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業務類-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憲政主義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政主義」的基本內涵。憲政主義要求政府權力受到憲法拘束,並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目的;其重要制度包括有限政府、人權保障、定期選舉與代議政治,以及違憲審查等。法治原則也要求公權力依法行使,並保障人民權利。
本題屬憲政理論概念題,沒有須適用的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憲政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敘述是否在說明憲政主義的制度或價值。關鍵在於區分「憲政主義如何限制政府、保障權利」,以及「人民守法」這項一般法治要求。依官方答案,選項 D 將人民守法直接列為憲政主義的主張,並以此作為法治原則的表述,並非本題所指的憲政主義核心內涵。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憲法解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違憲審查之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法庭得審查的對象,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行政處分救濟」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行政規則、自治法規等規範,符合相關程序及要件時,可能成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對象;個別行政處分則屬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救濟,並非憲法法庭直接審查的法規範。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屬於「一般性規範」還是「個案處分」。前三者都可能以規範形式影響權利義務,並在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時成為審查對象;行政處分是針對具體個案作成,通常由行政救濟及法院裁判處理。因此,選出行政處分即可。
須留意,「司法判例」的審查資格涉及判例制度廢除後的過渡規定,不能簡化成所有時點、所有情形下都能聲請審查。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基於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犧牲」與財產權補償。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國家為公共利益限制人民財產權時,若限制已超出人民一般應忍受的社會義務範圍,使特定人承受特別、個別且過度的負擔,便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公益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釋字第 813 號解釋也涉及歷史建築所有人的財產權保障與補償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受到公權力限制,再判斷負擔是否集中落在特定人身上,且是否超出一般社會義務可合理要求的程度。符合這兩項特徵者,才是基於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一般公共負擔、職務風險或私人選擇所致的損害,則不屬此類。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所保障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範圍,以及哪些國家措施涉及對人身自由的拘束。人身自由不只保障人民免受逮捕、拘禁,也及於其他實質限制身體行動自由的措施;但「性自主決定」主要屬於個人自主與人格權保障,並非本題所問的第 8 條人身自由範圍。
以下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涉及身體行動自由遭受拘束,或是否受《憲法》第 8 條的正當程序保障。涉及強制工作、強制採取身體樣本或暫予收容者,均與人身自由有關;性自主決定則屬個人自主及人格權保障的範疇,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性自主決定:正確,為本題答案。 性自主決定是個人決定是否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主要受憲法上的人格權、個人自主權保障,不屬《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所保障的範圍。本題問「何者非屬」,故 A 正確。
第 5 題2 分
依據現行憲法規定,關於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與立法院的互動,包括總統國情報告、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的發動者、程序與門檻。這類題目常將權限主體或程序條件稍作更動;掌握各制度的關鍵規定,即可辨別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得聽取」表示立法院有此權限,並非每年集會時都「應聽取」,選項將任意規定改成義務。
**(B) 錯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
第 6 題2 分
假設某法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行政機關認情有可原,處以三百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時,是否可以自行變更法律明定的處罰金額,涉及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保留原則則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也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不能自行變更法律規定的處罰效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定法規對違規行為的法律效果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行政機關認為情有可原,卻裁處三百元,等於未依法律所定金額裁處。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沒有交代法規授予機關減輕罰鍰的裁量權,因此不能只因個案情節可憫,就自行減少法定罰鍰。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之行為牴觸法律優位原則:正確。 法律已明定罰鍰為五百元,行政機關裁處三百元,與法律規定的處罰效果不一致,違反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的要求。
第 7 題2 分
直至目前已由司法院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列入憲法第 22 條之基本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憲法第 22 條是基本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它讓憲法未逐一列出的權利,仍可在符合憲法保障意旨時成為基本權利。
本題要辨認的是:截至命題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是否已明確認定該選項所指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裁判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有相應的解釋或裁判,將該權利列入憲法第 22 條保障範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人格權與隱私權皆有相關裁判依據;「和平權」則不在題目所問的已由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確認的第 22 條基本權利之列,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錯誤選項。**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指出,個別原住民認同並依循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依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受保障。原住民狩獵活動是傳統文化生活的實踐之一,狩獵文化權因此屬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其行使仍得為保護野生動物等重要公共利益,依法受合比例限制。
第 8 題2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以及此類憲法規定的性質。該項要求國家就身心障礙者的保險、就醫、無障礙環境、教育訓練、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予以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這項規定可從幾個面向理解:尊重人的固有尊嚴、實踐社會國原則與社會安全理念,以及促進實質平等。惟其內容屬國家應努力實現的憲法方針,不能僅憑該項規定,就直接主張特定給付請求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本項的保障目的與憲法功能,再辨別「國家負有保障義務」與「人民得直接請求特定給付」的差別。前三者是對規定理念與價值的說明;選項 D 則涉及能否直接據此請求給付,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憲法規定和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司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權的範圍、審判獨立與立法機關對司法制度的形成權。解題時要區分:立法機關可以依法設計訴訟制度及審級制度,但不能以調閱偵查中卷證的方式介入檢察機關偵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司法行政、偵查監督,還是訴訟制度設計。司法權的行使須維護審判獨立;訴訟程序與審級制度則可由立法機關在憲法界限內規定。相較之下,立法院調閱偵查中案件卷證會涉及偵查不公開及權力分立,是本題判斷錯誤敘述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的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司法行政監督不得不當介入個案審判,否則將損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保障。
第 10 題2 分
關於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結社自由保障人民自由組織團體、參與或不參與團體,以及團體形成、存續、命名、內部組織和對外活動等自主空間。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說明團體名稱選定受結社自由保障;釋字第 733 號解釋則指出,團體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的產生方式也在保障範圍內。
勞動者組織工會,屬於人民組成團體、共同追求目的的結社行為,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落在「人民自願組成團體後,團體及其成員自主決定的範圍」。前三項分別涉及組成工會、選定團體名稱、決定負責人產生方式,均屬結社自由保障事項。第 (D) 項則把人民結社自由擴張為「人民有組成公法人、行使公權力的自由」,與公法人依法律設置、並取得公權力的性質不同,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甲國總統,由人民選出,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行政權由政府行使。甲國政府和國會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均享有立法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之描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體制」與「政府體制」的區別:
- 國家體制主要看國家元首如何產生,以及國家是否以民主方式組成。由人民選出元首,符合民主制的特徵;由人民選出、而非世襲君主擔任國家元首,符合共和制的特徵。
- 政府體制則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總統由人民選出,且同時是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屬於總統制的典型特徵;內閣制則以行政部門向國會負責為重要特徵。
本題未涉及具體法條;以下依題幹所述制度特徵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資訊分成「國家體制」與「政府體制」兩組:
- 「總統由人民選出」:國家元首由民意產生,支持民主制與共和制的判斷。
-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總統同時擔任兩種角色,是總統制的重要特徵。
- 「行政權由政府行使」以及「政府和國會兩院均享有立法權」:題幹呈現行政、立法機關各有權限的安排,沒有指出政府須向國會負責或接受國會信任。
- 「司法機構獨立」:說明司法獨立,不能據此判斷為內閣制。
第 12 題2 分
依據現行憲法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重點包括立法委員質詢權、覆議程序,以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制度,再核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主體、期限與法律效果。尤其要分清楚「立法委員」與「立法院院長」,以及覆議遭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的處置。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行使質詢權的主體是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院長。選項將權利主體寫錯。
第 13 題2 分
甲學生以家裡信仰為由,要求穿著與校服不同的服飾上課。下列可能涉及的基本權中,何者為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生因宗教信仰要求穿著與校服不同服飾時,可能涉及哪些基本權,以及何者與情境較無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自由,第 11 條保障言論及表現自由;人格權則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集會自由是憲法第 14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重點在於共同集結、表達或從事活動。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行為與理由:甲因家裡信仰,要求穿著不同於校服的服飾。此事直接涉及信仰實踐及個人服飾選擇,也可能藉由穿著表達理念或身分,因此可從宗教自由、人格權及表現自由等角度理解。題目情境沒有多人共同集結或舉行活動,故集會自由與本題較不相關。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108年修正,刪除「公有」二字,並將「人身自由」增列為保護客體;同時增訂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責任排除及減免規定。以下依民國111年法規說明;截至目前,相關規定仍維持此一架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國108年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
- 公共設施有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法定權益受損,國家負賠償責任。
- 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符合適當警告或標示及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等條件時,法律設有責任排除或減免規定。
- 核對保護客體是否包含人身自由,以及條文是否仍要求設施為「公有」。
其中,A仍主張限於「公有或公用」,與修法刪除「公有」二字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其適用範圍仍限於公有或公用之公共設施:錯誤。 民國108年修正《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時,已刪除「公有」二字。判斷重點不再限於設施所有權是否屬公有,而在於是否為公共設施,以及有無設置或管理欠缺等法定要件。因此,「仍限於公有」不符修正後規定。官方答案為A。
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憲法規定和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社會保險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的憲法定位,以及公保養老給付請求權、立法形成空間與禁止重複加保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關鍵是司法院釋字第 811 號解釋。
憲法第 155 條前段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第 8 項,要求國家推行社會保險及相關社會福利政策。釋字第 811 號進一步指出:公教人員依法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的權利,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立法者建構社會保險制度,則享有較大的自由形成空間。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811 號及相關解釋的意旨。尤其注意 B 把受保障的基本權說成「職業自由」;釋字第 811 號明確指出,公保養老給付請求權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並非職業自由保障的範圍。
選項分析
(A) 勞工保險屬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環:正確。 勞工保險是依職業身分強制納保的社會保險。釋字第 811 號談及不同職域的社會保險制度時,也將勞工保險列為其中之一。
(B) 公教人員依法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權利,屬職業自由保障之範圍:錯誤。 依釋字第 811 號,公保養老給付是國家在被保險人年老退休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時,以金錢給付履行照顧義務。
第 16 題2 分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程序,包括提議門檻、委員會審查方式及院會表決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42 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並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罷免案通過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的提議比例、審查程序、投票方式及同意門檻與第 42 條規定。題目問「何者正確」,其中符合規定的是「交付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得予彈劾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考試院人員屬中央公務人員,地方公務人員也在彈劾權範圍內。
判斷關鍵在於:某人是否屬於監察院得彈劾的公務人員,而非僅看其任職機關是否與政府有關。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身分。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明列於彈劾權適用範圍;考試院人員是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也屬適用對象。國營事業人員則不能僅因受僱於國營事業,就一概視為《監察法》所稱得彈劾的公務人員,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權力分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力分立原則的意義與界限。權力分立旨在避免國家權力集中,並透過機關間的分工與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保障人民權利。它不代表各種權力必須完全隔離;仍須依憲法規定,判斷權力如何配置,以及機關間的制衡是否逾越界限。
司法實務見解指出,權力制衡不得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也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領域、實質妨礙其職權行使,或破壞責任政治及機關間的權力平衡。相關觀念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13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權力分立的原則,還是在說明其例外與界限。再逐一檢查:機關間制衡、權力核心領域,以及制憲或修憲者配置權力等敘述是否符合實務見解。A 將「同一機關行使兩種以上權力」描述為原則上不受禁止,與題目採用的實務命題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重點是分辨三種不同機制:地方自治事項的法規疑義、地方政府不作為的代行處理,以及中央與地方或地方彼此間的權限、事權爭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的性質,再對照法條所定的處理機關:
- 地方自治事項是否違反上位法規:檢視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的司法院解釋機制。
- 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檢視第七十六條的命令、代行處理及申訴程序。
- 中央與地方或地方彼此的權限、事權爭議:檢視第七十七條,依爭議層級及類型分別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題目敘述指出公所就自治事項是否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符合該項規定,故本選項正確。
第 20 題2 分
依據現行憲法規定,關於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與行政院的任命、代理及副署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但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另規定,總統發布任免行政院院長及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是一般總統命令,還是增修條文列明的例外。再核對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的代理規則,以及行政院院長任命、出缺時的代理規定。選項若把「無須副署」說成「須副署」,即與明文例外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 49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在此情形下,並應依憲法規定選舉總統、副總統。
第 21 題2 分
行政院所屬相當中央二級之獨立機關,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組織法》對中央銀行及行政院所屬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行政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銀行;第9條則列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列在第9條的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名單中。中央銀行雖屬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但不是第9條所列的獨立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相當中央二級之獨立機關」,再對照《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的列舉名單。三個委員會都在名單內;中央銀行則另依第7條設置,不屬於該獨立機關名單。因此應選 A。
選項分析
- (A) 中央銀行: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中央銀行是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但《行政院組織法》第7條將它與第9條所列的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分開規定。
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憲法規定和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立法院和司法權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的立法委員不逮捕特權、憲法第 73 條的言論免責權,以及司法機關與立法院「議會自律」原則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是為避免司法或行政權不當干擾立法院運作,但保障期間限於會期中。言論免責權則是保障委員行使職權時的發言與表決,並非所有言行都一概免責。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保障的依據與範圍:不逮捕特權要確認「會期中」這項時間限制;言論免責權則要確認行為是否屬於行使立法委員職權,以及司法機關在何種情況下仍得依法介入。依此逐項比對,漏掉「會期中」的 A 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A 選項漏掉「在會期中」,將不逮捕特權說成不受期間限制,因此錯誤。
憲法本文第 74 條原有不逮捕特權的規定,但該條依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應以增修條文所定的「在會期中」限制為準。
第 23 題2 分
依據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婦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婦女勞動保護、參政保障與平等發展的規定。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憲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婦女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 《憲法》第 156 條揭示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福利政策。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要求國家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憲法條文。關鍵在分辨「保障女性勞工」和「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憲法要求提供特別保護,並未規定一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選項若把保護措施說成全面禁止,就超出了憲法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應以地方自治法規規範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事項與中央立法事項的權限劃分。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直轄市及縣(市)的自治事項包括教育、文化及都市計畫等地方公共事務;地方得在自治權限內制定自治法規。但涉及全國一致的食品安全標準,屬中央主管事項,不能由各地方各自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事項的規範對象與影響範圍:
- 地方公共事務,例如地方教育制度、街頭表演管理及營業場所設置條件,得由地方依自治權限規範。
- 全國性且須採一致標準的食品安全事項,應由中央統一規範。
題目問「非屬應以地方自治法規規範」,因此要找出應由中央統一訂定標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國民小學校長之遴選:錯誤。 國民小學校長遴選涉及地方教育行政與學校治理,屬地方教育自治事項。地方得透過自治法規規範遴選程序及相關制度,故屬應以地方自治法規規範的事項。
第 25 題2 分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國籍限制。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判斷時要看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登記時是否仍具有外國國籍;曾在外國居住、經商,並不等於具有外國國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身分:
- 曾取得外國國籍者,須確認是否已喪失該外國國籍。
- 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會因此當然符合總統候選人的其他資格。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人結婚或居住臺灣,不等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中華民國國民曾居住外國,不代表仍具有外國國籍。
本題依官方答案選擇 D;判斷重點在於選項只說明曾居英國、返臺經商,並未指出具有外國國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選項指出此人申請取得新加坡國籍。即使其後放棄新加坡國籍並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是否能登記仍須以登記時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判斷;若已有效喪失新加坡國籍,單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並非本題法條所列的不得登記事由。依官方答案,此選項不選;
第 26 題2 分
依據現行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重要公職任命程序的規定,關鍵在於辨別哪些人由總統任命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任命程序:須經立法院同意者,屬於「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若憲法未要求立法院同意,即不在此列。
選項分析
- **(A) 司法院大法官:正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B) 監察委員:正確。
第 27 題2 分
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之實施,應由下列何者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的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並非一般行政區;其自治事項包括「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第 1 款第 1 目將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列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因此,題目問由何者辦理,應選山地原住民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之實施」,再對照《地方制度法》所列的自治事項。法條直接將這項事務歸在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之中,故答案為山地原住民區。
選項分析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錯誤。**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制度及選務的中央主管、監督等事項,但本題問的是地方制度法所定「選舉實施」的自治事項歸屬;
第 28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關於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與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對兩個問題的區分:
- 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是否屬憲法第 129 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 中央是否得以法律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任方式及投票方式?
憲法第 129 條所定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原則,適用於憲法所規定的各種選舉。釋字第 769 號指出,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並未明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因此這些選舉及罷免不屬憲法第 129 條規範的範圍。
另一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縣設縣議會」。釋字第 769 號認為,此規定除縣議會的設立外,也涵蓋與縣議會組織及運作有關的重要事項;中央得以法律規範議長、副議長的設置及其選舉、罷免投票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769 號的兩項核心判斷:
- 不受憲法第 129 條規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不是憲法所規定的各種選舉。
- 中央得以法律規範:正、副議長的設置及其選舉、罷免投票方式,屬縣議會組織與運作的重要事項。
再逐項比對選項。凡將正、副議長選罷納入憲法第 129 條者,即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免、辭職與任期,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辭職與任期慣例。依民國 111 年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該項已刪除立法院對院長任命的同意權。因此,院長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辭職方面,憲法增修條文沒有規定行政院院長必須經總統與立法院同意才能辭職;立法院對行政院有不信任案制度,但這與院長自行辭職是不同的憲政機制。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件事:院長如何任命、是否有固定法定任期,以及何時因總統或立法院改選而辭職。題目中的「應隨同」或「須」容易讓人誤以為是明文法定義務;作答時要區分憲法規定與憲政慣例,再判斷選項是否把慣例說成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政實務說明。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院院長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已形成憲政慣例。這是政治責任與憲政運作上的慣例,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的法定任期屆滿。
第 30 題2 分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的重點是:
- 解散事由及聲請機關: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
- 聲請時應附證據: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的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
- 事證不足的處理:憲法法庭認為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聲請機關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
- 判決門檻:依《憲法訴訟法》第 80 條,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至第 80 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更換法條用語或法律效果:例如「應」與「得」、「不受理」與「不予解散」,以及法條所稱的憲政秩序。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的法定任期及連任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三種職務都是地方民意代表,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確認其共同任期與連任規定:任期四年,且條文未限制連任次數。因此選擇同時符合「四年」及「連選得連任」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立法院議決事項及議案審議程序的規定。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議案,須經三讀會議決;宣戰案及大赦案則屬立法院議決事項,但不因此適用三讀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議案,再看法律有無明定須經三讀。預算案列於三讀議案之中,因此符合題目所問;宣戰案、大赦案雖須由立法院議決,並不等於須經三讀;條約案雖也須經三讀,但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A,與法條列舉內容存在爭議。
選項分析
- (A) 預算案:正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明定預算案須經三讀會議決,符合題意,亦為官方答案。
- **(B) 宣戰案:錯誤。**依《憲法》第 63 條,宣戰案屬立法院議決事項;
第 33 題2 分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及其成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的組織定位、委員任命方式,以及委員組成的政黨比例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三件事:中選會的機關性質、委員如何任命,以及同一政黨籍委員的人數上限。比對當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 條規定,可知中選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委員組成另有政黨比例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中選會隸屬行政院,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相關組織法制,屬行政院組織中的獨立機關。隸屬行政院不等於「非屬獨立行政機關」。
第 34 題2 分
關於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定的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包括聲請事由、聲請期間、受理要件,以及憲法法庭作成有理由判決時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人民的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第 2 項規定,聲請期間為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不變期間。
依同法第 61 條第 1 項,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憲法法庭才受理。依第 62 條,聲請有理由時,應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該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用語:聲請所主張的是「違憲」,期間是「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受理理由包含「憲法重要性」,有理由時則是「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
第 35 題2 分
立法院會議須符合下列何者條件始得開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會議的法定出席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25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達門檻後,會議即可進行,無須另經主席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始得開會」的出席門檻,再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25 條判斷。該條所定門檻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並未要求過半數出席,也沒有「須經主席同意」的附加條件。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下列那一項憲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對少年事件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程序參與權的要求。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法律程序應依案件性質,適當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知情、陳述與救濟機會。
釋字第 805 號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明文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於相關程序到庭陳述意見,未能適當保障其程序參與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不符。
本題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到庭陳述意見」。這是在問程序中是否提供適當的陳述機會,核心是程序保障是否符合憲法要求,因此應連結到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非法律內容是否明確、是否保留給法律規定,或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錯誤。**比例原則主要審查限制基本權的手段是否適當、必要,且利益衡量是否合宜。
第 37 題2 分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臺北市政府應如何對街頭藝人從事公共空間之藝文活動進行管理,始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所涉及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管理人民活動時,若管理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的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涉及地方自治事項者,也須由地方自治團體以適當的自治法規規範。
釋字第 806 號指出,臺北市以許可方式管理街頭藝人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藝術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此類事項應由臺北市議會制定自治條例,不能只以市政府訂定的許可辦法作為限制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管理措施的性質:街頭藝人須取得許可,才能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這不是單純的行政服務或內部作業,而是以許可制度限制人民活動,涉及基本權保障。
再判斷規範形式:釋字第 806 號要求此項管理須有較高位階、經地方民意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作為依據。因此,選項中由市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符合要求。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強制抽血測酒精濃度,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構成重大限制。依據憲法法庭相關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亦即「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強制採血以取得酒精濃度,會限制受檢者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因此,相關規定須符合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所要求的程序保障與法律保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判決見解為準。判決認為,法律應規範個人資訊取得與利用的目的、範圍、程序,並設置防止資訊遭濫用或不當洩露的防護機制。強制抽血也須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程序及權利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向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再區分兩個層次:
- 資訊保障:資訊取得、利用的目的、範圍與程序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並有適當的資訊防護。
- 強制取證程序:判決要求程序保障,但不等於一概要求事前法官核發令狀。選項若把「司法程序保障」直接說成必須採法官保留與司法令狀主義,即超出了判決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名譽受侵害者,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案),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合憲界線。法規與判決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為準。
憲法法庭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會強制其表達特定立場,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思想自由。因此,「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回復名譽仍可採取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勝訴的啟事,或刊載法院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措施:
- 強制加害人表達歉意:法院要求加害人道歉,屬強制表意,判決認為不合憲。
- 公開法院對案件的判斷:刊載法院判決全部或一部,是揭示法院已認定的事實與結果,可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因此,判斷選項時,關鍵在於它要求加害人「說道歉的話」,還是透過刊載法院判決讓社會知悉判決結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監獄受刑人通訊保障自由及表現自由之敘述,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涉及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受刑人雖因服刑而受合法限制,仍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監獄管理措施須有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
釋字第 756 號解釋的判斷重點如下:
- 檢查書信: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若檢查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尚不違反憲法第 12 條。
- 閱讀書信內容:與單純檢查是否夾帶違禁品不同,閱讀內容會侵害秘密通訊自由。未區分書信種類而一律容許監獄長官閱讀,違憲。
- 刪除或銷毀書信內容:只能限於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的範圍,並須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任意銷毀不符比例原則。
- 投稿報章雜誌:不得以「題意正確」或「不妨害監獄信譽」等過度寬泛標準,限制受刑人投稿,否則侵害表現自由。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監獄措施究竟是「檢查書信是否夾帶物品」、「閱讀書信內容」、「限制對外投稿」,還是「刪除、銷毀書信」。這幾種措施侵害的權利與釋字第 756 號解釋設定的界線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為準。監獄行刑法後續已有重要修正,作答時仍依題目指定年度及該號解釋的判斷基準處理。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憲法解釋,有關監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對「通訊監察書(監聽票)應由誰核發」的要求,以及檢察官與法官在職權性質上的區別。
通訊監察會在受監察人不知情、無從事前防禦的情況下,持續侵害秘密通訊自由,並可能波及無辜第三人。因此,核發監聽票須有嚴格審查與適當的權力制衡。釋字第631號解釋指出,通訊監察書應由法院核發;由偵查機關同時負責聲請與核發,欠缺機關間制衡,不符合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的法規及司法院憲法解釋為準。通訊監察書由法官核發的制度,在本題所涉重點上仍然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用釋字第631號解釋的核心結論檢視各選項:監聽票核發須由法官把關;檢察官雖屬廣義司法官,並不因此取得核發權。接著區分「檢察官是否具有司法官身分」與「檢察官是否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核發監聽票」,避免把身分稱謂直接等同於權限。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屬廣義司法官,偵查中可核發監聽票——錯誤,為本題答案。
檢察官可以被稱為廣義司法官,但這不代表檢察官可以核發監聽票。釋字第631號解釋要求通訊監察書由法院核發,以確保由偵查機關以外的機關進行審查與制衡。
第 42 題2 分
依據政黨法與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解散政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機關、裁判機關及法定解散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黨法》第 26 條及《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因此,主管機關負責提出聲請,是否解散則由憲法法庭裁判。
解題方法
先把程序分成兩個角色來判斷:
- **誰聲請?**政黨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 **誰裁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並作成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
- **何種情形可解散?**須符合政黨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的法定門檻,不能只因政黨持有某種政治主張,就直接認定符合解散事由。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與憲法學理,下列何者與職業自由之主觀許可要件無關?
核心觀念
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及職業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584號等解釋所採的職業自由三階理論,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可分為:
- 主觀許可要件:個人須具備的能力、資格或品行等條件,例如學歷、實習、駕駛資格或教師適任性。
- 客觀許可要件:與個人能力無關,而以特定職業供需或其他外在條件限制人民進入職業。
- 職業執行自由限制:人民已從事職業後,對其工作方式、場所或營業活動所作的規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相關解釋判斷。「主觀許可要件」的核心在於:限制是否取決於從業者個人本身的資格或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限制的對象與理由:
- 若限制因個人的犯罪紀錄、專業訓練或品行而生,屬於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
- 若規範的是營業場所與周邊環境的距離,限制重點在場所配置及營業活動,而非從業者個人條件,便與主觀許可要件無關。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權人,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規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權人,尤其是行政院與立法院各自提案時,是否需要立法院同意或院會通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院認為特定全國性公投事項有進行公民投票的必要時,得提出公投案,但須經立法院同意;第 15 條則規定,立法院對特定事項認有提案必要時,得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提案主體,再核對各自的法定程序:
- 行政院提案:須經立法院同意。
- 立法院提案: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 公民提案:門檻以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為計算基礎,並非全國總人口數。
因此,立法院確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權,且須經院會通過,符合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依司法院憲法解釋與憲法學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憲法定位,以及基本權能否受到限制。憲法未明文列舉狩獵文化權,但可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概括基本權加以導出。這項權利既是個別原住民基本權的一環,也與原住民族延續其文化、傳統及共同生活方式有關,具有集體權面向。
基本權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原住民狩獵活動仍須與野生動物保育、公共安全等公益調和;法律得在符合憲法要求的前提下予以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狩獵文化權的哪個面向:憲法上的權利來源、權利主體及性質、法律限制,以及文化權的功能。前三者中,最直接的判斷關鍵是「法律不得加以限制」是否把基本權說成絕對權;基本權原則上可以依法限制,並須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要求,因此該敘述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關於國立大學教師不獲續聘與教師評鑑辦法,綜合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與第12號判決:
-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對教師不續聘措施作成的再申訴決定,涉及教師工作權、學術自由及訴訟權。最高行政法院過去認為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與憲法保障訴訟權及學術自由的意旨不符。
- 111年憲判字第12號:大學教師評鑑屬大學自治範圍,但自治並非不受憲法原則或司法審查拘束。教師評鑑規定仍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憲法法庭判決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的兩個爭點:教師評鑑辦法的合憲性,以及不續聘再申訴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前者依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斷,不能因屬大學自治就排除憲法原則審查;後者依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斷,訴訟權要求不續聘教師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依此逐項比對,D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學教師評鑑屬大學自治事項,但自治仍受憲法拘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認為,評鑑規定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如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仍不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不能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適用。
第 47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憲法解釋,下列有關憲法修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修憲程序,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說的修憲實體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憲案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公告半年後,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案才通過。
解題方法
先核對增修條文第1條與第12條的程序規定:第1條規定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第12條則明定複決通過門檻。再比對選項是否把提案機關、投票期限或同意票門檻寫錯。最後以釋字第499號判斷選項 D 對「本質重要性」的敘述是否精確。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9 條及第 30 條,重點是辨別地方自治法規的制定機關、適用事項及違反上位規範時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授權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都是自治法規。
依第 29 條,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訂定委辦規則。依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規範其組織或議事事項。
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各有不同的上位規範效力限制;違反時,條文使用「無效」,不是一概「撤銷」。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正確區分制定機關與事項性質,再核對第 30 條各類規則的效力: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自治規則: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
- 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者,無效。
因此,先確認 A 是否符合自治條例的效力規定,再用自治法規的制定機關、委辦規則的效力用語,以及自律規則的規範事項排除其餘選項。
第 49 題2 分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責任的類型,以及公務員違法不作為時的責任成立要件。解題時須區分《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與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另須掌握不作為責任中的「保護規範理論」及「裁量萎縮至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賠償法》並未明文納入一般性的公法上危險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為當時法制及通說承認的內容:
- 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或怠於執行職務,符合要件時可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公務員不作為案件,須檢視該職務是否具有保護特定人民權益的規範目的,並判斷機關是否負有作為義務;有裁量時,通常須達裁量萎縮至零,才能認定怠於執行職務具有違法性。
-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責任,屬法定的國家賠償類型,但不等於《國家賠償法》已納入一般公法上危險責任。
選項分析
(A) 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正確。 審判或檢察職務具有獨立性,但並非一概排除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原則上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亦指出,法官審判案件的職務行為,仍須依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判斷;不能僅因行為人是審檢人員,就認為絕無賠償責任。
第 50 題2 分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對「公職人員」的法定範圍。該條採列舉方式,將本法所稱的公職人員分為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判斷時應看職務是否列在法條中,而非只看該職務是否屬於廣義的公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其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曾有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11 年第 2 條的列舉範圍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所列職務:
- 中央公職人員包含立法委員。
- 地方公職人員包含村(里)長及原住民區長。
- 部會首長不在該條列舉的公職人員範圍內。
因此,選出未列入法定範圍的職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