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台北自來水招考新進職員(工) 企業管理_一級業務員 北水甄試 一級業務員-企業管理(自來水營業管理)專1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台北自來水招考・新進職員(工)・企業管理_一級業務員
試題代碼 110年北水甄試 一級業務員-企業管理(自來水營業管理)專1

第 1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申請新設、改裝、中止、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後,用戶如中途撤回申請,所繳各項費用如何結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用戶申請用水異動後「中途撤回申請」之費用結清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用戶申請新設、改裝、中止、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經審查合格並繳費後撤回申請,費用並非一律退還,而是依工程實際辦理情形分別處理:

  • 接水費:可退還。
  • 用水設備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可退還。
  • 已經施作部分所發生的工料費:不退還。
  • 路權單位不予退還的路面修復費:不退還。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中途撤回」及「已施作、未施工」兩組關鍵字。

判斷原則如下:

可退還費用=接水費+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可退還費用 = 接水費 + 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 不退還費用=已施作部分之工料費+路權單位不予退還之路面修復費不退還費用 = 已施作部分之工料費 + 路權單位不予退還之路面修復費

因此,撤回申請後,應依實際已發生且無法退回的成本予以扣除,不是全部退還,也不是全部沒收。

選項分析

(A) 相關費用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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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用水量以度數計算,15 立方公尺為幾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中「用水量計算單位」的定義。

依規定,用戶用水量以「度」計算,且:

1 度=1 立方公尺1\text{ 度}=1\text{ 立方公尺}

因此,立方公尺數與用水度數之間為一比一的換算關係。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用水量為 1515 立方公尺,因為每 11 立方公尺就是 11 度,所以:

15 立方公尺×1 度1 立方公尺=15 度15\text{ 立方公尺}\times \frac{1\text{ 度}}{1\text{ 立方公尺}} =15\text{ 度}

故 1515 立方公尺等於 1515 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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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因用戶之事由,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經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仍無法抄表時,該期用水量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因用戶原因致無法抄表」的用水量計算規定。

當用戶連續二次無法抄表,且自來水處已經書面或電話通知用戶約期候抄,仍因用戶事由無法完成抄表時,該期用水量不是立即停水,也不是依水表口徑流量推估,而是:

暫依前 3 期平均用水度數計算,待日後實際抄見水表時再辦理結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營業章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條件:

  1. 無法抄表是因用戶本身事由。
  2. 已連續二次無法抄表。
  3. 經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後,仍然無法抄表。

上述條件全部符合後,營業章程所採取的處理方式,是先以歷史用水資料暫估本期用水量。其計算概念為:

本期暫計用水量=前 3 期用水度數總和3\text{本期暫計用水量} = \frac{\text{前 3 期用水度數總和}}{3}

日後恢復抄表、取得實際水表度數時,再依實際抄表結果與先前暫計度數辦理差額結算。

因此,正確處理方式是「平均前 3 期用水度數暫計,抄見後結算」。

選項分析

(A) 暫依平均前 3 期用水度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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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何種申請,直至復水期間免計基本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中,用戶因「暫時不需要用水」所適用的申請種類。

用戶若只是暫時停止使用自來水,日後仍有恢復用水的需求,應辦理「暫停」申請。自暫停用水至申請復水期間,免計收基本費;恢復使用時,再辦理復水。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關鍵在於三個條件:

  1. 用戶目前不需要用水。
  2. 日後仍可能恢復用水。
  3. 暫停期間免計基本費。

這表示用戶並非永久終止用水關係,而是暫時停止使用,故應選擇具有「暫時性」且可再恢復的申請類型,即「暫停」。

「復水」一詞也能直接提示答案:既然日後可以復水,前面的用水狀態必然是暫時停止,而不是永久廢止。

選項分析

  • (A) 停水:錯誤。 「停水」通常是供水機關因修繕、欠費、違規或其他事由停止供水的處置或現象,並非本題用戶因暫不需要用水而申辦、且可享有免計基本費的正式申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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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如因水表口徑變更,當月份基本費如何計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水表口徑變更」時,當月份基本費的計收方式。

基本費是依水表口徑大小按月計收的固定費用。用戶若在同一月份內辦理水表口徑變更,該月份同時存在原口徑與變更後口徑的使用期間,因此不能將整個月份一律按單一口徑計收,而是依各口徑實際使用日數比例分別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月份基本費採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解題方法

設:

  • 原使用口徑的月基本費為 F1F_1
  • 變更後口徑的月基本費為 F2F_2
  • 原口徑使用 d1d_1 日
  • 變更後口徑使用 d2d_2 日
  • 當月計費日數為 DD

則當月份基本費為:

當月份基本費=F1×d1D+F2×d2D\text{當月份基本費} = F_1 \times \frac{d_1}{D} + F_2 \times \frac{d_2}{D}

其中:

d1+d2=Dd_1+d_2=D

也就是說,原口徑使用期間依原口徑基本費計收,變更後口徑使用期間依新口徑基本費計收,再按照各期間占當月的日數比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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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本處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幾個月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用戶私自變更用水用途」的處理規定。

用水用途不同,適用的水費費率可能不同。用戶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卻將用水使用於較高費率的用途,構成未依規定申報用水用途的情形。此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

  1. 通知用戶補辦用水用途變更手續。
  2. 視情節追收原費率與實際應適用費率之間的水費差額。
  3. 追收水費差額的期間設有上限,避免無限期回溯追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追收水費差額最高以 6 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私自變更用水用途」與「費率高於原來者」兩個條件。

題幹已明確指出:

  • 用戶未經辦理手續,私自變更用水用途。
  • 變更後適用的費率高於原來費率。
  • 本處得追收水費差額。
  • 問追收期間的最高上限。

直接對照營業章程規定:

水費差額追收期間上限=6個月\text{水費差額追收期間上限}=6\text{個月}

因此選擇 6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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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規定,下列何者非接水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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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所列之接水申請類別,重點在於辨認各類用水的正式分類名稱,而非依日常生活用語自行推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規定為準,接水申請類別包含:

  • 臨時用水
  • 農業用水
  • 市政公共用水

其中並未將「攤販用水」列為獨立的接水申請類別。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規定」方式判斷。凡屬接水申請須知所列的正式用水類別,即為正確選項;未列入該分類者,即為「非接水申請類別」。

因此,只要確認四個選項中哪一項不是正式分類名稱,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臨時用水 屬於接水申請類別。臨時性、短期性或因特定工程、活動等需要而申請的用水,依規定歸入臨時用水。故本項正確,但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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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所稱之取水設備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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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第 3 條對自來水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取水設備:指集取原水之設備。
  • 貯水設備:指貯蓄原水之設備。
  • 導水設備:指導引原水之設備。

判斷關鍵在於設備的主要功能是「取水」、「蓄水」或「導水」。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依功能分類:

  1. 直接從河川等水源集取原水者,屬於取水設備。
  2. 用來攔蓄、保存原水者,屬於貯水設備。
  3. 用來輸送、引導原水者,屬於導水設備。

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第 3 條,取水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集水暗渠、引水壩、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及沉砂池等。

因此,本題答案為引水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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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3 分

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紀錄及改善報告,於何時函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所規定之「自來水設備檢驗紀錄及改善報告」報備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規定,自來水事業完成自來水設備檢驗後,應彙整檢驗紀錄及改善報告,於次年4月底前函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題重點在於辨認「檢驗年度結束後」的法定函報期限,而非設備檢驗本身的辦理期限。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於何時函報臺北市政府備查」,直接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的期限判斷:

  1. 檢驗紀錄與改善報告須於檢驗年度結束後彙整。
  2. 法規指定函報期限為次年度4月底。
  3. 因此選擇「次年4月底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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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3 分

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蓄水池容量與水塔容量之合計與設計用水量關係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6條有關蓄水池與水塔容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1. 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的 2/102/10 以上。
  2. 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的 4/104/10 以上,且不得超過二日用水量。
  3. 此外,仍須符合自來水事業所訂基準值。

本題詢問的是「蓄水池容量與水塔容量的合計」,因此適用第二項規定。

解題方法

設計用水量為 QQ,蓄水池容量為 V1V_1,水塔容量為 V2V_2,則法規要求:

V1+V2≥410QV_1+V_2 \geq \frac{4}{10}Q

且:

V1+V2≤2日用水量V_1+V_2 \leq 2\text{日用水量}

因此,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的範圍為:

410設計用水量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frac{4}{10}\text{設計用水量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

故正確答案為(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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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3 分

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幾公分,並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之泥土隔離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對地下用戶管線與排水、污水管溝渠間隔距離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埋設於地下的用戶管線,與排水管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 30公分,且兩者之間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的泥土隔離,以避免污水滲漏污染自來水管線。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數字規定:

地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30 cm\text{地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 \geq 30\text{ cm}

因此,題目所問的最低水平距離為:

30 cm30\text{ cm}

選擇符合規定數值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10 cm:錯誤。 10公分小於法規要求的最低距離,無法達到防止污水滲漏污染的隔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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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水表前後水平直線段管線距離及水表底部距地面之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對水表安裝位置的技術規定,重點有二:

  1. 水表前方應保有管徑 1010 倍以上的水平直線段管線。
  2. 水表後方應保有管徑 22 倍以上的水平直線段管線。
  3. 水表底部距地面應有 22 公分以上高度。

前後直線段的設置,主要是避免彎頭、閥件等造成水流紊流,維持水表計量的穩定與準確;水表底部離地則有利於安裝、檢修及避免水表直接接觸地面。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所列的三項要求逐一與各選項比對:

  • 水表前方:10D10D 以上;
  • 水表後方:2D2D 以上;
  • 水表底部距地:22 公分以上。

其中 DD 代表水表所接管線的管徑。因此正確規格為:

前方 10D、後方 2D、底部距地 2公分\text{前方 }10D、\quad \text{後方 }2D、\quad \text{底部距地 }2\text{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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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的行政區範圍,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北水處供水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本題不涉及計算,關鍵在於熟記北水處供水區域及其特殊界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北水處供水區域:

  • 臺北市各行政區,包含文山區,均屬北水處供水區域。
  • 新北市部分地區亦由北水處供水,例如永和區,以及三重區二重疏洪道以東地區。
  • 新北市新莊區不列入本題所依作業手冊規定的北水處供水區域。

因此,找出不屬於供水區域的行政區即可。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文山區

正確。文山區位於臺北市轄區內,屬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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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輸配水管線經過橋樑或地勢起伏之較高處,為自動排出管內之空氣,以免阻礙水流,可設置何種設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輸配水管線的附屬設施及其功能。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管線經過橋樑或地勢起伏的較高處,管內容易聚集空氣。空氣若無法排出,會形成氣囊,造成水流阻礙、輸水效率降低,甚至引起水錘或供水不穩定。

因此,應在管線高點設置排氣閥,使管內空氣自動排出。

本題涉及作業手冊規定,法規與行政規範題目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管線設施時,先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

  1. 「經過橋樑或地勢起伏之較高處」:表示設施位置在管線高點。
  2. 「自動排出管內之空氣,以免阻礙水流」:表示設施功能是排除管內空氣。

管線高點的空氣排除設備即為排氣閥,因此選擇「排氣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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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規定,有關接水申請案件之中件的定義及處理時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對接水申請案件之分類,以及不同案件類型所規定的處理時限。

「中件」的判定,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

  • 口徑 7575 毫米以下;
  • 接水長度 4040 公尺以內;
  • 水表數 1010 只以內。

中件案件的處理時限為 1414 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定記憶題,解題關鍵是將「案件類型」與「處理天數」配對:

案件類型判定標準處理時限
小件口徑 4040 毫米以下、長度 2525 公尺以內或 55 只水表以內1010 天
中件口徑 7575 毫米以下、長度 4040 公尺以內或 1010 只水表以內1414 天
大件超過中件標準之案件2020 天

題目問的是「中件」,因此直接尋找「7575 毫米、4040 公尺、1010 只水表、1414 天」的組合,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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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有關用戶恢復用水申請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中的申請程序與現場復水注意事項。重點包括:

  1. 用戶端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造成無法復水時,應由用戶改善,或申請外線改接並負擔相關費用。
  2. 復水作業期間,應避免自行開啟水龍頭,以防漏水。
  3. 表位若有固封,必須先辦理拆除固封,再申請恢復用水。
  4. 網路、電話申辦屬預約性質,與臨櫃申請的證件繳驗程序有所區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申請須知」的方法判斷。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恢復用水時的現場條件、安全注意事項及固封處理程序;D則混合了網路、電話預約申請與臨櫃繳驗證件的程序,須特別辨別申辦方式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復水時,若因現場狀況、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等屬於用戶責任的因素,導致本處人員無法供水,應由用戶自行改善。若涉及外線問題,也可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並繳付相關費用,完成改善後再辦理復水。

因此,本選項符合恢復用水申請注意事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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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 12 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除應公告周知,另應先辦理何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停水」的程序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停水原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
  2. 停水範圍:全部或一部供水。
  3. 停水型態:連續停水達 12 小時以上,或採定時供水。
  4. 應辦程序:除公告周知外,須先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停水是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所致,符合營業章程所規定的特殊停水情形。接著判斷停水時間及供水方式:

  • 連續停水達 12 小時以上;或
  • 採取定時供水。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除須公告讓民眾知悉外,還必須先辦理「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此,關鍵法律用語是:

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核備」是將相關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非請求主管機關事前作成核准處分。

選項分析

(A) 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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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有關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的管理規定。內線工程涉及用水安全、計量設備及供水責任,因此須經設計審定、合格施工、完工檢驗等程序後,才可正式供水。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1. 內線工程設計圖須先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審定,始得施工。
  2. 內線工程可由用戶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施工,也可向本處申請代辦,並於繳費後由本處辦理。
  3. 工程完工後,須經本處或本處委託之專業團體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4. 用戶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用水設備或水表位置,致本處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判斷題,應逐項對照營業章程對內線工程所規定的「設計、施工、檢驗、責任」四個階段:

  • 設計階段:是否須先經本處審定。
  • 施工階段:施工者是否為合格承裝商,或由本處代辦。
  • 供水階段:是否須檢驗合格後才供水。
  • 責任階段:用戶擅自變更設備造成損害時,是否負賠償責任。

四個選項均符合上述規定,其中 B 選項將「向本處申請代辦」及「繳費後由本處辦理」合併敘述,並未違反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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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所稱之用戶管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對「用戶管線」及各類管線名稱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用戶用水設備可依水流方向區分為進水管、受水管、給水管及分水支管等部分,但「用戶管線」所指的是用戶端水表以後的管線。

一般水流方向如下:

配水管→進水管→水表→受水管→給水管→分水支管→用水設備配水管 \rightarrow 進水管 \rightarrow 水表 \rightarrow 受水管 \rightarrow 給水管 \rightarrow 分水支管 \rightarrow 用水設備

其中,進水管位於配水管與水表之間,屬於自來水事業供水系統通往用戶水表的進水部分;水表後方才是用戶自行使用及管理的管線範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找出各選項相對於「水表」的位置:

  1. 位於水表前、連接配水管與水表者,為進水管。
  2. 位於水表後、將自來水引導至蓄水設備或建築物內部者,屬用戶管線。
  3. 給水管及分水支管均屬水表後的用戶端管線。

因此,只要找出水表前的管線,即可判定其不屬於題目所稱的用戶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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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3 分

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裝設於幾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內之水管,應設置專用管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25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用水設備之安裝,不得損及建築物之安全;裝設於六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內之水管,應設置專用管道。

關鍵是「六樓以上」,包含第六樓本身及第六樓以上樓層。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樓層門檻:

設置專用管道之門檻=六樓以上\text{設置專用管道之門檻}=六樓以上

因此,建築物達到六樓時,若水管裝設於建築物結構體內,即須設置專用管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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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有關水表相關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中,水表依口徑大小及供水型態所作的定義。判斷重點有二:

  1. 依水表口徑區分大表、中表、小表。
  2. 依水表後方是否另設其他用戶計量、收費用水表,以及供水方式,區分總表、專用表等類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前三個選項的口徑分類,再檢查「專用表」的完整定義。

口徑分類如下:

  • 大表:口徑 5050 公釐以上。
  • 中表:口徑 4040 公釐。
  • 小表:口徑 2020 公釐以下。

「專用表」的判斷則不能只看水表後是否有其他用戶水表,還要同時確認供水形式。專用表應為該表後未裝設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且採直接供水形式;選項將供水形式寫成「間接供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大表:口徑50公釐以上之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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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有關水表口徑 50 公釐以上之箱體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對於水表口徑 5050 公釐以上表箱之設置要求,包括:

  • 表箱之施作方式及排水、套管設置。
  • 表箱長度是否因持壓閥設置而調整。
  • 表箱內部之平整與清潔要求。
  • 遠隔傳輸讀表設備之導管及箱框預留規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此題屬於規定型選擇題,無須計算,應將各選項逐項與「水表口徑50公釐以上箱體」的設置規範比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規定不符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水表口徑達 5050 公釐以上時,表箱須由申請人以場鑄鋼筋混凝土施作,並預留套管及排水設施,以確保大型水表、管線及後續維修空間符合使用需求。

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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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目前使用之配送水管材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於配送水管材料及管徑所採用之延性鑄鐵管型式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配送水管大部分採用延性鑄鐵管,其管徑與型式對應如下:

管徑採用型式
ϕ100 mm∼ϕ350 mm\phi 100\text{ mm}\sim\phi 350\text{ mm}D1K 型
ϕ400 mm\phi 400\text{ mm}D2K 型
ϕ500 mm\phi 500\text{ mm}以上D3K 型

本題並非考管徑計算,而是考查各管徑區間與管材型式的記憶及辨識。

解題方法

先掌握規定中的關鍵分界:

100∼350⇒D1K100\sim350 \Rightarrow D1K 400⇒D2K400 \Rightarrow D2K 500以上⇒D3K500以上 \Rightarrow D3K

因此,凡是管徑達 ϕ500 mm\phi 500\text{ mm} 以上者,均歸入 D3K 型,並沒有在 ϕ800 mm\phi 800\text{ mm} 以上改採 D4K 型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ϕ100 mm∼ϕ350 mm\phi 100\text{ mm}\sim\phi 350\text{ mm} 採用 D1K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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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4 分

有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中,用水地址之用水人變更時,辦理用戶名義變更(過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基本原則如下:

  1. 用水人變更時,應辦理用戶名義變更。
  2. 原則上須取得前用戶簽章同意。
  3. 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後用戶可單獨申請過戶,但須繳清前用戶欠費。
  4. 前用戶於過戶後6個月內提出異議,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取消後用戶的名義變更。
  5. 後用戶不願辦理過戶及負擔相關費用時,得另以新設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定內容判斷題」,解題重點是掌握過戶流程及無法取得前用戶同意時的替代處理方式。

各選項均以「用戶過戶申請須知」的規定為判斷依據,逐項比對即可。特別注意最後一項的「不得」二字,須與實際規定「得另以新設方式辦理」相互核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用戶名義變更。這是用水人變更時的基本辦理義務,故敘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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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有關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舊有用水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情形下,原有用水栓及外線用水設備之處理規定。重點包括:

  1. 用戶應申請廢止用水。
  2. 用戶須繳清應繳水費。
  3. 原有外線用水設備之拆除,得由申請人自行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4. 拆除相關費用並非當然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

  • 「是否須申請廢止用水」: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原有用水關係必須辦理廢止用水,並結清水費。
  • 「誰可以拆除外線設備」:原有外線用水設備可由申請人自行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拆除。

符合上述規定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無須申請廢止用水

錯誤。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應依營業章程申請廢止用水,不能因建築物即將拆除而免除申請義務。

(B) 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須繳清應繳水費,原有外線用水設備裝置拆除費由本處編列預算並辦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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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有關分表設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中,建築物分表集中設置時的配置方式,包括:

  • 分表設置位置
  • 水表牆間距
  • 立式表位的排列順序
  • 水表固定架的垂直間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分表設置」的規定,特別注意立式表位的排列方向。此類題目常將「由左而右」與「由右而左」對調,形成方向性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表應集中設置於適當位置,可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設於距離女兒牆100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並以水表牆裝置分表。因此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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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規定,申請接水案件自本處通知繳費日起,應於下列何期限內繳清設計費及工料費等各項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對於接水申請案件「通知繳費後之繳費期限」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申請人自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通知繳費日起,應於 6個月內 繳清設計費、工料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逾期未繳者,將依規定處理,並非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行政規定記憶題,判斷重點在於抓住兩個要件:

  1. 起算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通知繳費日。
  2. 完成期限:自通知日起6個月內,繳清設計費、工料費等各項費用。

因此,正確期限為:

繳費期限=通知繳費日起6個月內\text{繳費期限}= \text{通知繳費日起6個月內}

本題涉及的是接水申請作業規定,並非一般民法上的消滅時效,也不是由申請人自行約定的期限。解題時應依《接水申請須知》的明文期限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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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對於用水人名義變更、前用戶欠費及過戶異議的規定。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一般過戶的基本程序。
  2. 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的例外程序。
  3. 前用戶於過戶後提出異議時,欠費責任如何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過戶申請須知:

  • 一般情形: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結清相關費用。
  • 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後用戶可單獨申請,但須處理前用戶欠費。
  • 過戶完成後:前用戶在1年內提出異議,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取消後用戶的名義變更;在變更後至取消前所產生的欠費,應由後用戶繳清。

依此逐項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般申請過戶時,應先取得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負擔的各項費用,符合過戶申請的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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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因欠費被停水之用戶如需恢復用水時,應向本處下列何單位申請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所規定的申辦窗口。

用戶因欠繳水費遭停水後,如已處理欠費並需申請恢復供水,應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的客服中心提出申請,由該單位受理恢復用水相關事宜。

本題屬於機關業務分工與申辦規定,並非計算題,也不是在考一般企業管理理論。涉及規定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關申請須知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用戶欠費停水後恢復用水」屬於用戶服務及申辦受理事項。

解題步驟如下:

  1. 確認題目情境:用戶因欠費遭停水。
  2. 確認申請目的:辦理恢復用水。
  3. 對照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的業務分工:此類用戶申請、諮詢及服務事項,由客服中心受理。
  4. 因此選擇客服中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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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用戶中止或欠費停水逾 2 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對「用戶恢復用水」的申請分類。關鍵在於停水或中止用水的期間:

  • 中止用水,或因欠費停水,未超過一定期間即申請恢復,通常按「復水」辦理。
  • 中止用水或欠費停水逾 2 年,且期間未恢復使用,再申請用水時,已不再視為單純恢復原供水狀態,而應按「新設」方式辦理。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時間條件: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 2 年未復用者」

「逾 2 年」是本題的判斷關鍵。因停水時間已超過 2 年,原有用水關係及相關供水設施狀態不再直接以原案件恢復處理,因此用戶再次申請用水時,須改以「新設」方式申請。

判斷流程如下: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 2 年未復用→再申請用水→按新設辦理\text{中止或欠費停水} \rightarrow \text{逾 2 年未復用} \rightarrow \text{再申請用水} \rightarrow \text{按新設辦理}

因此正確選項為「新設」。

選項分析

(A) 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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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肩負大臺北地區 390 餘萬人口供水重任,其中以新店溪為水源之淨水場出水量占總出水量之 97.5%,請問下列何處淨水場非屬新店溪水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淨水場的「原水水源」與地理分布,重點在於辨識哪些淨水場以新店溪為主要水源。

臺北自來水系統的主要水源包括:

  • 新店溪水系:供應直潭、長興、公館等淨水場。
  • 雙溪水系:供應雙溪淨水場。

題幹指出,以新店溪為水源的淨水場出水量占總出水量 97.5%97.5\%,此數據用來提示新店溪是臺北自來水的主要水源,但不代表所有淨水場均以新店溪為水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主要原水來源:

  1. 判斷該淨水場是否位於新店溪水系。
  2. 找出原水來自其他河川水系的淨水場。
  3. 該淨水場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新店溪水源」。

其中,雙溪淨水場取用雙溪水源;雙溪屬於不同於新店溪的水系,因此可直接判定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雙溪淨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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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水費應繳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所規定的「水費應繳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水費通常包括:

  • 基本費
  • 用水費
  • 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其中,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僅向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的用戶代徵,並非所有用戶均須繳納。

「耗水費」雖然名稱與用水相關,但並非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所列的水費應繳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解題:

  1. 先掌握營業章程列舉的水費項目。
  2.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規用語比對。
  3. 找出未列入水費項目的名稱,即為「非屬水費應繳項目」。

法規列有「用水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但未列「耗水費」,因此選擇耗水費。

選項分析

(A) 耗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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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下列水費推計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水表無法正確計量」時的水費推計規定。

水表故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為避免水費無法計算,營業章程設有推計標準,主要包括:

  1. 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
  2. 更換新表後的實用度數。
  3. 用水具有季節性變化者,參考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
  4. 由用戶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協議推計方式。

推計的目的在於合理還原實際用水量,不是讓自來水事業處片面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營業章程所列的推計方式。

前三項分別對應水表故障時的不同推計基準;第四項雖然提到雙方合意,但又附加「採有利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方式」的限制,已將合理協議變成偏向營業者的計算方式,因此不符合規定精神。

選項分析

(A) 得按用戶前 2 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推計

正確。

水表發生故障時,可以以前二期水表正常運作期間的用水度數取平均,作為故障期間的推計用水量。此方式是依用戶近期正常用水情形估算,具有客觀性。

(B) 得按用戶新表實用度數推計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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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如用戶當期應繳納水費為 200 元,惟其繳費超過應繳期限 10 天時,請問該用戶應繳納水費總金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所定的「逾期繳納水費加收滯納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當期水費逾期繳納達規定期限時,應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

計算公式為:

滯納金=應繳水費×1%滯納金=應繳水費\times 1\% 應繳總金額=應繳水費+滯納金應繳總金額=應繳水費+滯納金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 原應繳水費:200元
  • 繳費超過應繳期限:10天

依營業章程規定,逾期10天應加收原水費百分之一:

滯納金=200×1%=2元滯納金=200\times 1\%=2\text{元}

因此,應繳納的水費總金額為:

200+2=202元200+2=202\text{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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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申請新設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新設用水設備涉及他人權利範圍」時,申請人應提出之同意文件及替代程序。

判斷重點如下:

  1. 使用他人土地、建築物或水管,原則上應先取得權利人、管理人或管理組織的同意。
  2. 若屬公眾通行道路,因其具有公共通行性質,章程允許申請人以書面承諾自行處理日後爭議,免提土地同意書。
  3. 使用建築物共用部分時,應取得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4. 共用管線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及同意比例,取得其他分表用戶同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辨識「何種情形得免提同意書」。四個選項大致都在描述申請新設用水設備時的文件要求,應特別注意:

  • 一般使用他人土地:原則上須取得同意。
  • 公眾通行道路:得以申請人書面承諾替代同意書。
  • 建築物共用部分:須取得管理組織同意。
  • 無管理組織的共用管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比例取得用戶同意。

選項 B 將「屬於公眾通行道路」錯寫成「非屬公眾通行道路」,顛倒章程所定的免提同意書要件,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申請新設用水設備如須使用他人土地,原則上應事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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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3 分

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下列何種閥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中,對於「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所設的安全防護要求。

軟管可能因破損、脫落、浸入水槽或污水中,造成管內污水、雜質或其他液體因壓力變化而倒流至自來水管線。為防止自來水遭受回流污染,該類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逆止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軟管設備」最主要的風險:

  1. 軟管具有可移動、可彎折及可能脫落的特性。
  2. 軟管末端可能接觸非飲用水或污染物。
  3. 若供水壓力降低,或外部壓力大於管內壓力,水流可能反向流動。
  4. 因此必須設置能限制水流單向通過的閥類。

逆止閥的功能是:

允許水流由供水端流向用水端,阻止水流反向回流\text{允許水流由供水端流向用水端,阻止水流反向回流}

所以最符合題意的是逆止閥。

選項分析

(A) 排氣閥

排氣閥主要用於排除管線內累積的空氣,避免空氣造成水流不穩、噪音或水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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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4 分

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口徑 150 毫米之配水管裝接丁字管作為進水管時,不得使用下列何種口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對於配水管裝接進水管時,進水管口徑與配水管口徑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配水管利用丁字管裝接進水管時,進水管口徑不得大於配水管口徑。其判斷關係為:

進水管口徑≤配水管口徑\text{進水管口徑} \leq \text{配水管口徑}

本題配水管口徑為150毫米,因此進水管口徑最多只能使用150毫米,不得使用大於150毫米的口徑。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口徑與配水管口徑150毫米逐一比較:

75<15075 < 150 100<150100 < 150 150=150150 = 150 200>150200 > 150

只有200毫米的進水管口徑大於150毫米配水管口徑,違反「進水管口徑不得大於配水管口徑」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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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當下水管線承受水壓超過 XX 公斤/平方公分,或給水器具承受水壓超過 YY 公斤/平方公分時,應設置減壓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於「給水壓力過高時應設置減壓閥」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

  • 下水管線承受水壓超過 55 公斤/平方公分時,應設置減壓閥。
  • 給水器具承受水壓超過 3.53.5 公斤/平方公分時,應設置減壓閥。

因此:

X=5,Y=3.5X=5,\qquad Y=3.5

減壓閥的功能,是將過高的供水壓力降低至設備及器具可承受的範圍,以避免管線、接頭、閥件及衛生設備因壓力過大而損壞或漏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章數值記憶題,無須套用水力計算公式,直接掌握兩個不同的壓力門檻:

  1. 判斷管線壓力門檻:超過 55 公斤/平方公分。
  2. 判斷給水器具壓力門檻:超過 3.53.5 公斤/平方公分。
  3. 依序代入 XX、YY,得到:
X=5,Y=3.5X=5,\qquad Y=3.5

故選擇配對為 5、3.55、3.5。

選項分析

(A) X=5、Y=5X=5、Y=5: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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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本處供水轄區之建築物,均須於何時前,完成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建築物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的審圖時點規定。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是建築物施工前,確認給水管線、用水設備及相關配置是否符合供水規定的重要程序。為避免建築工程進行後才發現給水管線配置不符,必須在建築物施工初期、放樣勘驗前完成審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完成……設計圖審查」及「何時前」。

判斷順序如下:

  1. 設計圖審查屬於施工前的行政及技術確認程序。
  2. 內線給水設備須配合建築物位置、管線及設備配置。
  3. 因此,審查時點應早於建築工程進入基礎、鋼筋或屋架等主要施工階段。
  4. 依該作業手冊規定,供水轄區內建築物均須於「放樣勘驗前」完成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

選項分析

(A) 屋架勘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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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有關供直接飲用管線之設置與施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中,供直接飲用管線的設計與施工要求,重點包括:

  1. 飲水設備的最低供水壓力。
  2. 防止逆流、倒虹吸及回流污染的措施。
  3. 放水口與設備最高水面的空氣間隙。
  4. 戶外明管受熱後對餘氯保存的影響。

本題屬作業手冊規範,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對直接飲用管線的要求:

  • 飲水台出水口須有足夠靜水壓。
  • 有增壓設備或負壓、倒虹吸風險時,須設置逆止閥。
  • 放水口須與最高水面保持適當空氣間隙,避免水流回吸造成污染。
  • 明管遭陽光曝曬時,須採取隔熱措施,降低水溫及餘氯揮發。

其中,手冊規定的是「保持適當之間隙」,並非一律明定為「5公分以上」。因此,將固定數值5公分直接作為手冊規定,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直接飲用管線設置於飲水台時,出水口靜水壓應大於 0.30.3 公斤/平方公分,以確保出水量及飲水設備正常使用。

因此,(A)符合手冊要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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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間接給水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中「間接給水」的適用原則。

給水方式大致分為:

  • 直接給水:由自來水管網直接供水至用水設備,適用於水壓、水量足夠,且用水地點高度及用水需求不致造成供水問題的情形。
  • 間接給水:自來水先進入水池、水箱等貯水設備,再由重力或加壓設備供給用水設備,適用於需要穩定水量、水壓,或管網供水條件較不足的場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關作業手冊規定為準,本題要找的是「不屬於間接給水原則」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該場所是否具有「水量不足、水壓不足、地勢較高,或需要穩定供水」等情形。

若場所本身水壓較高,尤其位於一樓,通常可利用管網壓力直接供水,沒有設置水池、水箱或加壓設備的必要,因此不屬於間接給水的適用原則。

選項分析

(A) 水量不足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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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為確保頂樓正常供水,其水塔底應高於屋頂距離多少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屋頂水塔設置高度的規定。

為確保頂樓用水器具具有足夠的重力水壓,水塔底部不得緊貼屋頂,必須與屋頂保持規定的垂直高度:

水塔底至屋頂距離≥150 公分\text{水塔底至屋頂距離} \geq 150\text{ 公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適用規範及目的「確保頂樓正常供水」,屬於作業手冊中的設置尺寸記憶題。直接擷取規定數值即可:

150 公分=1.5 公尺150\text{ 公分}=1.5\text{ 公尺}

因此,水塔底應高於屋頂 150公分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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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所有新建物內線水管以使用下列材質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新建物內線水管材質的規定。

「內線水管」是指自來水用戶側、由進水管及水表後延伸至建築物內部各用水設備的配管。新建物內線配管的材質,應以耐腐蝕、衛生安全、使用壽命及維修管理為主要考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該作業手冊的規定,所有新建物內線水管原則上使用不銹鋼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章記憶與實務規範題,無須計算。解題關鍵是掌握題幹中的限定語:

  • 「所有新建物」
  • 「內線水管」
  • 「以使用……材質為原則」

看到這些文字,應直接對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水設備審圖、檢驗及設計的標準作法。新建物內線水管的原則材質為不銹鋼管,因此選擇(C)。

這裡考的是「原則使用材質」,不是問所有情況下唯一合法的管材;即使個別工程或特殊部位另有規定,也不影響本題所問的原則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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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因情形特殊未裝水表之 4 人用戶,每月除按用水設備之口徑計收基本費外,每月尚須加計多少度之水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對於「因特殊情形未裝水表」用戶的計費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此類用戶每月水費包含:

  1. 按用水設備口徑計收基本費。
  2. 依用戶人數,另按每人每月 6度 計收水費。

因此,4人用戶的加計水量為:

4人×6度/人=24度4\text{人}\times 6\text{度/人}=24\text{度}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用戶人數為4人,且詢問「每月尚須加計多少度之水費」,只需套用每人每月加計6度的規定:

加計水量=用戶人數×每人每月加計水量加計水量=用戶人數\times 每人每月加計水量 =4×6=24度=4\times 6=24\text{度}

題目所稱「按用水設備口徑計收基本費」是基本費的計算基礎,與依人數加計的水量分開計算,不影響本題所問的2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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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之接水申請流程規定,下列何者非「開水」之應辦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流程」中,完成接水後辦理「開水」時的行政作業內容。

「開水」主要是將用水戶資料正式建立並納入水費計收系統,通常包括:

  • 編列水號
  • 表籍資料轉檔
  • 印製應繳水費

「保證金」則屬於接水申請或特定用水戶應繳納的費用,並非「開水」階段的應辦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開水」作業,可從功能區分:

  1. 與建立用戶資料、水表資料及水費計收有關者,屬於開水程序。
  2. 與費用擔保或申請條件有關者,屬於接水申請、裝表或其他前置作業,不屬於開水本身。

依此判斷,編列水號、表籍資料轉檔及印製應繳水費,均是開水後建立用戶及計費資料的作業;繳納保證金則是費用性質的前置事項。

選項分析

(A) 編列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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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變更用水設備申請須知規定,下列何者處理期限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變更用水設備申請須知」所定之案件處理期限,重點在於區分「小件」與「中件」於受理、設計等階段所需的工作日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

  • 小件受理申請:半天
  • 中件受理申請:1天
  • 小件設計:3天
  • 中件設計:5天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選項與申請須知所列處理期限比對即可。題目問「處理期限錯誤」,因此找出與規定不符者。

選項分析

  • (A) 小件接受申請半天:正確。 小件案件受理申請之處理期限為半天,與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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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應於可能發生水錘現象之地點設置相關設備,下列何種設施無保護之效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考查管線中發生「水錘」時,哪些設備具有緩和或消除壓力衝擊的保護作用。

水錘是指管內水流速度突然改變,例如閥門快速關閉、泵浦突然停止,使水流動能轉換為壓力能,造成管內瞬間壓力升高或降低的現象。其壓力變化可用水錘基本關係式表示:

ΔP=ρaΔV\Delta P=\rho a\Delta V

其中:

  • ΔP\Delta P:水錘造成的壓力變化
  • ρ\rho:水的密度
  • aa:壓力波在管內的傳播速度
  • ΔV\Delta V:水流速度的變化量

因此,降低水錘危害的主要方法,是降低流速變化的突然程度、吸收壓力波,或將過高壓力予以釋放。

本題屬設備功能判斷題,無須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設備是否能夠:

  1. 吸收水流突然變化所產生的壓力;
  2. 釋放過高壓力;
  3. 補入空氣或緩衝壓力波;
  4. 防止閥門關閉造成過大的瞬間流速變化。

具備上述作用者,具有水錘保護效果;單純用來控制水流通斷、且本身不能吸收或釋放壓力者,則不屬於水錘保護設備。

選項分析

(A) 緩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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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4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用戶申請水表口徑變更時,下列何者需辦理審圖、檢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於「水表口徑變更」的審查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用戶申請水表口徑變更時,若變更後的水表口徑達 40毫米以上,即須辦理用水設備審圖及檢驗;變更後口徑未達40毫米者,則不屬於本項須辦理審圖、檢驗的情形。

判斷重點是:

變更後水表口徑≥40毫米\text{變更後水表口徑} \geq 40\text{毫米}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的「變更後口徑」,再與40毫米的判斷標準比較:

  • 變更後小於40毫米:不需辦理審圖、檢驗。
  • 變更後達40毫米以上:需辦理審圖、檢驗。

本題不以口徑增加或縮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看變更後的水表口徑是否達到規定門檻。

選項分析

(A) 13毫米變更為20毫米

變更後口徑為20毫米:

20<4020 < 40

未達40毫米,因此不需辦理審圖、檢驗。本項錯誤。

(B) 25毫米變更為20毫米

變更後口徑為20毫米:

20<40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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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3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有關用水量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所定的住宅用水量估算基準。住宅用水量通常依下列因素計算:

用水量=每人每日用水量×使用人數\text{用水量}=\text{每人每日用水量}\times\text{使用人數}

但不同住宅型態,手冊另有不同的「每戶設計人數」規定。解題時必須區分一般住宅、小套房及透天住宅,不能只憑一般家庭人口數推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所列數值,與手冊對各類住宅的規定比對:

  • 一般住宅:每人每日用水量及每戶計算人數,均須符合手冊的個別規定。
  • 小套房:因空間及設備規模較小,採每戶2人計算。
  • 透天厝、透天別墅:採每戶6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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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1 分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某建築物 1 日設計用水量為 40 噸,為避免揚水馬達啟動過於頻繁,其水塔最少總容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對水塔容量的設計規定。

為避免揚水馬達因水塔容量過小而頻繁啟動,水塔最少總容量應達建築物 1 日設計用水量的 15\frac{1}{5}:

水塔最少總容量=1日設計用水量×15\text{水塔最少總容量} = \text{1日設計用水量}\times\frac{1}{5}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已知某建築物 1 日設計用水量為 4040 噸,代入公式:

40×15=8 噸40\times\frac{1}{5}=8\text{ 噸}

因此,水塔最少總容量為 8 噸。

選項分析

  • (A) 4 噸:錯誤。 44 噸僅為每日設計用水量的 110\frac{1}{10}:
40×110=4 噸40\times\frac{1}{10}=4\text{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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