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相關規定,在辦理公務人員遷調之前,必須先處理好的前置作業有哪些?請說明其項目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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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公務人員「遷調」所規範之法制要件與前置作業程序。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本法修正後迄今尚無變更)。
- 核心觀念在於釐清「陞遷」涵蓋「陞任」與「遷調」兩大範疇(第 4 條)。機關在辦理人員遷調前,必須在「組織面」、「標準面」、「規範面」及「資格面」預先完成各項法定配套,落實公開、公平、公正與內陞外補兼顧之原則。
- 核心法條: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第 2 款(遷調之法定定義)。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訂定陞遷序列表及其通過、核定程序)。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訂定遷調評分標準及法定公開程序)。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甄審委員會之組設)。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實施遷調對象及訂定遷調要點)。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1 條(得免經甄審程序情事之查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實務作業整合型之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區隔「日常作業/事前法制作業(前置作業)」與「個案啟動後之造冊審查(當前程序)」。
答題架構採取系統性推展:
- 破題引言:界定《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遷調」之意涵(同職務列等或非陞任之降調相當序列),並指出完備前置作業之行政法理(落實功績制、明確性原則與正當行政程序)。
- 本文明確分項:將「前置作業」按法規層次劃分為五大要項(訂定序列表、訂定評分標準、組設甄審會、訂定遷調要點、人員限制查核),並逐一論述各項之具體「內容」(包含程序、實體標準與公開要求)。
- 結語總結:點出各項前置作業在防止黑箱內定與活化機關人力歷練之政策效益。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答題時須針對題目要求的「項目」與「內容」進行要素拆解與法令分析:
- 項目一:訂定並核定「陞遷序列表(含遷調序列表)」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
- 內容分析: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法條明定「並得分為陞任序列表及遷調序列表」。新修正法規特別明定,序列表之訂定與修正,均須先經「甄審委員會(甄審會)通過」,再報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此為實施遷調不可欠缺的梯次基準。
- 項目二:訂定並公開「遷調評分標準」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項。
- 內容分析:機關辦理遷調時,因性質不同於陞任,法規賦予彈性,得「酌減陞任評分項目」或「另訂遷調評分標準」以評定分數。此外,第 7 條第 3 項明定序列表及評分標準「應公開之」,事前公開為必備之前置法定程序。
- 項目三:依法常設並組織「甄審委員會(甄審會)」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
- 內容分析:除機關編制未滿 20 人等法定例外情形外,各機關應組織甄審會辦理遷調審查。前置作業包括:依法成立甄審會、落實委員票選與指定比例、確保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使審查組織具備法定適格性。
- 項目四:視業務需要訂定「遷調要點」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
- 內容分析:為配合主管職務、職務性質相近、職務性質特殊、駐外或偏遠艱苦地區人員之職務歷練與業務推動,機關應預先訂定內部之「遷調要點」,明定輪調年限、遷調對象、期程與除外條件,作為推動常態化遷調之準據法規。
- 項目五:出缺職務屬性確認與人員資格/免經甄審之查核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 內容分析:釐清出缺職務是否屬於同列等或非陞任之降調;查核擬遷調人選是否具備轉調限制(如特考特用限制轉調年限);檢視該遷調個案是否符合第 10 條「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首長逕行核定」之法定條件(例如本機關主管與非主管相互調任、副首長遷調等)。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
- 題眼在「遷調」與「前置作業」。考生切忌通篇僅背誦「陞任」要件,必須點出法條中針對「遷調」的專屬規範(如:得分為遷調序列表、得酌減項目或另訂遷調標準、訂定遷調要點)。
- 「前置作業」指在進行個案造冊評分與開會圈選前,制度面應備妥的事項。
- 快速記憶口訣:
- 「序、評、會、要、查」:
第 二 題25 分
訓練與進修有何區別?其認定要件分別為何?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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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人事行政類科公務人力資源發展(HRD)核心法制——《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中**「訓練」與「進修」之法制界定、功能光譜與實務認定標準**。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現行條文於此部分規範維持一致)。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 立法意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 條(增進專業知能、品德操守、發揮個人潛能、提高行政效能)。
- 訓練之類別與意涵:《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專業訓練、領導統御訓練、一般管理訓練)。
- 進修之類別與方式:《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 條(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及第 8 條(全時、半時、公餘進修)。
- 兩者界定之實務準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相關函釋對於「訓練」與「進修」在實施機構、修讀標的、主導主體及權利義務等認定要件之劃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比較與要件建構」法規題,切入點應採「立法意旨奠基 實質內涵多維度比較 法定認定要件分項論述」之體系化架構:
- 破題切入(立法意旨與核心取向): 引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 條,指出兩者在人力發展光譜上的不同定位:「訓練」偏向「當前工作導向(Job-oriented)」與「機關職能需求」;「進修」偏向「個人發展導向(Development-oriented)」與「長遠學術潛能激發」。
- 多維度對比(區別所在): 從「辦理主體與主導權」、「實施機構與場所」、「實施目的與性質」、「型態方式」、「權利義務與法律效果」等 5 大構面進行對比,展現答題的深度與層次。
- 分別建構認定要件:
- 訓練之認定要件:從「主辦/薦送主體」、「培育目的(第 4 條)」、「實施方式(不具學位/學分性質)」歸納。
- 進修之認定要件:從「機構資格(大專院校/學術機構)」、「法定類別(第 7 條)」、「時間型態(第 8 條)」及「職務關聯與程序要件(經機關核准)」嚴謹切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針對題旨所要求的「立法意旨」、「區別構面」與「認定要件」三大爭點,逐項解析如下:
-
子題一:立法意旨之層面分析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 條規定,其立法意旨兼顧「機關業務推進」與「個人潛能激勵」。
-
「訓練」體現「增進專業知能及品德操守、提高行政效能」,由機關居於主導地位,解決公務人力工作適應、資格晉升或業務轉型之立即需求。
-
「進修」體現「發揮個人潛能、培育高階前瞻人才」,鼓勵公務人員於學術殿堂自主深造,將學術新知反哺於公共行政。
-
子題二:訓練與進修之區別構面分析
- 主導主體:訓練由培訓主管機關(保訓會)或各服務機關本於職權主動指派、薦送辦理;進修多由公務人員本於自主意願申請(或由機關選送)。
- 實施機構:訓練於公務培訓機關(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或機關指定場所;進修則嚴格限於教育部立案或採認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
- 核心目的:訓練著眼於當前職務知能補強、管理能力培養或取得陞任資格;進修著眼於學術深造、前瞻研究或取得學位/學分。
- 法定型態:訓練為六大類法定班期(基礎、實務、升等、專業、統御、一般管理);進修為三大類(入學、選分、專題)及三種時段(全時、半時、公餘)。
- 權利義務:訓練期間原則給予公假,完訓涉及資格取得;進修則依性質核予公假、部分公假或事病休假,若受有補助或公假全時進修者,需承擔返還費用與履行服務義務之後續責任。
- 子題三:訓練與進修之認定要件分析 實務爭議(例如:機關指派參加短期研討會、專案講習,究竟算訓練還是進修?)之認定關鍵在於:
- 訓練要件:具備「機關指派/主辦性」、「業務導向性」、「非學位學分性」。
- 進修要件:必須嚴格符合「大專院校/學術機構主辦」、「修讀學位/學分/專案研究」、「事前陳報核准」、「與職務具關聯性」。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結構公式:
- 區別構面記住五字訣:「主、機、目、型、效」(主導主體、實施機構、核心目的、法定型態、法律效果)。
- 進修類別記法:「入、選、專」(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
- 進修方式記法:「全、半、公」(全時、半時、公餘)。
- 訓練類別記法:「基、實、升、專、統、管」(基礎、實務、升等、專業、統御、管理)。
- 常見陷阱與盲點:
- 陷阱一:誤以為機關薦送公務員參加大學開設的推廣研習班均屬進修。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契約性公務人力?其定義、涵蓋範圍與對象為何?試依其與進用機關之法律關係不同,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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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與「公法學理」在文官制度中的交會,核心在於釐清非典型(契約性)公務人力與典型常任公務人員的本質區別,以及公部門內部進用人員的「公私法雙軌法律關係」。
本題涉及之法規與學理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力雙軌進用概念:公務人力可分為「身分法上的常任文官(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與「基於特定任務或輔助性需求進用的契約性公務人力」。
- 公法關係法規: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準用對象)
-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行政契約)
- 私法關係法規:
- 《各機關學校工友工友管理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 《勞動基準法》(工友自民國 87 年、臨時人員自民國 97 年起適用)
- 《民法》僱傭契約章節與《勞資爭議處理法》
備註:行政院與考試院雖曾研商整併聘用與約僱人員制度之《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惟迄民國 112 年止(及現行法)尚未完成立法,題解仍應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體系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定義—範圍—分類比較」三段式申論題。解題架構建議採取階層展開:
- 破題定義(何謂契約性公務人力): 從「相對性概念」出發,對比常任文官(永業身分保障、官規官職),點出契約性人力係政府機關以「公法或私法契約」形式進用、從事特定、臨時、專業或事務性輔助工作之人力。
- 界定範圍與對象: 依我國實務現況,完整盤點四類主要對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時人員;並補充說明「勞務派遣/外包」之特殊定位(機關與個人無直接僱用契約)。
- 區分法律關係(核心發揮點): 明確劃分為「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與「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兩大主軸,從法源依據、身分屬性、勞動基準法適用與否、權益爭議救濟途徑四大維度進行結構化對比。
- 精準結論: 點出契約性人力面臨的「同工不同酬」、「身分救濟雙軌分歧」等制度困境,展現考銓專業宏觀視野。
解題技巧
- 破除名詞混淆: 切勿將「聘用」與「約僱」混為一談。「聘用」法源位階為法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對象為「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約僱」法源位階為法規命令(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對象為「一般性、事務性或專業輔助工作」。
- 法律關係定性不可含糊: 公部門契約人力並非全部適用《勞動基準法》。務必精確切分:
- 聘用、約僱:公法關係(行政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救濟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申訴、再申訴依個案事項而定)及行政訴訟。
- 工友、臨時人員:私法關係(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救濟循勞資爭議調解與民事訴訟途徑。
- 避免遺漏「派遣人力」之界定: 若考生論及勞務派遣,必須明確指明機關與派遣勞工之間「無直接契約關係」,其法律關係存在於廠商與勞工之間,機關僅成立採購契約與指揮監督關係,以凸顯法律概念之嚴謹度。
【答案】
壹、契約性公務人力之意涵
契約性公務人力(亦稱非典型公務人力或編制外人力),係指政府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專業專案或臨時事務性工作,在法定公務人員編制員額之外,依特定公法法規命令或私法勞動契約,與進用人員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所僱用之人員。
其主要特徵如下:
- 非永業性與期限性:不具常任文官(永業公務員)之身分保障,原則上採定期契約,隨業務結束、年度預算終止或約期屆滿而解除契約關係。
- 職務替代或輔助性:主要承擔專門技術、專業研究、季節性或勞務輔助工作,不得擔任機關內核心行使公權力之常態性主管職務。
- 法制規範多元性:其進用依據非單一法典,分別適用不同的公法或私法規範,形成多軌制之權益保障體系。
貳、契約性公務人力之涵蓋範圍與對象
依我國現行人事行政法制與實務運作,廣義的契約性公務人力主要涵蓋下列四類對象:
- 聘用人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進用。對象限於各機關為辦理「具有專門性之技術或研究工作」,在該機關現有人員中無法自辦,且必須聘用高級專技人員者。
- 約僱人員: 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對象係各機關因辦理「重大專案、專業性或臨時性業務」,其工作內容與編制內公務人員相當或屬事務輔助性質之人力。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政府為營造友善性別環境,對於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以及育兒需求公務人員調職,修訂哪些相關法令與措施?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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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中配合國家「少子女化對策」及「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政策所推展的法制工程,涉及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經濟安全與職務調動等核心權益。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核心規範與條文包含: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留職停薪放寬雙親同時申請、放寬申請期程限制等)。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 60%、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之限制),以及行政院訂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公保給付 60% 加上政府預算補助 20%,合計達原薪 80%)。
- 育兒需求調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放寬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人員撫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任職滿限制年限三分之一者,得轉調配偶或子女戶籍地機關)。
備註:現行法規截至民國 113 年後針對留職停薪及性別平等措施持續有局部文字調修,但本題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政策法制化之實務題,作答應採取「橫向主題切割、縱向法規論述」的三段式結構:
- 精準對應題幹三項命題子題:嚴格劃分為「留職停薪法規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補助加乘」、「育兒公務人員限制轉調鬆綁」三部分分別論述,切忌雜揉。
- 法條與政策效益並陳:作答時須明確寫出「修訂法規全名」、「修正核心內容」,並簡要帶出「友善性別與家庭照顧」之修法目的,以凸顯申論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升官等考試薦任級「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各選項之辨析;答題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法條修訂重點,避免漏失任何一個政策區塊:
- 留職停薪部分:失分陷阱在於僅泛稱「可以請假」,未明確指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重點在於「廢除父母僅能一人請領限制(雙親皆可同時請)」與「放寬得以少於 6 個月之彈性申請」。
- 津貼補助部分:常見疏漏是混淆「公保法原定津貼(60%)」與「行政院加發補助(20%)」的性質及法源,且忽略了 111 年初公保法已刪除雙親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
- 調職部分:本項為 112 年最新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考生若未掌握「任職滿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及「轉調至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地同職組職務」之法定要件,即無法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考前記憶口訣:「一放寬、二加碼、三調職」:
- 「放寬」:留職停薪辦法放寬雙親同時請、申請期間更彈性。
- 「加碼」:公保津貼 60% + 政府補助 20% = 80%,且父母雙方可同領。
- 「調職」:任用法第 22 條任滿 年限,得因育兒就近調動。
- 法條引述策略: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 20% 加發是「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並非由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支出,寫出此區別能展現專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