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博物館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2019 年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ICOM)京都年會提出博物館新定義,雖未獲通過,但引發諸多討論,請就博物館的現有定義與當時提出的新定義進行比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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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博物館定義的變遷,以及博物館從「典藏與展示機構」走向「回應社會議題、促進公共對話」的角色轉變。作答應先交代當時有效的既有定義,再呈現 2019 年京都年會提出、但未獲表決通過的新定義,最後比較兩者對博物館功能、價值及社會責任的不同理解。
解題方法
採「定義內容—核心差異—爭議分析」三層次作答:
- 交代既有定義:說明博物館的制度性質、核心業務及目的。
- 呈現 2019 年提案:掌握提案新增的民主、多元、批判對話及社會正義等價值語彙。
- 比較並評析:指出新提案如何回應當代社會,也分析其概念抽象、政治立場及實務操作上的疑慮。
一、博物館的既有定義
ICOM 2007 年通過、2019 年時適用的定義為:
博物館是一個非營利、永久性的機構,服務社會及其發展,向公眾開放,透過取得、保存、研究、溝通與展示人類及其環境的有形與無形遺產,以達成教育、研究與享受之目的。
此一定義可拆成三部分:
- 機構性質:非營利、永久性。
- 基本業務:取得、保存、研究、溝通、展示。
- 公共目的:服務社會及其發展,促進教育、研究與享受。
這種表述清楚列出博物館的制度條件與專業功能,延續以蒐藏及文化遺產為核心的博物館觀,也兼顧博物館的公共服務性。
二、2019 年京都年會提出的新定義
ICOM 於 2019 年提出的新定義為:
博物館是民主化、包容且多元發聲的空間,針對過去與未來進行批判性對話。博物館承認並處理當下的衝突與挑戰,為社會信託保存文物與標本,守護多元記憶以留給後代,並保障所有人享有遺產的平等權利與平等近用。博物館不以營利為目的,具參與性與透明性,與多元社群積極合作,並為其服務,從事蒐集、保存、研究、詮釋、展示及增進對世界的理解,致力於促進人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全球平等及地球福祉。
此定義的重心,從明列博物館的制度條件與工作職能,轉向強調博物館的公共價值、社會關係與倫理責任。
三、兩者比較與分析
| 比較面向 | 既有定義(2007) | 2019 年京都提案 |
|---|---|---|
| 博物館定位 | 非營利、永久、服務社會的機構 | 民主化、包容、多元發聲的公共空間 |
| 核心工作 | 明列取得、保存、研究、溝通、展示 | 強調蒐集、保存、研究、詮釋、展示及增進理解 |
| 社會關係 | 向公眾開放,服務社會及其發展 | 強調與多元社群合作、參與及透明 |
| 文化遺產觀 | 保存與展示人類及環境的有形、無形遺產 | 強調文物與標本的社會信託、多元記憶及平等近用 |
| 博物館目的 | 教育、研究與享受 | 批判性對話,並追求尊嚴、正義、平等及地球福祉 |
第 二 題20 分
國家級博物館與地方級博物館在組織編制與法律規範有何不同,請說明並輔以各一個案例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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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設立層級所帶來的組織法源、隸屬關係與人事編制差異。答題時要先區分兩件事:
- 博物館法上的分類:依《博物館法》第 5 條,公立博物館是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該條並未另以「國家級、地方級」作為公私立以外的法定類別。
- 行政組織上的層級:國家級博物館由中央政府設立,依中央機關的組織法制設置;地方級博物館由地方自治團體設立,依地方組織法制及其組織規程設置。
因此,核心比較不是「國家級博物館一定規模較大」,而是設立主體不同,組織法源、隸屬機關、權責範圍及編制核定方式也不同。
解題方法
建議從四個面向作答:法源、隸屬、組織編制、人事與職掌。先說明共同規範,再比較中央與地方的組織法制,最後各舉一館為例,才能避免只列機關名稱而未解釋制度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博物館法》提供公立博物館共通的功能與管理規範;中央與地方機關如何成立、設置內部單位及配置員額,則分別由各自的組織法規處理。
組織編制與法律規範比較
| 比較面向 | 國家級博物館 | 地方級博物館 |
|---|---|---|
| 設立主體與隸屬 | 由中央政府設立,隸屬中央主管機關或依個別法律隸屬行政院等中央機關,職掌通常涉及全國性文化政策、國家典藏或跨國交流。 | 由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設立,納入地方政府機關體系,主要服務地方文化、教育及觀眾需求。 |
| 組織法源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制及個別組織法律設置。具重要或特殊職掌者,得有專屬組織法,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並非所有國立博物館都各自有一部專屬組織法。 | 依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制設置,通常以地方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範館名、職掌、單位及員額;其組織與隸屬須配合地方政府的機關層級及組織規定。 |
| 內部單位與編制 | 依個別組織法、處務規程及編制表設置,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及專業人員聘任方式受中央組織及人事法規規範。 | 地方政府依地方機關組織規範及自治法規設置內部單位,館長、組室及員額等依地方組織規程和編制表辦理,並受所屬文化局等上級機關監督。 |
| 共同博物館規範 | 《博物館法》對博物館功能、公共性、典藏管理、人事與輔導認證等規定,原則上同樣適用。 | 同左。 |
第 三 題20 分
近年來博物館面臨財政壓力,如何爭取更多財務來源,請就博物館的補助、營收與募款三個層面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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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博物館面對財政壓力時,如何建立多元財務來源,並兼顧公共使命與財務永續。答題可依「補助、營收、募款」三分法,說明各自來源、爭取方式與管理原則。
博物館是以蒐藏、保存、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公共功能為核心的非營利常設機構。財源多元化的目的,是降低對單一來源的依賴,確保核心業務穩定;並非將營利置於公共服務之上。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博物館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依法設立登記的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及經費補助;第12條列出公立博物館作業基金來源,包括政府撥款、門票及銷售收入、場地與教育推廣收入、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第13條及第14條另規範特定典藏修復、緊急搶救或購置等補助。民國110年《博物館法》已有上述規定;此處未涉及後續修法的實質變動。
解題方法
以題目指定的三個層面分段作答,每段依序交代「資金來源、爭取策略、運用原則」。補助屬政府或公部門支持,營收是博物館提供服務或運用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募款則是向民間或社會大眾募集捐贈與贊助。三者共同形成財源組合,但各有不同的規範與管理方式。
一、補助:掌握政策目標,提出具公共效益的計畫
- 補助來源: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依博物館業務性質提供一般補助或專案補助。可爭取的計畫包括典藏保存、文物修復、研究、展示、教育推廣、人才培育、館舍改善及偏鄉服務等。
- 爭取方式:先確認補助機關的政策方向與申請資格,再提出目標明確、經費編列合理、執行期程可行的計畫;列出預期成果及量化、質化指標,並說明博物館自籌款、合作單位與受益對象。跨館合作、地方連結及擴大公共參與,能使計畫呈現更完整的效益。
- 執行管理:補助款應依核定用途使用,妥善保存支出憑證,依規定辦理結報與成果考核;不得重複申報相同支出,也不宜把一次性專案補助當作長期固定收入。若計畫有衍生收入,應按補助規定處理。
二、營收:善用服務與資產,維持使命導向
營收可分為直接服務收入與資產運用收入,重點在於改善服務與經營效率,並將收益支持博物館核心業務。
- 門票及活動收入:依展覽內容及觀眾需求規劃票價、特展、導覽、講座、工作坊、教育課程與付費活動。可設計團體票、套票或會員優惠,拓展觀眾並提高回訪率;定價仍須考量文化近用與公共性。
- 商品、出版及授權收入:開發與典藏、展覽主題相連的文創商品、出版品及數位內容;透過圖像授權、品牌合作及合理的權利金,延伸館藏價值。
第 四 題20 分
博物館管理是否應須處理文物歸還(repatriation)的問題?如果有社區/社群(source community)要求博物館歸還原本屬於他們的文物,博物館在法律與倫理上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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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博物館是否只須保存典藏,還是也須面對典藏物件取得過程中的歷史不正義,以及如何處理來源社群(source community)的歸還要求。作答應同時區分法律上的所有權與返還義務、博物館專業倫理上的責任,並提出可執行的處理程序。
「歸還」(return)是較廣義的用語;「返還/返還原物」(restitution)通常指返還遭竊、違法輸出或不當取得的物件;「回歸/返歸」(repatriation)常用於文化物件、祖先遺骸或具神聖意義的物件回到來源社群或原居地。三者在使用上可能重疊,應依請求內容與物件脈絡判斷。
博物館管理應處理文物歸還問題。博物館並非僅是典藏物的保管者,也是公共信任與文化關係的管理者;因此,文物是否以合法、知情且尊重來源社群的方式取得,會影響博物館的正當性與社會信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博物館法》並未設置一套適用所有典藏品的普遍返還程序,也沒有規定所有來源社群提出請求時博物館一律負有返還義務。個案仍須依所有權、取得契約、財產管理規定及相關國內外法規判斷。博物館法後續修正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採「先確認法律權利,再進行倫理審查,最後協商處理方式」的順序。這樣可避免把道德上的返還理由直接當成所有權已確定,也避免以館方持有或典藏登錄為由,逕行拒絕社群的請求。
一、先釐清法律狀態
博物館應確認:
- 物件的來源與取得過程:包括原持有人、取得時間、地點、方式、交易或捐贈文件,以及是否涉及竊盜、脅迫、殖民統治、戰爭、違法挖掘或違法輸出。
- 所有權及請求人資格:查明館方是否具有有效所有權或保管權;請求人是否為物件原所有人、其繼承人、來源社群或經社群授權的代表。
- 物件的法律與財產性質:區分公立或私立博物館,並確認物件是否屬公有財產、受文化資產法規或其他特別法規範。公立博物館不得只憑館方倫理判斷就任意處分公有財產,仍應依權責與程序辦理。
- 適用的法律規範:依個案檢視《民法》所有權及返還請求權、相關文化資產法規、國際公約及取得當時的法律。若館方已無合法所有權,或物件是違法取得,返還可能是法律義務,而非僅屬自願的倫理選擇。
二、再依博物館倫理評估
即使法律上尚不能直接認定館方必須返還,博物館仍應調查取得過程是否不正當,並評估物件與來源社群的文化、精神及歷史關係。尤其對祖先遺骸、墓葬出土物、祭儀用品或神聖物件,不能只以學術研究、典藏價值或公共展示利益作為拒絕理由。
可援引《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倫理守則》(ICOM 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2004 年版)說明專業倫理:第 4.4 節要求博物館尊重並迅速處理來源社群要求移除人類遺骸或神聖物件公開展示的請求,返還要求亦應以同樣態度處理;
第 五 題20 分
近年來許多國內外的博物館都開始注重餐飲服務的提供,請說明博物館為什麼需要提供餐飲服務?如何建立博物館的餐廳?並舉國內外成功案例各一,說明其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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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博物館餐飲服務是觀眾服務與博物館經營的一環,不是單純把餐廳設在館舍內。餐飲空間若能回應博物館的典藏、展覽與教育使命,就能延伸參觀經驗、增加觀眾停留時間,也能拓展博物館與社區及不同觀眾群的接觸。
本題要掌握三個層次:為何提供餐飲服務、如何規劃與經營餐廳、如何從案例歸納成功因素。作答時應同時呈現公共服務與營運管理觀點:餐廳既要讓觀眾用餐便利,也要符合博物館的使命、空間條件與服務品質。
解題方法
採「功能說明—規劃建置—案例分析」的順序作答。先說明餐飲服務對觀眾、博物館及社會的價值;再依需求評估、空間規劃、經營模式、服務管理及成效評估說明如何建立;最後選擇國內外案例,指出具體做法與成功關鍵。案例不宜只列名稱,應說明餐飲服務如何與博物館特色連結。
一、博物館為什麼需要提供餐飲服務?
(一)滿足觀眾的基本需求,提升參觀品質
博物館參觀往往需要數小時,觀眾可能需要用餐、休息或補充飲水。適當的餐飲服務能減輕參觀疲勞,使觀眾安排較完整的行程,也讓親子、長者、團體及外地觀眾更方便使用館舍。
(二)延長停留時間,豐富整體參觀經驗
餐飲空間是觀眾休息、交談與回顧展覽內容的場所。它可以成為展覽與參觀之間的緩衝,也能讓觀眾在不同活動之間有較舒適的轉換。餐飲若與館內展覽或典藏呼應,還能把參觀體驗由展廳延伸到日常生活。
(三)擴大觀眾接觸面,促進博物館成為公共生活空間
餐廳、咖啡館有機會吸引尚未入館參觀的人前來,也能服務附近居民、研究者及館內工作人員。若餐飲空間位置與管理方式合宜,還能讓博物館成為民眾交流、休憩與參與文化活動的場所。
(四)延伸教育與文化詮釋
食物、器皿、飲食習慣與餐桌文化都具有歷史、藝術與社會意義。博物館可透過菜單、食材選擇、餐具、空間陳設或主題活動,介紹地方飲食文化、工藝或歷史脈絡,使教育內容不只存在於展板與展品之中。
(五)增加收入與合作機會
餐飲服務可帶來租金、權利金或營運收益,並透過專業餐飲業者、地方小農及文化創意產業建立合作。不過,餐飲營收應視為支持博物館服務與營運的途徑之一,不能凌駕於館藏保存、公共服務與機構使命之上。
二、如何建立博物館餐廳?
(一)先確認定位與服務對象
規劃前應先確認餐廳的主要功能:是快速簡餐、咖啡休憩、家庭用餐、正式餐飲,或兼具宴會與活動服務。接著盤點主要使用者,包括參觀觀眾、親子與團體、會員、館內員工、附近居民及活動賓客。
定位須符合博物館的類型、所在地、觀眾量與品牌特質,並調查周邊餐飲供給、觀眾用餐習慣、預期消費能力與尖峰時段需求。若服務對象與營運規模不符,餐廳就容易發生空間閒置、排隊過久或菜色與客群不合等問題。
(二)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
博物館可自行經營,也可採委外經營、場地租賃或與餐飲業者合作。選擇時須衡量館方的餐飲專業、人力、投資能力及管理成本;若採委外,應以契約明定營運內容、服務品質、營業時間、食品安全、價格原則、設施維護、品牌使用及績效評估方式。
委外可引進專業與降低館方直接管理負擔,但博物館仍須負起監督責任,確保服務符合公共性與機構形象。
(三)規劃空間與服務動線
餐廳應有清楚的出入口、候位與用餐區,並妥善安排廚房、備餐、洗滌、垃圾處理及貨物進出動線,避免影響展廳、觀眾動線與館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