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自來水評價人員招考評價職位 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 土地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自來水評價人員招考・評價職位・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
試題代碼 107年台水評價職位人員 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_(土地法規)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非地政士卻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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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土地登記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但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的案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有上述規定;地政士制度施行後,條文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實務上對應地政士。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代理人「非地政士」且「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正符合《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所定情形。依該項規定,登記機關對其代理申請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不予受理。

要注意,條文針對的是「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的情形,並非一概禁止非地政士偶爾受人委託代理。

選項分析

  • (A) 不予受理:正確。 符合《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的明文規定。
  • (B) 要求補正:錯誤。 題目所述是代理人資格與執業方式違反規定,法條效果是案件不予受理,不是以補正方式處理。
  • **(C) 處以罰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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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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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法》第 78 條的免繳登記費規定。依該條,因土地重劃所辦理的變更登記、更正登記及消滅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登記費」,再對照《土地法》第 78 條列出的免繳登記類型。四個選項中,只有消滅登記明列於該條,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抵押權設定登記:錯誤。 抵押權設定屬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依《土地法》第 76 條,應按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
  • (B)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錯誤。 這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非《土地法》第 78 條列舉的免繳類型。
  • **(C) 信託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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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土地法有關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規定,當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並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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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104條所定的基地優先購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賦予特定人的權利,使其得以出賣人與第三人約定的相同條件優先買受標的。抵押權人不在《土地法》第104條列舉的權利人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依土地法」及「基地出賣」,對應《土地法》第104條,再將四個選項與條文列舉的權利人比對:

  • 條文列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條文未列有:抵押權人。

因此,題目問「並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者,是抵押權人。

選項分析

(A) 地上權人:錯誤。《土地法》第104條明文列有地上權人,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B) 抵押權人:正確。​抵押權人不在第104條列舉的優先購買權人之中,因此沒有本題所問的基地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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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新規定地價後,每幾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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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解題方法

掌握法條所定的基本週期即可作答:重新規定地價的法定間隔為三年,因此選三年。

選項分析

  • (A) 五年: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的基本週期不是五年。
  • (B) 三年:正確。​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 **(C) 二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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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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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之 1:土地為信託財產時,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這裡問的是法定納稅義務人,應依信託土地的特別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土地為信託財產」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再套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之 1 的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期間由受託人持有並管理,法律因此指定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選項分析

  • (A) 委託人:錯誤。​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但信託關係存續中,法條指定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
  • (B) 受託人: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之 1 明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 **(C) 受益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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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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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土地買賣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即再行出售該土地,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題目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81 條的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及「承買人再行出售」。兩者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的處罰要件,因此選擇法條所定的「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的處罰規定。
  • (B) 錯誤。​題目所問不是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罰;本條的計罰基準是應納登記費。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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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適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之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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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7 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的同意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適當地區內須有: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且
  • 同意者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符合這兩項條件後,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解題方法

把法定門檻拆成「人數」和「面積」兩項,再確認各自的計算範圍:

  1. 人數以區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須達半數以上。
  2. 面積以區內的私有土地總面積為分母,同意者所有土地面積須超過其半數。

因此,符合條文的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加上「同意者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面積分母寫成「區內全部土地總面積」,法定分母是「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不以公有土地計入。
  • (B) 正確。 人數門檻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面積門檻為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57 條。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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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依法應先以何方式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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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政機關通知的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未辦理時,地政機關得依法律所列順序逕行施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先以何方式」施測,關鍵在於找出《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所定逕行施測順序。該順序第一款是「鄰地界址」,所以應選以鄰地界址為依據。

選項分析

  • (A) 現使用人之指界:錯誤。 現使用人指界不是本條列出的第一順位。
  • (B) 地方習慣:錯誤。 地方習慣不是本條明定的施測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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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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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後盾機制(登記儲金之提存),核心法源依據為《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

  1. 損害賠償責任:依《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登記儲金之提存比例與用途:為落實損害賠償責任、保障受害人權益並避免機關無力負擔賠償金,《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一定比例充作「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3. 法規時效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法》第 70 條相關規定亦未修正,內容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法條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土地法》第三編(土地登記)第二章(登記總則)之明文規定: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除前項提存外,應繳入國庫。」

法條明定提存比例為「百分之十」(即 10%10\%),旨在將地政機關收取之規費保留一成專款專用,以落實登記公信力下的國家責任。因此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二:錯誤。法定登記儲金提存比例非 2%2\%。
  • (B) 百分之五:錯誤。法定登記儲金提存比例非 5%5\%。
  • (C) 百分之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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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而申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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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的共有不動產分割調處程序。依法得分割的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無法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均得向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依原調處結果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

  1. 申請人資格:任何共有人都可以申請,沒有「共有人及持分均過半數」的門檻。
  2. 救濟途徑與期限:不服調處,須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3. 逾期效果:期限內不起訴,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因此,符合第 2、3 點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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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測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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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地籍測量相關規定,重點在界標由誰設立,以及地方政府辦理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和重新測量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44 條之 1 規定:「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因此,設立並保存界標的義務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地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土地法》第 44 條之 1、第 45 條、第 46 條及第 46 條之 1,即可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第 44 條之 1 尤須留意:題目把「土地所有權人」換成「地政機關」,改變了義務主體。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並非地政機關設立。此選項將義務主體誤植為地政機關。
  • (B) 正確。 依《土地法》第 45 條,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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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公有荒地開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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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25 條至第 133 條的公有荒地開墾制度,重點在承墾資格、墾竣後取得的權利,以及繼續耕作達一定期間後能否取得土地所有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33 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的耕作權,並應向地政機關聲請耕作權登記;取得耕作權後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該條並規定,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尤其留意登記的權利種類。土地法此處規定的是「耕作權」登記,並非「農育權」登記;因此,凡將該登記權利寫成農育權的選項,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125 條明定,公有荒地的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 (B) 錯誤。《土地法》第 133 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耕作權,並應向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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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稅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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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的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內,依土地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

  • 作農業用地使用:按田賦徵收。
  • 作建築使用:按千分之六計徵。
  • 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按千分之二計徵。
  •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特別規定,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的使用情形與稅率。關鍵是不要把「農業用地使用」與一般地價稅率混為一談:此情形適用田賦,而非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選項分析

(A) 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錯誤。 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按田賦徵收,不是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B)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錯誤。 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並非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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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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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下土地增值稅「免徵」與「不課徵」的差別。免徵是法律規定符合特定情形時免納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則是符合條件時,該次移轉暫不課稅,並不等於永久免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 35 條之 3 規定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第 35 條之 4 則規範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時的課稅。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公有土地,則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徵」,再把各選項分成三類:法定免徵、不課徵,以及應課徵。配偶贈與與農業用地移轉常被口語稱為「免稅」,但法條用語是「不課徵」,因此不能與免徵混為一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則明文課徵。

選項分析

  • (A)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本題所問的免徵。這項不課徵安排也不代表土地之後移轉時永久免稅。
  • (B) 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正確。​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公有土地,屬法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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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應如何處理,始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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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古蹟、遺址及登錄歷史建築的保護規定。申請徵收的土地如有上述文化資產,應在可能範圍內避免徵收;無法避免時,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並徵得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始得徵收。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關於文化資產土地徵收的規定,辨認兩個程序要件:

  1. 由誰擬訂保存計畫:​需用土地人。
  2. 應徵得誰同意:​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兩項要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存計畫應由需用土地人擬訂,但同意機關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是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 (B) 錯誤。​同意機關雖是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擬訂保存計畫的主體不是地方政府,而是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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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公有土地之處分及管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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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25條至第27條及地方自治法規對公有土地的處分、撥用與收益管理。判斷時要先區分土地所屬層級:直轄市、縣(市)有土地與鄉(鎮、市)有土地,適用的核准機關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程序與題目所寫的核准機關:

  • 直轄市、縣(市)有土地的處分,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土地法》第27條將公有土地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 鄉(鎮、市)有土地的處分,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並報該管縣政府核准;題目所列「內政部核准」是錯誤的。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題目敘述符合條文。

(B) 正確。《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其所管公有土地,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選項以「議會」指稱地方民意機關,程序及核准機關均符合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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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礦、礦地及礦泉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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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土地法》關於礦、礦地及礦泉地的規定,辨別礦產所有權、土地分類,以及礦地對外國人移轉或設定負擔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將礦地列為不得私有的土地;同條第 2 項規定,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土地法》第 15 條則規定,附著於土地的礦,不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而成為私有。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所述的土地分類與《土地法》第 14、15 條,再留意「礦地」不得私有,和「礦地移轉、設定負擔於外國人」是不同層次的規定。題目問錯誤者,關鍵在於確認法條是否對租賃設有例外。

選項分析

(A) 礦地屬於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錯誤。 依《土地法》第 14 條,礦地是不得私有的土地;土地分類中,礦地屬於第一類直接生產用地,不是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因此本選項的類別敘述錯誤。

(B)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正確。 《土地法》第 15 條明定,附著於土地的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不代表同時取得附著礦產的私有權。

(C) 礦泉地不得為私有,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正確。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將礦泉地列為不得私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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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運用測量儀器施測各宗土地之界址,並計算其面積,測量之結果,所繪之圖,稱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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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對「地籍圖」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地籍測量的結果,應製成地籍圖,並編造地籍冊。依同法第 40 條,地籍圖是依測量結果繪製,標示各宗土地界址及面積的圖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描述:「運用測量儀器施測各宗土地之界址,並計算其面積」以及「測量之結果,所繪之圖」。這是地籍測量成果所製作的圖,名稱即為「地籍圖」。

選項分析

  • (A) 地籍圖:正確。 地籍圖呈現地籍測量所得的土地界址及面積,符合題幹定義。
  • (B) 地用圖:錯誤。 地用圖著重土地利用或使用狀況,並非本題所指的地籍測量成果圖。
  • **(C) 地界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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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幾公頃,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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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耕地分割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法律另有例外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所定的分割後最低面積門檻:題目問「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幾公頃,不得分割」,所問即為 0.25 公頃,換算為 2,5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0.1 公頃:錯誤。 低於法定門檻,不是本題所問的最低面積。
  • (B) 0.25 公頃:正確。 依民國 107 年《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不得分割。
  • **(C) 0.5 公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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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下列何者無須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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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應辦理登記的土地權利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土地權利的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原則上應辦理登記;地上權、抵押權與農育權均屬可登記的土地權利。一般租賃權則不是土地登記簿上應登記的土地權利。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登記規則》所稱得辦理土地登記的權利。地上權、抵押權、農育權均為物權,依法得辦理登記;租賃權原則上是債權,通常由租賃契約成立,不以土地登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選租賃權。

選項分析

  • (A) 地上權:錯誤。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設定、移轉或其他權利變動應依法辦理登記。
  • (B) 租賃權:正確。 一般租賃權屬債權,並非本題所問須辦理土地權利登記的權利。
  • **(C) 抵押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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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何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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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總登記逾期未辦理時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雖已聲請但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該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種情形:「逾期無人聲請」及「聲請後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這正是《土地法》第 57 條所列的要件。符合其中一種情形,法律效果均為視為無主土地。

選項分析

  • (A) 無聲請土地:錯誤。 這不是《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的土地性質;條文不只處理無人聲請,也包括聲請後逾期未補件。
  • (B) 無主土地:正確。 符合《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的法律效果。
  • **(C) 未登記土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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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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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104條的基地優先購買權。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所有人時,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反之,基地出賣時,房屋所有權人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基地的權利。

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同樣規定十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權利類型:這是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適用《土地法》第104條。再依同條第2項找出通知後未表示的法律效果與期限,即十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選項分析

  • (A) 五日:錯誤。《土地法》第104條沒有規定五日期限。
  • (B) 十日:正確。​基地或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 **(C) 十五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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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除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外,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視為何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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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88 條對「荒地」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的土地,不在此限。

因此,題幹所述土地雖未使用,但只要是農業生產必要的休閒土地,就不屬於本條所稱荒地;排除這種情況後,未依法使用者即為荒地。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構成要件即可判斷:

  1. 土地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
  2. 未依法使用。
  3. 不屬於因農業生產必要而休閒的例外。

符合上述條件,法律效果就是「為荒地」。

選項分析

  • (A) 無主土地:錯誤。 無主土地指無所有權人的土地,與土地是否依法使用是不同問題。
  • **(B) 低度利用土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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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時,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多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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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折價抵付土地面積上限。依民國 107 年適用條文,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的 百分之四十五 為限。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重劃區總面積」兩個關鍵語,即可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的法定比例。題目詢問的是面積上限,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四十:錯誤。 此為較早期條文曾採用的比例,並非民國 107 年適用的上限。
  • (B) 百分之四十五:正確。 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明定,上限為重劃區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五。
  • (C) 百分之五十:錯誤。 高於法定上限。
  • **(D) 百分之五十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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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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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明: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因此,承墾土地的納稅義務人是「耕作權人」,不是「出墾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的法定身分。前三項都與條文一致;第四項把承墾土地的納稅義務人寫成出墾人,與條文所定的耕作權人不同,故選第四項。

選項分析

  • (A) 土地所有權人: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是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 (B)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正確。 土地設有典權時,依法由典權人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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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之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下列何種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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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上的「保留徵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208 條,國家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同法第 213 條規定,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的土地,在未需用之前,得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的使用。這種制度稱為「保留徵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將來所需用」、「在未需用之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徵收範圍」及「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這些文字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213 條的規定,因此判斷為保留徵收。

選項分析

  • (A) 預為徵收:錯誤。 題幹雖有「預為呈請」字樣,但法定名稱不是「預為徵收」;依土地法第 213 條,應稱為保留徵收。
  • (B) 一般徵收:錯誤。 一般徵收是因事業所需而依法徵收土地,並非題幹所述先核定公布未來徵收範圍、於尚未需用前限制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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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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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依該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這項權利以「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為前提;因拍賣而移轉應有部分,不屬於該項所稱的出賣,因此不得據此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權利的法源,再看各選項是否符合「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的要件。出售屬於出賣,贈與則沒有買賣價格;拍賣是經拍賣程序移轉;標售則須依其適用的相關法規判斷。本題考的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一般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符合例外的是「拍賣」。

選項分析

  • (A) 贈與:不選。 贈與是無償移轉,並非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不能適用本題所考的優先購買權。
  • (B) 出售:不選。 這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規定的情形,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C) 拍賣:正確。 拍賣是透過拍賣程序移轉,並非本項所稱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不得依此項主張優先購買權。
  • (D) 標售:不選。 標售與拍賣不同;特定法規明文規定的標售案件,可能另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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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有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者,由該地政機關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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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該管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地政機關負何種責任」,直接抓《土地法》第 68 條的法定用語「損害賠償責任」,即可判斷答案。此責任是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造成損害而生,不是刑事處罰,也不只是把登記資料更正或變更。

選項分析

  • (A) 刑事責任:錯誤。 刑事責任是對犯罪行為所為的刑罰。本題問地政機關因登記瑕疵致人受損的責任,《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的是損害賠償。
  • (B) 民事責任:不夠精確。 損害賠償具有民事責任性質,但本題要求選出法條所定的具體責任,應選「損害賠償責任」。
  • **(C) 損害賠償責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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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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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土地權利消滅時應辦理之登記種類(塗銷登記)。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條文內容一致未變更)。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實務上應嚴格區分「權利消滅」與「標的物消滅」:

  1. 塗銷登記:不動產標的物本身仍完整存在,但附著其上之物權或土地權利(如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或所有權之拋棄)因法定消滅事由而歸於消滅,地政機關所為之塗抹註銷登記。
  2. 消滅登記:不動產標的物本身發生物理性實體滅失(如土地坍沒流失、建物拆除焚燬),標的物不復存在,因而就該標的所為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等)。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條明文要件」與「法定登記種類體系」雙向切入:

  1. 法條明文比對:題目引述「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等,致權利消滅時」,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完全一致,直接導出法律效果應申請「塗銷登記」。
  2. 排除非官方登記名詞:依我國《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之編章結構,法定登記種類僅有總登記、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繼承登記、信託登記、更正登記、塗銷登記、消滅登記、限制登記等,並無「清算登記」與「拋棄登記」,可藉體系定位迅速剔除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告登記係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規定,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等,向地政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其目的在於防阻登記名義人為妨礙該請求權之處分,屬於保全性質,並非權利消滅後之登記。
  • (B) 錯誤:我國《土地登記規則》並無「清算登記」此一登記類別。「清算」屬於公司法、民法法人解散或破產法上結清財產關係之法律程序,非不動產權利消滅之登記種類。
  • (C) 錯誤:法規中並無「拋棄登記」之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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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建物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什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的契稅課徵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建築物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屬於契稅的申報範圍。題幹列出的各種取得原因,正是辨認契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建物」因特定原因取得所有權時,應申報哪一種稅,再對照各稅的課徵標的:

  • 契稅: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依移轉原因課徵。
  • 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針對土地漲價部分課徵。
  • 地價稅: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按年課徵。
  • 房屋稅:以房屋為課徵標的,按年課徵。

因此,題幹所列的建物所有權取得情形,應申報契稅。

選項分析

  • (A) 契稅:正確。《契稅條例》將建築物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列為契稅的課徵範圍。
  • **(B) 土地增值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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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多少比例繳納登記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5 條的土地總登記費率。依該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計算時,千分之二即 2/10002/1000,也就是權利價值的 0.2%0.2\%。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總登記」,再依《土地法》第 65 條套用費率:

登記費=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21000登記費=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times \frac{2}{1000}

因此,題目問的比例是千分之二,選 (B)。

選項分析

  • (A) 千分之一:錯誤。 這是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常見的登記費率,依《土地法》第 76 條規定;本題問的是土地總登記。
  • **(B) 千分之二: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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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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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總登記」的性質與申請方式。土地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全部辦理土地登記;同法第 4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聲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總登記具有強制、普遍、定期等特性;雖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仍須在法定登記期限內辦理。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總登記的「範圍、時間、強制性、申請人」:

  • 「一定期間內」表示定期登記。
  • 「土地之全部」表示普遍登記。
  • 法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辦理,具有強制性。
  • 法律明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聲請,因此申請人也是所有權人。

四個選項中,A 至 D 均符合土地總登記的性質與法定程序;本題題幹所列選項沒有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土地總登記屬於強制登記:正確。 土地總登記須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逾期未聲請者,法律另有公告、代為標售或列冊管理等處理規定,足見其具有強制性。
  • **(B) 土地總登記屬於普遍登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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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1. 林地
  2. 漁地
  3. 狩獵地
  4. 鹽地
  5. 礦地
  6. 水源地
  7.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上述限制是以土地種類及國防安全等因素列舉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17 條列舉的土地種類。選項中「林地」明列於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的土地範圍,因此選林地。

選項分析

  • (A) 農地:錯誤。 農地並非《土地法》第 17 條所列的禁止類別;不能只因土地供農業使用,就認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B) 林地:正確。 林地是《土地法》第 17 條明列的土地,依法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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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設定何種負擔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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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重點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以及設定法條列舉的特定物權,可以依多數決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舉的負擔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並不包括抵押權。

此處的「過半數」原則上須同時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數,以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但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共有人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負擔「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多數決規定,再將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物權逐一比對。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均在列舉範圍內;抵押權則未列入,因此選抵押權。

選項分析

  • (A) 地上權:錯誤。​地上權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明列的權利,符合該條規定時,可依多數決設定。
  • (B) 不動產役權:錯誤。​不動產役權也在該項列舉範圍內,可依多數決設定。
  • **(C) 抵押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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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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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1 條所列的「漲價歸公收入用途」。土地增值稅等漲價歸公收入,依法應用於條文列舉的公共福利、住宅、公共設施、農業與教育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7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的第 51 條已將「興辦社會住宅」列入用途;本次甄試筆試於民國 108 年舉行,作答時應依當時已修正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51 條列舉的用途。條文中有「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推展國民教育」,但沒有「辦理都市更新」,因此找出不在法定用途清單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興辦社會住宅:正確用途。​第 51 條明列「興辦社會住宅」。
  • (B)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正確用途。​第 51 條明列「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 **(C) 辦理都市更新:不是條文列舉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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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何種土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時,得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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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依法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所列土地是否屬於第 35 條列舉的三種土地: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之農業用地。題目問「何種土地」,其中符合條文列舉者共有三項,因此本題是複選概念;若依單選作答,(A)、(B)、(D) 均符合,題目選項設計未能形成唯一答案。

重購退稅並非只要出售後另買土地即可,還須符合使用性質相同等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自用住宅用地:正確。 屬《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列舉的土地;出售後另購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得依法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 (B) 自耕之農業用地:正確。 屬條文列舉土地,另購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符合重購退稅的土地類型。
  • (C) 自益信託之土地:錯誤。 自益信託不是第 35 條列舉的土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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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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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的法定種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 9 條規定,都市計畫分為下列三種:

  1. 市(鎮)計畫。
  2. 鄉街計畫。
  3. 特定區計畫。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法定分類,不能只憑名稱中有「發展」「計畫」等字詞判斷。

解題方法

採用「法條列舉對照法」,將各選項直接與第 9 條的三種計畫核對。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均為法律明文列舉;綜合發展計畫則不在此分類之中,故本題須選出前三項。

選項分析

  • (A)市(鎮)計畫:正確。​屬於《都市計畫法》第 9 條明定的都市計畫種類。依同法第 10 條,市及鎮應擬定市(鎮)計畫。
  • (B)鄉街計畫:正確。​同為第 9 條明定的種類。依同法第 11 條,鄉公所所在地及人口集居且工商業發達的地區,符合規定時應擬定鄉街計畫。
  • **(C)特定區計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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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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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所定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處理方式分為三種:重建、整建、維護。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三種法定方式,再比對選項。注意「改建」雖是都市更新中「整建」可能採取的措施之一,但不是第 4 條所列的處理方式名稱。

選項分析

  • (A) 重建:正確。​屬於都市更新法定處理方式。
  • (B) 改建:錯誤。「改建」是整建可能包含的措施,不是法條列舉的處理方式之一。
  • (C) 整建:正確。​屬於都市更新法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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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除哪些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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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徵收前協議義務與例外。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只有特定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且來不及協議時,才適用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例外所列事業為「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三類事業,再與題目選項比對。題目問「哪些事業」得適用公共安全急需、未及協議的例外,因此選出國防、交通、水利;公用事業不在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 (A) 公用事業:錯誤。 不屬第 11 條所列的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不能只因屬公用事業,就免除徵收前協議義務。
  • (B) 國防事業:正確。 為法條明列事業之一;符合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且未及協議的條件時,得適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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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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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考的是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的法定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條文依土地用途區分處理:抵價地交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特定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地方公有;特定用途土地得讓售;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則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中的「處理方式」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

  • 公共設施用地要分辨是「無償登記」還是「無償撥用」。
  •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對應的是「讓售」。
  •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應對照「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

(B) 錯誤。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本選項文字本身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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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辦理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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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對「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因作業錯誤而被徵收、致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撤銷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等原因致土地不再需要,則屬廢止徵收。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再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作業錯誤及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有特定開發方式,屬撤銷徵收;工程變更設計或徵收後因情事變更而不再有徵收必要,屬廢止徵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是第49條規定應辦理撤銷徵收的情形。
  • (B) 錯誤。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民國107年《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應辦理的是廢止徵收,不是撤銷徵收。
  • (C) 錯誤。 土地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但尚未完成使用,因情事變更而全部或部分無徵收必要,屬第49條所定廢止徵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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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實價登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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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的實價登錄義務、資訊公開與課稅限制,以及第 81 條之 2 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47 條規定: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權利人應於三十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資訊得在排除個人資料後,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的交易價格資訊,須待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作為課稅依據。第 81 條之 2 規定,違反申報義務,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與數額。A、C、D 均符合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B 的罰鍰金額與法定額度不符。因此,依題目現有文字,並非只有一個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當時第 47 條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選項所述與當時法條一致。

  • (B) 錯誤。 當時第 81 條之 2 的罰鍰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不是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C) 正確。 當時第 47 條明定,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須待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作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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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有關獎勵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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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的自辦市地重劃獎勵事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法律列出的獎勵包括:

  1. 給予低利或免息的重劃貸款。
  2.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問的是「獎勵事項」,直接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列舉內容。選項中,只有「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與條文一致。

選項分析

  • (A) 給予無息之重劃貸款:錯誤。 條文規定的是「低利或免息」重劃貸款;「免息」是其中一種,但選項只寫無息,未完整呈現法律規定的貸款獎勵範圍。就本題單選的列舉內容,正確選項為 (B)。
  • (B)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正確。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明定的獎勵事項。
  • **(C) 免徵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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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土地登記完畢,必須公告。下列哪些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須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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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土地法規中,不同登記案件的公告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問的「公告三十日」,須與土地總登記中的一般公告期間區分。

土地總登記公告土地權利申請書及其附件,期間為十五日;時效取得登記及書狀補給,則有三十日公告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一選項的登記類型,再按該類型適用的公告規定判斷。土地總登記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辦理一般公告,期間是十五日;時效取得登記與書狀補給則屬三十日公告案件。

選項分析

  • (A) 土地總登記:錯誤。 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為十五日,並非三十日。不得把總登記的公告與土地法規中其他特定情形所定的三十日混為一談。
  • (B) 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正確。 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屬公告三十日的案件,供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
  • **(C)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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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規則規定,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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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建物第一次測量之申請資格與消極限制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地籍測量規則》第 259 條。

  1. 建物第一次測量之目的: 新建或既存合法之建物,在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前,為確定建物之位置、構造、樓層、面積及各附屬建物範圍,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編製建物測量成果圖。
  2. 消極排除規定: 依民國 107 年之《地籍測量規則》第 259 條規定:「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者。」 此項限制主要在於落實建築管理法規,防杜程序違建或實質違章建築藉由地政測量「就地合法化」或取得登記權利外觀。
  3. 現行法提醒: 現行法已修正,《地籍測量規則》於民國 112 年進行大幅度全案修正,簡化建物測量作業(擴大採用建築師等專業簽證成果轉繪),惟「依法應請領使用執照而無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之核心原則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別​「違章建築」​與​「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舊建物」​在申請建物測量時的法律要件差異:

  1. 抓出題幹消極條件:題目問的是「不得申請測量」之情形,因此必須找出法條列舉的但書禁止事由。
  2. 區分時間分界點(實施建築管理日前後):
  •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必須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若應領而未領,即屬違建,絕對禁止申請測量。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此類建物本無使用執照可資請領,只要檢附法定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水電繳費證明、戶籍謄本等),即「得」申請測量。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題意,不得申請測量): 依《地籍測量規則》第 259 條但書第 1 款規定,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測量。此為法律明定之消極排除要件。
  • (B) 錯誤(得申請測量): 依法請領建築執照並經竣工檢驗合格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屬於完全合法的建築物,自得依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C) 錯誤(得申請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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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遇有下列哪些情形者,應視實際狀況迅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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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的「迅行變更」事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法定情形,主管機關應視實際狀況迅行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27 條列有以下事由:

  1.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4. 其他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需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列舉的迅行變更事由。選項與條文要件相符者,屬於應視實際狀況迅行變更的情形;定期檢討則是另一種計畫檢討機制,不是本題所問的迅行變更事由。

選項分析

(A) 因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事故遭受損害:正確。 符合第 27 條第 1 款。條文列舉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及其他重大事變;選項所述情形在列舉範圍內。

(B) 計畫期每三年或五年時間內:錯誤。 這不是第 27 條所列的迅行變更事由。都市計畫另有定期通盤檢討規定;「定期檢討」與因法定特殊事由而「迅行變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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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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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得為區段徵收」的法定情形。

區段徵收係為一定區域的整體開發,取得區內土地並統籌規劃、整理及建設的土地開發方式,其適用範圍涵蓋都市開發、都市更新、特定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開發及農村社區更新。並非僅限都市土地,也不以新開發地區為限。《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

解題方法

採取「法定事由逐款對照法」:將各選項與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比對。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第 1、4、3、5 款,均屬法律明文列舉的情形,應全部選取。

條文所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表示符合其中一款,即具備該款所定適用事由,無須同時符合全部各款;但「得為區段徵收」仍須依法履行相關實體要件及程序,並非符合事由即可逕行徵收。

選項分析

  • (A)正確: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注意條文明定「全部或一部」,因此僅就新設都市地區的一部分實施開發建設,也屬適用範圍。

  • (B)正確: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區段徵收並不限於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依法實施開發建設,同樣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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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規則規定,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土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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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得申請土地複丈」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列有:

  1.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界址。
  3. 因宗地之一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現行法已修正部分用語及權利種類,解題仍依民國 107 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第 204 條的列舉事由即可。選項 (A) 列出土地狀態變化的事由;(B) 將不同類型的複丈事由放在一起;(C) 是界址調整;(D) 涉及宗地部分設定他項權利。關鍵在於核對每個選項的完整列舉是否與當年條文一致。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自然增加、浮覆、坍沒確為複丈事由,但此選項未列出同一款中的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依本題選項設計,完整列舉應為 (B)。
  • (B) 正確。​分割、合併、鑑界及變更均屬第 204 條所列複丈事由。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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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下列哪些登記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的「限制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限制登記是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依法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36 條列出的種類,判斷選項是否屬於限制登記。題目問的是登記種類,不能只因某種登記會影響土地權利,就認定它是限制登記;仍須符合條文所列的類型或性質。

選項分析

  • (A) 查封登記:正確。 查封登記是第 136 條明列的限制登記。
  • (B) 假處分登記:正確。 假處分登記同樣明列於第 136 條。
  • (C) 塗銷登記:錯誤。 塗銷登記是將既有登記予以消除的登記方式,本身不屬第 136 條所稱限制登記。限制登記日後也可能辦理塗銷,但不能因此把「塗銷登記」列為限制登記種類。
  • **(D) 總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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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法定情事之一,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並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情事包括用途廢止、用途變更、擅自讓由他人使用,以及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等。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39條列舉事由。四個選項都是條文所列的收回事由,因此本題為全選。

選項分析

  • (A) 用途廢止時:正確。 撥用目的已不存在,屬法定收回事由。
  • (B) 變更原用途時:正確。 擅自變更原撥用用途,屬法定收回事由。
  • (C) 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正確。 未依規定自行交由他人使用,屬法定收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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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07 年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