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技術類(選試機械原理大意)-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技術類(選試機械原理大意)-公路總局
試題代碼 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納入下列何種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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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公布的《憲法訴訟法》所新增的重要制度。這部法律改變憲法審判的程序,其中一項重點,是讓人民在符合要件時,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亦即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雖於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但至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才施行;本題問的是該法納入的新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憲法訴訟法》改革後的憲法審判制度,而非一般法院的審理方式。再比較選項:其中直接針對法院裁判是否侵害憲法權利、由憲法法庭審查的制度,就是「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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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我國現制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得為大法官解釋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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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審查客體,以及「法規範」與「個案裁判」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須依法定程序聲請解釋憲法,且其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的客體是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

大法官解釋主要審查抽象法規範是否違憲,不是一般個案的上級審,不負責直接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釋字第 382 號解釋等實務也區分了行政機關的個案處分與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性質,再判斷它是否屬於大法官得審查的法規範客體:

  • 法律、命令屬於一般、抽象規範,得成為解釋客體。
  •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所作的個案決定,本身不是大法官解釋所審查的法規範。
  • 懲戒機關選輯的案例,須依其內容判斷是否具有實質上的規範性;本題官方答案以行政處分為不得解釋的客體。

因此,選出不屬於法規範審查客體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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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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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對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期、任命方式及職權的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任期與職權的敘述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大法官的法定人數是否正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選項 D 將人數寫成 17 人,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政爭議的司法裁判職權,具有法官地位;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亦肯認大法官的法官地位。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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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汽車駕駛人如有駕車行經鐵路平交道,遇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係限制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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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對「闖越鐵路平交道後,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憲法權利定性。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的一般行為自由;人民日常生活中未受禁止的行為,原則上也受此自由保障。釋字第 780 號指出,違反闖越平交道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該規定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的是「強制接受講習」限制哪一種自由權利,再對照釋字第 780 號的權利定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是對違規駕駛人施加的法定義務,因此限制的是一般行為自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作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同條例第 54 條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釋字第 780 號認為此規定限制一般行為自由,但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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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是由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導出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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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與憲法明文列舉的自由權利如何區分。憲法第 22 條保障未在憲法前 18 條明文列出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大法官曾依此確認契約自由、收養子女自由及行動自由等權利。

秘密通訊自由則有憲法第 12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它不是由憲法第 22 條導出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的憲法依據:如果是大法官依第 22 條承認的未列舉權利,就不符合題目「不是由第 22 條導出」的問法;如果憲法已有明文保障,則應選該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2 條與第 22 條的相關規定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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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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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所揭示的婚姻自由與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以及婚姻關係存續等自主決定。婚姻與家庭也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國家得以法律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但相關規範仍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意旨:婚姻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性行為自由與婚姻家庭制度的關係,以及同性二人受當時民法婚姻規定排除時,是否已構成對婚姻自由的侵害。題目要求選出錯誤敘述,官方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748 號解釋指出,婚姻自由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自由權,人民享有自主決定結婚與否及結婚對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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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講學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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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與學習等事項上享有自治權,但自治仍須遵守憲法及法律。

大學自治範圍包括校內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至於入學資格,釋字第 626 號解釋指出,大學得基於教育目的與專業判斷,以自治規章訂定合理條件;此舉並非當然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用釋字第 380 號整理大學自治的保障基礎與範圍,並以釋字第 626 號判斷入學資格條件是否須由法律直接規定。A、B、D 均符合大學自治的基本原則;C 將自治規章訂定入學條件一概認定為違反法律保留,說法過於絕對。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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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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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重點是公務員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與憲法工作權、職業自由及比例原則。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命題當年規定)限制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位。其目的在避免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取得的職務關係或資訊,造成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維護公務執行的公正性。

釋字第 637 號認為,這項限制涉及離職公務員受憲法保障的選擇職業自由,但限制範圍限於特定期間、特定職務與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且是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未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也未違背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

解題方法

看到「離職後三年」、「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及特定營利事業職位,應聯想到釋字第 637 號。解題時抓住解釋結論:該規定對職業自由有所限制,但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目的在維護重要公益,因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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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屬下列何種自由權利之重大干預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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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屬商業言論;內容非虛偽不實、未造成誤導,且有助於消費者作經濟上合理抉擇者,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

政府要求廣告刊播前先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屬事前審查,會重大限制言論自由。釋字第 744 號認為,相關規定未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解題方法

看到「化粧品廣告」與「事前審查」,即可連結釋字第 744 號:廣告的核心權利是言論自由;事前審查對言論形成重大干預,須有足以支持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該解釋認為,系爭審查制度不符必要程度,因此違憲。

本題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憲法與釋字第 744 號解釋說明。當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廣告事前核准規定,已因釋字第 744 號解釋自公布日起失效;該條例後續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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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菸害防制法「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屬於何種憲法保障自由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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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所涉及的憲法自由。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包含積極表達意見或陳述事實的自由,也包含消極不表意自由。國家要求業者在商品上揭露特定資訊,可能限制業者不表意的自由。

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釋字第 577 號指出,這是要求菸品業者提供商品資訊,涉及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表意自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以中文標示」:法律要求業者在菸品容器上揭露資訊,所限制的是業者能否選擇不表達的自由。依釋字第 577 號,這屬於表意自由的範圍,因此選 A。

釋字第 577 號也認為,該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消費者重要的客觀商品資訊,並符合憲法要求。這不改變本題所問的權利類型:題目問的是「限制何種自由權利」,答案仍是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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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種基本權利適用於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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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主體」:基本權是否適用於私法人,須看該權利的性質是否能由法人享有。自然人專屬的權利,通常不適用於私法人;以組織活動或表意為內容的權利,則可能由私法人享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486 號解釋指出,法人在其性質及法令許可範圍內,得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有出版自由,出版活動可由私法人從事,因此私法人也能主張出版自由。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列權利是否必須以自然人的身分、身體或人格特質為前提:

  • 若權利依其性質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私法人不適用。
  • 若權利可透過法人組織實際行使,且與法人性質相容,私法人得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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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主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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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主原則的意義,以及民主原則與國民主權、少數權利保障之間的關係。民主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具有民主正當性;在代表民主的制度中,經由選舉產生的機關,通常以多數決形成決定。但多數決須受憲法拘束,不能因此侵害基本權或排除少數者的權利。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憲法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把民主原則的核心表述為多數決,再檢視其他選項有沒有把民主制度說成直接民主、把多數決當成不受限制,或切斷民主原則與國民主權的關係。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作答時依此掌握「多數決是民主決定的重要方式」這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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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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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逮捕、拘禁須遵守的法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第 2 項另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或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解題方法

先抓住憲法第 8 條的兩個關鍵:逮捕、拘禁須依法定程序;因犯罪嫌疑遭逮捕或拘禁者,移送法院的期限是 24 小時。再逐一比對選項,找出與條文不符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8 條規定的期限是「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不是 48 小時。因此本選項把期限延長一倍,與條文不符,符合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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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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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的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重點在行政院的施政報告、覆議程序,以及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門檻與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機關、期限、表決門檻與法律效果。尤其要分清楚覆議案遭立法院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院長的辭職義務,與不信任案通過後的辭職義務,兩者適用情形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也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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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現行行政院院長如何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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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及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有效的憲法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任命不須經立法院或監察院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現行行政院院長如何選任」,再依憲法第 55 條判斷任命權歸屬。該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符合規定的是總統直接任命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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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我國總統之選任,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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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總統的選任方式、候選人資格、任期與選舉法律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候選人資格則須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舉方式、候選人年齡、任期及法律依據。關鍵在於分辨「年滿三十歲」是否符合總統候選人資格:法定年齡是 四十歲,因此年滿三十歲即可被選為總統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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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地方自治權之概念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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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權的內涵。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得就自治事項自主決定並執行,通常涉及立法權、人事權與財政權等自治權限;地方自治並不包含國家的司法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地方自治制度作答。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辦理自治事項,並有制定自治法規、組織及人事管理、地方財政等相關權限;司法權則屬國家權力的一環,不是地方自治權。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是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治理所需的權限。能就地方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管理人事或籌措與運用地方財源,均屬地方自治的權能;審判案件的司法權則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不因地方自治而移轉給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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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立法委員行使調查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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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調查權的憲法界線。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行使憲法職權的權力,行使時須受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保障的限制;調查方式不只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也可能包括調閱文件及要求相關人員陳述。

就偵查卷證而言,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明確指出: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的法規與解釋為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嗣後已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調查權說得過廣,或將調查權限縮得過窄:

  • 偵查中案件卷證受調閱限制。
  • 限制被調查人出境,不屬立法院調查權可採取的強制手段。
  • 調查權不以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為限。
  • 強制手段也不能擴張為任何合理手段。

依此逐項判斷,只有 A 符合釋字第729號解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這是維護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及權力分立的界線。須注意,這項禁止指向「偵查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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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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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的憲法職權,關鍵在於區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與審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條及《憲法》第 72 條,立法院有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職權;彈劾案成立後,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立法院的憲法職權。若選項把立法院的「提出」權限誤寫成「審理」權限,即屬機關混淆。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分別屬於不信任案、質詢或領土變更案等立法院職權。

選項分析

  • (A) 審理副總統彈劾案:錯誤,為本題答案。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但立法院不是審理機關。依第 5 條,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選項所稱「審理」並非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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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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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的憲法職權,以及司法預算的編製、審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78 條,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些是大法官的憲法職權。

司法預算則屬預算編製與審議事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可加註意見,並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大法官並無審查該司法預算的職權。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大法官受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司法職權;另一類是立法院對政府預算的審議權。前三個選項都是大法官的職權,只有「審查司法院提出之司法預算」屬立法院審議預算的範圍,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審理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彈劾案:正確,屬大法官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因此,彈劾案由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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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第 2 章未明文列舉之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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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明文列舉權利,以及憲法未明文列舉權利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明定人身自由,第 10 條明定居住及遷徙自由;著作自由則受第 11 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保障。婚姻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並未在第 2 章中明文列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第 2 章條文:

  • 條文直接列出名稱的,是明文列舉權利。
  • 條文未直接列出,但由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規定及憲法整體價值所承認的,屬未明文列舉權利。

因此,找出未出現在第 2 章條文中的權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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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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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憲分為兩階段:

  1. 立法院提出修憲案: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2. 人民投票複決:修憲案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才算通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上述修憲程序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提案」與「複決」的區別即可判斷:立法委員負責發動並提出修憲案;人民透過投票行使的是複決權。公告半年是修憲案交付人民複決前的程序,不是公告後再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

增修條文第 12 條明定,提案階段的門檻正是「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因此 B 符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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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軍人退除給與及公教退撫給與之憲法爭議,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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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軍人退除給與及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與制度涉及的憲法基本權利。這類給與與服役或任職年資、身分及法定給付資格相連,相關制度的調整可能涉及人民的財產權、服公職權及平等權。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問的是「不涉及」哪一項基本權利。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核心:退除給與及退撫給與制度,關乎已取得或依法期待取得的給付,以及軍公教人員身分與待遇的安排。因此,應檢視財產權、服公職權及平等權;「居住權」則不是這類退撫給與爭議通常涉及的基本權利。

選項分析

(A) 財產權:錯誤選項。 退除給與及退撫給與具有財產利益性質。制度變動若影響已依法取得的給付或相關財產上利益,會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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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項人員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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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機關首長或委員的任命,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判斷關鍵是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能只因委員會具有獨立性或職權重要,就推論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源與任命程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提名同意任命程序,適用於大法官及監察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也明定委員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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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透過法律所設置,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之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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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的「獨立機關」定義。獨立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

題幹所說「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重點在於機關是否具有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的法定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委員會中,哪些是《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的獨立機關,再看哪個屬於行政院的一般政策規劃、協調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屬行政院設置的獨立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則是行政院所屬機關,負責國家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等業務,並未被設為獨立機關。因此,題目問「非屬」者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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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考試院職權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掌理事項包括: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3.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規制訂事項。

條文另規定,考試院得提出所掌事項的法律案。判斷時要留意「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並不在上述列舉職權之中。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的文字。凡屬條文列出的職權即非本題答案;未列於其中者,就是「並非」考試院職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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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無接受立法院質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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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質詢權的對象」,重點在辨別哪些人屬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首長、主管,須依憲法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則規定,立法院得聽取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施政報告並質詢之。行政院組織法所定部會首長及其所屬機關首長,也依相關規定接受立法院質詢。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部會首長,或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前兩者明文屬於質詢對象;其餘機關則須看其組織隸屬與法律地位。

本題關鍵在銓敘部。銓敘部是考試院所屬機關,並非行政院所屬部會;銓敘部部長不因其職稱為「部長」,就成為憲法增修條文所稱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選銓敘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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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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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所定立法院職權,以及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國家重要事項上的權限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特赦則不同。《憲法》第 40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憲法》第 42 條規定,總統須依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權。特赦並非立法院議決事項。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列於《憲法》第 63 條,並留意「大赦」與「特赦」是不同制度:立法院議決的是大赦案;總統依行政院會議決議行使的是特赦權。題目問「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因此找出不屬第 63 條列舉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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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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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效力,以及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但定期失效時,聲請人能否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依民國 108 年的法制,相關原則主要見於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及第 725 號解釋。

釋字第 177 號指出,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也有效力;釋字第 185 號進一步說明,大法官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依解釋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程序請求救濟。

其中要分清楚兩件事:聲請人可以依解釋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不代表原確定裁判當然失效,也不代表法院必然改判。法院仍須依適用的程序規定審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談的是一般解釋效力,還是「定期失效」宣告對聲請人原因案件的影響。A、B 對應釋字第 177 號與第 185 號的一般原則;C、D 則須注意釋字第 725 號對定期失效案件原因案件救濟的說明。

關鍵在於: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表示法令在指定期限屆至前仍維持效力;但這不表示聲請人就不能依該解釋,對自己的原因案件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釋字第 725 號已肯認此種救濟可能。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釋字第 177 號所揭示的原則: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也有效力。因此,聲請人可依有利解釋,就原因案件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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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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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共和國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國家結構形式。解題須分辨「民主、共和、法治」等憲政原則,與「單一國、聯邦國」等國家結構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此條揭示民主國原則與共和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則由憲法保障基本權、權力分立及依法行政等規定共同體現。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概念類型:民主、共和與法治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單一國則是在描述中央與地方的國家結構。再依憲法規定及我國制度判斷,找出不屬於憲法基本原則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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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有關憲法所保障平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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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平等權的意義。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法律上平等;平等權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國家對相同或相似情形作相同處理,對不同情形則得依合理目的與適當理由給予差別待遇。平等審查的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是平等權的保障原則,還是把平等權誤解為無條件、全面禁止差別待遇。實質平等、禁止恣意及「等者等之」均屬平等權的重要內涵;「禁止一切形式之差別待遇」則把保障範圍說得過度絕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實質平等:正確。 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不只看法律文字是否一體適用,也要考量實際情況。對處境不同者,為達到實質平等,法律可以作合理的差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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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限制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國家限制這項自由時應遵守的原則。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人民選擇居住處所、移動及遷徙的自由;國家限制人民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454 號及第 558 號解釋。以下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三件事:限制居住或遷徙自由是否須符合法律保留;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是否仍受基本權保障;以及特定目的下的區域管制、後備軍人申報義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限制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應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限制的手段與程度,須依其對基本權影響的強弱,適用相應的法律保留要求。因此此項敘述正確。

(B)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遭強制出境,不得主張其居住或遷徙自由遭受侵害。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指出,居住及遷徙自由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外國人等非本國籍人民也受憲法保障。國家對非本國籍人民採取強制出境措施,仍須依法律規定並符合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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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那一項自由權利,未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肯認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範圍之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大法官解釋所保障的範圍,除積極表意外,也包含講學活動、消極不表意,以及新聞採訪等與言論形成、傳播相關的自由。

本題要辨別的是:各選項所述自由,究竟是大法官置於憲法第 11 條的表意自由保障之下,還是屬於其他基本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大法官解釋對各項自由的定位:

  • 教學自由:屬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的保障內容。
  • 不表意自由:屬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內容。
  • 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
  • 團體名稱選用自由:大法官將其歸入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

因此,題目問「未曾被肯認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範圍」者,即為團體名稱選用自由。

選項分析

(A) 教學自由: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釋字第 563 號解釋也重申,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自由屬講學自由保障範圍。因此,教學自由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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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性言論應否受憲法所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及出版自由對「性言論」的保障,以及國家限制言論時應採取的審查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同性質的言論,可能適用不同的保護範圍與限制標準。

性言論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不能只因內容涉及性,或表達者具有營利目的,就一概排除憲法保障。立法者為維護社會風化而加以規範時,也須符合憲法要求,並依言論性質採取相應的審查標準。

解題方法

先排除把性言論整體排除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外的說法,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性言論的保障與限制原則。關鍵在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及限制標準會依言論性質而異,不能單以營利目的、社會多數的性價值或維護風化為由,決定是否受保障或採取較嚴格的審查。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不是毫無界限;不同性質的言論,其憲法保障範圍與國家限制時應遵循的審查標準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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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憲法第 14 條所保障集會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對集會、遊行所設限制的審查方式。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共同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限制集會時,須依限制的性質採取相應的審查標準,不能把「限制表達什麼內容」與「限制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表達」一概而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內容限制,還是時間、地點、方式限制。內容限制直接影響意見表達及政治言論,原則上須接受較嚴格的審查;時間、地點、方式限制則著重於管理集會秩序與場地使用,審查重點不同。因此,凡主張兩者「原則上採取相同標準」的敘述,即與集會自由的審查架構不合。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針對集會、遊行的內容所為限制,會直接影響人民表達特定意見的自由,審查上應較為嚴格;針對時間、地點或方式所為限制,則主要涉及集會秩序與公共空間管理,法院應依限制目的、手段及其對權利的影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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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權利,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予以承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大法官曾依此承認多項未明文列舉的權利。判斷時要分清楚:某項權利是否已被解釋承認,不等於它是否具有憲法保障的正當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曾經大法官解釋承認:

  • 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與契約自由,均曾在解釋中獲得確認。
  • 「家長教養權」雖涉及親子關係與教養事項,但依官方答案,本題所稱的這項權利尚未經大法官解釋以該權利名稱予以承認。

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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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監察院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監察院的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同意」是立法院的職權,不是監察院的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監察院的職權,再特別區分「監察院行使的職權」與「立法院行使的同意權」。彈劾、糾舉、審計均屬監察院職權;同意權則由立法院行使,據此選出不屬於監察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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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所認定「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之憲法條文或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對修憲權界限的說明:憲法中有些規定或原則,因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是規範秩序存立的基礎,修憲仍不得以破壞這些基礎為目的。解題關鍵是辨認解釋列舉的憲法基本原則,並區分它們與增修條文前言所述的修憲背景或目的。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499 號所指出的核心內容:民主共和國原則、人民權利保障,以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所共同規範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均屬憲法秩序的根本基礎。增修條文前言所述「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則是增修條文的背景與目的表述,不是該解釋所認定的上述根本原則,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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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所列的限制基本權條件,以及其他憲法原則與該條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條文呈現兩項重要要求: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且限制須符合必要性與公共利益等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3 條的文字與核心要求,再判斷選項是條文明文所含的原則,還是由其他法理發展而來的原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均可由第 23 條的規範內容加以說明;明確性原則則是法治國原則下對法律規範明確程度的要求,並非第 23 條明文列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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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所解釋「資訊隱私權」之保障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所揭示的「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是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享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保障項目包括:

  • 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 知悉並控制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
  • 對記載錯誤的個人資料請求更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本題所涉保障內容出自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並非法條列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釋字第 603 號所列資訊隱私權保障內涵。前三項分別對應個人資料的揭露決定、使用知悉與控制,以及資料更正;「公開活動不被知悉」則涉及公開活動中的隱私期待,並非該解釋所列的資訊隱私權保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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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軍人退除給與及公教退撫給與之憲法爭議,較不涉及下列何種憲法基本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軍人退除給與及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所涉及的憲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相關爭議主要聚焦於:

  •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國家法規或制度而安排生活,國家嗣後變更制度時,應衡量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並兼顧公益。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原則上不得對生效前已完成的事實,溯及適用並改變其法律效果。
  • 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或調整既有利益,手段須有助於目的,且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民主原則:國家權力須依民主憲政秩序運作,重大政策由具民主正當性的機關依程序決定。本題所問的年金改革爭議,核心並非民主原則,而是制度變動對既有權益的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第 782 號及第 783 號解釋,分別處理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調整,均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的審查。

解題方法

題幹問「較不涉及」何種原則,應先辨認年金改革的憲法爭點:制度調整是否影響已退休者的既有權益、是否溯及改變法律效果,以及調整幅度是否合理。這些問題直接對應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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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第 7 條例示,不得作為差別待遇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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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規定。第 7 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列舉的差別待遇標準包括男女、宗教、階級及黨派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憲法第 7 條的列舉項目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非例示」,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標準即可。須注意,條文列舉不代表其他事由的差別待遇必然合憲,而是本題只問哪一項不在明文例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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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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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對室外集會許可制的看法。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行使時仍須符合和平性,暴力行為不在保障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解釋作答。釋字第 718 號已使緊急性集會的事前申請許可規定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集會自由的保障界線,再區分兩件事:一是集會本身是否受到憲法保障,二是室外集會是否得由法律設計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集會自由保障和平集會;釋字第 718 號則認為緊急性集會仍要求事前申請許可,構成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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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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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8 條保障的「服公職權」,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俸給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483 號、第 575 號及第 605 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屬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的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分辨「服公職權明文依據」、「依法取得的官等俸級保障」與「俸給的範圍」。憲法第 18 條明文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但年終獎金並非公務人員俸給保障的一部分,因此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辭職之權利亦受憲法保障。正確。 服公職權不只包含進入公職,也涉及公務人員在公職關係中的基本權利。辭職是公務人員退出公職關係的權利,受憲法保障;其行使仍應依相關法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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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負有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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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委員會的備詢對象,以及軍事機關首長接受立法院監督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相關法律並明定,參謀總長應列席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會,備詢並報告。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身分,再確認法律是否明定該職務負有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關鍵在於區分「應列席備詢」與「得邀請列席」:前者是法定義務,後者則不能直接推論特定人員有固定的備詢義務。

選項分析

  • (A) 參謀總長:正確。 依《國防法》相關規定,參謀總長應列席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會,備詢並報告,因此負有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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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公民投票權係屬於何種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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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分類。公民投票是人民透過投票,對法律、重大政策或其他法定事項直接表達決定,其憲法權利性質屬於創制、複決權,也就是人民直接參與立法或對既有決定表示同意、否決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須經公告並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公民投票法則規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投票程序。這些制度反映人民以直接投票行使創制、複決權的精神。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公民投票權的權利性質」,而不是投票過程中涉及的其他自由或程序保障。公民投票的核心是人民以投票直接參與公共決定,因此應歸入創制複決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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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與下列何者較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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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0 條服兵役義務與基本權利、憲法原則之間的關聯。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解題重點是判斷服兵役制度會直接涉及哪些權利或原則,以及哪一項與之較無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的憲法第 20 條內容迄今未修正。

解題方法

從兵役制度對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影響切入:

  1. 依法課予兵役義務,涉及法律保留原則:服役對象、條件與方式須有法律依據。
  2. 兵役制度的適用與差別待遇,涉及平等原則:例如法律如何界定服役義務人,以及如何處理不同情形。
  3. 宗教信仰與服役方式的衝突,可能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及其限制。
  4. 結社自由則不是兵役義務制度通常直接涉及的基本權利,因此是本題所問「較無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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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之規定,原則上不涉及下列那一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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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並領取報酬時,須經服務機關許可的規定,涉及哪些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解題關鍵是辨認:這項規定直接限制公務員的兼職行為與受領報酬,並未直接規範個人私生活或個人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解題方法

先拆解規定的管制內容:

  1. 管制公務員能否兼任特定職務,涉及個人從事活動的自由。
  2. 兼任職務有報酬時須經許可,會影響公務員取得報酬的機會。
  3. 兼職也關係公務員擔任公職及執行職務的條件。

再逐一對照選項。隱私權保障個人私生活與個人資訊自主;本條的規範重點是兼職及領取報酬,因此原則上不涉及隱私權。

選項分析

(A) 隱私權:正確,為本題答案。 本條要求受報酬的兼職先經服務機關許可,規範的是公務員兼任職務及領取報酬的行為,並非對其私生活、私人領域或個人資料加以限制。因此,原則上不涉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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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外國人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不能享有下列何種憲法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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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能否享有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須依權利性質判斷:有些權利以具有我國國民身分為前提;有些則是基於人的尊嚴與自由,原則上也保障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選舉權屬於政治參與權,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及法律所定資格;人身自由、表意自由與財產權,則非一概以我國國籍為享有前提。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列權利的性質:

  • 選舉權:公民政治權利,須有我國國民身分。
  • 人身自由、表意自由、財產權:保障個人自由與權益的基本權利,外國人原則上也可享有,但仍須遵守法律規定。

因此,題目問外國人「不能享有」何種憲法基本權利,應選必須具備我國國民身分的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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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法治國原則之內涵原則上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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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治國原則」的內涵。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受法律拘束,並保障人民權利;常見內涵包括依法行政、法安定性與比例原則。多黨制度則屬於民主政治與政黨制度的範疇,並非法治國原則本身的內涵。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法治國理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通說為準。本題所涉原則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憲政原則:若是在規範國家權力如何受法律拘束、行使是否安定且合乎比例,通常屬於法治國原則;若是在描述政黨參與政治、競爭執政的制度,則屬於民主政治制度。依此分類,可找出不屬於法治國原則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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