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近期考試院舉行「2021 預備文官團開訓典禮」,此一概念乃借鏡新加坡文官體制的運作,試說明預備文官團的理念、目標及其初步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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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試院、考選部如何在正式國家考試之外,提早接觸並培育有志公共服務的青年,為文官體系建立人才來源。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理念與目標、初步規劃方案、2021 年首屆實施方式。
預備文官團借鏡新加坡文官體制提早發掘及培育人才的思維,著眼於公務人才的長期招募與養成:讓青年及早認識公務機關運作、文官職涯與公共服務價值,進一步探索是否適合投身公職。它是人才培育與職涯探索的安排,並非免經國家考試即可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制度。
本題主要依據考選部當時提出的預備文官團理念與初步規劃作答,不涉及特定法條;命題當年為民國 110 年。
解題方法
可依「為何辦理、希望達成什麼、如何推動」三段作答:
- 理念:說明為何要提早接觸青年,以及預備文官團在人才培育上的定位。
- 目標:交代人才招募、職涯適應、文官體系質量與地方治理等預期效益。
- 初步規劃:列出四項政策構想,再補充 2021 年以「地方文官領航隊」為主軸的試辦內容。
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概念,也能呈現政策規劃與實際推動的連結。
理念與目標
一、提早發掘及接觸公共服務人才
提供優秀青年學生在參加國家考試、進入公務體系之前,認識公務機關運作模式與組織文化的機會。讓有志公共服務者提早探索公職職涯,逐步建立對文官工作的認識與志向。
二、縮短進入公職後的適應期
青年若日後通過國家考試並進入公部門,因已具備一定的機關認識與實務體驗,可較快熟悉業務、適應組織文化,並有助於安定留任,提升文官體系的人才質與量。
三、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
透過公共服務及地方治理的接觸,培養青年對公共事務、在地需求與政府治理的理解,期望為公部門注入新觀點與活力,促進政府與人民共同受益。
四、強化地方關懷與公共服務使命
預備文官團不以追求公職穩定為唯一吸引力,而是引導學員理解文官工作的公共性,以服務人民、促進國家與地方發展為職涯價值。
初步規劃方案
考選部所提出的初步構想,可整理為以下四項:
一、作為高階文官的預備隊
招攬對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有優秀表現的大學校院青年,協助其認識公職職涯、進行生涯規劃,及早培育未來文官人才。
二、作為地方發展議題的參與者
結合地方政府,讓文官團成員參與地方發展議題的研析與方案構想,實地關懷在地治理,培養將公共服務理念落實於地方問題的能力。
三、作為弱勢子弟投入公共服務的培力途徑
第 二 題30 分
請說明民國 109 年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對於懲戒機關、審理人員及審理制度之變革,並同時說明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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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機關、審理人員及審理制度的變革,並要求說明懲戒處分的種類、內容與適用原則。作答時宜依「機關改制—人員改稱—審級變革—處分規定」的順序,呈現新制架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109 年修正公布的條文自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
解題方法
先交代改革方向:懲戒案件由原本的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提供上訴救濟;配合此一審級變革,將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設置懲戒法庭。接著分別說明審理法官、合議庭組成與各審程序性質,最後整理《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以下的處分類型及重要法律效果。
一、懲戒機關及審理人員的變革
(一)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
原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懲戒案件,109 年修法配合機關法院化,改制為懲戒法院,並由懲戒法院設置懲戒法庭,專責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機關名稱的改變,使其組織與職稱更符合司法審判機關的定位。原稱「委員長」者改稱「院長」,原稱「委員」者改稱「法官」,原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者改稱「懲戒法庭」。
(二)審理人員:由委員改為法官
懲戒案件改由懲戒法院法官審理。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 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
- 第二審由法官五人合議,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擔任,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
二、審理制度的變革
(一)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
修法前,公務員懲戒案件採一級一審,當事人對原審議決或裁判欠缺通常上訴救濟。修法後改為一級二審制:
- 第一審:由懲戒法庭審理。
- 第二審:由懲戒法庭審理上訴案件。
此處「一級」是指懲戒法院只有一個法院層級;「二審」則表示案件仍設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二審原則上是法律審,須以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非全面重新審理事實。
(二)配合新制增訂程序規定
修法配合一級二審,增訂第一審、上訴審及抗告程序,並調整再審、判決確定及執行等規定。第一審判決得依法上訴;抗告則適用於可抗告的裁定。第二審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以通常上訴方式救濟,符合法定事由者得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此外,修法也明定懲戒法庭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第一審所為停止職務裁定得提起抗告;並調整被付懲戒人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的時點,以避免藉離職規避懲戒。
三、懲戒處分及相關規定
(一)懲戒事由及責任原則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公務人員協會法」有關公務人員勞動結社權行使規範之主要內容,又其中禁止公務人員參與罷工是否違反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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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的勞動結社權,以及公務人員協會的權利範圍與限制。作答時應區分三種集體權利:
- 團結權:組織、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並參與會務。
- 協商權:就法律限定的事項與機關協商。
- 爭議權:透過罷工等集體行動施壓。
《公務人員協會法》承認公務人員得組織協會,並賦予建議、協商及爭議調處等權利;但該法第 46 條明文禁止協會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罷工、怠職及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活動。論述是否違憲時,須辨明:憲法第 14 條保障結社自由,但結社自由不當然等同於不受限制的罷工權。
解題方法
可依序從「權利內容—法律規範—合憲判斷」作答:
- 先說明結社自由保障公務人員組織及加入協會、參與會務。
- 再列出協會得行使的建議、協商、調解及爭議裁決等制度。
- 最後以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檢驗罷工禁令,說明限制目的及其與公務員職務性質、替代救濟機制的關係。
公務人員協會法的主要規範
一、協會的成立與功能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 條,公務人員得組織協會,以加強為民服務、提升工作效率、維護權益、改善工作條件及促進聯誼合作。協會具有法人地位,組織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兩級。
依同法第 2 條,公務人員原則上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並支領俸(薪)給的人員;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公立學校教師、軍職人員等則不包括在內。
二、協會的權利與活動
依同法第 6 條,協會得就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人事法制、待遇規劃、福利及工作簡化等事項提出建議。
依第 7 條,協會得就以下事項提出協商:
- 辦公環境之改善。
- 行政管理。
- 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
但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依法得循申訴或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或涉及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依第 8 條,協會還得辦理會員福利、訓練進修、糾紛調處與協助、學術講座、交流聯誼及會員自律等事項。第 9 條則明定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協商與爭議處理程序
依第 28、29 條,協會應向協商事項的主管機關提出協商;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原則上應於接獲協商日起三十日內指定人員進行協商。依第 30 條,協商結果對參與協商的機關及協會均有拘束力;但協會不得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協商未進行、協商不成或協商結果未完全履行時,協會得依第 31 條以下申請調解;調解未成立或未依期限進行時,得依第 38 條以下申請爭議裁決。裁決對爭議當事人及相關機關具有拘束力,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公務倫理的意涵、研究目的與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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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公務倫理的三個層次:公務人員應遵循什麼價值與行為準則、研究公務倫理有何作用,以及公務倫理如何因應公共行政環境的變化而發展。作答時不宜把公務倫理只寫成「不貪污」,還要說明它也要求公務人員積極實踐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倫理又稱行政倫理、公共服務倫理,是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及處理公務關係時,應遵循的價值原則、責任要求與行為規範。其規範對象包括公務人員與國家、機關、長官、同事及民眾的關係;規範內容則涵蓋依法行政、廉潔公正、政治中立、利益迴避、善用公帑、負責盡職與服務民眾等。
公務倫理具有兩項互補面向:
- 主觀責任:公務人員基於專業良知與公共服務使命,自我要求、審慎行使裁量,積極追求公平、正義、平等及公共利益。
- 客觀責任:公務人員遵守法律、制度與職務規範,並接受監督、考核及責任追究,例如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規範。
因此,公務倫理既包含「不得為」的消極規範,也包含「應積極為」的服務要求。法律提供最低行為界線,倫理則引導公務人員在法律未能詳盡規定的情境中,仍能作出正當、負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斷。
相關法制例子包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上述法律與規範功能各有側重,合起來形塑公務人員的倫理責任與行為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適合依題目三個名詞分段作答:先界定意涵,再說明研究目的,最後整理發展趨勢。意涵部分先提出定義,再以「主觀責任、客觀責任」呈現倫理的雙面性;研究目的部分說明研究如何協助辨識問題、建立判準並改善制度;發展趨勢則從價值內涵、治理方式與實踐機制歸納。
這種寫法能同時回答「公務倫理是什麼」、「為何研究」及「未來往哪裡發展」,避免只堆疊廉政名詞,卻沒有回應題目所問的研究目的與趨勢。
研究目的
公務倫理研究主要有以下目的:
- 釐清公務倫理的內涵與核心價值:整理依法行政、廉潔、公平、責任、專業、效率與公共利益等價值,說明其在民主行政及公共服務中的地位。
- 辨識倫理困境及其成因:研究公務人員在利益衝突、裁量、政治壓力、資訊公開、資源分配等情境中面臨的兩難,並分析個人、組織與制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