價若同時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採購金額並非直接以全部金額計算,而是採取淨額認定:
因此,選項所述「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B) 錯誤
條文規定,必須是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後續擴充的「期間、金額或數量」時,才應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選項僅稱「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未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等法定要件,將法律規定簡化為只要列出擴充項目即可計入,並不符合條文原意。
因此,(B) 為錯誤選項。
(C) 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關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所規定,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時,哪些情形得不派員監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因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
其中,若辦理部分驗收,其部分驗收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始屬得不派員監辦的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事由逐一比對」方式判斷:
- 地區偏遠,監辦人員派遣確有困難者,得不派員監辦。
- 採購標的已在市場普遍銷售者,得不派員監辦。
- 經常性採購,得不派員監辦。
- 部分驗收須注意金額限制,不能只看是否為「部分驗收」。
本題的關鍵在於:民國111年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十分之一為15萬元;20萬元已超過15萬元,因此不符合該項免派監辦的金額要件。
選項分析
(A) 地區偏遠
正確。
採購案因地區偏遠,致監辦人員派遣確有困難時,屬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
因此,(A) 符合規定。
(B) 辦理部分驗收,監辦金額為20萬元
錯誤。
辦理部分驗收時,須符合部分驗收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限制。
民國111年公告金額為150萬元:
題目所稱監辦金額為20萬元,計算如下:
已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因此不得依此情形主張不派員監辦。
故(B)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5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之適用情形。
選擇性招標是指機關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僅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由於其限制參與投標廠商範圍,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列法定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 預先依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
-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
-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題即是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20 條列舉或授權認定之選擇性招標事由。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將各選項逐一與《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所列事由比對:
- 若選項內容直接符合條文列舉情形,即屬得採選擇性招標之範圍。
- 若選項僅描述採購標的在市場上的普遍程度,並非廠商資格、投標文件審查或投標準備成本等法定事由,即不屬第 20 條範圍。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市場上商品是否普遍」並非第 20 條所列選擇性招標事由。
選項分析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正確。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明文列舉之情形。
若投標文件內容複雜,機關必須投入相當時間進行技術、資格或履約能力審查,全面開放投標可能造成審查負擔過重,因此得先進行資格篩選,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正確。這也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明文列舉之情形。
例如投標前須製作大型規劃、工程設計、專業研究報告或投入高額試作成本,廠商準備投標的成本甚高,機關得透過選擇性招標先篩選適格廠商,避免不具履約能力之廠商任意投入或參與競標。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第 6 題2 分
關於機關訂定底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底價訂定時機、保密及特殊訂價方式」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
- 機關原則上應訂定底價。
- 底價原則上應於開標前訂定;採分段開標者,得於開價格標前訂定。
-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原則上應保密。
- 限制性招標議價時,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 因技術、品質、功能等差異,得訂定不同底價。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若選項內容符合底價訂定的法定時機或程序,即屬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機關得基於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履約期限或其他特殊情形之差異,訂定不同底價。
例如同一採購案允許不同技術規格或不同品質等級,不能以單一底價一體適用,機關得依各方案條件分別訂定底價。因此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原則上應予保密,以避免廠商得知機關可接受的最高價格,影響競爭及決標公平性。
「原則上」表示法律仍容許特定例外情形,但一般採購程序中,底價確實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保密。因此本選項正確。
(C) 正確
限制性招標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機關於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再據以核定底價。
第 7 題2 分
某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為 萬元,以原約條件後續擴充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預算金額
- 採購金額
-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的上限
- 保證金繳納名義
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案若於原契約中明定得以原條件後續擴充,計算採購金額時,應將後續擴充部分納入估算。
解題方法
本案原契約期間預算金額為 萬元,後續擴充 年,且以原契約條件辦理。若後續擴充 年的金額與原契約相同,則:
因此,後續擴充會影響「採購金額」的認定,但不代表原契約的預算金額立即變成 萬元。
選項分析
(A) 押標金可收取 萬元
錯誤。
押標金額度原則上不得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的 。本題已有預算金額 萬元,因此押標金上限為:
萬元超過 萬元上限,故不得收取 萬元押標金。
(B) 保證金可以分包廠商名義繳納
錯誤。
保證金得由第三人代為繳納,分包廠商可以代替得標廠商實際提供款項或擔保,但保證金仍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的名義繳納。
本選項將「代為繳納」誤寫成「以分包廠商名義繳納」,不符合規定。
(C) 履約保證金可收取 萬元
錯誤。
履約保證金原則上不得逾契約金額的 。原契約金額為 萬元,其上限為: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人員應有之操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揭示之採購人員基本操守。採購人員辦理政府採購,應遵守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效率及廉潔原則,不得因私人利益或不當行為影響採購程序及公共資源運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採購人員應避免妨礙採購效率、未公正辦理採購,以及利用機關場所營私等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反向選擇題」,題目問的是「非屬」採購人員應有之操守,因此要找出不符合採購倫理、且本身即屬不當行為的選項。
判斷重點有二:
- 選項是否符合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廉潔、公平與效率原則。
- 選項的文字是「禁止不當行為」,還是直接描述一種不當行為。
「浪費國家資源」本身即屬採購人員應避免的不當行為,並非應有的操守,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不得妨礙採購效率
正確。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兼顧合法性與行政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刁難或以不當方式增加採購程序障礙。此項符合採購人員應有的工作操守。
(B) 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
正確。採購人員應本於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採購,不得偏袒特定廠商、限制競爭,或以不當方式影響評選、審標及決標結果。此項是採購倫理的重要要求。
(C) 浪費國家資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關於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法定事由與適用客體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條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 第 6 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且追加契約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並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 第 7 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第 11 款:「因業務需要,自備條件買受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第 16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檢視各選項之採購行為是否符合法條明定要件,特別是「採購性質(工程、財物、勞務)」與「特定條款適用範圍」之對應關係。解題時需辨析哪些條款僅限特定採購類別使用:
- 檢視選項 (A)、(B)、(D) 是否分別完全對應第 11 款、第 7 款、第 16 款之法定要件。
- 檢驗選項 (C) 中「第 6 款」的法定適用客體是否涵蓋「財物採購」。
選項分析
- (A) 正確(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因業務需要,自備條件買受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規定。國營事業購買鐵塔用地屬於買受不動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依法得採限制性招標。
- (B) 正確(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之規定。
- (C) 錯誤(不得依該款辦理,為本題應選項目):
第 10 題2 分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委員會任務」及「成員給酬性質」等核心規範。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規定與當時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精準掌握《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法定條文:
- 成立時機: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如《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最有利標(第 56 條),原則上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若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例外得於「開標前」成立,絕不可能延至「開標後」。
- 成員給酬: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任務職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屬於評選委員會之法定任務。
據此比對各選項敘述,即可判定選項 (D) 違反採購程序規範。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辦理採購,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故此敘述正確。
- (B) 正確: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包含於招標前「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及辦理廠商評選等事項。故此敘述正確。
- (C) 正確: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主要測驗機關辦理採購時,有關「投標/開標廠商家數限制」及「合格廠商名單家數」之核心規範:
- 公開招標之開標家數與流標後處理(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之性質與家數(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相關評選辦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家數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 分段開標之後續階段家數限制(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採購法規之綜合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在不同招標階段對廠商家數的法定要求與例外規定:
- 確認公開招標原則上第 1 次需滿 家,但第 2 次及分段開標之後續階段是否仍受限。
- 辨析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是否有第 48 條「須滿 家」之適用。
- 檢驗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法定最低門檻家數。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因此,以公開招標辦理第 2 次開標時,得不受 家廠商之限制,即使僅有 家廠商投標亦得開標。
-
(B) 選項正確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如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其本質屬「限制性招標」,非屬第 48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開招標」,故無開標須滿 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與評選作業規定,即使僅有 家廠商投標,亦得進行審標與評選作業。
-
(C) 選項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格廠商名單,應有六家以上廠商。」機關辦理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時,法定最低合格廠商家數為 家,而非 家。
第 12 題2 分
機關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定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關於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法定範疇區分。
-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技術、人力、設備之廠商始能營造或供應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具有相當人力者。
- 具有相當設備者。
- 具有相當財力者。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比對法規明定之「特定資格」四大法定類別。
法規中特定資格的法定項目僅包含「經驗/實績」、「人力」、「設備」、「財力」四項。其餘如「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等,皆屬於所有一般採購即可要求之「基本資格」,不得混充為特定資格。
選項分析
- (A) 具有相當人力者: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例如要求具有專門技能之受雇從業人員證明、執業執照或相關年資等,屬於法定特定資格。
- (B) 具有相當設備者: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例如具有自備、租賃或具有製造特定器材之機器設備證明等,屬於法定特定資格。
- (C) 廠商信用之證明: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刊登採購公報 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之採購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及子法《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中關於「刊登採購公報與上網公告」之法定項目。(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政府採購之定義(《政府採購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支出性(動支公款)」行為。機關之「財物出租」或「變賣」係屬收入性質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法定應刊登採購公報 1 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之項目(《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招標公告(第 11 條):含公開招標、公開評選、選擇性招標等。
- 決標公告(第 12 條):符合特定門檻之得標結果。
- 無法決標公告(第 13 條):流標、廢標等無法決標之情形。
- 拒絕往來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第 14 條、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停權廠商名單。
解題方法
- 區分支出與收入行為: 政府採購法嚴格規範機關「動支公款」之招標、決標與違規懲處程序;機關辦理「財物出租」或「變賣」屬於收益行為,係依國有財產法或各級公產管理法規辦理。
- 檢視公告刊登管道: 雖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財物出租、變賣公告」專區供機關免費刊載以廣招徠,但該類資訊僅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非法定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日之採購資訊。
選項分析
- (A) 公開評選公告:非正確選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等規定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評選時所發布之公開評選公告,本質上屬於「招標公告」,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 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
- (B) 財物出租公告:正確選項(非屬應刊公報項目)。 財物出租屬於機關收入性質行為,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2 條之採購範圍,依法不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 14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關於不良廠商停權機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實體事由、救濟程序與內部審查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特別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重大變革):
- 救濟法定期限: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之「申訴」法定不變期間為 日(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2 項)。
- 犯罪事由之門檻:涉犯採購法刑事罪責之停權要件,已由舊法之「經起訴」修正提高為「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
- 拒不簽約之正當理由:廠商得標後以自身「報價錯誤」為由拒絕簽約,屬於內部過失風險,不構成免責之「正當理由」,仍該當停權要件(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
- 正當行政程序:機關作成停權通知前,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機會,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認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
解題方法 針對政府採購法停權規定與救濟程序,採用「法條規範要件比對法」逐一檢視:
- 程序期限檢視:區分「異議」( 日或 日)與「申訴」( 日)之法定期間,排除將申訴誤植為一般訴願( 日)之干擾。
- 構成要件檢視:確認 108 年修法後對刑事責任之構成門檻(無罪推定原則落實,須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確認得標後悔約是否具備客觀合法正當事由。
- 組織與程序要件檢視:確認停權前機關之法定內部組織程序義務(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廠商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日內(而非 日),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訴願法之訴願期間雖為 日,但採購法申訴屬於特別救濟程序,法定期間為 日。
-
(B) 選項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原規定「經起訴者」即予停權,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與無罪推定原則,民國 108 年修法已修正為「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因此廠商涉犯第 87 條圍標等罪名,若僅「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不符合停權事由。
-
(C) 選項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為停權事由。
第 15 題2 分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授權訂定之子法——《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契約標的之更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第 1 項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廠商得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同等品或較優品代之,其處理原則為:
- 基本原則:不得增加契約價金;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法定得申請更換之 4 款事由:
- 第 1 款: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第 2 款: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第 3 款: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第 4 款: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例外得增加價金之規定:依同條第 2 項,僅於第 4 款情形,經機關評估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並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原則禁止增加價金」與「唯一例外得增加價金」之法定事由:
- 當採購標的因客觀情事(如停產、分包商倒閉、天災不可抗力)必須變更時,屬於廠商應克服或承擔之替代履約範疇,機關僅同意其更換標的,但絕不額外給付價金(若因此節省費用還需扣減)。
- 唯有在標的更換具「主動增益性」(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且經機關評估「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並經核准時,機關基於物超所值之對價平衡原則,方得例外增加契約價金。
- 題目詢問「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之情境,直接對應第 4 款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廠商所提替換標的若較原契約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且經機關評估總體效益確實有利、報經核准者,得例外增加契約價金。
第 16 題2 分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所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特別採購機制及其授權子法《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排除與適用範圍的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與命題當年相同):
- 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國家安全、緊急事態或公務巨額等特別採購,得不適用本法關於招標及決標之規定。
-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稱得不適用之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法理邏輯在於:特別採購雖因時效或特殊需求而放寬招標與決標程序,但攸關採購保密、公平防弊、誠信履約及資訊公開等根本秩序之法條,依法仍不得排除適用。
解題方法
- 剖析題幹語意:題幹問「得不適用……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即尋找「依法仍應適用、不得免除」之事項,並辨識選項中何者敘述錯誤。
- 對照但書規定:
- 仍應適用之法條包括:第 34 條(保密)、第 50 條(不予決標)、第 58 條(標價偏低處理)、第 59 條(禁止行賄)、第 60 條(未說明不予決標)、第 61 條(決標公告)及第 62 條(決標資料彙送)。
- 核對選項邏輯:
- 選項 (C) 主張「可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處理」,明顯違背《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但書將第 58 條列為「強制仍須適用」之規範,故 (C) 的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正確(屬於仍應適用之情況)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但書,特別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關於底價保密之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依法仍應維持保密狀態。
-
(B) 機關在開標後,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正確(屬於仍應適用之情況)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但書,特別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防弊條款。開標後若發現廠商有以偽造、變造或不實文件投標等情事,機關仍應依法不予決標。
-
(C) 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 ,可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處理: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但書,得不適用之範圍不包括《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
第 17 題2 分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授權訂定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中,關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之運作規範、審查流程、不公開原則以及調解小組人數編制之理解。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將題幹選項與《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條文進行比對,著重辨析「審查順序」、「調解公開與否」、「調解小組委員人數」及「不受理決議事由」。解答時需區分「調解小組人數」與「申訴審議委員會整體委員人數」之差異,精準判斷數字與組織層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對於調解事件,應先進行程序審查;其無應不予受理之情事者,再進行實體審查。符合「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
- (B) 正確: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4 條規定,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之商業機密與商譽,俾利雙方於無後顧之憂下進行溝通協商。
- (C) 錯誤: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事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調解會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員,依事件性質及所涉專業領域,自工程、財務或法律各組調解委員中抽選委員 人至 人組成調解小組進行調解程序,而非 人至 人。選項所列數字為不正確之干擾項(若為《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則為 人至 人)。
第 18 題2 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有關「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之法定類型。本解題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一致)。
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
「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採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政府採購法規授權之計費辦法中,並不存在「契約金額一定比例計費法」此一法定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條文對照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條列舉對照:對照《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所列出的四種法定計費方式。
- 抓出混淆選項:辨識出選項 (C) 的「契約金額一定比例計費法」並非採購法規定義之計費名稱(法定第四款為「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故該項敘述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適用於工作範圍明確,且所需人力與時間可精確核算之專業服務。
- (B)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技術性高或工作範圍難以預先精確估算總價之專業服務項目。
- (C) 契約金額一定比例計費法: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第 19 題2 分
依據我國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大要說明,下列何者非屬 GPA 的特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之基本性質、架構特點及適用範圍除外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 GPA 大要說明及相關法規為準)
- 協定性質(複邊協定):GPA 屬於 WTO 架構下的「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非「多邊貿易協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僅對自願簽署並經諮商承諾開放的會員國具法律拘束力。
- 市場開放方式:各締約國透過雙邊或多邊諮商,以「正面清單」列明適用機關(中央、地方、其他實體)、採購類別(財物、勞務、工程)及門檻金額,在相互對等基礎上開放市場。
- 國內法接軌:我國制定《政府採購法》之重要目的即在與國際接軌,已將 GPA 核心精神(如不歧視原則、透明化、刊登公報、等標期及異議申訴爭議處理機制)全面納入採購法體系。
- 適用除外項目(轉售排除):GPA 明文規定不適用於「以商業轉售或供生產供商業銷售之貨品為目的」之採購。因此,公營事業為商業轉售或供加工生產產品轉售所採購的原物料,不屬於 GPA 規範與開放的範疇。
解題方法
從 GPA 的「協定法律屬性」、「開放諮商機制」、「我國立法配合」與「採購標的之目的(公用 vs. 商業轉售)」四個切入點逐一檢視:
- 判斷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 GPA 協定內文與工程會 GPA 說明手冊之定義。
- 重點鎖定「採購目的」,辨析政府公務消費採購與公營事業商業營運採購在國際協定適用上的界線。
選項分析
-
(A) 為複邊協定:正確(屬 GPA 特點)。 GPA 屬 WTO 附錄四之複邊協定,僅由承諾遵守的 WTO 會員國共同簽署加入,非全體 WTO 會員一體適用。
-
(B)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正確(屬 GPA 特點)。 GPA 採諮商承諾制,各會員國透過附錄清單(清單包含中央機關、次級地方機關、公營事業及公法人等實體清單)相互提供對等的市場進入機會。
第 20 題2 分
關於得免收押標金的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關於機關「得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法定例外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押標金之主要目的係擔保投標廠商於開標至決標期間不任意撤回報價,以及得標後能按時履約簽約。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繳納押標金,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得考量採購性質或行政效率而免予收取。
解題方法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一、勞務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之必要或可能者。」
解題切入點為將各選項敘述對照上述法條但書之四種法定得免收情形,檢查其採購類別、辦理方式或金額門檻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勞務採購:敘述正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因勞務採購主要涉及人力、技術或專業服務,性質與工程或財物採購不同,故法定得免收押標金。
- (B) 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敘述有誤(本題答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僅有「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始得免收押標金。若已「達公告金額」,因採購規模與履約風險較大,原則上仍應收取押標金,不得直接免收。
- (C)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敘述正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
第 21 題2 分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有關適用機關之定義、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限制,以及附加採購之實質要件與金額上限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細節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 適用對象與數量限制:確認適用機關定義(第 2 條)與訂購數量金額範疇(第 6 條第 1 項)。
- 查核金額限制:確認高額採購原則禁止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例外規定(第 6 條第 2 項)。
- 附加採購門檻:檢查附加採購之相關性及金額上限兩大限制要件(第 6 條第 5 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正確: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除非本契約已將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數量或金額納入招標採購項目)。因此「原則上不得利用」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文意旨。
- (C) 正確: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 (D) 錯誤: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附加採購除應與訂購標的相關外,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金額。
第 22 題2 分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附屬子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法規熟悉度。本法規適用於我國未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或未締結相關雙邊/多邊協定適用範圍內之採購案(即「非條約協定採購」)。重點涵蓋:
- 非條約協定採購與外國廠商之法定定義(含「原產地」判定原則)。
-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之自主裁量權與限制措施(得限制或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得訂定特別條件或我國廠商優先待遇等)。
-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機關採購之準用規定。
註: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條約協定採購(如 GPA 採購)」與「非條約協定採購」在保護國產與市場開放上的本質差異:
- 條約協定採購:須遵循國民待遇與無歧視原則,不得任意限制協定締約國廠商參標。
- 非條約協定採購:我國不受國際條約約束,機關具備高度保護國內產業與自由裁量的政策工具。即使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機關仍得附加特別條件或優先採購國產品等限制措施。
- 對照《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相關條文(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1 條),逐一核對選項文義即可精準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故本項敘述無誤。
-
(B) 正確。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外國法人,不包括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法人。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此規定旨在防範國內廠商以轉口貿易引進外國財物或勞務規避採購限制,故本項敘述無誤。
-
(C) 錯誤(本題應選答案)。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個案特性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限制外國廠商參與。縱使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仍得採行下列限制措施:
- 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廠商參與之特別條件。
第 23 題2 分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共同投標辦法》規定為準。核心在於共同投標家數、成員另行投標、押標金繳納方式,以及同業、異業共同投標的判斷。
核心觀念
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共同履約。依《共同投標辦法》:
-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三家為原則。
-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但涉及專利或特殊工法、技術者,得依招標文件規定例外允許。
- 押標金原則上由各成員分別繳納;共同投標協議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同業共同投標,是成員屬同一行業;異業共同投標,則是成員分屬不同業行。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文字即可。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共同投標的家數上限原則。
- 再檢查成員是否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投標,以及是否有專利、特殊工法或技術的例外。
- 判斷押標金的原則性繳納方式。
- 最後依「同業」與「異業」的定義檢查成員組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共同投標辦法》規定,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三家為原則。因此「不超過3家為原則」符合規定。
要注意這是「原則」,並非絕對不得超過三家;有必要時,仍可能例外增加家數。
(B) 正確
共同投標廠商的成員,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以避免同一廠商透過不同組合重複參與投標。
但涉及專利或特殊工法、技術時,法規允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讓共同投標廠商的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例外規定。
(C) 正確
第 24 題2 分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該準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 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事由是否與法規要件完全相符,尤其要注意「經起訴」與「經判刑確定」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所列之不得擔任事由:
- 若選項的法律效果、處分種類及確定要件均符合規定,即為正確敘述。
- 若選項降低或改變法規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即屬錯誤。
其中刑事案件須區分:
- 「起訴」: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 「判刑確定」:法院判決有罪,且判決已確定。
法規要求的是「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是單純遭到起訴。
選項分析
(A) 犯貪污經起訴
錯誤。
民國111年法規所要求的是「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而本選項僅稱「經起訴」。起訴並不代表已經有罪判決確定,尚不符合不得擔任評選委員的法定要件。
因此,(A) 將「判刑確定」誤寫為「經起訴」,屬於錯誤敘述。
(B)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正確。
褫奪公權會限制人民行使特定公民權利及擔任公職等資格。在褫奪公權期間,若尚未依法復權,即屬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
(C)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正確。
第 25 題2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採書面驗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有關「書面驗收」的適用情形。
原則上,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但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原則不得採書面驗收。不過,若符合該條所列例外情形,仍得採書面驗收,包括:
- 小額採購。
- 分批驗收,其部分驗收金額不逾查核金額十分之一。
-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是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所列「得採書面驗收」的情形。
若四個選項均屬法條列明的例外,就不能選出「不得採書面驗收」的選項;此時應判斷題目本身有誤,或題幹原意應為「下列何種情況得採書面驗收」。
選項分析
(A) 小額採購 正確。小額採購屬於得採書面驗收的情形,並非不得採書面驗收。
(B) 分批驗收金額不逾查核金額十分之一 正確。法條所稱為「分批驗收,其部分驗收金額不逾查核金額十分之一者」,得採書面驗收。選項文字雖略為簡化,實質符合規定。
(C)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正確。此類財物的供應內容、計價方式及數量通常已有一定標準,屬法條明定得採書面驗收的例外情形。
第 26 題2 分
關於國土計畫法之目的,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第 1 條所規定之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目的包括:
- 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
- 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 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 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將各選項與法條所列的立法目的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選項辨識題,直接採用「法條目的逐項對照法」:
- 找出選項是否為《國土計畫法》第 1 條明文列出的目的。
- 注意選項是否偷換概念,例如將「國家永續發展」改寫成「提升土地價值」。
- 未出現在立法目的中的敘述,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
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之一即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此項屬於法條原文概念。
(B) 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正確。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是國土計畫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反映國土利用不能只重視開發,也必須兼顧環境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
(C) 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1 條明定「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目的在於改善遭受不當開發或破壞的地區,恢復其環境功能與國土安全。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土計畫中,都會區域計畫應載明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1年國土計畫相關法規中,「都會區域計畫」應載明內容的基本架構。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計畫形成階段的背景、現況、目標與策略;
- 土地利用管理原則;
- 計畫執行與實施機關等後續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相關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都會區域計畫的基本內容:
- 「規劃背景及現況分析」屬於計畫編製的基礎資料。
- 「計畫目標及策略」屬於計畫的核心內容。
- 「土地利用管理原則」是國土計畫進行土地利用配置與管制的重要內容。
- 「執行計畫」並非都會區域計畫應載明的正式項目名稱。
因此,選項中不屬於應載明內容者為「執行計畫」。
選項分析
(A) 土地利用管理原則:正確
都會區域計畫必須處理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基本方向,包括土地開發、保育、建設及使用管制等原則,作為後續土地利用管理及相關計畫推動的依據。
(B) 計畫目標及策略:正確
計畫必須先確立都會區域的發展目標,再提出達成目標的空間發展與土地利用策略,因此「計畫目標及策略」屬於計畫應載明的重要內容。
(C) 執行計畫: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28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有關都市設計與公共環境規劃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的重要公共設施、公共開放空間、主要景觀道路及其他重要景觀地區,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其重點在於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居民使用需求且友善便利的都市環境,相關規劃設計內容包括:
- 景觀植栽
- 街道傢俱設施
- 無障礙空間
「自行車道系統」主要屬於都市交通與道路運輸系統規劃事項,並非上述都市設計條文所列的規劃設計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非屬」,因此採取排除法:
- 先找出題幹所指的法規範圍: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社區活動需要的都市設計事項。
-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都市景觀、公共開放空間或環境品質設計內容。
- 若選項主要是交通運輸系統或道路網絡規劃,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都市設計事項。
依此判斷,前三項均屬於都市環境與公共空間的設計內容,只有自行車道系統偏向交通系統規劃,故選擇(D)。
選項分析
(A) 景觀植栽
正確。景觀植栽可改善都市景觀、調節微氣候、提供遮蔭,並可配合地方特色及居民日常活動需求進行設計,屬於都市環境與景觀設計事項。
(B) 街道傢俱設施
正確。街道傢俱包括座椅、照明、指標、垃圾桶、遮棚及其他街道附屬設施,可影響街道空間的使用性、識別性與地方風貌,屬於都市設計的重要內容。
(C) 無障礙空間
第 29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事項」法定內容之熟悉度。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限制。其應規定事項包含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限制、建蔽率與容積率、建築基地規模、退縮建築深度與使用限制、綠覆率、透水率及排水逕流平衡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第 2 項所明列之 6 款應規定事項:
-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限制。
- 建蔽率及容積率。
- 建築基地之規模。
- 建築物退縮建築之深度及退縮地之使用限制。
- 綠覆率、透水率及排水逕流平衡。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對照各選項即可直接找出非屬法定要項之名詞。
選項分析
- (A) 綠覆率:屬法定事項。明定於第 35 條第 2 項第 5 款,旨在維持都市景觀與生態綠化機能,故不選。
- (B) 排水逕流平衡:屬法定事項。明定於第 35 條第 2 項第 5 款,目的在配合都市防災與出流管制,降低都市開發對周邊排水系統之衝擊,故不選。
- (C) 綠化比:非屬法定事項。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項建築基地符合得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中,關於建築基地得申請實施綜合設計(留設開放空間)之使用分區與最小基地面積門檻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2 條第一項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申請綜合設計,應符合下列使用分區及基地面積要件之一:
- 商業區、市場用地:基地面積應在 平方公尺以上。
- 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基地面積應在 平方公尺以上。
(註:現行法規此處規定仍維持一致,尚無顯著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將法規定義之兩大類使用分區與對應之最小面積門檻建立對照關係:
- 分類歸納分區與面積門檻:
- 第一類(商業區、市場用地):面積門檻 平方公尺。
- 第二類(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面積門檻 平方公尺。
- 比對選項:將題目中各選項的分區歸類後,檢查其給定面積是否滿足法定的最小面積門檻(即:)。
選項分析
-
(A) 位於市場用地,面積 平方公尺:錯誤。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2 條,市場用地屬於第一類適用分區,法定最小基地面積門檻為 平方公尺。選項給定面積為 平方公尺,未達 平方公尺之門檻(),故不符合規定。
-
(B) 位於商業區,面積 平方公尺:錯誤。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2 條,商業區屬於第一類適用分區,法定最小基地面積門檻為 平方公尺。選項給定面積為 平方公尺,未達 平方公尺之門檻(),故不符合規定。
-
(C) 位於住宅區,面積 平方公尺:錯誤。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2 條,住宅區屬於第二類適用分區,法定最小基地面積門檻為 平方公尺。選項給定面積為 平方公尺,未達 平方公尺之門檻(),故不符合規定。
第 31 題2 分
全國國土計畫的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年為原則,依規定每幾年須通盤檢討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對「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年期與通盤檢討週期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全國國土計畫:
- 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年為原則。
- 應每 年通盤檢討一次。
- 必要時,得隨時檢討。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計畫年期」與「通盤檢討週期」是不同概念。計畫年期上限為 年,但通盤檢討並非每 年一次,而是每 年一次。
解題方法
直接依《國土計畫法》關於全國國土計畫的規定判斷:
故應選擇每 年通盤檢討一次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年:錯誤。 年並非全國國土計畫法定的通盤檢討週期,容易與其他計畫或定期檢討制度混淆。
-
(B) 年:正確。 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每 年通盤檢討一次。
-
(C) 年:錯誤。 年是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年為原則」的上限,不是通盤檢討週期。
第 32 題2 分
林區(Lynch)提出都市意象可分為 個實質形式探討,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林區(Kevin Lynch)對「都市意象」構成內容的分類。
林區認為,環境意象可由三個基本面向加以分析:
- 自明性(Identity):都市空間或構成要素具有獨特性,能與其他要素區別。
- 結構(Structure):各空間要素彼此間的相對位置、連接關係與整體組織。
- 意義(Meaning):都市空間對使用者所產生的功能、文化、歷史及心理意涵。
因此,標準的三項內容是「自明性、結構、意義」,並非「自明性、結構、意象」。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名詞辨識法」。先回憶林區都市意象的三項分析面向:
再將各選項與上述三項逐一比對,即可發現「意象」本身是研究的整體主題,不是三個構成面向之一;正確用語應為「意義」。
選項分析
(A) 自明性
正確。自明性是指都市中的道路、地區、節點或地標等要素具有清楚而獨特的識別特徵,使人能夠辨認其個別性,對應林區所稱的 Identity。
(B) 可辨認性
就都市意象的表現而言,可辨認性是自明性的重要效果,表示都市空間具有清楚的識別特徵,能被使用者辨認。因此本選項可視為自明性的相關描述,並非本題所要指認的錯誤選項。
須注意,「可辨認性」有時也用來描述都市環境是否容易閱讀與形成清楚意象,概念上與自明性密切相關。
(C) 結構
第 33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完成公共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有關「分期分區發展」及公共設施完成期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
-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 3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 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應於 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
法源為《都市計畫法》關於分期分區發展之規定。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判斷兩個法定期限,直接依序記憶並配對:
因此答案為「3年、5年」。
選項分析
-
(A) 2年、3年:錯誤。 第一期發展地區完成細部計畫的期限不是2年,公共設施完成期限也不是3年。
-
(B) 2年、5年:錯誤。 雖然公共設施完成期限5年正確,但第一期發展地區完成細部計畫應為3年,不是2年。
-
(C) 3年、3年:錯誤。 完成細部計畫的3年正確,但細部計畫發布後完成公共設施的期限為5年,不是3年。
第 34 題2 分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幾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交換之「優先審查順位」規定。
政府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減輕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劃設未經徵收所衍生之民怨與限制,特別設立公保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機制,並依「劃設時間長短」劃分處理之先後順位。
解題方法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6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先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年限。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列為第一順位;劃設二十五年以下者,列為第二順位。」
因此,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 年 未經政府取得者,依法列為第一順位並得優先辦理交換。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年為《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所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法定年期,並非公保地交換之優先順位門檻。
- (B) 錯誤: 年並非法定公保地優先交換順位之年限劃分標準。
- (C) 錯誤: 年常出現於《民法》之不動產時效取得或《土地法》部分消滅時效規定,非本辦法規定之第一順位門檻。
第 35 題2 分
「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而設置」,上述為何種分區或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規劃與休閒遊憩管理」範疇中,各類法定遊憩與保育特定分區之法定定義與主管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引文出自《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對於森林遊樂區之法定定義:「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劃定為森林遊樂區,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之場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捕捉題幹中的專屬關鍵字:
- 「森林生態保育」:直接排除了屬於都市計畫、觀光或國家公園體系之一般性風景遊憩區。
- 「自然體驗」與「環境教育」:為林業主管機關針對國有林地規劃森林遊憩活動時之核心宗旨。
- 對照土地開發與環境規劃常見之四大遊憩分區(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法源與定義,即可精準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風景區:錯誤 依《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土地使用分區,主要著重於地景與景觀維護,無題幹所列之完整專有法定定義文字。
- (B) 風景特定區:錯誤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6 款規定,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具有優美自然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係以整體觀光遊憩資源開發與經營管理為核心。
- (C) 國家公園區:錯誤 依《國家公園法》第 1 條,國家公園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置,內部再細分為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第 12 條),並非題幹之定義。
- (D) 森林遊樂區:正確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濕地系統功能分區?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環境規劃與生態保育」領域中重要濕地之功能分區及其管制體系,法規依據為《濕地保育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
依《濕地保育法》第 16 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
- 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 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 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以容許環境教育、解說及研究使用為限。
- 管理服務區:為提供濕地經營管理、遊客服務及必要設施使用為限。
- 其他分區: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解題方法
- 法規專有名詞比對:本題為環境規劃法規之基礎記憶題。解題時直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濕地保育法》第 16 條明定之五類法定功能分區(核心保育、生態復育、環境教育、管理服務、其他分區)。
- 辨別混淆概念:命題者常將不同環境保護法規(如《國家公園法》之「特別景觀區」、「遊憩區」)之分區名稱混入,藉以測試考生對不同法規土地使用分區的掌握度。
選項分析
- (A) 核心保育區:屬於法定功能分區。依《濕地保育法》第 16 條第 1 款,主要用於保護濕地最核心之生態敏感資源,管制最為嚴格,僅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
- (B) 生態復育區:屬於法定功能分區。依《濕地保育法》第 16 條第 2 款,針對退化或遭受破壞之區域進行生態棲地恢復與重建,僅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
- (C) 景觀遊憩區:非屬法定功能分區。《濕地保育法》並無劃設「景觀遊憩區」;與公眾參訪、解說及服務相關之分區為「環境教育區」與「管理服務區」。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岸地區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岸管理法》中關於海岸保護區之劃設標的及其分級標準(一級與二級之劃分)。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文未修正): 《海岸管理法》第 12 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符合下列各款之海岸資源,應劃設海岸保護區;其依其他法律已劃設之保護(留)區,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保護,並納入海岸保護計畫,中央主管機關不再劃設:
- 第一款:重要水產資源繁衍之棲地。
- 第二款:重要野生動植物之棲息環境。
- 第三款: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
- 第四款:具有特殊自然地景、文化資產之地區。
- 第五款: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
- 第六款:地下水補注區。
- 第七款: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 第八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予保護之地區。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地區,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前項第七款之地區,應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但其他法律另有保護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題方法
- 法條對照法: 《海岸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共列出 8 款海岸資源保護標的,第 2 項則明確將其區分為「一級」與「二級」:
- 一級海岸保護區:第 1 款至第 6 款、第 8 款(涵蓋水產棲地、動植物棲息、國際/國家級濕地、特殊地景/文資、生物多樣性、地下水補注及其他指定地區)。
- 二級海岸保護區:僅第 7 款「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 性質區分法: 一級保護區著重於不可逆、脆弱度極高之「核心生態、水資源與文化地景保育」;第 7 款包含「休憩」功能,具備觀光與公共利用性質,保護強度次之,故法律明定劃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選項分析
- (A) 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非屬一級海岸保護區(正確選項,符合題意)。 依《海岸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2 項規定,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明定應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 (B) 地下水補注區:屬一級海岸保護區。 依《海岸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地下水補注區為法定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之項目。
第 38 題2 分
透過系統性的思考進程,從資料收集與分析、目標設定、預測替選方案,到最佳替選方案、計畫、執行及回饋,為何種規劃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與區域規劃理論中的「規劃程序模式」(Planning Models),特別是古典主流的「理性綜合規劃模式」(Rational Comprehensive Planning Model,簡稱理性式規劃)。
理性規劃模式源自科學實證主義與系統分析方法(System Analysis),由 Banfield、Meyerson 及 Faludi 等學者系統化歸納。其核心精神為:規劃者本於「客觀中立的技術專家」角色,透過邏輯嚴密、結構化且具循環修正(回饋機制)的系統化步驟,尋求達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替選方案」(Optimizing Solution)。
標準的理性規劃程序包含以下環節:
- 界定問題與資料蒐集分析(Problem Identification & Data Analysis)
- 確立目標與指標(Goal & Objective Setting)
- 研擬與預測替選方案(Generation & Forecasting of Alternatives)
- 方案評估與擇定最佳方案(Evaluation & Selection of Best Alternative)
- 計畫擬定與執行(Plan Formulation & Implementation)
- 監測、評估與回饋修正(Monitoring & Feedback Loop)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列出規劃流程的具體步驟:
「系統性的思考進程」 「資料收集與分析」 「目標設定」 「預測替選方案」 「最佳替選方案」 「計畫」 「執行及回饋」
解題切入點在於比對各規劃學派之程序特徵:
- 具備完整、線性且包含科學預測、全面評估與反饋循環(Feedback Loop)的「封閉系統決策過程」,正是理性式規劃的標準定義。
選項分析
-
(A) 理性式(正確) 理性規劃模式(Rational Planning)主張規劃是一套科學、系統化的理性決策歷程,強調從客觀調查、目標訂定、多元方案預測比較,到評估選出最優方案並付諸執行與動態回饋。題幹之敘述完整契合此模式之定義。
-
(B) 藍圖式(錯誤) 藍圖式規劃(Blueprint / Master Planning)又稱終極狀態規劃(End-state Planning),源自建築與土木工程傳統。此模式強調靜態的實體空間配置與確定性的遠期實體藍圖,缺乏動態調整、社會經濟目標評估與系統性的「執行回饋(Feedback)」機制。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之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同管道法》中有關「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之地區與工程項目」之法定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依《共同管道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明定事項之直接比對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共同管道法》第 11 條明文列舉之九大類法定「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之特定開發地區與重大工程項目:
- 新市鎮開發
- 新社區開發
- 農村社區更新重劃
- 辦理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都市更新地區
- 大眾捷運系統
- 鐵路地下化
- 其他重大工程
將題目選項對照上述法定九大項目,非屬列表內之項目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新市鎮開發:不選(屬於法定優先施作地區)。 明文規定於《共同管道法》第 11 條第 1 項。新市鎮開發屬於整體規劃之大規模新興開發區,於開發階段優先納入共同管道,可避免日後道路反覆開挖。
- (B) 都市更新地區:不選(屬於法定優先施作地區)。 明文規定於《共同管道法》第 11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地區多位於舊市區,地下管線老化且錯綜複雜,藉由都市更新整體重建或整建時優先施作共同管道,能徹底改善都市公共設施品質。
- (C) 優先發展區:當選(非屬法定優先施作地區)。
第 40 題2 分
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上述為何種規劃設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中關於市區道路功能分類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帶)之規劃設計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公共設施帶之定義: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 條規定,係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帶狀空間。
- 主要及次要道路之設計規定: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規定,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各款規範:
- 應留設人行道。
- 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 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 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備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重點內容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 定位條文出處與關鍵字: 題目敘述「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直接對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第 2 款之明文法條文句。
- 比對適用道路層級: 該標準第 5 條之標題與本文開頭即明定其適用範疇為「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據此可精準判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錯誤。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範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4 條,主要強調連續流通行、出入口管制、高架或地下化及中央分隔設施;「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係規範於第 5 條之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
- (B)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正確。完全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第 2 款之文字規定。
- (C) 聯外道路:錯誤。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都市人本交通於人性化規劃設計之考量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領域中「都市人本交通」(Human-oriented Urban Transportation)之人性化規劃設計原則(本題觀念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及都市設計理論為準)。
「都市人本交通」旨在打破過去以「機動車輛通行效率」為導向的傳統車本規劃觀念,轉變為以「人(行人及弱勢使用者)」為核心的空間規劃思維。在人性化規劃設計中,重點在於保障行人路權、營造無障礙環境、形塑親切的街道空間尺度,並提升交通系統與標誌設施之簡明性與易讀性,以降低使用者的認知負擔與危險發生率。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人因工程與人本交通設計原則」進行概念比對與邏輯去贅判斷:
- 主體變更:從「車本」轉換為「人本」,必然須以使用者的屬性與需求作為考量主體對象。
- 路權階層:確定不同運具與使用者的認知優先順序(行人 非機動運具 大眾運輸 私人車輛)。
- 空間尺度:依據人體工學與步行心理,街道空間應形塑合宜尺度(Human Scale)。
- 訊息傳遞:人性化設計講求交通資訊與環境標示的「清晰、簡明與易識別性」,應盡量降低視覺雜訊、簡化環境訊息,避免造成使用者的「資訊過載(Information Overload)」與認知混淆。因此,「豐富環境訊息」反會造成負擔,不符合人性化與易讀性的設計初衷。
選項分析
- (A) 考量主體對象(屬考量點,不選):人性化規劃設計必須精確分析空間使用者的族群特性(如高齡者、兒童、身心障礙者及一般行人),依據不同主體對象的身體機能與通行需求,提供相應的街道設施與無障礙空間設計。
- (B) 認知優先順序(屬考量點,不選):人本交通強調路權分配與設計思維的優先順序認知,確立「行人安全與通行」優於機動車輛行車速率,使規劃設計者與道路使用者皆能清晰瞭解運具使用與空間共享的優先等級。
第 42 題2 分
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上述為何者之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公園法》中關於「國家公園」與國家公園內各特定分區、國家自然公園之法定名詞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為準,現行法規範亦相同。
《國家公園法》第 8 條對相關名詞之法定定義如下:
- 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 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 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 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對照法」與「概念層級區分法」切入:
- 法條對照:將題幹敘述「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與《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第 1 款條文進行文字比對,兩者完全一致。
- 層級區分:題幹提及「保育、育樂及研究」三大目的,屬於整體園區設立之綜合性目標(國家公園);而非單一功能分區(如僅強調保護天然生物社會的生態保護區,或僅限制開發特殊地理景觀的特別景觀區)。
選項分析
- (A) 生態保護區(錯誤):依《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第 4 款,生態保護區是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其重點在於「嚴格保護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屬於內部分區而非整體園區定義。
- (B) 特別景觀區(錯誤):依《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第 3 款,特別景觀區是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關鍵在於「無法以人力再造」,亦屬於內部分區之一。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開發行為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進行第 2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行政體制為準。(提醒:原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組織改造升格為「環境部」,現行法主管機關職權已移撥環境部,但本題解題依然以命題當年之體制與法規架構為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關於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之分級審查機制與第二階段環評之適用範疇。
- 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範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工廠設立、工業區開發、新市區建設、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環境保護工程興建等,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環評之區分:
- 第一階段環評:開發單位先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主管機關審查。
- 第二階段環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該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包含現場勘查、範疇界定、舉辦公聽會及擬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新市鎮開發之特殊性: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5 條及附表規範,新市區建設中若屬於「新市鎮開發」(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劃定開發者),因其影響範圍廣大且土地使用變更劇烈,依法規規定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實施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開發行為之第一階段環評」與「大規模性/高衝擊性開發行為之第二階段環評」。
- 檢視各選項開發行為之性質與影響規模:點狀或局部開發(如單棟高樓建築、區域都市更新、單一環境保護設施)一般係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第一階段審查。
- 比對法規特定項目:在「新市區建設」類別中,「新市鎮開發」涉及大規模整體性城鄉區位重劃、人口大量引進及生態環境不可逆轉之改變,依法規列為若有不良影響之虞,應直接或經評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典型開發種類。
選項分析
- (A) 新市區建設之新市鎮開發:【正確】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5 條規定,新市區建設中若屬於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劃定開發之「新市鎮開發」,其開發面積巨大且影響深遠,對區域生態、水資源循環及環境承載力均具潛在重大影響。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第 44 題2 分
區位商數是衡量各種產業在某地區特殊程度的指標,下列何者非屬假設條件?
核心觀念 區位商數(Location Quotient, )是都市與區域規劃、經濟基礎分析(Economic Base Analysis)中,用以衡量某一特定地區之特定產業相對於全國平均集中程度或專業化程度的指標,亦常用於判定該產業是否為「基礎產業」(Basic Industry,即具備出口能力之產業)。
其公式定義如下: 其中:
- :研究地區第 類產業的就業人數(或產值)。
- :研究地區的總就業人數(或總產值)。
- :全國第 類產業的就業人數(或產值)。
- :全國的總就業人數(或總產值)。
當 時,代表該地區第 產業相對於全國呈現專業化且具備出口能力(屬於基礎產業);當 時,代表專業化程度低於全國平均,產品不足以供本區自給(屬於非基礎產業);當 時,代表該地區該產業產出剛好達到自給自足。
傳統區位商數法建立於下列幾項關鍵假設之上:
- 生產力均一:各地區同產業從業人員之生產力(產出率)相同。
- 消費需求均一:各地區人口之消費能力、消費傾向與需求型態相同。
- 封閉體系(無國際貿易):假定國家整體為一封閉經濟系統,不考慮與國外的國際貿易活動,區域間的輸出與輸入均以全國平均供需作為唯一基準。
- 產品單一性:每一產業僅生產一種同質產品,或生產多種產品但其區位商數值皆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考點為「區位商數(LQ)的基本假設條件」。解題切入點在於區位商數係以「全國平均水平」作為地區是否具備出口能力的對照基準。因此,該模型假定國家整體為封閉體系,無跨國貿易干擾;若參與國際貿易,全國平均產出將受外銷與進口衝擊,無法單純以就業人口比例代表地區自給自足或出口狀況。
比對各選項描述,(A)、(B)、(D) 皆屬於區位商數法之標準理論假設;而 (C) 主張「參與國際貿易活動」,與區位商數法「封閉體系、無國際貿易」之基本假設相違背,故 (C) 非屬其假設條件。
選項分析
- (A) 各地區及業人口生產力相同:屬假設條件。區位商數實務上常用「就業人數比例」替代「實際產量/產值比例」。此替代成立的前提即為各地區每一從業人員之生產力皆相等,否則就業人數無法真實反映實際產出能力。
第 45 題2 分
人口分析為描述地區的人文環境項目,下列何者非屬趨勢預測法?
核心觀念
人口預測方法可依分析基礎分為兩大類:
- 趨勢預測法:依據過去人口數量的變動趨勢,建立數學模式並推估未來人口。此法重點在於人口總量的時間序列變化。
- 人口組成分析法:依據年齡、性別等人口組成,配合出生、死亡及遷徙等人口變動因素,推估未來各年齡層人口。
本題問「何者非屬趨勢預測法」,應判斷各選項是以人口總量的歷史趨勢推估,還是以人口組成及人口變動要素分析。
解題方法
趨勢預測法通常以時間為自變數,將過去人口資料套入數學模式,例如:
- 線性成長模式:人口以固定人數增加。
- 指數成長模式:人口以固定比例增加。
- 羅吉斯特曲線:人口先快速成長,後因環境容量限制而逐漸趨於穩定。
世代生存法則是依照不同年齡、性別人口的生存率,逐年推估出生、死亡及遷徙所造成的人口變化,屬於人口組成分析法,而非單純依歷史人口總量趨勢推估。
因此,非屬趨勢預測法者為世代生存法。
選項分析
(A) 線性成長模式
線性成長模式假設人口以固定數量增加,基本形式可表示為:
其中, 為基期人口, 為每期固定增加量, 為預測期數, 為預測人口。
此模式係由過去人口總量的增加趨勢推估未來,屬於趨勢預測法。故本選項正確,但不是本題答案。
(B) 世代生存法
世代生存法又稱年齡組成推估法,依據人口的年齡、性別結構,配合各年齡層的生存率、出生率及遷徙情形,逐期推估人口。
其基本概念是:
此方法並非單純將過去人口數量的變化趨勢外推,而是分析人口內部結構及人口自然增加、社會增加等因素,屬於人口組成分析法。因此,本選項非屬趨勢預測法,為正確答案。
(C) 雙指數成長模式
雙指數成長模式係以指數型態描述人口成長,通常可表達為兩個指數成長因素的組合,核心仍是依據歷史人口成長率及時間變化推估未來人口。
一般指數成長模式可表示為:
第 46 題2 分
關於人類對自然環境與都市發展程度之價值觀,為何種容受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發展與環境規劃中的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分類。容受力是指在一定環境條件下,土地、環境、設施、經濟及社會心理等因素所能承受的人口、活動量或開發程度。
題幹所稱「人類對自然環境與都市發展程度之價值觀」,重點在於人們的主觀感受、認知、偏好與可接受程度,屬於「知覺容受力」。
知覺容受力著重於:
- 民眾對自然景觀與環境品質的感受。
- 民眾對都市開發強度、建築量體及人口密度的接受程度。
- 民眾對環境變化是否感到過度擁擠、破壞或不舒適的主觀判斷。
- 不同社會、文化背景及個人價值觀所形成的環境容忍界線。
因此,即使某一地區在土地面積或公共設施容量上仍可容納更多開發,若民眾已認為景觀遭受破壞、都市過度擁擠,仍表示其知覺容受力已達上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人類」、「價值觀」、「對自然環境與都市發展程度」。
這些詞彙均指向人的心理感受與主觀評價,而非單純的土地面積、設施數量或財務能力。依容受力的分類判斷如下:
- 涉及自然環境本身能承受多少污染或開發,屬環境容受力。
- 涉及道路、供水、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能負荷多少使用量,屬設施容受力。
- 涉及民眾對環境與都市發展的感受及接受程度,屬知覺容受力。
- 涉及開發成本、投資報酬或財政負擔能力,屬經濟容受力。
題幹明確以「價值觀」為判斷核心,故選知覺容受力。
選項分析
(A) 環境容受力:錯誤。 環境容受力是指自然環境承受人類活動後,仍能維持其生態功能與環境品質的能力,例如河川污染負荷、空氣污染承載量、土地生態承載能力等。它著重環境的客觀承受能力,不是人類的主觀價值判斷。
(B) 設施容受力:錯誤。 設施容受力是指交通、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公共服務及休閒設施等,所能服務或負荷的人口與活動量。例如道路容量不足造成交通壅塞,即屬設施容受力問題。
第 47 題2 分
裴里(Perry)提出鄰里單元的規劃理念,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裴里(Clarence A. Perry)鄰里單元(Neighborhood Unit)」的規劃理念。鄰里單元係以居民日常生活與國民小學為核心,透過道路分級、步行可及性及內部交通安寧化,形成具完整生活機能的居住單元。
主要規劃原則如下:
- 以國民小學作為鄰里單元的核心。
- 小學、鄰里中心及公共設施配置於鄰里內部,方便居民步行使用。
- 鄰里單元通常以步行距離作為規模依據,服務半徑約為四分之一英里,約 公尺。
- 以主要幹道作為鄰里單元外圍界線,避免穿越性交通進入住宅區。
- 內部道路採彎曲形、囊底式等設計,降低車速並減少過境交通。
- 約有 土地作為公園、遊戲場及其他休閒開放空間。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劃原則辨識題」,應將各選項逐一與鄰里單元的基本原則比對。
其中,公園綠地比例是重要數字考點。裴里鄰里單元的經典規劃內容為約 土地作為公園及遊戲場等休閒用地,並非 。
因此,比例錯誤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土地作為公園綠地
錯誤。
裴里鄰里單元規劃理念中,約 的土地應保留作為公園、遊戲場及其他休閒開放空間,以提供居民日常遊憩使用。
本選項將比例寫成 ,與經典鄰里單元的規劃內容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B) 有關聯的小學與鄰里中心
正確。
鄰里單元以國民小學為重要核心,並將鄰里中心、社區活動及其他公共設施與小學相互配置,使居民能在鄰里內取得教育、社交及基本生活服務。
因此,小學與鄰里中心具有密切關聯,符合裴里的規劃理念。
(C) 以步行距離為依據
正確。
第 48 題2 分
面對災害承受衝擊,內政部以韌性城市低脆弱度與高回復力的概念推動韌性社區,下列何者非屬韌性社區的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推動「韌性社區」的政策定義,以及韌性城市所強調的兩項核心能力:
- 低脆弱度:社區面對災害時,暴露程度與受損程度較低。
- 高回復力:災害發生後,社區能迅速恢復基本生活機能,並持續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韌性社區的定義重點可整理為:
- 具備災害容受力;
- 能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 災後復原能力較佳。
其中,「促進社區設施有效利用」雖然屬於社區營造或社區發展的正面作為,但不是韌性社區定義中的核心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關鍵字比對法」。將各選項與韌性社區的三項主要內涵逐一比對:
- 「災害容受力」對應社區承受災害衝擊的能力;
- 「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對應平時整備及災害防救參與;
- 「災後復原能力較佳」對應災害後恢復生活與社區機能的能力。
三者均直接符合韌性社區的定義。剩下的「促進社區設施有效利用」未涉及災害承受、災害防救或災後復原,因此為非屬韌性社區定義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促進社區設施有效利用
錯誤。社區設施的有效利用,主要涉及公共設施管理、社區營造及生活環境改善,並非韌性社區定義中的核心內容。即使社區設施利用率高,也不能直接代表該社區具備災害容受力或災後復原能力。
(B) 能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正確。韌性社區不只是災害發生時被動接受救援,更強調社區平時即能持續進行防災整備、教育訓練、避難規劃及自主防救工作,形成持續運作的社區防災機制。
(C) 具備災害容受力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有形文化資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有形文化資產包括:
- 古蹟
- 歷史建築
- 紀念建築
- 聚落建築群
- 考古遺址
- 史蹟
- 文化景觀
- 古物
- 自然地景
無形文化資產包括:
- 傳統表演藝術
- 傳統工藝
- 口述傳統
- 民俗
- 傳統知識與實踐
- 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所屬的文化資產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分類:
- 若屬土地、建築物、遺址、景觀或物質文物,通常屬有形文化資產。
- 若屬技藝、表演、口述、民俗、知識或保存技術,通常屬無形文化資產。
四個選項中,「傳統工藝」的核心在於工藝技術及其傳承,屬於無形文化資產;其餘三項均屬有形文化資產。
選項分析
(A) 文化景觀:正確。 文化景觀是人類與自然環境長期互動所形成,具有文化價值的景觀,例如農業、產業、交通或宗教活動所形成的特殊地景,屬於有形文化資產。
第 50 題2 分
研究環境中建築物實體與開放空間虛體之紋理關係,為下列何種理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設計經典理論中,羅傑·特蘭西克(Roger Trancik)於《尋找失落空間》(Finding Lost Space)一書中所彙整的三大都市空間設計理論之一:圖底理論(Figure-Ground Theory)。
圖底理論源自完形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將都市空間環境劃分為兩大對偶元素:
- 圖(Figure / 實體):指建築物、結構體等被占據的封閉實體質量(Solid)。
- 底(Ground / 虛體):指街道、廣場、庭園、公園等未經建築填滿的開放空間(Void)。
該理論藉由研究「實體(圖)」與「虛體(底)」之間的黑白圖底對比、輪廓關係與空間配置,用以分析都市空間之紋理(Urban Fabric / Texture)與形態結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對應題目中的三大關鍵字:
- 「建築物實體」(Solid / Figure)
- 「開放空間虛體」(Void / Ground)
- 「紋理關係」(Urban Fabric / Texture)
只要題目強調實體與虛體的空間二分對比關係,以及藉此分析都市空間紋理消長與封閉性,即可確立解答為圖底理論。
選項分析
- (A) 連接理論(Linkage Theory):錯誤。由楨文彥(Fumihiko Maki)等學者推廣,強調以「線型軸線」(如街道、人行步道廊道、動線系統)將散落的建築實體與開放空間串聯運作,重視網絡連續性與動線組織,而非研究實虛紋理關係。
- (B) 圖底理論(Figure-Ground Theory):正確。專門研究都市環境中建築實體(圖)與開放空間虛體(底)交織構成的紋理關係,為分析都市空間形態與幾何組織之基礎理論。
- (C) 場所理論(Place Theory):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