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試題代碼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一 題35 分

智慧財產權有所謂「耗盡原則」,一般說來可區分為「國內耗盡」(national exhaustion)與「國際耗盡」(international exhaustion)二者。

試問: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下,對於「耗盡原則」的規定為何?會員對於「國際耗盡」之採用,是否會因為構成歧視外國智慧財產權人,而遭 TRIPS 協定禁止?另外,試論專利權人之專屬進口權與「耗盡原則」之間的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TRIPS 協定如何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耗盡」,以及專利權人依協定享有的進口權,是否排除會員採取國際耗盡制度。

權利耗盡,是指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將附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首次合法投入市場後,權利人對該件商品的後續流通控制權受到限制。依首次銷售地點,常分為:

  • 國內耗盡:商品只在首次合法銷售的國家耗盡權利。商品從境外輸入時,進口國的權利原則上仍未耗盡。
  • 國際耗盡:商品在任何國家首次合法銷售後,進口國也承認相關權利耗盡;權利人原則上不能禁止該商品的真品平行輸入。

主要法源為 TRIPS 協定第 6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28 條,以及《杜哈宣言》第 5 段第 4 款。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三個問題:先看第 6 條是否統一耗盡標準,再看採用國際耗盡是否違反不歧視原則,最後說明第 28 條的專利進口權與耗盡規則如何並存。

一、TRIPS 協定第 6 條:耗盡制度由會員決定

TRIPS 協定第 6 條規定,就本協定爭端解決之目的而言,除第 3 條及第 4 條所涉事項外,本協定不得用以處理智慧財產權耗盡問題。

因此,TRIPS 協定沒有要求所有會員一律採國內耗盡,也沒有要求一律採國際耗盡。會員原則上得自行選擇適用的耗盡制度。此一制度選擇可影響是否容許真品平行輸入。

二、國際耗盡與不歧視義務

採用國際耗盡,本身不會因為容許境外合法銷售商品進口,而當然構成歧視外國智慧財產權人,也不會因此遭 TRIPS 協定禁止。會員可以選擇承認境外首次合法銷售所生的耗盡效果。

但第 6 條明文保留第 3 條的國民待遇義務及第 4 條的最惠國待遇義務。因此,會員設計或適用耗盡制度時,仍須符合這兩項義務:不得在 TRIPS 所規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上,不當差別待遇外國權利人;對不同國家的權利人也不得違反最惠國待遇。

《杜哈宣言》第 5 段第 4 款進一步確認:會員得自行建立耗盡制度,但仍受第 3 條、第 4 條約束。故應區分「採國際耗盡」與「以權利人國籍或國家來源為由歧視」;前者原則上是會員的政策選擇,後者仍須接受不歧視義務的檢驗。

三、專利專屬進口權與權利耗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0 分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下,對於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是否仍要求會員必須遵守協定下之義務?

試就 TRIPS 協定相關規定內容討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 TRIPS 協定的國家安全例外。判斷重點是:會員是否仍須履行協定義務,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不受一般義務拘束。相關規定為 TRIPS 協定第 7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73 條列出三類安全例外:

  1. 不提供特定資訊:協定不要求會員提供其認為揭露將違反其根本安全利益的資訊。
  2. 採取必要措施:協定不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為保護根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行動,但限於下列事項:
  • 與可裂變物質或其衍生物有關;
  • 與武器、彈藥、戰爭工具之交易,以及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機構所進行的其他貨物或材料交易有關;
  • 在戰爭或國際關係中的其他緊急狀態下所採取。
  1. 履行聯合國憲章義務:協定不阻止會員採取其依《聯合國憲章》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負有義務所要求的行動。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一般原則:會員原則上須遵守 TRIPS 協定所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再檢視第 73 條是否適用,分別判斷爭議措施是拒絕提供安全敏感資訊、採取保護根本安全利益的特定措施,或履行聯合國憲章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35 分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要求會員應對智慧財產權利人提供若干救濟,其中包括應將侵害產品排除於商業管道之外。

試論此「應將侵害產品排除於商業管道之外」規定之規範目的與內容,以及司法機關在考量此種請求時應審酌之因素。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第 46 條「其他救濟」:司法機關應有權命令將已認定為侵權的商品排除於商業管道之外,或在不違反會員既有憲法要求時命令銷毀。條文另規定,司法機關審酌此類請求時,應考量侵害嚴重程度與所命救濟間的比例,以及第三人利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TRIPS 第 46 條的重點是要求會員提供有效的救濟權限;條文未要求法院在每一案件中都必須命令銷毀或排除,而是要求司法機關具備作成此類命令的權限,並依個案情形審酌。

規範目的

本條以「有效遏止侵權」為目的。僅判賠償金或命令停止侵害,有時不足以阻止侵權商品繼續流通;將商品移出商業管道,可以避免侵權商品持續侵害權利人,也降低消費者混淆、侵權利益延續及侵害再發的風險。

救濟的執行方式也須避免對權利人造成損害。這表示排除商業管道的處置不能只是形式上移出原有通路,卻讓侵權商品以其他方式回到市場,或留下使侵權損害延續的效果。

規範內容

  1. **侵權商品的處置:**司法機關應有權命令將已認定侵權的商品,在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形下,移出商業管道;也可命令銷毀。但若銷毀違反會員既有憲法要求,則不得以本條要求銷毀。移出商業管道時,處置方式須避免對權利人造成損害。

  2. **侵權工具及材料:**司法機關也應有權命令將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商品的材料及器具,在不給予補償的情形下移出商業管道,並盡可能降低其再被用於侵權的風險。

  3. **仿冒商標商品的特別規定:**就仿冒商標商品而言,除例外情形外,僅移除違法附加的商標,不足以使商品重新進入商業管道。此規定避免侵權商品只經簡單去標,就以原商品形式重返市場。

司法機關應審酌的因素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智慧財產行政《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