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國際貿易
試題代碼 110年台菸酒從業職員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實務)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System Code; "HS Code")?其組成之結構為何?其功能為何?【15 分】 (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與 "HS Code" 之關聯性為何?與海關進口稅則之關聯性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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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1.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的定義與編碼結構。
  2. HS 如何作為各國海關商品分類、貿易統計及關稅制度的共同基礎。
  3. 我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如何以 HS 為基礎,並與《海關進口稅則》銜接。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分類制度為準。


(一)何謂 HS Code?其結構與功能為何?【15分】

1. HS Code 的定義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英文為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 HS,是由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制定的國際性商品分類制度。

HS 透過統一的商品名稱、分類原則及編碼方式,將國際貿易商品加以系統化分類,使各國海關、貿易商及統計機關,能以共同的分類語言辨識商品。

HS 的國際統一部分以 6位數為限。各國得在6位數之後,依本國關稅、統計或管制需要增列本國碼。

必須注意:

  • HS Code 是商品分類代碼,不是商品價格。
  • HS Code 本身不直接代表稅率。
  • 實際適用的稅率,須依進口國之關稅表及商品原產地等因素判定。

2. HS Code 的組成結構

HS 的基本結構如下:

層級位數說明
類(Section)不編碼將商品依性質分為若干大類
章(Chapter)2位數第1至第97章,第77章保留作未來使用
節(Heading)4位數前2位代表章,後2位代表該章中的品目
子目(Subheading)6位數在4位品目下再作細分

以虛擬號列 8504.40 為例:

  • 85:第85章
  • 04:第85章中的第04號品目,因此形成4位數 8504
  • 40:8504品目下的子目,因此形成6位數 8504.40

其位數關係可表示為:

HS 6位碼=章2位+品目2位+子目2位\text{HS 6位碼} = \text{章2位} + \text{品目2位} + \text{子目2位}

也就是:

XX XX XX\text{XX XX XX}

其中:

  • 第1、2位:章別
  • 第3、4位:品目別
  • 第5、6位:子目別

HS 分類時,除編碼本身外,還須配合:

  • HS 歸類總則(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 GRI)
  • 類註
  • 章註
  • 節註
  • 品目及子目之文字說明

因此,不能只依商品名稱或單一關鍵字判斷分類,必須依商品的組成、功能、材質、用途、加工程度及相關註解綜合歸類。


3. HS Code 的功能

(1)建立國際共同的商品分類語言

各國即使使用不同的關稅制度及國內法規,仍可先以 HS 6位碼作為共同分類基礎,降低國際貿易中商品名稱不一致所造成的爭議。

(2)作為海關課徵關稅的分類基礎

海關必須先確定商品歸入哪一個稅則號列,才能進一步適用相應稅率。因此,HS 是各國海關進行關稅分類的重要基礎。

但要注意:

HS分類號列≠稅率本身\text{HS分類號列} \neq \text{稅率本身}

稅率仍須依各國國內關稅表及相關規定決定。

(3)作為國際貿易統計基礎

進出口貨物依 HS 分類後,各國可統計特定商品的進出口數量、金額、來源國及目的地,供政府進行貿易政策及產業政策分析。

(4)作為貿易管制及行政管理工具

政府可依商品分類號列,判斷商品是否涉及:

  • 輸入許可
  • 輸出許可
  • 配額管理
  • 禁止輸入或輸出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
  • 農產品及食品管理
  • 化學品、藥品或其他特殊商品管制

(5)協助原產地及貿易協定之判定

許多原產地規則會以稅則號列變更作為判斷標準,例如「稅則號列改變」或「特定稅則號列限制」。因此,HS 分類也是適用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關稅的重要基礎。

(6)促進通關及國際貿易作業

統一分類有助於:

  • 製作商業發票及裝運文件
  • 辦理報關
  • 判斷適用稅率
  • 進行海關風險管理
  • 減少各國商品分類差異

4. 解題方法

本小題可依「定義—結構—功能」三段作答:

  1. 先說明 HS 是 WCO 制定的國際商品分類制度,國際統一至6位數。
  2. 再說明章、品目及子目的位數結構。
  3. 最後列舉關稅、統計、貿易管制、原產地及通關等功能。

15分題不宜只寫「HS是商品代碼」,必須同時交代其國際統一範圍、位數結構及實際用途。


(二)CCC Code 與 HS Code、海關進口稅則之關聯性【10分】

1.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意義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通常稱為 CCC Code,是我國用於進出口貨品分類、報關、統計及輸出入管理的商品分類號列。

我國 CCC Code 以 HS 為國際分類基礎,通常採 11位數編碼:

  • 前6位:採用 HS 國際共同部分
  • 第7、8位:我國依國內關稅及管理需要增列的細分類
  • 第9至11位:我國依統計及行政管理需要增列的細分類

其關係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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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買賣雙方訂立契約時,如擬使用國貿條規(Incoterms)之貿易條件,應將其載入買賣契約並載明適用之國貿條規版本,請依最新版國貿條規精神,回答下列問題: (一)最新版國貿條規係自何時施行?【3 分】 (二)哪些類型貿易條件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之規則?【10 分】 (三)哪些貿易條件風險移轉點在出口地指定之裝運港裝載在船舶上,即賣方須將貨物裝船後始視為交貨?【6 分】 (四)買方(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狀時,哪些貿易條件須由買方投保保險,並提供以開狀銀行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單據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給開狀銀行?【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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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Incoterms 2020」的生效日期、貿易條件適用的運送方式、風險移轉時點,以及貨物運輸保險之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國貿條規版本為準。Incoterms 2020 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Incoterms 主要處理:

  • 賣方、買方的交貨義務。
  • 風險移轉時點。
  • 運費、裝卸費及相關費用負擔。
  • 出口、進口通關責任。
  • 保險安排責任。

Incoterms 本身不是法律,不會自動成為契約內容,買賣雙方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載明條件名稱、指定地點及適用版本,例如:CIF Kaohsiung, Incoterms 2020。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 Incoterms 2020 的分類表解答:

  1. 先判斷版本及施行日期。
  2. 依運送方式區分:
  • 適用任何運送方式。
  •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
  1. 判斷風險是否在「貨物裝上船舶」時移轉。
  2. 判斷保險由誰安排。Incoterms 2020 中,賣方明文負有投保義務的主要是 CIF 與 CIP;其餘條件通常由買方自行投保。

(一)最新版國貿條規係自何時施行?【3 分】

最新版為 Incoterms 2020,自:

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

亦即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題技巧

題目雖為民國 110 年考試,但版本不是「110 年版」,而是 Incoterms 2020。記憶方式為:

Incoterms 2020 →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哪些類型貿易條件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之規則?【10 分】

Incoterms 2020 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貿易條件,共七種:

貿易條件英文名稱中文概念
EXWEx Works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貨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貨後交貨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

因此答案為:

EXW、FCA、CPT、CIP、DAP、DPU、DDPEXW、FCA、CPT、CIP、DAP、DPU、DDP

各條件說明

  • EXW:賣方在自己的營業場所提供貨物,買方負擔後續運送及風險。
  • FCA: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
  • CPT:賣方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地,但風險在交給第一承運人時即移轉。
  • CIP:與 CPT 類似,但賣方另負有投保義務。
  • DAP: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備妥供買方卸貨。
  • DPU:賣方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完成卸貨。
  • DDP:賣方負責運至目的地,並完成進口通關及繳納進口稅費。

解題技巧

快速記憶七項英文字首:

E−F−C−C−D−D−DE-F-C-C-D-D-D

也可記成:

「兩個 C 加三個 D,再加 E、F」 EXW、FCA、CPT、CIP、DAP、DPU、DDP


(三)哪些貿易條件風險移轉點在出口地指定之裝運港裝載在船舶上?【6 分】

風險在出口地指定裝運港,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移轉的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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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25 分

中間商(貿易商)在仲介貿易(三角貿易)作業時,可使用之工具很多,但較常使用的是轉開信用狀及信用狀轉讓。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轉開信用狀?UCP600 對其規定為何?【8 分】 (二)何謂信用狀轉讓?UCP600 對其規定為何?【8 分】 (三)請就下列各事項,比較轉開信用狀與信用狀轉讓之差異: (1) 轉開(轉讓)之交易性質。【3 分】 (2) 辦理轉開(轉讓)銀行之兌付義務。【3 分】 (3) 辦理轉開(轉讓)得變換之項目。【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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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角貿易中兩種常見工具:

  •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Credit):中間商以原信用狀作為基礎,請銀行另行開立一張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新信用狀。
  • 信用狀轉讓(Transferable Credit):原信用狀本身具有可轉讓性,第一受益人請轉讓銀行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答題關鍵在於掌握三項差異:

  1. 轉開是「兩張獨立信用狀」;轉讓是「同一張信用狀權利的移轉」。
  2. 轉開銀行是第二張信用狀的開狀銀行,負有兌付義務;轉讓銀行原則上僅負責轉讓,不因轉讓而對第二受益人負付款責任。
  3. 轉開信用狀的條件設計彈性較大;轉讓信用狀原則上必須維持原信用狀條件,僅限 UCP600 第 38 條所容許的項目變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 UCP600 規定為準。


(一)轉開信用狀及 UCP600 規定

1. 轉開信用狀之意義

轉開信用狀是指中間商收到國外買方所開立的原信用狀後,以自己作為原信用狀之受益人,再請銀行另行開立一張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

其基本交易關係如下:

買方→原信用狀→中間商\text{買方} \rightarrow \text{原信用狀} \rightarrow \text{中間商} 中間商→轉開信用狀→供應商\text{中間商} \rightarrow \text{轉開信用狀} \rightarrow \text{供應商}

中間商通常利用兩張信用狀之間的金額差額賺取利潤,並以原信用狀項下之收款作為支付轉開信用狀款項的資金來源。

例如:

  • 買方開立金額為 USD110,000USD 110,000 的原信用狀給中間商;
  • 中間商請銀行開立金額為 USD100,000USD 100,000 的轉開信用狀給供應商;
  • 中間商以 USD10,000USD 10,000 的差額作為毛利,扣除銀行費用及相關成本後形成實際利潤。

2. UCP600 對轉開信用狀之規定

UCP600 並未對「轉開信用狀」設置專門條文。轉開信用狀是實務上的交易安排,並非 UCP600 所規範的特定信用狀類型。

因此,應依信用狀的基本原則處理:

(1)兩張信用狀彼此獨立

原信用狀與轉開信用狀是兩個不同的信用狀,分別由不同開狀銀行依各自條件負責。

即使原信用狀因單據瑕疵而遭拒付,也不當然免除轉開信用狀開狀銀行對供應商所負的付款責任;反之,供應商依轉開信用狀提示之單據發生問題,也不當然影響原信用狀項下銀行對中間商的審查與付款。

此係信用狀獨立性原則,亦符合 UCP600 第 4 條及第 5 條之精神。

(2)轉開銀行對第二張信用狀負開狀銀行責任

銀行一旦開立轉開信用狀,即成為該信用狀的開狀銀行,應依 UCP600 第 7 條,對符合信用狀條件之提示負付款、承兌或議付後償付等義務。

此義務不以銀行是否實際收到原信用狀項下款項為前提。

(3)原信用狀與轉開信用狀的條件可不同

由於轉開信用狀是新開立的信用狀,銀行與中間商得依供應商交易條件重新約定:

  • 信用狀金額;
  • 單價;
  • 裝運期限;
  • 受益人;
  • 單據種類;
  • 付款地點;
  • 付款方式;
  • 其他信用狀條件。

但轉開銀行仍須依自己所開立的第二張信用狀負責,不能以原信用狀條件作為拒絕履行轉開信用狀義務的當然理由。


(二)信用狀轉讓及 UCP600 規定

1. 信用狀轉讓之意義

信用狀轉讓是指原信用狀明確載明為「可轉讓」(Transferable),第一受益人請求轉讓銀行將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提供給一名或數名第二受益人。

依 UCP600 第 2 條,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明確載明「transferable」之信用狀,並允許第一受益人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一名或數名第二受益人。

交易關係如下:

開狀銀行→原信用狀\text{開狀銀行} \rightarrow \text{原信用狀} 第一受益人→請求轉讓\text{第一受益人} \rightarrow \text{請求轉讓} 轉讓銀行→第二受益人\text{轉讓銀行} \rightarrow \text{第二受益人}

轉讓並非重新開立一張完全獨立的新信用狀,而是將原信用狀的權利,在 UCP600 所許可的範圍內移轉給第二受益人。

2. UCP600 對信用狀轉讓之規定

主要依據為 UCP600 第 38 條。

(1)信用狀必須明確載明可轉讓

信用狀除非明確載明「可轉讓」,否則不得僅因受益人提出要求,即視為可轉讓。

因此,下列文字具有關鍵性:

  • Transferable;
  •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單純載明「可讓與」、「可轉移」或受益人可將款項轉給他人,均不當然等於 UCP600 所稱之可轉讓信用狀。

(2)原則上只能轉讓一次

第二受益人不得再將其取得的信用狀轉讓給第三受益人。

因此,信用狀轉讓的順序為:

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text{第一受益人} \rightarrow \text{第二受益人}

但不得形成:

第二受益人→第三受益人\text{第二受益人} \rightarrow \text{第三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得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名或數名第二受益人。

(3)轉讓銀行不負當然付款責任

依 UCP600 第 38 條,轉讓銀行辦理轉讓的行為,本身不構成轉讓銀行對第二受益人的付款承諾。

轉讓銀行的主要義務是依原信用狀及轉讓指示辦理轉讓,並將相關條件通知第二受益人。除非轉讓銀行另行加具保兌,否則不因轉讓行為而成為對第二受益人負付款責任的銀行。

實際付款責任原則上仍由原信用狀的開狀銀行負擔。

(4)轉讓費用原則上由第一受益人負擔

除轉讓信用狀另有約定外,轉讓銀行辦理轉讓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負擔。

(5)轉讓後可變更的內容受限制

依 UCP600 第 38 條,轉讓信用狀必須準確反映原信用狀的條件,僅下列項目得在規定範圍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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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5 分

有關外幣保證函/擔保信用狀,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外幣保證適用之法律或規則有哪些?【10 分】 (二)外幣保證的種類有哪些?【10 分】 (三)簡述間接保證實務作業的模式。【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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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幣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的法律性質、適用規則、業務分類,以及直接保證與間接保證的作業流程。

外幣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雖均具有付款擔保功能,但其法律結構不同:

  • 外幣保證函(Guarantee):通常由銀行依委託人指示,向受益人承諾;在受益人提出符合條件的索賠時,銀行負付款責任。
  •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BLC):屬信用狀性質,銀行依單據及信用狀條件決定是否付款,具有獨立性與單據性。

二者共同特徵為:

  1. 保證銀行與受益人間的付款義務,原則上獨立於基礎交易。
  2. 銀行主要審查索賠文件是否符合條件,不處理基礎交易的實體爭議。
  3. 適用何種法律與國際規則,原則上依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內的約定決定。

(一)外幣保證適用之法律或規則

1. 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

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通常會明定:

  • 準據法(Governing Law)
  • 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 付款地
  • 索賠方式
  • 保證期間
  • 是否適用國際慣例

國際交易中,準據法常與下列因素有關:

  • 保證銀行所在地法
  • 受益人所在地法
  • 付款地法
  • 反擔保銀行所在地法

因此,作答時應先指出:外幣保證的法律適用,首先依當事人明文約定;契約未約定時,始依國際私法及交易連結因素決定。

2. 我國國內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內銀行辦理外幣保證業務,主要涉及:

(1)銀行法

銀行法規範銀行得辦理保證、承兌等信用業務,並要求銀行對授信、風險控管、授信對象及內部管理遵守相關規定。

(2)民法

民法關於保證契約的規定,可作為一般保證法律關係的基礎。

但須注意,銀行簽發的外幣保證函,多數採取獨立保證結構,銀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不當然從屬於委託人與受益人間的基礎契約。因此,民法一般保證規定不能直接取代保證函內的獨立付款條款。

(3)中央銀行及外匯管理規範

外幣保證涉及外匯收支、對外付款及銀行外匯業務,須遵守:

  • 管理外匯條例
  • 管理外匯條例施行細則
  •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相關規定
  • 中央銀行發布的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銀行對外簽發保證、接受國外銀行反擔保、收取保證費及辦理索賠付款,均須符合外匯及銀行業務管理要求。

(4)洗錢防制及客戶審查規範

銀行辦理外幣保證時,亦須依洗錢防制法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辦理:

  • 客戶身分確認
  • 實質受益人確認
  • 交易目的及資金來源審查
  • 高風險交易及可疑交易監控

3. 國際商會統一規則

(1)URDG 758

全名為《國際商會統一要求即付保證規則》(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 758)。

其主要適用於:

  • 履約保證
  • 投標保證
  • 預付款保證
  • 付款保證
  • 反擔保
  • 其他見索即付保證

URDG 758 的核心原則包括:

  • 保證獨立於基礎交易
  • 銀行依文件判斷是否符合索賠條件
  • 索賠須在保證有效期間內提出
  • 銀行應依合理期間審查文件
  • 銀行原則上不調查基礎契約是否實際違約

(2)ISP98

全名為《國際備用信用狀實務規則》(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

其主要適用於擔保信用狀,特別是:

  • 履約型擔保信用狀
  • 付款型擔保信用狀
  • 預付款返還型擔保信用狀
  • 反擔保型擔保信用狀

ISP98專門處理備用信用狀的簽發、提示、審查、拒付、修改、轉讓及終止等問題。

(3)UCP 600

全名為《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600)。

擔保信用狀若明文規定適用UCP 600,即依UCP 600辦理。但UCP 600原本主要設計供商業信用狀使用,對擔保信用狀的規範未如ISP98專門,因此實務上擔保信用狀通常優先採用ISP98。

(4)eUCP

若擔保信用狀允許以電子紀錄提示,且契約明文納入電子信用狀規則,才涉及eUCP的適用。

4. 國際慣例與銀行業實務

除正式規則外,銀行也會參考:

  • 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意見
  • 國際銀行間通行的索賠及文件審查慣例
  • SWIFT電文格式
  • 銀行所在地及受益人所在地的強制性法規

小結

本小題可用下列順序作答:

當事人約定→國內法及外匯規範→URDG 758、ISP98、UCP 600→國際銀行實務\text{當事人約定} \rightarrow \text{國內法及外匯規範} \rightarrow \text{URDG 758、ISP98、UCP 600} \rightarrow \text{國際銀行實務}

(二)外幣保證的種類

外幣保證可依業務結構、保證目的及付款條件分類。

1. 依業務結構分類

(1)直接保證(Direct Guarantee)

委託人直接向本國銀行申請,由本國銀行直接向國外受益人簽發保證函。

基本關係為:

委託人→本國保證銀行→國外受益人\text{委託人} \rightarrow \text{本國保證銀行} \rightarrow \text{國外受益人}

受益人如認為委託人違約,即直接向本國保證銀行提出索賠。

(2)間接保證(Indirect Guarantee)

本國銀行不直接向受益人簽發保證,而是先向國外銀行提供反擔保,由國外銀行再對受益人簽發當地保證。

基本關係為:

委託人→本國反擔保銀行→國外保證銀行→受益人\text{委託人} \rightarrow \text{本國反擔保銀行} \rightarrow \text{國外保證銀行} \rightarrow \text{受益人}

此種方式常用於受益人要求由其所在地銀行簽發保證的情形。

2. 依保證目的分類

(1)投標保證(Bid Bond)

保障投標人得標後,會依投標條件簽約及提供履約保證。

投標人得標後拒絕簽約,受益人得依約索賠。

(2)履約保證(Performance Guarantee)

保障承包商、供應商或出口商履行契約義務。

常見於:

  • 工程承包
  • 設備供應
  • 國際採購
  • 政府標案

(3)預付款保證(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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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10 年國際貿易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