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試題代碼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第 一 題30 分

甲是任職於公部門的公務員,因其才華洋溢,又鍾情於攝影,作品常受到矚目與好評。利用工作之餘的假期,遊歷山水,創作頗豐。甲任職的公務機關,希望取得甲的同意,將其作品集結成冊,作為機構的宣傳文宣。另有雜誌社亦希望能刊登甲的攝影作品。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礙於情面難以拒絕任職機關的邀請,甲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二)乙雜誌社在取得甲同意後,在雜誌內刊登其攝影作品。如果雜誌中所使用的照片,本來甲提供的是黑白照片,雜誌出版時未告知甲,卻逕以彩色的方式呈現,甲因無法接受雜誌社的做法,進而主張乙違反「禁止不當改變權」,乙應如何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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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著作權法上「職務上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以及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改變權」。

依民國114年有效的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由雇用人享有,但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條文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判斷是否屬職務上完成,重點在於著作是否在受雇人職務範圍內完成,不以是否在辦公時間或是否使用機關設備作為唯一標準。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成立要件不只有「著作遭到改變」,還須達到「損害著作人名譽」的程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描述判斷甲的攝影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再處理機關能否利用作品;第二小題則將「照片顏色有變化」與「是否損害著作人名譽」分開判斷,避免把任何形式改變都直接當成侵害第17條。

(一)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甲利用工作之餘的假期遊歷山水、創作攝影作品。題目未顯示攝影屬甲的職務內容,亦未顯示甲是受機關指示、為執行職務而拍攝,因此原則上應認定這些攝影作品不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甲仍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也由甲享有。

機關欲將作品集結成冊作為宣傳文宣,應取得甲對相關利用的授權;不能僅因甲是機關公務員,就主張機關當然有權使用其私人創作。

甲若礙於情面同意,可以用書面契約或授權書明確約定:

  • 授權的作品、利用方式與範圍,例如僅供特定宣傳冊使用。
  • 授權期間、地域、是否專屬,以及能否再授權他人。
  • 是否准許裁切、調色、修圖等改動,並約定署名方式。
  • 報酬或其他對價,以及機關是否可另行重製、公開傳輸或改作。

甲可採取限期、限用途的非專屬授權,並保留未授權部分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若甲只同意機關使用特定照片製作文宣,不宜簽署範圍不明或將全部著作財產權概括讓與的文件。

若作品實際上是在職務範圍內完成,則應再依第11條及雙方約定判斷權利歸屬;單憑「利用假期創作」仍不是絕對判準,但本題所述旅行創作與職務無關,應以非職務著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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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40 分

假設某專利藥品 A 為甲藥廠擁有,許可證為:有效成分為阿斯匹靈,適應症為高血壓。申請專利延長並獲准時,其延長範圍為「治療高血壓之阿斯匹靈」;至於該專利藥品也能積極治療心肌梗塞等疾病,但未載明於許可證中。

請詳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甲當時申請的是哪種專利與該專利的法定保護期間為多久?(15 分)

(二)請問甲藥廠是否能取得專利延長之保護?(15 分)

(三)請敘明專利法最新修正第 60 條之 1 的相關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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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藥品專利屬於何種專利、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的適用條件與範圍,以及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專利法第 60 條之 1。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60 條之 1 於民國 111 年增訂,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

(一)專利種類與法定保護期間

藥品 A 若以其有效成分或藥品本身作為專利標的,所申請的是發明專利。藥品的有效成分、組成物、醫藥用途或製造方法,符合發明專利要件時,均可依其請求項內容申請發明專利;不能僅因其為藥品,就認定其請求項必然是物質、用途或製法其中一種。

依專利法第 52 條,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這是專利權的法定期間;藥品發明如符合專利法第 53 條要件,另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二)是否能取得專利延長之保護

判斷方法與法規

依專利法第 53 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

  1. 專利標的是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
  2. 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專利權前須取得許可證。
  3. 該許可證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且是第一次許可證。
  4. 專利權人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專利權的延長以一次為限。

核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專利的期間,且延長期間最長為五年。專利權期間加上延長期間,以藥品實際上市起算不得超過十四年。

套用題意

甲藥廠的藥品許可證載明有效成分為阿斯匹靈、適應症為高血壓。若甲的專利符合前述專利種類、許可證、申請時限等條件,即可以取得專利權期間延長。題目已設定甲申請延長並獲准,故就題示事實而言,甲已取得延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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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A 店為經營數代的知名糕餅店,從第一代祖父開始,便使用創辦人祖父的名字為餅店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第二代經營者為長子甲,發現店名一直未做商標註冊,且附近店家已先做相同名稱登記註冊,甲應如何主張其權益?

(二)甲若順利取得該店之商標註冊,乙為甲之妹妹,後因經濟所需,取得甲的書信內容載明,同意乙在 A 店附近開設相同名稱的餅店,販售內容亦同。後餅店由該家族第三代甲的兒子丙經營,餅店經由網路販售後更為著名,丙隨即主張乙不應該使用該餅店商標,有無理由?乙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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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標法的先使用商標遭他人搶先註冊,以及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後,能否再禁止對方使用。

商標原則上採註冊取得制度,長期使用店名本身不當然取得商標專用權;但商標法設有防止他人仿襲先使用商標的規定,也承認商標權人得授權他人使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附近店家已先註冊相同名稱,甲如何主張權益?

解題方法

先判斷附近店家是否明知 A 店已先使用該名稱,並有意仿襲搶註;再依對方商標是否已公告註冊,選擇異議或評定程序。

法律適用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且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此規定旨在防止他人剽竊先使用商標、搶先取得註冊。

題目指出 A 店經營數代、具有知名度,且搶註者是附近店家。若甲能證明 A 店在對方申請日前已以該名稱經營糕餅生意,且對方因地緣關係知悉 A 店並有仿襲意圖,即可主張該註冊違反前述規定。證據可包括歷年招牌、發票、包裝、廣告、新聞報導、營業資料及消費者認知等。

可採取的程序

  • **對方註冊公告未滿三個月:**甲可依商標法第 48 條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註冊。
  • **公告已逾三個月:**甲如為利害關係人,可依同法第 57 條申請評定;但依第 58 條,原則上須於註冊公告後五年內提出。

甲可同時準備自身申請註冊,但附近店家的在先註冊尚未處理前,甲自己的申請仍可能遇到在先商標障礙。若該店名同時是祖父的著名姓名,也可檢視是否涉及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不過須證明姓名在申請時已達「著名」程度,不能僅以店名沿用多年取代此項證明。

**小結:**甲應以 A 店的先使用事實、搶註者的知情及仿襲意圖為核心,及時提出異議或評定,並蒐集長期營業與知名度證據。

(二)丙能否禁止乙使用?乙如何保障權益?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曾授權乙使用,再區分授權契約在甲、乙間的效力,以及是否已辦理商標授權登記、能否對抗第三人。

甲已同意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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