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 技術類(選試港埠工程概要)-臺灣港務公司 海運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技術類(選試港埠工程概要)-臺灣港務公司
試題代碼 海運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商港須具備各種商港設施,以便於船舶安全進出與進行港埠作業。請列舉並詳述任五種商港設施之名稱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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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港為了讓船舶安全進出、停泊,以及完成裝卸、倉儲與陸上運輸,所需的主要設施。作答時可按船舶作業流程整理:先提供船舶進港所需的水域與防護,再提供港內迴旋、靠泊及貨物作業空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商港法》第三條定義「船席」為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之水域,並規範浮標、立標等助航設施。以下採商港規劃與作業的常見分類,列舉五類設施並說明其功能。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任五種」,不必逐一列出所有港區設備。為使答案完整且層次清楚,可依港口的基本功能分成:港口及航道、外廓防波堤、迴船池、港區面積、港埠設施。每一項都交代其用途,以及對船舶安全或港埠作業的作用。

五種商港設施

一、港口及航道

港口是船舶進出商港的入口;航道則是船舶由港外通往港內,或在港區水域內航行的通道。規劃時須考量航道的方向、寬度、水深、彎曲情形,以及底質與淤積狀況,並配合港口位置和船舶的尺度、吃水及操縱需求。

航道須維持足夠水深與寬度,並配置浮標、立標、燈標等助航設施,以協助船舶辨識航路,降低擱淺、碰撞及偏離航道的風險。

二、外廓防波堤

外廓防波堤設於港口外側或周邊,用以阻擋、消減外海波浪,降低波浪對港內水域、船舶及碼頭作業的影響。防波堤也可保護港池與船席,使船舶在較平穩的水域內進出、停泊及裝卸。

其位置與尺度須配合港口地形、波浪方向及港口出入口配置,避免港內波浪過大,也須兼顧船舶進出港的航行條件。

三、迴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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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為何國際海上運送行為與海運產業及公眾利益有極大相關性,而需受到政府與相關法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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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運的公共性,以及國際海上運送為何不能只視為運送人與託運人間的私人交易。海運承載國際貿易與民生物資,牽涉船舶、船員、貨物、港口、海洋環境及跨國運輸秩序;一旦發生事故或營運失序,影響可能擴及生命安全、國家經濟與公眾利益。因此,政府須透過國內法規與國際規範建立最低安全及營運標準,並監督業者遵循。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航業法》及《船舶法》等國內法規,以及海上人命安全、船舶防止污染等國際海事公約,說明管制的法源與實際範圍。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先指出「海運影響廣、風險高且跨越國界」,再依序說明其對海運產業與公眾利益的影響,最後歸納政府管制的目的。作答重點不在羅列法規名稱,而在說明每一項管制如何回應海運帶來的外部影響與公共風險。

管制理由

  1. 維護海上人命與航行安全 船舶載運大量人員或貨物,航行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財物損失及航道阻塞。船舶適航、設備檢查、船員資格、航行安全與緊急應變等要求,可降低事故發生機率及災害程度。

  2. 防止海洋污染,維護公共環境 船舶碰撞、擱淺或違規排放,可能造成油污及其他污染,損害海洋生態、漁業與沿岸居民生計。污染事故的影響範圍往往跨越行政及國界,故須以法規要求污染防制、通報、應變及責任承擔。

  3. 維持國際運輸秩序與規範一致性 國際海運涉及不同國籍的船舶、業者、港口及貨物。若各國安全標準、檢查要求與責任規則差異過大,將增加營運成本,也容易形成監管漏洞。政府透過國內法規落實國際公約,並參與國際規則的建立與遵循,讓跨國運輸有共同的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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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論述近年來我國國輪船隊運能增長產生停滯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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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輪船隊運能成長受阻的結構性原因。所謂「國輪」,是指依我國法令登記、懸掛我國國旗的船舶;「運能」通常以船舶載重噸位或總噸位等指標衡量。航商即使是我國企業,若船舶改掛外國旗,該船通常不計入國輪船隊。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要套用,重點在說明:國輪與外籍船舶相比,在成本、法規條件及營運彈性上的差異,如何影響航商的船舶登記與擴充意願。

解題方法

可從「航商為何不把船舶登記為國輪」切入,再依序說明船舶成本、船員與法規限制、國際航線營運,以及政策誘因等因素。最後連結至船舶外籍登記、國輪艘數與噸位成長有限的結果。

主要原因

一、稅負與營運成本缺乏競爭力

部分開放登記國以較低稅負、登記費及管理成本吸引船舶設籍。相較之下,國輪須承擔的稅捐及相關行政成本較高,航商在全球市場競爭時,會將船舶登記於成本較低的外國船籍。長期下來,船東即使仍由我國企業經營,也未必選擇掛我國旗。

二、本國籍船員供給不足,僱用成本較高

國輪在船員配置上須符合我國相關規範,並仰賴本國籍船員。但國內船員人力有限,航商招募及留任不易;若本國籍船員的薪資與相關人事成本高於外籍船員,國輪的營運成本便進一步增加。船員供給與成本問題因此降低航商擴大國輪船隊的意願。

三、兩岸政治環境影響航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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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船舶法及海商法之規範論述廣義與狹義的船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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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船舶概念的適用範圍:**《船舶法》著重船舶作為水上載具的管理,定義範圍較廣;《海商法》著重海上航行及海商關係,定義範圍較狹。**作答時應分別指出兩部法律的定義,再說明適用範圍上的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法律名稱辨認規範目的,再對照各法條的定義:

  1. 《船舶法》第 3 條採取載具角度,重點是「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及「可移動」。
  2. 《海商法》第 1 條採取海上航行角度,重點是「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
  3. 最後補充《海商法》第 3 條的適用排除規定,避免把「不適用海商法」誤寫成「不屬於船舶」。

法條與概念說明

一、廣義船舶:《船舶法》第 3 條

《船舶法》所稱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的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此一定義以水上載具的功能與可移動性為核心,不限於從事商業運輸,也不限於航行海上。因此,遊艇、漁船及符合定義的小船,都可能是《船舶法》上的船舶。

二、狹義船舶:《海商法》第 1 條

《海商法》所稱船舶,指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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