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船舶通訊)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總統緊急命令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或重大急迫性天然災害,致使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且情況緊急,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 10 日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條文沒有規定緊急命令只能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件與程序:發布事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追認期限及不同意的效果。特別留意「休會期間」是否為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發布限制。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關於司法權及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對「司法」、「司法權」及「法院」的意義區分。須辨明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司法,以及狹義司法權與狹義法院的範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392 號所採定義。關鍵在於實質意義之司法是否僅限於對爭訟事實作成宣示:該解釋所稱實質意義之司法,也涵蓋輔助裁判權行使的作用,因此選項若將這類作用排除,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形式意義之司法,著眼於法律將某項作用納入司法權限,由司法機關推動;重點是法律上的權限歸屬,並非作用本身是否具有狹義審判性質。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所揭示的獨立行政機關制度,以及它與「行政一體」和「責任政治」原則之間的關係。
獨立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得自主作成具體個案決定,上級機關原則上不得對個案加以指揮或監督。因此,設置獨立機關會使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代表行政院院長完全不負責任,或完全失去人事監督權。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仍應保有最低限度的人事監督權,以維繫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的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釋字第 613 號解釋的兩個重點:
- 獨立機關的設置,會使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有所減損。
- 為維繫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仍須保有一定的人事監督權;但這不表示院長可以指揮獨立機關如何處理具體個案。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凡承認「有所減損」、「排除個案指揮」或「仍保有人事監督權」的敘述,符合解釋意旨;若主張行政院院長完全不負責,便把獨立性誤解成完全脫離行政體系。
選項分析
(A) 正確。 獨立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與自主性,行政院院長不能像對一般層級機關一樣指揮、監督其具體個案決定,因而使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受到一定程度的減損。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以及「市」在不同行政區劃中的法律地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3 條則規定地方行政區劃的層級。
臺北市是直轄市;嘉義市是省轄市,與縣同屬地方自治團體;苗栗縣是縣,也屬地方自治團體。臺東市則是臺東縣轄下的縣轄市,並非《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列、具有自治團體地位的「市」。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中的「市」是哪一種:
- 直轄市:本身是地方自治團體。
- 省轄市:本身是地方自治團體。
- 縣轄市:隸屬於縣,並非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
第 5 題2 分
國會應自行以法律規定而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者,為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的類型。法律保留是指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才能採取措施;依事項重要性與法律授權的可能性,可區分為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
- 絕對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由立法院以法律自行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規定。
- 相對法律保留: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但法律得訂定授權明確性的授權條款,交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所建立的法律保留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國會應自行以法律規定」且「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這正是絕對法律保留的定義:該事項須由立法機關直接以法律規範,不能透過授權命令交由行政機關規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及第 708 號等解釋意旨,下列何項基本權利乃行使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其他權利之前提,外國人亦受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的保障主體,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地位。依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及第 708 號解釋意旨,人身自由是人民行使其他憲法權利的重要前提;外國人也受人身自由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描述:「行使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其他權利之前提」。這是用來指認人身自由的特徵。釋字第 708 號並指出,外國人遭受收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時,也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因此,符合題意的是人身自由。
選項分析
(A) 言論、集會、結社自由:錯誤。 這些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不是題幹所指、作為行使其他權利前提的基本權利。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商業言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言論是否受憲法保障,以及國家在何種目的下可以限制商業廣告。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包括商業言論;但商業言論與政治、學術、宗教等言論的性質不同,其保障範圍及限制準則也可以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第 577 號及第 794 號解釋,國家得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完整的資訊,避免廣告或商品標示造成誤導,或為保護國民健康等重要公共利益,限制商業廣告;限制手段並須與目的具有實質關聯。商業廣告內容真實、無誤導性,且以合法交易為目的、有助於消費者作合理經濟抉擇者,始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
本題所涉法規與憲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商業言論不受保障」與「商業言論受保障,但保障程度及限制準則可與其他言論不同」。大法官解釋採後者。因此,看到選項主張國家完全不得限制商業廣告,或商業言論完全不受憲法保障,都應判斷為錯;再確認國家是否能為保護消費者資訊權等重要公益而限制,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得限制商業言論。釋字第 414 號指出,商業性言論可能因誇大或虛偽廣告影響消費者判斷;
第 8 題2 分
有關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以及國家與宗教之間的中立原則。宗教自由不只保障人民選擇信仰,也保障人民選擇不信仰,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國家不得偏袒特定宗教,也不得禁止特定宗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解題方法
先區分人民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的宗教中立義務:人民享有信仰及宗教活動上的自由;國家則應避免對特定宗教予以偏袒或壓制。因此,凡稱國家可以獎勵特定宗教的敘述,便與宗教中立原則不合。
選項分析
(A)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正確。 宗教自由包含積極的信仰自由,也包含消極的不信仰自由。人民可以選擇信仰某一宗教,也可以不信仰任何宗教。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地點何者可以集會遊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的集會遊行禁制區。依民國 112 年的規定,集會、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等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6 條列舉的禁制區逐一比對:列在條文中的地點,原則上不得舉行;未列入的地點,則不能只因其為政府機關,就認定屬於禁制區。室外集會、遊行仍須依一般規定申請許可。
選項分析
- **(A) 總統府:錯誤。**總統府明列於第 6 條禁制區,原則上不得在該處及其週邊範圍舉行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外。
- **(B) 行政院:錯誤。**行政院同樣明列於第 6 條禁制區,適用相同規則。
第 10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規定有違種族平等而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對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種族平等的審查方法。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涉及種族分類的差別待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審查目的是否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以及分類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所必要。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當時以子女是否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之一。判決認為,以姓名作為分類標準,對子女取得身分造成差別待遇,且未能通過嚴格審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判決的審查標準,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種族分類適用嚴格審查;姓名分類不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絕對必要手段,且與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的關聯不足。因此,將審查標準說成「中度標準」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藥害救濟法中「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之規定,涉及但不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解釋。爭點是《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規定,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釋字第 767 號認為,藥害救濟制度是國家保障人民健康與生存權的社會福利措施之一;立法者得在合理範圍內界定救濟對象。因此,將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救濟之外,涉及生存權與健康權,但尚未違反憲法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即可連結到釋字第 767 號。解釋明確認為,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的意旨尚無牴觸;選項中只有「生存權」符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是《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釋字第 767 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生存權、健康權尚無牴觸。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法律規定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何者之限制目的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自由限制的「三階理論」與不同審查標準。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職業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第 711 號解釋,職業自由限制可分為:
- 職業執行自由:限制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限制。
- 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要求個人具備能力、資格或品行等條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
- 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限制並非個人努力即可達成,例如以法律將某行業保留給特定群體。此類限制須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
本題問的是哪一種限制的目的,必須達到「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的程度。涉及法規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限制屬於職業執行,還是職業選擇;若是職業選擇,再區分它是以個人資格為條件,或以不可由個人努力達成的客觀條件排除某群人。
若法律把某項職業保留給特定群體,使其他人無法藉由訓練、考試或取得資格進入該行業,通常涉及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審查標準最高,限制目的須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選項分析
- (A)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僅限一處,不得設立分事務所:錯誤。 此規定限制事務所設置與執業管理方式,通常被歸類為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如統一管理、避免借照執業及維護估價品質,屬公共利益;依題目所問的審查層級,並非必須達到「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相關司法解釋也曾認為此一限制係為維護估價品質及不動產交易安全。
第 13 題2 分
關於選舉制度,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之明文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選舉權、候選人競選方式、立法委員資格與選舉訴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官方答案,本題應選 C:該選項所述的「喪失黨籍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依官方答案的判斷,並非憲法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的敘述與憲法及增修條文比對:憲法第 130 條規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第 131 條規定候選人公開競選;第 132 條規定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三者均有明文依據,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選項分析
(A) 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這是《憲法》第 130 條的規定。條文並以「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保留例外,選項省略這段限定,不影響其所考的年齡門檻。因此本項有憲法明文,不能選。
(B)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這是《憲法》第 131 條的規定,屬憲法明文。因此本項不能選。
第 14 題2 分
關於國防及軍事,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國防、軍事的明文規定,重點是分辨「憲法直接規定的原則」與「由法律規定的實施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7 條規定,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第 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效忠國家;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若選項內容可直接在憲法找到,即屬憲法明文規定;若內容是軍事制度的具體執行事項,則須看是否另由法律規範。題目問「並非憲法明文規定」,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憲法直接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有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與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對宗教自由、服兵役義務及平等原則的說明。宗教自由保障人民選擇、信仰及實踐宗教的自由;但人民依法服兵役,屬憲法義務,不能僅因宗教信仰而當然免除。國家應保持宗教中立,不得偏袒或歧視特定宗教。
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義務,釋字第 490 號認為此規定並未侵害人民宗教自由,也未違反人性尊嚴或平等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國家是否中立對待宗教」與「宗教信仰能否排除一般法律義務」。依釋字第 490 號,國家須維持宗教中立;但服兵役是法律所定的一般義務,法律並未因特定宗教而設差別待遇,因此不能把服兵役義務本身視為侵害宗教自由。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民基本權利,我國憲法不僅明文規定,且列入第 13 章基本國策予以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是否同時具備兩項特徵:一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明文保障;二是又在第 13 章「基本國策」中重申或加以保障。判斷時應比對各權利的憲法條文位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各選項所對應的憲法條文,再確認是否也出現在第 13 章:
- 第 2 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
- 第 13 章「基本國策」則列有國家在教育、經濟及社會等事項上的政策與保障。
符合「本文明文規定,且列入基本國策」兩項條件的,是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的受國民教育權利: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 13 章第 160 條又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應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核心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憲法法庭見解為準。
資訊隱私權是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權利,涉及是否揭露資料,以及揭露的對象、範圍、時間與方式;也包含對個人資料使用的知悉、控制,以及更正錯誤資料等權利。個人資料若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原則上仍在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內。
資訊隱私權並非絕對。國家為公益目的限制此權利,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意旨,並以法律明確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憲法法庭對資訊隱私權的說明。特別注意兩項判斷:
- 事後控制權:憲法保障不僅及於資料揭露前,也包含資料使用後的控制權,並非僅有事前決定權。
- 去識別化程度:移除直接識別資訊,不代表資料必然失去憲法保障;若仍可能間接識別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仍適用。
選項分析
(A) 資訊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正確。 資訊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仍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指出,隱私權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
第 18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不得要求期約或報酬,違反者應受行政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並未限制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者依同法第76條第2款處罰。
釋字第802號解釋認為,禁止媒合者要求或期約報酬,涉及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契約自由與平等權,但該限制與保障婚姻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婚姻商品化等公益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尚未違憲。解釋所審查的權利中,不包括遷徙自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對應的解釋,再對照解釋明列的權利。釋字第802號明確以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第22條的契約自由及第7條的平等權為審查對象;跨國婚姻涉及人口移動,雖是立法考量之一,卻不代表該規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
選項分析
- (A) 平等權:錯。 釋字第802號有審查平等權。法律區分跨國(境)婚姻媒合與非跨國(境)婚姻媒合,構成差別待遇;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限制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否違憲,何者並非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法官解釋對基本權限制所採取的違憲審查密度。嚴格審查通常要求限制手段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高度關聯,並須符合比例原則。審查密度會依受限制的基本權、限制方式及公益重要性而異。
以下法規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相關題目所依據的釋字第 644 號、第 744 號、第 756 號及第 799 號解釋,分別涉及人民團體設立管制、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受刑人文稿及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涉的大法官解釋,確認解釋理由有無明示採取「嚴格標準」。本題問的是「並非適用嚴格審查標準」者,因此選出未採嚴格審查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對人民結社所為之設立管制規定:錯誤。 釋字第 644 號指出,結社自由的設立自由是結社自由的重要基礎,設立管制對結社自由的限制程度尤其嚴重。因此,對人民團體設立與否的限制,應以嚴格標準審查。此項屬嚴格審查。
第 20 題2 分
憲法關於國家組織分設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此為何種憲政理念之具體表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原則。憲法將國家組織分設為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藉由不同機關分掌國家權力,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並使各機關在憲法規範下相互制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憲法規定為準,憲法分別規定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機關的職權,呈現我國國家組織與權力配置的基本設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分設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題目問的是這種組織安排所表現的憲政理念,而非人民如何取得權力,或國家採取何種政體。
國家權力由不同機關分掌,符合權力分立;機關間並依憲法設計相互制衡。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以現行規範,立法對於行政之監督,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方式,重點在辨別哪些屬於立法監督,以及現行憲法下是否仍有該項權限。立法監督包括人事同意、對行政命令的事前同意安排,以及對行政命令的審查等方式;但須以現行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為立法對行政的監督方式。尤其要留意行政院院長的任命制度曾經修正:原《憲法》第55條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則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再須立法院同意。因此,選項(D)所述同意權已非現行制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作答;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規定,當時已施行多年。
選項分析
- (A) 對行政院提名之獨立機關成員行使同意權:屬於立法監督。 法律得對行政機關的人事決定設置立法院同意程序,以制衡行政權。例如,法律規定獨立機關部分成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立法機關透過人事同意權監督行政的方式。
第 22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質詢或備詢之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政府人員行使「質詢」與「邀請到會備詢」的對象及界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 依民國 112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得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
- 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及第 498 號解釋,進一步說明特定人員是否有到會備詢義務;是否在行政體系內任職,不能單獨決定有無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是「院會質詢」還是「委員會邀請備詢」,再看該人員是否屬行政院部會首長、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或是否具有受憲法保障的自主地位。
本題以釋字第 461 號、第 498 號為主要判斷依據:參謀總長不是行政院部會首長,因此不受院會質詢;但可能有受邀至委員會備詢的義務。其餘選項則分別忽略了三院院長的地位、地方自治的自主性,或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性質。
選項分析
**(A) 正確。**參謀總長是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的行政院部會首長,立法委員不能在院會依該規定對其行使質詢權。因此,本選項所稱「非行政院部會首長,無出席院會備詢之義務」,就院會質詢而言正確。
須注意,釋字第 461 號另指出,參謀總長屬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稱政府人員,原則上不得拒絕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但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得免予答覆。也就是說,不能把院會質詢與委員會備詢混為一談。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得依法提出彈劾;監察院人員也在彈劾規範範圍內。
判斷選項時,關鍵是區分「地方公務人員」與「民選地方民意代表」。地方政府首長屬地方公務人員;地方議會議員則是民意代表,不因其為民選公職而當然成為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身分,再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所列範圍:
- 考試院人員:列入彈劾對象。
- 監察院人員:列入彈劾規範。
- 地方公務人員:列入彈劾對象。
- 地方民意代表:不屬於上述彈劾對象範圍。
因此,選出地方民意代表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官遇到「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時,能否自行拒絕適用,以及聲請解釋憲法的資格與程序。主要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
釋字第 371 號指出:法官不能逕自認定已公布施行的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但各級法院法官若依合理確信,認為案件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以該法律是否違憲為先決問題,聲請大法官解釋,且不受訴訟審級限制。釋字第 572 號等解釋並要求提出客觀上足以形成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
本題法規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
- **法官能否自行排除法律適用?**不能。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仍是審判依據。
- **法官能否聲請憲法解釋?**可以。符合合理確信及具體理由等要件時,各級法院法官均得循程序聲請,並可裁定停止訴訟。
因此,聲請資格並非僅限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把權限限縮在最高審級,正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憲法第 22 條,可承認為基本權利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保障。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它用來保障憲法未逐一列舉、但具有基本權性質的自由與權利。
判斷依據是憲法第 22 條所定的保障條件:權利未經憲法明文列舉,且其行使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2 條文字中的兩個限制:「不妨害社會秩序」及「不妨害公共利益」。再判斷哪個選項不是條文所列要件。第 22 條並未要求某項自由或權利須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可受憲法保障。
選項分析
(A) 不妨害社會秩序:正確要件。 這是憲法第 22 條明文列出的保障條件之一。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直接規範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直接規範」與「由法律或行政規則具體規定」的區別。憲法直接規範,是指事項本身已明文寫在憲法條文中;至於執行方式、資格條件或適用範圍,通常再由法律規定。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是憲法對人民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所作的明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內容的法源層級:若文字直接見於憲法,即屬憲法直接規範;若是教育制度的具體措施、資格或年齡範圍,則須進一步查其所依據的法律或其他規定。第 21 條明文列出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因此選項 C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錯誤。**憲法沒有以這項文字直接規定學生不得受體罰或霸凌。學生權益及校園管教、霸凌防制等事項,主要由教育相關法律及規範具體處理。
第 27 題2 分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制定,未參考之國家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時所參考的外國立法例。行政程序法是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程序的法律;我國制定時,曾參酌歐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的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立法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國家是否屬於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時常見的參考立法例。德國、法國、美國均在參考之列;紐西蘭則不在這組常見的立法參考國家中,因此選(D)。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領土」的解釋及於領海與領空,解釋方法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中的擴張解釋。文義解釋以法律文字通常可能具有的意義為界;擴張解釋則是在不超出文字可能含義的前提下,將規範適用範圍解為較廣。
本題依官方答案,將憲法上的「領土」解為包含領海與領空,是把「領土」的適用範圍擴及其相關空間範圍,屬於擴張解釋。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學解釋方法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領土包含領海與領空」採取哪一種解釋方法,再比較其與文字通常意義的範圍。依本題官方答案,這不是單純依「領土」一詞的狹義字面直接作答,而是將適用範圍擴及領海及領空,因此選擇擴張解釋。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立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院長的身分、產生方式、主持議事的職務,以及立法院臨時會的召集權限。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6 條及《中華民國憲法》第 69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院長主持立法院會議,院長不能出席時,依法由副院長或出席委員擔任主席。依《憲法》第 69 條,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經一定比例立法委員請求後召集,院長沒有主動召集臨時會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權限:院長負責主持立法院會議;臨時會的召集則依《憲法》第 69 條辦理。逐項檢查身分、選舉方式、主席職務與召集權,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監察院的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所定監察院的職權,以及「彈劾」與「懲戒」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第 97 條則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有彈劾權。
彈劾是監察院提出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的責任追究程序;懲戒則是對公務員違失作成懲戒處分的權限,並非監察院職權。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的監察院職權。監察院具有彈劾、糾舉、審計等職權;遇有彈劾案件,監察院是提出彈劾的一方,懲戒案件則由懲戒法院審理並作成裁判。據此辨認出「懲戒」不是監察院職權。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有關經理人職權、義務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上經理人的職權來源、公司對經理人職權的限制,以及經理人的競業禁止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公司法第 31 條第 1 項,經理人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訂定;同條第 2 項規定,經理人在章程或契約所規定的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第 36 條則規定,公司對經理人職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也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但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規定:第 31 條處理經理人職權如何訂定,以及授權範圍內的管理、簽名權;第 32 條處理經理人的競業及兼任禁止。再核對選項有沒有把「章程或契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及「同意例外」的規則寫反或漏掉。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制定及規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 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得設行政罰。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可依法規定罰鍰,鄉(鎮、市)自治條例也得在法定範圍內規定罰鍰。
- 第 28 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考的是「自治條例能不能處罰」,還是「處罰須符合哪些限制」。處罰法定主義要求處罰須有法律依據,並非全面禁止自治條例設罰;《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即提供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的法定依據。因此,聲稱自治條例「禁止課處罰鍰」的選項,將依法得為的事項說成一概禁止,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機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第 33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的基本特性,以及法律形成是否受正當程序原則拘束。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具有國家強制力,並以維護個人、社會及國家權益為目的;法律的制定也須遵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仍須遵守憲法要求的正當立法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特性,並特別留意「法律來自國會,無正當程序原則之適用」這類絕對化敘述。立法權雖由立法院行使,法律的制定仍受憲法拘束,不能因為法律出自國會,就排除正當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正確。 法律用來規範人與人、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維持社會秩序,屬於社會生活的重要規範。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的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所訂規範的效力與性質,關鍵在於區分「一般抽象」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自治規則中,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及所轄機關、公法人、團體或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具有對外效力;其內容是一般、抽象的規範,因而符合題目所問。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兩個關鍵詞:
- 一般抽象:規範對象與適用情形不特定,適用於反覆發生的同類事項。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範效力及於行政機關以外的人民或其他外部主體。
再比較各選項的規範性質:自治規則得就地方自治事項訂定具有對外效力的一般抽象規範;行政規則與職務命令原則上是機關內部規範;一般處分則是對特定事件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不屬一般抽象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制定之自治條例無罰則規定時,其經市議會議決後,後續應進行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重點是依自治條例有無罰則,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區分核定與備查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有罰則,應報核定後發布;其餘情形,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兩個關鍵:制定者是「直轄市」,自治條例「無罰則」。因此不適用有罰則時的核定程序,而應依無罰則的發布後備查程序辦理。直轄市的程序是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再轉行政院備查。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所謂「惡法亦法」之主張,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差異。「惡法亦法」是形式法治觀的典型主張:法律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具有法律形式,即使內容不正義,仍承認其為法律並要求遵守。實質法治則進一步要求法律內容符合正義、人權保障等價值。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辨析法治概念即可。
解題方法
抓住「惡法亦法」的關鍵在於:法律的效力判斷著重其形式與制定程序,還是也要求其內容符合正義。前者是形式法治,後者是實質法治。因此,應選擇強調法律形式與程序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重點是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單方作成具有公法效果的決定或措施,例如戶籍登記、核發補助或廢止許可,屬於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若以一般民事主體的地位,透過契約從事採購、營運或財產管理,則屬私經濟行政;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行為原則上就是此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看行政機關是在行使公法上的職權,還是在履行一般民事契約:
- 單方作成公法上的決定或處分:通常是公權力行政。
- 以契約當事人身分履約或交易:通常是私經濟行政。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執行政府採購之履約行為:錯誤,非屬公權力行政。 政府採購契約成立後,機關履行契約與廠商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依私法契約關係處理。機關此時是契約當事人,並非以公權力單方命令人民,屬於私經濟行政。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僅能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種類,以及各類規範的制定依據與規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的行政規則,包括機關訂定、供機關內部遵循,或為協助下級機關、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規定。行政規則可以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作補充,但不得牴觸法律,也不能逾越法律授權而對人民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僅能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這是行政規則與其他規範形式的區別線索。再依各選項的制定主體、法源依據及效力範圍逐一判斷。
選項分析
(A) 緊急命令:錯誤。 緊急命令是總統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時,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發布的命令,具有特別的憲法依據及效力。它並非僅供執行法律細節使用的行政規範。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言論自由可否受到限制。言論自由不只保障政治、學術等意見表達,也包括商業言論;廣告若屬商業言論,仍受憲法保障,但依其性質,保障範圍與限制標準可能不同。
本題法規與憲法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言論自由具有重要的民主與個人功能;憲法保障並非毫無限制;商業言論也在保障範圍內。選項 C 將廣告一概排除於言論自由之外,與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等功能,也有助於民主政治及社會活動的發展,符合言論自由保障的基本意旨。
第 40 題2 分
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的下列何者行為,不須得輔助人同意,即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5 條之 2: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法條列舉的重要行為時,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 項第 6 款列有「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因此前三者原則上都須輔助人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的列舉事項即可。遺贈、拋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都明文列在第 6 款;認領則不在列舉事項內,故本題應選認領。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乙遭甲毆傷,以致無法上班,乙因此節省上下班通勤之費用。乙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時,甲主張應扣除乙省下之通勤費,此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損益相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填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若同一原因也使被害人取得利益,計算賠償額時,應將該利益自損害中扣除,以免被害人獲得超過填補損害的賠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題目中,乙因受傷無法上班而少支出通勤費,該節省的費用是與受傷事實相關的利益;甲主張將其從損害賠償額中扣除,屬於損益相抵。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主張扣除的是什麼:乙並未對甲負有另一筆到期債務,而是因受傷少花了通勤費。接著判斷這筆節省是否屬於與損害相同原因所生的利益。題幹已明示乙因無法上班而節省通勤費,因此應在計算賠償額時扣除該利益,符合民法第 216 條之 1 的損益相抵。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甲與乙育有一子 A,乙死亡後,甲與丙再婚,A 與丙相處不睦。A 有下列何種事由時,縱經甲宥恕,A 之繼承權仍然喪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5 條的繼承權喪失事由,重點在於區分:
- 對被繼承人所為的遺囑相關不當行為:在法定情形下,須被繼承人表示宥恕,繼承權才不喪失。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於死:屬於不得因宥恕而回復繼承權的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誰是被繼承人、誰是其應繼承人。甲是被繼承人;甲的配偶丙是甲的配偶繼承人,因此也是甲的應繼承人。接著依選項判斷,A、B、C 是對甲的遺囑所為的行為,D 則是故意致甲的應繼承人丙於死。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於死,若因此受刑之宣告,即喪失繼承權;同條第 2 項的宥恕規定不適用於此款。因此,縱使甲宥恕 A,A 仍因故意致丙於死而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以詐欺方式使甲為關於繼承的遺囑,屬《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的遺囑相關不當行為。
第 43 題2 分
甲在公園散步,拾獲公務員乙遺失的 A 物,並於隔日通知乙前來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拾得人何時取得所有權、認領時能否請求報酬、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期間,以及遺失物的認領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805 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報酬不得超過該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仍可認領。依民法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時,拾得人須依規定將遺失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並非逾期即取得所有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明示的「隔日通知乙」:這是民法第 805 條所定認領期間的起算點。接著分辨各選項所述法律效果:拾得不等於取得所有權;受領人認領時可請求報酬;報酬請求權的期間及遺失物認領期限都為六個月。逐一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甲在自己所有之 L 地上,為乙設定典權,約定期限 25 年,附有絕賣條款並經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典權及「絕賣條款」。依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並於出典人不回贖時取得典物所有權的權利。
民法第 913 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未滿 15 年,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的條款;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 915 條則允許典權存續中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民法沒有規定典權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 25 年的約定期限是否符合絕賣條款的最低期限要求:25 年已滿 15 年,得約定絕賣條款。題目又說絕賣條款經登記,因此符合對抗第三人的登記要求。接著依民法第 913 條判斷效果:甲於典期屆滿時未以原典價回贖,乙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選項分析
(A)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錯誤。 民法第 913 條的用語是「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未登記即不生效力。登記關係到能否對抗第三人;甲、乙間絕賣條款的效力,不能逕以未登記為由否定。本題已說明條款經登記。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裁判離婚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裁判離婚事由。夫妻一方有法定事由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其中包括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生死不明逾三年,以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生死不明須「已逾三年」才是裁判離婚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事由與期間。A、C、D均符合條文所列內容;B把「逾三年」改成「逾一年」,期間不符,因此不是法定裁判離婚原因。
選項分析
- (A)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正確敘述。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屬裁判離婚事由。
第 46 題2 分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可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該費率經多久期間應調整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考點是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的法定調整週期。依民國 112 年的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費率的兩種類別,直接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即可。該項規定兩種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均每三年調整一次,因此選擇「每 3 年調整一次」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每半年調整一次:錯誤。 法條未規定每半年調整;週期是三年。
- (B) 每 1 年調整一次:錯誤。 容易與特定投保單位的「實績費率」混淆;
第 47 題2 分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得請領何種津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的「失蹤津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若是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或航海員工,或坑內工,並在相關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蹤,其受益人得依規定請領失蹤津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特定職業身分」+「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這組條件直接對應《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的失蹤津貼,因此選項中應選「失蹤津貼」。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關於褫奪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的內容與期間起算,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參選資格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的效果是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褫奪公權期間原則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若同時宣告緩刑,則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褫奪公權剝奪哪些資格,再判斷期間從何時起算。尤其要注意,現行《刑法》上的褫奪公權已不包括喪失選舉權;但會影響擔任公務員及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這項內容是《刑法》修法後的制度,民國112年考題已適用修正後規定。
選項分析
(A) 褫奪公權,在判決確定時開始起算:錯誤。 原則上,褫奪公權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是判決確定時起算。只有在「同時宣告緩刑」時,才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因此本選項把例外說成一般原則。
第 49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主動規劃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亦應全力配合,下列關於權責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 條所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作答時要分清楚:犯罪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屬於法務主管機關的權責;司法院辦理法院及司法人員相關事項,不能與法務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 條的列舉內容。選項若把某項工作交給錯誤的主管機關,即為錯誤。題目所稱「司法院」與法條所列「法務主管機關」不同,是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以及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維護等事宜,符合第 4 條規定。
第 50 題2 分
甲與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工約定,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得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賠償未服務滿 1 年之賠償金,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懷孕歧視、勞動契約約定的效力,以及外籍看護工是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受僱者懷孕為由予以解僱;勞動契約也不得約定受僱者有懷孕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違反規定者,該約定或處分無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與看護工的約定,是否實質上把「懷孕」列為終止勞動契約及賠償的條件。條文禁止的不是只有明文寫出「懷孕即離職」的約定;若約定以懷孕導致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仍須檢視其是否構成以懷孕為由解僱,或變相要求受僱者離職。
外籍看護工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不能僅因其國籍或工作類型,即排除本題所涉的懷孕歧視規範。
選項分析
(A) 正確。 約定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未服務滿一年者賠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的強制規定,且涉及懷孕歧視,因而無效。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