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A 公司長期專精於 WIRECUT 線切割技術之開發,於業界素有聲名。甲任職於 A 公司期間,參與 A 公司 WIRECUT 線切割技術的精進計畫,並被指派開發「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為甲任職期間所開發完成之軟體。而甲與 A 公司簽署員工協議書,記載:「甲於任職期間所開發之軟體,其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嗣後甲離職後,未經 A 公司同意,於離職後 3 個月擅自更改「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並號稱為「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2.0 版,逕向 A 公司客戶販賣「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2.0 版,致 A 公司受有損害。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 A 公司欲保護所開發「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之創新,請問可以規劃哪些智慧財產權保護?其保護標的與保護期間有何區別?(10 分)
(二)「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是否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 A 公司或甲?(15 分)
(三)「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2.0 版是否仍有獨立著作權保護?(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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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三個不同層次:技術方案如何以專利保護、軟體如何以著作權保護,以及未公開的技術資訊如何以營業秘密保護;另須判斷受雇人職務著作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以及改作版本能否取得新的著作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各分題應分開判斷「保護標的、權利取得方式、權利歸屬及保護期間」,不可把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混為一談。
(一)A 公司可規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期間
A 公司可依軟體系統不同部分及其保密狀態,組合運用下列保護方式:
| 保護方式 | 保護標的與取得方式 | 保護期間 |
|---|---|---|
| 發明專利 | 軟體如與硬體或其他技術手段結合,形成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並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要件,可就技術方案申請發明專利。專利保護的是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的技術內容,不是程式碼本身。 | 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自公告日起取得專利權。 |
| 新型專利 | 如有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並涉及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可評估申請新型專利;純粹的軟體程式或方法本身不屬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標的。 | 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 |
| 著作權 | 軟體程式碼及符合原創性、創作性的相關表達,可作為電腦程式著作受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或概念;著作完成時即受保護,無須申請登記。 | 本題依職務著作規定認定甲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甲死亡後 50 年。 |
| 商標權 | 「WIRECUT」或其他公司名稱、產品名稱、標識,若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且不具不得註冊事由,可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保護的是商標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識別功能,不是軟體技術或程式內容。「WIRECUT」若僅直接描述商品或技術特性,須另行檢視識別性。 | 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每次延展 10 年,延展次數無限制。 |
| 營業秘密 | 未公開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程式、技術、參數、流程或文件,如具有秘密性、因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 A 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可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 無固定年限;符合營業秘密要件期間內持續受保護。 |
專利須以申請換取排他權,並依法公開申請內容;著作權則自完成時起保護具體表達;商標權以註冊取得,得逐期延展;營業秘密不以公開或登記為前提,但須持續維持法定秘密要件。因此,A 公司可就可專利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同時以著作權保護程式表達,並將不擬公開的技術細節以營業秘密管理;產品名稱則另以商標保護。
**解題技巧:**先問「保護的是技術方案、程式表達、商品來源標識,還是未公開資訊」,再配對專利、著作權、商標或營業秘密。尤其不要誤認著作權保護抽象的軟體功能或操作方法。
(二)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著作財產權歸屬
第 二 題30 分
針對現行專利舉發制度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 舉發制度目的與法律效果為何?現行舉發人的資格?有無包括專利權人?(15 分)
(二) 允許舉發人於提出舉發案件得補提理由之目的?108 年專利法修正後,針對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專利權人答辯有何限制與限制之理由?逾期提出或答辯之法律效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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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舉發的公眾審查功能、舉發人資格,以及 108 年專利法修正後,舉發人補提理由、證據與專利權人答辯的期限及程序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專利法第 71 條、第 72 條、第 73 條、第 74 條、第 82 條,以及新型、設計專利準用舉發規定的條文。
(一)舉發制度目的、法律效果及舉發人資格
1. 制度目的
舉發是專利核准公告後,對專利權有效性提出爭議的制度。專利權雖由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仍可能有違反專利法、原不應取得專利權的情形。因此,法律允許符合資格者提出舉發,由專利專責機關依舉發事由與證據審查,確保不符合專利法的權利得以撤銷。
此制度具有公眾審查功能,使專利有效性不只仰賴核准前的審查,也能在公告取得專利權後,由外界提出具體爭點供主管機關審查。
2. 法律效果
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後,得作成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的審定。舉發成立時,應撤銷專利權;得依請求項分別撤銷。依專利法第 82 條,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後,其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新型、設計專利的舉發,依各該法條準用相關規定。
因此,舉發成立不只是指出專利權有瑕疵,而是透過法定程序撤銷專利權;撤銷確定後,原專利權的效力溯及消滅。
3. 舉發人資格;專利權人能否自為舉發
原則上,專利法第 71 條所稱「任何人」均得提起舉發,不以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為必要。但有下列資格限制:
- 以「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等特定事由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
- 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後,依專利法第 72 條提起舉發者,須為對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的利害關係人。
- 專利權人不得以自己為舉發人,對自己的專利提起舉發。智慧財產局認為,舉發程序以舉發人與專利權人分別進行攻防為前提;若由專利權人自為舉發,會使攻防兩造實質上同一,且舉發不成立可能對第三人產生一事不再理的阻斷效果,與公眾審查制度不符。
結論:現行舉發人原則上為任何人,但專利權人不包括在內,不能對自己的專利自為舉發。
(二)補提理由、證據及專利權人答辯的限制
1. 允許補提的目的
舉發申請人提出案件時,應提出舉發聲明、理由及證據。實務上,申請人可能需要在提出案件後整理事實、補充論證或提出支持原有主張的資料。法律因此允許在一定期間內補提理由或證據,使舉發人有適度補充攻防資料的機會。
但補提期間若沒有明確限制,容易使舉發爭點反覆變動,延宕審查,也使專利權人難以掌握答辯與更正時點。108 年修法遂明定補提期間,並同步限制答辯及相關程序,以兼顧兩造攻防與審查效率。
2.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期限
第 三 題30 分
甲主張乙公司註冊「黑金剛」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3 類之各種酒(啤酒除外)商品,已成為「陳年特級高粱酒」之通用名稱,而依商標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申請廢止,經智慧局駁回申請,且經經濟部駁回訴願。甲不服訴願決定,而提出行政訴訟。
經法院審查甲所提供證據,認定:「『黑金剛』是指坊間消費者指稱乙公司生產之第一代陳年高粱酒」。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題目:
(一) 何謂商標通用化?商標通用化之法律效果?(15 分)
(二)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本件商標是否符合通用化之要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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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條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使相關消費者能藉標識辨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與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所謂商標通用化,是指原本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商標,註冊後因市場使用情形等因素,逐漸被消費者或業者當成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標章或形狀;該標識因此不再主要指向特定來源,而是成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稱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此種廢止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商標權人繼續專有已成為商品或服務通用稱呼的標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辨識商品的利益。
法律效果
商標通用化成立時,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註冊。若通用化事由只存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一部分,依同條第 4 項,得僅就該部分廢止註冊。廢止後,該標識不再能以該註冊商標的權利範圍排除他人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
解題方法
判斷商標是否通用化,核心是確認消費者對該詞彙的主要認知:它是表示商品或服務種類的通用名稱,還是仍用來指示特定商品來源。不能只看該詞是否常被使用,也不能只看消費者是否用它稱呼某一特定產品。
(二)本件「黑金剛」是否符合通用化要件
實務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