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導遊領隊專技普考 華語領隊人員 領隊實務(二)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導遊領隊・專技普考・華語領隊人員
試題代碼 領隊實務(二)

第 1 題2 分

我國《發展觀光條例》最早於何時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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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的制定公布時間。題目問的是該條例「最早制定公布」的日期,須與其後修正公布的日期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記住《發展觀光條例》的制定公布日期為民國 58 年 7 月 30 日。對照選項,只有(A)符合;其餘日期均晚於條例制定時間,不能作為最早制定公布日。

選項分析

  • (A) 民國 58 年 7 月 30 日:正確。​這是《發展觀光條例》最早制定公布的日期。
  • (B) 民國 69 年 11 月 24 日:錯誤。​此日期晚於民國 58 年,非最初制定公布日。
  • **(C) 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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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有關不得聘為旅行業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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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所列的旅行業經理人消極資格:符合條文所列情形者,不得擔任旅行業經理人。判斷時要注意犯罪類型、刑度,以及判決或服刑後經過的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當年條文:尤其要留意內亂、外患罪的規定不只是「判決確定」,還須看刑罰是否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背信罪則須同時符合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及法定期間未逾二年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當年條文對內亂、外患罪的限制,除了「經判決確定」,還要求刑罰「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另一種情形是「通緝有案尚未結案」。選項把判決確定與通緝有案並列,省略了判決確定後仍須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條件,因此敘述不完整,與法條不符。

  • (B) 正確。 當年條文將詐欺、背信、侵占罪列為限制事由之一;若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符合不得擔任經理人的情形。選項以背信罪及一年以上刑度描述,並符合二年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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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與旅客簽訂之旅遊契約書應保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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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保存旅遊契約書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旅行業與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書,應保存 1 年。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問的是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後的「保管期限」,直接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的保存期限規定作答,不需計算。法定期限為 1 年,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錯誤。 短於規定的保存期限。
  • (B) 3 個月:錯誤。 並非本題所問契約書的法定保存期限。
  • (C) 半年:錯誤。 仍短於規定的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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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旅行業舉辦觀光團體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事故發生後旅行業應於下列何時限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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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辦理觀光團體旅遊時發生緊急事故的通報期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旅行業應於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事故發展及處理情形持續通報。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的期限,因此直接將法定時限與各選項比對。

選項分析

  • (A) 12 小時:錯誤。 法規沒有將報備期限定為 12 小時。
  • (B) 24 小時:正確。 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的事故報備期限。
  • (C) 36 小時:錯誤。 超過法定的 24 小時期限。
  • **(D) 72 小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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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具備下列何項資格者可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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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所定的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資格。應把「學歷或考試資格」與「工作年資」合併核對;兩者都符合其中一款,才具備參訓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 108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學歷、工作經歷與年資是否符合第十五條其中一款。當年相關門檻包括:

  • 大專以上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
  • 大專以上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
  •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等資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
  • 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大專以上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的學歷條件符合,但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須滿三年以上;本選項只有二年,年資不足。

(B) 錯誤。 大專以上畢業的學歷條件符合,但以領隊經歷申請須滿六年以上;本選項只有五年,未達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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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投保之責任保險,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之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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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所定旅行業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的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解題方法

看到「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最低投保金額」三個關鍵詞,直接對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責任保險規定,辨認該項法定最低金額即可。本題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 (A) 100 萬元:錯誤。 低於民國 108 年規定的 200 萬元。
  • (B) 200 萬元:正確。 符合命題當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所定最低投保金額。
  • (C) 300 萬元:錯誤。 不是命題當年的法定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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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多久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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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領隊人員長期未執行業務時,重新受訓及換領執業證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 3 年 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並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及「連續多久未執行領隊業務」兩個關鍵點,對應規則所定的年限即可。此處考的是未執業的年限門檻,不是證照有效期限或定期訓練的間隔。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 半年不是本題所問的重新訓練年限。
  • (B) 1 年:錯誤。 規定的連續未執業期間長於 1 年。
  • **(C) 2 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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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哪一個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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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領隊人員業務的主管與執行機關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領隊人員的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列的完整事項:「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再對照規則所定的受委任機關。題目問的是交通部委任哪個機關執行,並非詢問移民、領事或地方政府的一般職掌;對應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移民署:錯誤。 移民署職掌以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業務為主,不是《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辦理上述領隊管理事項的受委任機關。
  • (B) 交通部觀光局:正確。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題幹列出的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 (C)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錯誤。 領事事務局處理護照、簽證及領務等業務,不負責核發領隊執業證或管理領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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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補發領隊人員結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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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的證書費,重點是辨識「補發領隊人員結業證書」的每件費額。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定,補發領隊人員結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 500 元。題目問的是補發結業證書的費額,直接對照法定金額即可。

選項分析

  • (A) 300 元:錯誤。 不符合補發結業證書的規定費額。
  • (B) 500 元:正確。 符合《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的每件證書費。
  • **(C) 800 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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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民宿是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個地方可申請設置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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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宿管理辦法》第 5 條為準。民宿設置地點原則上限於非都市土地;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須符合條文列舉的特定地區條件,例如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或具人文、歷史風貌及文化資產特色的相關區域。換言之,位於都市計畫地區並不當然可以設置民宿,仍須符合列舉條件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都標示為「都市計畫地區」,因此要比較各地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都市計畫區例外。選項中,馬公市位於澎湖離島地區;依當年法規所列的離島地區例外,可申請設置民宿。其餘三個選項僅指出一般都市計畫地區,未符合題目所考的例外條件。

選項分析

  • (A) 彰化市都市計畫地區:錯誤。 彰化市並非本題所指的離島地區;題目也未指出該處屬於其他法規列舉的特定區域。
  • (B) 宜蘭市都市計畫地區:錯誤。 宜蘭市不屬離島地區,單憑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不能申請設置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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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種觀光產業,主管機關未核發觀光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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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特定觀光產業核發及懸掛「觀光專用標識」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41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的觀光專用標識;條文未列入旅行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第 41 條列出的產業名稱與四個選項。列在條文中的業別,須懸掛主管機關核發的觀光專用標識;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觀光旅館業:錯誤。 第 41 條明文列入,應懸掛觀光專用標識。
  • (B) 旅館業:錯誤。 第 41 條明文列入,應懸掛觀光專用標識。
  • (C) 觀光遊樂業:錯誤。 第 41 條明文列入,應懸掛觀光專用標識。
  • **(D) 旅行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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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民法》旅遊專節中之各項請求權時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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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12 所定的旅遊專節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節所定的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要掌握兩個要素:起算點是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期間是一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民法》旅遊專節中的請求權時效,再依第 514 條之 12 對照選項。只要同時符合「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及「一年間」,就是正確答案。

「應終了時」也納入起算點,是為了涵蓋旅遊實際未能按預定方式結束的情形;判斷時不能只看旅遊是否實際完成。

選項分析

  • (A) 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 3 年間:錯誤。 起算點正確,但期間不是三年,而是一年。
  • **(B) 自旅遊開始或應開始時起 1 年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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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旅客報名參加旅行團後,要求改由他人參加時,依《民法》規定旅行社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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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中,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請求由第三人代替參加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法》第 514 條之 4,旅客得於旅遊開始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原則上不得拒絕,但第三人因故不能即時取得簽證或其他必要文件,或有其他難以預見的事由,致不能完成旅遊所需準備者,旅遊營業人得拒絕。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情境是「旅遊開始前更換參加人」,再依第 514 條之 4 判斷拒絕事由。法條採「原則可更換、例外得拒絕」的架構;題目所述「證件趕辦不及」對應到第三人無法即時取得旅遊所需文件的例外情形,因此旅行社得拒絕。

選項分析

  • (A) 無論如何都應該接受:錯誤。 旅客雖得請求由第三人代替參加,但法條明定有例外;若第三人無法及時備妥必要文件等,旅行社得拒絕。
  • (B) 無論如何都不同意:錯誤。 旅行社不能一概拒絕。旅客在旅遊開始前提出更換,原則上旅行社不得拒絕,除非符合第 514 條之 4 所列情形。
  • **(C) 確因證件趕辦不及得拒絕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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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民法》「旅遊服務」完整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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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服務」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514 條之 1 所稱「旅遊服務」,是指為旅客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判斷時要掌握兩個要件:一是「安排旅程」,二是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相關服務。選項若只列出部分服務,或將旅遊服務縮限為代購、代訂,就不是完整定義。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民法》第 514 條之 1 的法條文字。題目問的是「完整之定義」,因此應選出同時涵蓋「安排旅程」與各類相關服務的選項,而非只列舉單一服務項目。

選項分析

  • (A) 提供旅客旅遊資訊服務:錯誤。 旅遊資訊服務沒有完整涵蓋「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
  • (B) 提供旅客代購機票、代訂飯店之服務:錯誤。 代購機票及代訂飯店僅是部分服務,也沒有表達「安排旅程」;法條定義不限於代購或代訂。
  • **(C) 為旅客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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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依《民法》規定,下列何項不是旅客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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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中,旅遊服務有瑕疵時旅客可主張的權利。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民法》第 514 條之 6,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服務應具備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依第 514 條之 7,服務不符價值或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改善。若瑕疵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服務不符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且原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直接對照《民法》第 514 條之 7 所列權利:減少費用、終止契約、損害賠償。條文沒有規定旅客得請求「二倍違約金」,因此選出該項。

選項分析

  • (A) 請求減少費用:錯誤選項。 旅客得依《民法》第 514 條之 7 請求減少費用,這是法定權利。
  • (B) 請求 2 倍違約金:正確答案。 題述情形下,《民法》規定的權利包括減少費用、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沒有一律請求二倍違約金的規定。違約金須有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律依據,不能僅因旅遊服務有瑕疵,就直接請求二倍。
  • (C) 請求損害賠償:錯誤選項。 旅遊服務瑕疵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時,旅客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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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出發前,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對於「出發前,旅遊地區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時,旅客解除契約的費用負擔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旅客得解除契約,但仍須負擔旅行社已支出且無法退還的必要費用,並補償旅行社因解除契約所生的損害;補償金額以不超過旅遊費用百分之五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出發前」及「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這是旅客得解除契約的安全風險情形。再判斷解除後的費用效果:不是一律免付費,也不是旅行社可任意解除,而是旅客負擔必要支出,另有最高百分之五的補償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旅客雖得解除契約,但並非完全不需支付費用;已代繳且無法退還的必要費用仍須負擔,並可能須補償旅行社損害。
  • (B) 錯誤。​題目所述情形賦予解除權的是旅客,不能據此認定旅行社得解除契約且不負任何費用。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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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旅遊活動開始後有關費用之退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對旅遊活動開始後,旅客中途退出或未參加排定項目時,旅遊費用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範本的原則是:旅客中途離隊退出,或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行程項目,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社因旅客退出後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旅客。判斷時要區分「整筆旅遊費用或特定項目費用」與「實際可節省的費用」。

解題方法

先找出範本對「旅客退出」及「未參加行程」的規定,再對照選項:

  • 中途退出或錯過行程,原則上不得要求退費。
  • 旅行社因退出而節省、無須支出的費用,則須退還。

因此,敘述「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旅客」符合範本;其他選項將不得請求退還的費用寫成可以請求退還。

選項分析

  • (A) 錯誤。​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完成部分的旅遊費用。範本另規定,旅行社因旅客退出後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仍應退還;這不等於旅客可要求退還所有未完成部分的費用。

  • (B) 正確。​旅行社因旅客退出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旅客。這是範本明文規定,也是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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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多久之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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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十二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依該條,旅遊業者安排旅客到特定場所購物,若所購物品有瑕疵,或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旅客得於受領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業者協助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鍵是辨認範本所定的「一個月」期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旅遊營業人安排特定場所購物」及「所購物品有瑕疵」。這正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十二條規範的情形。再比對條文中的期間:旅客自受領物品後一個月內,可以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正確。​符合範本第三十二條所定期限。
  • (B) 2 個月:錯誤。​不是本條規定的協助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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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其已通知,且通知是在出發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到達旅客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應賠償旅遊費用多少的違約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因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時,旅行業通知旅客的時間與違約金比例。旅行業應即通知並說明原因;已通知者,依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的天數計算違約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通知在出發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旅客,應賠償旅遊費用的 20%。現行範本於民國112年修正,這個級距的違約金比例仍為20%。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旅行業可歸責」且「已通知」,再以通知到達日距出發日的天數對照範本級距:

  • 第41日以前:5%
  • 第31日至第40日:10%
  • 第21日至第30日:20%
  • 第2日至第20日:30%
  • 出發前1日:50%
  • 出發當日以後才通知:100%

題目落在第21日至第30日,因此違約金為旅遊費用的2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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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李小姐報名參加團費新臺幣 30,000 元、預計於 5 月 10 日出發的東京 5 日之旅,但 5 月 3 日因家中臨時發生緊急事件,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旅行社得向李小姐請求新臺幣多少元之賠償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客在出發前解除國外旅遊契約時,旅行社可請求的賠償比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旅客於出發前第 7 日至第 4 日通知解除契約,旅行社得請求旅遊費用 30% 的賠償金。

解題方法

出發日為 5 月 10 日,李小姐於 5 月 3 日通知取消,距出發日 7 日,落在「出發前第 7 日至第 4 日」的期間,因此按團費 30% 計算:

30,000×30%=9,000 元30{,}000 \times 30\% = 9{,}000\text{ 元}

家中發生緊急事件是取消行程的原因,但題目未指出符合契約中可免除或減收賠償的特定事由,故依一般解除契約的賠償比例計算。

選項分析

  • (A) 3,000 元:錯誤。 相當於團費的 10%,不是本題取消期間適用的比例。
  • (B) 4,000 元:錯誤。 不是團費按契約比例計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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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旅遊營業人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5,重點是旅遊營業人因不得已事由變更旅遊內容時,旅費增減如何處理,以及旅客不同意變更旅程時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旅遊營業人因不得已事由變更旅遊內容,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若變更旅程而旅客不同意,旅客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旅客到達後,須附加利息償還墊付款。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費用減少時應退還;費用增加時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變更旅程時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墊付返程費用。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相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條明定,變更旅遊內容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 (B) 錯誤。 法條明定,因變更旅遊內容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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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項業務非旅行業者亦可經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的旅行業業務範圍,以及同條對「非旅行業者」經營業務所設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應領取旅行業執照;旅行業務包括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安排旅遊及相關服務,以及代售交通客票等。不過,條文另有明文例外:代售日常生活所需的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客票,不受旅行業資格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旅行業務範圍內的旅行安排或旅客委託代辦事項;另一類是法律明文排除於旅行業專業管制之外的日常交通客票代售。逐項比對第 27 條,只有選項 D 符合明文例外。

選項分析

  • (A)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錯誤。 這是第 27 條列舉的旅行業業務之一,須由旅行業者依規定經營。

  • (B)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錯誤。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及相關服務,屬典型旅行業務,非旅行業者不得以此方式經營旅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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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對下列哪一個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其所繳交之保證金,旅客有優先受償之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旅行業保證金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發展觀光條例》第 30 條,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的債權,對該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是指旅客符合條文所定情形時,得優先從旅行業者繳交的保證金受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及「保證金」,再對照《發展觀光條例》第 30 條。該條明定受規範的業者是「旅行業者」,因此選擇旅行業即可。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核心規定為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旅行業者所繳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

選項分析

  • (A) 觀光旅館業:錯誤。《發展觀光條例》另規定觀光旅館業應投保責任保險,但第 30 條所定旅遊糾紛債權優先受償的保證金,是旅行業者繳納的保證金。
  • (B) 旅館業:錯誤。​旅館業受相關規定管理,並須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但本題所問的旅遊糾紛債權優先受償權,條文對象是旅行業者。
  • **(C) 旅行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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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未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者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未依第 32 條規定取得執業證,卻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未取得執業證」且「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這正是《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規定的違規情形,因此直接比對法定罰鍰上下限,即為 1 萬元至 5 萬元。

選項分析

  • (A)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錯誤。 金額上下限都不符合第 59 條規定。
  • (B)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錯誤。 這不是本條所定的罰鍰範圍。
  • **(C)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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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經申請核准籌設後,最長應於多久時間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關於旅行業「核准籌設後,申請註冊」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及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逾期即廢止籌設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流程:「核准籌設後」到「辦妥公司設立登記、繳納保證金及註冊費、申請註冊」。這是《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 條所定的籌設後申請註冊期限,直接對照法條即可得知為二個月。

選項分析

  • (A) 15 日:錯誤。 不是本題所問籌設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申請旅行業註冊的期限。
  • (B) 20 日:錯誤。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 條並未將這段程序的期限定為 20 日。
  • (C) 1 個月:錯誤。 這不是本題法定期限,容易與旅行業其他程序所涉期限混淆。
  • **(D) 2 個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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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依第 66 條第 1 項抓住法定期限「三年」即可。題目也明列書面、法院及逾期效果,與該條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5 年:錯誤。 法定期限不是 5 年,而是 3 年。
  • (B) 3 年:正確。 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
  • (C) 2 年:錯誤。 混淆了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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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兩位臺商因商業糾紛,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的臺商取得大陸民事判決返臺後,必須向下列哪個機關聲請認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在臺灣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須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才可在臺灣發生效力;相關程序依同條例第 74 條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大陸民事判決返臺」與「聲請認可」:這不是向主管兩岸事務或商業、財政的行政機關申請,而是由法院依法律程序審查判決是否符合認可要件。因此應選法院。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主管經濟與商業相關事務,並非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的機關。
  • (B) 大陸委員會:錯誤。 大陸委員會負責兩岸政策與相關事務協調,不負責裁定認可個案民事判決。
  • **(C) 法院: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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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於「多長時間內」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重大突發事件時,限制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程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發生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對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的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在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取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處置。

題目詢問的是:立法院在會期內多久未作成決議,即視為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法律效果:「立法院如於會期內於一定時間內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這段期間為 1 個月。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4 個月:錯誤。 不符本條所定的立法院決議期限。
  • (B) 3 個月:錯誤。 不是本條規定的期間。
  • **(C) 2 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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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有戶籍後,擔任下列何項職務,仍受設籍須滿 10 年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任用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後,受聘於特定公營事業或學術研究機構,須依職務性質及主管機關規定,判斷是否仍有設籍滿十年的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未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的聘僱人員,以及經核可受聘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適用特定例外;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的聘僱人員不在本題所列例外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題幹標示的職務例外,再確認所屬機關:

  • 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中,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的聘僱人員,符合題目列出的例外條件。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也符合題目列出的例外條件。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的聘僱人員,即使同樣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仍受設籍滿十年限制。

因此,找出未適用例外、仍須滿十年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中,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的聘僱人員,屬題目所列不受十年限制的例外。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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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 3 年,如已取得當地國籍,欲來臺觀光,應依何種身分提出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曾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取得外國國籍後,申請來臺觀光應按何種身分辦理」。關鍵在於題幹仍稱其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僅說已取得當地國籍,沒有說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已喪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規定,旅居國外的大陸地區人民,即使已取得外國國籍,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來臺觀光應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辦理;取得外國國籍是申請時檢附外國身分證明的事項,不會單憑此事就改以外國人身分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來臺觀光依何種身分提出申請」,而非「是否取得外國國籍」。再確認題幹是否明示當事人已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題目只說在大陸出生、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三年並取得當地國籍,沒有交代其大陸身分已消滅,因此依官方答案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

選項分析

  • (A) 外國人:錯誤。 取得當地國籍不等於在臺申請時必然改列外國人。題目設定仍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應依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規定辦理。
  • (B) 大陸地區人民:正確。 本題依命題當年規定及官方答案,當事人仍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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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臺灣地區的限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限額為人民幣 2 萬元;攜帶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入境時,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人民幣」的進出境限額,再依該辦法記住每人限額為人民幣 2 萬元。題目問限額數字,因此選擇與 2 萬元相符的選項;申報及超額部分封存的規定,是超過限額後的處理方式,不會改變限額本身。

選項分析

  • (A) 人民幣 6 千元:錯誤。 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的限額不是 6 千元。
  • (B) 人民幣 8 千元:錯誤。 8 千元也不是該規定所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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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澳門「大三巴牌坊」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澳門大三巴牌坊的名稱由來、建築身分,以及它是否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大三巴牌坊」本身與「澳門歷史城區」:大三巴牌坊是澳門歷史城區所包含的歷史建築之一;澳門歷史城區於 2005 年列入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大三巴的基本史實,再檢查世界遺產登錄情形。D 選項聲稱大三巴未列入世界遺產,與澳門歷史城區已於 2005 年列入的事實相反,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大三巴牌坊一般稱「大三巴」或「牌坊」,是聖保祿教堂正面前壁的遺址。題目所稱「聖保祿大教堂遺址」也是常見名稱;更完整地說,這是原天主之母教堂(即聖保祿教堂)的前壁遺址。
  • (B) 題意所指的形狀說明正確,但名稱由來說明不精確。 火災後教堂只留下前壁,外形近似中國傳統牌坊,因此稱「牌坊」。不過「大三巴」並非「最大的教堂」之意;「三巴」是葡萄牙文 São Paulo(聖保祿)的譯音,「大」則用來與聖若瑟修院教堂所稱的「小三巴」區分。此選項的文字確有瑕疵。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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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投資至少多少金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來臺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所定的投資居留門檻。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居留。金額門檻與主管機關審查是兩項都須符合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對象是香港、澳門居民,再對照該辦法的居留事由。題幹已列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所以要判斷的是投資金額門檻;法定標準為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選項中只有 (B) 符合。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500 萬元:錯誤。 未達 600 萬元的法定門檻。
  • (B) 新臺幣 600 萬元:正確。 達到規定金額,且題幹具備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條件。
  • (C) 新臺幣 1,000 萬元:錯誤。 金額雖高於最低門檻,但題目問的是「至少多少」,應選法定最低金額;此選項不是門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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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兩岸遣返偷渡犯最早之依據協議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遣返偷渡犯的協議沿革,關鍵在辨認「最早之依據」。民國 108 年命題時,最早以協議方式處理兩岸間偷渡犯遣返事宜的依據,是 1990 年簽署的《金門協議》。本題不以後來涵蓋面更廣的司法互助協議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最早」二字,再依協議功能與時序判斷:涉及兩岸人員遣返,應找最早處理遣返事務的協議,而非名稱相近的空運、海運協議,或後來建立的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機制。

選項分析

  • (A)《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錯誤。 此協議涵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等事項,簽署時間晚於《金門協議》,不是兩岸遣返偷渡犯最早的協議依據。
  • (B)《金門協議》:正確。 兩岸於 1990 年簽署此協議,處理包括遣返偷渡犯在內的相關事務,是本題所問的最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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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目前政府規範兩岸關係的主要法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及相關法律關係的主要法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內容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規範兩岸關係的主要法律」,再從選項中找出直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為規範對象的法律名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是處理兩岸人民往來及相關法律關係的主要法源,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國家安全法》:錯誤。​此法主要規範國家安全事項,不是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及兩岸法律關係的主要法律。
  • (B)《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錯誤。​此法規範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關係,適用對象不是大陸地區。
  • **(C)《國家統一綱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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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何種法律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核發及管理的直接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護照條例》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題幹所述內容與條文直接相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中華民國護照」及「申請、核發及管理」,再對照各法規的規範對象。既然《護照條例》第 1 條明文規定這些事項依該條例辦理,無須再從其他法律推論。

選項分析

  • (A)《入出國及移民法》:錯誤。​該法主要規範入出國及移民相關事項;護照申請、核發及管理的直接依據是《護照條例》。
  • (B)《外國護照簽證條例》:錯誤。​此法規範外國護照及簽證相關事項,並非中華民國護照的申請、核發及管理法源。
  • (C)《護照條例》:正確。​第 1 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護照的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 **(D)《國家安全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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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護照換發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將換發情形分為「應申請換發」與「得申請換發」:

  •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持照人相貌變更而與照片不符、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等,屬於應申請換發的情形。
  •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則列為得申請換發,並非必須換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應申請換發之條件」,再將選項與《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法定事由分類。前三項都屬「應申請換發」;最新式樣則屬「得申請換發」,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錯誤選項。 屬於應申請換發的情形。護照已污損至不堪使用,不能僅因仍在效期內便繼續持用。
  • (B)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錯誤選項。 屬於應申請換發的情形,因護照照片已不足以辨識持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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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我國國民赴美國從事下列何種活動,符合赴美免簽證之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VWP)的適用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符合資格的我國國民可在事先取得 ESTA 旅行授權、符合其他入境條件下,為觀光或短期商務赴美,停留不超過 90 日而免辦簽證。免簽只適用於特定旅行目的;停留時間短,不會讓工作、求學或移民自動符合免簽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赴美目的,再對照 VWP 所涵蓋的觀光或短期商務。商務出差一個月在 90 日內,且題目未指出涉及赴美就業,因此符合商務旅行類型;媒體工作、求學與移民則不屬於一般免簽的商務或觀光目的。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以商務目的出差一個月,屬短期商務旅行,停留期間未逾 90 日,符合免簽計畫的目的與期限條件。實際赴美仍須事先取得 ESTA 授權並符合入境要求。
  • (B) 錯誤。 以媒體工作代表身分赴美從事媒體或新聞工作,通常須申請外國媒體代表適用的 I 類簽證,不能以 VWP 免簽入境。判斷重點在於赴美工作性質,而非停留只有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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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逾期停留,其禁止入國期間,自離開我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曾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所定的禁止入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得禁止其入國;其中逾期停留等情形的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且不得逾三年。

題目問的是「至少多久」,要找法定期間的下限,而非所有個案一律禁止入國多久。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至少」,再對照法條所定的期間下限。民國 108 年的法定下限為一年,因此選擇一年。起算點是離開我國的翌日,這是計算期間的起點,不會改變「至少一年」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6 個月:錯誤。 少於法定最低期間一年。
  • (B) 1 年:正確。 符合民國 108 年法規所定的禁止入國期間下限。
  • (C) 2 年:錯誤。 兩年不是法定最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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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外國人持有效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於入國後幾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申領外僑居留證之法定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後法定期間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法規新訊提醒:現行法已修正,依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持居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法定期限已由 15 日放寬修正為「30 日」。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援引命題當時有效之法條文義進行核對判斷: 依民國 108 年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 項:「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題目明確指出「持有效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其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法定辦理日數即為「15 日」,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規並無「7 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之規定。7 日多見於特定緊急通報或行政機關內部處理作業之時效,並非入國後申辦居留證之法定日數。
  • (B) 錯誤:14 日並非法定之居留證申辦期限,為混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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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入出國旅客欲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其年齡須年滿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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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所定的申請年齡門檻。依命題當年的規定,申請人須年滿 14 歲,並符合身高等相關條件,才能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其後申請年齡門檻已有調降;現行規定已修正,解題時不可拿現行年齡門檻取代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年齡資格,再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作業要點判斷。當年門檻是年滿 14 歲,因此選擇 14 歲的選項。

題幹只詢問年齡,不必再判斷身高或其他申請資格;但實際申請時仍須符合當年規定的其他條件。

選項分析

  • (A) 14 歲:正確。 民國 108 年的年齡門檻為年滿 14 歲。
  • **(B) 16 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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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經核准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年齡在 24 歲以下,返國後,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何種學歷以上學校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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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對赴國外就學役男返國後申請再出境的學歷及年齡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符合規定的役男得檢附經驗證的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學校須是在國外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民國 108 年法規另規定,大學以下學歷者的就學最高年齡為 24 歲。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24 歲以下」對應到就學最高年齡,再判斷在學證明所屬學校的最低學歷門檻。法規使用「高級中等以上」;選項中的「高中」就是符合此門檻的答案。大學校院雖然也在高中以上的範圍內,但不是法定最低門檻。

選項分析

  • (A) 高中:正確。「高中」對應法規所稱的高級中等學歷,符合最低學歷要求。
  • (B) 專科:錯誤。​專科高於高中,但法規沒有把專科列為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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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入境旅客攜帶黃金價值逾多少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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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境旅客攜帶特定物品時,應填報海關申報單並走紅線檯」的申報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入境旅客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 2 萬元,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黃金價值逾多少」即可判斷:規定以美元計價,門檻為美幣 2 萬元。題目所問是申報門檻,不是黃金免稅額,也不是外幣現金的申報門檻。

選項分析

  • (A) 美幣 1 萬元:錯誤。 這是外幣現金及有價證券等常見的申報門檻,並非本題黃金的門檻。
  • (B) 美幣 2 萬元:正確。 黃金價值逾美幣 2 萬元,須填報海關申報單並走紅線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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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以上者,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將受到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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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客攜帶外幣現金入境時的申報門檻,以及未申報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攜帶外幣入境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時,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的部分由海關沒入。法源為當時《洗錢防制法》及相關入出境申報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外幣」與「未經申報」。外幣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未申報的處置是沒入超額部分;不是把超額部分封存待出境攜回,也不是單純處以罰鍰。

選項分析

  • (A) 重新申報:錯誤。 重新申報不是題目所問的未申報法律效果;依法應沒入超過門檻的部分。
  • (B) 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錯誤。 這是其他物品或限額規定下可能出現的處理方式,不適用於本題未申報的超額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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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出境旅客隨身或手提行李攜帶金屬尖銳物品(如釘子、毛線針),若其長度不超過多少公分,則可帶上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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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客艙安全檢查對「尖銳物品」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具有穿刺功能的器具列為尖銳物品;其中,長度超過 5 公分的金屬釘不得放在隨身或手提行李中帶上飛機。

因此,題目問「不超過多少公分」,門檻是 5 公分;不超過 5 公分即符合題目所問的長度條件。金屬毛線針等尖銳物品仍須遵守航空安全檢查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關鍵文字「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題目將限制改寫成「不超過多少公分」,只要找出這個門檻,即可作答:

可攜帶的長度上限=5 公分\text{可攜帶的長度上限}=5\text{ 公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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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醫療或梳妝用之非易燃且無毒性噴劑,出境旅客每人最多不可超過多少公升,且應以託運行李方式帶上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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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旅客攜帶醫療或梳妝用品及噴劑的危險物品限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非放射性醫療用品、梳妝用品,以及符合規定的第 2.2 類非易燃、無毒性噴劑,每位旅客可攜帶的總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單一物品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題目問的是容量上限,故適用 2 公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醫療或梳妝用」及「非易燃且無毒性噴劑」,再依每位旅客的總量上限判斷。題目問「最多不可超過多少公升」,依規定上限為 2 公升,因此選 (A)。

題幹另指明以託運行李方式帶上航機;託運時仍須遵守每人總量上限,且噴劑的壓力閥門須有蓋子或其他適當保護,以避免意外釋放。

選項分析

  • (A) 2 公升:正確。 每位旅客此類用品及噴劑的總量上限為 2 公升;單一物品另不得超過 0.5 公升。
  • (B) 3 公升:錯誤。 超過每人 2 公升的總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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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種檢疫物雖符合檢疫程序,仍不得隨身攜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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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客隨身攜帶動植物檢疫物入境」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及其附表,旅客可攜帶附表所列種類與限量的檢疫物,並須依規定申請檢疫;但鮮果實不得隨身攜帶入境。

題幹的「雖符合檢疫程序,仍不得」是關鍵:申報、檢疫是程序要求,不代表所有檢疫物經檢查後都能由旅客隨身帶入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必須檢疫」還是「即使依程序檢疫仍不得隨身攜帶」。再對照旅客隨身攜帶的限定種類與禁止規定:苗木、蔬菜及犬貓依種類、來源、文件或檢疫條件辦理;鮮果實則明文不得隨身攜帶入境,因此選鮮果實。

選項分析

  • (A) 苗木:錯誤。 苗木屬植物檢疫物,部分種類符合輸入檢疫條件並備妥文件、依規定申請隔離檢疫等程序後,可以輸入。並非一律不得隨身攜帶。
  • (B) 蔬菜:錯誤。 蔬菜須依品項及輸入檢疫條件辦理;符合規定並完成檢疫者,可依旅客攜帶規範及限量入境。不可將蔬菜一概視為禁止攜帶。
  • (C) 鮮果實:正確。 鮮果實不得隨身攜帶入境。即使旅客申報或接受檢疫,也不會因此改變這項攜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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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旅客隨身攜帶出境之植物及植物產品(除種子、種球以外),其數量在多少公斤以下,申請檢疫時,免收檢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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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客隨身攜帶植物及植物產品出境時,符合一定重量限額可免收檢疫費」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植物及植物產品(種子、種球除外)在 10 公斤以下,申請檢疫時免收檢疫費。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限定的是「出境」、「隨身攜帶」,再排除另有重量限額的種子與種球。其餘植物及植物產品的免收檢疫費重量門檻為 10 公斤以下,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10 公斤:正確。 符合植物及植物產品(種子、種球除外)的重量限額;在此限額內申請檢疫,免收檢疫費。
  • (B) 12 公斤:錯誤。 超過 10 公斤限額,不能適用此免收檢疫費規定。
  • **(C) 15 公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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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我國國民用新臺幣辦理出國結匯,達到多少金額即須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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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的申報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個人辦理新臺幣結購外匯,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時,應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我國國民以新臺幣辦理出國結匯」,也就是以新臺幣結購外匯;再對照當年個人結購外匯的申報門檻。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即須填寫申報書,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50 萬元:正確。​達此金額即須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B) 新臺幣 100 萬元:錯誤。​高於本題所問的申報門檻;達 50 萬元即已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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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年滿 20 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之金額,可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無須經中央銀行核准之最高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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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定的個人年度累積結匯限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年滿 20 歲且領有國民身分證的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在法定額度內可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免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個人身分條件,並詢問「無須經中央銀行核准之最高金額」,直接對照個人年度累積結匯限額即可。民國 108 年的限額為等值 500 萬美元;超過該限額,則須依規定檢附文件,經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選項分析

  • (A) 1 百萬美元:錯誤。 低於民國 108 年規定的個人年度限額。
  • (B) 2 百萬美元:錯誤。 低於個人年度限額,並非題目所問的最高金額。
  • (C) 3 百萬美元:錯誤。 同樣低於規定上限。
  • **(D) 5 百萬美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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