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初階授信人員 第38屆-授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初階授信人員
試題代碼 110年初階授信人員 第38屆-授信法規

第 1 題2 分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稱為下列何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銀行對尚未到期的遠期匯票或本票,先依票面金額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再支付票款給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此種業務稱為「貼現」。

其基本概念為:

貼現金額=票面金額-預收利息及相關費用貼現金額=票面金額-預收利息及相關費用

貼現的本質,是銀行提前提供資金,持票人則將未到期票據移轉給銀行,待票據到期時由銀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金融實務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 「遠期匯票或本票」
  • 「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
  • 「購入」

銀行針對尚未到期的票據,先扣除利息後購入,正是「票據貼現」的定義,因此答案為 (B) 貼現。

選項分析

(A) 承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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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有何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對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總餘額的法定比例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銀行法》第72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百分之三十。

計算公式如下:

中期放款總餘額≤(所收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30%\text{中期放款總餘額} \leq \left(\text{所收存款總餘額}+\text{金融債券發售額}\right)\times 30\%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有二:

  1. 分母包含「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
  2. 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文字:

  • 「存款總餘額」
  • 「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
  • 「百分之三十」

題目問的是中期放款總餘額的限制,直接套用法定比例:

上限=(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30%\text{上限} = (\text{存款總餘額}+\text{金融債券發售額})\times 30\%

所以正確選項為「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選項分析

(A) 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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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若干百分比以上之企業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關於銀行對具有利害關係企業辦理授信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達一定比例以上之企業辦理擔保授信時:

  • 必須具備十足擔保;
  • 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 該持股比例門檻為實收資本總額的 百分之五以上。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銀行利用持股關係,對關係企業提供條件過度優惠或承擔不當授信風險。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的關鍵文字:「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若干百分比以上之企業為擔保授信」。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辦理擔保授信時,必須有十足擔保,且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因此,法定比例為:

5%5\%

故選擇百分之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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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謂「子公司」,除指控制性持股之類型外,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多少比率之其他公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控股公司法》對「子公司」的定義,重點在於辨識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公司間的持股控制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50% 者,該公司即屬於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可整理為:

持股比例>50%⇒子公司持股比例>50\%\Rightarrow 子公司

此外,即使未達過半持股,若金融控股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亦可能屬於子公司。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限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多少比率」,因此直接套用《金融控股公司法》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定義即可。

關鍵字是「超過」,不是「達到」:

持股或資本總額比例>50%\text{持股或資本總額比例}>50\%

因此正確比例為百分之五十,選擇最符合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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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時,準用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進行「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時,應適用的準用法規。

「概括承受」是指承受金融機構概括承接另一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營業;「概括讓與」則是金融機構將其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移轉予另一金融機構。此類交易雖不一定採取法律上「合併」的形式,但其經濟效果與金融機構合併相近,因此法律上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相關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的法律用語「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這是金融機構組織調整及營業移轉的制度,規範重點包括:

  • 金融機構間資產、負債及營業的概括移轉。
  • 債權、債務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承受。
  • 金融機構改制、整併及經營權移轉的程序。

上述事項均屬金融機構合併及類似整合交易的規範範圍,因此應選擇《金融機構合併法》。

選項分析

(A) 金融機構合併法:正確

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性質上屬於金融機構間的整合及營業移轉,法律明定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本選項正確。

(B)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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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時,對交易對象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信用狀之簽發、通知、押匯,以及進出口託收等業務,其對象限於境外客戶,包括:

  • 境外個人
  • 境外法人
  • 境外金融機構

因此,境內法人不屬於此類業務所稱之境外客戶。

解題方法

本題無須計算,直接掌握「OBU」與「境外客戶」的對應關係即可。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目所指業務: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2. 再確認交易對象限制:以境外個人、境外法人及境外金融機構等境外客戶為對象。
  3. 逐一比對選項,找出具有「境內」身分者。
  4. 「境內法人」不符合境外客戶要件,故為不包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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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抵押權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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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依民法第 867 條,以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仍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

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並非僅存在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債權約定。因此,抵押物縱使移轉給第三人,抵押權仍繼續存在於該不動產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抵押人是否仍可移轉抵押物所有權:可以。
  2. 所有權移轉後,原抵押權是否消滅:不會。

抵押權的效力附著於抵押物本身,而非附著於特定所有人身上。因此,所有權移轉只會使抵押人與新所有人不同,並不影響抵押權的存續及實行。

例如,甲以其不動產為乙設定抵押權,之後甲將不動產移轉給丙。丙取得的是「附有乙抵押權負擔」的不動產;乙仍得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不動產聲請拍賣取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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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清償人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且清償人於清償時,亦不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時,下列何者優先抵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法「清償之抵充」規則。

依民法第 321 條,一人負擔數宗債務,且各債務給付種類相同時,清償人於清償時得指定所清償的債務。

若清償人未指定,則依民法第 322 條所定順序抵充:

  1. 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優先抵充。
  2. 債務均已屆期或均未屆期時,以擔保最少者優先抵充。
  3. 擔保相等時,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優先抵充。
  4. 獲益相等時,以先到期者優先抵充。
  5. 到期次序相同時,按比例抵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交代:

  • 一人負擔數宗債務;
  • 各債務給付種類相同;
  • 清償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額;
  • 清償人未指定抵充哪一筆債務。

因此,直接套用民法第 322 條的第一順位:

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所以應選擇「債務已屆清償期者」。

選項分析

(A) 利息較高者

錯誤。民法第 322 條並未將「利息較高」列為數宗債務間的優先抵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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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保證人權利有一般抗辯權、拒絕清償權及先訴抗辯權等,依民法規定,該等權利可否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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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民法上「保證人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的規定。

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

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保證人常見的權利包括:

  • 一般抗辯權: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得主張的抗辯事由。
  • 拒絕清償權:主債務尚未到期,或債權人請求清償不符合要件時,保證人得拒絕清償。
  • 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未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先行清償。

法律為避免債權人利用契約優勢,要求保證人於訂約時概括放棄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禁止預先拋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目問的是「可否預先拋棄」,而不是保證人於權利發生後是否可以放棄。

依民法第739條之1,判斷公式如下:

保證人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text{保證人權利} \Rightarrow \text{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

但法律若有特別規定,則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不得預先拋棄+法律另有規定例外\text{不得預先拋棄} + \text{法律另有規定例外}

因此正確法律效果是: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boxed{\text{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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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某甲死亡時,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兒子二人、女兒一人,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的「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排列:
  •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序:父母
  •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 第四順序:祖父母
  1.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本題中,某甲死亡時有:

  • 配偶 1 人
  • 未成年兒子 2 人
  • 女兒 1 人
  • 父母若干人

兒子與女兒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繼承順序,再計算應繼分:

第一步:確認第一順序繼承人

某甲有兒子二人及女兒一人,共三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步:排除後順位繼承人

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第二順序的父母不發生繼承權。

因此,父母不列入本題的遺產繼承人。

第三步:加入配偶計算人數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子女平均繼承。

繼承人共有:

1名配偶+2名兒子+1名女兒=4人1\text{名配偶}+2\text{名兒子}+1\text{名女兒}=4\text{人}

每人的應繼分為:

14\frac{1}{4}

所以配偶、兩名兒子及女兒,四人平均繼承遺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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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建築物營建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發生的報酬,依民法規定,可以要求定作人作下列哪一種行為,以保障債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承攬人報酬債權之擔保」規定,法源為民法第 513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承攬,若承攬人因承攬關係對定作人享有報酬債權,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就「工作所附之不動產」為抵押權登記,以保障報酬債權。

民法第 513 條的重點如下:

  1. 工作必須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2. 承攬人對定作人享有因承攬關係所生的報酬債權。
  3. 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4. 工作尚未完成時,承攬人也得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本題所涉民法第 513 條之核心規範,現行法仍維持相同架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詞:

  • 「建築物營建承攬」
  • 「承攬關係所發生的報酬」
  • 「保障債權」

這三項正好符合民法第 513 條的適用情形。接著確認法律所允許承攬人請求的擔保方式及標的:

  • 擔保方式:抵押權登記。
  • 登記標的: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不動產。
  • 請求對象:定作人。

因此,正確法律效果不是要求定作人提供銀行保證,也不是對定作人全部財產設定抵押,而是請求定作人就該建築物所附的不動產辦理抵押權登記。

選項分析

(A) 提供銀行保證函保證支付

錯誤。

民法第 513 條所規定的是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並未規定定作人必須提供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屬於契約上的信用擔保方式,是否提供須視當事人約定,並非民法第 513 條賦予承攬人的法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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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公司重整」制度的適用對象。

依民國 110 年《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但適用對象限於: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重整制度的目的,在於透過法院監督及重整程序,使具有重建價值但陷入財務困難的公司繼續經營,兼顧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法條所限定的公司類型,再對照選項。

判斷順序如下:

  1. 公司是否因財務困難而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2. 公司是否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3. 該公司是否屬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題幹已經明確說明前兩項要件,關鍵只在第三項。法條並非規定所有公司均可聲請重整,而是限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錯誤。

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通常不屬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且有限公司本身並非發行股票的公司型態,不能僅因其發生財務困難,就依《公司法》第 282 條聲請公司重整。

(B) 所有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錯誤。

法條要求的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而非只要曾經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即可。

「發行」與「公開發行」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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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買回股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67條之1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買回股份(庫藏股)的規定。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公司自行買回股份須注意:

  1. 董事會決議門檻。
  2. 買回股份數量上限。
  3. 買回金額上限。
  4. 庫藏股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其中,買回金額上限是本題辨識錯誤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司法》第167條之1的規定:

  • 董事會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買回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 買回股份總金額,不得逾越「保留盈餘加計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 公司依規定買回的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因此,選項若刪除法定要件,或將金額上限寫得不完整,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有必要時收買其股份。

本選項所述董事會決議門檻符合規定,故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公司自行買回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NN,則買回股份數量上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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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保付支票之票據債務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付支票」的票據責任。

一般支票由發票人簽發,付款人通常只是依委託付款的金融機構,並非當然成為支票上的票據債務人。支票經付款金融機構為「保付」記載並簽名後,付款金融機構即對該支票負付款責任,成為保付支票的票據債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保付」是由誰作成,以及保付的法律效果為何。

保付支票係由支票付款人,也就是金融機構,在支票上為保付之記載。保付後,金融機構即負擔依支票文義付款的票據責任,因此票據債務人是付款之金融機構。

選項分析

(A) 支票之發票人:錯誤

發票人是支票的簽發人,對支票負有擔保付款的責任;付款人不付款時,持票人得依法向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但保付支票中,因付款金融機構已為保付,直接依保付負付款責任的票據債務人是付款金融機構,而非本題所問的保付債務人。

(B) 付款之金融機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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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得請求償還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規定的「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因此,即使票據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或因未遵守一定票據程序而消滅,執票人仍得在一定條件下,向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直接抓住法條所列的請求對象:

請求對象=發票人或承兌人\text{請求對象}=\text{發票人或承兌人}

但此項請求並非原本的票據債權請求,而是以避免發票人或承兌人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為目的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且請求範圍以其實際所受利益為限。

例如,發票人因票據交付而取得資金,票據債權後來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執票人仍可在發票人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償還。

選項分析

(A) 發票人或背書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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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權利,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票據法》關於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對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時效期間較長。
  • 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期間較短。
  • 前手對再前手的再追索權:另有期間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題問的是「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並非對本票發票人本人的票據權利,因此應適用一年時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權利主體與義務對象:

  1. 權利主體:本票執票人。
  2. 義務對象:前手,例如背書人。
  3. 權利種類:追索權。
  4. 起算時點: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5. 時效期間:一年。

因此可整理為:

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text{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longrightarrow \text{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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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權利者,其票據權利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票據法》第14條關於「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的權利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票據法》第14條規定:

  • 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因此,取得票據時所支付的對價若顯不相當,法律效果並非完全否定其票據權利,而是限制其權利範圍:不得享有比前手更優越的票據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確認題幹所指的法律情形: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權利」對應《票據法》第14條第2項。

其法律效果可整理如下:

不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text{不相當對價取得} \Longrightarrow \text{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此規定與「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不同。後者是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前者僅是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仍可能在前手權利範圍內行使票據權利。

選項分析

(A)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錯誤。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是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法律效果,並非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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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品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案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上「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門檻。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規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代替行為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案件類型為:

  • 請求給付金錢;
  • 或請求給付其他替代物品;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定範圍內。

只要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的金額門檻即可: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leq 新臺幣100,000元

因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上限為十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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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動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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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查封」的規定,重點包括:

  1. 查封範圍應以具有執行實益為限。
  2. 查封物之保管及使用方式。
  3. 第三人占有查封物時,執行法院得採取的處置。
  4. 有價證券查封後,原則上應由執行法院取去保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查封的規定即可。尤其要掌握「得」與「應」的差異:

  • 一般查封物,得交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保管。
  • 但查封物若為有價證券,法律特別規定應取去,不能任由債務人繼續保管。

因此,選項中若將有價證券與一般查封物相同處理,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意旨,查封動產應以其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債權的範圍為限。

如果該動產即使變價後,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也不可能有剩餘,對債權人已無實益,法院即不得查封。此即動產查封須具備「執行實益」的要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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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發生下列事由:

  • 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抵銷、免除等。
  •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履行期延後、債權請求受到法律上限制等。

債務人得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其法律關係可整理如下:

執行名義成立  +  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名義成立 \;+\; 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Longrightarrow\;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本題關鍵在於:題幹直接重現《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法條要件,因此應選「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語句:

  1. 「執行名義成立後」
  2.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3.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這三項正是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典型法定要件。

「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支付命令、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等。執行名義成立時,債權人原則上已取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但在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可能已清償債務,或發生其他使債權請求消滅、受限制的事由。

由於執行名義本身仍然存在,債務人不是單純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或「暫緩」執行,而是必須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債權已不存在或已不得請求,這就是「異議之訴」。

選項分析

(A) 聲請停止執行

錯誤。

「停止執行」屬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暫時性措施,目的在於暫時停止執行程序進行,並非用來從根本上確認債權已消滅或受到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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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幾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破產法》對破產聲請的處理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這是法院處理破產聲請的法定期間,並非債權人提出聲請的期限。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院收到破產聲請後,應於幾日內作成裁定。解題關鍵在於記憶《破產法》所定的「七日內」期限:

法院收到破產聲請⟶七日內作成裁定\text{法院收到破產聲請} \longrightarrow \text{七日內作成裁定}

法院的裁定結果有二:

  1. 宣告破產;
  2. 駁回破產之聲請。

因此,正確期間為七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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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疑義解釋」的規定。

定型化契約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消費者通常只能選擇締約或不締約,難以個別磋商的契約條款。由於條款多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制定,若文字意義有疑義,法律採取保護消費者的解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所適用的法律效果。

解題步驟如下:

  1. 題目已明確指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2. 爭點是條款文字或意思有疑義時的「解釋方向」。
  3.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應採取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4. 因此選擇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這是一種「疑義利益歸於消費者」的法律解釋原則,但並不表示只要條款對消費者不利,就當然失效;必須先有條款文義或適用上的疑義,才進一步採有利消費者的解釋。

選項分析

(A) 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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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銀行收取貸款利息以 360 天為分母,計付存款利息以 365 天為分母,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所稱的「顯失公平行為」,並以銀行利息計算基礎不同,判斷交易條件是否對相對人明顯不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甲銀行:

  • 收取貸款利息以360天為分母,使借款人每日負擔的利息較高。
  • 計付存款利息以365天為分母,使存款人每日取得的利息較低。

同一銀行對借款人與存款人採取有利於自身的不對稱計息方式,形成交易條件上的不公平,因此屬於顯失公平行為。

解題方法

可從「交易條件是否明顯偏向銀行」切入。

假設本金為 PP、年利率為 rr、實際計息天數為 dd:

貸款利息為:

IL=P×r×d360I_L=P \times r \times \frac{d}{360}

存款利息為:

ID=P×r×d365I_D=P \times r \times \frac{d}{365}

在本金、年利率及計息期間均相同的情況下:

1360>1365\frac{1}{360}>\frac{1}{365}

因此,貸款採360天為分母,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較多;存款採365天為分母,存款人取得的利息較少。兩種安排均使銀行獲得較有利的結果,交易相對人則承受不利益。

這種行為不是銀行間的協議,也不是市場結構上的獨占,而是銀行利用交易條件差異,使相對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符合「顯失公平行為」的判斷方向。

選項分析

(A) 結合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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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服務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服務業」的定義,以及各選項在金融市場中的法律定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金融服務業,主要包括:

  • 銀行業
  • 證券業
  • 期貨業
  • 保險業
  • 電子支付業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服務業

其中,「證券業」通常是指證券商等直接提供證券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業者;「證券交易所」則是提供集中交易市場及交易制度的市場組織,法律性質不同於證券業者。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服務業」,採取「逐一對照法定業別」的方法: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列舉的金融服務業。
  2. 若選項屬於銀行、證券、期貨或保險等業別,即屬金融服務業。
  3. 若只是金融市場的交易場所或市場管理機構,並非直接提供金融商品服務的業者,則不屬本題所稱金融服務業。

因此,證券交易所雖然與證券市場密切相關,但其本身不是證券商,也不屬於法條列舉的金融服務業類別。

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所

正確答案。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交易場所、交易制度及市場運作機制的組織,屬於證券市場的交易場所或市場組織,不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證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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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幾日內申請評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申請期間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調處或調解,但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六十日內 申請評議。

「調處」或「調解」不成立,是申請評議的前提;「六十日」則是法律明定的申請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間記憶題,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前提: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調處或調解。
  2. 再確認結果:調處或調解不成立。
  3. 最後判斷期間:自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算 六十日內,得申請評議。

因此,本題正確期間為六十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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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種期間:

  1.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2.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本題所問的期間為「2年;5年」。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實際日期計算,只需掌握法條所定的兩種消滅期間:

主觀起算期間=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text{主觀起算期間}=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 客觀最長期間=損害發生起5年\text{客觀最長期間}=損害發生起5年

其中: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主觀起算點,重點在請求權人何時知道損害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 「損害發生時」是客觀起算點,不以請求權人是否知悉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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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除該條例別有規定外,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多久期限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撤銷權」的規定,重點在於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特定期間內所為之有害債權人權利行為,符合要件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且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該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其要件包括:

  1. 行為發生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
  2. 行為具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效果。
  3. 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該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
  4. 由監督人或管理人行使撤銷權,並聲請法院撤銷。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期間即可。

題幹明確列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附加「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等要件,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撤銷權規定的典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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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企業中長期授信案件應索取之基本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對企業中長期授信案件所規定的基本徵信資料。

企業申請中長期授信時,銀行須透過授信戶基本資料、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以及納稅情形等文件,瞭解借款企業的身分、組織、關係企業結構、營運與財務狀況及履行納稅義務情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內容判斷。現行相關規範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企業中長期授信案件應索取之基本資料」,可採取下列分類方式:

  1. 是否屬於授信戶的基本身分與授信資料。
  2. 是否有助於確認企業的關係企業或集團控制結構。
  3. 是否能證明企業的納稅及財務履約情形。
  4. 純粹的人事資料,通常不屬於所有企業中長期授信案件均應索取的基本資料。

依此判斷,授信戶資料表、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均屬基本徵信資料;公司職員名冊則不在此類基本資料之列。

選項分析

(A) 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正確。企業的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結構,會影響其資金往來、財務風險、交叉保證、關係人交易及整體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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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對於「徵信職責」及「追蹤徵信程序」的規定。

徵信單位的主要功能,是蒐集、查核及分析授信戶的信用資料,提供客觀的徵信報告,作為授信審核參考。至於授信案件最後是否核准、拒絕,屬於授信審查或核決單位的權責,徵信人員不得在徵信報告中直接表示准駁意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徵信人員:負責資料蒐集、查核、分析及提出信用狀況說明。
  • 授信審查或核決單位:負責判斷授信案件是否准駁。

只要選項將「准駁授信案件」列為徵信人員的職責,即與徵信制度的權責分工不符,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徵信人員應於徵信報告上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錯誤。

徵信人員應就授信戶的身分、財務狀況、信用紀錄、還款來源及債權保障等事項進行調查與分析,並將徵信結果記載於報告中,提供授信審核參考。

但是,授信案件是否核准或拒絕,應由授信審查及核決權責單位依銀行內部授信規定決定,並非徵信人員的職權。因此,徵信人員不得在徵信報告上直接表示授信案件的准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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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倘欲作為授信之參考,應以下列何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授信戶所得資料不一致時,金融機構應採取的保守認定原則。

個人授信審查收入時,常以借款人填送的個人收入資料及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文件相互勾稽。若兩者內容有出入,為避免高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作為授信參考時應採「兩者孰低」的收入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授信實務原則為準,個人收入認定應重視真實性、穩定性及還款能力,不宜採取對借款人較有利、但可能高估收入的數據。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

  • 個人授信戶填送的個人收入資料;
  •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所載內容;
  • 兩者存在差異;
  • 欲作為授信參考。

授信審查的核心在於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收入資料發生差異時,若採較高金額,可能造成還款能力被高估;採較低金額,則可降低授信風險,符合審慎授信原則。

因此應選擇:

授信參考收入=min⁡(申報書收入,填送收入資料)\text{授信參考收入}=\min(\text{申報書收入},\text{填送收入資料})

也就是「兩者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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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台灣票據交換所規定,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紀錄之計算方式」。退票紀錄原則上是以票據發票人及其帳戶主體作為計算基準,不因不同公司由同一人擔任負責人,就將各公司及負責人個人的退票紀錄合併。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公司戶與負責人個人戶在票據信用資料上屬於不同主體。因此,同一負責人名下不同公司戶,以及其個人名義帳戶的退票紀錄,均應分別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台灣票據交換所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1. 先確認退票紀錄的計算對象:以帳戶及票據發票人主體為準。
  2. 再判斷「同一負責人」是否會使不同主體合併:不會。

因此:

  • 公司甲的退票紀錄,歸入公司甲計算。
  • 公司乙的退票紀錄,歸入公司乙計算。
  • 負責人個人名義帳戶的退票紀錄,歸入個人計算。

即使三者的負責人相同,仍不因負責人身分相同而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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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公司於短期授信新臺幣三億元到期前申請續約一年,下列何者需加送預估報表辦理償還能力分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企業授信續約時,對於大額授信案件是否須檢附「預估報表」,以分析借款人的未來償還能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授信實務為準,短期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於到期申請續約一年時,原則上應檢視借款人未來一年的資金運用、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債務償還來源,並加送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損益表等資料辦理償還能力分析。

但若短期授信係因一般營運週轉所產生,例如臨時接獲大額訂單、採購原物料或因應旺季資金需求,通常屬於短期、特定性及營運性資金需求,得依實際交易及既有財務資料辦理,不以加送預估報表為必要。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1. 先確認授信金額及期限:本案為新臺幣三億元,且申請續約一年,已屬大額且具有一定期間的授信案件。
  2. 再判斷資金用途:若資金用途涉及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將影響未來折舊、資本支出、營運現金流量及償債能力,須以預估報表分析未來財務狀況。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更新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投資,應特別評估投資後的資金來源與償還能力,需加送預估報表。

選項分析

(A) 因臨時接獲大額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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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擔保授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12條「擔保授信」之定義及其擔保品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所謂擔保授信,係指銀行對授信戶提供融通,並以具有交換價值、法律上可供銀行取得擔保權利或處分權之財產或權利作為債權保障。

判斷重點有二:

  1. 擔保標的是否具有財產價值。
  2. 銀行是否能依法取得擔保權利,並於債務不履行時實行擔保。

其中,銀行法及相關規定對部分特殊標的設有排除規定,即使形式上具有財產價值,也不得作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的擔保授信擔保品。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是否屬於法律上可設定擔保權利的財產或權利。
  • 是否涉及銀行法明文排除的特殊擔保品。
  • 若屬於權利本身,須確認該權利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利。

本題三個選項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股票、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及銀行出售的不良債權,均屬銀行法上特別排除或不得承認為適格擔保品的情形;地上權則屬具有財產價值且得依法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屬於銀行法上不得作為擔保授信擔保品的特殊情形。

其主要考量在於:

  •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間具有控制及關係企業色彩。
  • 子公司股票價值與金融控股集團經營狀況高度連動。
  • 銀行若以關係企業股票作為授信擔保,容易形成風險集中及利益衝突。

因此,雖然股票通常具有財產價值,仍不當然屬於銀行法第12條所稱的適格擔保品。本選項的擔保品具有法規上的排除性,故錯誤。

(B) 錯誤

銀行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作為擔保,不能認定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的擔保授信。

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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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授信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授信條件」的法定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授信條件包括:

  • 利率
  • 擔保品及其估價
  • 本息償還方式
  • 期限
  • 授信額度等事項

這些事項會直接影響授信交易的經濟條件與銀行債權回收,因此屬於授信條件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列的授信條件即可:

  1. 是否屬於授信利率或資金成本?
  2. 是否涉及擔保品及其價值?
  3. 是否涉及借款人清償本息的方式?
  4. 是否屬於法定授信條件的列舉事項?

其中「火險及地震險」雖然可能是銀行為保障擔保品價值而要求借款人投保的附加要求,但不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授信條件。

選項分析

(A) 利率

利率直接決定借款人使用銀行資金所負擔的利息成本,屬於授信交易的重要條件。因此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授信條件。本選項正確。

(B) 擔保品及其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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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國內某民營銀行淨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依主管機關規定,該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其限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的 150%。

本題關鍵在於:

授信限額=銀行淨值×150%\text{授信限額}=\text{銀行淨值}\times 150\%

「授信總餘額」是指銀行對該授信對象各項授信餘額的合計,不是只計算單筆貸款金額。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銀行淨值=180億元\text{銀行淨值}=180\text{億元}

同一公營事業授信總餘額上限為銀行淨值的 150%150\%,因此:

180億元×150%=180億元×1.5=270億元180\text{億元}\times 150\% =180\text{億元}\times 1.5 =270\text{億元}

所以授信限額為新臺幣二百七十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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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主管機關釋示,下列何者不屬於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消費性放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中「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主管機關釋示為準:

  • 自用住宅放款:指借款人為購置自住住宅所辦理的貸款。
  • 消費性放款:包括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其他個人小額貸款,以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是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分別列舉的兩類授信,不能因為自用住宅具有個人消費目的,就直接將其歸入消費性放款。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主管機關釋示的消費性放款範圍:

  1. 房屋修繕貸款:屬於房屋修繕用途,明確列入消費性放款。
  2. 信用卡循環信用:主管機關明確列入消費性放款。
  3. 汽車貸款:汽車屬於耐久性消費財產,列入消費性放款。
  4. 自用住宅貸款:屬於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稱的「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分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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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對其職員之授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機關對「銀行職員授信」的特殊限制,重點在於:

  • 銀行得對職員辦理無擔保消費者貸款。
  • 無擔保消費者貸款的計算範圍,包括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
  • 每一職員的合計限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直接掌握兩個判斷要件:

  1. 是否完全禁止銀行對職員辦理無擔保貸款?
  2. 無擔保消費者貸款的限額及計算範圍為何?

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並非不得對職員辦理無擔保消費者貸款,而是設有額度限制:

無擔保消費者貸款總額=一般無擔保消費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120萬元\text{無擔保消費者貸款總額} = \text{一般無擔保消費貸款} + \text{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 \leq 120\text{萬元}

因此,符合「包括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及「每人以新臺幣 120 萬元為限」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得對行員辦理無擔保消費者貸款,每人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錯誤。

銀行確實得對行員辦理無擔保消費者貸款,但民國 110 年命題所依規定的每人限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並非 100 萬元。選項的額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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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性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之約定與計收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相關規範,提前清償違約金並非一律禁止,而是須符合下列限制:

  1. 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約定,不得僅以一般定型化條款片面約定。
  2. 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例如選擇有提前清償限制但利率較低,或無提前清償違約金但利率、條件不同的方案。
  3. 違約金應依提前清償期間或剩餘期間遞減,不得不論清償時點均收取相同金額。
  4. 因借款人死亡而提前清償者,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個人購屋貸款屬消費性貸款的一種類型,並非當然禁止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約定及計收仍須符合上述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消費性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的四項規範。

判斷關鍵在於:

  • 規範是「限制約定及計收方式」,不是「一律禁止」。
  • 個人購屋貸款並非提前清償違約金的全面禁止類型。
  • 消費者死亡所生的提前清償,則屬明文不得收取的情形。

因此,將「個人購屋貸款不得約定」作成絕對禁止,與命題當年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個人購屋貸款不得約定

錯誤。

個人購屋貸款並非一律不得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銀行如對消費性貸款約定此項費用,仍可在符合個別磋商、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原則下為之。

本選項使用「不得約定」的絕對用語,將「受限制」誤寫成「全面禁止」,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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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下列何種授信業務,必須明瞭借款人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相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對不同授信業務之授信調查要求。

「買方委託承兌」實質上是銀行對買方提供短期貿易融通。銀行承兌匯票後,買方負有到期付款或償還銀行墊款之責任,因此買方就是授信風險的主要承擔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辦理買方委託承兌時,必須明瞭借款人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相同。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

  1. 找出各選項的授信對象或主要債務人。
  2. 判斷該業務是否屬於對借款人提供短期營運性融通。
  3. 對照準則所規定「明瞭借款人事項與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相同」的業務。

買方委託承兌中,買方因進行進口交易或其他商業交易而取得資金融通,銀行必須調查其營業狀況、信用、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及債權保障等事項,調查程度與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相同。

選項分析

(A) 買方委託承兌

正確。

買方委託銀行承兌後,銀行對買方形成授信關係。買方須於匯票到期時付款,或負責償還銀行因承兌所負擔之款項。因此,銀行必須按照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的方式,明瞭買方即借款人之相關事項。

(B) 賣方委託承兌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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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得否以修繕或周轉金名目承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的授信規範,以及金融機構不得以其他名目規避管制的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機構辦理高價住宅貸款時,不得改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承作,藉此規避高價住宅貸款的成數、寬限期及其他授信限制。

判斷貸款性質,應以資金實際用途為準,不能只看授信契約或帳面上記載的名目。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字:

  1. 「購置高價住宅」:屬於中央銀行特別管制的不動產授信類型。
  2. 「修繕或周轉金名目」:屬於常見的改名規避方式,法規明文禁止。

因此,只要實際資金用途是購置高價住宅,即使形式上將貸款名稱改為修繕貸款或周轉金貸款,仍不得承作。

結論為:

修繕名目:不得承作\text{修繕名目:不得承作} 周轉金名目:不得承作\text{周轉金名目:不得承作}

所以正確答案為「均不得」。

選項分析

(A) 得以修繕但不得以周轉金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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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對授信資產評估之分類,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授信資產五級分類」及各類別名稱。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授信資產評估分類如下:

  1. 第一類:正常者
  2. 第二類:應予注意者
  3. 第三類:次正常者
  4. 第四類:可疑者
  5. 第五類:損失者

其中,第三類至第五類的實質意義容易混淆:

  • 第三類「次正常者」:授信資產已有明顯缺失,如不妥善處理,收回即有困難。
  • 第四類「可疑者」:授信資產收回有困難。
  • 第五類「損失者」:授信資產收回無望。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直接採「類別名稱對照法」判斷。先列出五級分類,再將各選項的類別與名稱逐一比對:

正常→應予注意→次正常→可疑→損失\text{正常} \rightarrow \text{應予注意} \rightarrow \text{次正常} \rightarrow \text{可疑} \rightarrow \text{損失}

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類別與法定名稱不一致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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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訂定之法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授權法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銀行法》第 45 條之 1,銀行資產之分類、評估、提列損失準備,以及逾期放款、催收款與呆帳之處理,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因此,該辦法是依《銀行法》授權訂定,並非依一般會計或審計相關法律訂定。

解題方法

看到法規名稱涉及下列銀行授信資產品質管理事項:

  • 銀行資產評估
  • 損失準備提列
  • 逾期放款
  • 催收款
  • 呆帳處理

應直接聯想到《銀行法》第 45 條之 1的授權規定。此類事項屬於銀行業務監理與授信風險管理範圍,法源為《銀行法》。

選項分析

(A) 會計法:錯誤。 《會計法》主要規範政府機關會計制度、會計程序及相關責任,並非銀行資產分類、損失準備及逾期放款處理辦法的直接授權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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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幾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對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呆帳時點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關鍵要件包括:

  1. 對象為逾期放款及催收款。
  2. 已逾清償期二年。
  3. 經催收仍未收回。
  4. 轉銷前須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詢問「逾清償期幾年」以及「經催收仍未收回」後,直接對照法規所定期間:

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text{逾清償期二年}+\text{經催收仍未收回} \Rightarrow \text{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因此,本題應選「二年」。

本題不是在問催收期間、呆帳準備提列比例或逾期放款的分類標準,而是考「逾清償期達多久,符合轉銷呆帳的法定時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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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主管機關函示,銀行之債務人如無逾期情事之授信案件,惟擔保品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是否屬「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所稱之逾期放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逾期放款」的法定認定方式,以及擔保品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時,是否須視為已屆清償期。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逾期放款通常係指:

  1.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之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2. 本金尚未到期,但利息已延滯三個月以上之授信款項。

此外,若債務人之擔保品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依主管機關函示,雖然銀行本身的授信尚無形式上的逾期情事,仍應視為債務已逾清償期,列入逾期放款管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不在於銀行是否已經收到逾期本金或利息,而在於判斷「擔保品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是否屬於法規上應提前認定為逾期的特殊情形。

解題步驟如下:

  1. 題目明示銀行債務人「無逾期情事」,表示一般的本金、利息逾期要件尚未發生。
  2. 題目另加上「擔保品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這一特殊事實。
  3. 依主管機關函示,此種情形代表債務人的財務及履約能力已有重大異常,不能僅因銀行契約上的清償期限尚未屆至,就繼續視為正常授信。
  4. 因此,應將該授信視為已逾「清償期」,並依逾期放款規定處理。

所以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應視為正常之授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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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協議分期償還中長期放款案件免列報逾期放款應符合之條件,如該筆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最少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多少以上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中,協議分期償還中長期放款案件免列報逾期放款的特殊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若中長期放款符合協議分期償還要件,且:

  • 已無殘餘年限;或
  • 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

其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原則上每年最少應償還本息達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適用情形:「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此時只要記憶該規定所搭配的年度最低償還比例:

每年最少償還本息比例≥20%每年最少償還本息比例 \geq 20\%

因此正確答案為百分之二十。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債務人雖採協議分期方式清償,但銀行仍須確保每年有一定程度的實質還款,避免僅以形式上的展期掩飾放款已逾期或收回困難的事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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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送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時,交易資料的申報對象與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中央銀行關於外匯業務及外匯申報之規定,於承作交易之次一營業日,將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

此項申報屬於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日常交易資料報送,目的在於使中央銀行掌握外匯交易情形,維持外匯市場管理及統計資料的完整性。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有三個:

  1. 「指定銀行」:表示銀行具有辦理外匯業務的資格。
  2. 「進口外匯業務」:屬於銀行辦理的外匯交易。
  3. 「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送」:問的是外匯交易日報的申報主管機關。

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所產生的交易日報,係向中央銀行申報,而非向主管金融監理機關、貿易主管機關或銀行同業組織申報。

因此,正確選項為中央銀行。

選項分析

(A) 中央銀行:正確。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規定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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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時的承作對象、交易憑證、資金用途及申報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為準,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原則上應依顧客與國外交易的相關文件辦理;其中,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得兌換為新臺幣。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規則:

  1. 外幣貸款並非只限於國外顧客。
  2. 辦理外幣貸款,應有顧客與國外交易的相關文件作為依據。
  3. 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屬於規範所允許兌換為新臺幣的特殊情形。

因此,直接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承作對象以國外顧客為限

錯誤。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並非以國外顧客為限。國內顧客如有對外交易或外幣資金需求,符合相關規定時,也可辦理外幣貸款。

本選項將承作對象錯誤限縮為「國外顧客」,故不正確。

(B) 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可兌換為新臺幣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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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境外華僑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控管其資金用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華僑以新臺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借款資金的用途控管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規定,境外華僑向國內金融機構借用新臺幣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其借款資金應透過保管機構辦理,並由保管機構控管資金用途,以確保資金確實用於購買國內有價證券,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直接負責資金用途控管」的機構。

題目問的是:

誰負責控管借款資金的實際使用?

這不是問主管機關,也不是問證券市場的交易或結算機構,而是問實際保管投資人資金、證券及交易款項,並負責依規定監督資金流向的機構。

因此,應選擇「保管機構」。

選項分析

(A) 金管會證期局

錯誤。

證期局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單位,主要負責證券、期貨及相關市場的監理、法規執行與政策監督。

其角色是公權力監理機關,並非個別投資人借款資金的日常保管及用途控管者。

(B) 台灣證券交易所

錯誤。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要負責集中市場的證券交易、上市審查及市場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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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信用卡消費款循環信用計息部分適用之會計科目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用卡消費款中「循環信用」部分的會計處理及呆帳管理規定。

信用卡持卡人未於繳款期限內全額清償,而依約選擇分期或循環繳款時,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取得的是一項債權,性質上屬於「應收」款項,不是發卡機構對外負擔的「應付」債務。因此,循環信用款項得以「應收帳款」會計科目列帳,並須以子目單獨表達及提列足額呆帳準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會計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原則:

  1. 先辨別債權債務方向:持卡人欠發卡銀行款項,銀行擁有請求返還本金及利息的權利,故屬銀行的資產及應收款項。
  2. 再判斷表達方式:信用卡循環信用具有特殊授信及消費金融性質,應另立子目表示,以便辨識及管理。
  3. 最後判斷風險管理:信用卡債權仍具有無法收回的風險,應提足呆帳準備;由於其筆數多、金額分散且回收期間通常較短,呆帳轉銷期間宜較一般放款為短。

因此,凡將該款項列為「應付帳款」者,即與債權方向相反,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得以「應付帳款」會計科目列帳

錯誤。

信用卡循環信用是持卡人對發卡機構所負的債務,發卡機構因此取得對持卡人的債權,對銀行而言應屬資產及應收款項。

正確會計科目應為「應收帳款」,而非「應付帳款」。「應付帳款」代表企業因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而對供應商所負的短期債務,與信用卡循環信用的經濟實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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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法人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單一法人授信的集中度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規定:

本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法人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之 15%15\%。

其計算基準為「總行淨值」,並非 OBU 本身資產或淨值。

解題方法

直接套用單一法人授信上限公式:

單一法人授信總餘額≤總行淨值×15%單一法人授信總餘額 \leq 總行淨值 \times 15\%

因此,本題所問的比例為:

15%15\%

判斷本題關鍵在於先辨認授信對象為「單一法人」,再套用法人授信限額。自然人與法人適用的比例不同,不能混淆。

選項分析

  • (A) 1%:錯誤。 1%1\% 並非民國 110 年本國銀行 OBU 對單一法人授信總餘額的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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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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