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礦業安全技師 礦場安全(包括安全管理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地下礦場對於坑內氣體中維持氧氣含量、甲烷含量、一氧化碳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之規定為何?若超出標準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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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坑內氣體標準及超標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規要求地下礦場作業及通行場所維持下列空氣品質:
| 氣體 | 規定含量 |
|---|---|
| 氧氣(O₂) | 19% 以上 |
| 甲烷(CH₄) | 2% 以下 |
| 一氧化碳(CO) | 0.005% 以下,即 50 ppm 以下 |
| 二氧化碳(CO₂) | 1% 以下 |
| 其他有害氣體 | 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
| 坑內主要出風坑甲烷 | 1% 以下 |
上述是作業及通行場所的空氣標準;主要出風坑的甲烷另有 1% 的較嚴格上限。氧氣的規定是最低含量,其餘表列氣體則是最高含量。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交代「一般坑內限值、主要出風坑甲烷限值、超標時的通報與管制」。處置時須區分煤礦與煤以外礦場,因煤礦另有停止該區送電的要求。
超標處置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應立即報告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第 二 題20 分
煤塵的定義為何?對坑內各場所之沉積煤塵應如何處置以防止煤塵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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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煤塵的法規定義,以及坑內沉積煤塵的定期清除、撒布石粉和監測管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作答。
該條所稱「煤塵」,是指原煤的揮發分含量達百分之十一以上,且細粒度直徑為 0.84 公厘以下的煤塵。題目問的是坑內沉積煤塵,答題主軸應放在清除與撒布石粉;灑水、噴霧等則是控制作業中浮揚煤塵的配套措施。
解題方法
依第 92 條,將防止煤塵爆炸的處置分成「沉積煤塵處理」與「監測改善」兩部分:
- **定期清除:**礦場負責人應定期清除坑內各場所的沉積煤塵,避免煤塵累積後被氣流或爆炸衝擊揚起。
- **清除後撒布石粉:**清除後應撒布石粉,使煤塵與不燃性物質混合,降低煤塵雲的可燃性。石粉量以重量計,應占煤塵與石粉總塵量的比例如下:
- 煤炭揮發分含量未達 30%:石粉至少占總塵量 65%。
- 煤炭揮發分含量達 30%:石粉至少占總塵量 75%。
- **定期採樣分析並改善:**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採樣、分析並作成紀錄;石粉比例未達規定時,應立即改善。
第 三 題20 分
地下坑道入風坑之風量應以什麼為標準?如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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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的地下礦場通風及坑內防火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應適用該細則第 74 條及第 98 條。
第 74 條規定:入風坑風量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的最多人數為標準,每人每分鐘至少供給 3 立方公尺;入風坑兼作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另按內燃機車額定輸出馬力,每馬力每分鐘增加至少 3 立方公尺。若有自然發火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予減少風量。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入風坑風量的計算基準」,再交代自然發火徵兆下的緊急處置。這是法規記憶題,不需代入特定數值計算。
設坑內一日間同時作業最多人數為 人,兼作內燃機車運輸時,各機車額定輸出馬力合計為 馬力,則最低風量為:
其中 為人員所需風量;若兼作內燃機車運輸,還須加計 。自然發火徵兆不是自行減風的理由,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酌予減少。
自然發火徵兆的處置
依第 98 條,發現自然發火徵兆時,應立即: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露天礦場的礦業權者應依何種規範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其規定之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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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露天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遴用依據、最低配置人數,以及人員資格與報核程序。答題時應分清兩類規定: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露天礦場應遴用哪些安全管理人員,以及依作業人數、動力設備容量配置的人數。
-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規定各類人員的資格、遴用報核、離職或異動接替及兼任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修正;應依考試日期適用當時有效版本判斷。本題配置人數的核心依據為《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解題方法
先由《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辨認露天礦場的三類人員,再依序整理各類人員的配置門檻:
- 礦場安全管理員:按礦場配置,另有低人數時的核准兼代例外。
- 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按僱用作業人員人數配置。
-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按電力契約量與自備動力合計配置。
最後補充資格、申請文件、主管機關核定及異動接替等程序,才完整回答「依何種規範遴用」及「規定內容如何」。
規範內容
一、露天礦場應遴用的人員與配置方式
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
- **礦場安全管理員:**每一礦場應遴用一人。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未滿 40 人者,礦業權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兼代。
- 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
- 僱用作業人員未滿 30 人:一人。
- 30 人以上、未滿 60 人:二人。
- 60 人以上:二人為基數,每增加 30 人,加用一人。
-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礦場設有動力設備時,依電力契約量與自備動力合計容量配置:
- 未滿 500 瓩:一人。
- 500 瓩以上、未滿 1,000 瓩:二人。
- 1,000 瓩以上:二人為基數,每增加 500 瓩,加用一人。
第 五 題20 分
試述礦場救護隊編組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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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礦場救護隊的法定編組方式,答題應先指出依據,再依礦場類型分述。法源為《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0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礦場救護隊之編組、裝備及訓練課程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已修正相關基準,名稱並修正為《礦場救護隊之編組與裝備及訓練課程基準》;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及天然氣礦場」三類整理各自的班級配置、人數門檻及指揮職務。地下與露天礦場以每班五人為基本單位;石油、天然氣礦場則依礦場、廠或工程隊性質編組。
編組規定
一、地下礦場
- **班級編制:**以班為單位,每班設班長 1 人、班員 4 人;編組達二班以上時,另設隊長、整備員、事務員各 1 人。班長及隊長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擔任。
- **僱用作業人員 50 人以上:**應單獨組織至少一班救護隊。每增加 20 名作業人員,應增加遴選救護隊員 1 人;增加的隊員每滿 5 人,再編組一班。增加人數未滿 5 人者,得與鄰近地下開採礦場共同組織。
- **僱用作業人員未滿 50 人:**得視礦場規模與鄰近礦場共同設立;隊員遴選原則如下:
- 10 人以下:2 人。
- 11 至 25 人:2 人。
- 26 至 35 人:3 人。
- 36 至 49 人:4 人。
二、露天礦場
- **班級編制:**以班為單位,每班設班長 1 人、班員 4 人;編組達二班以上時,另設隊長、事務員各 1 人。班長及隊長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擔任。
- 依僱用作業人員數編組:
- 50 人以上:設立三班。
- 31 至 49 人:設立二班。
- 30 人以下:單獨設立至少一班。
- 4 人以下:全體作業人員均為救護隊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