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業務類-公路總局 行政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性質、效力及司法審查。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發布、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規定。行政規則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行政機關若長期、一致地依規則處理案件,可能因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間接影響對外的行政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行政規則本身的內部效力」與「行政機關適用規則後,因自我拘束而產生的對外影響」。選項若把行政規則說成對外毫無直接、間接效力,便忽略行政自我拘束可能帶來的間接對外效果。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也不以對外公布為生效要件。這與依法發布、得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不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另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涉及機關權限行使或統一解釋法令的規則,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第 2 題2 分
行政機關承辦人員因個人之情緒與好惡,致濫用權力作成決定,其決定不合法,學理上稱之為何一類型裁量權之誤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量權之誤用」。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仍須在法定目的與相關考量範圍內作成決定。承辦人員若因個人情緒、好惡而濫用權力,將個人偏見或私人動機帶入決定,屬於行政法上的權衡失誤,亦即未依與法定目的相關的因素妥善衡量。
本題涉及裁量瑕疵的學理分類,題幹未指定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個人之情緒與好惡」及「濫用權力作成決定」:這表示機關行使裁量時,考量了不應左右決定的主觀因素,並因此作成不合法決定。依本題採用的分類,這是衡量裁量因素時發生錯誤,故選「權衡失誤」。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之補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補助」及其方式。補助是國家或其他公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對私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利益不只限於直接撥款,也可能以提供保證、減免公課,或給予取得利益機會等方式實現。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法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措施,是否使特定私人取得可衡量的經濟利益。若屬廣義補助的形式,敘述即正確;若其法律性質不屬補助,便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尤其要區分「公課減免」與典型補助:減免雖使受益人少支出,但在本題所採分類下,不列為補助。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這是補助的基本定義:公行政主體為公共目的,對私人提供有財產價值的給與。
- **(B) 錯誤。**租稅優惠等公課減免,確實可能使相對人取得經濟利益;
第 4 題2 分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 BOT 模式與民間業者締結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營運契約(ETC 契約),於公告徵求業者申請參加甄審後,決定某公司為最優申請業者,並與其簽訂 ETC 契約。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該公司為締約對象之甄審決定、簽訂之 ETC 契約,其性質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私法區分,以及 BOT 案件中「甄審決定」與「履約契約」的法律性質。行政機關參與民間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時,須分別判斷選定投資人的決定,及其後簽訂的契約;兩者性質不必相同。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高速公路局選定最優申請業者的甄審決定,是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其後簽訂的 ETC 契約,則屬公法上的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所問的兩個階段:
- 甄審決定:判斷機關是否依公法規範行使公權力,並以單方決定選定業者。依本題所據行政法院實務,甄審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ETC 契約:判斷契約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屬公法或私法。依本題所據實務,該 ETC 契約是行政契約。
因此,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為行政契約,對應 (A)。
選項分析
(A) 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為行政契約:正確。 甄審決定是高速公路局選定締約對象的公權力決定;ETC 契約則是機關與業者所締結的公法契約。
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性質,以及上下級機關間管轄權的例外移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組織單位,須在為其所屬行政主體處理行政事務的範圍內,才有管轄權可言。機關的管轄權是由法規配置的職務權限,機關依此執行行政事務;原則上,上下級機關各自依其法定管轄行使職權,只有在法律所容許的例外情形,才會由其他機關介入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管轄權性質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通說分類。本題關鍵是分清「直接、固有管轄權」與「過渡、執行管轄權」: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並非機關本身直接、固有享有,而是承接所屬行政主體的職權,具有過渡性及執行性。因此,將其描述為「直接之固有管轄權」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法源、程序、原因及先行停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公務員責任,由懲戒法院以審判程序作成;懲處則是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人事獎懲規範,以行政程序作成。兩者最重要的差異之一,是懲戒事由也包括特定的職務外違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源、程序與停職類型,再抓住(C)的關鍵字「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則僅得為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若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仍可能構成懲戒事由;因此,「僅得為懲處」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正確。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懲處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人事獎懲法規辦理。兩者法源不同。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公務員內部人事措施、學校評分的法律性質。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時可抓住三個要件: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公務員與機關間雖有職務上的指揮監督及人事管理關係,但並非所有內部指示或工作安排都會直接改變公務員的法律地位。若措施直接影響身分或重要權益,則可能構成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措施是否只是機關內部管理,或已對公務員、學生的法律地位直接發生外部效果。涉及退休的措施會使公務員身分及任職關係發生重大變動;工作指示、同機關內的職務調派及作業評分,原則上則屬內部管理或學業評量。
選項分析
(A) 上級長官對下屬公務員工作地點及方式所為之指示:錯誤。 這是上級對下屬所為的職務指揮監督,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通常不直接改變公務員的身分或法律地位,因此不是行政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分類,重點在區分「確認處分」與「形成處分」。確認處分是行政機關就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確認其存在或不存在;其效果在於確認既有狀態,而非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形成處分則是行政機關以意思表示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在確認當事人原已存在的資格、狀態或法律地位,還是由機關編定並賦予新的法律上標識。前者屬確認處分;後者屬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A)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之認定:確認處分。 候選人資格是否具備,取決於法律所定要件及既存事實。選務機關的認定是在確認候選人是否符合資格,並非由機關創設候選人的資格,故屬確認處分。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得溯及既往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效力溯及既往」的容許情形,以及溯及效力的界線。依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處分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例外得溯及既往,但不得使處分效力回溯至其所依據法規生效之前,否則將欠缺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效力的一般法理,並非計算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溯及情形,再檢查其是否逾越合法界線:
- 確認處分只是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事實,內容涉及過去,並非以新處分任意改變過去。
- 相對人合法同意追溯,或新處分依法排除另一處分效力,可能構成容許溯及的情形。
- 若處分效力回溯到所依據法規生效以前,該法規在該時點尚未生效,不能作為處分依據,因此不屬合法容許的溯及情形。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之效力回溯至所依據法規生效前之時點: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行政處分須以有效法規為依據。若處分效力溯及到所依據法規尚未生效的時點,等於以尚未生效的法規規範過去,違反法治國原則及法規不溯及既往的要求。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罰性行政處分」與其他不利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即使對當事人不利,也不一定是行政罰;關鍵在於處分是否以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對過去違法行為施以制裁、非難的性質。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判斷某項不利處分是否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須看它是否具有裁罰性,而非只看處分名稱或形式。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處分目的:
- 若是為了排除不適任狀態、管理或維護制度正常運作,通常屬管制性處分。
- 若是因違法或重大違約而對當事人施以制裁,通常具有裁罰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會使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分包廠商。此效果是對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的制裁,具有裁罰性。
選項分析
(A) 醫師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專業小組認定後廢止執業執照:錯誤。此處分是基於醫師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目的在確保醫療專業及公共安全,屬資格管理與風險排除,不是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施
第 11 題2 分
為去除自有庭院內受保護之老樹,多次以有毒化學液體澆灌樹根,以致該老樹枯萎死亡者,應受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之處罰。該行為性質上應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數個自然舉動如何評價為一個違規行為,重點在區分「接續行為」、「連續行為」、「繼續行為」與「構成要件之一行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官方答案為準。
- 接續行為:數個在時間上密接、出於同一意思,且侵害同一法益的舉動,依一般社會觀念可視為一個整體行為。
- 連續行為: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違規行為;各次行為原則上可以分別成立違規。
- 繼續行為:違規狀態由行為人持續維持,行為的不法狀態在一段時間內延續。
- 構成要件之一行為:數個動作依法律構成要件本身即合併評價為一個行為,並非因時間密接、整體觀察才視為一行為。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行為人為使同一株受保護老樹枯死,基於同一目的,多次以有毒化學液體澆灌同一樹根,最後造成老樹枯萎死亡。判斷時應看各次澆灌是否具有時間與目的上的連結,並共同指向同一侵害結果。
本題的多次澆灌是數個舉動,但它們彼此密接、目的相同,且都針對同一株樹木,使整體行為共同造成老樹死亡。因此,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合併評價為一個整體的違規行為,屬於接續行為。
第 12 題2 分
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處權時效期間的起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依同條第 1 項,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判斷起算點時,須先辨別違規是持續的作為、持續存在的違法狀態,還是未履行作為義務的不作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7 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現行法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違反義務的行為何時開始、何時終了。若違規行為本身持續進行,原則上在行為停止時終了;若是應履行的作為義務尚未履行,則要看義務何時消滅,不能一概把期限屆滿日當成裁處權時效起算日。
選項分析
(A) 不依規定堆積廢棄物,應自開始堆積時起算:正確。 本選項依題示違規態樣,以開始堆積廢棄物時作為違規起點。此類堆置違規的起算判斷,不能只因廢棄物仍留在原處,就一律改以堆置狀態終止時起算。
第 13 題2 分
關於作為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手段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以管收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手段時的限制,包括不得管收的情形、管收期限、再行管收次數,以及管收原因消失後的處理。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須依法定事由並受期限與次數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如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第 21 條另列不得管收的情形;第 22 條則列出應釋放被管收人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數字:單次管收期限是「三個月」,再行管收是「一次為限」。再對照懷孕或生產後的不得管收規定,以及拒絕陳述是否仍足以支持管收,即可判斷選項。C 把再行管收次數寫成「二次」,與法條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法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列舉的「直接強制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接強制是執行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施以實力,以實現行政上義務;第 28 條所列方法包括: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容、管束人民。
- 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限期清除處理」不在這份法定列舉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的用語即可。選項若是條文列明的措施,即屬直接強制方法;若是命義務人在期限內自行完成清除處理,則屬命令限期履行的內容,並非第 28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賠償請求程序,以及公務員個人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訴訟的程序,須依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的法定程序進行;請求權人完成法定前置程序後,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不是行政訴訟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定期間及程序,再核對訴訟適用的程序法。選項 C 的前置程序期間雖符合《國家賠償法》,但將後續訴訟說成適用行政訴訟法,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這是短期主觀時效與長期客觀時效的規定。
第 16 題2 分
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之,並非徵收,因該規定而受有不利益者,原則上不得請求補償,除非形成對當事人不可期待之特別負擔。下列何者為應補償之內容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權的「內容及界限規定」與「特別犧牲」的區別。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立法者得以法律規定財產權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方式;此類規定原則上屬於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不是徵收,人民通常不得請求補償。
但若限制使特定人承受超出一般財產權社會義務、且個人難以合理承受的特別負擔,即構成「特別犧牲」,原則上應給予補償。判斷重點在於限制的強度、受影響者範圍,以及是否使財產利用價值受到重大且不成比例的減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法理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措施是否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或一般公共秩序所必要,以及負擔是否集中於特定財產權人,嚴重到形成特別犧牲。一般性、合理的使用限制通常不補償;若古蹟保存使特定所有權人承受重大且特殊的建築限制,則可能應予補償。
選項分析
- (A) 拆除危險建築物:錯誤。 建築物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情形時,命令拆除是排除危險的必要措施。
第 17 題2 分
關於訴願管轄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關鍵在於分辨行政機關是以委任或委託方式辦理事務,以及受託者是行政機關或私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訴願法》第 4 條,訴願原則上向作成行政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沒有上級機關時,向該機關本身提起。依同法第 10 條,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其受託事項為限,視為行政處分機關,其處分的訴願管轄依委託機關的層級判斷。行政機關彼此間的委任或委託,則須依其法律關係及個案規定確認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題幹所述的辦理方式,再判斷訴願機關:
- 委任:權限移由所屬下級機關行使,通常由受任機關作成處分,依機關層級判斷訴願管轄。
- 委託:機關將特定事項交由其他機關或受託者辦理;訴願管轄須依《訴願法》及委託關係判斷,不能只看業務主管機關或實際承辦機關的名稱。
本題官方答案為 B。其錯誤在於把考選部委託辦理特定考試試務後的訴願機關,仍一概指為考選部;依本題所採的命題脈絡,該項委託不使考選部成為該試務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如認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機關得作成救濟決定,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作成訴願人所申請之行政處分,訴願人亦獲得救濟。關於此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8 條的「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及其後續處理: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題目所述原處分機關作成救濟決定、使訴願人獲得救濟後,訴願管轄機關仍須依法處理訴願案件。
另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依同法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才以決定駁回。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先分辨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訴願管轄機關應採取何種決定。若原處分已不存在,屬訴願事件不具備繼續審理的標的,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作成不受理決定;不能因原處分不存在,就認定訴願「無理由」而依第 79 條駁回。由此可知,D 的決定類型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假處分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解題重點是分辨:各種保全程序適用哪些要件,以及擔保能否代替釋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行政訴訟法對各保全程序的規定。選項 A、B、C 分別涉及假扣押的起訴期限、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要件,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與停止執行的關係;選項 D 則涉及假處分中擔保與釋明的關係。關鍵在於:法律允許擔保替代釋明的,是「假處分之原因」,並非「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選項所述期限及撤銷程序符合規定。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無效與違法處分撤銷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撤銷:使違法行政處分失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但另有規定或為維護公益、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時,得另定失效日期。
- 一部無效:依同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上仍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解題方法
抓住「無效自始無效;撤銷原則溯及既往」這組效力差異,再逐項核對法條。關鍵在於選項 C 把撤銷的原則效果寫成「自撤銷時起失效」,與第 118 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同條第 2 項並列舉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
其中,第 2 項第 12 款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行政上公法關係發生爭議,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不適用;第 13 款規定:「對於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亦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通常的行政程序,再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排除事項。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及處理陳情,均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程序;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則是法律特別交由行政機關裁決私權爭議的程序,明文排除於本法程序規定之外。
選項分析
(A) 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其作成程序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例如行政處分的程序規定及作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之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是事件當事人。
- 與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
- 現為或曾為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 曾在該事件擔任證人或鑑定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落在第 32 條列舉的親屬關係或職務關係中。親屬範圍要看法條明列的親等;其他人際關係則不能只因為存在師生或熟識關係,就直接當作第 32 條的法定迴避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為公示送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的公示送達要件,以及公示送達與「拒絕收領」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公示送達: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86 條規定辦理,或預知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
此外,對於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送達人得將文書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以完成送達,不須改採公示送達。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第 78 條列舉的公示送達事由。前三種法定事由分別出現在 A、C、D;再辨別拒絕收領的法律效果:無正當理由拒收時,適用留置送達,而非公示送達。因此,題目所問「不得為公示送達」者為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重點包括預備聽證的適用、聽證是否公開、當事人聲明異議,以及聽證終結後能否再行聽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特別留意法條使用「得」或「應」的差異,以及程序保障是否被選項錯誤地排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並非一律必須舉行。選項將「得」說成「應」,錯在把裁量事項寫成必行義務。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的職權調查原則,以及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時應遵守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0 條:行政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 41 條: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人員為鑑定。
- 第 42 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 第 43 條:行政機關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A、C、D 分別涉及勘驗、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及職權調查原則;B 則稱機關「應據實製作書面紀錄」。第 43 條要求的是斟酌調查結果並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告知決定及理由,並沒有要求所有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行為都一律製作書面紀錄,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事由為判斷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只有在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時,才自始不生效力;違法處分若未達無效程度,原則上仍有效,須經撤銷才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第1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第4款:違背專屬管轄規定,且未經授權者。
- 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 第3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若選項只是在說「處分違法」,但未指出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瑕疵程度,就不能直接認定為無效。
選項分析
(A) 因違法裁量所作成者:錯誤,這是本題答案。 違法裁量是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等裁量瑕疵,通常屬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是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第 27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訂定程序與生效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規定。依同法第 157 條,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依法發布者,不生效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及「訂定、生效程序」。選項 A、B、C 分別涉及授權、聽證及人民提議;選項 D 則把「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誤當成「無須發布即可生效」。判斷發布規定即可選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始得訂定法規命令:正確。 法規命令涉及一般、抽象的規範,行政機關須有法律授權作為依據;其訂定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及立法意旨。這是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第 28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救濟期間之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與第 99 條有關行政處分救濟期間教示錯誤或漏未教示的效果。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教示有瑕疵時,法律以期間重新起算、信賴保護及一年補救期限,避免人民因機關錯誤喪失救濟機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別機關告知的期間與法定期間的長短,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處理方式:
- 告知期間較短:機關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翌日起算較長的法定期間;不能因錯誤教示而縮短人民可用的法定期間。
- 告知期間較長:機關通知更正後,原則上依更正後的法定期間辦理;但符合信賴原告知期間等條件者,仍受信賴保護。
-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因此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 因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而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依第 99 條,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並通知當事人。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其效力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欠缺法定訂定程序時的效力。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它的訂定除須有法律授權外,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的訂定須遵守法律所定程序;同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法規命令違反法律或命令的規定者,無效。若法律明定法規命令須經其他機關核准,該核准就是法定訂定程序的一環;未經核准即發布,屬於違反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所問的是法規命令「未經其他機關核准」的效力,再判斷核准是否為法律要求的訂定程序。題目已明示「依法應經」核准,因此該核准不是可省略的內部作業,而是法規命令合法成立所須遵守的程序。
法定程序欠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法規命令無效,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考試院依法規將其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中之一部分,交由考選部執行,此一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方式,尤其是「權限委任」與「權限委託」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判斷關鍵在於受權機關與原機關的組織關係:委任是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委託是交由不相隸屬的機關或其他團體。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考試院依法規將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的一部分,交由考選部執行。考選部是考試院所屬機關,兩者具有上下隸屬關係,因此屬於將權限交由所屬機關執行的「權限委任」,選 (B)。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行政機關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組織特徵。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重點在於機關是否有法定組織地位、獨立編制與預算,以及能否以機關名義對外表示意思;機關首長不以獨任制為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組織法理說明;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相關定義現行法未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的必要組織特徵。前三項中,法定組織依據及獨立編制、預算反映機關的法定地位與組織自主;對外表示意思則是機關執行職務的重要特徵。相較之下,首長採獨任制或合議制,屬於機關內部組織型態,並非行政機關成立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行政事實行為,依法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人民不服時應採取的行政訴訟類型。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以事實上影響或改變人民權利義務狀態為目的或結果的行為,但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道路管制、環境清理或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等。因為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原則上不能以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訴訟制度,人民因行政機關事實行為而有權利受侵害,得依情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不作為或給付。這是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所定一般給付訴訟的救濟功能。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題目明確稱為「行政事實行為」,因此不是以撤銷行政處分為標的的訴訟。接著確認人民希望法院命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或停止一定行為,這類請求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項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司法院解釋如何認定特定決定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法律也可能授權私人或私立機構在特定範圍行使公權力,使其相關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判斷時要看決定的作成機關、權力性質及法律效果。若決定實質上是法院的終審裁判,就不屬行政處分,不能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司法院解釋:釋字第459號處理兵役體位判定;釋字第382號處理學校對學生的退學等重大處分;釋字第462號處理大學教師升等評審;釋字第378號則認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屬法院終審裁判。前三者均被認為是行政處分,只有律師懲戒覆審決議不是,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兵役體位之判定: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459號解釋,兵役體位判定是徵兵機關對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作的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對役男權益影響重大,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能力,亦即能否以自己名義成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行政機關。
獨資商號不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其權利義務歸屬於獨資經營者本人,因此商號本身不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所列主體類型。自然人、行政機關,以及符合條件的非法人團體均在法定範圍內;獨資商號則須與其負責人區分,不能僅因有商號名稱,就視為獨立的程序主體。
選項分析
(A) 自然人:錯誤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明定自然人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第 35 題2 分
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所作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訴願法》第 10 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其名義所為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比照原委託機關;因此,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身分:作成處分者是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且處分是以受託者自己的名義作成。接著依《訴願法》第 10 條判斷管轄,法條指定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無須改向受託者或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依法不得為下列何種內容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第 82 條,關鍵在於區分「不服既有行政處分」與「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兩種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對既有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訴願法》第 81 條)。
- 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訴願法》第 82 條)。
第 82 條授權訴願機關命原機關在期限內作成處分,並未授權訴願機關直接代替該機關作成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決定方式,再對照第 81 條與第 82 條:
- 「限期命機關速為處分」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訴願。
- 「撤銷、變更或發回」屬於不服原行政處分的訴願。
- 若選項寫成訴願機關直接代替應作為機關作成處分,則超出第 82 條所定權限。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意義與法律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指導不具強制性,相對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依同法第 166 條第 1 項,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行政機關也不得因相對人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
解題方法
抓住「明確拒絕」即可判斷。行政指導以自願接受為前提;相對人已明確表示拒絕,行政機關就應停止該項指導,不能以繼續勸說取代相對人的自主決定,也不能因拒絕而施加不利處置。
選項分析
(A) 應即停止行政指導:正確。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後,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行政指導。
第 38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作成行政處分前的「陳述意見」程序,以及未踐行程序時的補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第 103 條列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第 114 條則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者,得在法定期限內補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第 102 條的原則、第 103 條的例外,再檢視選項是否忽略第 114 條的補正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明文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第 102 條的原則: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仍須留意第 103 條所列例外。
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廢止」的規定,尤其是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原因、補償與廢止後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撤銷是使違法行政處分失效;廢止則是使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向將來失效。
-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行政處分,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或第 124 條所列要件,並非可以任意或隨時廢止。
- 廢止處分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指定的較後日期起生效;因公益需要而廢止授益處分者,可能涉及補償。
- 授益處分廢止後,受益人返還已受領給付的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廢止」而非「撤銷」,再掌握兩個判斷軸線:一是廢止的要件及補償對象,二是廢止的時間效力及給付返還。依此逐一檢驗選項,可判斷 D 符合授益處分廢止後的返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不是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期間、利害關係人起算方式、誤向機關提起訴願的處理,以及回復原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願期間原則上是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 30 日。利害關係人因非處分相對人,期間自其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但《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的最長期間是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 3 年,不是 2 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期間與起算點,尤其注意「利害關係人」的最長期間。A、C、D 所列規則均符合《訴願法》規定;B 將 3 年誤寫為 2 年,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概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三點: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以及是否直接對人民的權利或義務發生法律效果。機關內部的人事行為、程序中的審議決定,或以私法方式處理債務,通常不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再檢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最重要的區別是:行為是否已直接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而非僅屬內部組織管理、前置程序,或私法上的債務處理。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之任免:錯誤。 部會首長的任免屬於國家機關內部的組織、人事安排,主要發生於國家機關組織體系內,並非對人民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B) 法務部所為之減刑審議決定:錯誤。 減刑審議決定是減刑程序中的審議行為,屬於作成最終減刑處置前的程序階段;
第 42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的主動公開資訊範圍。行政機關除依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外,對法定事項也負有主動公開義務;判斷時應逐項對照法條列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列有應主動公開事項,包括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及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等。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內容比對,即可找出未列為應主動公開事項者。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有關之文書:錯誤選項。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屬應主動公開事項。因此本選項所列屬於法定公開範圍。
第 4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律中「公務員」的範圍並不相同,判斷時要依各該法律的定義,不能把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懲戒法與刑法、國家賠償法的概念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一般行政人員,還是依法執行公務者,再核對各法的適用範圍。刑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概念較廣;公務員服務法則也適用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因此選項 A 誤稱「不包括」公營事業人員。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者不包括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與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不符。該法適用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故「但不包括」是錯誤敘述。本題官方答案為 A。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所設相當於中央二級機關之組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組織法所定的行政院所屬機關,以及中央政府機關的組織隸屬與層級。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機關是否隸屬行政院,以及其組織層級是否相當於中央二級機關。
依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院組織法明定行政院設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並設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國史館則隸屬總統府,並非行政院所設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行政院所設」,逐一確認各機關的隸屬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均列於行政院組織法所定的行政院組織架構內;國史館則屬總統府。因此,國史館不符合題幹所問的行政院所設機關,選 D。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概念與分類。行政裁量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就是否採取措施或採取何種措施,享有決定自由。依裁量所在,可分為:
- 決定裁量:決定是否採取措施。
- 選擇裁量:在法律許可的數種措施中,選擇採取何種措施。
- 行為裁量:就法律效果部分所為的裁量;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都屬於行為裁量。
行政機關擬定計畫時所享有的判斷與評價空間,通常稱為計畫裁量,也是行政裁量的一種。本題涉及行政法概念分類,無特定法條須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學說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所描述的裁量類型,尤其注意 (A) 將計畫擬定中的決定自由排除於行政裁量之外,以及 (D) 將決定裁量、選擇裁量歸入行為裁量。依通說分類,計畫裁量仍屬行政裁量,因此 (A)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約,其法律性質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與教師間聘約的法律性質。判斷關鍵在於:聘約是學校與教師合意成立,用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公法契約,因此屬於行政契約,不是學校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也不是一般私法契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所形成的聘約關係,屬公法上的聘任關係。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也指出,教師與學校間因聘任關係所生的公法上爭議,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法律關係的雙方與成立方式:學校是公立機關,聘任教師涉及公法上的人事與教育行政關係;聘約則由雙方合意成立。具備「公法關係」與「合意成立」兩項特徵,即應判斷為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決定;聘約既以雙方合意成立,就不符合行政處分的單方性。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受有損害,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怠為處分時,人民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關鍵在於分辨行政機關是已作成處分,還是逾期未作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要件:
- 人民提出的是「依法申請」的案件。
- 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就是怠為處分。
- 人民認為權利受損,且已經訴願程序。
這些要件直接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因此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題目未描述行政機關已作成不利處分,故不適用以撤銷既有處分為目的的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程序中卷宗閱覽權」,並須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的一般政府資訊申請區分。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等資料,機關得拒絕提供。這是為行政程序中的特定個案提供資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而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一般資訊申請,再逐項核對:
- 是否正確描述第 46 條的適用對象與閱覽權利;
- 是否正確描述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的資料;
- 是否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分離原則」誤說成一律拒絕提供。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將「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列為行政機關得拒絕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的資料。
第 4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時的適用,核心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依該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不只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適用於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
人民主張信賴保護,須有可供信賴的公權力措施,並以客觀上具體的行為表現其信賴,且信賴表現與信賴基礎間具有因果關係。若基於公益必要而廢止或修改法規,致人民因信賴而生的實體法上利益受損,且現行法規沒有可援用的補救規定,制定或發布法規的機關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損害。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說的三個重點:
- 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原則上適用信賴保護。
- 信賴須有客觀具體的表現,並與信賴基礎有關聯。
- 某些情形不受信賴保護,包括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
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上述例外規則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之作成,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此為下列何項法律原則之意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公務人員免職會重大影響其身分及服公職權利,因此機關作成免職處分時,須有適當的程序保障:由機關內部立場公正的委員會審議,並在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程序要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本題未涉及後續重要修法差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哪一類法律原則。委員會公正審議、事前陳述與申辯,都是確保行政機關作成重大不利益處分時,程序公平、當事人有參與機會的制度。這些要求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