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臺灣菸酒招考・從業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試題代碼 110年台菸酒從業職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寫出下列名詞之定義: (一)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5 分】 (二)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法)。【5 分】 (三)作業環境監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5 分】 (四)母性健康保護(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5 分】 (五)暴露評估(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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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定義題」,每小題 5 分,評分重點在於:

  1. 法定定義是否完整。
  2. 關鍵法律用語是否精確。
  3. 是否能指出定義的構成要素與適用範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對部分適用範圍及管理規定有所調整,但本題核心定義仍以民國 110 年法規文字作答。


(一)職業災害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掌握「原因」與「結果」兩部分:

  • 原因:來自勞動場所的設備、物質、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
  • 結果:造成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答案】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勞動場所」是發生原因的場所,不宜誤寫成「工作場所」。
  2. 原因範圍不只限於機械事故,還包括化學品、粉塵、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
  3. 結果包括「疾病、傷害、失能、死亡」四類,漏寫「疾病」或「失能」均會失分。
  4. 職業災害不限於突發事故,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也可能屬於職業災害。

(二)工作者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1 款。

解題方法

本定義採「三分法」記憶:

  1. 勞工。
  2. 自營作業者。
  3.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答案】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補充說明:

  • 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例如派遣勞工、志工、技術生、見習生及建教合作班學生等,均可能屬於此類人員。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工作者」的範圍大於「勞工」。
  2. 勞工須具備「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等要素;工作者則還包括自營作業者及非僱傭關係但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3. 不可將定義寫成「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那是「勞工」的定義,不是「工作者」的完整定義。
  4. 關鍵字為「勞工、自營作業者、受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三)作業環境監測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本名詞的定義包含「目的」與「方法」:

  • 目的: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 方法: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答案】

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內容說明

作業環境監測不是單純「測量數值」,而是完整的科學性評估程序,包含:

  1. 規劃:決定監測對象、採樣位置、採樣時間及方法。
  2. 採樣:取得空氣、噪音或其他作業環境樣本。
  3. 測定:測量危害因子的濃度或強度。
  4. 分析:分析樣本及測定結果。
  5. 評估:判斷勞工暴露狀況及是否需要改善。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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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請寫出下列有關我國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立法內容: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有哪四種給付可申請?被保險人分別發生何種職業災害狀況時可申請?【8 分】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哪六種補助可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之申請資格為何?(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除外)【12 分】 (三)於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而制定之專法名稱為何?【3 分】 (四)承第(三)小題,該專法之施行日期為何?【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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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以及當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對職災勞工提供的補助。作答時要分清楚:前者是勞工保險給付,後者是補充性保護補助;題目所稱六種補助,不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整合原職業災害保險與職災勞工保護相關規定,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停止適用。

解題方法

先依制度將答案分成兩組:

  1. 《勞工保險條例》:列出職災保險的四類給付,分別說明發生何種職災情形可以申請。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依第 8 條逐款整理六種補助,再補上各項資格要件。
  3. 最後辨認新制定的專法名稱及其施行日期。

(一)《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四種給付

民國 110 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分為以下四種:

  1.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接受診療時,可依規定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因而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可請領。
  3.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遺存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時可請領。
  4. 職業災害死亡給付: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可請領死亡相關給付,包括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六種補助及申請資格

依當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助外,六種補助如下: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災,罹患職業疾病並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已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者,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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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25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請回答下列有關此規定之相關問題: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哪些事項?【4 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會同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分析之勞工代表,如何產生?【6 分】 (三)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重大職業災害為何(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除外)?【6 分】 (四)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後,應有何作為?【4 分】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雇主若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便移動或破壞現場,將會有何種處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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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所建立的職業災害處理流程:

  1. 災害發生後,立即急救、搶救及確保其他工作者安全。
  2. 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並製作紀錄。
  3. 達重大職業災害標準者,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4. 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檢查、調查原因及責任歸屬。
  5. 未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有效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6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一)雇主應立即採取之急救、搶救措施【4分】

依民國109年2月27日修正、於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6條之1,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括:

1. 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雇主不能只處理受傷者,還應確認現場其他勞工是否安全,並依災害類型採取必要的緊急應變措施,例如停止危險設備、切斷能源、控制火災或洩漏、安排救援及疏散等。

2. 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對仍處於墜落、感電、火災、爆炸、缺氧、有害物質洩漏等危險中的勞工,應立即撤離或使其退避至安全場所,避免發生第二次災害。

解題技巧: 民國110年法規版本的第46條之1只有上述兩款。現行條文已擴充為四款,新增人員清點、現場管制、個人防護具及緊急撤離機制等內容;若以現行條文回答本題,容易與命題時點不一致。


(二)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6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勞工代表依事業單位是否設有工會及勞資會議,分別產生如下:

1.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

由工會推派勞工代表。

2. 無工會組織,但設有勞資會議

由勞資會議中的勞方代表推選勞工代表。

3.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

由全體勞工共同推選勞工代表。

補充:事業單位有二個以上工會

如事業單位設有二個以上工會,原則上由各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代表;若無法協調,則由勞工以直接選舉或共同推選方式產生。

解題技巧: 本題要掌握「工會優先、勞資會議其次、全體勞工最後」的順序:

工會推派  >  勞方代表推選  >  勞工共同推選工會推派 \;>\; 勞方代表推選 \;>\; 勞工共同推選

不要將勞工代表誤答為雇主指定,也不要把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與全體勞工混為一談。


(三)應於8小時內通報之重大職業災害【6分】

依民國110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外,下列三類災害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只要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即屬應通報事項,不以死亡人數為限。

2. 同一災害造成罹災人數達三人以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8條,這裡的「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是指同一災害造成工作者:

  • 永久全失能;
  • 永久部分失能;
  • 暫時全失能;

三者合計達三人以上。

因此,並非只有死亡或住院才計入本款。

3. 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住院治療

本款只要有一名以上工作者因職業災害,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住院治療,即須通報。

「需要住院治療」須有醫療機構診斷,不是由雇主自行判斷傷勢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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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5 分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下列有關職場可能發生之身心健康危害,寫出雇主依法應採取之危害預防措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 (一)生物病原體感染危害。【15 分】 (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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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身心健康危害」之雇主預防義務,分為:

  1. 生物病原體感染危害。
  2. 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答題時應掌握「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個人防護、教育訓練、健康管理及事件處理」等預防架構。

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及部分文字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應依各類危害分別列出雇主依法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作答時可採「危害控制 → 勞工保護 → 教育訓練 → 健康管理 → 事故處理」的順序,使答案完整且符合配分方向。


(一)生物病原體感染危害【15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因暴露於生物病原體而引起的危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危害控制

雇主應依危害預防原則,針對生物病原體進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

  • 工程控制措施,例如隔離感染源、設置防護設備、改善通風及清潔消毒設備。
  • 行政管理措施,例如訂定標準作業程序、限制暴露時間、妥善處理污染物及感染性廢棄物。
  • 個人防護措施,例如使用手套、口罩、防護衣、護目鏡或面罩。

控制措施應優先從源頭及作業環境著手,再搭配個人防護具,以降低勞工暴露於病原體的機會。

2. 健康管理

對於從事具有生物病原體暴露風險作業的勞工,雇主應實施適當的健康管理,並依健康管理結果採取必要措施,例如:

  • 建立勞工健康狀況及暴露情形的管理資料。
  • 發現感染疑慮時,安排必要的健康檢查及醫療評估。
  • 對具有感染症狀或感染風險的勞工,採取調整工作、隔離或其他保護措施。
  • 防止感染在工作場所內擴大。

3. 預防接種

對於具有感染風險的作業,雇主應參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建議,提供適當的預防接種,以降低勞工感染特定傳染病的風險。

4. 提供並督促使用個人防護具

雇主應依生物病原體種類、暴露途徑及作業性質,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

  • 教導正確穿戴、脫卸、清潔、消毒及保管方法。
  • 確認防護具具備適當防護性能。
  • 督促勞工確實使用。
  • 防護具失效、損壞或污染時,應立即更換或採取適當處理。

5. 教育訓練

雇主應對勞工施以與作業相關的教育訓練,使勞工了解:

  • 生物病原體的種類及感染途徑。
  •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感染危害。
  • 標準作業程序及防護措施。
  • 個人防護具的正確使用方法。
  • 污染物、針具及感染性廢棄物的處理方式。
  • 發生暴露或感染事故時的通報及應變程序。

6. 感染事故處理

發生生物病原體暴露、污染、扎傷、噴濺或感染事故時,雇主應立即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包括:

  • 立即停止或控制危險作業。
  • 對暴露部位進行清洗、消毒及必要的緊急處置。
  • 依程序通報並安排醫療評估。
  • 調查事故原因及暴露範圍。
  • 改善作業程序、防護設備及教育訓練,避免事故再發生。

本小題作答重點

本小題不可只寫「提供口罩、手套」等單一措施,必須涵蓋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個人防護具、教育訓練及感染事故處理,才能完整呈現雇主的整體防護義務。


(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10分】

此處所稱不法侵害,包括職場暴力、肢體攻擊、威脅、恐嚇、侮辱、霸凌、性騷擾及其他使勞工身體或精神受到侵害的行為。

雇主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雇主應依工作相關人員及職務性質,辨識並評估不法侵害危害,例如:

  • 工作場所是否具有暴力或衝突紀錄。
  • 勞工是否經常接觸顧客、病患、酒醉者或其他高衝突對象。
  • 是否從事保全、收款、夜間、單獨或外勤工作。
  • 工作場所是否有死角、照明不足、缺乏監視或緊急通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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