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 業務類 郵政法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業務類
試題代碼 郵政法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郵政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遞送之定義為何?(3 分)

(二) 有關遞送普及服務之定義及範圍為何?(12 分)

(三) 寄件人臨櫃交寄普及服務郵件,中華郵政公司於何種情形下,依法得拒絕收寄該郵件?請列明相關法律條款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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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以《郵政法》的定義及遞送普及服務規定為主軸,並須把「普及服務應提供」與「依法得拒絕收寄」分開作答。答案以民國114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一)遞送的定義

依《郵政法》第4條第11款,遞送是指文件或物品的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四個階段依序記憶即可:郵局收下郵件、整理封發、運送至目的地、交付收件人。

(二)遞送普及服務的定義及範圍

依《郵政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的遞送普及服務。其定義是:於國內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的基本遞送服務,服務對象及範圍包括:

  1. 單件不逾二公斤的函件。
  2. 單件不逾二十公斤,且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的包裹。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或物品。

「不逾」包含等於上限;包裹須同時符合重量及長寬高合計兩項限制。

另依《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第2條,服務範圍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同標準第3條所稱基本遞送服務,是普通郵件的平常或掛號服務,不包括限時、快捷、報值、保價等須經特別處理的服務。

《郵政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執行顯有困難時,得公告限制或停辦相關郵件遞送服務。

(三)得拒絕收寄的情形與法條依據

作答時可按「郵件內容違禁、拒絕必要拆驗、依法規不得受理」整理;並注意題目問的是臨櫃交寄時拒絕收寄,不宜把事後的投遞或郵件處理情形混為一談。

  1. 郵件屬禁止交寄的文件或物品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禁止交寄者包括: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郵政設備之虞的物品或封裝;妨害郵件處理的鋒利金屬封口扣鈕;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活生動物(規則所列例外除外);放射性物品;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規則所列例外除外);猥褻妨害風化的文件或物品(規則所列例外除外);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的文件或物品(規則所列例外除外);彩票及相關廣告傳單(規則所列例外除外);以及其他法令規定的違禁品。 法源:《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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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何?(10 分)

(二)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之訂定程序為何?(9 分)

(三) 何類儲戶之存簿儲金存款超過最高限額,依法仍例外給息?(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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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第十九條關於存簿儲金計息上限、訂定程序與適用例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法條中的三個要點:

  1. 第一條列出制定本法的目的。
  2.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的擬訂者、核定程序,以及超額存款的利息處理。
  3. 第十九條第三項列出不受前項限額限制的儲戶類別。

(一)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一條,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

  • 鼓勵國民儲蓄。
  • 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
  • 增進民眾便利。
  • 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

同條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存簿儲金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的訂定程序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1. 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計息最高存款限額。
  2. 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3. 超過限額的存款部分,不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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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保險人於何種情形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12 分)

(二)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本法時,刪除何種除外責任?(3 分)

(三) 郵政壽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之法律效果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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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的除外責任、第21條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處理,以及第22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時的權利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第20條所列情形,是保險人原則上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的事由;但條文明定須「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因此仍須一併留意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處理。第22條則專門處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列出第20條現行三款除外責任,再對照112年11月29日修法前後的差異,指出已刪除的舊款。最後依第22條分別說明故意致死的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以及沒有其他受益人時的保險金歸屬。

(一)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的情形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保險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21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1.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2.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其中第一款的期間是「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自殺須屬故意,不能僅因被保險人死亡即認定符合本款。

第21條另規定,發生第20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且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發生第20條第二款情事,且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因此,「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不等於一概不處理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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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公告為不按址投遞之地區、收件地址之條件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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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九條,考查中華郵政公司得公告不按址投遞的兩類情形:符合特定條件的地區,以及因飼養動物而有安全疑慮的收件地址。

解題方法

作答時將法條分成「地區」與「個別地址」兩部分,逐項列明條件,尤其要寫出法條所要求的數量門檻及程序要件。

法定條件

一、得公告不按址投遞的地區

下列地區的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1. 深山。
  2. 孤島。
  3. 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且非郵路所必經的地區。
  4. 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
  5. 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並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的特殊區域。

二、得公告不按址投遞的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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