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輪機管理與安全)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輪機管理與安全)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基本權功能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多元功能。基本權不只保障人民免於國家不當干預,也可能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或要求國家建立適當的組織與程序。這些功能彼此相關,並非互相排斥。

本題主要涉及以下概念:

  • 防禦功能:人民得要求國家不得侵害其基本權。
  • 保護功能: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人民免受第三人或其他危險侵害。
  • 組織保障功能:某些基本權的實現,有賴國家建立適當的組織制度,例如大學自治涉及大學組織與運作的制度保障。
  • 程序保障功能:國家須提供適當程序,以使基本權能獲得有效保障。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基本權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基本權功能說成彼此截然分離,或否認基本權具有積極功能。只要掌握「基本權具有多元功能」這個核心,就可判斷:有些基本權確實能導出組織保障功能,因此(B)正確;其餘選項均將基本權功能過度切割或否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憲法前言明定之制憲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前言所揭示的制憲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前言載明:「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乃制定本憲法。」因此,判斷關鍵是比對選項是否出現在這段文字中。

解題方法

先掌握憲法前言明定的四項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再逐一對照選項;未列於其中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憲法前言明定之制憲目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憲法及增修條文之基本國策規定中,關於國防事項之明文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國防」事項的明文規定,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對退役軍人的保障。解題時要分辨憲法原文與選項的轉述,尤其要留意「發展科技、促進國防現代化」是否屬於憲法明文。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先對照相關條文:

  • 《憲法》第 137 條規定,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憲法》第 139 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的貢獻,並保障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逐一比對選項:能在條文中找到依據的屬於明文規定;未見於上述條文的選項,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國家對軍人退役後之就學,應予以保障: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選項是該項內容的節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此即憲法所稱之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舉原則」中的普通選舉原則。普通選舉是指,凡符合憲法及法律所定資格的國民,均有選舉權;不得基於性別、職業、財產或身分等不合理條件,任意排除特定群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題目所引的年齡資格,正是憲法明定國民取得選舉權的一般資格,所對應的原則為普通選舉原則。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對照憲法第 130 條,再辨認它是在說明哪一種選舉原則:

  • 普通原則:符合一般法定資格者均得選舉,重點在選舉權的普遍性。
  • 平等原則:選民在選票及投票效力上地位平等,通常以「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說明。
  • 自由原則:選民得依自由意志投票,不受脅迫、利誘或不當干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主權在民(國民主權)原則無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權在民(國民主權)原則及其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區別。依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主權的實踐方式包括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以選舉決定民意代表,以及透過公民投票直接表達意志。

人民聲請憲法解釋,則是權利遭受侵害時尋求憲法救濟的制度,核心在於基本權保障與違憲審查,並非國民主權的直接實踐方式。

解題方法

以各選項所述制度的主要功能分類:若是人民表達政治意見、參與政策與法律形成,或直接、間接決定國家意思,與國民主權有關;若是人民為救濟自身權利而請求憲法機關審查法令,則屬基本權保障制度。依此判斷,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關者為 D。

選項分析

(A) 有關。 人民透過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並藉由溝通、監督影響政策或法律制定,屬於政治參與及公共意見形成,是人民行使主權、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方式之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憲法工作權保障之主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的主體。工作權保障人民從事工作的自由,包括選擇職業及執行職業的自由;職業具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也不因此排除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659 號、第 724 號均說明,非營利組織中的職務也可能屬工作權保障範圍。

判斷主體時,應先看選項是否為國家權力或國家機關,再看是否為具有私法人人格的組織。私法人在其性質可享有的基本權範圍內,得成為憲法權利保障主體;公權力主體則不能以人民身分主張對抗國家的基本權。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兩點:

  1. 該選項是國家或公權力機關,還是私人組織?
  2. 若是私人組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且其性質與工作權保障相容?

以此判斷,D 為經許可設立的非營利團體,具有私法上組織人格;其宗教目的及非營利性質,不妨礙其成為工作權保障主體。

選項分析

  • **(A) 友邦國家在臺北設立之大使館:錯誤。**大使館是外國國家機關的代表機構,屬國家公權力組織,不能以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方式,主張自己是我國憲法工作權保障主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外國人,若未賦予其即時之司法救濟機會,係屬侵害下列何種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重點是外國人遭移民署暫予收容時,憲法上的人身自由保障及即時司法救濟。

釋字第708號指出,外國人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而受暫時收容,若沒有即時司法救濟,未充分保障其基本人權,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移民署」「暫予收容」「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即可連結釋字第708號。收容會限制受收容人離開特定處所的自由,涉及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欠缺及時由法院審查的機會,便涉及對此項自由的保障不足。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權限,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有下列那一種國家公權力之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權力的性質。軍事審判機關審理犯罪並行使刑罰權,其職能在於透過審判判斷刑事責任,性質屬於司法權。軍事審判雖由軍事機關設置並適用軍事審判制度,仍不能因此將其權限歸為國防權或行政權。

本題涉及憲法上的權力性質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軍事審判制度的組織與程序則另有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行使之權限,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刑罰權透過刑事審判程序認定犯罪與責任,並依法決定刑罰,核心功能是審判,因此對應司法權。判斷時應看機關實際行使的權限內容,不只看機關名稱或隸屬體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家措施是否對言論表達造成限制。言論自由不只保障政治意見,也及於商業言論;國家要求業者在商品上標示特定資訊,雖然不是禁止發言,也可能構成對商業言論的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判斷重點是:各選項的國家措施是否直接規範言論內容、要求特定表達,或妨礙言論傳播。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直接作用:

  1. 法律要求業者在商品上標示資訊,涉及業者應如何表達商品資訊,屬於商業言論的限制。
  2. 對教科書印刷品質、營業所得稽查或行政官員備詢的要求,若所規範的是履約品質、稅務或立法監督,便不因當事人涉及出版、影集或公共事務,就當然成為言論自由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法律要求豆漿紙盒標示原料是否含基因改造黃豆,是強制業者揭露特定商品資訊,會影響其商業表達方式,涉及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這類標示義務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但本題問的是「是否涉及限制」,並非詢問限制是否違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關於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結社自由不只保障人民組織、參與團體,也包括是否加入、是否退出團體的自由,亦即積極結社自由與消極結社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律師法第 11 條規定,律師非加入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這種強制入會制度會限制人民是否加入團體的選擇,因此涉及結社自由;即使限制有其職業管理目的,也不能因此說與結社自由全然無關。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解釋曾就律師強制入會制度加以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所述自由是否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尤其要區分「限制是否涉及基本權」與「限制是否合憲」:法律要求入會,固然可能有職業管理上的理由,但仍會影響人民的結社自由;不能因為有法律規定,就認為與結社自由無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預算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審議預算案的權限,以及預算案與法律案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的權限;但依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進一步說明:立法院可以合理刪減預算,但不能比照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也不能在各機關預算數額間移動增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立法院審議預算時能否調整機關間或款項間的數額;預算經立法程序公布後的性質;行政院能否對預算案提覆議;以及行政機關停止執行法定預算的界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立法委員得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下,將各機關原編預算數額在款項間移動增減。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立法院可以合理刪減特定預算,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也不得藉此追加原預算項目。即使總預算金額不變,仍不因此取得移動預算數額的權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營業自由,為下列那兩種憲法上權利所保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營業自由」憲法保障基礎的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 514 號解釋,人民營業自由是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的權利。營業自由包括選擇營業項目、地點、方式,以及決定是否繼續營業等自由;其保障並非絕對,仍可依法受到合理限制。

本題涉及憲法第 1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規定後續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釋字第 514 號對營業自由保障基礎的表述:工作權及財產權。判斷選項時,留意題目問的是營業自由所受保障的憲法權利,不能只因營業涉及勞動或經濟生活,就把其他相關權利替代為解釋所指的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規定對基本權利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以及大法官解釋如何審查基本權利限制。比例原則通常分為:

  1. 適當性:措施有助於達成正當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基本權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判斷重點是找出大法官曾明確認定「違反比例原則」的規定。以下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各自對應特定的大法官解釋:A 為釋字第 738 號、B 為釋字第 732 號、C 為釋字第 719 號、D 為釋字第 699 號。逐一辨認解釋結論,即可確認只有 B 曾被大法官明確認定於特定範圍內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738 號處理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場所距離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距離學校、醫院等場所 50 公尺以上;地方自治條例另定較長距離,例如桃園縣規定 800 公尺以上。大法官認為,地方得因地制宜訂定較嚴格的距離限制,相關規定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距離超過中央法規的 50 公尺限制,不代表當然違憲。

(B) 正確。 釋字第 732 號審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及相關徵收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不違憲,其主要理由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對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及政黨門檻合憲性的說明。當時憲法增修條文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並立制,並設有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與 5% 政黨門檻。

解釋指出,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但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以維持國會議事運作效率及行政、立法互動順暢。整體而言,這些規定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不違憲,其主要理由」,應直接對照釋字第 721 號對 5% 門檻的目的說明:避免政黨過度零碎,影響國會議事效率。因此選項中與此理由相符者為「強化國會議事效率」。

題幹同時提到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與政黨門檻,但本題答案所指的關鍵理由是政黨門檻的制度目的,並非選票價值或代表席次的數學均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負有至立法院院會備詢之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的立法院質詢權: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得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負有院會備詢義務的核心,是行政院體系中對立法院負責的行政首長。

這與《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不同:該條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規範的是「委員會」,對象也較廣。因此,題目特別問「立法院院會」,應先辨別是否為行政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而不能只看是否屬於政府人員。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先區分「院會」與「委員會」,再判斷各職務所屬機關及其憲法地位:

  1.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屬院會質詢、備詢的對象。
  2. 其他五院人員或行政體系中的一般政府人員,不能僅因是政府人員,就認為負有院會備詢義務;其是否須到立法院說明,須依職務與憲法規定判斷。
  3.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依當時《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並負責該會業務,屬行政院行政首長體系,為本題所問的院會備詢對象。

選項分析

  • (A)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正確。 國家發展委員會是行政院所屬機關,其主任委員依當時組織法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負責該會施政事項,應列入院會備詢對象。故符合官方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完全不屬於立法院之議會自治或議會自律的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議會自治/議會自律」的範圍。立法院得在憲法與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規範內部組織、議事程序與議員行為;但自治、自律不得違反憲法明文,也不能取代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主要依據包括:

  • 釋字第 585 號、第 633 號解釋:立法院在特殊例外情形,得委任非立法委員協助調查;其資格、選任等人事組織事項應由法律詳細規定。
  • 釋字第 342 號解釋:法律案審議程序原則上屬立法院內部事項;除明顯牴觸憲法外,屬議會自律範圍。
  • 釋字第 735 號解釋:不信任案的提出與審議程序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但憲法所定記名投票要求必須遵守。
  • 釋字第 435 號解釋:立法委員行為是否落在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應尊重議會自律;必要時司法機關仍得依法行使偵審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若解釋明確認定該事項屬立法院內部事項或國會自律事項,便不是「完全不屬於」的選項。反之,若憲法已明定處理方式,立法院不能自行變更,該事項就不在其自治裁量範圍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的身分保障範圍,以及法院庭長職務與憲法第 81 條保障的關係。憲法第 81 條保障法官「終身職」及非依法律不得免職等身分利益,目的在保障審判獨立;但此保障不當然涵蓋法官兼任的行政職務,例如法院庭長。

本題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官身分」與「庭長職務」:法官本職受到憲法第 81 條保障;庭長則是法院內的職務安排,並非憲法所保障的法官身分本身。再依此判斷各選項是否把兩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性基本權保障條款,規定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保障。大法官曾依此承認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收養子女自由及一般契約自由等權利。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選項所說的權利,是否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自由權利。題目中的「涉及組織結社之契約」具有組織、結社的性質,應留意憲法第 14 條對結社自由的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第 22 條權利:

  • 釋字第 554 號承認性行為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釋字第 362 號、釋字第 552 號及釋字第 748 號涉及婚姻自由,屬第 22 條保障範圍。
  • 釋字第 502 號承認人民有收養子女的自由權利,受第 22 條保障。
  • 涉及組織結社的契約,題目所指的保障重點是結社自由,憲法第 14 條已明文保障結社自由,不是本題所問的第 22 條權利。

選項分析

(A) 性行為之自由:錯誤選項。 釋字第 554 號指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不可分離,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此自由依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仍須受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限制。因此性行為自由屬於第 22 條保障範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憲法第 85 條規定中已停止適用之部分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5 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的關係。憲法第 85 條原規定,公務人員的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並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增修條文第 6 條明定,憲法第 85 條中「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停止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增修條文第 6 條所列停止適用的文字。題目問的是「已停止適用之部分」,因此要找出憲法第 85 條中被增修條文明文排除的內容,而不是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制度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甲等特種考試:錯誤。 甲等特種考試不是憲法第 85 條所列內容,也不是增修條文第 6 條明定停止適用的部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86 條第 2 項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毋須由考試院考選銓定其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關鍵在於辨別:選項所列資格是否屬於該款所稱、須由考試院考選銓定的執業資格。

依司法院釋字第 453 號解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通常須具備經現代教育或訓練取得的特殊學識或技能,且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密切相關。釋字第 547 號則肯認中醫師屬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所稱的專門職業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看各選項的資格取得方式與法律定位。記帳士、中醫師、地政士的執業資格,屬於考試院依法考選的專門職業資格;專科醫師則是在取得醫師資格後,再依醫師法規定接受專科訓練與甄審,其專科資格由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並非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所稱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的執業資格。因此應選 C。

選項分析

  • (A) 記帳士:錯誤。 釋字第 655 號明確指出,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故記帳士屬於本題所問的範圍。
  • **(B) 中醫師: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院聲請釋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院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法官須對違憲疑義形成客觀、具體的確信,並說明理由;系爭法律也必須是該案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且其合憲性會影響裁判結果。聲請時,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上述要件即可:是否須停止程序、是否須提出具體違憲理由、能否以合憲解釋排除疑義,以及系爭法律是否影響裁判結果。本題以民國110年法規及當時的大法官解釋實務為準;當時尚未適用民國111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釋字第371號解釋的意旨是,法官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釋字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亦延續此一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本項一方面要求國家尊重社會中不同文化的存在,另一方面特別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

解題時要分清楚「肯定多元文化」與「積極維護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的規範對象,也要注意原住民族文化權不只是抽象的文化保存,還可能涉及族人實踐傳統生活方式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指出,原住民依其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保障。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措施是否尊重多元文化,或是否有助於原住民族文化的維護與實踐。若法律以刑罰一概禁止原住民依傳統習俗製造、持有狩獵用獵槍,便要進一步檢視這種限制是否不當妨礙其狩獵文化權;本題的「一律有罪」正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院編列預算維護客家語言及文化,是肯定多元文化的具體作為。原住民族就業與經濟發展另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等規定,不能僅因本項未要求該筆預算,就認定違反第 11 項。題幹所述情形仍符合肯定多元文化的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以及大法官對不同身分與程序所作的具體解釋。基本原則是: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程序設計可以有差異,但不能不合理地剝奪或過度限制訴訟權。

以下法規與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核對其結論:

  • 大學對學生的措施:釋字第 684 號。
  • 教師權利救濟:釋字第 736 號。
  • 受刑人對監獄措施的救濟:釋字第 755 號。
  • 刑事被告獲知卷證資訊:釋字第 762 號。

其中,教師法規定的申訴、再申訴程序是否必須先走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是本題關鍵。釋字第 736 號認為教師法第 33 條沒有排除教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 B 將該制度說成「增加提起行政訴訟前之程序,違反訴訟權保障」,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似會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此解釋擴大了學生對大學公權力措施尋求司法救濟的範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總統的職權,以及總統與行政院、立法院之間的權力分工。判斷時要區分:哪些權力由總統行使,哪些是行政院院長或立法院的權限,以及總統行使職權時是否須經副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列的總統權限。特別注意,法律的公布是總統的職權,但法律公布令的「副署」由行政院院長負責,不能把公布與副署都當成總統的權力。

選項分析

  • (A) 院際爭議調解權:屬於總統職權。 依憲法第 44 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是總統處理院際爭議的權限。

  • (B) 法律公布副署權:非屬總統職權,為本題答案。 依憲法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總統有「公布法律權」,但依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的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及第 573 號解釋,宗教自由包括:

  • 內在信仰自由:選擇、持有或改變宗教信仰,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
  • 宗教行為自由:依信仰實踐宗教儀式、傳教等活動。
  • 宗教結社及組織自主:宗教團體得依其宗旨組織、運作,並處理內部事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作答。宗教自由保障人民與宗教團體的信仰、實踐及組織活動;政府是否將特定宗教節日訂為國定節日,則屬國家假日制度與公共政策安排,並非宗教自由本身的保障內容。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個人信仰、宗教實踐或宗教團體的組織活動。只要選項談的是上述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屬於」;若談的是政府對國定節日的制度安排,則不屬於宗教自由保障範圍。

選項分析

  • (A) 將佛陀誕辰定為國定節日:正確,為本題答案。 是否將佛陀誕辰訂為國定節日,是國家對假日制度的決定,並非人民選擇信仰、從事宗教活動或宗教團體自主運作的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各委員會舉行之公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院各委員會舉行公聽會的規定,重點是公聽會的舉行方式、應邀出席人員能否拒絕,以及公聽會報告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公聽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公聽會報告則依同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字即可判斷:

  1. 「得」:表示委員會可以視需要舉行公聽會,並非一律必須舉行。
  2.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邀出席者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出席。
  3. 「提出公聽會報告」:法定報告程序不等於可以要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報告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而非「應」舉行公聽會。選項把裁量性的「得」改成義務性的「應」,因此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遇到「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時,應採取的憲法訴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法官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若確信應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應停止審判,依自己的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法官個人能否自行排除法律適用,還是應循司法違憲審查程序處理。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對於審理案件應適用的法律,若依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義,且該法律的違憲判斷是裁判的先決問題,應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具體的違憲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聲請主體是承審法官本人,不須透過法院院長或最高法院轉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有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事務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必要時,得指定其中一個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即可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再看該條的適用前提: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遇有困難,由現行自治團體或相關機關無法順利執行時:錯誤。 「執行困難、無法順利執行」不是第 21 條所定的適用前提。條文著眼於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事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第 3 條則規定地方行政區域的層級與劃分。

判斷時,應看選項是「鄉、鎮、縣轄市」等自治層級,還是直轄市所轄的「區」。直轄市的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其區公所是地方行政機關,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地名中的行政層級:

  • 「恆春鎮」是屏東縣所轄的鎮,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出的鄉(鎮、市)層級。
  • 「後壁區」、「沙鹿區」及「坪林區」都是直轄市所轄的區,並非第 14 條所列的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符合地方自治團體定義的是恆春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長代理與補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關於地方首長出缺時的代理、補選,以及辭職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停職時,則由副市長代理。辭職須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於核准辭職日生效。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的是「出缺」還是「停職」:出缺包括辭職、去職、死亡,代理人是行政院派員;停職時則由副市長代理。再核對補選時限與辭職受理機關,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直轄市長辭職後屬出缺情形,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法條用語是「行政院派員」,選項寫「行政院院長派員」;依官方答案,此處按行政院派員代理的意思理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之輕重,一律處以同額罰鍰,最可能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基本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立法者制定罰鍰規定時,應考量違規行為的情節、造成的危害及行為人責任,使處罰輕重與違規程度相稱。若不問違規情節,一律處以相同額度的罰鍰,可能使輕微違規受罰過重,或重大違規處罰不足,因而違反比例原則。

涉及憲法原則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未涉及特定罰鍰法條,無須比較法條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問題: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之輕重」,卻「一律處以同額罰鍰」。關鍵在於處罰是否依違規程度及責任輕重作適當區分。若完全不區分,處罰可能與個案情節不相稱,應從比例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A) 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足以使受規範者理解,也能讓執法者有所依循。本題不是罰鍰規定不清楚,而是立法者未依違規輕重設定不同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藥害救濟法規定,使用藥物所產生之不良反應若屬「常見且可預期」,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對《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的說明。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藥物不良反應若屬「常見且可預期」,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常見且可預期」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沒有把所有情形逐一列明,而是交由適用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專業判斷認定。釋字第767號認為,這項規定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個案適用仍可由司法審查確認。

解題方法

先抓住解釋理由的關鍵語句:釋字第767號指出,該用語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意義可由適當組成的機構依專業知識認定,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因此,法院並非不得審查;把「判斷具專業性」直接推成「法院不得審查」,就是本題的陷阱。

選項分析

(A)「常見且可預期」之規定,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正確。 釋字第767號明確認定,系爭規定所稱「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就法規所為釋示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對行政法規所作的釋示,是在闡明法規原意,原則上不是另創一項新規範。因此,釋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但行政機關變更釋示時,須兼顧法律安定性:在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作成且已確定的行政處分,除前釋示確有違法外,原則上不受後釋示影響。此處的關鍵是「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以及「行政處分已確定」。

本題涉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沒有另行適用的法條版本變動問題;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制與解釋意旨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政機關釋示的性質:既然是闡明法規原意,前、後釋示原則上都自該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再判斷變更釋示對舊處分的影響:已確定的處分原則上受法律安定性保障;未確定的案件則不當然適用此項保障。

因此,選項中把「依前釋示所為的行政處分」一概說成違法,忽略了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且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第 364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對「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的說明。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媒體是人民表達意見的重要管道,因此人民享有平等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依解釋意旨,人民得在一定條件下要求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以表達意見;媒體報導或評論有錯誤並侵害他人權利時,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更正或答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364 號解釋的要旨:接近使用媒體權來自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表現自由;這項權利須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且應以法律規定。解釋並明確將受害人的更正或答辯權列為接近使用媒體權的例子。因此,與解釋內容相反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法律效果如何區分,特別是「撤銷」與「效力未定」的差別。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為虛偽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該表示無效。
  • 錯誤:依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表意人有過失時,依同法第 89 條,不得撤銷。
  • 詐欺: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依民法第 77 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效力未定;這不是由本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瑕疵類型,再對照民法規定判斷其法律效果。題目問的是「何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要區分:表示無效、本人得撤銷,以及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等待法定代理人承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當事人得透過代理形成私法法律關係。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代理制度,重點在代理人能力、自己代理、代理權限制及無權代理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時,原則上不是當然無效,而是效力未定,須由本人承認或拒絕承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民法的代理規定,尤其區分「無權代理」與「無效」:無權代理行為須待本人承認,效力才確定;本人拒絕承認時,才確定不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將無權代理一概說成無效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影響代理行為的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民法規定若干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須屬某種事業之營業人。下列何種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並不以某種事業之營業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有名契約的定義,尤其是契約當事人是否須具備「以某種事業為營業」的身分。判斷關鍵在各契約的法定定義:若條文直接以「營業」或「營業人」界定一方當事人,該方就須具有相應的營業人身分;若條文只要求一方受託處理事務,則不以其為特定事業的營業人為限。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的契約定義:

  • 旅遊契約:民法第 514 條之 1 明定「旅遊營業人」,指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 運送契約:民法第 622 條所稱運送人,是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 行紀契約:民法第 576 條所稱行紀,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並受報酬的營業。
  • 委任契約:民法第 528 條規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即為委任;條文沒有要求受任人必須以處理該類事務為業。

因此,前三種契約的法定定義都以某種營業或營業人為要件;委任則不以受任人具備特定營業人身分為限,符合官方答案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依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乃法定要式行為。下列何者並非遺囑之法定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89 條所列的遺囑法定方式。遺囑是法定要式行為,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未符合法定方式,不能只因內容明確就視為有效遺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民法第 1189 條列出的五種方式。凡不在法定方式清單中的名稱,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行為」概念。刑法原則上以人的行為為處罰對象;所謂行為,須是出於人的意思支配、具有意識活動的身體動靜。人在睡夢中、發生反射動作,或遭受絕對強制時,欠缺意思支配,原則上不屬刑法上的行為。

本題涉及刑法總則的行為概念,沒有直接對應的單一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與通說理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種舉動是否受行為人意思支配。能辨識出「仍有意識與意思活動」的情形,即可能是刑法上的行為;若身體動作完全不受意思控制,則欠缺行為要素。

選項分析

(A) 睡夢中之舉動:錯誤。 人在睡夢中欠缺清醒意識與意思支配,睡夢中的身體動作原則上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合法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擔任庶務工作的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由於現場群情激憤,乙於推擠群眾時,造成抗議民眾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依法令之行為」及「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及受命者是否具有執行公務的身分或權限。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刑法第 21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些規定須有合法的法令依據或職務命令,不能只因受命行事,就當然阻卻違法。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是否有執行警察職務的法定身分與權限,再判斷乙的推擠行為能否符合刑法第 21 條。題幹指出乙是「擔任庶務工作的約聘工友」,甲只是讓乙穿上警察制服並命其到場維持秩序;穿制服、受命行事,都不會因此使乙取得警察職權。

乙在推擠群眾時造成丙受傷,題目未提供乙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依題目設定,乙的行為成立傷害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有關刑法瀆職罪章之犯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瀆職罪章第 125 條、第 126 條、第 127 條及第 129 條的犯罪主體、行為態樣與故意或過失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發給的款項或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成立公務員抑留剋扣罪。「抑留不發」是全部扣住不發;「剋扣」則是只發給部分,短少依法應發給的數額。

解題方法

先逐項確認兩件事:一是行為人是否具備該罪要求的職務身分;二是其行為是否符合條文明定的執行方式及主觀要件。遇到「過失」選項,則須查明條文是否另有處罰過失的規定;第 127 條即有明文處罰特定過失行為,不能直接認為該罪一概不罰過失。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的主體,是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雖負責犯罪偵查,但屬偵查輔助機關,並無追訴犯罪的職權;因此,司法警察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不因而成立第 125 條之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人,其分別出資 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及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簿、表決權、增資及董事設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原則上採「一人一票」,不按出資額多寡計算;但章程可以另訂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有限公司並須設置董事,不能因股東人數較少而免設。

解題方法

先區分「股東表決權」與「出資額」: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五名股東各有一票。因此增資所需的「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以五票為基準,至少須三票同意。再核對公司法對股東名簿及董事設置的明文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 103 條,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等事項。本題所述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判斷是否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審酌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合理使用」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院應審酌下列事項,以判斷利用是否符合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的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四項因素須綜合判斷,並非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當然成立合理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及其適用原則。尤其要注意:法條將「非營利教育目的」列為判斷利用目的及性質時的審酌因素,並未規定只要具有這種目的,即一律屬於合理使用。因此,凡將單一因素說成當然結論的選項,即與法條的綜合衡量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上的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利用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的權利。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出他人歌曲,原則上侵害公開演出權;活動是否營利、收入是否用於公益,並非當然免責理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利用行為:展示美術著作、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轉載政治性言論,或轉售合法取得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再判斷著作權法是否賦予專有權利,或設有適用的限制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甲展示購得的畫作真跡,屬美術著作原件的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 57 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甲已購得畫作真跡,向觀眾收取入場費不會因此當然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 **(B) 正確。**基金會邀請藝人在慈善演唱會上公開演出流行歌曲,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 26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的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所定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的主管機關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中央層級,不是地方政府,也不是負責個別業務的其他部會,因此選衛生福利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遺囑能力」及遺囑所附條件。遺囑能力是立遺囑人能否有效訂立遺囑的資格,與一般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規則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年滿 16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行立遺囑。

解題方法

先區分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再確認法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要求代理人同意。民法第 1186 條對遺囑另設規則:年滿 16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行立遺囑,不適用一般法律行為常見的法定代理人允許要求。

判斷完立遺囑資格後,再看選項是否把見證人資格或遺贈條件誤當成遺囑能力的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但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一概不得立遺囑。依民法第 1186 條,年滿 16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未滿 16 歲者才不得為遺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懷孕生下 1 名嬰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產檢假、產假及陪產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受僱者妊娠期間可請產檢假 5 日;受僱者的配偶分娩時,可請陪產假 5 日,且產檢假與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對受僱者依法提出的請求,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假別、天數及薪資待遇。產假、產檢假與陪產假是不同假別;其中「陪產假薪資是否減半」是判斷本題的關鍵。民國 110 年的規定是陪產假薪資照給,因此宣稱薪資減半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在下列何種情形,不會被視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3 款對「要派單位」視為雇主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僅就下列規定視為雇主:第 8、9、12、13、18、19、36 條。

這是列舉規定,不能因為某項權利也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就一概認定要派單位也是該項權利的雇主。派遣勞工的雇主原則上仍是僱用他的派遣事業單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涉及的事項是否列在第 3 條第 3 款的條文清單內:

  • 教育訓練中的性別差別待遇,涉及第 8 條。
  • 因申訴而遭不利處分,涉及第 36 條。
  • 哺(集)乳時間,涉及第 18 條。
  • 家庭照顧假,規定在第 20 條,不在要派單位視為雇主的列舉範圍內。

因此,家庭照顧假遭拒絕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要派單位視為雇主」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第 8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在工作、教育訓練、福利措施等方面予以差別待遇。第 8 條列在要派單位視為雇主的範圍內,因此派遣勞工在參加教育訓練時因性別受到差別待遇,要派單位視為該條規定的雇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所規定之企業經營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款「企業經營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判斷重點在於:該人是否以營業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而非只看職稱、受僱身分或是否設立公司。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不以具有公司登記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中的人,是否以自己的營業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受僱於企業、替企業執行職務的人,通常是企業經營者的從業人員,不能只因參與提供服務,就認定其個人是企業經營者。

選項分析

  • (A) 私立大學校長:錯誤。 私立大學可能因提供教育服務而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但校長通常是代表或管理學校的人員,並非以個人身分經營教育服務。題目問的是校長是否為企業經營者,不能將學校的身分直接歸給校長本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下列關於有限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有限公司重大事項決議門檻的規定,重點是分辨各事項需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原則上依出資額比例計算;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依章程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司法》規定的決議門檻:

  • 增資、減資: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合併: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盈餘分派:由董事提出分派議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因此,將選項所列門檻與法條逐一比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