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船舶駕駛 航行當值與避碰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根據經修正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當船舶遇難而需要救助時,除可透過數位選擇呼叫(DSC)發送遇難信號外,還能單獨或合併使用或顯示哪些信號?請列舉十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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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 1972)附錄四(Annex IV)「遇難信號」(Distress Signals) 之法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有效之法規為準(現行國際規範對附錄四之主要信號項目無重大實質修正)。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附錄四第 1 條規範了船舶在遇難且需要救助時,可「單獨或合併使用或顯示」之各類聲響、視覺及無線電遇難信號。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全球一致的遇險識別體系,確保不同國籍船舶、航空器及岸上搜救單位(RCC)在能見度受限、遠距離或無語音通訊情況下,皆能迅速判別船舶遇險狀態並實施搜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例式記憶與法規列舉題。附錄四共載明 16 款信號形式,扣除題目已排除的「數位選擇呼叫(DSC)」後,尚有 15 款可供列舉。
閱卷評分重視法條文字的精準度(例如:頻率、顏色、動作與組合形式)。建議考生切勿雜亂書寫,應依「傳播媒介與感官型態」予以分類作答,展現專業系統化架構:
- 聲響信號:爆炸聲、霧號器具等。
- 視覺煙火與光熱信號:火箭彈丸、降落傘信號、甲板火焰、橙色煙霧等。
- 形狀、旗號與人體動作:方旗與圓球、國際代碼旗、雙臂擺動等。
- 無線電通信與電子搜救示標:摩爾斯電碼、無線電話語音、EPIRB、SART、衛星通信系統等。
從中選取十項法規特徵最鮮明、最不易產生文字爭議的項目詳細陳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需進行是非對錯分析。考生在作答時應注意附錄四各項信號的專屬規範要件,避免將一般信號與遇難信號混淆:
- 一般操船聲號 vs. 遇難聲號:遇難聲號特指「間隔約一分鐘放發一次」的連續爆裂聲或「霧號設備連續鳴放」,不可寫成一般航行當值的操船或轉向聲號(如一長聲、二短聲等)。
- 夜間普通信號彈 vs. 遇難信號:遇難煙火信號限定為「發射紅星之火箭」、「降落傘或手持紅光信號彈」及「橘黃色煙霧」,不可誤寫為白光或綠光信號。
- 日間一般旗號 vs. 遇難旗號:僅「NC」代碼旗及「方旗配合其上方或下方一球形物」具遇難法定效力。
第 二 題20 分
試述船舶在具有分道通航制(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的水域航行時,依目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須遵守與注意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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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第十條「分道通航制」(Rule 10 -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TSS) 之條文熟練度與實務航行應用能力。
- 法規準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現行國際規則與國內規範架構一致,本條規範未作實質變更)。
- 關鍵法理:
- 不免責原則(Rule 10(a)):分道通航制之規定,絕不免除船舶遵守避碰規則其他任何條款(例如交叉相遇、對遇、追越及避讓行動等)之責任與義務。
- 航向控制基準:穿越通航分道時,法規明定必須以「船首向(Heading)」與一般交通流向成直角,而非「對地航向(Course over ground, COG)」。
- 航行權限劃分:包含通航分道、分道區/分道線、沿岸通航帶之使用資格,以及漁船、小型船舶(長度未滿 20 公尺)與帆船之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經典法條問答題(申論題)。作答時切忌雜亂無章地堆砌法條,應採用「體系化模組」切入,依據船舶自「進入、航行、穿越、限制、特殊船舶」的作業流程分點論述:
- 適用原則與法律效限:點出 IMO 採納之地位及不免除其他避碰義務之最高原則。
- 通航分道內之常態航行與進出:界定交通流向、分道線隔離及進出角度(小角度)。
- 非常態航行(穿越與沿岸通航帶):界定穿越時機與直角船首向要求,以及沿岸通航帶之准入條件。
- 禁制行為:錨泊、分道終端之警戒、非使用船舶之避離。
- 各類特定船舶之權利與豁免:漁船、長度未滿 20 公尺小船、帆船的「不得妨礙」義務,以及維護航行安全/鋪設電纜之操縱能力受限制船舶(RAM)之豁免條款。
選項分析(申論試題依條款架構深度剖析)
本題為申論申述題,無選擇選項。以下針對閱卷評分點所對應的第十條各款法規逐項深入拆解分析:
- 第一款:通則與效力範圍(Rule 10(a))
- 本條僅適用於經 IMO 採納之分道通航制。
- 評分關鍵:在分道通航制水域內,遇有碰撞危險時,仍須受第二章「船舶在互見中之操船」(如 Rule 15 交叉相遇情況)約束,順流直行船舶並不享有對橫越船的絕對先行權。
- 第二款:在通航分道內航行規範(Rule 10(b))
- 順流航行:必須沿著該分道之一般交通流向(General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行駛。
- 遠離邊界:儘可能遠離分道線或分道區。
- 進出角度:原則上應於分道之起迄終端進入或離開;若必須自兩側進出,應與一般交通流向成「儘可能小之角度(as small an angle as practicable)」駛入或駛離。
- 第三款:穿越通航分道之規定(Rule 10(c))
- 穿越限制:船舶應儘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
- 航向要求:如必須穿越時,其「船首向(Heading)」應儘可能與一般交通流向成「直角(at right angles)」,以最短時間通過分道,並使分道內船舶能由其船形外觀與號燈立即研判其穿越意圖。
- 第四款:沿岸通航帶之使用限制(Rule 10(d))
- 原則上可安全使用相鄰通航分道之船舶,不得使用沿岸通航帶(Inshore traffic zone)。
- 例外許可:長度未滿 20 公尺之船舶、帆船及從事捕魚之船舶得使用沿岸通航帶;其他船舶僅於前往或駛離港口、離岸設施、引水站,或為避免立即危險時方可使用。
- 第五款:分道區與分道線之限制(Rule 10(e))
- 除穿越船舶、進入或駛離分道者外,通常不得進入分道區(Separation zone)或穿越分道線(Separation line)。
- 僅在緊急避險或從事捕魚作業時,始得例外進入。
- 第六至八款:終端、錨泊與非使用船舶之規範(Rule 10(f), (g), (h))
- 終端警戒:在分道終端附近航行時應特別審慎。
- 避免錨泊:應儘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水域內及其終端附近錨泊。
第 三 題20 分
試述負責航行當值之船副,在遭遇哪些情況時應立即告知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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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依據為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制訂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公約)第 A-VIII/2 節第 4-1 部分「航行當值指引」(STCW Code Section A-VIII/2, Part 4-1, Paragraph 49 "Calling the master"),並為我國《船員服務規則》及船舶安全當值標準作業程序所明定引用。
考題重點在於檢驗考生是否清楚釐清「當值船副的航行職責」與「船長之終極指揮安全責任」之權責分界。當值船副(Officer in Charge of the Navigational Watch, OOW)雖受船長之命全權負責當值期間之航行與避碰安全,但在特定高風險、異常狀態或不確定情況發生時,具有「立即通知船長」之法定強制性義務,不得因個人判斷而延誤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公職國家考試航海專業科目中極具代表性的「法規標準條列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零散雜亂作答,應採取「體系化歸納法」切入,展現專業答題架構:
- 體系化分類:將公約與法規所列之 10 大法定通報情況,按「氣候環境」、「交通動態」、「船位與水深」、「設備故障」、「重大危險與疑慮」等五大面向邏輯分類,方便記憶且不易遺漏。
- 補充但書關鍵原則:在列出各項應通報情境後,必須補充引述 STCW 公約第 50 條之核心原則——「通知船長並不能免除當值船副為維持船舶安全應立即採取行動之責任」,此為獲取閱卷委員給予頂尖分數的關鍵切入點。
重點情境深入分析
針對公約與法規規定之各項情境,其背後的航安意涵及評分要點如下:
- 環境與天候面向:
- 能見度受限:遭遇或「預期」(預先得知)進入霧區、暴雨或霾害等限制能見度時,除應開啟航行燈、鳴放霧號、加強雷達觀測並改為手動舵外,必須立即通報船長以評估安全航速及是否加派副值。
- 惡劣天候狀況:遭遇強風巨浪,且對可能造成船體、貨物或人員之氣象損害心生疑慮時,須通報船長以調整航向、航速(減速防撞波拍擊)或實施壓載調整。
- 避碰與交通動態面向:
- 交通狀況引起顧慮:水域交通流量過度擁擠,或他船之動態、避讓行為異常導致碰撞風險升高時。
- 維持既定航向發生困難:受強流、強風壓差、淺水效應(Squat)或船舶操縱性能受限而無法依計劃航向操行時。
- 船位定位與水深異常面向:
- 預期未見:到了預定船位推算時間(ETA),仍未能藉由陸標、燈塔、浮標等航行標識確立船位,或未能測得預期水深時,代表航向航程推算已有嚴重偏差。
- 非預期突見:意外看見未在計劃中的陸地、礁石、燈標,或測深儀水深突然發生劇烈變淺時,代表船舶可能已偏航進入淺灘或險區。
- 機件與裝備故障面向:
- 航行與操縱關鍵裝備故障:包括主推進主機(含推進遙控系統)、舵機系統失靈,或雷達、陀螺羅經、ECDIS 等關鍵航儀
第 四 題20 分
某艘逾 100 m 長之貨船在沿岸水域附近,若發生操縱失靈的情況,依目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試述其分別於日間、夜間及能見度不佳時,各應採取何措施,以便讓他船能確實瞭解該船航行或錨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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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避碰條文未修正)中關於操縱失靈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NUC)與錨泊船舶(Vessel at Anchor)之定義、號燈、號標、霧中聲號規定,以及沿岸航行當值應急處置。
本題運用之關鍵法規與定義:
- 操縱失靈船舶之定義(規則第 3 條 (f) 款):指因某種異常狀況,致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以採取行動,並因此不能避讓他船之船舶。
- 航行中之定義(規則第 3 條 (i) 款):船舶不在錨泊、繫岸或擱淺之狀態。航行中再細分為「對水移動(Making way through the water)」與「未對水移動(Not making way through the water,即漂航)」。
- 操縱失靈船舶之號燈與號標(規則第 27 條 (a) 款):規定垂直兩環照紅燈、垂直兩黑球,以及對水移動時加開舷燈與艉燈。
- 錨泊船舶之號燈、號標與甲板照明(規則第 30 條):船長逾 之前後錨燈與艏部黑球;特別是長度逾 之船舶強制以工作燈照亮甲板(規則第 30 條 (c) 款)。
- 限制能見度時之聲號(規則第 35 條):
- 操縱失靈船舶航行中鳴放「一長聲兩短聲」(規則第 35 條 (c) 款)。
- 長度逾 錨泊船舶每隔不超過 分鐘,船艏急敲號鐘 秒,隨即船艉急敲號鑼 秒(規則第 35 條 (g) 款)。
- 沿岸當值與通報安全措施:STCW 航行當值規範、AIS 航行狀態變更、VHF 安全廣播與備錨防漂淺。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狀態/環境雙維度矩陣分析法」拆解:
- 第一維度(船舶狀態):題目明確要求分別說明「航行(Underway)」與「錨泊(At Anchor)」兩種狀態。其中航行狀態必須嚴格區分「對水移動」與「未對水移動(漂航)」。
- 第二維度(能見度與時段):分為「日間」、「夜間」、「能見度不佳時(限制能見度)」。
- 關鍵切入點(題眼):題目指明「某艘逾 長之貨船」與「沿岸水域附近」:
- 逾 錨泊時,夜間依法必須開啟甲板作業燈照亮全船甲板,霧中聲號必須「前鐘後鑼」。
- 沿岸水域水深較淺、通航密度高且有漂淺危險,除顯示避碰號燈標外,應採取主動通報(VHF/AIS/VTS)及隨時備錨之當值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命題要求分項詳解如下:
一、航行狀態(Underway)操縱失靈時應採取之措施
- 日間(Daytime):
- 號標:於船上最易見處,垂直懸掛兩個球形標誌(黑球)(規則第 27 條 (a)(ii) 款)。
- 註:日間號標不因船舶是否有對水移動而改變。
- 夜間(Nighttime):
- 共用號燈:於最易見處,垂直顯示兩盞環照紅燈(全方位可見度至少 浬)(規則第 27 條 (a)(i) 款)。
- 未對水移動(漂航)時:僅顯示該兩盞垂直環照紅燈。絕對不得顯示桅燈、舷燈(紅、綠燈)或艉燈。
- 對水移動時:除兩盞垂直環照紅燈外,必須加開舷燈及艉燈(規則第 27 條 (a)(iii) 款),以向他船指示本船移動航向;但仍不得開啟任何桅燈。
- 能見度不佳時(Restricted Visibility):
- 音響聲號(霧號):依規則第 35 條 (c) 款規定,無論是否有對水移動,每隔不超過 ,連續鳴放號笛三聲:一長聲繼之以二短聲()。
- 當值與航行安全措施:
- 正確更新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之「導航狀態(Navigational Status)」為 "Not Under Command"(操縱失靈)。
- 使用 VHF 頻道 16 及當地 VTS 專用頻道發布安全通報(Securite),通報本船失靈狀態、船位、漂移方向及流速,警告附近船舶注意避讓。
- 增派雙重瞭望,雷達與 ARPA 全面開啟,加強標繪附近來船動態與監控沿岸漂移距離。
第 五 題20 分
請根據 STCW 公約 2010 修正案的規定,試述為防止船上航行當值人員過於疲勞,所制訂有關確保當值與休息時間及其得容許例外情形等之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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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海事公職考試中極具指標性的國際公約規範——STCW 公約 2010 年馬尼拉修正案(STCW 2010 Manila Amendments)中有關防範人為疲勞的核心條款。 相關法源依據與核心定義如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 公約依據:STCW 公約附錄第 VIII 章「當值標準」第 VIII/1 條(Regulation VIII/1)及 STCW 規則第 A-VIII/1 節「工作適任能力/適能(Fitness for duty)」。
- 適用對象:指派為負責值更之航行員、輪機員,或評定為履行當值職責之乙級船員,以及涉及指定安全、防杜污染與保安職責之全體人員。
- 規範宗旨:疲勞為海上人為失誤與海難的主因,公約透過具強制力的「法定最低休息時數」、「休息時間分割限制」、「例外容許彈性條件」及「紀錄與查核機制」,在確保船舶營運彈性之同時,維持海員生理適能與航行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要件列舉與闡述型」申論題。閱卷評分首重法條數據的精確度(時數、週期、分割次數)與條理的邏輯層次。答題切入架構應採「四分法」循序鋪陳:
- 法定基準休息時間(常規標準):建立 24 小時與 7 天週期的基準時數,以及連續休息與間隔門檻。
- 容許例外情形之嚴格限制(題目核心命題點):詳列主管機關得容許降低時數與增加分割的法定條件與限制。
- 作業干擾與緊急情事處置:說明演習、緊急召回補償及船長緊急處分權。
- 落實與查核配套機制:列舉當值安排表、工時紀錄維護與酒精防制標準,使答案完整具備制度性視角。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考生作答時常混淆之法規要件進行「正確認知 vs. 常見錯誤」對照剖析:
| 評分要點 | 正確認知(法規標準) | 常見作答錯誤/陷阱 |
|---|---|---|
| 時數限制主體 | 規範的是「休息時間(Hours of rest)下限」,非單純規定工作時間。 | 誤寫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幾小時」(此為勞基法思維,非 STCW 主體用語)。 |
| 常規 7 天時數 | 任何 7 天內不得少於 小時。 | 誤記為 小時( 小時為「例外」時數,非一般常規)。 |
| 分割段數限制 | 常規至多分割為 個期間,其中一段至少須為 小時。 | 遺漏「其中一段至少 小時」,或誤記為可任意分割。 |
| 連續間隔限制 | 連續兩個休息期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小時。 | 遺漏此項,導致休息時段過度分散而無法恢復精力。 |
| 容許例外限制 | 7 天降至不得少於 小時;連續不超過 週;間隔至少為例外期的 倍;24 小時至多分割為 段(一段 小時,其餘各 小時)。 | 僅寫出「70 小時」,未列出連續週數、間隔倍數限制與 3 段分割要件。 |
解題技巧
- 數據口訣記憶法:
- 常規基準「10、77、6、14」:24 小時休滿 小時;7 天休滿 小時;分割至多 段且最長段 小時;兩段間隔 小時。
- 容許例外「70、2、3、1」:7 天底線降至 小時;最長連續 週且間隔須達 倍時間;24 小時可切 段;最長段 小時,其餘各段 小時;任何 7 天內例外不超過 天(兩次 24 小時)。