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輪機管理與安全) 輪機管理與安全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輪機管理與安全)
試題代碼 輪機管理與安全

第 一 題20 分

(一) 說明何謂可變螺距螺槳(controllable pitch propeller, CPP)?(10 分)

(二) 分別說明可變螺距螺槳的優點及缺點各二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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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可變螺距螺槳(controllable pitch propeller, CPP)的基本構造、運轉原理,以及其相對於固定螺距螺槳(fixed pitch propeller, FPP)的操作優缺點。

螺距是螺槳旋轉一周時,槳葉理論上沿軸向前進的距離。CPP 的槳葉安裝在槳轂上,可透過液壓或機械操縱機構改變槳葉角度,進而改變螺距;主機的旋轉方向通常保持不變,船舶則藉由改變螺距大小及正負方向控制推力、航速與進退。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從「槳葉角度可調」界定 CPP,再以此特性推導優缺點:螺距可調,使主機能維持適合的轉速,並可迅速控制推力方向;相對地,可動槳葉與操縱機構增加了設備複雜度,也會帶來維護與效率方面的代價。

(一)可變螺距螺槳的定義

可變螺距螺槳是指槳葉固定於槳轂內的可動機構上,能在船舶運轉中透過操縱系統改變槳葉角度,從而調整螺槳螺距與推力的螺槳。

當槳葉角度由零逐漸增加時,螺槳產生的推力隨之改變;若將槳葉轉至負螺距,推力方向反轉,船舶即可倒退,而主機仍可維持原旋轉方向。CPP 常藉由槳轂內的液壓伺服機構、活塞及連桿改變槳葉角度,並由操縱系統設定所需螺距。

(二)優點及缺點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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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在港當值的甲級輪機船員在負責輪機當值時,應執行哪些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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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在港停泊時,甲級輪機船員執行輪機當值的職責」。甲級輪機船員在當值時,應依輪機長指示與船上當值安排,確保輪機設備安全、有效運作,並即時處理異常、通報相關主管。

法規依據為《船員服務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值輪機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各項輪機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限定「在港當值」,作答時應以輪機當值的日常監控與安全責任為主軸,依序整理「設備運轉、能源與液體系統、污染防制、異常處置、供電及通報」等工作。條文中的具體項目,也可作為答案的主要架構。

在港當值工作項目

  1. 監控主機、輔機及鍋爐 督導機艙控制室內主機、輔機及鍋爐的自動或遙控運轉,查看儀表、指示燈及警報,確認設備運轉正常。

  2. 維持燃料、潤滑油及水系統正常 確保燃料、潤滑油、淡水及蒸餾水供應適當;檢查壓力、溫度、水位及冷卻水循環狀況,使其維持正常。

  3. 監控鍋爐運轉 維持爐水正常水位,適度調整強力通風壓力,並保持鍋爐使用壓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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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根據「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STCW)」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請說明:

(一) 港口國管制的意義。(10 分)

(二) 實施港口國管制時,對於證書查驗的相關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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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TCW 公約的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以及港口國官員查驗船員證書時的權限與處理程序。作答依據為《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第 X 條及規則 I/4。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

港口國管制是船舶抵達外國港口時,由港口國授權官員查核船舶及船員是否符合適用國際公約標準的制度。船旗國對船舶及船員負主要監督責任;港口國管制則是補充監督,作為維護海上安全及防止污染的第二道防線。

解題方法

分兩部分作答:

  1. 先界定管制目的與性質:說明由誰對何種船舶進行管制,以及管制要確保哪些事項。
  2. 再依 STCW 第 X 條及規則 I/4 說明證書查驗程序:由初步查驗、進一步評估、缺失通知到危險情形下的處置,依序交代。

(一)港口國管制的意義(10 分)

港口國管制是指港口國對進入其港口的外國船舶進行檢查,以確認船舶及其設備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要求,並確認船員配置、資格及船上操作符合規定。

其主要目的如下:

  • 確保航行及人命安全:查核船舶與船員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 防止海洋污染:確認船舶遵守適用的污染防制規定。
  • 補充船旗國監督:船舶主要由船旗國負責監督,港口國查驗提供額外的執行機制。
  • 促使船舶符合公約標準:對違規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缺失涉及危險時,可限制其開航。
  • 適用不優惠待遇原則:對非締約國船舶,不得因其船旗國未加入公約而給予較有利待遇。

港口國管制重點在於確認船舶與船員是否符合國際規範,並非由港口國取代船旗國,重新核發或換發船員證書。

(二)實施港口國管制時,對於證書查驗的相關規定(10 分)

1. 初步查驗範圍

依 STCW 第 X 條及規則 I/4,港口國授權官員應查驗船上所有依法須持有 STCW 證書的船員,確認其持有:

  • 適當且有效的證書;或
  • 有效的豁免文件;或
  • 在規則 I/10 第 5 項所定情形下,能提出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書簽認的書面證明。

查驗目的在確認證書、豁免或申請證明符合公約要求,不是由港口國官員代替發證機關重新審核船員資格。

2. 證書原則上應予接受

船員所持證書原則上應予接受。只有在有明確理由相信下列情形時,才可進一步質疑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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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簡稱 UNCLOS 82),來自船舶對於海洋環境污染可分成哪二大類?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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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UNCLOS 82 所稱「海洋環境污染」,依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上活動、降低海水使用品質或減損海洋環境美質等有害影響。

船舶污染依污染發生的原因與船舶活動性質,分為操作性污染與事故性污染兩大類。UNCLOS 82 第 194 條第 3 項第(b)款要求各國採取措施,盡可能防止船舶事故、處理緊急狀況,並防止有意或無意的污染排放,正可對應這兩類污染的管制方向。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列舉污染物種類,而是要依污染來源及發生方式分類。作答時先寫出兩大類,再說明各類的成因與典型例子,即可完整回答。

兩大類說明

一、操作性污染(operational pollution)

指船舶在正常營運、作業或維護過程中,因排放、處理不當或操作失當而造成的污染。污染不必然來自海難事故,可能發生於船舶日常航行或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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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試說明船舶在商港區域處理油污需遵守哪些作業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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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在商港區域進行油料裝卸、加油及油污處理時,如何同時做到防止油污入海、控制火災爆炸風險、依港區管理機關指示作業,以及事故即時通報與應變。

本題法規依據為《商港法》第 37 至 39 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第 37 至 3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作業流程整理為「作業前準備、作業中管制、溢漏處理、事故通報」四階段,可完整涵蓋港區防污與作業安全要求。

作業安全規定

一、作業前:指定地點、設置防污及消防設施

  1. 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的地點作業。
  2. 作業前應圍設攔油索或其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以降低油料溢漏擴散及火災風險。
  3. 其他船舶加油,準用油輪裝卸油料的相關規定,同樣須遵守指定地點、防污圍阻及消防準備要求。

二、作業中:維持監督、值勤及港方聯繫

  1. 裝油、卸油、盤艙、清艙等作業,應由甲級船員負責監督。
  2. 作業期間,艙面部與輪機部至少各有一名甲級船員值勤,以便監看管線、閥件、艙櫃與泵浦狀況,及時處置異常。
  3. 船長應遵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輸油站,在特殊情形下對裝卸油料或加油作業所採取的安全緊急措施。

三、發生溢漏:立即清除並防止污染擴大

  1. 油料溢漏時,應立即清除,並利用攔油索或攔阻設施控制油污範圍,防止污染擴大。
  2. 商港區域內禁止船舶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船舶廢油水及其他污染物應留存船上,或交由岸上收受設施收受;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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