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簡任 技術類(選試系統分析研究) 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海關不斷呼籲進口業者注意貨品之分類重點,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請問:
(一) 海關事後審核發現進口報單申報之稅則號別錯誤,業者可能遭受到的處分為何?(20 分)
(二) 有應補稅款,但已逾《關稅法》第 18 條規定之核定期限,後續之補稅及報單作業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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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先放後核」制度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申報錯誤的稅捐核定、違章處罰及逾期後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放行,再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審查;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該期限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關稅法第 94 條並規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後果:更正稅則與補徵稅款、海關緝私條例處罰、逾六個月後能否補徵關稅。稅則號別申報錯誤本身不當然等於違章;仍須看是否造成漏稅或逃避管制,以及是否符合免罰要件。
(一)事後審核發現稅則號別錯誤,業者可能遭受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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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列正確稅則號別及補徵稅費 海關查核貨物分類後,可核定正確稅則號別及稅率。若因此短徵關稅,且仍在關稅法第 18 條所定期間內,海關得通知補繳差額;稅則變更如同時影響貨物稅、營業稅等其他稅費,也可能依各該稅法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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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 若稅則申報錯誤構成報運進口貨物的違法漏稅情事,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處分:按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裁處罰鍰,或沒入貨物,或併予沒入。若另涉及逃避管制,則依同條第 3 項準用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依同條例第 44 條,除處罰外,並應追徵所漏稅款;但自違章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追徵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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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更正的免罰規定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納稅義務人因報單錯誤而有第 37 條所定情事,在海關等機關接獲檢舉或開始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該條所列時點及條件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若有應補稅款,須連同依法計算的利息一併繳納,始得免罰。
第 二 題30 分
某業者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海運進口印度產製乾蒜球一批,請問:
(一) 海關現行對於進口乾蒜球之通關程序為何?請說明之。(10 分)
(二) 該批乾蒜球經海關查證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海關可能之處分措施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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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兩件事:一是乾蒜球輸入時,除一般報關、課稅外,海關如何處理原產地尚待查證的貨物;二是乾蒜球若查明為中國大陸產製,因其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虛報產地以規避輸入管制時,海關的行政裁罰及後續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法規為準。乾蒜球的貨品分類號列為 CCC 0712.90.40.00-2,輸入規定包括食品輸入查驗規定 F01 及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 MW0;該品並涉及農產品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輸入程序」及「查證為大陸產製後的法律效果」:
- 先確認申報貨物為乾蒜球,適用的輸入規定及是否涉及大陸物品原產地查證。
- 再區分查證前與查證後:查證前,依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的規定辦理;查證後若認定為大陸產製,則檢視有無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並分別說明罰鍰、沒入、稅費追徵及退運等措施。
(一)乾蒜球通關程序
1. 報關與輸入查驗
業者應依實際貨物申報貨名、數量、重量、價格、原產地及稅則號別。乾蒜球原則上依 CCC 0712.90.40.00-2 申報,並依輸入規定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符合應納關稅及相關規定後,始得完成通關。
乾蒜球涉及關稅配額,應依貨物是否有配額證明,按適用的配額內或配額外稅率課徵關稅。達到年度基準數量等特別防衛措施條件時,並依規定加徵額外關稅。
2. 原產地查證及保證金放行限制
乾蒜球列有 MW0,表示中國大陸產製者不准輸入。海關對原產地有疑義時,依《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查證。
其中,外觀為整粒蒜球的大蒜,尚未經農業部完成鑑定,或經鑑定為與大陸大蒜特性相符的疑似大陸產製蒜球,不得先以繳納保證金方式放行。經農業部鑑定為不具大陸大蒜特性,或屬非整粒蒜球者,始得依規定繳納保證金申請放行;大蒜保證金原則為貨價三倍加配額外關稅,符合要點所定五年內曾有相關違章等情形者,保證金為貨價四倍加配額外關稅。
海關查明原產地後,再依查證結果辦理:確認為准許輸入的非大陸產製貨物,且符合其他輸入規定者,完成應辦手續後放行;確認為大陸產製者,則不得輸入,並依法處理違章貨物及相關裁罰。
(二)查明原產地為中國大陸之處分措施
1. 認定虛報產地及逃避管制
乾蒜球列有 MW0,大陸產製乾蒜球不准輸入。業者以印度為原產地申報,海關查明實際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申報內容與實際貨物不符,且具有規避大陸物品輸入管制的效果,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
第 三 題40 分
海關緝私條例為租稅行政秩序罰法。凡以非法方式,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造成漏稅或逃避管制行為均應適用。請問:(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一)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所稱私運之定義為何?
(二)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其處罰之規定為何?
(三)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情事者,其處罰之規定為何?
(四) 報運貨物出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情事者,其處罰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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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對「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定義,以及第 36、37 條依行為態樣區分的處罰:
- 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符合第 3 條所定私運要件,依第 36 條處罰。
- 已向海關報運,但申報內容不實,原則上依第 37 條處罰。
- 報運進口與報運出口的第 37 條罰則不同;進口以漏進口稅額為計罰基礎,出口則訂有定額罰鍰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示相關第 3、36、37 條規定在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依「有無向海關申報」先區分私運與報運,再按貨物進口或出口,以及虛報項目,分別套用第 36 條或第 37 條:
- 未申報即運輸貨物進、出國境:先判斷是否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再適用第 36 條。
- 已報運而申報不實:適用第 37 條。報運進口和出口的處罰方式不同。
- 申報不實且涉及逃避管制:第 37 條第 3 項明定,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
分題詳解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私運之定義
依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係指: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並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判斷時須掌握兩項核心要件:一是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二是行為具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的情形。題幹稱「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時,須注意兩者法律評價不同:未申報而運輸屬私運;已申報但內容不實,原則上屬第 37 條的報運不實。
(二)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處罰
依第 36 條:
-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
-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招僱或引誘他人從事上述行為者,亦同。
- 貨物沒入:前二項私運貨物均沒入。
- 不知為私運貨物的特定行為者免罰:不知貨物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因此,直接私運或經營私運的主要處罰是「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協助處理私運貨物者,則適用第 36 條第 2 項的定額罰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