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礦業安全技師 礦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礦場安全法第 2 章規範礦業權者安全設施(責任)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第二章「安全設施」所規範的礦業權者責任,重點是:礦業權者須提供安全所需的設備、經費及人員,依法採取安全措施;安全事項的設計、管理及維護,則由礦場負責人負責。
本題沒有選項,宜按第二章條文整理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二章第 10 條的總則,再整理第 11 條至第 18 條對礦業權者的具體要求,最後補充第 19 條至第 26 條的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義務,避免只列安全設備種類,漏掉人員、訓練、通風與礦坑管理等責任。
一、提供安全資源並採取安全措施:第 10 條
礦業權者應提供與礦場安全有關的設備、經費及人員,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 防止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
- 排除作業場所的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及岩塵。
- 防止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
- 防止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
- 防止礦坑自然發火及坑內火災。
- 防止坑內出水災害。
- 防止使用機電、搬運及動力設備所生危害。
- 防止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所生危害。
- 設立醫療、衛生及救護組織,並防止礦場職業病。
- 防止礦場資源遭濫採或任意廢棄。
- 保養礦場各種設備及工程建設。
- 供應礦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
- 採取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同條並規定,上述安全事項的設計、管理及維護,由礦場負責人負責。因此,礦業權者負提供資源及依法採取措施的責任,礦場負責人則負具體設計、管理、維護之責。
二、指定並配置安全管理人員:第 11 條、第 12 條
-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立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者暫代,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安全管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由礦場負責人指定合格人員暫代。
- 礦場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予以變更。
三、特殊採礦計畫、訓練與通風:第 13 條至第 16 條
- **安全開採計畫(第 13 條):**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礦業權者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並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二 題20 分
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圍為何?試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礦場安全主管的法定定位與具體職責。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礦場安全法》第 6 條,礦場安全主管是由礦場負責人指派、主管礦場安全業務之負責人;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並辦理礦場安全技術及行政事宜。
具體職責列於《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礦場負責人應將各種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礦場安全主管的職責範圍包括下列七項。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安全主管的角色,再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逐項列出職責,並用短句說明各項工作內容。這樣既能呈現法條依據,也能說明職責在礦場安全管理中的實際作用。
職責範圍
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依礦場作業情形擬訂安全計畫,並督導相關人員落實執行。
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針對特殊或具較高風險的採掘作業,規劃安全措施,並督導依計畫作業。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或變更之籌劃:規劃安全設備的設置、改善或變更,使設備配合礦場作業需求及安全條件。
四、礦場安全守則草案或修正草案之研擬:依礦場實際狀況研擬安全守則及其修正內容,供礦場負責人辦理後續訂定程序。
第 三 題20 分
請繪製露天礦場救災統一指揮系統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露天礦場發生災變時,如何以礦場負責人為核心,建立救災指揮、現場監視、救護及外部通報聯繫的系統。答案應呈現「誰負責指揮、誰執行救護、誰負責現場監視,以及如何聯繫外部支援」。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訂定救護隊組織、訓練課程、隊員聯絡體系及救災統一指揮系統,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同細則第 210 條另規定礦場救護隊的編組及訓練要求。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畫出礦場內的指揮主線,再將救護隊、現場安全監視及外部支援單位分別接上。露天礦場的救災系統重點在於現場聯繫及搶救調度,因此圖中應清楚區分「指揮線」與「通報、支援線」。
露天礦場救災統一指揮系統表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礦場安全法第 43 條規定,請論述哪些情形得處 5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並說明經濟部 113 年 5 月 21 日經授地礦字第 11359003310 號令「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 43 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第 43 條的罰鍰適用事由,以及經濟部 113 年 5 月 21 日修正發布的裁罰要點。作答要分清兩層:第 43 條列出違規類型及法定罰鍰範圍;裁罰要點則細分違規情形的裁罰金額、繳納程序及情節嚴重時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43 條所列規定及本題裁罰要點的修正內容,未見須另作現行法修正提醒的重大變動。
解題方法:先列法條,再按裁罰表分級
《礦場安全法》第 43 條規定,違反第 14 條、第 19 條、第 23 條第 2 項、第 25 條、第 29 條或第 30 條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鍰。
作答時先把這六類違規列全,再依裁罰基準表逐項說明違規內容與金額。第 25 條依違規身分分級,是本題最容易漏寫的細節。
得處罰鍰的情形
- 違反第 14 條:訓練義務
- 第 1 項: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
- 第 2 項: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職前訓練的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 違反第 19 條:礦場安全單位及安全檢查制度
- 礦場負責人綜理礦場安全事宜,應於礦場設立礦場安全單位,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並將其編制報主管機關核定。
- 違反第 23 條第 2 項: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 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職責變更時亦同。
- 違反第 25 條:安全防護裝備
- 礦場作業人員作業時,應佩帶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 違反第 29 條:醫療及衛生設備
- 礦場負責人應使礦場醫療、衛生設備及措施保持適當的作業狀態。
- 違反第 30 條:急救、救護組織與設備
- 礦場負責人應使礦場急救及救護等組織與設備維持應變狀態,並定期實施檢查及演習。
113 年裁罰要點內容
經濟部 113 年 5 月 21 日以經授地礦字第 11359003310 號令修正「礦場安全法罰鍰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經濟部辦理違反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罰鍰金額裁罰要點」,自即日生效。要點重點如下:
第 五 題15 分
露天礦場之礦場安全圖繪製,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並由哪三個人簽章?又其繪製圖內容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重點有兩部分:礦場安全圖的按月更新與簽章責任,以及露天礦場安全圖應呈現的資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露天礦場」確認題目所問的圖面類型,再分別整理簽章人員及露天圖面的法定內容。題目雖提到每月繪入實際進度,但這只是更新方式;簽章人員與圖面內容仍須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完整作答。
作答要點
露天礦場安全圖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並由下列三人簽章:
- 礦場負責人
- 礦場安全主管
- 測繪人
露天礦場安全圖的繪製內容如下:
- 比例尺:依礦場作業範圍大小,採二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
- 符號與圖例:填註習用符號及圖例。
- 圖面形式:繪製平面圖;必要時加繪截面圖及地形圖。
- 應標示事項:
- 礦區境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