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礦業安全技師 礦場安全(包括安全管理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法應由礦業權者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等資源,請說明這些資源所應執行的安全措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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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第 10 條,重點是礦業權者的資源提供義務:礦業權者應提供礦場安全所需的設備、經費及人員,以依法採行安全措施。法條列出 13 項措施,並規定各項安全事項的設計、管理及維護由礦場負責人負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礦場安全法》第 10 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礦場安全法》第 10 條逐項作答,並按災害類型整理措施內容。考場上應完整列出 13 項,再用一句話說明每項的安全目的,避免只寫設備或人員而漏掉法條列舉的措施。
安全措施內容
- 防止不安全崩塌:防止岩磐、礦體或廢土石發生不安全崩塌,維護採掘與堆置場所穩定。
- 排除有害物質:排除作業場所的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及岩塵,避免人員中毒、窒息或罹患塵肺等職業病。
- 防止爆炸:防止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
- 防止突出災害:防止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降低突發性噴出與掩埋風險。
- 防止自然發火與坑內火災:預防礦層自然發火,並防止、控制坑內火災。
第 二 題20 分
依經濟部於民國 109 年 8 月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42 次會議核定之「礦災災害防救業務」內容,請說明礦場災害中災害之定義及災害等級區分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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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 8 月核定的《礦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點有二:一是「礦災」的範圍與構成,二是依傷亡、重傷或受困人數判定災害規模,以及何時研判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法源與計畫內容須分層理解:
- 災害定義: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礦災定義,掌握事故發生場所、事故類型及造成損害三項要素。
- 礦場安全事故:《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第 1 項另列礦場災變應通報的事故情形,有助於補充理解礦場安全管理上的災害範圍。
- 災害等級:依該計畫附表的災害規模區分表,以一次災變的死亡、重傷及受困人數判定丙級、乙級、甲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則另有開設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整理「什麼事故算礦災」,再分別列出三個災害規模的門檻,最後補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開設條件。判級時,應以各項傷亡與受困條件中符合的最高災害規模為準;不能只看死亡人數,也不能把「達到中央應變中心開設研判條件」直接視為另一個甲、乙、丙級。
災害定義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礦災是指在下列場所發生特定事故,並造成人員生命或財產損害:
場所範圍: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及天然氣礦場(包括海上探勘、生產作業),以及礦業權仍有效期間內的廢棄礦坑與捨石場。
事故類型: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
損害結果:事故須造成人員生命或財產損害,始符合上述礦災定義。
另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第 1 項,礦場安全管理上應注意的災變情形包括:
- 人員死亡、一次災變有三人以上受傷,或氣體、礦體、岩石突出而致人員受傷。
- 氣體或粉塵爆炸;以及鋼索、礦車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等事故,造成礦車逸走。
- 設備遭受重大損壞,或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水災。
第 三 題20 分
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說明當礦場設置捲揚設備時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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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設置捲揚設備」的安全要求,重點涵蓋動力匹配、電氣保護、煞車、捲索控制、機房條件及載重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54 條逐款整理,可分成「動力與電氣、煞車與捲索、機房與作業管理」三類;另須注意,地下礦場的斜坑捲揚設備另有坑道深度指示器要求。
依規定應辦理事項
- **動力匹配:**電動機之額定馬力不得大於捲揚機之額定馬力。
- **電氣保護:**應設置過負荷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 **正逆轉控制:**電操作正逆轉控制裝置,應採三相完全啟斷之結構。
- 煞車設備:
- 額定馬力達 30 馬力以上者,應裝設捲筒煞車、馬達軸煞車及緊急煞車。
- 額定馬力達 150 馬力以上者,捲筒煞車應使用油壓或氣壓式煞車。
- **電計器:**應設置於操作人員容易看見之處。
- **導輪及防止過度捲揚:**捲揚機前應設置導輪,防止鋼索在捲筒上亂捲;並應有防止過度捲揚之裝置。
第 四 題20 分
當在自然通風不能達到最低需要風量之地下礦場時,請說明所應設置之主扇風機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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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地下礦場自然通風無法達到最低需要風量時,應設置主扇風機,並符合機房、排風及釋壓設施、儀表、電路與警報設備等規定。相關操作與檢查義務另見同細則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題適用的主扇風機規定為《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後續法規如有修正,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以題幹確認觸發條件:自然通風不足以供應最低需要風量,因此應設置「主扇風機」。接著依第七十八條逐款列舉,並特別區分一般地下礦場與煤礦專屬要求;最後補充主扇運轉、停機及日常檢查規定,讓答案完整涵蓋設置與管理。
主扇風機應辦理事項
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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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位置與機房構造 主扇風機應設於地表機房或接近地表處。機房應以耐火材料建造,且不得將坑內出風導回主入風坑,以免污濁回風重新進入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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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設置排風坑道 煤礦應在坑內距主出風口適當距離處,另設平巷、斜坑或直井,通往地表機房作為排風坑道;其長度應為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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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設置釋壓設施 煤礦應在主出風坑口,或坑內靠近主出風坑口處,設置爆風門或弱牆作為釋壓坑道;其斷面積不得小於排風坑道的斷面積。
第 五 題20 分
當礦場有可能發生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的作業場所,請說明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規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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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在坑內已發生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的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須依規定進行監測、發現徵兆後緊急處置、指導封閉,以及管理封閉場所與啟封作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依現行法規內容,未見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按事故處理的先後順序作答:日常監測與紀錄 → 發現徵兆後撤離及應變 → 封閉作業 → 封閉後檢查 → 啟封管制。這樣能完整呈現安全管理人員從事前監控到事後管制的職責。
法定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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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監測並記錄 每日測定該作業場所的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含量至少一次,並判斷有無臭味;測定結果應載入礦場安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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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然發火徵兆時立即應變 立即將該作業場所及其影響範圍內的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同時採取滅火或封閉、設置警告標誌等緊急安全措施。措施採取後,應立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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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封閉地點並指導封閉 選定安全有效的地點作為封閉場所,並在場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封閉作業。封閉完成後,應立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