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技術類(選試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大意) 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72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修憲界限,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第 721 號所指出的憲法核心原則。修憲權雖可修改憲法條文,仍不得破壞憲法作為民主憲政秩序根本的核心價值。釋字第 499 號列舉,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若任由修憲將其變更,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可能形同破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何者不屬於」憲法規範秩序的核心原則。辨認釋字第 499 號明列的核心原則,再比對四個選項即可。題目中的關鍵在於區分「基本國策」與「民主憲政基本原則」:基本國策是憲法所定的重要政策方針,但不在本題所指的核心原則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合憲的主要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合憲審查理由,尤其是該條例與平等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法明確性原則的關係。
依釋字第 793 號解釋,該條例旨在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特定歷史脈絡下取得的不當財產,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及民主政治健全發展。解釋就相關制度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法明確性原則等,均作成合憲判斷。該條例並非「違憲政黨之解散」制度;政黨解散另有憲法及法律上的程序與要件。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合憲的主要理由,不包括何者」,應先辨認釋字第 793 號審查的是「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制度」,再逐一區分選項所列原則或制度是否屬於該解釋的合憲審查內容。
前三個選項中,平等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法明確性原則都是該解釋涉及的憲法審查面向;「違憲政黨之解散」則不是該條例處理的事項,也不是釋字第 793 號用來支持條例合憲的理由,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客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客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相關解釋,大法官得審查法律或命令等法規範是否違憲;一般行政機關對個案所作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則不是大法官抽象違憲審查的客體。
《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規定,國家遇有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是總統依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因此屬於得受違憲審查的法規範。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列者是「一般法規範」,還是「個案行政行為」:
- 命令具有一般、抽象的規範性,可能是違憲審查客體。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屬於行政機關處理個案或與人民互動的行政行為,通常透過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不是大法官抽象違憲審查的客體。
緊急命令雖由總統發布,且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仍屬命令,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的憲法職權,以及「任命須經其他機關同意」與總統自行行使職權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41 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第 42 條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第 44 條則規定,總統對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項職權通常稱為「院際調解權」。
「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或其他憲法機關對特定人事任命表示同意的權力,並非總統的職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憲法第 41、42、44 條分別支持任免官員、授與榮典及院際調解;人事同意權則應辨明是由哪個機關行使,而非看到「人事」就歸為總統任命權。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我國憲法修改之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憲法修改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憲法修改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公告半年後,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才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沒有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副署。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明文規定。立法院提案及表決門檻、公告期間、選舉人複決門檻都可直接核對;至於副署,則看該條是否列有這項程序。依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選項 A 所稱的副署要求並非憲法修改程序的要件,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所應符合之判斷要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所建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不必把所有適用情形鉅細靡遺地列出;為了因應個案差異,立法者可以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仍須能由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理解,並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預見法律效果,且可由司法審查確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為憲法原則及大法官解釋,並非特定法條的文字規定。
解題方法
先掌握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判斷要素:
- 法律意義是否可由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理解。
- 一般受規範者能否預見個案事實是否落入規範範圍。
- 個案是否落入規範範圍,能否經由司法審查確認。
再看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要素。明確性原則不禁止立法者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符合前述要求,即不因此違憲。故主張不得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闡明的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的法律保留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闡明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應依限制所涉權利的性質、重要性及限制程度,決定規範須由何種位階、密度的法規制定。釋字第 443 號指出,憲法保留、國會保留及相對法律保留,是法律保留原則下的不同類型;「附帶許可保留」並非該解釋所列類型。
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釋字第 443 號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不屬於釋字第 443 號所闡明的法律保留類型」。先辨認釋字第 443 號的分類:
- 憲法保留:特定重要事項由憲法直接規定,立法者亦不得任意變更。
- 國會保留:涉及重要基本權利或重大事項,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自行規定,不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決定。
- 相對法律保留:依事項重要性及權利限制程度,決定是否須以法律規定;較輕微事項得由法律授權命令補充。
逐一比對選項,找出不在上述分類中的名稱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605、717 號解釋之闡釋,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605、717 號解釋,判斷信賴保護原則時,通常檢視三項要件:
- 信賴基礎:國家作成的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足以使人民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
-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基礎而有所行為,例如安排生活、處分財產或作成其他具體措施。
- 信賴利益:人民因信賴而可主張的利益,且其信賴值得保護;若涉及法規變更,須與公益及法秩序安定性一併衡量。
本題所涉解釋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第 9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及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關於立法院組織、立法委員任期,以及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人數、任期、程序及期限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明文規定。特別留意題幹指定第 4 條,選項若混入其他條文規定,或把門檻數字改動,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選項所列「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五日內追認」均與規定不符。
第 10 題2 分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公布,將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新增下列何種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的修法內容與施行日期。憲法訴訟法於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施行後,人民得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建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已於民國 111 年施行,現行制度已實際運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提供的公布與施行日期,再辨識憲法訴訟法新設的制度。這次修法將原本以法規範為審查對象的聲請制度,擴及人民在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因此,與憲法訴訟法修法直接對應的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具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闡釋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權利除了保障個人自由外,是否也具有「制度性保障」功能。制度性保障是指:憲法保障某項制度或公權力運作領域的核心內容,使立法者可以加以規範,但不得任意廢除,或破壞其核心。
本題所涉憲法權利包括:
- 訴訟權: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工作權: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學術自由: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司法院解釋並由此闡釋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 服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有服公職之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選項被司法院解釋明確連結到制度性保障,再找出不具有該功能者:
- 訴訟權涉及司法制度的核心保障。
- 學術自由涉及大學自治與學術制度的核心保障。
- 服公職權涉及文官制度與公務人員任用、保障制度。
- 工作權主要是保障人民個人的職業選擇與工作自由,並非本題所問的制度性保障。
因此,工作權是唯一符合題意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於涉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對基本權利內涵及國家義務的說明。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出,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使其不受任意侵害;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負有一定照顧義務,於涉及健康權的法律制度形成上,並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
健康權雖未在憲法中以名稱明文列舉,大法官依憲法第22條保障其他自由及權利的規定,承認其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解題方法
題幹的「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是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健康權所用的明確表述。掌握這組關鍵語句,即可直接選出健康權;其他選項雖同屬憲法保障的權利,但不是本題所問解釋命題的對應權利。
本題涉及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大法官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具有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國家應設計與組織相符之程序,使其保障能經由有效之程序參與而落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所揭示的「通訊傳播自由」及其制度性保障。依該解釋,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包含人民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設施,以取得資訊、發表言論的自由。
廣播電視媒體具有傳播資訊、形成公共意見及促進多元討論的功能,因此國家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不能只消極避免公權力侵害;立法者還應透過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防止資訊壟斷,讓多元意見能在媒體平台表達。這就是題目所說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及「設計與組織相符之程序」,應直接聯想到釋字第613號解釋。該解釋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織、委員產生方式與相關程序,並說明通訊傳播自由有賴適當制度設計才能落實,因此答案是廣播電視自由。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與解釋脈絡說明;本題核心在憲法解釋意旨,沒有須特別提醒的相關法條修正。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明文規定,結社自由受到特別限制(應超出黨派)之公職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要求特定職務「超出黨派」的規定,並以「結社自由受到特別限制」作為題幹的描述。解題關鍵是直接比對各職務是否有憲法上的明文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 138 條則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憲法第 104 條對審計長的規定,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沒有明文要求其超出黨派。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中的職務,是否落在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所列的「超出黨派」規範中:
- 有明文規定者,是受到題目所稱特別限制的職務。
- 沒有相應明文規定者,就是題目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公布,將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業已刪除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下列何種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所定的憲法解釋聲請制度,與 108 年公布的《憲法訴訟法》如何改造、保留或刪除舊有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因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有疑義,或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這項聲請權同時涵蓋「憲法疑義」與「法律違憲疑義」。
憲法訴訟法保留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的途徑,但沒有保留立法委員單純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的制度。因此,應選 (C)。
解題方法
先拆解各選項所說的聲請人、聲請事由及審查對象,再判斷新法是否仍設有相應的訴訟類型。特別要區分:
- 立法委員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法仍有規定。
- 立法委員聲請「憲法疑義解釋」:新法沒有保留大審法原有的獨立途徑。
因此,選項 (C) 指向被刪除的部分;不能因新法仍容許立法委員聲請法律違憲審查,就認為舊制度全部保留。
選項分析
- (A) 機關聲請權限爭議解釋:錯誤。 大審法容許機關就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聲請解釋。憲法訴訟法也設有機關爭議案件的審理途徑,並規定相關要件。因此,機關權限爭議的處理制度並未整體刪除。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所保障的公務人員權利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服公職權不只保障進入公務體系,也保障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享有的部分權利,例如身分保障、依法晉敘陞遷、俸給與退休金,以及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
須區分的是:保障公務人員的身分與法定權益,不等於保障其永遠擔任某一個特定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保障項目:
- 釋字第 605 號解釋指出,服公職權保障依法從事公務及由此衍生的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 釋字第 611 號及第 707 號解釋指出,保障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也受制度性保障。
因此,選項中只有「特定職務本身受保障」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第 18 條保障公務人員的身分及依法取得的相關權益,但不保障其擔任某一特定職務。機關得基於組織及業務需要,依法調整職務;職務異動不當然等於剝奪公務人員身分或侵害服公職權。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受憲法那一條文所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未列舉權利的保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人民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其意志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一般行為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這項自由屬於概括基本權,可涵蓋憲法未逐項明文列舉、但與人格自由發展有關的權利。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並提及「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這是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闡明的一般行為自由。依該解釋,此自由源自憲法第 22 條。題幹也明示須以官方答案為準,因此選擇與該解釋內容相符的憲法第 22 條。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所涉憲法條文及解釋意旨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基本國策規定,國家應特別照顧、扶持、保護及保障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基本國策」中,國家對特定身分或群體負有特別照顧、扶持、保護或保障義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是否屬於基本國策明文列出的照顧或保障對象。軍人、婦女與原住民均有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雖受憲法其他規定保障其身分與權利,但不是本題所問的基本國策特別照顧對象。
選項分析
-
**(A) 軍人:錯誤。**憲法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第 139 條並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憲法第 166 條另要求國家保障人民之就業與生活,並應特別扶助軍人及其家屬。軍人及其家屬屬基本國策特別扶助的對象。
-
**(B) 婦女:錯誤。**憲法第 156 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關係。學術自由保障學術研究與傳授,也保障學生學習;大學自治則使大學在一定範圍內自行處理教學、研究及學生學業與品行考核等校務。
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國家監督須有法律依據,但其內容仍須尊重大學自治。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大學自治範圍的界定,特別注意學生退學制度是否屬大學自治。大學得訂定學業與品行考核規範;題目若將這類事項排除於自治範圍之外,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學就研究所入學資格訂定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屬大學自治事項,性質上是自治規章。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指出,大學得依其自治權訂定研究所招生及入學相關規定;此類規定不因涉及入學資格,就當然構成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及第 692 號解釋對「國民教育以外教育」受教權的定位。憲法第 2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國民教育以外的受教育權,則由釋字第 382 號等解釋確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兩者保障內容不同:國民教育涉及國家提供教育的義務;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主要保障學生在校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依釋字第 692 號解釋,此項權利不包括請求入學許可或請求國家提供特定教育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民教育以外」的受教權,再依釋字第 692 號解釋的界線判斷:這項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保障重點在於免受恣意限制或剝奪,並非要求國家提供特定教育機會。因此,包含「不包括請求入學許可」的選項符合解釋意旨。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向法院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取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司法救濟並須由依法設置、依法獨立審判的法院提供。
然而,訴訟權並不代表每一種案件都必須採相同的審級,也不代表所有案件都必須有多次上訴。審級制度與訴訟程序的具體設計,原則上由立法者衡量案件性質及訴訟目的,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各選項所述內容,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要求,還是立法者可以形成設計的程序制度。法定法官原則、一定情形下的上訴救濟,以及不得僅因身分不同剝奪司法救濟,均有大法官解釋依據;審級制度則不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因此,將審級制度列為核心內容的 A 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審級制度確實是訴訟程序的一環,也具有糾正下級審裁判的功能,並可視為司法救濟制度的內部監督機制;但不能因此說它就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大法官解釋指出,訴訟權核心在於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請求公平審判及有效救濟;至於應設幾級審級,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空間,憲法不要求所有案件均有相同審級或均可上訴至第三審。
第 22 題2 分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規定乃合憲的限制菸品業者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品促銷與廣告管制涉及的基本權利,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此限制的憲法判斷。菸品業者藉活動宣傳菸品,傳達商品資訊並影響消費者,涉及的是商業言論自由,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活動等方式宣傳菸品。依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此規定是對菸品業者商業言論自由的限制,且合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行為的性質:業者透過活動宣傳菸品,主要是在傳達與菸品相關的商業訊息,因此切入點是言論自由,而非單純從營業資格、財產歸屬或集會活動本身判斷。
再看題目問的是「限制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答案應是受到限制的權利類型,不是限制的政策目的。大法官認為,這項管制旨在防止菸品促銷、保護國民健康,對商業言論所為限制合於憲法要求,因此本題選言論自由。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基於公務員身分之法定給與,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所保障的公務員身分利益。依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解釋,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從事公務,以及由此衍生的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其中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也受制度性保障。
判斷選項時,應區分「依法規定的俸給或待遇」與「依年度規定發給的獎勵性給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的判斷標準:「基於公務員身分之法定給與」。再逐項確認給付是否屬於公務員俸給、職務待遇或退休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年終工作獎金則依年度訂定的發給注意事項辦理,性質上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的法定俸給或退休金,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 54 條規定之情形。」就違反第 54 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等規定係對人民於憲法上保障之何種自由權利的合憲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以及國家基於交通安全目的,對人民行為自由所作的限制。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不屬於憲法明文列舉的各項自由權利,但仍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與權利。一般行為自由即指人民自主決定並從事各種行為的自由;駕駛汽車及違反交通規則後依法接受講習,涉及此一自由的限制。
本題依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法規作答。題目所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 54 條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題目所示的命題年度法規。
解題方法
先辨認講習規定直接限制的是哪一種權利:駕駛人須依規定到場接受講習,受限制的是其安排行為、時間及活動的自由,屬於一般行為自由。
再排除與題意不相符的特定權利:本題沒有涉及職業或工作資格、人格尊嚴或意見表達,因此不選工作權、人格權或意見發表自由。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維護交通安全為目的,對一般行為自由所為的限制,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司法院於釋字第 618 號解釋宣告合憲,主要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重點是辨認大法官用哪些理由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的任用限制合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系爭規定要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解釋以公務人員與國家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作為重要背景,並就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說明系爭規定合憲。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主要理由不包括」哪一項。直接對照釋字第 618 號解釋的理由即可:解釋明確提到公務人員的職務關係與忠誠義務、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沒有以法明確性原則作為本案合憲的主要理由。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錯誤選項。 釋字第 618 號指出,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行使涉及國家公權力,需考量國家整體利益。這是解釋支持系爭限制的理由之一。
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規範,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獨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的釋憲聲請主體。依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聲請人是否屬法律或司法院解釋承認的主體類型,而不是只看它是否為政府機關。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以及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三類:
- 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聲請。
-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屬地方機關;涉及地方自治事項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也得在符合條件下直接聲請。
- 政黨:法律明文列為聲請主體,但須符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的法定要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雖為政府機關,卻不因此當然取得本題所問的獨立聲請資格;官方答案將其列為不具該資格者。
逐一辨認後,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治國原則」的內涵。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依據法律行使,並受憲法拘束;其重要內容包括憲法最高性、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權力分立及基本權保障等。憲法具有最高法規範地位,其他法規範及國家行為均不得牴觸憲法,因此「憲法最高性」屬於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代表的憲政原則,再判斷它是否屬於法治國原則。題目問的是「法治國原則」,不是泛指所有重要的民主或憲政原則。憲法最高性直接體現國家權力受最高法規範拘束,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關於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調查權的性質、目的與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95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相關命令及文件;第 96 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委員會,調查各項設施是否違法或失職。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則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監察院調查權是監察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所需的權力,須與其監察職權相連,且行使時仍受憲法及法律限制。因此,題幹中「不受任何限制」的說法錯誤。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題可先抓住調查權的定位:調查是監察院行使監察職權的手段,並非可以脫離監察職權、單獨發動的權力。接著檢查調查的目的、對象及方法是否受憲法保障的其他權力或法律規範限制。只要選項宣稱監察院調查權「不受任何限制」,即與釋字第 325 號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為保障憲法第 11 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之目的,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其應屬於何者所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以及電波頻率作為有限公共資源的分配原則。憲法要求國家公平、合理分配電波頻率,以保障言論自由;頻率的所有權歸屬則是全體國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所揭示的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電波頻率由誰管理、分配」與「電波頻率屬於誰」。國家機關負責管理頻率,不代表機關或國家是其所有權主體;依本題所據的憲法原則,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國家應以公平、合理方式分配使用。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肯認,受到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自由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憲法第 22 條是基本權的概括保障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大法官可依此承認憲法未逐一列舉、但與人格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密切相關的基本權。
本題要分辨的是:哪些權利已經大法官解釋明確認定為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個人自由或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 399 號解釋肯認姓名權受憲法保障。
- 釋字第 585 號、第 603 號等解釋肯認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釋字第 554 號、第 791 號解釋涉及性行為自由及性自主權的憲法保障。
- 環境保護雖受憲法重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也明定經濟及科技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但截至民國 109 年,大法官並未將「環境權」明確認定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個人自由權利。
因此,題目問「不包括」者,選擇環境權。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中華民國憲法的定位,依據學理上憲法的種類,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依學理所作的分類,以及我國憲法在各分類中的定位。憲法可依不同標準分類,例如是否以文字制定、修憲程序是否較一般法律嚴格,以及憲法規範在政治現實中是否真正發揮拘束作用。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判斷憲法的學理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採用的分類標準,再判斷我國憲法是否符合該類型。關鍵在於「規範性憲法」與「象徵性憲法」的區別:前者的憲法規範能實際拘束政治權力、影響政治運作;後者則主要具有象徵或宣示作用,憲法規範與實際政治運作有所脫節。
我國憲法在學理分類上通常屬於成文、剛性及規範性憲法,因此官方答案所指的錯誤定位是「象徵性憲法」。
選項分析
(A) 成文憲法:正確。 我國憲法以文字形式制定並公布,另有憲法增修條文,屬於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依憲法是否以成文法典或文字規範表現來分類。
第 32 題2 分
憲法由政治力決定,但憲法如何能適應變動的時代潮流,而維持其生命,其來自憲法變遷,下列手段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變遷」:憲法在不變更憲法條文的情況下,透過解釋或憲政實踐,使其規範意義與政治生活能回應時代發展;也包括依憲法規定修正憲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重新制定新的憲法」則是制定新憲法、建立新的憲政秩序,屬於憲法制定或憲政秩序更替,並非既有憲法的變遷手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使既有憲法適應時代的變遷手段」,再區分各選項是透過解釋、修憲或憲政慣例調整既有憲法,還是另行制定一部新憲法。前三者仍在既有憲法秩序中運作;重新制定新憲法則已超出既有憲法的變遷範圍,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正確。 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闡明憲法條文的意義與適用,使憲法規範能因應社會與政治情勢的發展,是憲法變遷的重要途徑。
第 33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出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婚姻自由的憲法保障,以及該解釋對同性二人婚姻制度與既有異性婚姻制度的影響。婚姻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包含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的自由。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如涉及法規判斷,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前三項分別描述結婚自由的內涵、憲法保障依據及同性婚姻所受差別待遇,均符合解釋內容。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D 是否正確描述解釋對既有異性婚姻制度的影響。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748 號指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其內容包括「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的自由。
第 34 題2 分
憲法上保障人民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內涵,以及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的基本方法。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不是要求法律對所有人一律採取完全相同的處理,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相同處理;事物性質有差異時,則可依正當目的為合理差別待遇。
釋字第 485 號、第 727 號等解釋均指出,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判斷差別待遇是否合憲,通常須檢視差別待遇的目的是否正當,以及分類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一定關聯性。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平等權的定義、立法者得否差別待遇,或平等權審查方式,再與憲法解釋所採用的標準比對。平等權保障的是「實質平等」,並非「絕對平等」;因此,將平等權說成保障「絕對、實質平等」的選項,混淆了二者,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但不保障絕對平等。法律得按事物性質差異作合理區別,故「絕對、實質平等」的表述錯誤。
第 3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與限制依據,重點在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自由權與受益權的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憲法第 22 條則保障未列舉但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及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的是「基本權利如何分類」或「基本權利如何限制」。憲法第 22、23 條及大法官解釋可支持 A、C、D 的敘述;B 將自由權利一概分成自由權與受益權兩類,忽略基本權利尚有其他分類與功能,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明文列舉的自由權利,受憲法第 23 條限制。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該條所列目的及必要性要求。
第 36 題2 分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與遷徙之自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與遷徙自由」,以及其保障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居住與遷徙自由主要保障人民自主決定居住處所、移居或旅行,以及入出國境等自由;但它並不使人民得向國家請求提供住所。後者屬於請求國家給付或提供資源的權利,並非本條所保障的自由權內涵。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在描述人民免受不當干預的「自由」,還是請求國家提供物質給付的「請求權」。設定住居所、移居旅行與入出國境,均是人民自行選擇行動或所在的自由;要求國家提供居住,則是請求國家給付,與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保障性質不同。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作出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的解釋。該款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行為。釋字第 689 號認為,規定旨在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以及個人在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條文的意義及適用範圍可由一般人理解,也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因此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釋字第 689 號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解釋文的結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再比對選項:凡主張該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者,即與解釋結論相反。其餘選項則核對釋字所承認的行動自由與公共場域隱私保障。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言論自由保障人民表達意見、傳遞資訊及接收資訊的自由,並包含積極表意與消極不表意;其內容可涉及主觀意見,也可包括客觀事實的陳述。商業言論也受言論自由保障,但因其通常與民主政治、真理追求或信仰表達的關聯較低,保護程度及限制準則可與其他言論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關鍵在於區分「商業言論是否受保障」與「商業言論是否享有相同程度的保障」:商業言論仍在保障範圍內,不能說完全不包括;但其保障強度得依言論性質而有差異。
本題法規與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政黨不得享有下列何種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主體,以及法人、團體能否享有特定基本權。判斷時,應區分以人的生命、身體與人格為前提的權利,和性質上可由團體行使的自由權或財產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1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第 14 條保障集會自由、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生存權則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生存及基本生活保障為核心。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項權利的性質:若權利必須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主體,政黨這類團體便不能享有;若權利可以由組織透過其機關或代表行使,或以團體名義持有財產,則政黨可以享有相應保障。因此,生存權是本題應選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廣電自由或稱資訊媒體自由,依據時代發展,擴大而成通訊傳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在傳播科技發展下的保障範圍,以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的意義與界限。廣播、電視及通訊傳播網路既是取得資訊、表達意見的重要媒介,其活動均受言論自由保障;但媒體自由仍伴隨社會責任,接近使用權也不代表媒體必須無條件提供版面或播出時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兩件事:第一,廣電或網路傳播是否屬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第二,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是否足以使一般民眾要求媒體接受其意見。前三項符合相關憲法原則;D 項把接近使用權說成媒體必須「無條件接受」,超出其意義,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以廣播、電視表達意見,屬於言論自由的實踐方式,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憲法保障不只及於傳統面對面發言,也及於透過傳播媒體散布意見。
第 41 題2 分
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家對宗教應遵守的中立原則。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自由,以及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前者保障人民選擇信仰或不信仰,後者保障人民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還是國家介入宗教的界線。信仰與不信仰、參與與不參與都屬宗教自由;至於宗教行為是否能受到限制,則須依憲法第 23 條等規定判斷,並非一概不受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人民有信仰宗教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也有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這分別涵蓋內在信仰選擇與外在宗教活動,符合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
- **(B) 錯誤。
第 4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針對教師升等評審提出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對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的憲法要求,重點包括:
- 工作權與職業自由: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對職業資格或職業自由的限制,須有正當理由,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升等評審程序:教師升等涉及教師素質、教學與研究水準,也關係教師工作權及職業資格的取得。升等評審程序須能就申請人的專業學術能力與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的評量,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行政救濟與訴訟權:教師升等評審對教師身分及資格權益有重大影響,相關決定屬行政處分。教師用盡行政救濟後,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462 號的兩個要旨:一是升等評審須有法律依據,並依合憲、公平的程序進行;二是升等決定影響教師權益,教師可以依法尋求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逐項對照題目敘述,即可看出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寫入的選項,與解釋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針對政府擬經由修改行政命令,開放進口美國含有瘦肉精之肉品,人民可以表達對此特定公共議題之意見,謂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向國家表達對公共政策意見」的權利,關鍵在辨別憲法上的請願權,以及訴願、訴訟、申訴等制度各自的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請願法》第 2 條所稱請願,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向職權所屬機關提出意見或要求。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行為:人民想對「開放進口美國含瘦肉精肉品」這項特定公共議題與政策表達意見。題目沒有指出人民已遭受行政處分,也沒有要求法院裁判或向機關反映個人遭受的不當處置。因此,應依表達意見的對象與目的判斷為請願。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的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享有的職權,以及戒嚴或緊急命令期間立法院的解散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憲法第 40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為憲法或增修條文明定的總統職權。前三項均有明文依據;判斷關鍵在於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是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遭立法院維持原決議後,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未授權總統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自行解散立法院。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現行制度,下列何人非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制度,並須注意《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的適用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 55 條。也就是說,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職位的任命程序:若是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就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則因增修條文規定,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因此符合題意。
要特別留意,《憲法》第 55 條原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此一規定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排除適用,不能只看《憲法》本文。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關於立法委員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的兩種憲法保障:憲法第 73 條的言論免責權,以及憲法第 74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前者保障立法委員在執行職務時表達意見、監督政府與參與議事;後者則是在立法院會期中,對逮捕、拘禁設有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保障的「範圍」與「條件」:
- 言論免責權不只限於院會或委員會正式發言,也涵蓋與議事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
- 但它不代表立委在任何場合、任何行為都不負責,也不排除司法機關判斷某行為是否屬於保障範圍。
- 逮捕、拘禁保障則有「在會期中」的時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74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期間,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選項漏掉「在立法院開會期間」這項重要條件,將保障擴大成任何時候均適用,因此不正確。
第 47 題2 分
我國憲法上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對最高司法機關的定位。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以及公務員的懲戒。依題意,應直接辨認憲法明文所定的機關名稱。
解題方法
先區分「機關」與「機關內的成員或下級機關」:憲法第 77 條所稱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是司法院的組成成員,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則是各自審判體系中的法院,均不是憲法所稱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選項分析
- (A) 司法院:正確。《憲法》第 77 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B) 司法院大法官:錯誤。**大法官隸屬於司法院,負責憲法審判等職權;
第 48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司法院大法官人數、任命方式、職權與任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特定案件;任期則為 8 年,但不得連任。題目中將任期規定改成「得連任」,即為錯誤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第 49 題2 分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何者非屬監察院行使?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的職權範圍。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等職權;考查時要分辨其中不屬監察院的「同意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監察院負責監察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並辦理審計;同意權則屬立法院職權之一。因此,選出「同意權」即可。
選項分析
- (A) 彈劾權:錯誤選項。 彈劾權屬監察院職權。監察委員可依法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
- (B) 糾舉權:錯誤選項。 糾舉權屬監察院職權,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依法提出糾舉。
第 50 題2 分
依據憲法基本國策,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何種稅捐,歸人民共享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的土地政策:「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是憲法基本國策中,透過課徵土地增值稅,使土地自然增值由全民共享的規定。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這是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的原文線索。題目接著問國家應徵收何種稅捐,依條文明文作答即可: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