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稅局約僱人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一般、身障、原住民 (法學緒論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稅局・約僱人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試題代碼 107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約僱人員 一般、身障、原住民_(法學緒論概要)

第 1 題2 分

根據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下列何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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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法律案提出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議決重要事項,其中包括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第 63 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等職權。須區分「提出法律案」與「議決法律案」:前者由憲法賦予特定機關提出權,後者屬立法院職權。

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指出,總統並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總統得依憲法規定公布法律,但公布權不等於法律案提出權。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何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再依憲法確認具有此項權限的機關。憲法第 58 條明定行政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選擇行政院。其餘選項則分別是總統、國家安全會議或行政院所屬部會,不能取代憲法所定行政院的法律案提出權。

選項分析

  • (A) 總統: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總統沒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總統公布法律,是法律案經立法院議決後的憲法職權,與提出法律案不同。
  • **(B) 國家安全會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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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於下列何項情形,法規當然廢止,除公告外無須踐行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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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屆滿時當然廢止,不適用同法第 22 條的廢止程序,但主管機關仍應公告。因此,「當然廢止」不代表完全不必公告;本題問的是除公告外,是否還須踐行其他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廢止原因,再區分「依法期限屆滿而當然廢止」與「須依程序廢止」:

  •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限屆滿即依第 23 條當然廢止,只須主管機關公告。
  • 其他法規廢止或修正致失依據、同一事項另訂新法規,或規範事項已執行完畢,均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列的法規廢止事由,仍須依同法第 22 條辦理廢止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規因相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而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者,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1 款的廢止事由,仍須依第 22 條程序辦理。
  • (B) 正確。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限屆滿即依第 23 條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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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照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何時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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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因犯罪嫌疑遭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移送法院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規定,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移送法院審問」的最遲期限。依憲法第 8 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 24 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及逮捕拘禁之人告知逮捕拘禁的原因。

因此,本題所問的是機關移送法院的期限,直接對應 24 小時。

選項分析

  • (A) 24 小時:正確。 憲法第 8 條明定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B) 48 小時:錯誤。 不是憲法第 8 條所定的移送期限;勿將移送期限與其他程序期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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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現行憲法體制下的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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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參政權」的範圍。依傳統憲法分類,參政權是人民參與國家政治運作、形成或影響國家意思的權利,常見內容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憲法體制為準。

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 18 條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制憲權則是創制憲法、建立憲法秩序的權力,性質上屬於主權者建立國家根本規範的權力,不是現行憲法體制下人民行使的參政權。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第 17、18 條辨認參政權的典型內容,再檢視選項是否屬於現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選舉權、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複決權均可直接對應憲法明文;制憲權則不在上述參政權範圍內,因此選出制憲權。

選項分析

  • (A) 選舉權:錯誤選項。 選舉權是憲法第 17 條明定的人民權利,屬於參政權。
  • (B)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錯誤選項。 憲法第 18 條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屬於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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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項職位,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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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重要官職任命程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79 條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程序「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再比對各職位的憲法任命方式。司法院院長符合此程序;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任命方式不同,立法院院長則由立法委員互選。

選項分析

  • (A) 法務部部長:錯誤。 法務部部長屬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非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B) 行政院院長:錯誤。 依憲法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 **(C) 司法院院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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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中,國家行政機關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而成立行政法上所謂「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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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意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係以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從事經濟活動,適用私法關係,原則上稱為私經濟行政。這與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單方作成決定、命令人民或授予權利的「公權力行政」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運用公權力。若機關只是提供商品或服務,並以相當於私人業者的地位與使用者建立法律關係,屬私經濟行政;若是課罰鍰、核准或授予權利等公權力行為,則屬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 (A) 供應自來水:正確。 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供應自來水,係提供服務並與用戶建立供水關係,機關在此關係中原則上與私人供水業者相當,屬私經濟行政。
  • (B) 課處罰鍰:錯誤。 罰鍰是行政機關依公法對人民作成的制裁,具有單方強制性,屬公權力行政。
  • **(C) 授予專利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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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此項規定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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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的內涵與限制。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包含人民選擇居住處所,以及自由離開或進入一定地域的權利。限制役齡男子出境,涉及其離開國境、移動往來的自由,屬於遷徙自由的限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係為確保兵役義務履行而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制的行為:規定要求役齡男子出境前取得核准,限制的是能否離開國境。再將受限制的行為對應到憲法基本權利:出入國境及移動往來屬遷徙自由,因此選擇「遷徙自由」。

選項分析

  • (A) 人身自由:錯誤。 人身自由主要保障人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其他身體自由遭剝奪的侵害。本題沒有拘束或剝奪身體自由。
  • (B) 言論自由:錯誤。 言論自由保障表意、發言及傳播意見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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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理由書提及之「層級化法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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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理由書所說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法律保留的密度,應依規範事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以及所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而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或重大公共利益時,須有較高密度的法律依據;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可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

釋字第 443 號並指出,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其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要求,應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這不代表人身自由完全不得受法律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明選項將事項分成哪一類:

  1. 人身自由限制: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
  2. 執行法律的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也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作為依據。
  4. 憲法保留:事項須由憲法直接規定,立法者不得以法律變更;但不能將人身自由保障解讀成任何情形都不得依法限制。

據此判斷,將人身自由保障說成「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屬重要基本權利,限制須受嚴格法律保留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要求拘束;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符合法定程序及憲法要求時,仍得以法律限制。此選項把「高度法律保留」誤寫成「憲法保留、完全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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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在民法上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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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權利能力」的意義。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民法第 6 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為能力則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與權利能力不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這是權利能力的定義。辨別時可抓住「享受權利、負擔義務」這組關鍵語;若題目問的是能否自行有效從事法律行為,才是行為能力。

選項分析

  • (A) 權利能力:正確。 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與題幹用語相符。
  • (B) 行為能力:錯誤。 指能否獨立有效為法律行為。未成年人等人仍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可能受限制。
  • **(C) 意思能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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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16 歲之甲,未獲法定代理人允許,以極低價格購買二手智慧型手機,此一契約之效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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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依民國 107 年民法第 12 條,滿 20 歲為成年;未滿 20 歲者為未成年人。16 歲的甲屬未成年人。

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得允許而訂立的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生效力,承認前效力未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年齡,再判斷契約是否屬於未成年人可自行有效訂立的例外。甲未滿 20 歲,且題目未表示法定代理人允許,也未顯示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買賣手機是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不屬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第 79 條,效力未定。

題目提到「極低價格」不會因此使契約當然無效;低價本身也不會取代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的要件。

選項分析

  • (A) 無效:錯誤。 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並非當然無效;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是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錯誤。 本題適用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的特別規則,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不是一般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 **(C) 效力未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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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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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該項列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等例外;題目所列這些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機關訂定作業規則,原則上屬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機關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其訂定、下達或發布,仍須依同法相關程序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排除事項比對:若選項落入法定例外,即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未被排除的行政機關行為,則仍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考試命題與評分、公務員人事行政、刑事偵查均在排除範圍內;訂定作業規則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 (A)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明定,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 **(B)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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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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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成年年齡與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民法第 12 條,滿 20 歲為成年;依第 13 條,未滿 7 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結婚,依當時民法第 13 條規定,取得行為能力。

解題方法

先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民法規定確認成年年齡,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的年齡門檻與婚姻效果。成年年齡是 20 歲,因此滿 18 歲仍屬未成年人;其餘選項則對照未滿 7 歲、滿 7 歲以上及未成年人結婚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7 年民法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滿 18 歲仍是未成年人,不因滿 18 歲就有完全行為能力。
  • (B) 正確。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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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經多少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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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所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經多久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主觀起算點,適用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的二年期間,不是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算的十年期間。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短期消滅時效不是一年。
  • (B) 2 年:正確。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 **(C) 10 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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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何人為遺產之第 1 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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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並與有繼承權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前一順位有繼承權人時,後順位不繼承。

解題方法

題目問「除配偶外」的第 1 順位繼承人,直接對照《民法》第 1138 條的順位表即可。第 1 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依序列為第 2 至第 4 順位。

選項分析

  • (A) 父母:錯誤。 父母是第 2 順位繼承人。
  • (B) 直系血親卑親屬:正確。 這是除配偶外的第 1 順位繼承人。
  • **(C) 祖父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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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項工作不得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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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訂定期契約;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則應訂不定期契約。

解題方法

先找出哪些工作依法可以訂定期契約,再看題目詢問「不得」為定期契約者。法條明列的四種非繼續性工作可以訂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必須訂不定期契約,因此選擇「繼續性工作」。

選項分析

  • (A) 繼續性工作:正確答案。 具有持續性需求的工作,依法應訂不定期契約,不得以定期契約取代。
  • (B) 臨時性工作:錯誤選項。 臨時性工作屬於得訂定期契約的工作類型。
  • **(C) 特定性工作: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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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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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這些事由屬法定例外,必須符合條文所列要件;不能只因勞工受刑事判決,或有違約行為,就一概認為雇主得立即終止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用語,其後已有修正;本題仍依 107 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

  • 第 2 款: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 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 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第 6 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比對選項可知,(C) 將法定刑度門檻寫成「罰金以上」,並漏掉未諭知緩刑、未准易科罰金等條件,與 107 年條文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勞工對雇主實施暴行:正確。 依當時《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勞工對雇主實施暴行,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

  • (B)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正確。 依同條項第 4 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處須達到「情節重大」,不是任何違約都足以立即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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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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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定義、政府或法人擔任公司機關成員的資格,以及公司負責人與經理人的相關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公司法條文,尤其注意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文字差異:107 年公司法將有限公司定義為由「一人以上股東」組織,而非「二人以上」。因此,選項 B 把股東人數寫成二人以上,與當年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 107 年公司法第 27 條,政府或法人得為股東,並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也可以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B) 錯誤。​依 107 年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組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選項將人數限定為二人以上,漏掉一人股東組織的情形。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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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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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票據法通則中的票據種類、票據文義責任、簽名方式,以及票據記載的改寫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 依票據法第 1 條,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 依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 依第 6 條,票據上的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 依第 11 條第 3 項,票據上的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票據法通則。關鍵在第 11 條第 3 項的例外:票據記載原則上可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金額」不得改寫。因此,凡稱金額可以改寫者,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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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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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普通法是就一般事項作普遍規定的法律;特別法則針對特定事項、特定人或特定地域另作規定。在規範範圍重疊時,原則上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理。

刑法是一般性的刑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針對毒品犯罪及相關事項作特別規定,因此兩者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部法律的規範範圍:刑法一般規定犯罪與刑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專門規範毒品相關犯罪及其處罰。題目問的是兩法之間的關係,並非法律效力強弱或法律內容分類,因此應判斷為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

選項分析

  • (A) 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正確。 刑法是普通刑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毒品犯罪領域的特別法;就其特別規定的事項,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
  • (B) 強行法與任意法關係:錯誤。 這是依法律規範是否容許當事人以意思約定排除或變更來分類。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以強制規範為主,不能用此分類說明兩法間的關係。
  • **(C) 實體法與程序法關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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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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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生理假、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定陪產假為 5 日,期間薪資照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定假別的日數與薪資規則:生理假每月 1 日、分娩前後產假 8 星期、妊娠期間產檢假 5 日;陪產假期間薪資則是照給,不是減半。故選項中把陪產假薪資說成減半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部分併入病假計算。
  • (B) 正確。​同法第 15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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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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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條款疑義解釋,以及未經記載或消費者無法預見之條款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第 12 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 14 條則規定,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且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上述規定。A、B、D 分別符合第 11 條、第 12 條及第 14 條;C 把疑義解釋的利益歸給企業經營者,與第 11 條「有利於消費者」的規定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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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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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的種類、家庭成員範圍、審理程序及通常保護令的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保護令種類見第 9 條,家庭成員定義見第 3 條,保護令事件審理是否公開見第 12 條,通常保護令內容見第 14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條文相反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第 9 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B) 正確。​依第 3 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前配偶,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等。因此,已離婚夫妻仍屬法定家庭成員範圍。
  • (C) 錯誤。​依第 12 條,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選項稱「應公開」,與法條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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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著作權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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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標的、取得方式及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著作權法》:法律與命令是否受保護、著作權何時取得,以及著作人格權能否讓與或繼承。特別注意,著作權採「創作完成即取得」原則,登記不是取得著作權的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B) 錯誤。​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自著作完成時發生,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選項所稱「於著作登記時取得著作權」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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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假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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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77 條、第 78 條及第 79 條的假釋要件、撤銷假釋與假釋期滿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法》第 77 條,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則須執行逾三分之二,得報請假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一般有期徒刑假釋門檻,還是累犯的較高門檻。一般有期徒刑並非一律要執行逾三分之二;逾三分之二是累犯的門檻。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當年假釋撤銷規定及假釋期滿效果。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法》第 77 條規定,無期徒刑須執行逾 25 年,並有悛悔實據,才得報請假釋。
  • (B) 錯誤。​一般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只有累犯須執行逾三分之二。選項把累犯門檻誤寫成一般規則。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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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民法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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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法物權編「普通抵押權」之核心規範,涵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抵押物之效力範圍、抵押權之處分上從屬性,以及抵押物變價後之分配次序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文字均未變更)。 涉及法條:

  1. 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擔保之債權範圍)
  2. 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與從權利)
  3. 民法第 870 條(抵押權之處分上從屬性)
  4. 民法第 874 條(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法理測驗題,切入點為比對法條明文與擔保物權之基本法理:

  1. 核對擔保範圍之法定原則:檢視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明定的五大擔保項目,確認是否包含「遲延利息」。
  2. 檢驗從物隨主物之原則:檢視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對從物、從權利之效力擴張。
  3. 檢驗處分上從屬性:確認抵押權能否脫離主債權而單獨處分或設質(民法第 870 條)。
  4. 檢驗物權優先效力:確認多數抵押權併存時之「次序原則」(先成立者優先受償,民法第 874 條)。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依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因此,在契約未另有特約排除時,法律明定「遲延利息」屬於法定擔保範圍之內。本選項稱「不包含遲延利息」,與法條規定牴觸。
  • (B)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基於從隨主之法理,抵押標的物若有從物(如冷氣機相對於房屋)或從權利(如地上權、基地租賃權相對於其上之建築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C)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抵押權在「處分上之從屬性」,抵押權本質為從權利,其存在目的係在擔保主債權之清償,故不能單獨與主債權割裂而為處分或另設擔保。
  • (D)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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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生效之公司法,下列有關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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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東會的種類、召集權限、臨時動議限制,以及股東提案權。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公司法》第 170 條、第 171 條、第 172 條之 1 的規定。尤其要注意:股東提案權與股東會臨時動議是不同制度;董事、監察人的選任或解任,依法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司法》第 170 條規定,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
  • (B) 正確。​依《公司法》第 171 條,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 (C) 錯誤。《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因此選項所稱「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與法條相反。
  •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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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出售一台手機予乙,價金新臺幣一萬元。在乙支付價金之前,甲拒絕交付手機。請問甲行使此項拒絕交付手機的權利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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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契約中,出賣人與買受人各自負有的對待給付義務,以及民法第 264 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買賣成立後,甲負有交付手機的義務,乙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在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一方得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拒絕交付手機的理由:乙尚未支付價金。甲是以乙未先履行買賣契約中的對待給付為由,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交付義務。這項拒絕給付的防禦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選項分析

  • (A) 延期清償抗辦權:錯誤。「延期清償抗辦權」不是本題所涉的民法權利名稱;本題也不是在主張延後清償,而是拒絕先行交付,直到乙提出價金給付。
  • (B) 價金支付請求權:錯誤。​這是甲請求乙支付價金的權利,描述的是請求對方給付,不是甲拒絕交付手機的抗辯權。
  • **(C) 同時履行請求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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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刑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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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制裁中「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分,以及刑罰內部的主刑、從刑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法》第 32 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列出的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第 34 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則另由《刑法》第 12 章規定,不屬主刑。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制裁,再對照刑法分類:

  • 有期徒刑是主刑,且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
  • 褫奪公權是從刑。
  • 保安處分不屬於主刑或從刑。
  • 民國 107 年時,沒收已不再是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保安處分為主刑的一種:錯誤。 保安處分與刑罰分屬不同制度,依個案用以達成保護社會及預防再犯等目的,不在《刑法》第 33 條主刑種類之列。
  • (B) 沒收為從刑的一種:錯誤。 沒收在民國 107 年時已非從刑。刑法沒收制度經修正後,沒收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屬於主刑或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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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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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所定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非由監察院提出;立法院通過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解題方法

抓住程序主體與門檻即可判斷:

  1. 提案機關:立法院。
  2. 審理機關:司法院大法官。
  3. 立法院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符合這三項條件的選項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但不是交監察院審理;通過後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B) 錯誤。 審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但提出機關不是監察院,而是立法院。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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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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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依民國 107 年有效規定,立法委員共 113 人,其中區域立法委員 73 人、原住民立法委員 6 人,另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34 人。這 34 席依政黨選舉票分配,並設有政黨得票門檻。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直接抓住全國不分區立委的分配規則:政黨須獲得選舉票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才可按其得票比率分配席次。此處的政黨選舉票是選民投給政黨的票,不是區域立委候選人的得票。

選項分析

  • (A) 採用不在籍投票方式:錯誤。 不在籍投票是投票方式的概念,並非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的產生方式。
  • (B) 依各政黨在區域立法委員之得票數比率選出:錯誤。 分配依據是政黨選舉票,不是該黨區域立委候選人的得票數。
  • **(C) 由立法院各政黨黨團推薦,經立法院大會決議產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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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照我國憲法,下列關於預算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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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預算審議權,以及司法院司法概算的特殊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則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保障: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階段:

  1. 行政院編列總預算案: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可以加註意見後編入總預算案。
  2.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司法概算仍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不得刪減的保障,不等於立法院不得審議或調整。

再依《憲法》第 70 條判斷立法院是否能提議增加支出,並檢查各選項是否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70 條明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認有必要」並非憲法所承認的例外。

(B) 錯誤。 司法院司法概算雖有特殊保障,但仍須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不能因此取得增加支出的提議權。第 70 條限制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的增支提議,並未因預算內容涉及司法概算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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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我國的審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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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審計機關的隸屬、審計長的任命方式,以及決算審核的時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第 105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制度環節:審計長設於監察院,任命須經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預算是審議與執行前的計畫,審計主要針對預算執行後的決算。最後比對「三個月」的起算點與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並非隸屬司法院。憲法增修條文沒有將審計部改隸司法院。
  • (B) 錯誤。 行政院提出預算案前,並無先交由審計部查核的程序。審計職能主要在監督預算執行及審核決算,不是事前查核預算案。
  • (C) 錯誤。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前半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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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有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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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重點在於人民是否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並據此安排生活或財產;以及人民是否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依同法第 119 條,若人民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行政處分,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為不完全陳述,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信賴即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1. 行政機關是否作成行政行為,並使人民形成信賴;
  2. 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3. 機關後續撤銷、廢止或執法,是否有信賴保護上的限制。

其中,違法授益處分遭撤銷時,人民是否值得保護,須看其取得處分及提供資料的情形;合法處分因事後情事變更而廢止,則應區分其信賴能否阻止依法廢止;主管機關長期未取締違法狀態,也不當然等於已作成值得人民信賴的行政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甲提供不正確的財產所得資料,主管機關因此核給救助金。甲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屬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主管機關發現資料不實而撤銷救助處分,甲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阻止撤銷。

(B) 錯誤。​乙以正確資料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原先取得證明書時的信賴並非因提供不實資料而形成;但乙後來長期出國、不再耕作,已不符合農地農用的事實狀態。該證明書並非取得後即永久有效、不得廢止。依法廢止時,乙不能只以自己誤認證明書永遠不會被廢止,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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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為公務員,負責管理臺北市某區交通號誌燈,雖知某特定路口之交通號誌燈故障,卻來不及維護,致乙依通常速限駕車行經該路口時,遭橫向而來的貨車追撞,受有損害,乙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及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與被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同法第 9 條第 2 項,前述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 依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協議不成立時,始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本題的交通號誌燈屬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明知故障卻未及時維護,屬管理欠缺;故障與乙所受損害間若有因果關係,應由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害來源:乙受害是因交通號誌燈故障,題目考的是公共設施的管理欠缺,而非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責任。接著依序判斷:

  1. 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交通號誌燈是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2. 設置或管理是否欠缺:甲明知故障而未及時維護,符合管理欠缺的情形。
  3. 是否造成損害:乙依通常速限行駛,因故障號誌而遭追撞受損。
  4. 向誰請求、如何請求:應向設置或管理機關先以書面請求賠償。

因此正確敘述是(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國家賠償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不是個別公務員甲。甲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須對其所屬機關負內部責任,與乙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是不同問題。
  • (B) 錯誤。 國家賠償訴訟屬普通法院審判權,並非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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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規定:「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下略)。」依照大法官解釋,關於此項規定之爭訟,屬於何種法院管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爭議的區分,以及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所稱「法院」的管轄。判斷時要看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不應只因一方是行政機關,就一概認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政府出售國民住宅所生的買賣關係屬私法關係。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得收回住宅及基地,並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針對特定違約行為賦予執行力的特別規定;由此衍生、涉及私權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收回住宅及基地所生爭議的審判管轄,再依釋字第 540 號確認該爭議的性質與法院:

  1. 國民住宅出售所生的買賣關係屬私法關係。
  2. 第 21 條的收回及強制執行規定,處理的是涉及該私權關係的特定違約效果。
  3. 因而此類爭議屬民事事件,由普通法院管轄。

因此應選 (B)。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申請購買國民住宅的准駁,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但題目問的是出售後依第 21 條收回住宅及基地的爭議。釋字第 540 號就此明確認定屬民事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不能以其他階段的申請准駁問題取代本題爭點。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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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將其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之,租賃期間為一年,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未經公證。A 屋交付後三個月,甲復將該屋出售予丙,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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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及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五年的特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即使出租人把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同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若未經公證,不適用前述規定。

本題租期為一年,並未逾五年;「未經公證」不會使一年期租賃失去對受讓人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租賃物是否已交付,再確認租賃期限是否落入未公證的例外。本題中,甲已將 A 屋交付乙,租期只有一年;甲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丙雖取得 A 屋所有權,仍須承受原租賃關係。乙可主張租約繼續對丙存在。

選項分析

  • (A) 正確。 A 屋已交付乙,租期一年且未逾五年,符合《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要件。乙得對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 (B) 錯誤。 未經公證並非所有不動產租賃都不拘束受讓人;第 425 條第 2 項的例外限於租期逾五年或未定期限。本題是一年期租賃,丙不能只以未公證為由請求乙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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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告訴乃論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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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撤回告訴的時點與效力,以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的告訴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同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民國 107 年《刑法》第 239 條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上述法條即可。A、B、D 的敘述均符合民國 107 年法規;C 將撤回告訴後的法律效果說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期間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單純知悉犯罪事實。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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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民法親屬篇規定,「妯娌」為何種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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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屬關係的分類與親等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民法規定,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旁系姻親的親等,依其所由來的血親親等計算。

「妯娌」是兄弟的妻子彼此之間的稱呼。以一位妻子為基準,她與另一位妻子的丈夫(即丈夫的兄弟)是旁系姻親二親等;妯娌彼此則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屬旁系姻親二親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妯娌」不是血親,而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再看兩人是透過哪一位親屬連結:一方的丈夫與另一方的丈夫是兄弟,兩兄弟彼此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因此,兩位妻子彼此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選項分析

  • (A) 旁系血親四親等:錯誤。 妯娌彼此沒有共同血親關係,不屬血親;且不是四親等。
  • (B) 直系血親二親等:錯誤。 妯娌既非血親,也非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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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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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合併請求、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以及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行政訴訟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類。常見的制度變動是行政訴訟法院組織與管轄規定後續修正;本題仍按民國 107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絕對敘述,再對照法條:第 3 條明定訴訟類型;第 7 條規定合併請求;當時第 104 條之 1 規定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第 49 條規範訴訟代理人。四個選項中,凡與法條直接相反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3 條明定,行政訴訟包括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並非只有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二類。漏掉「確認訴訟」是本題關鍵。
  • (B) 正確。​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這使相關公法爭議得一併處理。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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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三人。今甲預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 1,000 萬元存款皆指定由丙繼承,乙可主張多少數額之特留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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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配偶應繼分與特留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各子女平均。依當時《民法》第 1223 條,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乙與甲育有丙、丁、戊三名子女。甲死亡時,乙與三名子女共四人共同繼承,每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

1÷4=141 \div 4 = \frac{1}{4}

乙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

14×12=18\frac{1}{4} \times \frac{1}{2} = \frac{1}{8}

遺產總額為 1,000 萬元,因此乙的特留分金額為:

1,000 萬元×18=125 萬元1{,}000\text{ 萬元} \times \frac{1}{8} = 125\text{ 萬元}

甲以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由丙繼承,不能排除乙依法享有的特留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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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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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物權的分類。物權可依功能分為:

  • 用益物權:使權利人得使用、收益他人之物,例如地上權、典權。
  • 擔保物權:以特定財產擔保債權,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例如質權、抵押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所定擔保物權包括質權與抵押權;其中質權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物權類型,再從中選出以財產擔保債權、具有優先受償功能的權利。動產質權與抵押權都屬擔保物權,因此本題有兩個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地上權:錯誤。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權利人得在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並使用土地。
  • (B) 動產質權:正確。 動產質權是以動產供債權擔保的擔保物權;債務不履行時,質權人得依法就質物優先受償。
  • **(C) 典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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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民法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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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姻親定義。依民法第969條,姻親包括三類:

  1. 血親之配偶。
  2. 配偶之血親。
  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民法第969條所列三類中,沒有「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因此該類不屬法定姻親。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民法第969條的三種關係。辨認時要看關係鏈的起點與順序,不能只因為兩人之間存在婚姻或親屬關係,就認定為姻親。

選項分析

  • (A) 血親之配偶:正確。​例如自己的兄弟姊妹是血親,其配偶即屬姻親。
  • (B) 配偶之血親:正確。​例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均屬配偶的血親,為姻親。
  • **(C)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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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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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列權利是否直接見於憲法條文,或是由憲法解釋從其他條文導出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2 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6 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 14 條則明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隱私權並未以「隱私權」之名列入憲法條文,屬於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中的權利名稱。題目問「憲法明文列舉」,因此要區分「條文明文列出」與「透過解釋承認」:權利即使受憲法保障,若非憲法條文明文列舉,仍不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秘密通訊權:正確。《憲法》第 12 條明文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
  • (B) 隱私權:錯誤。​憲法本文未直接列出「隱私權」;隱私權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其受憲法保障,並非本題所稱的明文列舉。
  • (C) 集會權:錯誤。《憲法》第 14 條明文保障的是「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本選項寫作「集會權」,與條文用語不完全相同;依本題選項的精確用語及單選設定,應選條文以「秘密通訊之自由」明文表述的 (A)。
  • **(D) 訴訟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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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民法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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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贈與契約的成立、贈與人責任,以及贈與撤銷的方式與限制。贈與是當事人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人負有移轉財產權的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的責任;第 411 條原則上免除贈與人對贈與物或權利瑕疵的擔保責任;第 408 條則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贈與的特別規定。關鍵在區分兩種不同的「撤銷」:

  1. 民法第 408 條的撤銷,是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享有的撤銷權。
  2. 民法第 419 條所稱撤銷,適用於第 412 條至第 418 條規定的特定事由,撤銷須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因此,不能把「撤銷須向受贈人表示」當成所有贈與撤銷的共同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410 條明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此為贈與契約無償性的特別規定,贈與人並非一律負給付不能責任。

(B) 錯誤。​依民法第 411 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贈與物或權利瑕疵的擔保責任。例外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贈與物或權利無瑕疵時,才須負相應責任。選項概括稱「應負擔保責任」,與法條原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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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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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對「法律」的定義:「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判斷法規是不是法律,應看它的制定程序與法規性質;名稱中的「法」「條例」「通則」常是法律名稱,但「施行細則」「處務規程」通常是行政命令。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的法規性質:名稱為法律的法規,與依法律授權訂定、用來補充執行細節的命令,層級不同。依題目所列選項,屬法律者為「地方稅法通則」。

選項分析

  • (A) 地方稅法通則:正確。「通則」屬法律名稱,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的法律。
  • (B)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錯誤。​施行細則是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用以補充法律執行細節的法規命令,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 (C)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錯誤。​處務規程是規範總統府內部組織與事務分工的行政規程,性質上屬行政命令,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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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民法上所稱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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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民法上「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依民法第 66 條:

  • 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
  • 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

依民法第 67 條,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的物。

「定著物」指繼續附著於土地、供一定經濟目的使用,且不易移動其所在的物。所謂「繼續附著」不以永久存在為必要,不能單憑使用時間短,就認定是動產。

解題方法

先判斷物品是否與土地固定結合,再判斷是否已與土地或植物分離:

  1. 與土地固定結合的設施,依定著物判斷。
  2. 生長於土地、尚未分離的植物,屬土地的一部分。
  3. 果實已脫離樹木,即成為獨立的動產;即使掉在土地上,也不會因此成為不動產。

選項分析

  • (A)在廣場上為競選宣傳活動搭建的舞台:非本題答案。 本題將「搭建的舞台」理解為活動期間固定於土地、供宣傳活動使用的地上設施,依此屬土地定著物。即使預定活動結束後拆除,也不因用途短暫就當然成為動產。

  • (B)固定附著於土地的火車軌道:非本題答案。 軌道固定附著於土地,供鐵路運輸持續使用,屬土地定著物,為不動產。不能因軌道經拆卸後可以搬走,就認定固定狀態下的軌道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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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大法官曾多次針對「特別權力關係」作成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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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公務員、役男等與國家間的身分關係,不再一概排除司法救濟。判斷重點在於處分是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以及大法官解釋是否已明確認可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當時的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相關解釋:

  • 兵役體位判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
  • 律師懲戒覆審,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解釋。
  • 公務員懲戒救濟,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298 號、第 396 號解釋。
  • 公務員降調與服公職權保障,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483 號解釋。

其中,兵役體位判定會直接決定役男的兵役義務或免役資格,故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解釋認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屬法院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但本選項稱為「複審委員會」,與當時法制上的「覆審委員會」名稱不符。其法律效果的敘述雖與釋字第 378 號解釋相近,選項所稱機關名稱並不正確。

(B)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兵役體位判定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會影響役男應服何種兵役或是否免服兵役。因此,當事人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能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排除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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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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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所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方法,以及即時強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中的執行機關、強制方法與法定要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並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執行。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方法,須區分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即時強制是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採取的即時措施,不以先有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財產執行。選項所述符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原則。

(B)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屬於直接強制方法。直接強制是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間接強制則是透過代履行或怠金等方式促使義務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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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國家根據法律或法律授權,委託自然人或私法團體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此即行政委託。下列何者屬行政委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與其他公私法行為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須在委託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並對外直接發生公法效果。

判斷時要抓住三個要件:一是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二是行政機關將公權力事項交由民間辦理;三是受託者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該權限。若民間只是協助行政機關執行事實行為,或是依法自行負擔義務,便不當然構成行政委託。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具備「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特徵,尤其辨別受託者是否以自己的名義作成對外發生公法效果的行為。僅有民間參與政府事務,或執行與行政管制有關的工作,並不足以成立行政委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取稅款,是法律直接課予扣繳義務人的公法上義務,並非行政機關將其徵稅權限委託扣繳義務人行使。扣繳義務人是履行法定義務,不是以受託者身分對外行使行政機關權限。

  • (B) 正確。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政府委託,代表政府處理兩岸事務協商,並以自己的名義與對岸協商、簽訂兩岸事務協議,具有受託處理公權力事項、對外作成行為的特徵,屬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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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現行民法親屬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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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屬編中四項規定:結婚年齡、夫妻財產制、非婚生子女準正,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年齡門檻與法律效果是否符合當時民法規定。特別留意結婚年齡須區分男女,以及「準正」是生父與生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7 年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選項所列男 17 歲、女 15 歲,均低於當時法定最低年齡,因此不符合法條原文。

(B) 正確。 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C) 錯誤。 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這項敘述本身符合「準正」規定;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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