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稅局約僱人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租稅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所作之處罰,係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的「從新從輕」原則。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後,裁罰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如果裁處前的法律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已採上述規則;現行法條文亦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判斷:
- 原則上看「裁處時」的法律,這是「從新」。
- 若裁處前的法律較有利,適用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法律,這是「從輕」。
因此,整體原則是「從新從輕」,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從舊從重處罰原則:錯誤。法律不是一律回到違規時的舊法,也不是採較重的處罰。
- **(B) 從舊從輕處罰原則:錯誤。
第 2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作何項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及「經濟弱勢者」,再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法定措施,即為「延期或分期繳納」。這是調整繳納期限或方式,並不代表免除或減少應納稅額。
選項分析
- (A) 以實物抵稅:錯誤。 題幹所述情形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並非以財物代替現金繳稅。
- (B) 減免相當程度之稅款:錯誤。 延期或分期只調整繳納時間與方式,不會因此減少稅款。
- **(C) 免除全部稅款:錯誤。
第 3 題2 分
王先生 106 年度扶養尚在就讀大三的弟弟,當年度弟弟學費共計 5 萬元,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所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新臺幣 2 萬 5 千元;符合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其他親屬,不因此成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弟弟就讀大三,符合大專以上院校的就學條件;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限於子女。王先生扶養的是弟弟,弟弟不是其子女,因此不適用此項扣除額。學費 5 萬元及每人 2 萬 5 千元的扣除上限,都不會改變適用對象不符的結果。
選項分析
- (A) 5 萬元:錯誤。 學費實支 5 萬元不代表可全額列報;且弟弟不符適用對象。
- (B) 3 萬元:錯誤。 此數額不是本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法定上限,弟弟也不符合適用對象。
- **(C) 2.5 萬元:錯誤。
第 4 題2 分
自 105 年度取得之房地,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日後移轉交易之免稅所得限額、稅率各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中,自住房屋、土地交易的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個人交易自住房地,符合自住條件者,課稅所得新臺幣 400 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房地是自 105 年度取得,屬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再依題意假設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直接套用自住房地優惠:
- 免稅所得限額:400 萬元
- 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按 10% 課稅
因此,符合題意的組合是「400 萬元、10%」。
選項分析
- (A) 400 萬元、10%:正確。符合自住房地條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 (B) 300 萬元、15%:錯誤。免稅限額與優惠稅率均不符自住房地規定。
- (C) 200 萬元、20%:錯誤。200 萬元與 20% 均不是本題所考的自住房地優惠組合。
第 5 題2 分
自民國 107 年度開始,公司未分配盈餘該如何計徵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民國 107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 10% 調降為 5%。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所問的年度起點是「自民國 107 年度開始」,據此套用當年度新制:公司未分配盈餘仍須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稅率為 5%。
選項分析
- (A) 視公司盈餘狀況決定是否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錯誤。 是否加徵不是由公司盈餘狀況自行決定;符合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者,依法加徵。
- (B) 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錯誤。 10% 是民國 107 年度以前的稅率。
- **(C) 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正確。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每月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在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 2 款的一般營利事業伙食費標準。營利事業實際供應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規定上限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按月定額發給的金額超過上限時,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應依當年一般營利事業的伙食費上限判斷。當時每位職工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 2,400 元為限。因此選擇 2,400 元。
現行標準已修正:一般營利事業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上限調高為 3,000 元;本題仍按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錯誤。 不是民國 107 年本題所適用的一般營利事業伙食費上限。
- (B) 2,400 元:正確。 民國 107 年每人每月免視為薪資所得的上限為 2,400 元,且包含加班誤餐費。
第 7 題2 分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的申報延期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一般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申報期限可以延長多久」,而非遺產稅或贈與稅原本的申報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申請延期的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因此選 (B)。此外,申請須在原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並採書面方式。
選項分析
- (A) 2 個月:錯誤。 2 個月常見於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後的繳納期限,並非本題所問的申報延期上限。
- (B) 3 個月: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一般申請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
- **(C) 6 個月:錯誤。
第 8 題2 分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下列何者計算漲價總數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所定的配偶間土地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及受贈配偶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土地增值稅原地價如何認定。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延後課稅,不是免除該土地的增值稅負。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依該法規定,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不課徵」與「免徵」的差別:配偶贈與時暫不課徵,原地價並未因該次贈與而更新。因此,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計算漲價總數額須回到第一次配偶贈與之前的原地價基準,將尚未課徵的土地漲價一併納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徵,不代表土地增值稅免徵。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須依法計算並課徵。
- **(B) 錯誤。
第 9 題2 分
王先生出售臺中市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臺中市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王先生重購之土地於幾年內不宜再行移轉,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7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的列管期間。依條文,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也有追繳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及「重購之土地」兩個關鍵詞,對應《土地稅法》第 37 條的五年列管期間。這段期間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若期間內再行移轉,就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五年期間規定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 (A) 5 年:正確。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B) 4 年:錯誤。
第 10 題2 分
現行有關房屋稅之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的徵收頻率、課稅期間、開徵期間,以及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戶數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第 12 條判斷。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每年開徵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自住房屋的認定也涉及家庭成員與全國持有戶數限制,但須留意實際居住者與戶數計算對象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確認徵收頻率,再區分「課稅期間」與「徵收期間」:課稅期間是計算房屋稅所涵蓋的月份,徵收期間則是繳納稅款的時間。接著依第 5 條核對自住戶數限制,避免把可實際居住使用的親屬範圍,誤當成戶數上限的計算對象。
選項分析
(A) 每年徵收 1 次:正確。 依民國 107 年《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因此本選項符合當年規定。
(B) 課稅年度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錯誤。 房屋稅課稅期間不是曆年制,而是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例如,當年開徵的房屋稅,通常計算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的課稅期間。
(C) 徵收期間為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應如何課徵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營業稅的課徵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1 條,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不是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進口貨物如何課徵」,再區分課稅結果與徵收機關:進口貨物原則上課徵營業稅,並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題目未提供免稅或適用零稅率的特殊情形,故採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 (A) 免稅:錯誤。 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只有符合免稅法定條件的貨物,才適用免稅。
- (B) 零稅率:錯誤。 零稅率是特定交易類型的適用稅率,不代表一般進口貨物一律按零稅率課稅。
- **(C) 由貨物持有人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店家,如何課徵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規模營業人(俗稱免用統一發票之小店家)的營業稅課徵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相關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 1% 稅率課徵營業稅,並按季繳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免用統一發票之小店家」是小規模營業人,再依序確認兩項規定:
- 稅率:按查定銷售額的 1% 課稅。
- 繳納期間:稽徵機關每 3 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選項分析
- (A) 免稅:錯誤。免用統一發票不等於免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 (B) 2%,每 2 個月繳納:錯誤。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的稅率不是 2%,繳納方式也不是每 2 個月一次。
第 13 題2 分
若納稅義務人發現核定稅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何時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的「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這是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所定的查對更正事由;法條規定的期間是通知書所定的繳納期間。因此答案是 (C)。
選項分析
- (A) 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20 日內:錯誤。 第 17 條沒有以收受通知書後 20 日作為查對更正期間。
- (B) 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30 日內:錯誤。 30 日常見於申請復查的期間,並非本題所問的查對更正期間。
第 1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哪些扣除額需符合受扶養親屬為直系親屬,方可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中,哪些項目對「受扶養親屬」的親屬關係有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年規定中,保險費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則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其他項目,例如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與捐贈,條文未把受扶養親屬限於直系親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則是依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認列,也沒有直系親屬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的主體文字,找出條文明寫「受扶養直系親屬」的項目:
- 保險費:明定受扶養親屬須為直系親屬。
- 房屋租金支出:民國 107 年列為列舉扣除額,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購屋借款利息:受扶養親屬未限直系親屬。
- 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捐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受扶養親屬未限直系親屬。
因此,符合題意的兩項是「保險費」與「房屋租金支出」。
選項分析
(A) 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錯誤。 醫藥及生育費,以及災害損失,均可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條文未要求受扶養親屬必須是直系親屬。
第 15 題2 分
賈先生 106 年度所得計有:薪資所得 80 萬元、版稅 10 萬元、利息所得 10 萬元、出售 105 年取得之房屋交易所得 200 萬元,則賈先生 106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所得稅法》為準,測驗考生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涵蓋範圍、免稅所得、扣除額之適用階段以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分離課稅)之區分能力:
- 綜合所得之課稅架構: 依《所得稅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先彙總各類所得計算「綜合所得總額」,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因此,屬「免稅所得」或「分離課稅」之項目,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 稿費與版稅之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在 18 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此項屬於法定免稅所得,並非後續的扣除額,若全年收入未達 18 萬元,全額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採分離課稅(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現行法已修正實施房地合一稅 2.0,但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之架構原則維持不變。
- 利息所得與扣除額: 利息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所得,應全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至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申報戶每年最高 27 萬元),是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階段扣除,計算「總額」時不得預先扣除。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賈先生 106 年度的各項所得性質與應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薪資所得(80 萬元): 屬綜合所得稅第 3 類薪資所得,全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版稅(10 萬元): 版稅全年收入 ,全額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之免稅規定,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利息所得(10 萬元): 屬綜合所得稅第 4 類利息所得,應全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係於計稅後續階段自總額中扣除,總額計算不受影響):
- 出售 105 年取得之房屋交易所得(200 萬元): 該房屋係於 105 年取得並於 106 年出售,符合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新制,依規定採分離課稅申報,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選項分析
- (A) 300 萬元 錯誤: 此為將所有項目全數加總( 萬元)的數值。
第 16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107 年度之股利該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時,應適用的扣繳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這類股利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 21% 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看所得人的身分與所得種類:所得人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所得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依 107 年適用的扣繳規定,應由給付股利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 21%。
例如,給付股利 100,000 元,扣繳稅額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 21% 所得稅,符合 107 年適用規定。
- (B) 錯誤。 20% 並非本題所述境外總機構營利事業獲配國內股利的扣繳率;常見於其他所得或特定課稅情形。
- **(C) 錯誤。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稅率結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與第19條的稅率結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遺產稅與贈與稅均採三級累進稅率,級距為新臺幣5,000萬元及1億元,稅率分別為10%、15%、20%。
遺產稅按課稅遺產淨額計算;贈與稅按課稅贈與淨額計算。兩者都不是一律按同一稅率課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稅率結構」,再對照當時遺產稅、贈與稅的級距:
- 淨額在5,000萬元以下:10%。
- 淨額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15%。
- 淨額超過1億元:20%。
這是累進稅率,進入較高級距時,較高稅率適用於該級距的課稅部分;並非整筆淨額都改按最高級距稅率計算。
選項分析
(A) 一律課徵10%:錯誤。 遺產稅及贈與稅均採三級累進稅率,淨額超過5,000萬元後,稅率會提高至15%或20%。
(B)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20%:錯誤。 贈與淨額2,500萬元低於5,000萬元級距上限,適用10%,不是20%。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項金額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定列舉的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其中包括遺產稅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職業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以及法定扣除額中的喪葬費扣除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金額不在第 12 條之 1 的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是否屬於物價指數調整的法定金額」,再對照第 12 條之 1 的列舉項目。選項 A、B、C 都能在列舉項目中找到對應規定;選項 D 則不在其中,因此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遺產稅免稅額:錯誤。 遺產稅免稅額屬於第 12 條之 1 列舉的調整金額。
- (B)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錯誤。 職業上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明列於第 12 條之 1,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 **(C) 喪葬費扣除額:錯誤。
第 19 題2 分
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將其名下且座落境內、課稅價值 500 萬元之房屋贈與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房屋時,贈與稅與契稅各由誰負擔」,以及不動產贈與是否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7 條,境內居住者贈與我國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稅範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依同法第 22 條,贈與人每年有免稅額,計算時須合併同一年度的贈與總額。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第 4 條,房屋因贈與而移轉所有權,應課徵贈與契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贈與契稅稅率為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 6%。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稅的課稅原因與納稅義務人:
- 贈與稅:因甲無償移轉財產給乙而發生,原則上由贈與人甲負擔。
- 贈與契稅:因房屋所有權以贈與方式移轉而發生,由受贈人乙負擔。
題目給定房屋課稅價值 500 萬元,超過民國 107 年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220 萬元。若假設甲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額或免稅事由,贈與稅課稅贈與淨額為:
因此有贈與稅;房屋因贈與移轉也有贈與契稅。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分別是甲與乙。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並非其所定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判定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
- 銷售貨物須移運者,以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準。
- 銷售貨物無須移運者,以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準。
- 銷售勞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為準;另包括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以及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條所列「境內銷售」要件,再逐項對照貨物移運與否所採的連結點。須移運的貨物看起運地,不看目的地;不須移運的貨物則看所在地。其餘兩項是法條列舉的境內銷售勞務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法律規定銷售貨物須移運者,以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為境內銷售;選項改成目的地,並非法定判準。
- **(B) 正確。
第 2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身分之個人有境內來源所得者,應依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而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以及兩者對境內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境內居住個人包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屬非境內居住個人。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73 條,非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境內來源所得,原則上不適用境內居住個人的結算申報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
解題方法
先判斷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再看是否適用結算申報:
- 有住所者:重點在是否經常居住境內,不能只以居住天數判斷。
- 無住所者:以一課稅年度境內居留是否滿 183 天為判準。
- 非境內居住者:有境內來源所得時,原則上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須辦理一般結算申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有住所且同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住 90 天,題目所列身分仍屬有住所者;不能僅因居住未滿 183 天,就直接歸類為非境內居住者。就題意並非應採非居住者就源扣繳而免辦結算申報的身分。
- (B) 錯誤。 有住所者且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屬境內居住者的典型情形;
第 22 題2 分
現行有關房地合一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持有期間稅率、申報義務與漏報短報罰則。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期間超過 10 年,稅率為 15%;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10 年,稅率為 20%。非境內居住者適用另一組稅率。個人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原則上均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申報義務不以有應納稅額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當年法令:A、B 比對持有期間與身分別稅率;C 檢視申報義務是否以有應納稅額為條件;D 比對漏報或短報的罰鍰倍數。各選項均有一項關鍵規定可直接判別。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7 年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期間超過 10 年,適用稅率為 15%,不是 20%。20% 適用於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10 年者。
(B) 錯誤。 民國 107 年非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期間超過 1 年,適用稅率為 20%,不是 35%;35% 適用於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者。此選項將持有期間所對應的稅率寫錯。
第 23 題2 分
私有房屋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房屋稅減半徵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私有房屋的免稅與減半徵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免徵房屋稅: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且經主管機關證明的倉庫;以及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以及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的房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減半徵收」,再把各選項對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中的減半與免稅類別。災害損毀比例是常見混淆點: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為減半;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為免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不是減半徵收。
- **(B) 錯誤。
第 24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不須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的配偶,其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因此,判斷重點是受贈人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的配偶。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 1138 條辨認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再依《民法》第 1140 條確認代位繼承的範圍。接著檢查各選項是否為上述繼承人,或其配偶。
配偶的範圍不是所有姻親,而是限於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岳父、姐夫、女婿、孫媳婦雖然都涉及姻親關係,仍須逐一確認是否落在法條指定的對象中。
選項分析
- (A) 岳父:正確答案。 岳父是配偶的父親,不是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0 條規定的繼承人,也不是該等繼承人的配偶,因此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併入對象。
- (B) 姐夫:錯誤。 姐夫是被繼承人兄弟姊妹的配偶。兄弟姊妹屬於《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繼承人,其配偶也在第 15 條列舉範圍內。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利息收入,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息所得中,哪些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依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利息原則上屬所得類別之一;但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及特定有價證券、短期票券利息,依法免稅或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利息類型,再判斷它是免稅、分離課稅,還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免稅。
- 公債及短期票券利息: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一般銀行存款利息:屬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符合規定者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選項分析
(A) 郵政存簿儲金利息:錯誤。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免納所得稅,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B) 銀行存款利息:正確。 一般銀行存款利息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稱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合格儲蓄投資所得,另可依規定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第 26 題2 分
107 年度我國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級距稅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級距稅率。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稅率按「綜合所得淨額」所落入的級距適用;最高級距的稅率即最高邊際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修正後,自 107 年度起,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六級調整為五級,最高邊際稅率由 45% 降為 40%。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指定的年度,再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級距稅率。107 年度最高級距為綜合所得淨額超過新臺幣 453 萬元的部分,適用 40% 稅率;因此選項中應選 40%。
選項分析
- (A) 40%:正確。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級距稅率為 40%。
- (B) 45%:錯誤。 45% 是 107 年度制度調整前的最高邊際稅率;
第 2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多少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一般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此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指的是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一般捐贈,再套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限額:
因此,題目問的百分比是 20%。
選項分析
- (A) 10%:錯誤。 不是本題所問一般捐贈的法定限額。
- (B) 15%:錯誤。 《所得稅法》第 17 條未以此比例作為本題所述捐贈的上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項憑證不課印花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的課徵憑證種類,以及營業發票與銀錢收據的區別。印花稅不是所有書面憑證都要課徵,須先判斷憑證是否屬於法律列舉的應稅憑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印花稅法》第 5 條列舉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等。其中,銀錢收據不包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憑證是否落入《印花稅法》第 5 條所列類型:
- 收到或代收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原則上應稅。
- 買賣動產所立契據,屬應稅憑證。
-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所立的承攬契據,屬應稅憑證。
- 統一發票屬營業發票;即使具有收款憑證的功能,法律也將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排除於銀錢收據課稅範圍之外。
選項分析
- (A) 統一發票:正確,為本題答案。 統一發票是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第 5 條關於銀錢收據的規定,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不包括在應稅銀錢收據內,因此不課印花稅。
- **(B) 銀錢收據:錯誤。
第 29 題2 分
不動產買賣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不動產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契稅條例》第 4 條,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出賣人與仲介人都不是本題所問的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稅的課徵原因是「不動產買賣」,再依《契稅條例》按契約類型確認納稅義務人。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繳納,因此選項中的「買受人」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買受人:正確。 不動產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
- (B) 出賣人:錯誤。 出賣人是交易一方,但依規定並非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 (C) 買賣雙方:錯誤。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
第 30 題2 分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期間長短依納稅義務人是否依法申報,以及是否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符合哪一種情形:
- 稅捐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
- 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 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三項條件均符合時,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定的 5 年核課期間,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3 年:錯誤。 民國 107 年此類情形的法定核課期間為 5 年,並非 3 年。
- (B) 5 年:正確。 已依規定期限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 5 年。
第 31 題2 分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幾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滯納金加徵規則。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依法應按滯納數額,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滯納金的加徵頻率,直接對照法條中的「每逾幾日」即可,不必計算金額: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
選項分析
- (A) 1 日:錯誤。 法定加徵週期不是每逾 1 日。
- (B) 2 日:正確。 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第 32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時,應循哪一個行政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處分階段:題幹是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尚未提及復查決定。依稅捐救濟程序,對核定稅捐不服,第一步是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才得進一步提起訴願,之後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選項分析
- (A) 申請復查:正確。 這是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時的法定先行程序。
- (B) 提起訴願:錯誤。 訴願是在復查程序後,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所循的下一階段救濟。
- (C) 申請恢復原狀:錯誤。 恢復原狀是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而遲誤法定期間時,依法請求回復程序行為的制度,不是對核定稅捐處分通常採取的救濟方式。
第 33 題2 分
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幾個月為一期,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申報期間。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法定期間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固定用語「以二個月為一期」即可判斷。題目也特別寫出「不論有無銷售額」,表示零銷售額並不免除申報義務;但這不會改變申報期間。
選項分析
- (A) 每一個月:錯誤。 一般營業人並非按月申報。
- (B) 每二個月:正確。 民國 107 年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間為每二個月一期。
第 34 題2 分
被繼承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遺產稅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判斷: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因此選擇「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不是遺產稅的一般申報期限。
- (B) 三個月:錯誤。 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所定期限。
第 3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多少年之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 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且該財產已納遺產稅,不計入其遺產總額。
「已納遺產稅」是適用要件之一;僅在五年內取得繼承財產,並不足以排除於遺產總額之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間:「死亡前五年內」。題目問的是繼承財產在多長期間內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期間為 五年。
選項分析
- (A) 2 年:錯誤。 兩年常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與本題的五年內繼承財產規定不同。
- **(B) 3 年:錯誤。
第 36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始能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使優惠適用於當年度,應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當年地價稅始能適用」,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再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判斷:申請須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當年才能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選項分析
- (A) 繳納期限前:錯誤。 申請期限不是地價稅的繳納期限。等到繳納期間開始或屆至,已晚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的申請期限。
- (B) 地價稅開徵前:錯誤。 僅要求開徵前提出,時間仍不足;法定期限是開徵 40 日前。
第 37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原則上於繳納期間屆滿多少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關於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基準:「繳納期間屆滿」後,再經過 30 日仍未繳納,機關即可移送強制執行。本題問的就是這段期限,直接對照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10 日:錯誤。不是一般應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期限。
- (B) 15 日: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沒有以 15 日作為本題所問的期限。
- (C) 20 日:錯誤。法定期限為 30 日,並非 20 日。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項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時,不可以減除成本和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各類所得的所得額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利息所得依實際取得的利息金額計算,沒有減除成本、費用的規定。
- 租賃所得及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依法可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再以餘額作為所得額。
- 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題目所稱「中獎獎金」依一般機會中獎所得理解,與政府獎券的特別規定有別。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時,哪一項所得不可以減除成本和費用」。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所得額計算規定:利息所得按利息收入計算;租金與競賽、機會中獎所得則有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的依據。因此,選出沒有這項減除規定的利息所得。
選項分析
- (A) 利息:正確答案。 利息所得以實際取得的利息為所得額,不得從利息收入中減除資金成本或其他費用。
- (B) 租金:錯誤。 租賃所得得減除因出租財產而支付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以餘額計算所得額。
- **(C) 競賽獎金:錯誤。
第 39 題2 分
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的所得,按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並採分離課稅。
房屋與其坐落土地合併計算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適用同一稅率;符合題目所述持有期間一年以內者,稅率為 45%。現行法已修正短期持有期間的稅率級距,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個人出售房屋、土地的交易所得,而非單獨依土地增值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接著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查對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的稅率為 45%,且房屋與土地合併適用,因此選擇兩者均按 45% 分離課稅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按 45% 稅率分離課稅:正確。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一年以內適用 45% 稅率,並分離課稅。
- (B) 按 35% 稅率分離課稅:錯誤。 民國 107 年規定下,35% 適用於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的房屋、土地交易;題目所述持有期間一年以內,應適用 45%。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貨物稅條例》為準。貨物稅採列舉課稅,依該條例規定,應稅貨物包括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電器及車輛等類別;未列入課稅範圍的貨物,原則上不課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貨物稅條例》所列的應稅貨物類別比對即可。水泥、平板玻璃及車輛均屬列舉的課稅貨物;化妝品不在列舉類別中,因此不課徵貨物稅。
選項分析
- (A) 水泥:錯誤。 水泥及代水泥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
- (B) 平板玻璃:錯誤。 平板玻璃屬應稅貨物;法規另有特定免稅規定,但選項未指出該等特定種類。
- **(C) 車輛:錯誤。
第 41 題2 分
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假設其 107 年 3–4 月之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為 30%,則當期購買國外勞務(非金融專屬本業勞務)100 萬元之應納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營業人向境外購買勞務,若兼營免稅業務,須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納營業稅。題目註明勞務「非金融專屬本業勞務」,適用一般 5% 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所對應的營業稅,再乘以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代入題目數值:
因此,當期應納稅額為 15,000 元。
選項分析
- (A) 0:錯誤。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納稅額;本題比例為 30%,不是零。
- (B) 15,000 元:正確。 按 100 萬元乘以 5% 稅率,再乘以 30% 不得扣抵比例,結果為 15,000 元。
第 42 題2 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多少百分比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所定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如何計算。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該費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百分之六十 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第 4 條所定的比例,掌握法條關鍵數字即可作答: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 60%。本題不需代入年度所得資料,也不需計算實際金額。
選項分析
- (A) 50%:錯誤。 法定比例不是中位數的二分之一。
- (B) 60%:正確。 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
- (C) 70%:錯誤。 高於法定比例。
- **(D) 80%:錯誤。
第 43 題2 分
有關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規定之保管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對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帳簿應保存 10 年,會計憑證應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存期限」,再分別記住兩類資料的年限:帳簿保存 10 年,憑證保存 5 年。因此,正確組合為「憑證 5 年、帳簿 10 年」。
選項分析
- (A) 憑證 2 年,帳簿 5 年:錯誤。 憑證及帳簿的保存年限都低於法定年限。
- (B) 憑證 5 年,帳簿 2 年:錯誤。 憑證年限正確,但帳簿應保存 10 年。
- **(C) 憑證 5 年,帳簿 10 年:正確。
第 44 題2 分
納稅人全戶海外所得(不含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規定,同一申報戶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時,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未達 100 萬元者,海外所得不計入。
題目已明確排除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因此只須判斷海外所得的金額門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起算門檻: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即須全數計入。題目問「多少元以上」,所以選擇 100 萬元,而非基本所得額免稅額或其他申報門檻。
選項分析
- (A) 50 萬元:錯誤。 50 萬元不是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
- (B) 100 萬元:正確。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C) 200 萬元:錯誤。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 3 條所規定之視同銷售或勞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的「視為銷售」。依該條規定,營業人從事特定行為時,即使沒有一般買賣的外觀,仍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營業稅法第 3 條將「出租財產」列為銷售勞務;同條第 3 項列舉若干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包括供銷售的貨物轉供自用、委託他人代銷,以及受託代銷貨物。現行法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可直接逐項對照第 3 條的列舉內容。若選項是條文明列的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排除;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錯誤。 營業人將原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屬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
- (B) 出租財產:正確。 出租財產取得租金,屬提供勞務的對價,依第 3 條視為銷售勞務,並非本題所問的「不屬於」。
- (C) 委託代銷:錯誤。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屬第 3 條列舉的視為銷售貨物情形。
- **(D) 受託代銷:錯誤。
第 46 題2 分
甲公司本期銷售額 1,000,000 元,銷項稅額 50,000 元;銷貨退回 20,000 元,退回銷項稅額 1,000 元;可扣抵進項稅額 8,000 元,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2,000 元,則當期申報營業稅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採「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銷貨退回時,原銷售的銷項稅額應一併減除;前期累積留抵稅額則可抵減本期應納稅額。
依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計算原則:
計算結果為正數表示應納;為負數表示溢付(留抵)。
解題方法
將題目提供的銷項稅額與各項扣抵額代入公式:
結果為正數,表示本期仍有 元應繳納。因此銷貨退回金額 元不再直接從銷項稅額重複扣除,題目已提供其對應的退回銷項稅額 元。
選項分析
- (A) 應納 39,000 元:正確。 銷項稅額扣除退回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及前期留抵後,餘額為 元。
- **(B) 應納 31,000 元:錯誤。
第 47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需課徵贈與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贈與」的認定,以及法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4 條,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的行為。第 5 條另將特定無償移轉或利益列為視同贈與;第 20 條則列出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自然人贈與或視同贈與,再檢查有無第 20 條的排除規定。法人贈與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配偶相互贈與及一定額度內的婚嫁贈與,則明文不計入贈與總額。無償免除他人債務若發生於請求權時效內,屬於視同贈與,沒有題目所列的免稅排除。
選項分析
(A) 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錯誤。 贈與稅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法人間的財產移轉不屬於本法所稱應課徵贈與稅的贈與,因此不選。
(B) 個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他人債務:正確。 債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使債務人免除原應履行的債務,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為贈與,應納入贈與稅課稅範圍。
第 48 題2 分
以土地贈與他人,贈與人並無行蹤不明或無財產納稅的情事,受贈人與贈與人為何種稅的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分別依各自法律判斷:
- 贈與稅:依民國 107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原則上由贈與人負納稅義務;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期未繳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法定情形,才改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
- 土地增值稅:依民國 107 年《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無償移轉時,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贈與屬無償移轉。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贈與人沒有行蹤不明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例外情形,因此贈與稅由贈與人負擔。土地以贈與方式無償移轉,土地增值稅則由受贈人負擔。
兩項稅分別依法定納稅義務人判斷,不能因為同一筆土地移轉就認為只須課其中一種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贈與人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受贈人是土地贈與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 (B) 錯誤。 顛倒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題幹未具備贈與稅改由受贈人納稅的例外,贈與稅仍由贈與人負擔。
- (C) 錯誤。 土地贈與仍可能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第 49 題2 分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未於公告地價期限內申報地價,則其申報地價為公告地價的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地價稅申報地價制度。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地價期間內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依法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未於公告地價期限內申報地價」,直接套用未申報的法定比例:
因此選擇 80% 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80%:正確。 未申報地價時,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的 80% 計算。
- (B) 90%:錯誤。 90% 不是本題所問未申報時的法定比例。
- **(C) 100%:錯誤。
第 50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在計算該稅額時,下列哪一項不得減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綜合所得稅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計算分開計稅所得額可減除的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相關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保險費則屬列舉扣除額,不能直接自分開計稅的所得中減除。
解題方法
先區分「特定所得分開計稅」與「一般所得合併計算」適用的減除項目。題目問哪些項目不得減除,逐一核對: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均是分開計稅時可減除的項目;保險費支出則不在此列。
選項分析
- (A) 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錯誤。 分開計算稅額時,可減除分開計算者本人的免稅額。
- (B) 分開計算稅額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錯誤。 依規定,符合條件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可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