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礦業安全技師 礦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礦業安全技師
試題代碼 礦業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各項安全措施。其中,有哪六項是與地層有關?另有哪一項是與礦場衛生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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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礦場安全法》**中「礦業權者之法定安全義務」與「安全措施分類體系」之熟稔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礦場安全法》相關條文架構未修正):

  1. 《礦場安全法》第 8 條:明定礦業權者負有提供安全設備、經費與人員之作為義務,為安全措施之總則性規定。
  2. 《礦場安全法》第 9 條:具體列舉前條安全措施之法定種類(共 14 款),將礦場各類工程災害與環境危害予以法制化分類。

解題方法

  1. 法源切入與法條對應: 題幹首句「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各項安全措施」,直接引用自《礦場安全法》第 8 條本文。
  2. 法定種類拆解: 接續檢索《礦場安全法》第 9 條所列之安全措施項目:
  • 與地層有關之安全措施:明列於第 9 條第 1 款「落磐、崩塌、地滑、地盤下陷、煤或岩石突出及衝擊地壓之防止」,共涵蓋六種地層與地壓危害。
  • 與礦場衛生有關之安全措施:明列於第 9 條第 12 款「礦場環境及衛生之維護」。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申論(簡答)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以下針對題目所問各法定要件與專有名詞之內涵進行逐項法理剖析:

一、與地層有關之六項安全措施(《礦場安全法》第 9 條第 1 款)

  1. 落磐之防止:指地下坑道開挖時,頂磐或側壁岩塊因破碎、節理發育或解壓脫落而下墜之危害防止(常採架設支保、岩栓打設或噴凝土防護)。
  2. 崩塌之防止:指露天採礦階坡、採掘面或地下坑室大範圍岩體失去平衡所引發之崩解坍落防止。
  3. 地滑之防止:指邊坡土石層沿弱面(如順向坡層理、斷層泥構造)產生大規模剪體滑移之危害防止(涉及邊坡降雨排水、減重或擋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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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含量超過有關規定時,應即通報及辦理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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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礦業安全技師對於「地下礦場通風與氣體災害防制」以及「第一線安全管理人員法定職責與緊急應變處置」之掌握程度。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規為《礦場安全法》及其授權子法《礦場安全設施標準》(特別是通風、瓦斯與有害氣體防制專章)。(註:現行法規若隨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微調用詞,解題核心要件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 法規超標基準:
  1. 甲烷(CH4\text{CH}_4):於煤礦或有瓦斯湧出之坑道內,一般作業場所、採掘面或排風道之甲烷體積濃度達 1.0%1.0\% 時即應加強通風改善;達 1.5%1.5\% 以上時即達強制停工撤人標準。
  2. 有害氣體與缺氧:坑內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 19%19\%、二氧化碳(CO2\text{CO}_2)超過 1.25%1.25\%、一氧化碳(CO\text{CO})超過 50 ppm50\text{ ppm}(0.005%0.005\%)、硫化氫(H2S\text{H}_2\text{S})超過 10 ppm10\text{ ppm}(0.001%0.001\%)等,均屬危及生命安全之超標狀態。
  • 督察員角色:安全督察員具備法定第一線安全稽查與緊急處置權,發現氣體異常時須兼顧「向上通報」與「現場即時避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定處置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依據「時序性」與「管理控制邏輯」展開:

  1. 通報程序:界定通報對象(礦場安全主管)與通報核心內容(地點、濃度、人員動態)。
  2. 現場即時處置:依「控源 →\to 防爆 →\to 避難 →\to 隔離」之邏輯分項陳述(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退人員、設置柵欄與警告標誌)。
  3. 後續改善與復工限制:說明通風排除措施及復工之安全確認程序,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閉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評分重點聚焦於下列法規要件之完整性:

  • 通報對象不可模糊:法規明定通報對象為「礦場安全主管」,若僅答「通報老闆」或「通報同仁」不符法規要件。
  • 切斷電源之防爆意義:甲烷達爆炸下限(5%5\%)前,高濃度瓦斯遇電氣火花極易引爆,因此「切斷該區域一切電源(除核准之本質安全防爆型設備外)」為必備給分關鍵。
  • 實體隔離與警告:撤離人員後,必須於「各通達之巷道設置柵欄並標示危險」,防止其他人員因不知情誤入窒息或爆炸危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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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露天礦場負責人為防止採掘場之岩層、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及鬆石掉落,應依規定辦理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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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礦業安全技師對於「露天採掘邊坡穩定與崩塌危害防制」法定規範之熟稔度。法源依據為《礦場安全法》及其子法《金屬及其他礦場安全規則》(第二章露天開採相關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已於民國 112 年整併改制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但露天採掘安全實體規範要件未變)。

核心法理在於將邊坡岩土力學控制機制轉化為法定義務,涵蓋:

  1. 邊坡幾何控制:階梯開採規格、安全階面寬度、容許邊坡傾角。
  2. 動態巡查與清除機制:定期與災後巡查、浮石(鬆石)挑落作業規定。
  3. 外力誘發因子防制:頂部超載管制、地表逕流水與地下水截排。
  4. 廢土石場邊坡穩定:堆置角與防護設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工程實務結合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工程防護全生命週期與系統工程邏輯」架構作答,切忌雜亂無章地默寫單一條文。

作答策略分為四大主軸展開:

  1. 開採幾何與邊坡設計規範:由源頭設計杜絕不安全結構(階梯化、邊坡角限制)。
  2. 作業動態巡視與浮石清除:針對開採面每日及特殊情境之後續處置(檢查時機、由上而下清石)。
  3. 地表水文排水與邊緣堆載管制:消除滲流孔隙水壓及頂部附加剪應力。
  4. 警戒管制與廢土石堆置場管理:隔離人員風險並確保排土場邊坡整體穩定。

透過「事前設計 →\to 動態查驗 →\to 環境防制 →\to 區域管制」的體系化條列,方能獲得評閱委員滿分青睞。


選項分析(申論採分點法規要件剖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申論題,無選擇選項;各項得分要點與法規核心逐一分析如下:

  1. 採掘階梯與坡角管制要件
  • 法規要求:露天開採應採「階梯式開採法」(Bench Mining),嚴禁掏底或懸壁開採。
  • 採分核心:階台高度 HH、階台坡度 α\alpha 與階面寬度 WW 須符合岩層物理強度;兩相鄰階梯間應留設足夠寬度之「安全平臺」與「落石清掃平臺」,其寬度通常不得小於階高之三分之一或法規指定寬度,防止上方滾石直接下墜至底層作業區。
  1. 作業前及天然災害後之安全檢查要件
  • 法規要求:礦場負責人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爆破後」、「遇大雨、豪雨後」及「地震發生後」,指派露天採掘安全督察人員詳加檢查採掘面、上部邊坡及浮石狀況。
  • 採分核心:檢查時機必須完整列出「常態作業前」與「偶發外力後(雨、震、爆破)」,若發現岩壁有龜裂、滑移前兆或湧水變異,應立即停工應變。
  1. 浮石(鬆石)檢視與挑落作業要件
  • 法規要求:發現有崩塌之虞之岩盤或鬆動浮石,應指派熟練人員即時清除。
  • 採分核心:作業程序須嚴格遵守「由上而下」原則,嚴禁自下部向上掏撬;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索(帶)、安全帽並站在上方安全穩固地點操作;清除危險區域下方嚴禁人員、車輛進入。
  1. 採掘面頂部與階台邊緣堆置管制要件
  • 法規要求:採掘場邊坡上方頂部邊緣及各階台邊緣,嚴禁堆置無效土石、設備或任何易滾落之物料。
  • 採分核心:堆置之物料、鑽孔機具或車輛通行線應與階緣保持規定之安全緩衝退縮距離,避免因外加載重誘發邊坡剪力破壞或造成掉石。
  1. 地表截水溝與滲水排除要件
  • 法規要求:採掘場外圍上方及各作業階台應構築排水溝、截水溝。
  • 採分核心:防止場外地表逕流水漫流沖刷採掘面邊坡,並防範雨水大量滲入岩體弱面引致孔隙水壓升高而造成滑動。
  1. 廢土石(排土場)堆置安全要件
  • 法規要求:廢土石堆置場之選址應避開軟弱地基及活動斷層帶,堆置坡度不得超過土石安息角(Angle of Re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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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礦場安全法,請論述有哪些情形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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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礦場安全法》中刑事責任體系與處罰要件之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源為《礦場安全法》第 39 條(刑事責任),並涉及第 3 條(礦場負責人及重大災變之定義)與第 42 條(兩罰規定)。(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處罰性質:該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為本法中最高刑度之罪責,涵蓋兩大典型違法態樣:
  1. 結果犯(實害犯):違反法定重要安全設施與管理義務,因而「致發生重大災變」。
  2. 抗命犯(不作為犯):違抗主管機關依法所發布之「停止採掘」或「停止工作」行政命令。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技高考法規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法學上之構成要件分析法,由主體、行為態樣至結果要件層層剖析:

  1. 確立犯罪主體:界定法定受處罰主體為「礦場負責人」(依《礦場安全法》第 3 條定義,指在礦場代表礦業權者或實際綜理礦場業務之人)。
  2. 歸納客觀處罰要件:精確提煉出條文所列之兩大情形:
  • 「違反安全規定致生重大災變」:須點出違反之具體規定範疇(坑內安全設備、防護急救、安全檢測)及「重大災變」法定要件。
  • 「違反停工/停止採掘命令」:須說明主管機關發動命令的三種法定情境(檢查有重大危險、發生重大災變、災因調查有安全顧慮)。
  1. 周延補充兩罰責任:援引兩罰規定,論述法人或自然人併科罰金之情形,使答題體系完整周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答題時須依條文結構開標列點,詳實論述法定要件以取代選擇題之選項逐一檢視。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一停工、一災變,五年五萬罰礦頭」。
  • 停工:違抗主管機關合法命令之停工/停止採掘。
  • 災變:違反設備與管理義務,且結果「致發生重大災變」。
  • 礦頭:行為主體限於礦場負責人(具身分犯性質)。
  1. 常見陷阱與觀念辨析:
  • 陷阱一(漏列結果要件):若僅單純違反安全設備或檢測規定,而未發生重大災變,僅構成行政罰鍰(通知限期改善,逾期處罰鍰);唯有致發生重大災變,方能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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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為辦理礦場災變救護,礦業權者應在礦場何處設置哪些必要的設備與標示?並在發生哪些災變時,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礦場安全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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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礦場緊急救護體系與法定義務的熟稔度,聚焦於「礦場災變救護設施之建置規範」及「重大災變之緊急通報責任(通報義務人、通報時限與法定通報事由)」。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礦場安全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全文修正公布,但依命題慣例,本題仍以民國 111 年當時有效之條文作答。

  • 核心法源:
  1. 民國 111 年《礦場安全法》第 29 條(救護設施、藥品器材與救護標示)。
  2. 民國 111 年《礦場安全法》第 31 條第 1 項(法定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之災變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條理陳述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寫成一大段,應切入法條構成要件,採二大主軸、階層化條列展開:

  1. 災變救護設備與標示之設置(《礦場安全法》第 29 條):
  • 設置處所:精準寫出法定文字「適當處所」。
  • 必要設備:區分實體站箱(救護站或救護箱)與其內置物品(急救藥品及器材)。
  • 必要標示:點出標示之裝設位置(救護站、救護箱本體,以及通往救護站之路徑)與要求(顯明標示)。
  1.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之災變事由(《礦場安全法》第 31 條第 1 項):
  • 點明通報義務人(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與法定通報期限(24 小時內)。
  • 逐款精準默寫法定災變類型:嚴重傷亡事故、重大物理/化學性危險情事且造成實質阻礙或影響安全者,以及概括授權款(主管機關指定)。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科目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供正誤比對。答題時應以法規條文之法定名詞作答,避免使用個人口語或拼湊概念,方能取得滿分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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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安全技師《礦業安全衛生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