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業務類-臺灣港務公司 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項法規範,並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法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法源。違憲審查是由憲法法庭依憲法及相關法律,審理法律、命令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制度依據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直接規範違憲審查的權限、程序或憲法法庭組織。若法規主要規範一般法院的組織,而非憲法審判制度,即非本題所問的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所規定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對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內容是: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條文列出的四項國家義務:維護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沒有出現在條文中的事項,即為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種資格,無需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考試權的範圍,以及哪些資格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掌理考選、銓敘、保障、撫卹及退休等事項;第 86 條進一步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該資格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立法委員參選資格則依選舉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屬於上述考試院考選銓定的資格。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三類檢視:
-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憲法第 86 條明定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憲法第 86 條亦明定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 民意代表參選資格:由選舉法規規範,不是考試院考選銓定的資格。
套用後,律師與不動產經紀人涉及執業資格,公務人員涉及任用資格;立法委員參選資格則屬第三類,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所列之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所列「各種選舉方式」,也就是選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憲法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法行之。」
因此,四項原則是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間接」並非第 129 條所列的選舉方式。
解題方法
先掌握《憲法》第 129 條的四項原則,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找出與條文用語相反或未列入的選項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基本權並非憲法所明文例示者,但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基本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與「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承認的未列舉基本權」之區別。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明文列出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及參政權等權利;大法官則曾依憲法第 22 條,承認憲法未逐項列舉、但與個人自由及人格發展密切相關的基本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已有憲法條文直接列舉,再判斷是否屬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承認的未列舉權利。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是承認未列舉基本權的重要依據。
本題依官方答案,應選「人格權」:憲法未以「人格權」作為獨立條文標題明文列舉,大法官則透過解釋承認人格權受憲法保障。
選項分析
(A) 參政權:錯誤。 參政權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未明文例示權利。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言論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最低,應受到較嚴格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不同類型言論受保障程度的差異。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第 577 號及第 744 號等解釋指出,言論自由保障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等言論,但應依言論性質,採取不同的保護範疇與限制準則。
商業言論仍受言論自由保障;然而,純粹為促銷商品、招徠交易的廣告,通常不直接涉及公意形成或真理追求,其保障程度低於政治及學術言論,得受較嚴格規範。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屬言論類型,再比較其與公共討論、民主監督或知識交流的關聯:
- 政治批判、學術論述及參與公共活動的言論,通常具有較高的公共討論價值。
- 以促銷商品為目的的廣告,屬商業性言論,受保障程度相對較低,較可能受到較嚴格的內容規範。
因此,本題應選商業廣告。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12 條規定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國家實施通訊監察時應遵守的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它也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通訊監察原則上須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聲請,並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檢察官負責聲請或依法參與程序,不是通訊監察書的核發者。
解題方法
先以釋字第 631 號確認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再辨別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涉及通訊隱私,最後檢查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機關。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把核發權限說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與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相符。
第 8 題2 分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講學之自由,亦具下列何者意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及其保障範圍。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就大學教育而言,講學自由所保障的學術自由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並涉及大學自治。
本題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憲法第 11 條及相關解釋意旨在此題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講學之自由」出自憲法第 11 條,再依釋字第 380 號整理其在大學教育中的保障內容。四個選項中,只有「學習自由」屬於講學自由所涵蓋的學術自由內容,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為確保法官之身分保障,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規定不得免職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的身分保障,以及憲法明文列出的法官不得免職事由。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詢問的是「憲法明文規定不得免職」的事由,應直接核對憲法第 81 條列出的三項事由。
解題方法
憲法第 81 條列出的不得免職例外事由為:
- 受刑事處分。
- 受懲戒處分。
- 禁治產之宣告。
題目問「何者並非」這三項明文事由之一,因此選出不在條文列舉之中的「拒絕遷調」。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其應經如何程序任命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4 條關於審計長的任命程序。依該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因此,關鍵在於辨認審計長的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而非監察院同意或由其他機關自行選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審計長的「任命程序」,再依《憲法》第 104 條核對提名與同意權的分工:總統負責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最後由總統任命。符合此程序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即為委辦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幾個關鍵詞:「上級政府交付」、「非屬該團體事務」、「上級政府指揮監督」及「負行政執行責任」。這些要件正是《地方制度法》所稱「委辦事項」的定義,故選 B。
判斷時可先區分:事項若屬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事務,屬「自治事項」;若是上級政府交付地方執行,則屬「委辦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所定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掌理全國公務人員的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保障、退休、撫卹及養老等事項。憲法第 83 條未將公務人員懲戒列為考試院職權。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第 83 條確認考試院職權範圍,再逐項比對選項。考試、銓敘、保障均明列於憲法;懲戒則不在該條列舉的考試院職掌中,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37 條的副署原則,以及總統職權中哪些事項屬於副署原則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憲法另有明文規定或屬例外的職權,則不以行政院院長副署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的總統職權是否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關鍵是區分「總統公布法律」與任命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及解決院際爭執等憲法職權:公布法律明文受第 37 條副署規範,其餘三項則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選項分析
(A) 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任命行政院院長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不須由被任命者以行政院院長身分副署,否則將形成職務上的矛盾。
第 14 題2 分
國家安全法如規定人民入出國境事先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將構成對人民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這項自由包括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以及入出國境的權利。
題目設想人民入出國境都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直接限制的是人民能否自由出境、入境及旅行,因此涉及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及遷徙自由。相關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行為:「入出國境」。再將它對應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釋字第 558 號已明確認定,入出國境屬於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所以本題選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本題所涉憲法第 10 條及釋字第 558 號的核心見解,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變動。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對基本權利限制所設的界線,以及其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憲法第23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條文指出基本權利在符合特定目的、且有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因此基本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的絕對權利。題目所稱「基本權利概括條款」,則是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未列舉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第23條的核心:它是「基本權限制條款」,規範國家限制基本權的目的、必要性與法律形式。再逐一比對選項:凡是指向限制基本權及其界線者,原則上與第23條相關;保障未列舉基本權的「概括條款」則是第22條。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我國憲法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司法院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中,稱之為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對「固有疆域」界定性質的說明。解釋指出,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屬於重大政治問題,涉及國家統治權的範圍,應由政治部門依憲法程序處理,屬於統治行為。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釋字第 328 號對「固有疆域範圍界定」的定性,而非由哪個機關劃定疆域。掌握解釋中的關鍵用語「統治行為」,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種制度非屬基本權之「制度性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憲法除了保障個人得主張的主觀權利,也會要求國家維持某些制度的核心,使其不致遭立法者任意廢除或掏空。制度性保障的重點在於維護制度本身的核心內容;它與個人得直接主張的基本權保障相關,但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憲法及相關憲法解釋的脈絡判斷。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審計則是憲法所設的機關與監督制度,並非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性質:若選項是個人依憲法得主張的基本權,或是與基本權相連、受憲法保障的制度,便屬題目所問的範圍;若是憲法為監督政府而設的國家機關制度,則不屬於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
據此,審計制度屬憲政機關制度,主要功能是監督政府財務與行政責任,不是個人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賠償方式、賠償義務機關,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的求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國家賠償法》規定即可。關鍵是辨別國家賠償的原則方式:法律規定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僅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適用。因此,將兩者原則與例外對調的選項,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請求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依同法第 11 條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係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保障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要求本質相同的事物受到相同處理;若因婚姻關係而產生差別待遇,必須有合理的正當理由。
解釋指出,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後,若比各自單獨計算的稅額合計更高,等於因婚姻關係而增加稅負,且此差異與相關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因此違反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看到「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以及「較之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可連結到釋字第 696 號。該解釋明確認定,增加稅負的部分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故選 (B)。
本題不需計算稅額,判斷關鍵是辨認大法官解釋所採的憲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立法院應如何運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有關立法院遭總統解散後的運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解散後,須於解散日起 60 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 10 日內自行集會;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立法院視同休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點:「總統解散立法院後」到「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依增修條文,這段期間不是由舊立委留任,也不是交由其他機關代替立法院行使職權,而是「視同休會」,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何種憲法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第 2 項對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機關須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逮捕拘禁原因,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些要求是限制人身自由時應遵循的程序保障,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重點:逮捕拘禁後須告知原因、通知指定親友,並在期限內移送法院審問。這些規定著重於國家限制人身自由時,應如何保障人民知悉理由、取得司法審查,而非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或法律如何制定,因此應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國家干預人民權利,尤其限制人身自由,須有法律依據。題幹著重的是逮捕拘禁後應遵守的告知、通知及移送法院程序,並非在問限制自由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第 22 題2 分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副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兼任問題,以及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的繼任程序,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依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6 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副總統繼任總統時,則是接續原總統剩餘任期,並非另起一個完整任期。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稱「缺位」的是總統還是副總統,再對照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副總統繼任總統,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的補選,適用不同規定;不能把「繼任」誤認為重新當選並重新起算任期。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本文未明文規定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法庭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419 號解釋指出,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並非憲法所明文禁止;惟仍須考量憲法權力分立及副總統職位的憲政功能。
第 23 題2 分
立法委員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的職務兼任限制,以及「政黨職務」是否屬於不得兼任的官吏或公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司法院釋字第 30 號解釋指出,這不代表立委可以兼任所有官吏以外的職務;仍須看該職務的性質是否與立委職務相容。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也受兼任限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1 條亦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其轉投資事業機構的職務。
政黨書記長屬政黨職務,並非官吏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職務;依題示情形,得由立法委員兼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的職務性質,再依序判斷:
- 是否屬官吏或公務機關職務;
- 是否屬公營事業機構職務;
- 若兩者皆否,再看職務性質是否與立委職務相容。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生效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所定的總統緊急命令程序,重點是發布前的決議機關,以及發布後是否須經立法院追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如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程序關鍵即可:
- **發布前:**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發布後:**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符合這兩項程序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人民訴訟權之核心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的訴訟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指出的訴訟權核心內涵。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並要求訴訟程序符合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刑事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也受憲法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大法官解釋並未將「審級制度」本身列為訴訟權的核心保障;審級如何設計,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指的是「人民獲得法院救濟及公平程序的權利」,還是「法院制度如何設計」。前者屬訴訟權的核心保障;審級數量與救濟層級則屬制度安排,並非訴訟權核心本身。因此應選出審級制度。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專屬於總統之法定職權,即不須副署之職權,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37 條的副署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所列的例外。憲法第 37 條原則上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由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則明定,部分總統職權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題目所涉規定至今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找出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明列的不須副署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該項規定包括:
-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緊急命令則另受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範,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且不在第 2 項列舉的不須副署事項之中。
選項分析
- **(A) 任命行政院長:錯誤。**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明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因此屬於不須副署的職權。
第 2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強調選擇職業之自由屬工作權之保障範圍,並區分職業自由之限制與選擇職業主觀條件之限制,下列何者不屬於主觀條件之限制的案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所建立的職業自由審查架構。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包含人民選擇職業及執行職業的自由;限制的類型不同,審查標準也不同:
- 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規範已進入該職業者如何執業。
- 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限制:要求從業者具備與個人能力或資格相關的條件,例如知識、年齡、體能、道德標準,或個人過往行為。依釋字第 584 號,這類限制須有較執行職業自由限制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並且在必要範圍內。
- 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限制:限制條件不取決於個人努力或具備資格,而是由個人以外的因素決定能否進入職業。釋字第 649 號明確將「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歸為客觀條件限制。
本題涉及釋字第 584 號及相關憲法解釋,並無應另行計算的法條修正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解釋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限制所依據的理由:若限制源於當事人的個人資格、身分或過往行為,通常是主觀條件;若限制是以職業保留或其他外在制度,排除一群人進入某職業,則屬客觀條件。
題目問「不屬於主觀條件之限制」,因此應找出屬於客觀條件限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就宗教與政治之關係,應採國家中立之立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原則中的「國家宗教中立」。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不得認同或偏袒特定宗教,也應尊重並包容不同宗教信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國家中立的要求在於避免宗教偏好與不當介入,並非由國家替特定宗教背書。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國家中立:避免認同特定宗教、包容不同信仰,以及不偏不倚,均符合中立要求;獎助特定宗教則帶有偏袒特定宗教的色彩,與中立原則不符,因此選出該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我國公法人,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的概念,以及我國哪些組織具有公法人地位。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並以公共目的為成立宗旨的組織。判斷時應區分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法定公法人,與受政府委託或具有特定公共任務、但本身不具公法人地位的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是否具有獨立的公法人格:
- 國家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
- 原住民族部落依法具有公法人地位。
- 海峽交流基金會雖受政府委託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但其法律性質為財團法人,並非公法人。
因此,選出不屬於公法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錯誤選項。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具有公法人地位,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執行地方自治事務。
第 30 題2 分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1 條所列的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種類。判斷關鍵是區分「總統、副總統彈劾」與「總統、副總統罷免」:兩者是不同的憲政程序,條文列入的是彈劾案件,不是罷免案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第 1 條所列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1 條列舉的案件種類。機關爭議、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都在條文之列;條文中與總統、副總統相關的案件則是「彈劾」,而非「罷免」。因此,不屬於第 1 條所列案件的是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件。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對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制度的功能,以及訴願與司法權的界線。訴願是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依法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救濟的程序;它屬於行政體系內的救濟,並非司法審判。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制度也有自我監督、糾正行政處分及分擔行政法院案件的作用。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具有類似司法救濟的功能」與「觸及司法權核心」。訴願雖由機關受理並審查行政處分,具有權利救濟功能,但其本質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救濟,不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因此,將訴願說成觸及司法權核心範圍,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憲法對於居住自由的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自由。居住自由保護人民選擇居所、居住與免受不當侵入的權利。判斷某處是否屬於居住自由的保護範圍,關鍵在於該場所是否實際作為私人生活空間使用,而非人民是否擁有該處所有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居住自由的憲法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基本權保障意旨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場所是否具有「私人居住」性質。場所即使是租來的、短期居住的,或與工作、營業空間相連,只要仍供私人居住使用,原則上仍在保障範圍內;若場所完全供營業或工作使用,且開放不特定第三人進入,就不具有私人居住空間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根本目的,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言論自由的保障目的。依憲法第 11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所揭示的意旨,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政治與社會活動等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的重要機制。
題目所稱「人民自治」可理解為人民透過自由表意、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並監督政府;「發現真實」與「自我實現」則是言論自由的重要傳統目的。「多數決之實現」並非言論自由保障的根本目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言論自由常見的保障目的:保障個人表達與人格發展、促進意見交流及真理追求,並讓人民取得資訊、參與公共事務,健全民主政治。再區分民主制度中的「形成公意」與「多數決」:言論自由保障自由討論及公意形成的過程,但不保證討論結果必然採多數決,也不以多數決本身作為其根本目的。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之規定,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下列何種法規範之保障與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對土地所有權的保障與限制,以及規範應採取的法規形式。該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即可直接判斷答案。此處指應由法律規範土地所有權的保障與限制;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或自治規範,不能取代法律作為本題所問的規範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範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不包括下列何者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重點在辨別宗教信仰自由所保障的信仰、宗教實踐及宗教結社,與不屬於其保障核心的營利活動。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在信仰的自由,以及宗教行為、宗教結社等外在實踐的自由。宗教營利則不屬於此一保障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規定及釋字第 490 號解釋無須因後續修法調整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釋字第 490 號列出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面向,再逐一比對選項。內在信仰、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均屬保障範圍;「宗教營利」涉及營利活動,並非宗教信仰自由所保障的類型,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對於法治國原則所包含之子原則之敘述,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治國原則的內涵。法治國要求國家權力依憲法及法律行使,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常見子原則包括權力分立、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等。社會國家原則則著重國家透過社會政策促進實質平等與社會安全,與法治國原則同為重要的憲法原則,但不屬於法治國原則的子原則。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憲法原則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原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屬的憲法原則:若是規範國家權力如何組織、行使,或保障人民免受恣意侵害,通常是法治國原則的內涵;若是要求國家積極改善社會經濟條件、促進實質平等,則屬社會國家原則。依此分類即可選出不屬於法治國子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內閣制的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閣制的制度特徵,重點是行政與立法機關如何互動,以及國家元首在法案公布上的角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概念為準;本題未涉及需另行適用的特定法條。
內閣制下,內閣由國會多數支持,須向國會負責;國會可透過不信任案促使內閣改組或總辭,內閣也可能依法請求元首解散國會。內閣閣員通常具有國會議員身分。國家元首多為虛位元首,法案公布或政府命令發布時,常須由內閣總理或相關閣員副署,以確認政治責任由內閣承擔。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內閣制的典型特徵。尤其要區分「元首公布法案」與「元首對法案享有實質否決權」:公布可能是形式上的程序,否決權則代表元首得阻止國會通過的法案生效,並非內閣制的典型安排。
選項分析
(A) 元首對於國會所通過之法案有否決權。
錯誤。內閣制的元首通常不主導政策,也不以實質否決權制衡國會;其公布法案的權限多屬形式性職權,並常須經內閣副署。
第 38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所定大法官的職權,以及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依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大法官的憲法解釋、統一解釋職權,或憲法法庭依法審理的案件。罷免直轄市市長雖涉及地方自治與選舉罷免制度,但不屬於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因此選項 (C) 非屬大法官職權。
選項分析
(A) 解釋憲法:正確職權。 憲法第 78 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此職權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故屬大法官職權。
第 39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58條第2項所定行政院會議的議決事項。依該項規定,行政院會議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糾舉案不在上述列舉事項內;其程序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得提出糾舉案,移送行政院或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院會議是否須議決」,再逐項對照《憲法》第58條第2項列出的事項。選項中,預算案、媾和案、條約案均明文列入;糾舉案則屬監察院職權及後續移送程序,並非行政院會議的憲法列舉議決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對於監察院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及所屬機關的組織、任命與職權規定。涉及《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審計法》及《審計部組織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法規是否明定該組織或職權、任命方式是否正確,以及題目所稱的任期或去留關係是否有法源依據。尤其要區分「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與「隨總統選舉成敗共同進退」:前者是任命程序,後者須有另外的法定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這項任命程序並未規定審計長須隨總統連任選舉結果去留。《審計部組織法》第 3 條另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制度目的在保障其職位安定,使其得以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因此,不能由總統提名便推論審計長與總統共同進退。
第 41 題2 分
下列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以及解釋所要求的立法方式。依解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現行民法婚姻章未使其得成立此種關係,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解釋的三個重點:同性二人享有婚姻自由與平等保護、婚姻自由核心內涵不因性別不同而異,以及違憲狀態的補救方式。釋字第 748 號要求立法者在期限內修法,或制定特別法,以保障同性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的權利;解釋並未指定只能修正民法婚姻章。因此,選項 D 把可採取的立法方式限縮成單一方式,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解釋明白指出,相同性別二人享有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並受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國家不得因性傾向或性別而排除其建立婚姻關係的權利。
第 42 題2 分
下列對於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宣告結果,法律被宣告「定期失效」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憲審查中的「定期失效」宣告。大法官認定法律違憲時,得考量立即使法律失效對法律秩序與社會造成的影響,指定一段過渡期間,讓立法者修法;法律在期限屆至或新法生效前,仍依解釋意旨維持效力,以避免法律真空或重大衝擊。
本題涉及大法官違憲審查宣告的效力,以及原因案件聲請人如何依解釋意旨獲得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訴訟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兩件事:一是法律在過渡期間是否仍有效;二是原因案件聲請人是否必須等到立法者制定新法後,才能請求救濟。定期失效主要是延後法律失效的時間,不代表原因案件聲請人一律須等新法公布後才能向原法院聲請再審。逐項檢視是否把「過渡期間仍有效」錯誤推論成「聲請人必須等新法」。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定期失效是宣告法律違憲,並指定其於一定期間後失效。宣告公布後至指定期限屆至前,法律仍暫時有效;期限屆至後,法律才失去效力。
第 43 題2 分
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針對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所作成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對「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判斷,以及憲法第 111 條補充規定的適用順序。
依憲法第 111 條,事項未列舉於中央或地方權限時,先依其性質判斷權限歸屬;只有在憲法沒有明文,且無法透過解釋判定屬中央或地方權限時,才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地方自治立法仍有範圍與界限。
本題法源及判決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判決對萊劑殘留標準的定性:食品安全標準的訂定及執行,與國際貿易政策、商業及漁牧等事項相關,屬於中央權限;地方自治條例不能以其規範的效果直接影響轄區外居民或事物,來改變中央權限事項的歸屬。
接著逐項比對選項。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判決並未將食品安全標準概括說成「專屬中央之立法權」,而是依憲法權限劃分及事項性質認定此項標準屬中央權限。B 把權限判斷表述為「專屬於中央之立法權」,用語超出判決意旨。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對請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請願權的憲法依據、請願法上的範圍,以及立法院受理請願文書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6 條明文保障人民的請願權、訴願權與訴訟權;請願法則規範請願的對象、事項範圍與程序。
其中要分清楚:憲法明文列出的是「請願」,「陳情」則有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上的規範。兩者在實際功能上可能相近或重疊,但不能因此說兩者都由憲法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憲法、請願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請願的定義與對象是否正確。
- 請願事項的範圍及排除事項是否正確。
- 立法院處理請願文書的程序是否正確。
- 請願與陳情是否都受憲法明文保障。
前三項符合相關規定;D 把憲法明文保障的請願權,擴張成請願與陳情均受憲法明文保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項描述請願權的基本意義:人民就國家政治設施或自身權益,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願望或意見,請求國家機關採取作為或不作為。
第 45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與其監督機關,就監督行為發生公法上爭議,其救濟機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重點在分辨兩種救濟途徑:
- 法規範憲法審查: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為所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並可能損害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得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 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團體就特定自治爭議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損害地方自治權,得依同法第83條聲請審查。
題幹涉及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行為,判斷時須先區分地方辦理的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自治事項屬地方自治權範圍;委辦事項則是地方依法律或上級規定執行上級政府交辦的事務,地方機關在此範圍內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述的爭議類型,再對照《憲法訴訟法》第82條與第83條:
- 爭執的是所適用的中央法規範是否違憲,檢查第82條。
- 爭執的是經救濟後的確定終局裁判是否侵害地方自治權,檢查第83條。
- 若爭議源自委辦事項,須留意地方機關處於上級行政監督體系中,不能逕將自治事項的直接聲請途徑套用其上。
依此判斷,C 把委辦事項的爭議說成地方自治團體可依第47條直接聲請,混淆了法定聲請主體與委辦事項的監督關係,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訴訟法》第七章第82條規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中的中央法規範憲法審查;第83條規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中的裁判憲法審查。因此,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包含這兩種審查類型。
第 46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得交付公民投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定的公投適用事項,以及不得作為公投提案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於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及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則適用於地方自治條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另依同條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屬於哪一類事項:
- 若屬於《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列出的排除事項,就不得提案。
- 若不是排除事項,再看是否屬全國或地方公投所允許的法律、政策或自治事項。
- 地方政策須屬地方自治事項;選項 A 依本題設定,屬得交付地方公民投票的政策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曾對商業會計記帳人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合憲與否之爭議所認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453 號解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通常具備以下特徵:
- 須具有特殊學識或技能;不具備高深或相當學識即可操作的簡易技術,不屬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範圍。
- 所需學識或技能須能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達成培養目的。
- 所從事的職業與公益或人民重大法益,如生命、身體、財產等有關。
釋字第 453 號解釋並指出,水電技工、美髮造型等工作不屬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範圍。
解題方法
第 48 題2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規定:「除現行犯外,立委於會期中,非經立院許可,不得被逮捕或拘禁。」此對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所定立法委員的不受逮捕特權。依該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這項特權的目的,在保障立法委員執行職務及立法院正常運作,避免以逮捕或拘禁妨礙國會職權。它不使立法委員免於法律責任;重點在於會期中逮捕或拘禁須經立法院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把握三個判斷點:
- 「會期」包含常會與臨時會。
- 條文沒有把「逮捕或拘禁」限於刑事案件。
- 立法院許可是逮捕、拘禁的程序保障;取得法院令狀不會因此使立法院不得許可。
依此逐一檢驗選項,錯誤者為 (C)。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我國立法院所設之各種委員會,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委員會的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制度,立法院設有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院會審議議案時,亦得舉行全院委員會。法定類型中沒有「機動委員會」。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為立法院正式設置或採行的委員會類型。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是組織法上的委員會;全院委員會則是全體立法委員參與審議的會議形式。將三者與「機動委員會」對照,即可找出不包括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對於憲法所定之考試院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院的組織規定,以及考選部、銓敘部的設置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若干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分別列舉的職位,並非兼任關係。考試委員任期六年,不得連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增修條文第 6 條,檢查職位身分、任命程序與任期;再確認考選部、銓敘部是依哪一部法律設置。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定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憲法增修條文將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別規定,沒有規定院長、副院長兼具考試委員身分。因此「正副院長兼具考試委員身分」不符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