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 第53屆-信託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收受信託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 4 條關於「信託財產公示方法」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例如船舶,須辦理信託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 以股票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為信託財產,應於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 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財產,應通知發行公司。
- 金錢本身並非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不須辦理信託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稱財產是否具有特別的公示方式:
- 船舶具有登記制度,應以信託登記作為公示方法。
- 股票及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應在文件上註明信託關係。
- 公司債涉及發行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應通知發行公司。
- 金錢為一般動產,不適用信託登記制度。
因此,只要找出將「金錢」誤列為須辦理信託登記的選項,即可判定錯誤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船舶屬於具有登記制度的財產。以船舶為信託財產時,應辦理信託登記;未辦理者,原則上不得以信託關係對抗第三人。
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2 題2 分
有關信託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範圍」及「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信託財產的範圍 依《信託法》第9條,信託財產包括:
-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
-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離 信託財產雖由受託人管理,但其法律上具有獨立性,不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因此,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列入其遺產。
-
抵銷限制 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的債務,因分屬不同財產範圍,不得互相抵銷。此為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分別涉及:
- 信託財產的取得來源;
- 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
-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間的抵銷限制。
判斷關鍵在於:
凡是受託人因信託關係取得,或因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滅失而取得的財產權,原則上均歸入信託財產。反之,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託人固有債務任意抵銷。
選項分析
(A)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正確。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死亡時,其遺產僅包括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不包括信託財產。因此,信託財產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成為其遺產。
(B)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正確。
第 3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宣言信託係委託人以下列何者為受託人設立之信託?
核心觀念
宣言信託是指委託人以單獨意思表示宣告將自己的財產成立信託,並指定自己擔任受託人。因此,宣言信託的核心特徵是:
- 委託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
- 委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 信託財產成立後,與委託人的固有財產分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信託法規為準。依信託法第1條的信託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宣言信託則是委託人自行宣告並由自己擔任受託人。
解題方法
判斷宣言信託的關鍵,在於辨認「誰是受託人」。
一般信託通常由委託人將財產交由另一人或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管理;宣言信託則不必另行指定第三人,委託人自己即為受託人。
因此可直接記憶:
題目問「委託人以下列何者為受託人」,答案即為「委託人自己」。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信託目的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時,該信託行為之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信託法》第5條關於信託行為無效的規定。
依《信託法》第5條:
信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信託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信託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以不能之事項為信託目的。
因此,信託目的只要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即自始不生法律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信託法》第5條即可判斷。
題幹所稱「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正好對應該條第1款及第2款。此種法律效果是「無效」,表示信託行為自始、當然不發生效力,不待當事人主張撤銷,也不屬於效力未定。
選項分析
(A) 得撤銷:錯誤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原則上仍具有法律效力,須由有撤銷權之人依法行使撤銷權。
本題情形是信託目的違反《信託法》第5條所定事由,法律效果為無效,並非得撤銷。
(B) 無效:正確
第 5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他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並取得相關人之承認,下列何者非前述所指之相關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結算義務及承認權人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第65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相關人之承認:
- 受益人
- 信託監察人
- 其他歸屬權利人
條文列舉的對象並未包括委託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考題,直接掌握《信託法》第65條所列的承認權人即可。
題幹問「何者非前述所指之相關人」,只要將各選項與條文逐一比對:
- 受益人:法條明文列入。
- 信託監察人:法條明文列入。
- 其他歸屬權利人:法條明文列入。
- 委託人:法條未列入。
因此,未被列為相關承認權人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
正確。受益人是信託利益的享有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所作成的結算書及報告書應取得受益人承認。
第 6 題2 分
因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信託財產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歸屬、稅捐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以及受託人之費用補償/抵充權,涉及以下法條規定:
- 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信託法第 39 條第 1 項:受託人就各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得逕以各該信託財產充之。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體與責任財產:受託人依法為法定納稅義務人,負有公法上繳納義務;未依法繳納時,行政執行機關除得執行該信託財產外,亦得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外部公法關係(納稅與強制執行)」與「內部私法關係(費用抵充與求償)」雙軌切入分析:
- 外部公法關係:
- 土地稅法明定受託人為信託土地於信託存續期間之法定納稅義務人。
- 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屬於「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公法上債權)」,合於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稅捐稽徵機關得直接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 由於受託人本身即為法定納稅義務人,當受託人怠於繳納時,行政執行機關移送執行時,受託人之自有(固有)財產亦為責任財產,稅捐機關並非不得執行其自有財產。
- 內部私法關係:
-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稅捐債務,受託人得依信託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自信託財產中扣除抵充。
第 7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關係消滅之原因」。依民國110年《信託法》第62條,信託關係因下列事由消滅:
-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
- 信託目的已完成。
-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此外,依法得終止信託,或信託關係之當事人依法合意終止者,也會發生信託關係消滅的效果。
本題應區分「信託關係消滅原因」與「當事人資格或權利狀態的變動」。單純發生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受託人資格發生變動,並不當然使信託關係消滅。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
- 《信託法》第62條所列的信託消滅原因;
- 依法終止信託的事由;
- 或僅是信託當事人身分、能力、資格的變動。
若只是當事人發生變動,但信託目的仍可完成、信託財產仍可管理,原則上信託關係不會當然消滅。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死亡
錯誤。
委託人死亡並非信託關係當然消滅的原因。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與委託人本身財產分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死亡時,若委託人仍有可由繼承人承受的權利,相關權利義務得依法律或信託行為處理;除非信託行為約定委託人死亡即為信託消滅事由,否則不因委託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B) 受益人喪失行為能力
錯誤。
第 8 題2 分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下列何者為債務人續行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12條有關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及受託人變更的規定。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有下列例外:
- 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上的權利。
-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債權。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在上述例外情形下,即使受託人發生變更,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改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續行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受託人變更後,誰承受原受託人的執行地位」。
信託財產雖屬於受託人名義下管理處分,但其具有獨立性,與受託人固有財產有所區別。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及其相關法律關係由新受託人承受。
因此,原執行程序不必因受託人變更而重新開始,債權人可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繼續執行。
選項分析
(A) 原受託人:錯誤。原受託人既已卸任,不再是信託財產的現任受託管理人,受託人的執行地位應由新受託人承受。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委託人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上委託人於信託關係中的權利,尤其是:
- 委託人得否保留終止信託等權利。
- 信託財產遭強制執行時,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救濟。
-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
- 他益信託中,委託人是否得單獨終止信託。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委託人一般享有的法定權利」與「須以信託行為保留,或須與其他人共同為之的權利」。
其中,他益信託係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信託。為保護受益人既已取得的信託利益,委託人原則上不得於信託成立後單獨終止他益信託,除非信託行為已特別保留此項權利,或符合法律所定要件。
因此,選項中出現「單獨終止他益信託」時,應優先檢查是否違反他益信託的保護規範。
選項分析
(A) 得於信託之行為時為權利之保留:正確
依《信託法》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但信託行為另有保留者,不在此限。
因此,委託人得在信託行為成立時,預先保留例如:
- 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 終止信託之權利;
- 其他信託行為所約定之權利。
所以,委託人「得於信託之行為時為權利之保留」為正確敘述。
(B) 對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之權利:正確
依《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獨立性之規定,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被強制執行。但若是基於下列原因,則不在此限:
- 信託成立前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的權利;
-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若違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第 10 題2 分
甲、乙、丙為同一信託關係之受益人,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有關受益人撤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18條,重點在於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所享有的「撤銷權」。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規定:
-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處分。
- 受益人有數人時,得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撤銷權。
- 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題甲、乙、丙為同一信託關係之受益人,屬於「受益人有數人」的情形。
解題方法
直接依《信託法》第18條逐項比對:
- 是否須由法院處理?
- 多數受益人能否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
- 是否須全體受益人共同提出?
- 撤銷權的期間為何?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受益人有數人」與「必須全體共同行使」的關係。法律明文採取任一受益人均得行使的方式,因此不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提出。
選項分析
(A) 得由甲、乙、丙其中一人為之
正確。
《信託法》第18條明定,受益人有數人時,得由其中一人行使撤銷權。因此甲、乙、丙任何一人均可單獨向法院聲請撤銷,無須其他受益人同意或共同提出。
第 11 題2 分
有關受託人之報酬,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託人報酬的約定、收取方式、法院調整權,以及報酬請求權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
- 《信託業法》關於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報酬的規定。
- 《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報酬依信託行為約定,以及因情事變更請求法院增減報酬的規定。
- 受託人報酬請求權與信託財產優先受償權的區別。
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向信託財產收取報酬,屬於信託關係內部的報酬支付安排,不當然等同於對信託財產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解題方法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應逐項判斷:
- 報酬是否須記載於信託契約。
- 受託人是否得依信託行為約定自信託財產收取。
- 情事變更時,是否得請求法院調整報酬。
- 報酬請求權是否屬於優先債權。
前三項均屬受託人報酬制度的合法內容;第四項將「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誤解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信託報酬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正確。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時,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之報酬及其種類,使委託人充分了解信託業者的收費內容。
因此,在信託業的業務範圍內,受託人報酬應於信託契約中明確約定。
(B) 受託人得依信託行為之訂定,自信託財產收取
正確。
依《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報酬的規定,受託人得依信託行為之約定,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
第 12 題2 分
他益信託之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下列何者得指定新受託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受託人任務因辭任或解任終止時,新受託人之產生方式及指定權人歸屬。
- 法條依據:《信託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即受託人之辭任或被解任),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 重要概念區分:
- 指定(私法自治/原權利人意定):原則上由「委託人」行使。
- 選任(公權力介入/司法裁定):於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如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
解題方法
- 確認法律關係狀態:題目設定為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非信託關係全部消滅,僅受託人個人任務終了)。
- 檢視契約約定與法定原則:題幹註明「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即回歸《信託法》之法定補充規定。
- 適用《信託法》第 36 條第 3 項:不論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新受託人的法定第一順位「指定權人」均為委託人;若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則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選任,其他人並無直接逕行指定之權。
第 13 題2 分
受託人僅於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享有信託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及其例外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負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為受益人利益執行信託事務之義務。為避免受託人同時兼具利益衝突之身分,原則上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但受託人得為共同受益人之一,屬於法律所承認的例外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受託人得享有信託利益」的法定例外。
題目問的是「僅於何種情形」,應選擇直接符合受託人得兼任受益人之規定者,而非僅涉及委託人身分、受託人組織型態或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否同一人。
選項分析
(A) 受託人為委託人中之一人
錯誤。
受託人是否同時為委託人之一人,與其能否享有信託利益並無直接關係。委託人身分不等於受益人身分,受託人僅因為是共同委託人之一,並不當然取得信託利益。
(B) 受託人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信託監察人不得行使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信託監察人之職權範圍」。
信託監察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人。其職權包括:
- 查閱受託人製作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 為保全信託財產,對違法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
- 於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或管理不當時,為受益人請求損害賠償。
- 代受益人行使與信託利益有關之權利。
但信託監察人本身並非受益人,不得取得信託利益;對於受益人是否享有或拋棄信託利益之權利,也不屬於信託監察人得自行行使之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監督、保全及代為行使受益人權利」:屬於信託監察人的職權。
- 「取得或拋棄信託利益」:屬於受益人本身的利益及處分權,非信託監察人的權利。
因此,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監督受託人、保全信託財產或代受益人行使權利即可。
選項分析
(A) 請求閱覽受託人所作成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正確。受託人負有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等帳務資料之義務,信託監察人為監督受託人是否妥善管理信託財產,得請求閱覽相關文件。
此項屬於信託監察人的監督權,並非不得行使之權利。
(B) 對違反規定所為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權利
第 15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有關信託財產轉為受託人自有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35條「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及其例外規定。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時,具有受託管理與利益衝突的雙重地位。若允許受託人任意將信託財產買歸自己,容易損害受益人利益,因此法律原則上禁止受託人自我交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第35條所列例外包括:
- 經受益人同意,並依市價取得。
- 經由市場競價取得。
-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取得。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條基本結構:
只有符合下列法定例外,才可以取得:
或
或
因此,凡是「受託人單方面依自己意願取得」而未具備任何法定例外要件者,即屬違法。
選項分析
(A) 憑受託人意願自由取得
第 16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對受託人違反善良管理義務或信託本旨時,受益人所享有的救濟權利。
依民國110年《信託法》第23條規定: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受益人得請求受託人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因此,受託人有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的情形時,受益人得向受託人主張「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法律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確認題目所述事實是否符合《信託法》第23條的構成要件:
- 受託人管理不當,造成信託財產損害;或
-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 確認法律效果:
- 受益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或
- 受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題幹直接使用第23條的法條文字,因此答案應選擇完整表達該法律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得主張該信託行為無效
錯誤。
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並不當然導致整個信託行為無效。依《信託法》第23條,受益人所享有的主要權利是請求受託人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而非直接主張信託行為當然無效。
「信託行為無效」與「受託人違反義務所生的損害救濟」是不同法律效果,不可混為一談。
第 17 題2 分
有關信託之監督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類型信託的監督機關,必須先區分:
- 一般民事信託:原則上由法院監督。
- 公益信託:由公益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監督。
- 營業信託:由信託業主管機關依相關金融法規監督。
- 信託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業法》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題目所稱的「信託」屬於哪一種類型,再對照其監督機關:
- 一般民事信託,適用《信託法》關於法院監督的原則。
- 公益信託,適用《信託法》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的規定。
- 營業信託涉及信託業經營及金融監理,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不是經濟部。
因此,選項中將營業信託監督機關列為經濟部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營業信託之監督機關為經濟部
錯誤。
營業信託是由信託業者以營業方式受託經營的信託業務,監督核心在於金融業務與信託業務之管理,應由信託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經濟部並非營業信託的監督機關。經濟部可能涉及公司、商業或產業事項之主管,但不能因此推論其為信託業務的監理機關。
第 18 題2 分
信託關係消滅時,其法律關係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信託關係消滅」與「信託行為無效」之法律效果差異。
信託關係成立後,在信託目的完成、信託目的不能完成,或發生其他法定、約定消滅事由時,信託關係即告消滅。其法律效果採「向後失效」原則,亦即自信託關係實際消滅時起,信託法律關係不再發生效力。
因此,信託關係消滅前已發生的法律效果,不因事後消滅而當然溯及失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消滅」:原本有效的法律關係,因特定事由在將來失去效力。
- 「無效」:法律關係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 「溯及失效」:法律效果回溯至過去某一時間點消滅。
題目使用「信託關係消滅時」,表示該信託關係原先有效,後來因消滅事由而終止。既然是有效關係的後續消滅,法律效果即從消滅時起發生,而非回溯至信託成立或訂約時。
因此:
選項分析
(A) 自消滅之時起失其效力
第 19 題2 分
甲以其子丙為受益人成立信託,信託期間十年,且於信託契約中未有其他特別或保留約定,五年後因丙積欠債務,甲欲提前終止本信託關係,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關係之提前終止,以及「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法》第64條,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享有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與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
本題中:
- 甲為委託人。
- 受託人未特別指明,不影響判斷。
- 丙為受益人。
- 信託利益由丙享有,並非由甲享有。
- 信託契約沒有保留甲得單獨終止的特別約定。
因此,甲不得單獨終止,必須由甲與受益人丙共同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 先確認誰是委託人與受益人。
- 判斷信託利益是否由委託人享有。
- 檢查信託契約是否有「委託人得單獨終止」等特別約定。
- 若信託利益由第三人享有,且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應適用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的規則。
本題甲以丙為受益人,故信託利益是由丙享有。即使甲是信託設立人,也不因此取得單獨終止權。丙積欠債務,只是甲想提前終止的動機,並不會改變信託終止的法定方式。
所以,必須由甲與丙共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法人受託人被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於此情形,在公益信託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信託法》關於「受託人資格消滅後,信託關係是否繼續存在,以及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依《信託法》第45條,受託人死亡、受監護宣告、破產,或法人受託人解散、撤銷設立登記等情形,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此消滅。但在公益信託中,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公益信託關於新受託人選任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益信託於受託人無法繼續任職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 由信託監察人指定新受託人。
- 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一般規定」與「公益信託特別規定」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法人受託人被撤銷設立登記,並不當然使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及信託目的仍須繼續維持。
第二,題目已明確指出是「公益信託」。公益信託具有公共利益性,法律設有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事務,因此新受託人的選任程序,不是直接適用一般信託的處理方式,而是由信託監察人先行指定。
第三,只有在信託監察人不能指定或不願指定時,才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其法律結構如下:
若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指定:
選項分析
(A) 原受託人應依法指定新受託人
錯誤。
法人受託人既然已被撤銷設立登記,即已失去繼續擔任受託人的資格,不能再以原受託人身分行使指定新受託人的權限。
本題的關鍵正是「原受託人無法繼續任職」,因此不能由原受託人指定新受託人。
第 21 題2 分
有關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依《信託業法》所負的經營與管理義務,重點包括:
-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 信託業務的營運範圍與風險管理規定,並非由銀行自行決定,而是由主管機關訂定。
- 信託業務人員對客戶交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準用《銀行法》第六章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對照《信託業法》關於銀行經營信託業務的規定。
判斷關鍵在於辨識法律義務的規範主體:
-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是銀行的法定義務。
- 「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不是由業者自行訂定。
- 「交易資料保密」是信託業務人員的法定義務。
- 「準用銀行法第六章」是法律明文規定。
因此,將規範權限由主管機關改寫成業者自行決定,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正確。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時,必須將營運資金予以指撥,作為信託業務的專用資金,不得與銀行其他業務資金混同運用。
此規定目的在於:
- 確保信託業務具有獨立的營運基礎;
- 強化資金運用與帳務管理;
- 降低銀行其他業務風險波及信託業務的可能性。
(B) 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由業者逕自定之
錯誤。
第 22 題2 分
信託業為下列何項行為時,須逐案經主管機關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各項經營管理事項時,哪些屬於須由主管機關逐案審查許可的重大業務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信託業法規,信託業將部分業務委託他人經營,涉及業務經營責任、內部控制及客戶權益,須逐案經主管機關許可。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業務委託」是否屬於須逐案許可事項,而非一般人事任用或內部組織調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先區分事項性質:
- 招募人員:屬人事任用。
- 增設分支機構:屬營業據點設置。
- 增設理財區域中心:屬內部業務組織或服務據點調整。
- 將部分業務委託他人經營:屬業務委外,可能影響信託業對客戶及受託事務的責任。
- 再判斷是否屬「逐案經主管機關許可」:
- 一般人事任用及內部組織事項,不屬逐案許可範圍。
- 分支機構之設置,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核准。
- 業務委託他人經營,則須逐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選項分析
(A) 招募理財專員
錯誤。招募理財專員屬於信託業內部的人事任用及業務人員管理事項。信託業應依相關資格、訓練、登錄及內部控制規定辦理,但並非每次招募個別理財專員均須逐案經主管機關許可。
(B) 增設分支機構
第 23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之設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設立時的基本規範,重點包括:
- 信託公司股票的形式。
- 發起人及股東中的專業股東要求。
-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時附加附款的權限。
- 設立申請文件及業務章則、營業計畫書的提出義務。
依民國110年命題當時之《信託業法》及相關規定,信託公司之股票應採記名式,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先找出信託業設立規定中最具形式要件的敘述。
其中,股票是否得為無記名式,屬於明確的法律規定,判斷最直接:
- 法律規定信託公司股票應為記名式。
- 因此,主張股票得為無記名式,即與法定形式相反,為錯誤敘述。
其餘選項均屬信託業設立程序或組織條件的正確要求。
選項分析
(A) 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錯誤。
《信託業法》規定,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記名股票須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並透過股東名簿確認股東身分,有助於主管機關掌握信託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資格。
因此,信託公司股票不得採無記名式,本選項將「應為記名式」誤述為「得為無記名式」,故為本題答案。
(B) 發起人及股東中須有特定之專業股東
正確。
信託公司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公益性,涉及受託財產管理、信託關係人權益保障及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其發起人及股東中,應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的專業股東。
專業股東的功能在於:
第 24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第16條「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業得經營的信託業務,包含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等財產權之信託。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所列業務項目即可:
- 條文有明文列入者,選項正確。
- 條文未列入者,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動產之信託 正確。《信託業法》第16條明定,信託業得經營「動產之信託」。
(B) 租賃權之信託 正確。租賃權屬於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且《信託業法》第16條明文列為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
第 25 題2 分
與信託業有下列何種關係之企業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對「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的定義,以及經理人所任職企業與信託業間的利害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包括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以及該等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另有關信託業股東及轉投資企業,須符合規定的持股比例,不能僅以「持有 3%」直接認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檢查三項:
- 該自然人是否屬於信託業法所稱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該企業是否因該等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而與信託業形成法定利害關係。
- 若以持股比例判斷,是否達到法定門檻。
本題中,最直接符合「信託業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企業」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分行襄理」並非當然屬於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經理人。題目僅說該人與他人合夥經營事業,也未說其擔任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因此,單純具有「分行襄理」身分,且與他人合夥經營事業,尚不足以使該事業成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B) 錯誤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對信託業務與附屬業務的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信託業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分為:
- 信託業務。
- 信託業務以外之附屬業務。
附屬業務須以法律明文列舉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不能僅因業務內容與信託業有關,即認定為附屬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解題重點是直接比對《信託業法》所列舉的附屬業務項目。
其中,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以及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均屬法條明文列舉的附屬業務。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則是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及運用制度,屬於信託業務的管理運用方式,並非《信託業法》所列的附屬業務項目。
選項分析
(A)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錯誤。信託業得依相關規定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將不同信託契約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第 27 題2 分
信託業務項目之分類,係依下列何者決定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業務項目的分類,係以受託人接受信託時,信託財產的種類與狀態為判斷基準。
依信託業法及相關規定,信託業務可依信託財產性質區分,例如:
- 金錢信託
- 金錢以外財產信託
- 金錢與金錢以外財產信託
判斷重點在於信託成立、受託人接受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究竟是金錢或其他財產,而不是看信託期間的管理方式或信託終止時的返還型態。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信託業務項目之分類」的決定基準,應先掌握分類依據:
因此,判斷時應抓住「接受信託時」這個時間點。
例如,委託人交付金錢成立信託,即使受託人日後將金錢投資於有價證券,分類仍以接受信託時的財產狀態為基準;同理,金錢以外的財產日後經處分而轉換為金錢,也不會因此改變原本信託業務的分類基礎。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與受託人之約定
第 28 題2 分
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對信託財產運用的限制,重點在於信託業不得利用信託財產從事與自身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之交易,也不得任意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或借入款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從事下列行為:
- 購買本身之不動產。
-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
- 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 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如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而借入款項,屬於法律明文承認的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找禁止行為,再找法定例外」的方法:
- 選項涉及購買信託業本身財產,屬利益衝突,禁止。
- 選項涉及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屬法律禁止行為。
- 選項涉及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屬禁止的關係人交易。
- 選項涉及借入款項,但具有「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及「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兩項法定要件,符合例外規定。
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購買本身之不動產
錯誤。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此規定是為避免信託業將受託管理的他人財產,轉化為自身的資產,造成利益衝突,也可防止信託業藉信託交易輸送利益給自己。
因此,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之不動產。
(B) 辦理放款
錯誤。
「辦理放款」是指以信託財產作為資金來源,將款項貸放予他人。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除非符合其他法律所容許的特殊制度或個別業務規範;
第 29 題2 分
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分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對於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分為:
- 督導人員
- 管理人員
- 業務人員
「分析人員」並非該準則所列的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分類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直接掌握該準則所列的三類人員名稱。
判斷方式如下:
將四個選項逐一與法定分類比對,未出現在集合中的「分析人員」,即為非屬分類者。
選項分析
(A) 督導人員:正確
第 30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所定罰鍰,倘受罰人未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對罰鍰逾期未繳所定的滯納金計算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受罰人未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後仍逾期未繳,自逾期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為原罰鍰的百分之一。
計算公式如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認《信託業法》所規定的「每日加收滯納金」比例。
題幹已具備三項要件:
- 受罰人未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 罰鍰已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
- 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
因此,自逾期日起開始計算滯納金,標準為每日按罰鍰金額的百分之一加收。
例如罰鍰為新臺幣 100,000 元,逾期 1 日的滯納金為:
逾期 5 日的滯納金為:
第 31 題2 分
信託業為下列何種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信託業法》罰則章節中「刑事責任(自由刑、罰金)」與「行政責任(罰鍰)」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在金融監理法規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對外募集資金」涉及公眾金融秩序與投資人權益甚鉅,法律多科以最嚴厲之「刑事處罰」;而信託財產之內部管理行為、利益衝突防範規範或流動性控管等缺失,則多以「行政罰鍰」處分。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各行為所引發之處罰性質是「刑事罰(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還是「行政罰(罰鍰)」:
- 先定位各選項之法條行為(共同信託基金募集、信託財產借款、流動性維持、關係人/自利交易存放存款)。
- 檢視該行為所對應之《信託業法》罰則條文,抓出法定刑含有「有期徒刑/罰金」者即為刑事責任。
選項分析
-
(A)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正確】
-
法條依據:《信託業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處罰性質:依同法第 49 條規定,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此處罰包含有期徒刑與罰金,屬於刑事責任。
-
(B) 未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錯誤】
-
法條依據:《信託業法》第 26 條規定,信託業除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第 32 題2 分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應繳存於何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賠償準備金」的提存機關。信託業依法提存賠償準備金,目的在於因應信託業執行信託業務所生損害賠償責任,保障委託人、受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依命題當年相關信託業法規定,賠償準備金應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並非繳存中央銀行、國庫署或一般所稱的信託財產保管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信託業依法提存的「賠償準備金」;
- 信託財產的保管;
- 國家機關的庫款或金融政策性存款。
賠償準備金雖由信託業依法提存,但其繳存地點由財政部指定,法律上採取「存入財政部指定銀行」的管理方式。因此,看到「財政部之指定銀行」即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中央銀行
第 33 題2 分
某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實收資本額為 100 億元,其受託之金錢信託共 50 億元、不動產信託 10 億元、有價證券信託 5 億元,有關該信託業應提存之賠償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應提存之「賠償準備金」最低金額,以及兼營信託業務銀行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應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其中,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賠償準備金最低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此一金額並非直接按照受託信託財產總額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該機構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因此應先適用兼營銀行的特別規定,而非直接以一般信託業的資本額比例計算。
題目所列信託財產總額為:
但此 億元僅是干擾資訊。兼營信託業務銀行應提存的賠償準備金最低額,直接為:
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A) 資本額之 :錯誤。 題目雖提供實收資本額 億元,但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適用新臺幣五千萬元的特別最低標準,不是直接以資本額 計算。若計算資本額 ,結果為:
與本題適用規定不符。
第 34 題2 分
信託公司之稽核單位對營業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般查核幾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制度中,「一般查核」的最低辦理頻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各營業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般查核一次,以確認營業單位之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業務作業是否健全。
「一般查核」屬於例行性、全面性的查核,與針對特定業務或異常事項所辦理的專案查核不同。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為:
- 「稽核單位」
- 「營業單位」
- 「每年」
- 「至少」
- 「一般查核」
依民國 110 年信託業內部稽核相關規定,各營業單位每年一般查核的最低次數為一次。因此直接選擇「一次」即可。
「至少」代表最低要求,並不表示每年只能查核一次;信託公司得依風險程度、業務規模及內部管理需要增加查核次數。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兼營信託業之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其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下列何者行使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遭主管機關「接管」時,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的歸屬。
依銀行法關於接管制度之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銀行後,接管人於接管期間,依法行使銀行的經營權,以及銀行財產的管理、處分權。接管制度的目的,在於暫時排除原有經營機關對銀行業務及財產的控制,以維持銀行營運、保全財產並處理金融風險。
題目雖特別指出「兼營信託業之銀行」,但此處詢問的是銀行遭接管後之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適用銀行接管制度的規定;兼營信託業的身分不會改變接管人行使權限的結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表示銀行已進入法定接管程序。
- 接管期間,原有股東會、董事會及總經理的通常經營權,均由依法 नियुक्त的接管人行使。
因此,題目所問「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何者行使」,直接對應接管制度中的法定權限主體,即為接管人。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
第 36 題2 分
銀行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是否須與銀行本身的其他業務在營業及會計上分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此項規範目的在於:
- 明確區分銀行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
- 防止銀行一般銀行業務與信託業務相互混淆。
- 確保受託財產的獨立性及受益人權益。
- 便於信託業務的帳務管理、監督及責任歸屬。
因此,題目中的關鍵文字是「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直接對應的業務即為銀行所經營的信託業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採「業務性質」切入:
- 代理收付、買賣黃金、收受支票存款,均屬銀行一般業務或附帶業務。
- 信託業務具有受託管理他人財產的特殊性,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必須分離管理。
- 因此,法律特別要求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時,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選項分析
(A) 代理收付業務
第 37 題2 分
有關信託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設立標準》關於信託公司設立程序、發起人出資方式、投資限制,以及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始營業期限的規定。
解題時應特別注意法條中的法律效果用語:
- 「應」:主管機關依法必須作成該處分。
- 「得」:主管機關具有裁量權,可依具體情形決定是否處分。
- 「逾三個月」與「滿三個月」:期限起算及法律效果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均在敘述信託公司設立的法定要求。逐一比對法規內容即可。
其中,B選項同時涉及兩個關鍵要件:
- 未開始營業的期間是「逾三個月」;
- 主管機關是「得」廢止設立許可,而非「應」廢止。
因此,B選項將法條文字改為「滿三個月」及「應」,法律效果已與法規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正確。
信託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之出資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土地、建築物、設備或其他權利抵充出資。
此規定主要在確保信託公司的資本具有高度流動性及確實性,避免以難以估價或變現的財產充作資本,影響信託業的財務健全。
(B)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三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
錯誤。
第 38 題2 分
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關於信託業遭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主管機關所採取之保全及限制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於必要情形下,得對下列人員採取措施:
- 禁止信託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職員移轉財產。
- 函請入出境許可機關限制信託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出境。
法條規範對象是「信託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職員」,並未擴及負責人三親等以內血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應先抓住法條所列的「適用對象」,再逐項比對選項。
關鍵對象為:
只要選項將限制措施擴張到法條未列明的第三人,即屬錯誤。負責人三親等以內血親並非當然的限制對象,除非其本身同時具有「信託業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身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信託業負責人財產之移轉。
此項符合《信託業法》所定的財產保全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負責人於監管、接管或清理期間脫產,影響信託業債權人及受益人的權益。
(B) 正確
第 39 題2 分
甲委託人與乙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由甲交付乙新臺幣五百萬元成立信託。甲於信託契約中約明指示乙購買國內債券型基金,並同意乙擁有運用決定權,且得將甲之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此種信託係屬下列何種信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錢信託」的兩個分類標準:
- 依受託人是否具有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分為:
- 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已指定具體的投資標的或運用方法,受託人原則上僅依委託人指示執行。
- 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僅指定投資範圍、種類或方向,實際投資標的及運用方式由受託人決定。
- 依信託資金是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管理運用,分為:
- 單獨管理運用:每一筆信託資金分別管理、分別運用。
- 集合管理運用:將不同信託行為的信託資金集中管理、共同運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信託業務分類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個步驟判斷:
第一,判斷受託人是否具有運用決定權。
甲雖然在契約中約定投資「國內債券型基金」,但同時明確同意乙「擁有運用決定權」。這表示甲只是限定投資的種類或範圍,至於購買何種國內債券型基金、投資時點及具體比例,仍由乙決定,因此屬於指定金錢信託。
第二,判斷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
題目明確表示乙得將甲的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符合集合管理運用。
因此,本題是:
第 40 題2 分
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規定,會員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本會章則及公約時,其審議程序依序為下列何者?
A. 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議 B. 法規紀律委員會 C. 業務發展委員會 D. 理事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所定之會員違規案件審議流程,重點在於辨識各組織在程序中的先後順序,而非單純判斷各組織的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會員如涉及違反相關法令、公會章則或自律公約,案件依序經過:
- 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議
- 業務發展委員會
- 法規紀律委員會
- 理事會
因此程序排列為 ACBD。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初步審議 → 委員會審查 → 紀律審議 → 最終決議」的程序判斷法:
- 「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議」負責案件的初步審議。
- 「業務發展委員會」進一步就案件涉及的業務規範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 「法規紀律委員會」負責法規及紀律層面的審議。
- 最後由「理事會」作成公會層級的決議。
故可整理如下:
即:
選項分析
(A) ADBC:錯誤
其排列為:
第 41 題2 分
信託公司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範,應有下列何單位之參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範所應具備的跨單位參與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暨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信託公司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範時,應有「稽核單位」及「資訊單位」參與。
其目的如下:
- 稽核單位負責從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及查核角度,檢視作業規範是否妥適。
- 資訊單位負責確認資訊系統、資料處理、權限控管及系統安全等事項是否能配合作業規範執行。
因此,本題的法規關鍵字是「稽核及資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型選擇題,直接抓取法規要求的參與單位即可。
判斷步驟如下:
- 題目問的是「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範」時,哪些單位應參與。
- 法規明定的單位為稽核單位與資訊單位。
- 對照選項後,選擇同時包含這兩個單位的選項。
所以正確答案為:
選項分析
(A) 僅需稽核單位:錯誤
第 42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公告事項及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中,營業報告、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公告期限的區別。解題重點在於分辨:
- 「營業報告」:以每一營業年度為編製週期。
- 「財務報告」:以每半營業年度為編製週期。
- 資產負債表:應於信託業所在地之日報公告。
- 發生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情事:應於法定期限內公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期間用語,再對照法規所定的編製週期:
- 營業報告是年度性報告,應按「每營業年度」編製。
- 財務報告則是半年度性報告,應按「每半營業年度」編製。
- 公告方式及重大事項公告期限,則依信託業公告規定判斷。
因此,只要找出把「營業報告」與「半營業年度」連結的選項,即可判定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
錯誤。
營業報告應按「每營業年度」編製,並非每半營業年度編製。半營業年度所應編製的是財務報告,而不是營業報告。
第 43 題2 分
呂美與甲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由呂美交付新臺幣壹千萬元,指示甲銀行投資於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約明信託期間全部信託利益由其姐呂麗享有,則信託關係消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中「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順序」以及「受託人作成結算書與報告書之承認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信託法規定亦同):
- 信託財產歸屬順序(信託法第 65 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第一順位:信託行為(信託契約)所定者。
- 第二順位:享受最終利益之受益人。
- 第三順位: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結算書與報告書之承認(信託法第 68 條第 1 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歸屬權利人或受益人之承認。
解題方法
- 釐清當事人角色:
- 委託人:呂美(交付新臺幣壹千萬元)
- 受託人:甲銀行
- 受益人:呂麗(信託期間享受全部信託利益,為「享受最終利益之受益人」)
- 推導信託財產歸屬順序: 依信託法第 65 條之法定順序進行比對: 即信託契約約定者最優先;若契約未約定,則呂麗(受益人)優先於呂美(委託人)或呂美之繼承人。
第 44 題2 分
甲、乙將土地信託予丙信託業,辦理以開發為目的之自益信託,嗣甲死亡,受益權由丁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四個觀念:
- 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之限制。
-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適用範圍。
- 自益信託受益人死亡後,未領受信託利益之遺產稅課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信託類型。本案是「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以開發為目的之自益信託」,並非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接著分別檢視土地稅、信託業借款限制、集合管理規範及遺產稅規定。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B):信託業雖得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目的而借入款項,但必須符合信託契約及法令所定限制,並非得由信託業自行判斷開發需要後即可任意借款。
選項分析
(A)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丙信託業——正確
土地成立信託後,信託土地雖仍屬信託財產,但在地價稅等土地稅負上,原則上以受託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本案丙為受託之信託業,因此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丙信託業,而非甲、乙或受益人丁。
(B) 丙信託業得自行視開發之需要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錯誤
依信託業法關於信託財產借款之規定,信託業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例外情形須是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目的,且信託契約已有明確約定。
因此,丙信託業即使為土地開發而有資金需求,也不能僅憑自己判斷「開發需要」便任意以信託財產借款。至少必須符合:
第 45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作為信託財產時,信託關係不同階段之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點。解題依土地稅法及相關信託課稅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變更,或信託關係消滅後依法返還特定權利人,通常不視為一般買賣移轉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受託人若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將信託土地移轉為自己所有,已使信託財產脫離信託關係,屬於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土地是否仍在信託關係架構內移轉」作為切入點:
- 委託人移轉土地給受託人,是信託關係成立的法律效果。
-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管理主體的變更。
-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己所有,則是信託財產移出信託關係,受託人取得實質利益。
- 因信託行為被撤銷而返還委託人,屬回復原狀的法律效果。
其中只有第3種情形符合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託關係成立時,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係為實現信託目的,受託人取得的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名義,而非一般買賣所生的實質所有利益。
因此,單純因信託關係成立而移轉土地給受託人,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B) 錯誤
第 46 題2 分
依信託課稅之理論及原則,所有權人與享有利益之人之關係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關係中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的法律上所有權通常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但信託財產所生的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
- 受託人:形式上或法律上持有信託財產所有權。
- 受益人:實質上享有信託利益及受益權。
- 所有權人與享有利益之人:分屬不同的人,權利內容也不同。
信託課稅理論即建立在「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的基礎上,不能將所有權人與利益享有者視為同一權利主體。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信託課稅理論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兩種權利:
- 所有權:對信託財產具有法律上支配地位,原則上由受託人取得並行使。
- 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所生利益的權利,通常由受益人享有。
信託的基本構造可表示為:
因此,信託並非由同一人同時完整享有所有權與利益,而是將財產的法律上所有權與經濟上利益分離,分別由不同權利主體享有。
所以正確答案為「不同權利主體」。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信託課稅所稱之「實質課稅原則」,係指對下列何者課稅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質課稅原則」在信託課稅上的意義。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課稅時,不拘泥於法律形式或名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應依交易或所得的實際經濟內容,對真正享有所得、實際負擔稅捐能力的「實質所得人」課稅。
信託關係中,名義上的財產權人、受託人或形式上的所有權人,未必就是所得的實際享有者。因此,判斷課稅對象時,應以實際取得或享有經濟利益者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信託課稅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 確認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課稅對象應是實際享有所得之人。
- 將「實質所得人」與其他僅涉及支出、管理或形式所有權的身分區分。
信託課稅重點不在於誰管理信託財產,也不單純以誰在形式上擁有財產權為準,而在於所得的實際歸屬。故應選擇「實質所得人」。
選項分析
(A) 實質所得人
第 48 題2 分
甲以 20 萬股股票成立一信託,信託期間五年,期間配息、配股及期滿股票皆歸乙。假設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契約日當天收盤價每股新臺幣 50 元,則甲贈與乙之權利價值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信託關係之權利價值」的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若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包括:
- 信託期間的孳息,例如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配股等利益;
- 信託期滿返還的信託財產本金;
則受益人權利價值,按信託財產成立時的時價計算,不須再依信託期間折算現值。
解題方法
甲以 20 萬股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日每股收盤價為 50 元,因此信託財產時價為:
題目明確表示,信託期間的配息、配股,以及五年期滿的股票,全部歸乙所有。乙享有完整的信託利益,因此贈與乙的權利價值就是信託財產成立時的時價:
所以:
題目提供的折現係數:
是用於受益人僅享有信託期滿本金等特定權利時的現值計算。本題乙同時享有期間利益與期滿本金,屬於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情形,不適用折現。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陳先生有房屋一棟,將房屋以自益信託方式,信託登記給 A 銀行,A 銀行將之出租他人做營業使用,下列應納之稅捐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信託財產移轉後,各項租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自益信託收益歸屬」:
- 房屋稅、地價稅:信託成立後,房屋及土地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原則上由受託人負擔納稅義務。
- 契稅:委託人因信託關係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受託人,並非買賣、贈與等實質移轉,信託登記本身不課徵契稅。
- 信託收益所得:自益信託的受益人為委託人,因此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租金收入,歸屬委託人申報所得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 房屋、土地信託登記後,誰是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信託登記是否屬於應課徵契稅的移轉?
- 房屋出租所得應歸屬誰?
本題為自益信託,陳先生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A 銀行則是受託人。
選項分析
(A) 房屋稅改以 A 銀行為納稅義務人——正確
房屋信託登記給 A 銀行後,A 銀行為受託人,房屋形式上登記於其名下。依房屋稅相關規定,信託期間房屋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房屋出租作營業使用,會影響房屋稅適用稅率,但不改變受託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因此本選項正確。
(B) 信託登記時由陳先生申報繳納房屋契稅——錯誤
契稅係針對不動產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典權或占有等原因發生移轉而課徵。
第 50 題2 分
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其財產得列為何種支出自所得額中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符合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時,該信託財產在所得稅申報上的支出性質。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稅法規定,符合要件的公益信託捐贈,得依捐贈性質列為「捐贈支出」,於規定限額內自所得額中扣除。其法律定位不是一般營業成本,也不是稅法上的概括性公益支出。
相關規定主要涉及《所得稅法》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以及營利事業捐贈列支的規範。實際申報仍須符合公益信託之設立、主管機關許可及稅法認定等要件,並受各類捐贈扣除限額拘束。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成立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及「列為何種支出自所得額中扣除」。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支出分類,而非扣除比例或金額。
- 公益信託財產具有捐贈公益用途,稅法上歸入捐贈性質。
- 因此應列為「捐贈支出」,再依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的規定及限額扣除。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