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 第53屆-信託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 分
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廠商如有發行商品服務憑證時,其商品服務憑證存續期間至少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對商品服務憑證存續期間的最低要求。
預收款信託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先付款後取得商品或服務的權益。廠商發行商品服務憑證時,憑證的有效存續期間不得過短,依民國110年命題時適用規定,至少須維持一年以上。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商品服務憑證存續期間至少多久」,對照規定的最低期間:
因此選擇「一年以上」的選項。
本題不涉及預收款金額、信託期間或履約保證比例的計算,重點是記憶商品服務憑證的最低存續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委託人資格,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時,對於委託人身分資格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信託業法規,委託人得為:
- 本國自然人
- 本國法人
- 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其中,外國法人須具備「經我國政府認許」的要件,才能作為此項業務的委託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投資標的、額度或匯率計算,直接抓住「外國法人之資格限制」即可。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選項所列身分是否屬於法規容許的委託人。
- 本國自然人及本國法人原則上均可。
- 外國自然人須領有外僑居留證。
- 外國法人須經我國政府認許。
- 選項 D 刻意將法規要求的「經我國政府認許」改成「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因此不符合資格。
選項分析
(A) 得為本國法人
正確。
第 3 題1 分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時,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時,所負「充分瞭解客戶」及適合性評估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銷售機構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的投資條件,主要包括:
- 客戶的財務狀況。
- 客戶的投資知識與經驗。
- 客戶的投資目的。
- 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的程度。
這些事項是為了判斷特定境外基金是否適合該客戶,避免銷售機構將不符合客戶風險屬性或投資需求的商品推介給客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事項辨識題」,解題重點是將各選項逐一與銷售機構進行客戶適合性評估時應掌握的資料比對。
判斷標準如下:
- 與客戶投資能力、投資經驗、投資目的及風險承受度直接相關者,屬於法規要求評估的事項。
- 與客戶投資適合性無直接關聯,且不在法規列舉範圍內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財務狀況:正確
財務狀況是評估客戶是否適合投資境外基金的重要事項,包括收入、資產、負債及可投入資金等面向。
客戶的財力會影響其承擔投資損失的能力,因此銷售機構必須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作為商品適合性評估的依據。
(B) 投資知識與經驗:正確
第 4 題1 分
目前屬於金錢信託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種類」與「信託業務型態」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法》第16條,信託業得辦理下列信託業務:
- 金錢之信託
- 有價證券之信託
-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金錢信託」,重點在於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否為「金錢」。若受託人受託管理或運用的是金錢,即使日後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或國外有價證券,信託類型仍以原始交付的信託財產為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信託財產來源」判斷法:
- 委託人交付金錢,由受託人管理、運用或投資者,屬於金錢信託。
- 委託人直接將有價證券交付受託人管理或處分者,屬於有價證券信託。
- 投資標的是有價證券,不代表信託本身就是有價證券信託;仍須看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是金錢還是有價證券。
因此,本題中要找的是「信託財產本身為有價證券」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預收款信託
正確。
預收款信託係企業將向消費者收取的預收款,交付信託業管理,通常由信託業依約進行專款管理、支付或運用。
其信託財產本質上是金錢,因此屬於金錢信託。
(B) 退休安養信託
正確。
第 5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時,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權利義務,以及受託銀行對外辦理投資時的名義。
特定金錢信託的基本關係如下:
- 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並指定投資標的或投資方式。
- 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以受託人身分執行投資。
- 受益人:通常為委託人本人,但仍須依信託契約認定。
信託財產與受託銀行自有財產分離;受託銀行對外辦理投資手續時,原則上是以受託人自身名義進行,而非以委託人名義辦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選題,直接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特定金錢信託業務的通常規範即可。
判斷重點有二:
- 基金交易費用及投資方式由誰負擔、如何約定。
- 受託銀行對外辦理投資時,應以誰的名義進行。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第三項。雖然投資決策通常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但執行投資的法律身分是受託銀行,並非委託人本人。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應負擔基金之申購、轉換、回贖等各項費用
正確。
投資共同基金所產生的申購手續費、轉換費、回贖費,以及其他依基金契約或信託契約所生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委託人負擔,並由信託財產支付或依約定向委託人收取。
受託銀行只是受託管理、執行投資,並非基金投資費用的最終負擔者。
(B) 委託人得委託受託銀行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
正確。
第 6 題1 分
依中央銀行規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可運用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工具,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中央銀行對「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外匯避險工具規範。
信託業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因投資本金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匯率變動,得運用中央銀行規定的外匯交易工具進行避險,但目的限於降低匯率風險,不是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投機交易。
本題列出的工具中,中央銀行規定可使用:
- 換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 遠期外匯交易
「期貨交易」不屬於本項規定列明的新臺幣與外幣間本金匯率避險工具。
解題方法
直接採「法規列舉法」判斷。題目問的是依中央銀行規定可運用的匯率避險工具,重點不在於某項交易在金融市場上是否具有避險功能,而在於該工具是否列入本項業務的允許範圍。
判斷順序如下:
- 投資標的是國外有價證券,會產生外幣本金的匯率風險。
- 避險工具須能處理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匯率變動。
- 依命題當年規定,可採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遠期外匯交易。
- 未列入該規定的期貨交易,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換匯交易:正確
換匯交易是指在交易初期交換不同幣別的本金,並約定於未來依約定匯率反向交換本金。
第 7 題1 分
信託資金結匯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占用下列何者之每年結匯額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資金辦理結匯時,外匯額度歸屬於信託關係中哪一方」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及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原則,信託資金結匯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占用委託人每年結匯額度。
關鍵在於:信託資金雖由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只是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不因此取得可供自己使用的外匯結匯額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 先確認結匯資金的來源與實質歸屬。
- 再區分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的法律地位。
- 依外匯管理規定判斷結匯額度由何人負擔。
信託關係中:
- 委託人:提供財產並設立信託的人。
- 受託人:接受信託財產,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財產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受託人雖以自己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但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並非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因此,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結匯時,原則上不是占用受託人的個人額度,也不是直接以受益人的身分計算,而是占用委託人的每年結匯額度。
題幹已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表示本題要求判斷一般原則,不涉及特殊法規所定的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有關其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信託契約的法定形式及應記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相關規定,信託業與委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應簽訂書面信託契約,契約中並應記載必要事項,例如簽訂日期、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式、信託期間、費用及契約終止等內容。
但法規並未要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至少必須為一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求」判斷:
- 是否要求契約採書面形式。
- 是否要求載明簽訂日期。
- 是否規定信託期間的最低期限。
- 是否禁止以其他約定排除法定應記載事項。
其中,前三項屬於契約形式及內容的判斷;第四項則是在考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的強制性。
選項分析
(A) 應以書面為之
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涉及委託人交付金錢、信託業依委託人指示管理或運用信託財產,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信託業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信託契約。
因此,不能僅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信託契約。
(B) 應載明簽訂日期
正確。
第 9 題1 分
依「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於營業櫃檯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對信託業務櫃檯揭示事項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時,應以顯著方式向客戶揭示下列重要事項:
-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 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時,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的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這些揭示內容的目的,在於使客戶明確瞭解信託業務與一般存款業務的差異,以及信託投資所涉及的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應揭示事項」的直接記憶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與法規所列的櫃檯揭示內容逐一比對:
- 涉及銀行的受託義務者,通常屬於應揭示事項。
- 涉及存款保險保障範圍者,通常屬於應揭示事項。
- 涉及信託業務不保證收益、客戶自負盈虧者,通常屬於應揭示事項。
- 「作業流程」屬於內部作業或業務辦理程序,並非本規定要求於營業櫃檯顯著標示的三項核心風險及責任事項。
因此,找出不屬於法規列舉內容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信託業務之作業流程
第 10 題1 分
甲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的交易方式、信託憑證或存摺之交付,以及外幣結購與基金款項匯付流程。
特定金錢信託係指委託人將金錢交付受託銀行,並指定投資標的或運用方式,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指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境外基金時,受託銀行通常以自己名義辦理申購、結購外幣及相關款項匯付,但投資利益仍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
本題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境外基金特定金錢信託的實務流程:
- 委託人可採單筆投資,也可採定期定額方式。
- 新臺幣信託資金投資外幣標的時,由受託銀行以自身名義辦理外匯結購。
- 受託銀行依委託人的投資指示,通知基金相關事務處理機構。
- 將申購款匯入基金保管銀行帳戶或指定銀行帳戶。
- 信託憑證在一定條件下,得以信託存摺或基金存摺等方式替代,因此「不得替代」的絕對說法有誤。
選項分析
(A) 受託銀行可接受甲一次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投資方式
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投資人可以依自身需求採取:
- 單筆投資:一次交付約定金額申購基金。
- 定期定額投資:依約定期間及金額,定期交付信託資金申購基金。
因此,受託銀行可以接受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投資方式。
(B) 受託銀行依法須製發信託憑證,不得以基金存摺替代
錯誤。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原則上應依規定提供足以證明信託關係及信託財產內容的文件,但在符合相關法規及業務規範的情況下,得以信託存摺、基金存摺或其他方式代替信託憑證。
第 11 題1 分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與保管業務相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與「有價證券保管」在法律關係上的差異,核心在於:
- 是否發生有價證券占有的移轉。
- 是否發生有價證券所有權的移轉。
- 股東權利及股息領取權應由何人行使或受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信託法理為準。
依信託法第 1 條,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此,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成立後,有價證券的法律上所有權原則上移轉予受託人。
保管業務則屬於保管或委任性質,受任人僅代為占有、保管及依約處理有價證券,所有權仍屬於客戶,並不因交付保管而移轉。
解題方法
比較兩種制度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因此,凡是描述「兩者均須移轉占有」的敘述,原則上正確;凡是描述「兩者均須移轉所有權」的敘述,則錯誤。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的法律關係為:
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後,依信託目的管理有價證券。
保管業務的法律關係則為:
受任人僅取得占有及依約處理的權限,並未取得有價證券所有權。
選項分析
(A) 兩者均須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
正確。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必須取得信託財產,以便依信託本旨進行管理,因此有價證券的占有須移轉予受託人。
第 12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可向客戶收取下列何種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銀行與境外基金本身所收取費用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
- 銀行係受託人,得依信託契約向委託人收取信託管理費。
- 基金資產經理費、基金保管費等,原則上屬於基金本身運作所產生的費用,通常由基金資產負擔,並反映於基金淨值。
- 基金推介費並非銀行得向客戶收取的正當信託費用名稱。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辨識「收費主體」:
- 若費用是銀行因提供信託服務所收取,屬於信託報酬或信託管理費,原則上可以收取。
- 若費用是基金經理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因管理、保管基金資產所收取,屬於基金層級費用,不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時得直接向客戶收取的信託管理費。
- 因此,本題應選擇銀行身分所對應的「信託管理費」。
選項分析
(A) 基金推介費
錯誤。基金推介費不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時得向客戶收取的標準信託費用。銀行如因銷售或推介基金而取得報酬,應依相關規範揭露其性質及利益衝突,不能任意以「基金推介費」名義向客戶收取。
(B) 基金資產經理費
第 13 題1 分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受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計價幣別得為新加坡幣 B. 不得連結國內有價證券 C. 不得連結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D. 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受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所設的限制,重點包括:
- 商品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但得以外幣計價。
- 連結標的不得為國內有價證券。
- 不得連結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 不得連結新臺幣利率、匯率指標,或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商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外幣計價、排除國內及本國企業海外發行證券、排除新臺幣利率與匯率指標」的規範即可。
三個限制性規定可整理如下:
至於計價幣別,規定限制的是「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並非禁止所有外幣,因此新加坡幣屬於可使用的外幣計價幣別。
選項分析
A. 計價幣別得為新加坡幣
正確。
第 14 題1 分
銀行得將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資金投資於下列何種有價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時,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合格標的與限制。判斷重點包括:
- 債券的信用評等是否達投資等級。
- 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法規允許的外國有價證券。
- 是否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或大陸政府、公司控制或持股達一定比例的公司。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般而言,外國債券須具備一定信用評等;Standard & Poor’s 的投資等級通常至少為 BBB 級,BB 級以下屬非投資等級債券。另對香港、澳門地區證券及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持股或控制的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亦有特別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採「逐項檢查投資標的資格」的方法:
- 先判斷債券信用評等是否達投資等級。
- 再判斷證券發行人是否具有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持股達限制比例的情形。
- 最後確認證券市場是否為法規排除的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符合外國有價證券的一般投資條件,且未觸及大陸地區限制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為 BB 級之債券
錯誤。
Standard & Poor’s 信用評等中,BBB-以上通常屬投資等級;BB 級低於 BBB 級,屬非投資等級債券,信用風險較高。
因此,BB 級債券不符合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合格債券的信用評等要求,不能作為本題所稱得投資的標的。
(B) 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錯誤。
雖然該有價證券是在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但判斷不能只看上市地點,還必須檢查發行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之前置作業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的開辦前置作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作業為準,銀行須先具備信託業務資格、完成相關業者組織登錄或加入程序,並與基金相關機構建立契約關係。
但銀行辦理此項基金信託業務,並不以另行取得「中央銀行核准開辦函」作為一般之前置作業。涉及外幣或國外基金時,仍須遵守外匯管理及相關結匯規定,這與另行取得中央銀行核准開辦函是不同概念。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前置作業,依序檢查:
- 是否涉及銀行經營金錢信託業務的基本資格。
- 是否涉及基金銷售、投資信託業務的業界規範。
- 是否須與基金經理、銷售或保管等相關機構簽約。
- 是否屬於辦理本項業務一律必須事先取得的主管機關核准。
依此判斷,A、C、D均屬開辦前應完成的事項;B所稱「中央銀行核准開辦函」並非本項業務的一般前置作業。
選項分析
(A) 取得金管會辦理金錢信託之許可——正確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必須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的資格。這是銀行從事信託業務的基本法定前提,未取得許可即不得辦理。
(B) 取得中央銀行核准開辦函——錯誤
第 16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信託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的組織及職責。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主要是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情形進行事後審查,確認受託人是否依信託目的、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兼具內部控制與監督功能。其並非投資決策機構,也不是單純以投資報酬率判斷運用成效的績效評估單位。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
- 先確認評審委員會的審查時間點,是事前審查還是事後審查。
- 再確認其法定職責是審查「是否符合信託目的、信託契約及法令」,還是僅審查「運用績效是否良好」。
組織人數及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則直接依相關規範判斷。
選項分析
(A) 採事後審查機制
正確。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是在信託財產運用後,定期檢視運用情形及辦理程序,屬於事後審查機制。實際投資或運用決定,仍由具有權限的業務主管或相關單位依信託契約及內部授權辦理。
因此,評審委員會不是每一筆交易的事前核准機關。
(B) 委員會之委員至少應有五人
正確。
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此項規定是為了形成合議審查,避免由單一人員決定或審核信託財產運用情形。
第 17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稅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時,信託契約、手續費及相關憑證所涉及的營業稅與印花稅」。
判斷重點如下:
- 信託業收取信託手續費,屬提供服務所收取的代價,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 信託契約本身是否課徵印花稅,關鍵在契約內容是否具有「收到銀錢」的收據性質。
- 若信託申請書兼具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的功能,即屬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法報繳印花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稅種分流」判斷:
- 選項涉及信託手續費本身者,判斷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選項涉及契約或申請書者,判斷該文件是否具有「銀錢收據」性質。
- 只要信託申請書被用來代替手續費收入憑證,即不能僅因名稱是「申請書」而免除印花稅。
因此,C、D兩項的判斷相互對照,正確規則是「應報繳印花稅」,故免納印花稅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收取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正確。
信託業受託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的信託手續費,性質上屬提供信託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開立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B) 未於信託契約載明收到銀錢文字者,免納印花稅
正確。
第 18 題1 分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須超過多少美元或等值之外幣(總資產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在我國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時,所須具備的管理規模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併計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基金,但該等基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 採公開募集方式募集。
- 投資於證券。
- 所管理基金之總資產淨值合計須超過 20 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
- 計算管理規模時,不包括退休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記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最低管理資產規模門檻為「20 億美元」。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計算條件,包括:
- 得納入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基金;
- 限定為公開募集、投資於證券之基金;
- 不計入退休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
- 資產規模須「超過」法定門檻。
法規所要求的門檻為:
故正確選項為二十億美元。
本題不涉及匯率換算,也不需要實際計算基金資產,只要辨認法定管理規模門檻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總代理人實收資本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總代理人」資格條件所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總代理人係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境內指定的代理機構,負責境外基金在臺申請核准、申報、資訊傳遞及其他依法應辦理事項。由於總代理人須具備一定的財務能力,因此法規對其實收資本額設有最低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總代理人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定總代理人資格條件判斷:
因此,選項中只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錯誤。 一千萬元低於法規所定的三千萬元最低門檻,未達總代理人應具備的資本額要求。
第 20 題1 分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項下所能投資之境外基金,除經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公告者外,其成立時間應至少達多久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境外基金的資格限制。
依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項下投資境外基金時,除下列情形外:
-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 基金註冊地已經我國承認並公告;
該境外基金必須已成立達一定期間,以確認基金具有基本營運歷史及績效資料,降低投資人承擔新設基金的不確定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成立時間須至少達「一年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境外基金投資限制,並明確詢問「成立時間應至少達多久以上」。
直接抓取法規所定的期間:
因此正確答案為一年。
選項分析
(A) 六個月
第 21 題1 分
有關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連動債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連動債券時,連動標的之範圍,以及信託業者不得保證投資本金或收益的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連動債券的報酬通常係依某一金融市場指標或資產價格變動計算,常見連動標的包括:
- 利率
- 匯率
- 股票價格或股價指數
- 商品價格或商品指數
信託業者係受託代客投資,原則上不得將信託財產之本金或收益向委託人保證。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判斷一般原則,再檢查特殊標的」的方法:
- 先排除信託業者保本保息的敘述。
- 判斷連動債券通常可連結的市場指標。
- 對於涉及本國企業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海外發行之商品,檢查其是否屬於民國 110 年規範下可作為連動標的的範圍。
連動債券本質上是「債券本金及收益條件與特定標的連動」,並非任何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均可任意作為連動標的。
選項分析
(A) 保本型外幣債券信託業可保本保息
錯誤。
「保本型」是商品設計或發行條件,表示在符合商品契約條件及發行機構履約的情況下,可能具有本金保障安排;這不等於信託業者可以對客戶保證本金。
此外,保本也不代表必然保息,商品收益仍須依連動標的及契約條件決定。信託業者不得因商品具有保本設計,即向委託人保證本金或收益。
(B) 可連結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錯誤。
第 22 題1 分
信託業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與投信公司簽訂下列何種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信託業與投信公司間的法律關係及契約名稱。
信託業若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人辦理基金募集、銷售及相關服務,必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該契約用以約定雙方在基金銷售、手續費、客戶服務、資訊提供及責任分配等事項上的權利義務。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確認契約雙方及交易角色:
- 投信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基金的募集、發行及投資管理。
- 信託業: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將基金銷售予投資人。
- 投資人:基金受益憑證的申購人或受益人。
題目問的是「信託業與投信公司之間,為了銷售基金所簽訂的契約」。既然契約目的在於規範基金銷售行為,契約名稱即為「銷售契約」。
因此答案為 (B) 銷售契約。
選項分析
(A) 信託契約
錯誤。
信託契約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契約。其核心在於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信託法律關係。
本題所問是信託業與投信公司間的基金銷售合作契約,目的在規範銷售業務,並非成立基金信託關係,因此不是信託契約。
(B) 銷售契約
正確。
第 23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由企業提撥之公司獎助金,其稅負由下列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企業提供公司獎助金時,相關稅負的負擔主體。
依信託實務的通常設計,員工每月提撥金與企業獎助金一併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運用於購買公司股票。企業獎助金是由公司額外提撥的福利性質款項,其衍生的稅負依員工持股信託制度的約定,由提供獎助金的公司負擔。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員工持股信託實務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由企業提撥之公司獎助金」:
- 款項來源是公司。
- 款項性質是公司為鼓勵員工參加持股信託所提供的獎助。
- 題目詢問的是該公司獎助金的稅負由誰負擔,而非信託財產由誰管理或誰代表員工持股會。
因此,依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制度安排,公司獎助金所產生的稅負由公司負擔,答案為 (D) 公司。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委託人?
核心觀念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是由員工透過員工持股會,將員工自提款及相關資金交付信託業者管理,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投資或購入公司股票。
在信託關係中:
-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者。
- 受託人:接受財產並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者,通常為信託業者。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者,通常為員工持股會之會員。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係以「員工持股會」作為統一對外成立信託關係的主體,因此委託人為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會員則為信託利益的享有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運作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信託三方關係切入:
- 誰將員工持股信託財產交付信託業者管理?
- 誰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
- 誰是信託利益的最終享有人?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由員工持股會代表會員,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交付信託財產。因此:
而員工持股會會員是信託利益的享有人,屬於受益人身分,不是本題所問的委託人。
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員工持股信託受託人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工持股信託受託人」所負的基本信託義務。受託人受企業或員工委託管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信託實務觀念為準,受託人主要負有:
- 分別管理義務
- 忠實義務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是,信託投資具有收益與風險,受託人原則上不負責保證投資收益,更沒有當然保障最低收益的義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將選項分成兩類:
- 信託法上受託人本來就負有的基本義務。
- 將投資結果或收益風險轉嫁給受託人的「收益保證」責任。
員工持股信託的功能,是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員工交付或提撥的財產,並依約購買、持有或處分公司股票。受託人必須妥善管理信託財產,但股票價格仍會受到市場、公司經營及經濟環境影響。
因此,受託人負責的是「忠實、善良管理及財產分離管理」,而不是保證信託財產一定獲利或達到最低報酬率。
選項分析
(A) 分別管理義務
正確。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以及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原則上應分別管理。受託人不得將不同信託關係的財產任意混同,也不得將信託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使用。
員工持股信託的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開管理,這是受託人的基本義務。
(B) 忠實義務
正確。
第 26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投資運用風險,係由下列何者承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各關係人的法律身分,以及信託財產投資運用風險的歸屬。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持股會將員工定期提撥的款項交付信託業者,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股票或其他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信託業者雖負責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但不代表其須承擔投資市場本身的盈虧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信託實務為準,除因受託人違反法令、信託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的損害外,投資運用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原則上由委託人承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掌握兩點:
-
確認誰是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持股會作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管理運用。
-
區分「管理責任」與「投資風險」 受託人負責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股票價格波動、投資收益不如預期等正常市場風險,並非當然由受託人吸收。
因此,本題所問的「投資運用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選擇委託人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所採「滾入平均成本法」(Rolling Cost)之優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滾入平均成本法」(Rolling Cost)係指員工定期投入固定金額,持續購買公司股票。因每期股價不同,固定金額在股價高低各期所購入的股數也不同:
股價高時購入股數較少;股價低時購入股數較多。經過多期累積後,以全部投入金額除以全部購入股數,計算整體平均每股成本:
此方法的主要效果,是分散投資時點,降低一次集中於高點買進的風險,並藉由低價時買進較多股數,形成平均成本的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詢問的是「滾入平均成本法的優點」,判斷重點有二:
- 是否能分散投資時點與投資風險。
- 是否適合短期投資。
滾入平均成本法必須透過一段期間定期投入,才能發揮平均成本及分散時點的效果,因此本質上較適合中長期投資,不適合以短期獲利為主要目的。
因此,敘述「適合短期投資」與此方法的基本特性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分散投資時點
正確。
投資人不是一次將全部資金投入,而是在不同期間分批購入股票。如此可避免全部資金集中於單一日期買進,達到分散投資時點的效果。
(B) 分散投資風險
正確。
第 28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參加現金增資認股係以下列何者名義認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參與公司現金增資時,認購主體與認購名義的區別。
員工持股信託係由員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管理,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購買或認購公司股票。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應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因此,現金增資認股時,應以代表該信託財產的專戶名義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實務作法為準,認購名義為「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原則:
- 認股資金屬於員工持股信託財產。
- 信託財產須以獨立專戶管理,認購股票時也應以信託專戶名義表彰其權利。
因此,雖然員工是實際受益人,員工持股會可能負責集合員工意願及行政作業,受託銀行負責信託財產管理,但對外辦理現金增資認股時,並非以個別員工、持股會代表人或員工持股會本身名義認購,而是以「員工持股信託專戶」名義辦理。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
第 29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公司股票返還委託人時,該項業務係屬信託業法中所規定之何種信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所規定的信託業務種類,以及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法》將信託業務依信託財產性質區分為:
- 金錢之信託
-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 有價證券之信託
-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等
公司股票具有財產價值,並屬於有價證券。當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公司股票返還委託人時,該信託財產的返還標的為有價證券,因此歸類為「有價證券之信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題目特別指出的事實:「以公司股票返還委託人」。
公司股票本身屬有價證券,受託人將股票交付返還,表示信託財產是以有價證券形式處理及返還。故應依返還標的判斷其業務性質: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雖然通常由員工交付金錢,再由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購買公司股票,但題目問的是受託人「以公司股票返還」時的信託類型,判斷重點在股票這項信託財產,而非員工最初交付金錢的階段。
選項分析
(A) 有價證券之信託:正確
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公司股票返還委託人,該業務的信託標的為有價證券,故屬有價證券之信託。
第 30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資金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信託資金來源。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係由員工及公司依約提存資金,交付信託機構管理運用,主要用於購買或持有公司股票,以達到鼓勵員工持股及分享企業經營成果的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分類為準,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資金,通常包括:
- 員工按月自薪資提存的薪資提存金。
- 公司或員工依信託約定提存的特別提存金。
- 員工參與公司現金增資認股所提存的認股提存金。
公司一般營運所需的週轉資金,並非為員工持股信託目的所提存的信託資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項資金是否具有「為員工持股信託目的而提存」的性質。
可採用以下判斷公式:
再逐一檢視選項:
- 是否屬於員工或公司依信託約定提存?
- 是否與員工持股、認股或信託目的直接相關?
- 是否只是公司的一般營運資金?
只要屬於公司日常營運用途,而非為員工持股信託所提存,即不屬於本題所稱的信託資金。
選項分析
(A) 薪資提存金:正確
薪資提存金係員工依約定由薪資中定期提存的款項,再交付信託機構管理,屬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主要資金來源。
第 31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委託人選擇以信託財產處分折算金錢方式返還時會發生何種稅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結束或返還時,委託人選擇「將信託財產處分後折算現金返還」所產生的租稅。
若信託財產為公司股票,受託人必須先將股票出售,再將出售所得金額返還給委託人。股票出售本身屬於有價證券交易,因此會產生證券交易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稅的課徵對象是股票等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通常依成交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一般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 。實際納稅義務及扣繳方式,依交易類型與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返還現金」與「處分股票」兩個行為:
- 受託人出售信託財產中的股票。
- 股票出售屬於證券交易。
- 證券交易行為產生證券交易稅。
- 出售股票所得再以現金返還委託人,並不因此改變其原本因股票出售所產生的稅負性質。
因此,本題應選擇證券交易稅。
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稅:正確
第 32 題1 分
信託業接受以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信託者,應完成下列何種手續方得對抗第三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接受股票作為信託財產時,如何使信託財產具有外部公示效果,進而對抗第三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業處理信託財產,應遵守下列原則:
- 信託財產與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使第三人可以辨識其信託財產性質。
- 對於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依信託法及信託業相關規定,完成足以表彰信託關係的公示方式。
本題選項所描述的正確程序,即為「將其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字:
- 「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 「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信託制度的重點,在於使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本身的固有財產分離。信託業雖然是受託人,但信託股票並非信託業自己的投資財產,不能與自有股票混同管理。透過分別管理及名義表彰,第三人可以辨認該股票屬於信託財產,而非信託業自有財產。
題目特別提到「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主要是測驗股票作為信託財產時的公示及分別管理要求,並不是要求刊登報紙、張貼網路公告或辦理法院公證。
選項分析
(A) 刊登報紙信託公示三天
第 33 題1 分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有關有價證券借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借貸」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 借券人須支付借券費用。
- 借貸期間原則上有期限,但符合規定時得辦理展延。
-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屆滿前提前返還借券。
- 借貸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非三個月。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比對法規內容」即可。先掌握有價證券借貸的三個關鍵字:
- 借券要付費用。
- 借券可以提前返還。
- 借貸期間最長六個月,並得依規定展延。
因此,選項中只要出現「不需付費用」、「不得延長」或「最長三個月」等絕對性文字,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借券人不需付費用
錯誤。
有價證券借貸屬於有償交易,借券人應依約定支付借券費用。借券費用通常依借貸標的、借貸期間及市場供需等因素計算,並非無償使用他人有價證券。
因此,「不需付費用」與有價證券借貸的交易性質及法規規定不符。
(B) 不得延長借貸期間
錯誤。
第 34 題1 分
甲銀行開辦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其中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係以下列何者之運用收益為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信託」的業務分類及其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信託實務教材的分類而言:
-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以有價證券的保管、管理及權利行使為目的,例如領取股息、股利、利息,以及行使股東權等。
-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以有價證券的運用收益為目的,例如將有價證券出借,以收取借貸收益。
因此,題目問「運用型」的目的,關鍵在於辨認何者屬於有價證券的「運用」而非單純的權利管理。
解題方法
判斷方式可分為兩類:
- 領取股息、股利:屬於有價證券本身所生收益的收取,偏向管理及保管事項。
- 行使議決權:屬於股東權的行使,屬管理型信託內容。
- 有價證券借貸: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的有價證券出借,取得借貸對價,屬於積極運用有價證券以產生收益。
故本題應選擇「有價證券借貸」。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受益人為不特定之個人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對「信託財產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規定,關鍵在於判斷受益人是否已特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
- 受益人已特定者,原則上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於所得發生年度,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本題雖然委託人是營利事業,但受益人為「不特定之個人」,符合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因此應由受託人負擔該年度所得稅之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解題時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所得來源為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所得。
- 再確認受益人是否已特定。
- 若受益人已特定,通常歸由受益人負擔納稅義務。
- 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則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負擔納稅義務。
本題條件為:
因此:
「有價證券信託」只是信託財產的種類,不會改變上述信託所得課稅原則;「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也不是本題決定納稅義務人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
第 36 題1 分
有價證券借券定價交易之借券人申請借券應提供之擔保品,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價證券借券定價交易」中,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之擔保品種類。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借券人為確保返還借入有價證券及履行相關義務,應提供合格擔保品。擔保品通常包括:
- 現金。
- 中央登錄公債。
- 其他經規定得作為擔保之有價證券。
- 銀行保證等信用擔保方式。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因缺乏集中市場公開報價,流動性較低,價值評估及處分均較困難,通常不屬於定價交易可接受的標準擔保品。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不包括在內」,因此應找出不符合合格擔保品條件的項目。
判斷擔保品是否合格,可掌握三項標準:
- 是否具有明確且穩定的價值。
- 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於必要時可以迅速處分。
- 是否屬於法規或借券交易制度明定的擔保方式。
現金、中央登錄公債及銀行保證,均具有較高的清償或變現保障;未上市櫃股票則因流動性及估價處分能力不足,不符合定價交易擔保品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現金
現金價值明確,且不涉及市場價格波動或處分困難,屬於借券人可提供的擔保品。
本選項包括在合格擔保品內,故錯誤。
(B) 中央登錄公債
第 37 題1 分
非信託業者受託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者,如該受託人為內部人時,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應以下列何種原則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有有價證券之申報原則」,重點在於判斷受託人名下的信託財產,是否應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申報。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證券交易法》第25條及內部人股權申報相關規定,內部人持有有價證券時,原則上應申報其持有情形及持股變動。
本題特別設定:
- 受託人不是信託業者。
- 受託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財產,對外沒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受託人本身具有公司內部人身分。
在此情形下,外觀上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均以受託人名義持有,為避免內部人藉由信託安排規避申報義務,應採「合併申報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是否涉及內部人申報義務。題目已明確指出受託人為內部人,因此受《證券交易法》內部人持股申報規範拘束。
第二,判斷信託財產是否已對外明確表彰。若有價證券已明確以信託財產名義登記或對外表彰,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具有明確區隔,通常可依各自性質處理。
第三,本題明確指出「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因此,外部上無法直接辨識該有價證券究竟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且受託人又是內部人。為確保申報資訊完整,應將兩者合併計入內部人申報範圍。
因此:
第 38 題1 分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持有人,每一年度中至少有 335 日,合計應達 50 人以上,每一自然人、法人、基金及信託契約視為同一人,其目的主要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受益證券之「持有人分散程度」及其立法目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法規,REIT 受益證券持有人在每一年度中,至少有 335 日,持有人合計達 50 人以上;而每一自然人、法人、基金及信託契約各自視為一人計算。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
- 持有人必須達到一定人數。
- 人數門檻必須維持相當長的期間,即一年中的至少 335 日。
- 計算人數時,不因同一投資主體透過不同形式持有而重複計算。
其政策目的,是使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具有大眾投資工具的性質,避免租稅優惠或不動產投資利益集中由少數特定人享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50 人」及「335 日」兩個數字切入。
「50 人以上」代表受益證券的持有人必須具有一定廣度;「335 日」代表這種廣泛持有狀態不能只在短期內形式存在,而應在一年中大部分期間持續維持。
因此,這是一項用來確認 REIT 受益證券具有「公開性、大眾性及投資人分散性」的規定,而不是鼓勵短期交易或單純的人數統計規定。
所以正確目的為:使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成為多數人之投資工具。
選項分析
(A) 確保租稅優惠由少數特定人享有
錯誤。
第 39 題1 分
受託機構將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賃期限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信託財產出租期間的限制。
受託機構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信託財產全部或一部出租時,租賃期限最長為 二十年。此為法定期間上限,並非以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要件:
- 出租人為受託機構。
- 出租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信託財產。
- 出租係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
遇到這類題目,直接套用不動產投資信託信託財產出租期限的法定上限:
因此選擇二十年。
選項分析
- (A) 十年:錯誤。 十年不是本題所適用的法定最長租賃期限,法律規定的上限為二十年。
第 40 題1 分
不動產物權中除所有權及用益物權外,尚包括下列何項擔保物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物權」的分類。依民法物權編,不動產物權主要可分為:
- 所有權:對不動產具有全面支配權。
- 用益物權: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例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
- 擔保物權: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例如抵押權。
因此,題目問「除所有權及用益物權外,尚包括何項擔保物權」,應從選項中找出屬於擔保物權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 若重點在於「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屬於用益物權。
- 若重點在於「確保債權,於債務不履行時優先受償」,屬於擔保物權。
- 若權利人不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仍可就該不動產聲請拍賣並優先受償,通常即為抵押權的典型特徵。
四個選項中,只有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選項分析
(A) 典權:錯誤
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使用、收益的權利,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
典權的主要功能是讓典權人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其法律效果並非以擔保特定債權、確保優先受償為核心。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擔保物權。
(B) 不動產役權:錯誤
第 4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特性?
核心觀念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原本具有高價值、不可分割且流動性較低的不動產,透過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等制度,轉化為可分割、可交易的有價證券,使投資人得以小額參與不動產投資。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 權益可分割:將大型不動產的所有權益切割成許多受益權或證券單位。
- 資本大眾化:降低投資門檻,使一般投資人也能參與不動產投資。
- 經營專業化:由專業機構負責不動產之管理、出租、維護及收益分配。
- 投資證券化及流動性提高:投資人持有證券化商品,較容易移轉或交易。
本題涉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的一般經濟與制度特性;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屬」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特性,因此應先掌握證券化的核心目的:
依此判斷:
- 能否將權益切割給多數投資人?
- 能否擴大投資參與者?
- 是否由專業機構經營管理?
- 「私有化」是否為證券化制度的功能?
前三者均符合不動產證券化的基本特性;「營運私有化」則不屬於通常所稱的不動產證券化特性。
選項分析
(A) 權益可分割
第 42 題1 分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之法定定義。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該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及相關證券化業務之監督管理。
因此,本題不涉及一般不動產買賣、公司登記或證券交易市場管理,而是依該條例本身確認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遇到法律題詢問「依某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何者」,應直接回到該法的名詞定義判斷。
本題法源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其主管機關明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選擇金融監理機關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所:錯誤。 證券交易所是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及市場服務之機構,並非《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
第 43 題1 分
我國民法規定之不動產,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民法對「不動產」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因此,我國民法上的不動產,包含:
- 土地本身。
- 固定附著於土地,且不能輕易移動的定著物,例如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與土地具有固定結合關係的物。
判斷重點在於「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不是泛指所有與土地有關的財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適用題,解題步驟如下:
第一,找出民法對不動產的明文定義。
第二,將法條關鍵文字與選項逐一比對:
第三,選出完整涵蓋「土地」與「其定著物」的選項。
民法採「土地及其定著物」的表述,因此必須同時包含土地與定著物,不能只選土地,也不能擴張解釋為所有有形、無形財產。
選項分析
(A) 僅土地
錯誤。
土地本身確屬不動產,但民法第66條所稱不動產不僅包括土地,也包括土地的定著物,例如房屋、建築物等。
因此,「僅土地」的範圍過窄,未完整呈現法條內容。
第 44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的法律性質、契約當事人、募集方式,以及其與「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的區別。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基本運作方式,是由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資金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再運用基金投資或經營不動產及相關資產,並將收益分配給投資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REIT具有下列特徵:
- 投資人將資金交付受託機構,成為信託受益人。
- 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 基金可以公開募集,也可以向特定人私募。
- 本質上是以募集資金投資不動產的「資金集合型」制度。
相對地,REAT則是由委託人將既有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移轉予受託機構,再由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屬於將不動產權利證券化、提高資產流動性的「資產流動型」制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辨認題目所述的是REIT,而不是REAT。
可用下列方式快速區分:
| 比較項目 | 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 |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
|---|---|---|
| 制度核心 | 集合投資人資金 | 將既有不動產信託化 |
| 信託財產來源 | 投資人交付的資金 | 委託人移轉的不動產或相關權利 |
| 主要功能 | 資金集合、投資不動產 | 資產證券化、提高流動性 |
| 募集方式 | 可公開募集或私募 | 依規定發行受益證券 |
| 性質 | 資金流向不動產 | 不動產權利流動化 |
因此,只要掌握「REIT是集合資金投資不動產」及「REAT是既有不動產資產流動化」,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當事人為投資人與受託機構
正確。
第 45 題1 分
以下列何種方式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於法令規範上有較簡化之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方式及其法令管理強度。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子法,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對象及方式,可區分為:
- 公開募集:向不特定投資人募集,投資人範圍廣,涉及較高程度之投資人保護,因此在募集、資訊揭露、投資限制及基金管理等方面,法令規範較為嚴格。
- 私募:向特定人募集,投資人通常具有較高之投資經驗或財力,資訊取得及風險承擔能力較高,因此法令上通常採取較簡化之管理方式。
本題所稱「於法令規範上有較簡化之管理」,即指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歷經修正,實際適用仍應依現行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描述:
- 基金的募集方式;或
- 基金受益證券的交易市場狀態。
「私募」與「公開募集」屬於基金成立、募集的方式;「上市」與「上櫃」則是受益證券是否在集中市場或櫃買市場交易的市場分類,並非基金成立方式。
接著比較募集對象:
- 公開募集面向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人保護要求較高,管理規範較嚴格。
- 私募面向特定投資人,因投資人資格及承擔風險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法令管理相對簡化。
因此答案為「私募」。
選項分析
(A) 私募
正確。
第 46 題1 分
受託機構依規定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公告及不動產估價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基本概念為:
其中,基金淨資產價值係基金資產總額扣除負債後之餘額。不動產資產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估價及計算標準列入基金資產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淨資產價值是否須依主管機關標準計算;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是否須每日公告;
- 「每日計算或公告淨資產價值」與「每日重新估價不動產」是否為同一概念。
REIT基金雖須依規定每日計算及公告淨資產價值,但不代表基金所持有的不動產必須每天重新鑑價。實體不動產的重新估價,依規定於特定期間或特定情形辦理;在符合條件時,也可依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處理。因此,將每日公告淨資產價值誤解為每日重估不動產,即為本題陷阱。
選項分析
(A) 應依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計算淨資產價值
正確。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或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不能由受託機構任意決定估價或計算方式。
第 47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之創始機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應檢具之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中,創始機構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時,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所需檢具文件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債權額尚未確定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確定後,抵押權即具體化為擔保特定債權的一般抵押權。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為便利擔保權利移轉及登記,法律對應備文件有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辦理此項登記,應檢具:
- 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
- 相關契約文件。
法律並未要求提出抵押人或債務人的同意書。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文件逐項比對」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因此先掌握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的特殊規定,再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應備文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核心在於:
- 主管機關已就證券化案件作成核准或相關證明;
- 債權額已經決算確定;
- 有資產移轉、信託或讓與等相關契約文件。
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具有特別規定,並不以抵押人或債務人另行出具同意書為必要文件。因此,列入「抵押人或債務人之同意書」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之證明——正確
第 48 題1 分
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關於金融資產移轉後,如何使該移轉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也就是取得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依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原則上須通知債務人,始能對抗債務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則設有特別規定,部分情形可視為已通知,主要包括:
- 依民法第 297 條通知債務人。
- 創始機構或受託機構依法公告。
- 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委任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依法公告。
- 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中約定,寄發依法公告之證明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承認的通知或視為通知方式。
關鍵在於:單純寄發「已公告之證明書」,並非當然具有通知效力;必須有「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中約定」此一要件,才符合條例所定的特別方式。
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正確。
依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能對抗債務人。因此,依通常債權讓與規定通知債務人,當然可以使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B) 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49 題1 分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中「受益權分割」的分類,以及殘值受益權是否必須以受益證券表彰。
依分割方式,受益權可分為:
-
量的分割:將同一順位、同一性質的受益權,按照本金或持分比例分割給各受益人。例如各受益人按 、 比例分享本金及收益。
-
質的分割:將受益權依權利內容不同加以區分,例如受償順位、受償期間、收益種類或風險承擔程度不同。常見設計包括優先受益權、次順位受益權及殘值受益權。
金融資產證券化架構中,受益證券主要用以表彰得對證券化資產受償的受益權;至於殘值受益權,並非當然必須以受益證券表彰,得依信託契約及證券化架構安排由特定受益人持有。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錯誤」題,解題步驟如下:
- 先判斷選項是否正確區分「量的分割」與「質的分割」。
- 再確認殘值受益權的法律表彰方式。
- 只要選項將「殘值受益權」誤認為必須一律以受益證券表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可分為量的分割及質的分割
正確。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權的分割,基本上可分為:
- 量的分割:著重於權利數額或持分比例的切割。
- 質的分割:著重於權利內容、受償順位、受償期間及風險分配的不同。
因此,本選項正確。
(B) 依受償順位及期間之區分屬於質的分割
正確。
若受益權依不同受償順位及期間加以設計,例如:
- 優先受償受益權與次順位受益權;
- 短期受益權與長期受益權;
- 先受償本金的受益權與後受償本金的受益權;
第 50 題1 分
甲銀行與乙銀行所簽訂之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選任 A 擔任信託監察人,則下列何者不屬於 A 得行使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監察人」權限。信託監察人係為保護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機構履行信託職務之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信託監察人主要權限包括:
- 召集受益人會議。
- 出席受益人會議。
- 受託機構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時,請求其停止該行為。
- 依法律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行使其他為受益人利益所必要之權限。
至於受託機構辭任,法律規定應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因此「同意受託機構之辭任」亦屬信託監察人之權限。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對照信託監察人依法及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具有的權限即可。四個選項中,召集、出席受益人會議,以及對受託機構違法或違約行為請求停止,均屬信託監察人的監督權限。
受託機構如欲辭任,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故選項 C 亦為正確權限。
因此,不屬於信託監察人權限者,應為法律並未列為其一般權限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召集受益人會議
正確。信託監察人為保護受益人利益,於必要時得召集受益人會議,讓受益人透過會議決議處理涉及信託財產或受託機構的重要事項。
第 51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下列何者不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上述之文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特殊目的信託文件之閱覽權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託機構應備置:
-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
- 受益人名冊。
依法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上述文書者,限於:
- 受益人。
- 信託監察人。
- 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
法條並未將「受益人之利害關係人」列為得行使此項權利之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題目,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明文列出的請求人範圍。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所稱文書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及受益人名冊。
- 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明之三類人。
- 未被法條列入者,即不得依本條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
法條採「特定列舉」方式,並非凡與受益人或信託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可閱覽。
選項分析
第 52 題1 分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資產之種類,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金融資產之種類,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是否限於「既存資產」。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由創始機構將可產生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依規定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再由其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證券化標的重點在於資產能否產生可預期、可分配的現金流量,不以已經發生或已完全成立之債權為唯一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金融資產種類包括企業應收帳款債權、企業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等;將來債權亦非當然排除於證券化標的之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先確認選項所列資產是否屬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可處理的資產種類。
- 再判斷「以既存資產為限,不包括將來債權」是否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制度。
企業應收帳款、企業貸款債權及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均屬典型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債權資產,符合證券化標的性質。反之,將證券化標的限縮為既存資產,並全面排除將來債權,與法規及實務認定不符,因此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企業應收帳款債權
正確。
企業應收帳款債權具有金額、期限及付款義務人等內容,未來可產生收款現金流量,得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標的。
例如企業將大量對客戶的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由特殊目的機構依該等應收帳款未來收款所形成的現金流量發行證券,即屬典型的應收帳款證券化。
(B) 以既存資產為限,不包括將來債權
第 53 題1 分
金融資產證券化必要時得採信用增強機制,下列何者非屬內部增強機制?
核心觀念
金融資產證券化係將金融資產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經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使投資人取得本金、利息或收益。為降低標的資產信用風險、提高證券信用評等,必要時可採取信用增強機制。
信用增強大致分為:
- 內部增強機制:利用證券化資產池本身的資產配置、現金流分配或資產替換來提高償付保障。
- 外部增強機制:由資產池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證、保險或其他信用支持。
本題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與實務分類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信用增強的保障來源是否來自證券化資產池內部。
- 若是增加資產池的保障程度、調整證券受償順位,或更換資產池中的部分資產,屬於內部增強。
- 若由金融機構等外部第三人另行提供保證,保障來源不是資產池本身,屬於外部增強。
因此,只要找出「由外部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支持」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提供超額資產
超額資產,又稱超額擔保,係指資產池所包含的資產價值高於所發行證券的本金及相關債務。
例如:
當部分資產發生違約或損失時,可由超出證券發行金額的資產價值吸收損失,因此屬於運用資產池本身提供保障的內部信用增強機制。本選項正確,但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B) 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第 54 題1 分
債權屬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債權,但其約定到期時保本比率不得低於原幣別交易價金之多少比例,且於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或損及投資人權益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債權」時,對投資人本金保障程度的法定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若符合一定條件,得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債權;其中,商品約定到期時的保本比率,不得低於原幣別交易價金的 98%。此外,在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也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或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情事。
保本比率可表示為:
法規要求:
因此,並非要求百分之百全額保本,而是以百分之九十八作為最低門檻。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約定到期時保本比率不得低於原幣別交易價金之多少比例」,直接辨認該法規所設定的最低保本比例即可。
設原幣別交易價金為 ,到期最低返還本金為 ,則須符合:
例如原幣別交易價金為 100 萬元,法規最低要求到期返還本金為:
第 55 題1 分
下列何者以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為信託時,無須辦理股權移轉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辦理股權移轉申報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人員移轉公司股票,原則上應事先辦理申報:
- 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持有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股票移轉至信託名下,仍屬股份權利主體或持有名義的變動,應依內部人及大股東股權移轉申報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所列的申報義務人:
- 若屬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須辦理申報。
- 若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亦須辦理申報。
- 單純的法律顧問身分,不在上述法定列舉範圍內,因此無須依該條辦理股權移轉申報。
持有百分之十五股份已超過百分之十,計算上為:
因此屬於應申報的大股東。
選項分析
(A) 甲公司之經理人
第 56 題1 分
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保管銀行,應符合一定之信用評等,下列何者不屬於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保管銀行」須具備一定信用評等,以及金管會所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要求保管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信用評等須由金管會所規定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本題列出的主要信用評等機構包括: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Standard & Poor’s Corp.:標準普爾公司
- 中華信用評等(股)公司:國內信用評等機構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信用評等高低或數值計算,解題重點是辨認「信用評等機構」與「投資研究或基金評等機構」的差異。
判斷步驟如下:
- 先找出具有國際或國內信用評等業務的機構。
- 再排除主要從事投資研究、基金評等、投資資訊服務,而非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者。
- 題目問「不屬於」,因此選出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選項分析
(A) Morning Star
Morningstar(晨星)主要提供基金評等、投資研究、投資組合分析及金融商品資訊服務,其著名的星級評等是基金或投資商品的績效與風險評估,並非本題所稱的信用評等機構。
因此,Morning Star 不屬於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本選項正確。
(B)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第 57 題1 分
全權委託投資之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哪三方共同簽訂?
A. 受任人 B. 委任人 C. 證券公司 D.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中,委任人、受任人與保管機構三方的法律關係。
全權委託投資通常涉及:
- 委任人:將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權限委託他人者。
- 受任人:接受委託,依契約約定代為決定投資標的、交易種類及數量者。
-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委任人資產,並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辦理交割、款券收付及帳務管理者。
因此,三方權義協定書是由上述三方共同簽訂,以明定各方權利義務及保管、交易、款券收付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三方權義協定書的簽約主體,可直接掌握「投資管理」與「資產保管」分離的原則:
- 委任人是資產所有人,必須是契約當事人。
- 受任人是接受全權委託、負責投資決策者,必須是契約當事人。
-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負責保管資產及辦理款券收付,必須是契約當事人。
- 「證券公司」只是可能從事相關業務或擔任特定機構的業者名稱,並非三方權義協定書中固定列明的獨立當事人。
所以三方為:
第 58 題1 分
保管銀行應依投信公司之指示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支付之款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費用」與「投信公司、保管銀行內部營運費用」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保管銀行依投信公司指示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支付的是「應由基金資產負擔」的款項,例如:
- 投信公司收取的經理報酬;
- 保管銀行收取的保管報酬;
- 買賣、處分基金資產所產生的必要直接成本。
基金經理人的薪資,則屬於投信公司的營業及人事費用,應由投信公司自行負擔,不是基金應支付的費用。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應負擔的費用。
可將各選項分成兩類:
- 基金運作直接產生的費用:由基金資產支付。
- 投信公司本身的人事及一般營運費用:由投信公司自行負擔。
投信公司報酬及保管銀行報酬,是基金契約所約定的基金管理及保管費用;處分基金資產的直接成本,也是基金交易直接產生的必要支出。基金經理人的薪資則是投信公司支付員工的內部人事成本,不能直接列為基金費用。
選項分析
(A) 基金經理人之薪資
錯誤。本款屬於投信公司的人事費用,是投信公司為執行業務所支出的內部營運成本,不是基金資產應負擔的費用。
第 59 題1 分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時的審核義務與資金處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保管銀行並非單純代為付款,而應依投信公司交割指示,確認指示合法、內容相符,並依基金專戶資金狀況辦理交割。
其中,基金專戶存款不足時,保管銀行不得以自有資金墊付,但得依規定抵用待交換票據。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保管銀行辦理交割的法定程序」判斷:
- 是否須確認有權人員簽章。
- 是否須核對交易內容與投信公司指示。
- 存款不足時,能否抵用待交換票據。
- 逾時交割指示的處理及通知期限。
前三項中,第三項涉及最容易混淆的「不得以自有資金墊付」與「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之區別。
選項分析
(A) 確認有權人員之簽章
正確。保管銀行辦理交割前,應確認投信公司交割指示是否由有權人員簽章,以確保指示來源合法,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下達交易指示。
(B) 確認交易內容與投信公司之指示是否相符
第 60 題1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客戶與保管銀行之法律關係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客戶與保管銀行間的法律關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客戶將投資決策權限委託業者,但投資資產須交由保管銀行保管,以形成投資管理與資產保管分離的制度。
依命題當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規範,客戶與保管銀行間的法律關係,得為「委任」或「信託」關係。
須注意,客戶與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間是投資管理的委任關係;客戶與保管銀行間則是資產保管法律關係,可能採委任或信託形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排除與資產保管性質不符的法律關係:
- 「承攬」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交付成果為目的,保管銀行主要是保管、交割及帳務處理,並非負責完成特定工作成果。
- 「僱傭」是受僱人服從僱用人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客戶與保管銀行間不存在此種上下從屬關係。
- 「行紀」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而為法律行為,與單純保管投資資產的功能不同。
- 「委任」及「信託」均可作為客戶與保管銀行間的法律基礎。
因此,正確組合為「委任或信託」。
選項分析
(A) 承攬或信託:錯誤
「信託」符合本題所考的保管法律關係,但「承攬」不符合。
第 61 題1 分
甲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於運用基金持有資產前,應先指示乙保管銀行以何者名義開設資產運用帳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保管與運用帳戶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前,應指示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開設資產運用帳戶,使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銀行及其負責人之自有財產明確分離。
帳戶名稱的重點在於表明:
- 該帳戶係由保管銀行受託管理;
- 帳戶專屬於特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資產屬於基金資產,而非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保管銀行本身的資產。
因此,正確名稱應為「乙銀行受託經管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解題方法
判斷這類題目時,先掌握基金資產的法律及會計分離原則: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用,但基金資產必須交由保管銀行保管,並以特定基金專戶名義管理。故帳戶名稱應同時包含「保管銀行受託經管」及「特定基金」兩項要素。
題幹中:
- 甲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 乙為保管銀行;
- 帳戶用途為運用甲所管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所以帳戶不是開在甲公司名下,而是由乙銀行以受託經管甲基金之專戶名義開設。
選項分析
(A) 甲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錯誤。甲公司是基金的經理及運用機構,負責依投資政策運用基金資產,但基金資產不得與甲公司自有財產混同。若以甲公司名義開設,容易使基金資產與投信公司自有資產混淆,也不符合保管銀行獨立保管基金資產的制度設計。
第 62 題1 分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要求基金保管銀行或其關係人為何種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機關對基金保管銀行及其關係人的監督檢查權限,重點在於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得要求相關機構接受財務及業務狀況之檢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對基金保管銀行及其關係人,具有監督、調查及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之權限。此類規定的目的,在於確認基金保管機構是否健全履行保管、帳務處理及資產管理等職責,並防止損害受益人權益或影響市場秩序之情事。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保障公共利益」
- 「維護市場秩序」
- 「隨時要求」
- 「基金保管銀行或其關係人」
這些用語指向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與檢查權,而不是要求金融機構增加特定財務比率或提列準備金。
因此,應選擇與「查核財務、業務狀況」直接相關的選項,即:
選項分析
(A) 提高賠償準備金成數
錯誤。賠償準備金涉及特定業務的風險準備及損害賠償能力,並非本題所指主管機關對基金保管銀行及其關係人所行使的一般監督檢查措施。
第 63 題1 分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有關保管銀行作業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投資人、受任人與保管銀行三者的職責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信託業相關規範:
- 受任人或投資經理人:依投資人授權範圍,作成投資判斷並發出投資指示。
- 保管銀行:負責投資資產之保管、保管帳戶開設、買賣交割,以及對交易是否逾越授權範圍或投資限制進行控管與處理。
- 保管銀行的角色是保管及監督執行,並非代替受任人作成投資決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管銀行作業內容,關鍵在於區分:
- 「保管、帳戶、交割、交易控管」屬於保管銀行職責。
- 「投資判斷、選擇投資標的、發出投資指示」屬於受任人或投資經理人職責。
因此,只要選項涉及「作成投資決定或下達投資指示」,即非保管銀行的作業內容。
選項分析
(A) 買賣之交割
正確。保管銀行須依據合法有效的交易指示,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之款券交割,並將投資資產記錄於相關保管帳戶中。買賣交割是保管銀行的基本作業之一。
(B) 越權交易之處理
第 64 題1 分
全球保管銀行應為投資人行使之股東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球保管銀行」提供保管及公司行動服務時,代投資人處理的股東權利範圍。
全球保管銀行除保管投資人持有的有價證券外,通常也會依投資人指示,辦理與證券持有權相關的公司行動,例如:
- 代理投票
-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相關處理
- 認股權、認股權證之行使或轉換
- 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
- 增資認購及其他股東權利
但「有價證券之借貸」本質上是證券融通交易,並非投資人基於股東身分所行使的股東權利。
本題涉及法規及業務慣例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全球保管銀行代投資人處理的股東權利,可採「公司行動與證券交易區分法」:
- 若該事項是投資人因持有股票、認股權證或可轉換債券而產生的權利,屬於公司行動或股東權利。
- 若該事項是證券本身的借貸、買賣或融資交易,屬於交易或資產運用行為,不是股東權利。
「代理投票」、「認股權證轉換」及「可轉換債券轉換」均直接涉及投資人依證券所享有的權利;「有價證券之借貸」則是將證券借出或借入的交易安排,因此不屬於股東權利。
選項分析
(A) 有價證券之借貸
錯誤。本選項不是股東權利。
有價證券借貸是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的證券融通交易,通常涉及證券交付、擔保品、借券費及返還等事項。其目的在於提供證券供交易或融券使用,並非股東基於持有股份而享有的表決、認股或轉換權利。
因此,全球保管銀行雖可能提供證券借貸相關的保管、交割或行政服務,但「有價證券之借貸」本身不屬於應代投資人行使的股東權利。
第 65 題1 分
我國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提存於受託保管銀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營業保證金的提存標的。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證券商營業保證金規定,證券商應將營業保證金提存於指定之受託保管銀行,提存方式包括:
- 現金;
- 政府債券;
-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不屬於規定得作為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提存的標的。
營業保證金的功能,在於確保證券商履行業務義務,並於發生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責任時,提供一定程度的財產保障。因此,法規對其種類及提存方式採列舉規定,不能任意以其他有價證券替代。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不得」以何種方式提存,屬於法規型排除題。
解題時先掌握法規列舉的允許項目:
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凡屬於法規明文允許的提存標的,即非本題答案;未列入法定範圍者,即為不得提存的方式。
選項分析
(A) 現金
正確。現金具有高度流動性及價值確定性,屬於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得採用的提存方式。
第 66 題1 分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規定,基金資產交割款項係以票據或匯款方式支付,應由下列何者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中,基金資產交割款項支付方式的決定權歸屬。
基金買賣等交易完成後,交割款項可能採票據或匯款方式支付。依命題當年規定,支付方式應由「交易對象」決定,而非由保管機構、投信公司或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決定。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規定之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限定支付方式為「票據或匯款」,重點不在於保管機構實際辦理交割,而在於判斷「由誰決定支付方式」。
應區分:
- 保管機構:負責基金資產保管及依指示辦理交割。
- 投信公司:負責基金投資運用及交易指示。
- 交易對象:基金交易的相對人,支付方式由其決定。
-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等相關業務,並非本題支付方式的決定者。
因此,正確答案為交易對象。
第 67 題1 分
甲外國機構投資人來台投資,委任乙銀行擔任其保管機構及國內代理人,乙銀行不得為甲之下列何種款項申請結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機構投資人(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FII)投資臺灣有價證券時,保管機構及國內代理人辦理外匯結匯的許可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保管機構得代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結匯的款項,主要包括:
- 投資本金。
- 投資收益,例如股息、利息及出售有價證券所得。
- 出售有價證券的價金。
- 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所取得的價金。
判斷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已經實際取得,且屬於可匯出的投資資金、收益或交易所得。尚未實現、尚未取得現金的財產利益,不得直接申請結匯。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款項性質:
- 是否屬於原始投資資金?
- 是否屬於已實現的投資收益?
- 是否屬於出售或借券交易所取得的價金?
- 款項是否已經實際發生並可供匯出?
「未實現之股票股利」僅代表投資人取得股票股利的權利或帳面上的股票利益,尚未出售、尚未轉換為現金,也尚未形成可匯出的外幣款項,因此不符合結匯要件。
選項分析
(A) 投資本金
投資本金是外國機構投資人匯入臺灣進行投資的原始資金。投資人於符合法令及結匯程序的情形下,得將投資本金匯出,乙銀行得代為申請結匯。
因此本選項屬於可以申請結匯的款項,錯誤。
第 68 題1 分
依我國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不須指定保管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金融資產是否依法須「指定保管機構」保管。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法令明文要求指定保管機構保管資產。
- 僅要求提存、繳存或存放於特定機構,並非指定保管機構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屬制度:
- 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涉及投資資產的集中保管與交割,依法須指定保管銀行。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為確保信託財產與信託業自有財產分離,依法須指定保管機構。
-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重點是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並非指定保管機構制度。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依法須由保險業指定保管機構保管。
因此,找出不屬於「指定保管機構」義務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
正確敘述。依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相關規定,以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相關規定,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須指定國內保管銀行辦理有價證券保管、款項收付及交割等事項。
其目的在於:
- 確保投資資產受到獨立保管。
- 便利交易交割及資金匯撥。
- 防止投資資產與受託機構自有資產混同。
因此,本選項屬於須指定保管機構的情形。
(B)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資產
正確敘述。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時,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內的資產,依法須指定保管機構保管,以維持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安全性。
第 69 題1 分
有關全球保管銀行提供之服務,下列何者非屬附加服務項目?
核心觀念
全球保管銀行(Global Custodian)主要替機構投資人或基金管理人,提供跨國有價證券之保管、交易交割、款項收付及資訊報告等服務。
其服務通常區分為:
- 基本服務:有價證券保管、交易結算交割、股利及利息收取、公司行動處理、帳務及報表提供等。
- 附加服務:在基本保管服務之外,依客戶需求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投資績效分析、稅務管理及其他增值性服務。
本題要找的是「非屬附加服務項目」,亦即判斷何者屬於全球保管銀行的基本服務。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全球保管銀行的增值性、額外性服務:
- 有價證券借貸:須另行安排出借、借券管理及相關風險控管,屬附加服務。
- 績效分析評估:涉及投資報酬率、績效歸因及基準比較,屬投資管理資訊的增值服務。
- 報表提供:保管銀行定期提供帳戶、交易、資產及收付情形等報表,屬基本保管服務。
- 稅務管理:涉及稅款計算、扣繳、退稅及稅務申報協助,屬附加服務。
因此,非屬附加服務的是「報表之提供」。
選項分析
(A) 有價證券之借貸
第 70 題1 分
有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相關會計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歸屬、淨資產價值計算,以及費用、稅捐之負擔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雖由信託業者集中管理、共同運用,但帳戶內財產仍屬信託財產,運用所生收益、費用及稅捐,均應依信託關係及相關規定處理,不得將信託財產與信託業者固有財產混同。
其中,淨資產價值係衡量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整體資產價值及受益人持有權益的重要基礎,其計算標準由信託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判斷三個重點: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收益歸誰所有。
- 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標準由誰訂定及核定。
- 帳戶所生費用與稅捐能否由信託財產負擔。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是由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提供,信託業者僅負責管理、運用。因此:
- 收益應歸屬於信託財產及受益人。
- 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須由信託公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必要費用,以及管理運用所生稅捐,得依規定由信託財產中扣除。
故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均歸屬於信託業者」錯誤。
信託業者只是受託人,負責依信託契約及法令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因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利息、股息、資本利得或其他收益,原則上應歸屬於信託財產,並依受益權比例或相關規定歸屬於受益人。
信託業者如有報酬,應依信託契約或相關規定收取信託報酬,不得將帳戶運用收益全部視為自身所有。
(B) 正確
第 71 題1 分
有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人之受益權轉讓,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權是否得轉讓,以及其特殊限制。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將性質相同之信託資金集合後,依共同運用管理方式進行投資。由於各受益人係依其信託資金比例享有受益權,且帳戶之投資、管理及受益人權益具有共同性,法規對受益權之移轉設有特別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人之受益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目所指的是「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而非一般信託受益權。
一般信託關係中,受益權是否得轉讓,須依信託契約及相關法規判斷;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特殊的共同管理性質,受益權原則上禁止轉讓。因此,本題不應以「委託人或受託人同意即可轉讓」作為判斷標準,而應直接適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不得轉讓
正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原則上不得轉讓,以維持帳戶受益人資格及共同管理運用制度之穩定性。
(B) 經委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第 72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發生下列何事項時,信託業應即辦理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重大事件公告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淨資產價值跌幅達一定比率時,信託業應即辦理公告。
其中,淨資產價值跌幅達 10% 即已達公告門檻,無須等到跌幅達 20%。
淨資產價值跌幅可用下式表示: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應即辦理公告」,再對照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管理規範所定的公告事由。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法定公告事項。
- 若涉及淨資產價值跌幅,確認是否已達法規規定的 10% 門檻。
- 不可自行將公告門檻提高為 20%,也不可將一般通知或契約變更程序誤認為本題所問的「即辦理公告」。
選項分析
(A) 淨資產價值跌幅達 10%
正確。
依民國 110 年相關規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淨資產價值跌幅達 10% 時,信託業即負有公告義務。這是本題所設定的法定公告門檻。
因此,選項 (A) 正確。
第 73 題1 分
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幾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對信託財產編製年度決算報告的法定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二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關鍵時間為:
因此,正確答案為二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題目主體:信託業。
- 確認管理標的: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確認應辦事項: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 記憶法定期限:「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二個月內」。
題目問的是「至遲幾個月內」,不是報告送交主管機關或公告的期限,應直接選擇法規所定的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74 題1 分
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之金額,合計至多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之受益證券總額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資產證券化商品的集中度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的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於投資當日所發行受益證券總額的百分之十。
其計算公式為:
上限為: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有三處:
- 「同一信託業」:計算範圍是同一信託業,不是單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同一信託業所設置的所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金額須合併計算。
- 「任一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之受益證券總額百分之多少」:分母是該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的受益證券總額,投資上限為百分之十。
因此,直接套用法規上限即可判斷:
第 75 題1 分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流動性資產占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流動性管理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信託法規及管理規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維持一定比例之流動性資產,以因應受益人之受益權買回、信託關係終止或其他資金支付需求。
其最低比率為:
因此,流動性資產占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字「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流動性資產」、「占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應直接聯想到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流動性維持規範。
本題沒有提供資產金額,並非計算題,而是法規數字題。只要記住最低維持比例為 即可判斷。
例如,若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1億元,至少應維持:
之流動性資產。
選項分析
第 76 題1 分
下列何者得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合格投資標的,以及連動債券連結標的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投資標的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種類與資格。涉及境外基金時,重點在於:
- 境外基金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備、申報生效等法定程序。
- 境外私募基金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不得作為投資標的。
- 投資不動產之境外基金,不屬於該業務可投資的合格境外基金標的。
- 連動債券的連結標的須符合規定,並非任何外國股票、ADR均可作為連動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查投資資格」的方法:
- 先判斷是否完成主管機關要求的核備或申報生效程序。
- 再判斷標的是否屬於允許投資的境外基金或其他外國有價證券。
- 對於連動債券,必須進一步檢查其連結標的是否為法規允許的標的。
其中,選項 D 明確指出連結的是「經金管會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符合資格要件,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境外私募基金
錯誤。
境外私募基金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表示其尚未取得作為合法投資標的所需的監理資格。特定金錢信託資金不得投資於未經核備的境外私募基金。
本選項的關鍵錯誤在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六字。境外基金並非只要在境外成立即可投資,仍須符合主管機關對境外基金的核備、申報生效及銷售規範。
(B) 投資於不動產之境外基金
錯誤。
第 77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關於信託型態、銀行角色、信託資金幣別及信託憑證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特定金錢信託具有下列特性:
- 委託人將金錢交付銀行受託,並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運用方向。
- 信託可為自益信託,也可為他益信託,並非法律上限定只能採他益信託。
- 銀行係受託人,應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不得藉由推薦特定商品收取利益,形成利益衝突。
- 信託資金得以新臺幣或外幣交付。
- 信託關係及交易內容應有適當書面或電子紀錄,但不以一律發給傳統紙本信託憑證為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核業務基本原則」的方法:
- 先判斷特定金錢信託是否限定信託利益歸屬於第三人。
- 再檢查銀行是否可以推薦特定基金並收取推薦報酬。
- 接著確認信託資金的交付幣別。
- 最後判斷信託憑證是否為唯一且絕對必要的證明方式。
其中,選項 C 是對信託資金幣別的直接敘述,只要符合相關業務規定,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限定為他益信託
錯誤。
他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自益信託則是委託人自己享有信託利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並未限定只能成立他益信託,委託人自己作為受益人亦可成立自益信託。
因此,「限定為他益信託」的說法過度限縮,並不正確。
(B) 銀行得推薦特定基金並收取推薦手續費
錯誤。
第 78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務經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信託業務的分類、受託人權限、信託業附屬業務、賠償準備金,以及有價證券信託的課稅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業除辦理信託業務外,亦得依法辦理附屬業務,並應提存賠償準備金,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判斷特定金錢信託中,受託人是否享有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
- 判斷保管銀行業務是否屬信託業附屬業務。
- 核對賠償準備金的法定最低金額。
- 判斷有價證券信託所採的課稅原則。
其中,第三項涉及明確金額,最適合直接以法規數字核對。
選項分析
(A) 特定金錢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係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投資標的或投資範圍已有具體指示,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執行。
因此,受託人主要負責受理資金、依指示辦理投資及管理信託財產,並不具有自主決定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的權限。
相對地,一般金錢信託若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決定運用方式,受託人即具有較高程度的運用決定權。
(B) 保管銀行業務係屬信託業附屬業務——正確
第 79 題1 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起算點不是收益分配決議日,也不是基金成立日,而是「收益發放日」。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規所定的特別消滅時效:
因此,本題應選擇「五年」。
此規定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下的特別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民法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題目已明確指出起算點為收益發放日,只需判斷法定期間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0 題1 分
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管銀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資產保管規定,包括:
- 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方式。
- 信託移轉保管之制度。
- 信託業客戶自行保管資產之例外。
- 受任人與保管機構間之利益衝突防止。
- 保管機構不得接受共同委任之原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保管與業務隔離」的規範目的:
- 客戶可以選擇保管機構保管資產。
- 客戶也可以信託方式移轉資產予保管機構。
- 信託業客戶具有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的特別規定。
- 受任人不得透過擔任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方式,形成資產保管上的利益衝突。
- 保管機構原則上不得同時接受客戶與受任人之共同委任。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利益衝突禁止規定的主體方向。法規重點是「受任人不得兼任保管機構的重要職務」,而非「保管銀行不得擔任受任證券投顧事業的董事」。
選項分析
(A) 客戶得將委託投資資產信託移轉予保管銀行
正確。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原則上應由客戶指定的保管機構保管。客戶得以信託方式,將委託投資資產移轉予保管機構,並由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約定保管。
因此,客戶將資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給保管銀行,屬法規允許的保管安排。
(B) 被指定之保管銀行不得為受任之證券投顧事業之董事
錯誤,為本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