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台糖新進工員招考工員級 儲備加油站長 工安環保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稱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事業單位」定義。
依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規定:
「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題幹文字與法條定義完全相同,因此答案為「事業單位」。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機構」等關鍵語句,應直接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
判斷流程如下:
- 題幹描述的是一個法律上的「機構」。
- 該機構在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
- 該機構僱用勞工從事工作。
- 符合法定定義者,即為「事業單位」。
選項分析
(A) 工作場所:錯誤
「工作場所」是指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包含於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的場所。
本選項是在描述勞工工作的「場所」,並非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與題幹定義不符。
(B) 公司:錯誤
「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型態,屬於一般商事法上的法律概念。
第 2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幾個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高溫作業保護規定,重點是記憶高溫場所工作勞工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使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6 小時。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上限,無須計算或搭配其他條件。看到「高溫場所工作」及「每日工作時間」時,應立即對應「不得超過 6 小時」的規定。
因此: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具有危險性之機械與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其中:
- 危險性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吊籠等。
- 危險性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
本題關鍵在於分辨「危險性機械」與「危險性設備」,而非只要具有危險性的機器都算危險性機械。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 是否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機械?
- 若屬於危險性設備,則不能選作「危險性機械」。
- 若只是防護裝置或一般木材加工機械,也不符合題意。
其中「吊籠」在法規分類上明列為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因此可直接判定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錯誤。
這是設置於手推刨床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功能在於防止作業人員接觸刨床刀刃而受傷,並非一部獨立的機械。
雖然手推刨床具有切割危險,依法須設置適當的刃部防護,但「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本身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機械。
(B) 吊籠
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若其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多少以上時,恐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對於易燃性蒸氣、可燃性氣體爆炸與火災危險的判定標準。
「爆炸下限值」(Lower Explosive Limit, LEL)是指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濃度。當作業場所中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其濃度達到爆炸下限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即被認定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多少以上」
法規所定的判斷門檻為爆炸下限值的 以上,因此直接選擇百分之三十。
若以公式表示:
例如某易燃蒸氣的爆炸下限為 ,則其危險判定門檻為:
當現場濃度達 以上時,即符合題目所述的危險條件。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對「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用語與主管機關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之中央主管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不需比較各部會業務,只要直接對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的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主要規範勞動場所之安全、健康及勞工保護。
- 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
選項分析
- (A) 法務部:錯誤。 法務部主管司法行政、檢察、矯正及法律事務等,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第 6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於高度多少公尺以上作業,若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時,恐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處作業的墜落防止規定。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且有墜落危險之工作場所,應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等適當防墜設施;若因工作場所或作業性質確實無法設置防墜設備,則應採取安全帶、安全帽等適當個人防護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要求的雇主安全衛生義務,包含防止勞工因墜落而發生職業災害;具體的高度門檻與防護方式,則由相關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加以規範。
解題方法
題幹的判斷關鍵是「高度多少公尺以上」以及「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
法規門檻為:
因此,只要作業高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具有墜落危險,雇主即有義務設置防墜設施,或在無法設置時,使勞工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性設備」的法定分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須經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危險性設備主要包括:
- 鍋爐
- 第一種壓力容器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高壓氣體容器
其中,鍋爐是最典型、最直接的危險性設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列的法定危險性設備,而不是只看該物品一般使用上是否具有危險性。
「危險」在日常用語中範圍很廣,但考試要依法律分類判斷。四個選項中,只有「鍋爐」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設備。
選項分析
(A) 研磨輪
研磨輪在操作時可能因高速旋轉、破裂飛散或捲夾造成職業災害,屬於具有危險性的機械設備,使用時須設置護罩、遵守安全防護規定。
但研磨輪並不屬於法規所列的「危險性設備」種類,因此本選項錯誤。
(B) 動力衝剪機械
第 8 題2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下列何種產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適用範圍。
依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範圍。
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各業均適用」,並非只適用於製造業、礦業或特定產業。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法條中的「各業」二字。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為目的,只要屬於各類事業,都在法律適用的基本範圍內。雖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以公告方式劃定具體適用範圍,但這並不表示本法只適用於少數特定產業。
因此,直接依第 4 條「適用於各業」判斷,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各業: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本法原則上適用於各業,故本選項符合條文內容。
第 9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誰應為代表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有關「共同承攬」及「共同出資承攬工程」之規定。
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法律要求各事業單位彼此推選一人擔任代表人,負責協調及推動相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代表人的產生方式是「互推」,並非依出資比例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文字或制度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有二個以上事業單位;
- 各事業單位分別出資;
- 共同承攬工程。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規定的情形。該條要求相關事業單位「互推一人為代表人」,因此直接選擇「互推一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所規定的「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50 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 勞工健康管理
- 職業病預防
- 勞工健康促進
- 其他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此一規定的重點在於判斷「勞工人數門檻」,不是考危險性工作場所規模,也不是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配置標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只要掌握法規門檻即可作答:
因此,達到 50 人時即符合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的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 110 年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的性別比例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以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
其中,諮詢會成員的性別比例採取性別平衡原則,規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幹已完整描述法條內容,關鍵在於辨識性別比例的法定下限:
因此,男性與女性均不得低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題目問「不得少於多少」,直接選擇「三分之一」。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的判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優先管理化學品係指具有高度危害性,且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危害特性、暴露風險及管理必要性所指定列管的化學品。題目中的典型判斷對象,包括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化學物質。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採「法規列舉內容比對法」:
- 先辨識各選項屬於何種危害物或分類。
- 再比對是否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優先管理化學品。
- 選出具有具體化學物質名稱,且符合優先列管範圍者。
選項中只有(B)直接列出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典型有害化學物質,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
錯誤。
「爆炸性、易燃性」是依物理危害特性所作的危害分類,通常涉及危險物及其儲存、處理、運輸或防火防爆管理,並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的具體列舉內容。
(B) 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
正確。
第 13 題2 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稱污染行為人,係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人,而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污染行為人」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污染行為人係指因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 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 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 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判斷關鍵在於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行為類型。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文字對照法」:
- 先找出法條列舉的三類污染行為。
-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行為。
- 特別注意「非法排放」與單純「排放」不同,且法條列的是「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並未列入「滲透」。
選項分析
(A) 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正確。此選項幾乎完整對應法條第二類行為:「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屬於污染行為人。
(B) 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第 14 題2 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指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列何區域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考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所列,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並將結果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適用區域。
民國110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所列區域包括:
- 工業區
- 加工出口區
- 科學工業園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區域
條文並未將「農業生產專區」列入該條所稱區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關鍵是直接比對選項與第6條的區域名稱:
- 找出法條明文列出的區域。
-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條比對。
- 未出現在法條列舉中的選項,即為題目所問「非屬之」。
因此,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均為法條明文列舉;「農業生產專區」則不在第6條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工業區:錯誤選項
第 15 題2 分
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新設加油站設置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若液阻檢測之氮氣流量為 立方公尺/小時,其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應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對「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進行液阻檢測時,氮氣流量與最大壓降的對應標準。
液阻檢測是以氮氣通入油氣回收管線,測量管線內因液體阻塞或管路不暢所產生的壓力降。壓降越大,表示管線阻力越大,可能有積液、彎折、堵塞或管徑不當等問題。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其檢測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定,新設加油站油氣管線進行液阻檢測時,當氮氣流量為 立方公尺/小時,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標準為:
題目已直接給出法規表定的氮氣流量,因此不需要另行套用流體力學公式,也不能任意以流量比例推算。只要將題目所給的 立方公尺/小時,對照新設加油站液阻檢測標準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氣油比檢測係指加油槍加油時抽取之加油量與下列何者之比率測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氣油比」的定義。加油站進行油氣回收時,氣油比(Gasoline Vapor-to-Liquid Ratio, GOR)是指:
也就是在加油槍輸送汽油時,同步抽取回收的油氣,測量回收氣體量與加油量之間的比例,以判斷油氣回收系統是否正常。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加油站油氣回收相關法規及管理規範的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加油量」要與哪一項作比率測試。直接抓住「氣油比」三字:
- 「氣」代表回收的氣體,實務上為汽油蒸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
- 「油」代表加油槍所加注的汽油量。
因此,檢測時必須比較加油量與回收氣體量,也就是空氣量,藉此確認油氣回收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所以正確選項為 (B) 空氣量。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之檢測結果及改善修護,應作成紀錄,並保存多久以做為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對於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改善及修護紀錄的保存年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加油站業者對油氣回收設施進行檢測後,檢測結果及後續改善、修護情形均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二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備查。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檢測結果」
- 「改善修護」
- 「作成紀錄」
- 「保存多久」
- 「備查」
這不是在考檢測頻率,也不是在考設備改善期限,而是直接考紀錄保存年限。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因此選擇「兩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某加油站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為 、、 公秉,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氣漏檢測得為多久進行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對加油站「氣漏檢測」週期的規定,並須先計算連續三個月的平均月發油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達 公秉以上者,氣漏檢測每年進行一次。
- 未達 公秉者,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每兩年進行一次。
解題方法
先計算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
因為:
本加油站屬於「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達 公秉以上」的類型,依法氣漏檢測應每一年進行一次。
題目中的「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是針對低發油量加油站得採較長檢測週期的條件;本題平均發油量已達 公秉以上,不適用每兩年檢測一次的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以密閉測試方式監測地下儲槽系統,其壓力式輸送設備之監測頻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命題,考的是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密閉測試」時,不同設備的法定監測頻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地下儲槽本體:每五年一次。
- 壓力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 吸取式輸送設備:每三年一次。
壓力式輸送設備因管線在運轉時承受壓力,發生洩漏時可能持續將油品向外推送,因此法規要求較頻繁進行密閉測試。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兩個條件:
- 監測方式是「密閉測試」。
- 監測對象是「壓力式輸送設備」。
直接對照法規所規定的設備與頻率:
因此答案為每年一次。
選項分析
(A) 每五年一次
第 20 題2 分
有關地下儲槽系統進行地下水監測之實施方式及設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地下水監測井的設置條件、數量及位置。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主要規定包括:
- 地下水水位應位於地表下七公尺以內。
- 地下儲槽區及輸送區與監測井間介質的水力傳導係數,不得小於每秒 公分。
- 監測井數量依事業用地面積分級計算。
- 監測井應依地下水流向,分別設於上游及下游。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規規定即可。本題四個選項的內容,均符合民國110年相關法規所定的地下水監測實施方式,並無一項可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下水水位應位於地表下七公尺以內,亦即地下水水位不得低於地表下七公尺。若水位深度超過七公尺,即不符合規定。
(B) 正確。 地下儲槽區及輸送區與監測井間介質的水力傳導係數,不得小於每秒 公分,即:
第 21 題2 分
有關地下儲槽系統進行土壤氣體監測之實施方式及設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下儲槽系統設置「土壤氣體監測設施」的基本要求,重點包括:
- 開挖區回填材料須有利於滲漏物蒸氣擴散。
- 土壤氣體監測井的數量及位置,須依開挖區、回填材料、儲存物質及監測設備功能決定。
- 監測井須具備適當的透氣性,以利採集土壤氣體。
- 監測井須標記、加蓋,且各井的監測範圍受到半徑限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下儲槽系統土壤氣體監測設施的法定設置要求。此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透氣度」的方向:
土壤氣體監測井必須讓污染物蒸氣能夠進入監測井,因此應具有足夠透氣性;以「小於錶壓五百毫米汞柱」作為透氣度要求,方向與監測井應具備良好透氣性的設計目的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開挖區回填的孔隙介質,應具有利於滲漏物蒸氣擴散的功能。如此污染物蒸氣才能在地下儲槽周圍移動並進入土壤氣體監測井,提升監測設備發現洩漏的能力。
因此,(A) 符合土壤氣體監測設施的設計原則。
(B) 正確
土壤氣體監測井的數量及位置,不能以固定數量一概而論,必須依下列因素綜合決定:
第 22 題2 分
某加油站發生土壤污染,若係因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導致故意之污染土壤,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多少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刑事責任,關鍵在於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人具有「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之目的。
- 行為人係「故意」污染土壤。
- 污染對象是「土壤」,不是地下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得併科」表示法院得在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再科處罰金,並非必然科處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三項法律要件:
-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符合主觀目的要件。
- 「故意」污染:不是過失行為。
- 「污染土壤」:適用故意污染土壤的刑罰規定。
直接依該罪之法定刑對照罰金上限:
因此,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選擇 (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地上儲槽系統以土壤氣體監測方式進行監測時,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土壤氣體監測井內水位距地表二公尺以內,且土壤氣體監測井其透氣度大於錶壓多少時,不得採用土壤氣體監測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對「土壤氣體監測方式」的適用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上儲槽系統採土壤氣體監測時,若符合下列條件,即不得採用該監測方式:
- 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土壤氣體監測井內水位距地表二公尺以內。
- 土壤氣體監測井的透氣度大於錶壓一百五十毫米汞柱。
本題詢問的數值是第二項所規定的門檻,因此關鍵數字為「一百五十毫米汞柱」。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不得採用土壤氣體監測方式」條件:
也就是說,當土壤氣體監測井的透氣度大於錶壓一百五十毫米汞柱,且地下水位或井內水位距地表二公尺以內時,不得使用土壤氣體監測方式。
因此,本題正確數值為一百五十毫米汞柱。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某地上儲槽容積為九百公秉,請問其監測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上儲槽」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石油類大型地上儲槽須針對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洩漏情形進行監測,常見監測方式包括:
- 密閉測試:確認儲槽及相關管線是否有洩漏。
- 地下水監測:藉由監測井檢測地下水是否受石油類污染。
- 土壤氣體監測:檢測土壤孔隙氣體中是否有揮發性石油污染物。
「防蝕測試」主要屬於設備防蝕性能或防蝕保護措施的檢查,並非本題所指的污染監測項目。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對象為「地上儲槽」,且容量達九百公秉,屬於大型石油類儲槽,應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制角度判斷其監測內容。
逐一檢視選項:
- 是否可藉由密閉測試發現儲槽或管線洩漏?
- 是否可藉由地下水監測掌握污染擴散?
- 是否可藉由土壤氣體監測發現揮發性污染物?
- 是否屬於污染監測,而非單純設備維護或防蝕檢查?
前三者均直接與污染洩漏及污染環境監測有關;防蝕測試則是設備完整性管理項目,故選出防蝕測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地上儲槽系統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儲槽四周防止濺溢設施之高度為五十公分以上,圈圍容量並為最大儲槽容量之幾倍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對於「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的要求。
地上儲槽四周應設置防止濺溢設施,其規範包括:
- 設施高度:五十公分以上。
- 圈圍容量:應達最大儲槽容量的 倍以上。
本題問的是圈圍容量與最大儲槽容量的倍數關係。
解題方法
設最大儲槽容量為 ,則防止濺溢設施的圈圍容量至少為:
例如最大儲槽容量為 公秉,圈圍設施的容量至少應為:
因此,法規要求的倍數為 倍。
題目中的「高度五十公分以上」是條件之一,但本題真正詢問的是「圈圍容量」的最低標準,不能將高度與容量倍數混淆。
選項分析
- (A) 倍:錯誤。 僅相當於最大儲槽本身的容量,未達法規要求的安全裕度,圈圍容量不足。
第 26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哪些職業災害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知悉後 8小時內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發生死亡災害。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現行法相關規定已有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最新法規判斷;本題仍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所列的四種通報情形:
- 死亡災害:直接符合。
- 罹災人數:法定門檻是三人以上,不是二人以上。
- 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符合。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符合。
因此,正確選項為 A、C、D。
選項分析
(A) 發生死亡災害
正確。死亡災害屬於法定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應於知悉後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B)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二人以上
第 27 題2 分
下列哪些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對「異常氣壓作業」勞工之特殊保護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在異常氣壓場所工作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衛生規則,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休息。
因此,題幹所述「減少工作時間,並於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休息」的法定對象,是異常氣壓作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法律效果:
- 減少勞工工作時間。
- 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休息。
- 對象為具有特殊危害之特定作業。
再將各選項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的規定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重體力勞動作業:錯誤
第 28 題2 分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該採取下列哪些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所要求的危害通識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應辦理的基本事項包括:
- 建立或製備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 於容器或包裝上標示危害圖式、內容及警示事項。
- 提供並揭示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使勞工能辨識化學品危害、了解防護方法,並在事故發生時採取正確處置。現行法規已歷經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現行規定辦理;本題仍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法規為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應該採取下列哪些措施」,屬於複選題。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要求的危害通識措施。
快速整理如下:
| 措施 | 是否屬法定危害通識要求 |
|---|---|
| 減少使用量 | 非本題法規列舉的基本措施 |
| 製備清單 | 是 |
| 揭示安全資料表 | 是 |
| 標示 | 是 |
因此,應選出「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標示」。
選項分析
(A) 減少使用量
錯誤。
減少危害性化學品的使用量,屬於一般性的危害預防或風險降低作法,實務上可能有助於降低暴露及事故風險;但本題所考的法規要求,並不是以「減少使用量」作為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的基本列舉措施。
法規明確要求的是清單、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等危害通識事項,因此本選項不屬本題答案。
(B) 製備清單
正確。
第 29 題2 分
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其風險評估程序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以及工程設計、施工者所負之風險評估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人員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基本程序包括:
- 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 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
- 風險評量(Risk Evaluation)
風險通常可理解為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與後果嚴重程度的綜合判斷,即: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風險評估程序包括何者」,直接對照風險評估的標準三階段即可:
因此,「辨識」、「分析」及「評量」均屬正式的風險評估程序;「收集」雖然可能是進行評估前所需的資料準備工作,但不是法規所列的核心程序名稱。
選項分析
(A)收集:錯誤
資料收集可能包括蒐集設備規格、作業流程、危害物質特性、事故紀錄及人員暴露情形等,屬於風險評估的前置準備工作。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指定作業場所」。
雇主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作業場所,必須:
- 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 依計畫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 依監測結果採取必要的危害控制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鉛作業場所屬於明文列入作業環境監測規範的指定作業場所。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比較哪一種危害「比較嚴重」,而是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指定、必須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實施監測的作業場所。
四個選項中,只有「鉛作業場所」是法規所明確列舉的指定監測場所,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 (A) 高壓作業場所:錯誤
高壓作業涉及異常氣壓危害,主要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規定管理,重點包括作業人員健康檢查、減壓程序及作業安全措施。高壓作業場所並非本題所指明文指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的場所。
- (B) 高溫作業場所:錯誤
第 31 題2 分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所謂合理可行範圍內是指下列哪些安全衛生的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雇主之職業災害預防義務,以及「合理可行範圍」的判斷內容。
依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合理可行範圍」並非只看法律條文是否明文規定,而是應綜合考量當時可取得的安全衛生規範與一般認知,包括法令、指引、實務規範及一般社會通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合理可行範圍」具有廣義的職業安全衛生預防概念:
- 先看是否屬於安全衛生相關的正式規範。
- 再看是否屬於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提供的安全指引。
- 判斷業界通常採行的安全實務是否納入考量。
- 最後考量一般社會對於合理安全措施的基本認知。
因此,判斷雇主是否已盡到預防義務時,不能僅以「法令沒有明文規定」作為免責理由。
選項分析
(A) 法令:正確
法令是判斷雇主是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的基本依據。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均屬雇主必須遵守的強制規範。
若法令已明定應設置防護設備、採取安全措施或建立管理制度,雇主即不得以成本、習慣或工作方便為由拒絕遵守。
(B) 指引:正確
第 32 題2 分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調查或認定,應由下列何者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職場不法侵害防治規範中,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事件的處理權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這類事件屬於雇主應建立預防、申訴、調查及改善機制的職場安全衛生事項。事件發生後,應由公司內部依既定程序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調查與是否構成不法侵害的認定,再依調查結果採取改善或處置措施。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公司調查小組。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哪一層次的「調查或認定」:
- 題目所述事件發生在公司內部,涉及勞工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 事件的初步事實調查、訪談、證據蒐集及是否屬於職場不法侵害的認定,應由雇主所建立的內部處理機制負責。
- 公司通常透過調查小組,依公平、客觀、保密及避免利益衝突的原則進行調查。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安全衛生政策的研議、協調及建議,不是每一件職場不法侵害案件的直接調查機關。
- 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外部監督、行政調查或司法審判,並非公司內部事件認定的第一順位機關。
所以應選擇「公司調查小組」。
選項分析
(A)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錯誤。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協議、建議及審議公司內部的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例如安全衛生政策、工作環境改善及相關預防措施。它並非專責處理每一件職場不法侵害案件的調查與認定機構。
即使委員會可以參與安全衛生制度的檢討,也不能直接取代公司依程序設置的調查小組。
(B) 各該管主管機關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指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應具備哪些法定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污染控制計畫應包括:
- 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 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
- 計畫執行期程
- 經費預估
- 污染調查、污染監測、清理或污染防治、安全衛生管理、自行驗證等事項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其中,污染責任的釐清雖與污染場址調查及責任追究有關,但並非該條列明的污染控制計畫法定內容。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所列項目即可:
- 是否屬於污染控制計畫明文列舉的內容。
- 若僅是污染責任調查或行政處理事項,而非計畫內容,則不選。
- 本題原列於複選題,故可有一個以上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正確
此項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的內容。計畫必須說明污染物種類、污染分布範圍及污染程度,作為後續控制措施及成效評估的基礎。
(B) 污染責任釐清:錯誤
第 34 題2 分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下列何者屬於計畫書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中,新設加油站申報開工前所應提出之「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內容。
新設加油站在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前,應先提出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供主管機關審查其設施設計及施工規劃是否符合規定。因此,計畫書的重點在於:
- 油氣回收設備如何設置;
- 油氣回收管線及相關設施如何施工;
- 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油氣回收要求。
至於液阻、氣油比等項目,屬於油氣回收設施完成後的功能檢測內容,不是設施設置計畫書的核心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所作之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時間點是:
「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前」
此時加油站尚在施工前階段,主管機關審查的是「要設置什麼設備」以及「如何施工」,所以應選擇屬於設施設計或施工規劃的文件。
判斷順序如下:
- 是否屬於油氣回收設施本身的設計或施工資料?
- 是否只是商業報價資料?
- 是否屬於設施完成後才進行的功能檢測資料?
符合第一項者,即為設置計畫書內容。
選項分析
(A) 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正確。
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應包含油氣回收設施及其施工設計圖,藉以確認加油槍、油氣回收管線、儲槽相關設備及其他回收設施的配置與施工方式。
這正是申報開工前主管機關所需審查的資料,屬於計畫書的必要內容。
第 35 題2 分
地下儲槽系統以地下水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監測之項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下儲槽系統污染預防及監測管理辦法》關於地下儲槽系統監測方式與監測項目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地下水監測」的法定監測項目。
地下儲槽系統採地下水監測時,應設置地下水監測井,並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的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測;實際監測項目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限定監測方式為「地下水監測」,應直接抓住法規中的關鍵文字:
地下水監測之監測項目,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因此,本題不是在問某一種特定污染物,也不是問現場觀察項目,而是在考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浮油厚度 錯誤。浮油厚度屬於地下水監測井中可能觀察或量測的現象,但不是本題法規所規定的概括性監測項目。題目問的是委託檢驗測定機構監測的法定項目,應以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為準。
第 36 題2 分
有關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貯存系統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對「貯存系統」、「貯存設施」及「貯存容器」的定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法規對特定貯存容器的排除規定: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者,並不列入貯存系統管理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定義:
- 指定物質的種類。
- 貯存設施的構成及二百公升以上的容積門檻。
- 貯存系統是否包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的容器。
- 貯存容器的設置位置、連接狀態及可否移動。
其中第三項涉及法規的「排除條款」,最容易成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貯存系統是指貯存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的貯存設施。
命題當年的指定物質包括汽油、柴油及燃料油等,故本選項所述內容符合規定。選項使用「包括」及「等」字樣,並非表示指定物質僅限於三種。
(B) 正確
貯存設施包括: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稱之貯存系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對「貯存系統」的法定範圍。判斷重點不是一般語文上是否具有「儲存」功能,而是看該辦法是否將特定法規所稱的設施或系統納入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引用的法規名稱及其所稱設施:
- 若選項所述內容屬於本辦法明文納入的系統或設施,即為貯存系統。
- 若僅是製程名稱、污染排放分類或其他非貯存設施,即不屬於本辦法所稱之貯存系統。
其中,「石化製程」是製程類型的名稱,本身不是貯存容器、管線或貯存相關設施,故可直接判斷為非貯存系統。
選項分析
(A) 正確。 「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管線,且設置於公共使用之土地者,屬於本辦法所稱貯存系統的範圍。石油管線內輸送、存留石油類物質,若發生洩漏,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因此納入地下水污染防制管理。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地下儲槽系統防漏、防溢及二次阻隔措施。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地下儲槽系統的主要防污染設施包括:
- 儲槽底部設置不透水鋪面。
- 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
- 大容量儲槽設置高液位警報設備。
- 新設或更新儲槽系統之輸送設備設置二次阻隔層。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規定」判斷。只要選項內容與上述防污染設施相符,即屬規定;若四個選項均相符,則表示題目本身沒有可選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儲槽底部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鋪面
正確。法規規定儲槽底部應以水泥或不透水材質鋪面,以降低油品洩漏後滲入土壤及地下水體的風險。「不滲透材質」與法規所稱「不透水材質」在本題意義相同。
(B) 儲槽系統配置加油機者,於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之設施
第 39 題2 分
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監測並記錄,惟下列何種情形免依規定進行監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上儲槽系統的污染監測義務及其法定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儲槽系統污染預防與監測相關規定,地上儲槽系統原則上應進行監測,並記錄監測結果;但若「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屬於免依規定進行監測的情形。
其規範理由在於:設備定著於建築物,設置型態及周邊環境較容易直接 निरी視與管理,故法規另設監測義務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直接比對法規例外事由」判斷,不應自行推論何種設備較容易檢查,而應找出選項中與法規明文完全相符的文字。
題幹問的是「何種情形免依規定進行監測」,因此要尋找法規所列的免監測條件。選項中只有:
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
與法規例外規定相符,故選擇(A)。
選項分析
(A) 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
正確。依命題當年規定,地上儲槽系統原則上須進行監測並記錄,但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者,免依該規定進行監測。
(B) 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
第 40 題2 分
有關地上或地下儲槽系統暫停使用、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儲槽系統在「暫停使用、復用、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時的管理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判斷。
重點有三:
- 暫停使用時,須降低儲槽內殘留物質量,並持續監測、申報及維護防蝕功能。
- 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前,須清除儲槽內物質及污泥。
- 暫停使用、復用、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均須事前通知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應依「不同使用狀態所負擔的義務」逐項核對:
- 暫停使用:看是否仍須監測、申報及維護防蝕措施。
- 永久關閉或轉換用途:看是否須先清除物質及污泥。
- 各種狀態變更:看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
其中, 公分及總容量百分之 是暫停使用時的儲槽殘留量門檻,但達到門檻並不代表免除後續監測及申報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暫停使用時,應將輸送設備內的輸送物質抽除,且使儲槽內物質高度低於 公分,或體積少於總容量的 。
第 第一題 題10 分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職業災害」?【4 分】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哪幾種健康檢查?【6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及第20條,並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相關規定作答。重點有二:
- 掌握「職業災害」的法定構成要件。
- 區分在職勞工的「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後續已有修正,健康檢查年齡及週期部分應依最新法規判斷;本題仍以民國110年規定作答。
(一)何謂「職業災害」?【4分】
法律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係指:
勞工因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構成要件
可拆解為三部分:
- 主體:勞工。
- 原因:
- 工作場所或工作相關物質、設備所造成,例如機械、化學品、氣體、粉塵;
- 作業活動本身所造成;
- 其他職業上原因。
- 結果: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因此,職業災害不只限於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也包括因職業原因逐漸形成的職業疾病。
解題技巧
記憶公式為:
常見失分點是只寫「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完整答案必須涵蓋「職業原因」及「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四種結果。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哪幾種健康檢查?【6分】
法律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8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辦理下列兩類健康檢查:
1. 一般健康檢查
適用於一般在職勞工,依年齡定期辦理:
-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
-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
第 第二題 題10 分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哪些情形發生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於特定重大營業或土地利用變動前,必須先完成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審查。
答題關鍵有三:
- 主體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 時點是「行為前」。
- 文件是「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解題方法
直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逐款列舉即可。本題不是問土地移轉,而是問公告事業在設立、經營、用地變更或歇業等情形前,應辦理哪些審查程序。
應報請的機關包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應於下列情形發生前提出資料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事業在新設立、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或申請營業執照前,應先提出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二、變更經營者
例如事業由甲公司變更為乙公司經營,於變更經營者前,應先提出相關資料審查。
三、變更產業類別
事業變更其產業類別前,應先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
但有一項重要例外:變更前、變更後的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若原本與變更後均屬公告事業,單純在公告事業類別間變更,免依本款事前提出資料審查。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事業擴大、縮小或調整營業用地範圍前,應先檢具該用地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事業結束或停止營運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屬本款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