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稅局約僱人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學緒論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的保安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的「保安處分」種類,以及「易服社會勞動」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2 章規定多種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
「社會勞動」則是刑法第 41 條所定的易刑制度:符合條件時,得以提供一定時數的社會勞動,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它不是保安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刑法第 12 章所列保安處分;再區分易服社會勞動與保安處分的性質。易服社會勞動是替代刑罰執行的方式,不是以矯治、治療或防止再犯為目的的保安處分,因此選出「社會勞動」。
選項分析
- (A) 社會勞動:錯誤,為本題答案。刑法所稱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於刑法第 41 條,屬於替代刑罰執行的制度,不是保安處分。
- (B) 驅逐出境:正確屬於保安處分。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C) 強制治療:正確屬於保安處分。刑法第 91 條之 1 對特定犯罪及符合條件者,規定得施以強制治療。
第 2 題2 分
有關法律的分類,民法是私法,也是下列何種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的分類。依法律所規範的內容及作用,可區分為:
-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例如權利如何發生、變更、消滅。
- 程序法:規定權利如何透過一定程序加以主張或實現。
- 強行法: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或變更適用的法律。
民法主要規定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契約、物權、親屬及繼承,因此屬於私法,也屬於實體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民法是私法,也是何種法律」,再依不同分類標準判斷。民法直接規定私人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屬實體法;處理權利如何透過訴訟實現的則是程序法,例如民事訴訟法。
選項分析
- (A) 實體法:正確。 民法規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屬於實體法。
- (B) 手續法:錯誤。 「手續法」不是本題所指的法律分類;法律上通常以「程序法」稱呼規範權利實現程序的法律。
- **(C) 程序法:錯誤。
第 3 題2 分
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期間為多少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依該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其他法律另定較短期間時,依該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25 條此一一般期間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直接對應民法第 125 條,期間為 15 年。題目未指出特別種類的請求權,因此不適用其他較短時效期間。
選項分析
- (A) 五年:錯誤。 五年是部分短期時效,例如民法第 126 條所定的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的各期請求權。
- (B) 十年:錯誤。 十年不是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請求權時效期間。
第 4 題2 分
有關法律之解釋,下列何者屬無權解釋?
核心觀念
法律解釋依解釋者是否具有法定職權,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 有權解釋:解釋者因法律授權或職務權限,所作解釋具有公權力上的權威性。常見分類包括法定解釋、司法解釋及行政解釋。
- 無權解釋:解釋者沒有法定解釋權限,僅從學理或個人見解說明法律,通常稱為學理解釋。
本題考的是解釋者的身分與權限,不是判斷解釋內容是否正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法學分類為準;本題考點沒有特定法條後續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解釋者:
- 由立法機關或法律明文作成的解釋,屬法定解釋。
- 由法院依職權解釋法律,屬司法解釋。
- 由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解釋法律,屬行政解釋。
- 由學者、教師或一般人提出的法律見解,屬學理解釋,沒有法定拘束力。
因此,找出不具有法定職權的解釋類型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對一般人民之制裁,下列何者為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與刑罰、懲戒處分的區分。依民國 107 年《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適用行政罰法;同法第 2 條列出行政罰的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性質:拘役、罰金是刑法上的刑罰;申誡通常是對公務員所為的懲戒或人事處分;沒收則屬行政罰法明定的行政罰種類。題目問「對一般人民之制裁」,因此選出行政罰法所列的處罰。
選項分析
- (A) 申誡:錯誤。 申誡通常是公務員懲戒或人事上的處分,不是行政罰法所列的行政罰種類。
- (B) 拘役:錯誤。 拘役是刑法上的主刑,屬刑罰,須由法院依法判處。
- (C) 罰金:錯誤。 罰金是刑法上的財產刑,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同;罰鍰才是行政罰法明定的行政罰。
第 6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命令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的命令名稱。依該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名稱得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 條列出的七種命令名稱;列在法條中的名稱即屬命令名稱,未列入者就是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規則:列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是命令名稱。
- (B) 細則:列於同條,是命令名稱。
- (C) 通則:未列於同條所定的命令名稱,故為答案。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於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內並未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的規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憲法條文,總綱共第 1 條至第 6 條,規定國體、主權、國民資格、國土及國旗等事項;憲法總綱並未規定國歌。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憲法第一章總綱的條文內容:
- 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 第 2 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 3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
- 第 5 條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
- 第 6 條規定國旗。
由此可知,國體、國民與國旗都可在總綱找到依據,國歌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 (A) 國旗:錯誤。 憲法第 6 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 **(B) 國體:錯誤。
第 8 題2 分
甲殺死乙後逃亡國外,其追訴權期間為多少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80 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犯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三十年。
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包含死刑,屬於上述第一類,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三十年。
解題方法
先看犯罪的法定最重本刑,再依《刑法》第 80 條對應時效期間。甲殺死乙,按故意殺人罪判斷,其最重本刑為死刑,因此適用三十年。
題目提到甲逃亡國外,容易讓人誤以為時效期間會因此直接延長。依民國 107 年《刑法》第 83 條,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遭通緝,且審判程序因此不能開始或繼續時,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但單純逃亡國外,並不會直接把第 80 條所定的三十年改成另一個期間。
選項分析
- (A) 十年:錯誤。 十年不是最重本刑包含死刑之罪所適用的追訴權時效期間。
- (B) 二十年:錯誤。 依民國 107 年《刑法》第 80 條,二十年適用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類型。
- (C) 三十年:正確。 故意殺人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三十年。
- **(D) 四十年:錯誤。
第 9 題2 分
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其期限不得逾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關於總統缺位、不能視事時的職權代理。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但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的法定期限,直接依憲法第 49 條判斷上限即可:不得逾三個月,因此選三個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49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 (A) 三個月:正確。憲法第 49 條明定,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不得逾三個月。
- (B) 四個月:錯誤。超過憲法所定的三個月上限。
第 10 題2 分
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多久時間後,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憲法修正程序,重點是修正案經立法院提出後,須先公告,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並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題目問的是「公告多久時間後」才進行投票複決,對照條文的「公告半年後」,即為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多少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56 條之 3 第 1 項的人事保證期間限制。人事保證是指一方約定,若他方受僱人因職務上的行為而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56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本條規定在 107 年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行提醒法條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人事保證約定期間的法定上限,直接依《民法》第 756 條之 3 第 1 項判斷: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因此選「三年」。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遺失物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可主張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關於遺失物拾得人的留置權。依民國 107 年民法第 805 條第 4 項,支出通知、招領或保管等費用的人,或得請求報酬的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尚未受清償前,對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符合要件時,權利人得留置所占有的他人動產,以促使債務人清償。題目所問的權利由民法直接賦予,無須另外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以及「就該遺失物」。這正是民法第 805 條第 4 項所定拾得人留置權的內容,因此選「留置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05 條相關規定後續曾修正;本題所考的「未受清償前就遺失物有留置權」規則仍是判斷重點。
選項分析
- (A) 典權:錯誤。 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取得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與拾得人保留遺失物以待費用或報酬清償無關。
- **(B) 留置權:正確。
第 13 題2 分
民法繼承編有關特留分之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繼承編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為一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應繼財產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按其法定應繼分的一定比例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占其應繼分多少」,再依民法第 1223 條查對各類繼承人的比例。兄弟姊妹的法定比例為三分之一,因此無須計算具體遺產數額。
選項分析
- (A) 二分之一:錯誤。這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比例。
- (B) 三分之一:正確。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錯誤。
第 14 題2 分
立法院每年第二次會期起訖時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68 條所定立法院常會的年度會期。依該條,立法院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會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第二次會期」的起訖時間,直接對照憲法第 68 條即可:第二次會期從九月開始,到十二月底結束。
選項分析
- (A) 六月至九月底:錯誤。 憲法沒有將六月至九月底列為第二次常會期間。
- (B) 七月至十月底:錯誤。 起訖月份均與憲法規定不符。
- **(C) 八月至十一月底:錯誤。
第 15 題2 分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屬下列何種類型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罰金與其他刑罰的配置方式。罰金依其在法條中的寫法,可分為「易科」、「併科」、「專科」及「或科」等類型。解題時,應觀察法條是否把罰金與其他刑罰並列,或以「或」字表示擇一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只規定罰金,沒有同時規定其他主刑。
解題方法
直接查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刑罰內容:法條僅以罰金作為該罪的刑罰,並未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供法院選擇,也沒有規定須與其他刑罰一併宣告。因此,本題所問的是「專科罰金」。
選項分析
- (A) 易科:錯誤。「易科」是指符合法定要件時,將原判處的自由刑以罰金替代;本題問的是法條直接規定的罰金種類。
- (B) 併科:錯誤。「併科」是指法條規定除其他刑罰外,還須一併處罰罰金;
第 16 題2 分
法文中有「準用」字樣,其性質屬何種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方法。「準用」是立法者指示:某一事項在法律已有規範的前提下,將其他規定中適合的部分,依其性質調整後適用於該事項。它是法律明文指示的援用方式,與解釋者自行填補法律漏洞的「類推適用」不同。
解題方法
看到法條使用「準用」,先判斷立法者是否已明文指定援用另一規定。若是,即屬法律明文授權的準用;在傳統法律解釋方法的分類中,準用的性質歸為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則是在欠缺明文規定時,基於相似性將既有規定適用於未規定事項。
本題涉及解釋方法的分類,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考試所採分類為準。
選項分析
- (A) 擴張解釋:正確。「準用」是立法者明文指示將既有規定擴及另一事項,依本題所採的法律解釋分類,屬擴張解釋。
- (B) 補正解釋:錯誤。補正解釋是對法律文字作合理補充或校正,以呈現規範目的;
第 1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院的人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院組織人數:大法官人數由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人數為若干人;監察委員人數由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席次則依增修條文第 4 條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 (B)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規定為十七人。
- **(C) 錯誤。
第 18 題2 分
大多數法律文字的「但書」,可歸類為何種法律的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規範的分類。「但書」通常接在法律條文的本文之後,用來針對本文原則作例外規定,因此屬於例外法的表現形式。本題是法學緒論的法理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但書」與條文本文的關係:本文通常先設定一般原則或適用範圍;但書則就特定情形排除本文原則,或另外設下例外規則。判斷重點是「對本文原則作例外」,而非法律效力強弱、適用地域或是否允許當事人自行決定。
選項分析
- (A) 普通法:錯誤。 普通法是相對於特別法的概念,通常適用於一般事項;但書是條文中設定例外的部分,分類標準不同。
- (B) 任意法:錯誤。 任意法容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或變更其適用;但書本身不代表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適用。
- **(C) 繼受法:錯誤。
第 19 題2 分
有關英美法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的基本特徵。英美法系以英國法為歷史源流,傳統上重視習慣與法院判例;陪審制度也是其常見制度特色。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不稱「海洋法系」。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7 年的法學緒論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徵,找出用語錯誤或與該法系描述不符者。最具辨識度的線索是名稱:英美法系的通稱為「普通法系」,因此「海洋法系」是錯誤稱呼。
選項分析
(A) 有陪審制度:正確。 陪審制度是英美法系傳統上常見的制度特色,由陪審團參與事實認定;制度細節會因國家與審級而異。
(B) 又稱海洋法系:錯誤。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傳統。「海洋法系」不是英美法系的通稱。
第 20 題2 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不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除有違婚姻自由外,也違反憲法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的憲法保障。解釋指出,民法親屬編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其後制定《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建立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文:題幹已提到婚姻自由,所問的另一項憲法權利就是平等權。再依憲法條文定位,婚姻自由源於憲法第 22 條,平等權則由憲法第 7 條保障。
選項分析
- (A) 生存權:錯誤。 生存權涉及維持生命與基本生活保障,並非釋字第 748 號所指出的另一項受侵害權利。
- (B) 平等權:正確。 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釋字第 748 號認為,因性傾向而排除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平等權保障意旨。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法律時之效力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也就是法律何時開始適用、何時停止適用,以及新舊法更替時如何處理既有法律關係。常見原則包括法律不溯既往、新法優於舊法,以及既得權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是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時效力的問題。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故以法學緒論的一般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處理的問題:
- 涉及法律適用的時間、法律新舊更替或過去已取得權利的保障,屬於法律時效力。
- 涉及案件是否能再行審理,則屬於程序法上的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問題,與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不同。
依此分類,即可找出無關選項。
選項分析
(A) 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正確,為本題答案。 一事不再理是指案件經確定裁判後,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或審判,重點在避免重複訴訟與維護裁判安定,屬於訴訟程序及裁判效力問題,並非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原則。
(B)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錯誤。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是指法律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不以新法改變法律施行前已完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這直接處理法律適用的時間範圍,與法律時效力有關。
第 22 題2 分
審計長如何產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長的任命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因此,關鍵在於提名(提請)權屬於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則屬於總統。
解題方法
辨認審計長的產生方式時,直接依《憲法》第 104 條拆解程序:先由行政院院長提請,再由總統任命。選項中同時符合這兩個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總統提名任命之:錯誤。 總統負責任命,但提請人不是總統,而是行政院院長。
- (B) 監察委員互選產生之:錯誤。 審計長並非由監察委員互選;憲法明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C)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正確。
第 23 題2 分
有關形成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形成權是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其行使原則上不必經相對人同意。撤銷權是典型的形成權,例如依法撤銷法律行為後,會使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到影響。
形成權的行使通常是權利人用來實現特定法律效果的手段,因此具有「僅具手段作用」的特性;但形成權能否讓與,須視權利性質及法律規定而定,不能概括認為都可以單獨讓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形成權的核心:權利人得以單方行為,直接造成法律關係的變動。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特徵,並留意「可以單獨讓與」是否被錯誤地說成形成權的一般性質。
選項分析
- (A) 撤銷權是形成權:正確。 撤銷權人得依法以單方意思表示撤銷法律行為,使其效力發生變動,屬於形成權。
- (B) 僅具手段作用:正確。 形成權通常是用來實現權利人特定目的的法律手段;行使後即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
- **(C) 目的在發生或消滅某種權利:正確。
第 24 題2 分
哪一位哲學家將正義分成平均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論。他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討論正義,常見分類包括:
- 分配的正義:依比例分配榮譽、財物或其他公共利益,重視各人應得與貢獻之間的比例。
- 平均的正義:也稱矯正的正義,處理私人間利益或損害的增減,著重回復均衡。
- 法律的正義:指個人遵守法律、履行對共同體的義務,具有整體性的德性面向。
題目以「平均、法律、分配」三種正義並列,考的是亞里斯多德對正義的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中的分類語彙,再對應思想家。分配的正義與平均的正義是亞里斯多德正義論的代表性分類;題目再列入法律的正義,仍指向亞里斯多德的正義思想。
選項分析
- (A) 柏拉圖(Plato):主張正義是各階層各司其職、維持城邦和諧,並非題幹所列的三分法。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提倡純粹法學,為最具代表性人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凱爾生(Hans Kelsen)主張純粹法學,強調以法規範本身為研究對象,將法律與政治、道德、社會學等因素區分,建立獨立的法學體系。
解題方法
辨認學者與其代表學說的配對即可。看到「純粹法學」,直接連結凱爾生;再將其他選項與各自的法學思想區分。
選項分析
- (A) 奧斯丁(Austin):主張分析法學,將法律理解為主權者所發布、並以制裁為後盾的命令,並非純粹法學代表。
- (B) 凱爾生(Kelsen):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主張以法律規範為核心研究對象。正確。
第 26 題2 分
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此一規定,從法律解釋的觀點來看,是所謂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的分類,關鍵在於辨別解釋者是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以條文規定從物的要件與定義,屬於立法者在法律中所作的解釋,稱為「立法解釋」。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引用的內容出自何處: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條文,題目所問的正是法律條文本身對「從物」所下的定義。因此,應依解釋的主體判斷為立法解釋,而非依解釋所使用的方法或解釋者的職務判斷。
選項分析
- (A) 論理解釋:錯誤。 論理解釋是依文義、體系、立法目的等方法探求法律意義;它描述的是解釋方法,不是由誰作成解釋。本題所引的是法律條文本身對從物的明文界定。
- (B) 司法解釋:錯誤。 司法解釋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法律如何適用或其意義所作的解釋。本題引用的不是法院判決或司法機關的解釋。
- **(C) 立法解釋:正確。
第 27 題2 分
某法於最後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假設該法經總統於 4 月 15 日公布,則應自何日起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施行日」的計算。依民國 107 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因此,「公布日施行」不代表公布當日生效。
解題方法
法規於 4 月 15 日公布,依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
所以該法自 4 月 17 日起生效。
選項分析
- (A) 4 月 15 日:錯誤。 這是公布日,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須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生效。
- (B) 4 月 16 日:錯誤。 這是公布日起算的第二日,尚未到第三日。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動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分。依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屬於不動產者,原則上都是動產。判斷重點在於物是否因附著於土地,並具有持續性與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而成為土地的定著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為土地上的固定設施或建物。橋梁、車站建築及軌道均固定於土地,屬土地定著物,為不動產;列車則是可移動的交通工具,屬動產。
選項分析
- (A) 魚藤坪斷橋:錯誤。橋梁固定於土地,屬土地定著物,為不動產。
- (B) 臺北車站:錯誤。此處指車站建築物,固定於土地,屬不動產。
- **(C) 普悠瑪列車:正確。
第 29 題2 分
甲男有子丙與女丁,丙與戊男的女兒庚結婚。就相關人等親屬關係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現行法規為準(相關民法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血親」之分類(直系與旁系)以及「姻親」之範圍與親系決定:
- 血親之分類(民法第 967 條):
- 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如父母、祖父母)或從己身所出(如子女、孫子女)之血親。
- 旁系血親:己身與他身出於同源之血親,而「非」直系血親者(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
- 姻親之法定範圍(民法第 969 條): 姻親僅限於以下三種,法定以外之人皆無親屬關係:
- 血親之配偶(例如:兒媳、女婿、大嫂)。
- 配偶之血親(例如: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妻舅)。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重要法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俗稱親家、親家公/親家母)不在法定的姻親範圍內,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
- 姻親之親系(民法第 970 條):
-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解題方法
建立人際關係圖譜:
- 甲家庭:甲(父)生下丙(子)與丁(女)。
- 戊家庭:戊(父)生下庚(女)。
- 婚姻關係:丙(男)與庚(女)結婚互為配偶。
依此架構,逐一檢視各組當事人在民法上的法定親屬關係與親系性質。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丙與丁同出於父(甲),具有相同血緣來源,屬於「出於同源而非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丙與丁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而非直系血親。
-
(B) 錯誤: 庚為甲之子(丙)的妻子,屬於民法第 969 條所定之「血親之配偶」。依民法第 970 條第 1 款,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丙)與甲之親系;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故庚為甲之直系姻親(一親等卑親屬),而非旁系姻親。
第 30 題2 分
根據民法第一條的規定,法理、法律與習慣這三者的適用順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法源的補充適用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因此,適用順序是先法律,其次習慣,最後法理。
解題方法
依民法第 1 條的文句判斷:案件有法律規定時,先適用法律;法律未規定時,才依習慣;沒有可適用的習慣時,才依據法理補充。也就是:
選項分析
- (A) 法理 → 習慣 → 法律:錯誤。 法理是法律與習慣均無規定時的最後補充依據。
- (B) 習慣 → 法理 → 法律:錯誤。 法律並非最後才適用;法律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
第 31 題2 分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中央政府教科文支出的下限為總預算的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所定的中央政府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例下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其相關經費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支出則應依憲法第 164 條的規定編列。憲法第 164 條原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不得少於中央預算總額 ,但憲法增修條文已停止適用該條,因此中央教科文支出沒有憲法所定的固定百分比下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中央政府教科文支出」的憲法下限,再確認憲法第 164 條的比例規定是否仍適用。由於增修條文已停止適用憲法第 164 條,不能直接以該條曾規定的 作答;中央教科文支出沒有固定的憲法比例下限。
選項分析
- (A) 沒有規定: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憲法第 164 條後,中央教科文支出不再受該條所定比例下限拘束。
- (B)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未定此比例為中央教科文支出的下限。
第 32 題2 分
根據憲法規定,現行犯一旦逮捕,至遲應於幾小時之內移送法院審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的人身自由保障。憲法規定,現行犯由司法警察機關逮捕後,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限制:「現行犯逮捕後」至「移送法院審問」,憲法明定期限為 24 小時。題目直接詢問此期限,無須另作計算。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此處所涉憲法規定現行並無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根據刑法,下列各罪條的設置目的,何者並非保護個人法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分則各罪所保護的法益。法益是刑罰規範意在保護的利益,常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判斷時,應看罪名主要保護的對象,而不是只看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個人。
本題涉及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第 335 條侵占罪、第 328 條強盜罪及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罪主要保護的法益:侵占、強盜及公然侮辱,均以個人財產或人格相關利益為保護核心;公務員圖利罪則在維護公務執行的廉潔與公正,屬於國家法益。因此,題目問「並非保護個人法益」,應選圖利罪。
選項分析
- (A) 第 131 條之公務員圖利罪:正確。圖利罪處罰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主要保護公務執行的廉潔性與公正性,屬國家法益,並非以個人法益為保護目的。
- (B) 第 335 條之侵占罪:錯誤。侵占罪處罰持有他人之物而將之據為己有,主要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第 34 題2 分
大法官解釋是從下列何種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建構出大學自治的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講學自由,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大學自治即由此保障衍生而來,學術事項如課程、研究內容及學力評鑑等,原則上應尊重大學自主。
本題涉及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大學自治從何種憲法保障的自由建構而來」,再對照釋字第 380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保障學術自由,並由此形成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題目問的是這項自由的名稱,因此選「講學」。
選項分析
- (A) 結社:錯誤。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組織、參與團體的自由,並非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
- (B) 著作:錯誤。 著作自由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的一環,但大法官所建構的大學自治,是源自講學自由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 **(C) 言論:錯誤。
第 35 題2 分
甲童八歲因日常生活所必需,向乙購買橡皮擦,價金二十元,該買賣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依民國 107 年當時的民法第 13 條,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八歲的甲童因此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符合此例外的交易,無須另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童的行為能力,再確認交易是否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
- 甲童八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 甲購買橡皮擦,價金僅二十元,屬於與其年齡相符、日常生活所需的文具購買。
- 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這類交易不必經父母允許,買賣契約有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成年年齡,但未影響本題所涉民法第 77 條的日常生活必需例外。
選項分析
- (A) 有效:正確。 購買橡皮擦符合八歲兒童日常生活所需,適用民法第 77 條但書,無須父母允許。
- (B) 效力未定,須視甲之父母是否同意:錯誤。 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時的一般處理方式;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有法定例外,不適用此說。
第 36 題2 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65 號解釋認為,舊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之規定違憲,主要理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解釋所涉及的憲法平等原則,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的規定。
舊民法第 1089 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的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釋字第 365 號認為,這項規定僅因父親為男性,就在父母意見不同時賦予父親優先決定權,未能平等保障母親的法律地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直接引用「父母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應抓住規定的差別待遇:父母同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卻因性別不同而有不同的決定權。判斷釋字第 365 號的核心理由,即可選出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 (A) 侵犯自由權:錯誤。 解釋所指出的主要違憲理由,不是侵害個人自由權,而是父母因性別受到不平等對待。
- (B)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題目爭點不在於限制基本權是否有法律依據,而在於法律本身以性別作為權利行使的優先順序。
- **(C) 違反平等原則:正確。
第 37 題2 分
甲有子乙與女丙,丙事親至孝且無任何道德上的重大瑕疵,但甲仍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乙。甲死後,乙可否主張全部遺產均歸其所有?理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囑自由與子女特留分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利益;遺囑人可以處分遺產,但不得因此侵害特留分。
解題方法
甲的子女乙、丙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若題目未提供其他繼承人、債務或遺產分配資料,依通常考題設定,乙、丙各自的法定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各自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一半,即遺產的四分之一。
甲以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乙,乙可以依遺囑取得遺產,但丙的特留分受侵害。丙得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因此乙不能主張全部遺產都歸自己所有。題目提到丙孝順且沒有道德重大瑕疵,並不改變其法定特留分。
選項分析
- (A) 可,因甲的遺囑自由應予尊重:錯誤。 遺囑自由受特留分制度限制,不能以遺囑排除丙受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利益。
- (B) 不可,因甲的作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錯誤。 本題應以民法繼承規定判斷;
第 38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的補充適用、訴訟程序,以及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至於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現行法曾修正相關條文用語;本題仍按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法條關鍵字:補充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損害賠償之訴適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因此,選項若把程序法寫成行政訴訟法,即與當時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不符。
再看公共設施責任:道路塌陷造成車禍,不代表當然成立國家賠償;仍須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且該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若塌陷是連日豪雨所致,題目未指出設置或管理欠缺,不能僅憑事故結果認定必可請求國賠。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如該法沒有規定,適用民法。
(B) 錯誤。 依民國 107 年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不是行政訴訟程序。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須符合這三層要求:
- 適合性:所採手段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列出上述要求;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則要求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兩者相關,但並非同一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原則:
- 「須有法律明確依據」是在說法律保留原則。
- 「大砲打小鳥」是在提醒手段與目的須相稱,屬於比例原則的意涵。
- 「損害不得與利益顯失均衡」是狹義比例性。
- 「選擇對人民權利限制最小者」是必要性原則。
因此,找出唯一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即可。
選項分析
(A) 對人民自由或權利的限制,應有法律明確依據。
此為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強調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並非比例原則的子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涉及規範內容須具備一定明確程度。故本選項不屬於比例原則。
(B) 德國法諺「不得以大砲打小鳥」即隱含比例原則。
第 40 題2 分
依我國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年利率如未約定,應為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法定利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若當事人未約定利率,也無其他法律規定,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債務「應付利息」,並問「年利率如未約定」時的比率,直接適用《民法》第 203 條的法定利率規定,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二十:錯誤。不是《民法》第 203 條所定的未約定利率。
- (B) 百分之十五:錯誤。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年利率。
- **(C) 百分之十:錯誤。
第 41 題2 分
根據憲法,有關罷免總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所定的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程序門檻依序為: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罷免案才通過。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提議比例、立法院同意比例、公告期間,以及選舉人投票門檻。選舉階段要特別分清楚「選舉人總額」與「總投票數」:投票人數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贊成票則須超過有效票一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提議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 (B) 錯誤。 三分之二同意是立法院在提議後的同意門檻;提議本身須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出。選項把提議門檻與同意門檻的程序關係說成「經提議後始得提出」,不符合條文所定「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的完整程序。
第 42 題2 分
有關我國刑法相關原理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未遂犯的處罰與減刑,以及刑法的時之效力。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 2 條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時的適用,第 2 項並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 25 條第 2 項則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刑法》條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誤寫成「一律」,或把適用原則說得過於絕對。核心判斷是:保安處分雖以裁判時法律為原則,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仍依特別規定處理,因此「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的說法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罪刑法定主義要求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依據,禁止以類推或未經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罰。選項是對此原則的概括表述。
- (B) 正確。 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得」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並非必須減輕。
- **(C) 錯誤。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的任命,根據憲法及法律不須立法院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重要人事任命的「同意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原憲法規定的修正。判斷時要先確認各職務的任命程序是否明定須經立法院同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已調整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因此不能只看未修正的《憲法》第 55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職務的任命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只有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長: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沒有同意權。
- **(B)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錯誤。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犯罪行為必須以「作為」之型態實施,亦即,不可能有「不純正不作為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分。
- 作為犯:行為人以積極動作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 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卻違反該義務而不作為,且其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具有等價性,因而成立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的犯罪。
判斷關鍵是:該罪的構成要件能否由「不履行防止義務」實現。若犯罪概念本身必須有積極動作,就不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通說解釋。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罪的行為核心:
- 構成要件是否可由單純不作為實現?
- 若不能,該罪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以積極動作完成?
殺人、毀損及失火燒燬,均可在具保證人地位及其他要件具備時,以不作為方式實現;脫逃罪則以從依法拘禁的狀態中積極逃離為核心,不能以單純不履行義務成立。
選項分析
(A) 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錯誤。 殺人罪不以積極動作為限。負有保護義務者故意不救助被害人,並符合保證人地位、因果關係及主觀故意等要件時,得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B) 刑法第 352 條之毀損罪:錯誤。 毀損罪可由不作為實現。例如,負有保管義務者故意放任其管理之物遭到毀損,且其不作為與積極毀損具有等價性、符合其他犯罪要件時,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毀損罪。
第 45 題2 分
有關「刑」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關於從刑、褫奪公權的效力、主刑輕重,以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刑法》規定即可。判斷主刑輕重時,應比較法定刑的最重主刑;若種類相同,則比較其最高度,不以最低度刑作為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07 年《刑法》第 34 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當時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
-
(B) 正確。 依民國 107 年《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褫奪公權須依判決宣告;依同法第 38 條,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C) 錯誤。 甲罪的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乙罪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未定最低度。兩罪的最重主刑同為有期徒刑五年,依民國 107 年《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最重主刑相同時,比較最低度刑。
第 46 題2 分
民事程序的上訴應於收到判決書後幾日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這是法定不變期間。
解題方法
看到「民事程序」及「判決書送達後幾日內上訴」,即可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記住期間為 20 日。期間自判決書送達後起算;題目詢問的是法定日數,無須另行計算個案的起訖日期。
選項分析
- (A) 5 日:錯誤。 不是民事第一審判決的一般上訴期間。
- (B) 10 日:錯誤。 不是本題所問的民事判決上訴期間。
第 47 題2 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這與下列哪個原則最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前置主義」: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提起特定行政訴訟前,原則上須先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這是行政救濟程序的先後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損,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符合訴願機關逾期未決定等情形,得提起撤銷訴訟;第 5 條也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法律另有規定時,則可能例外免經訴願。
題幹提到「根據行政程序法」,法源表述並不精確:一般訴願前置的規定主要見於《行政訴訟法》,不是《行政程序法》。但依題目所描述的「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所問原則仍是訴願前置主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順序即可:先訴願,後行政訴訟。這是在描述訴願程序作為行政訴訟前置救濟程序的制度,因此選擇與此直接對應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依法行政:錯誤。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律拘束的原則;它不是「起訴前先經訴願」的程序制度。
- **(B) 訴願前置主義:正確。
第 48 題2 分
有關刑罰減輕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關於自首、年齡與刑罰減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刑法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刑法條文用語,特別留意「得」與「必定」的差別。自首並非一律必須減刑;至於年齡限制及有期徒刑減輕幅度,則可直接對照刑法第 63 條、第 66 條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得」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並非「必定」減輕。此外,須符合對未發覺之罪自首並受裁判等條件。
- **(B) 正確。
第 49 題2 分
有關緩刑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至第 76 條的緩刑要件、效力及撤銷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緩刑是法院對符合條件者暫緩執行所宣告刑罰的制度。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法定前科要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時,得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依同法第 76 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解題方法
先抓三個關鍵規則:
- 宣告刑度上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緩刑效力範圍: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接著檢查撤銷緩刑是否屬於法定事由。刑法第 75 條及第 75 條之 1 所定的撤銷事由,包含特定情形下緩刑期間再犯罪、違反法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等;單純因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並不會當然撤銷緩刑。
選項分析
(A) 受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宣告緩刑。錯誤。
刑法第 74 條的刑度門檻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超過上限,不符合緩刑的刑度要件。
(B) 緩刑期滿如果未經撤銷緩刑,則刑之宣告失效。正確。
刑法第 76 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選項所稱「失效」即此意。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對於政務官不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官適用懲戒種類的規定。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同法第 10 條另規定,政務官不適用降級、記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109 年修法後,法條改以「政務人員」稱之,並調整其可適用的懲戒種類;本題仍依 107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對政務官不適用」的懲戒處分,再對照 107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的排除規定:政務官不適用降級、記過。四個選項中只有「記過」符合,因此選 (B)。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